107 地方特考四等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科技社會發展過程中,例如在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發展上,對未來勞動體制可能產生什麼樣的衝擊?(15 分)
面對這些體制上的衝擊,勞資關係有何影響?(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於「第四次工業革命(人工智慧、大數據、演算法)」衝擊下,傳統「勞動體制(Labor Regime)」與「勞資關係(Industrial Relations)」結構性變革的跨領域掌握能力:
- 勞動體制之重構:涵蓋就業市場結構(技術性失業、技能偏向型技術進步與工作兩極化)、勞動法律關係(民法僱傭與勞動基準法第 2 條勞工定義中「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之弱化與模糊)、勞動條件規範(傳統以特定時空為基礎的工時、休息與職場安全防護)以及以典型受僱為核心的社會安全網(勞保、就保、勞退)之脫勾風險。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架構為準。現行法後續雖陸續訂定外送平台相關勞動權益指導原則及《勞動事件法》(民國 109 年施行),強化從屬性推定機制,但解題核心仍以 107 年當時既有之勞基法從屬性判準與社會安全法制為基礎評析。
- 勞資關係之衝擊:依循勞資關係學科架構,切入「個別勞資關係」(演算法管理、資訊與權力極端不對等、假承攬真僱傭)與「集體勞資關係」(勞動三權運作障礙:分散工作型態導致工會組織困難、團體協商對象模糊、實體爭議行為效果鈍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型理論與制度評析題」,宜採「宏觀體制架構 微觀個別關係 宏觀集體關係」的體系化論述:
- 第一子題(15 分,勞動體制衝擊):扣緊「體制」二字,由四大面向展開:(1) 就業市場與職業結構、(2) 勞動法制與身分界定(從屬性危機)、(3) 勞動條件規制體系(工時與場域模糊化)、(4) 社會安全制度(去機構化與脫勾風險)。
- 第二子題(10 分,勞資關係影響):回歸勞資關係基本範疇,分立兩大支柱深入剖析:(1) 個別勞資關係:側重「演算法管理」帶來的實質控制與法律權利剝奪;(2) 集體勞資關係:側重「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在數位平台與零工經濟下的行使困境。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答題時切忌條列雜亂,應按題意配分(15 分與 10 分)配置作答篇幅(約為 3:2),並以精確的勞動法學與勞工關係專有名詞下標作答,方能獲取高分。
解題技巧
- 概念精準化,避免流於科幻想像:切勿僅空談「機器人取代人類、大家會失業」等常識性文字,必須精確運用學術與政策語彙(如「演算法管理」、「結構性失業」、「工作兩極化(Job Polarization)」、「組織破碎化」)。
- 緊扣法理核心「從屬性」:科技與 AI 發展(如平台經濟、外送、零工經濟)在法律體制上最致命的衝擊,就是撕裂了傳統「受僱勞工 vs. 獨立自營作業者」的二分法,這是得分的關鍵亮點。
- 兩子題層次分明:第一小題著眼於「客觀法制、市場與政策體制」;第二小題則聚焦於「勞資雙方之權力結構、集體行動與互動互動」。
【答案】
(一)人工智慧(AI)發展對未來勞動體制之衝擊(15 分)
科技社會與人工智慧的迅速發展,打破了自工業革命以來建立於「集中工廠、固定工時、嚴密指揮監督」基礎上的勞動體制,其深層衝擊表現在以下四個制度層面:
- 就業市場結構劇烈轉型:工作兩極化與技術性失業
- 常規任務被取代:AI 與自動化演算法具備高度學習與決策能力,不僅取代傳統體力勞動,更迅速侵蝕以規則為基礎的白領中階「常規
第 二 題25 分
一般而言,在勞資關係中之爭議行為需具有其正當性。請問爭議行為的正當性有哪些層面上的討論?(2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勞資爭議行為」(特別是罷工及相關附隨行為如罷工糾察線)於勞動法與勞資關係學理上的正當性要件(Legitimacy of Dispute Actions)。
勞動者享有憲法保障之勞動三權(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團體爭議權),爭議行為本質上雖會造成雇主營業中斷或第三人權利受損,但只要具備「正當性」,即可享有法律上之民事免責與刑事免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5 條)。學理與實務通說將爭議行為的正當性審查歸納為四大層面:
- 主體正當性:發動爭議行為之組織資格(工會主體性)。
- 目的正當性:訴求事項之合法性(限於調整事項,排除權利事項與純政治訴求)。
- 程序正當性:法定前置程序之踐行(調解前置、會員集體直接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同意、和平義務之遵守)。
- 手段正當性:抗爭方式之界限(符合比例原則、禁止暴力與脅迫、設置糾察線之法定義務)。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工會法》為準。(現行法於民國 110 年曾微調《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特定公用事業之條文文字,但爭議行為之核心正當性架構與法理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型核心觀念題,解題架構宜採「四階層審查體系法」切入:
- 破題引言:簡述爭議行為之憲法依據與免責特權,說明為何爭議行為必須受到正當性審查。
- 核心本論:分別以「主體」、「目的」、「程序」、「手段」四個子標題,逐一說明其內涵與我國法規要件(緊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至第 55 條)。
- 結語總結:點出具備正當性之法律效果(阻卻違法、免責保護),形成首尾呼應之完整論述。
解題技巧
- 速記口訣:「主、目、程、手」(主體、目的、程序、手段),申論開展絕不缺漏。
- 拿分亮點:
- 區分「權利事項」(循調解、仲裁、訴訟途徑,原則上不得罷工)與「調整事項」(勞動條件之維持與變更,方得發動爭議行為)。
- 點出「相對和平義務」與「絕對和平義務」的觀念。
- 點出「比例原則」(爭議手段與目的間之相當性)與「罷工糾察線」(僅限於和平勸說,不得施以強暴脅迫)。
- 常見失分陷阱:
- 僅論述「手段不可打人、不能違法」,遺漏了「工會主體」與「程序合法性(投票、調解前置)」,導致層面過於狹隘。
- 誤以為同情罷工或政治罷工當然具有目的正當性(我國現行法制與通說均採嚴格否定或高度限制之見解)。
【答案】
擬答如下:
勞動爭議行為係勞工為達成爭議目的所為之積極抗爭作為(如罷工、怠工、糾察等)。爭議行為雖造成雇主營運損害,惟基於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及第 14 條結社權所衍生之勞動三權保障,具備正當性之爭議行為享有法律上之免責特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5 條)。關於爭議行為正當性之討論,學理與實務通說主要從「主體」、「目的」、「程序」及「手段」四個層面進行審查:
一、主體之正當性(誰可以發動)
- 具備工會法人主體地位: 爭議行為係集體勞動權之行使,其發動主體必須為依《工會法》合法成立之工會組織。
第 三 題25 分
育嬰假申請上,有關「回任原職」之規定,在運作過程中容易產生哪些勞資爭議?(15 分)
其問題又如何解決?(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法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且部分條文有所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之法律定義、實務運作落差及衍生爭議之掌握,並考察勞資關係中勞工工作權保障與雇主人事經營權之衡平機制。涉及之核心法規與法理包括: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 條第 9 款:明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確立「期滿原則復職」之強制保障;僅在歇業、虧損、業務緊縮、組織變更或不可抗力等四款法定事由,且「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嚴格例外下,雇主始得拒絕復職並依法資遣。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明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或復職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為不利之處分。
- 《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調動五原則」,作為檢驗無法回任原職時調派他職是否適法之判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之二段式申論題,配分為 15 分與 10 分,回答策略應採取「對症下藥、前後呼應」之邏輯鋪陳:
- 第一問(爭議類型,15 分):從「法規理想」與「企業現實」之落差切入。將爭議歸納為五大具體面向:職務內容(被調職/降調)、勞動條件(津貼與獎金縮水)、人力排擠(與代理人衝突)、拒絕復職(假業務緊縮真資遣)、隱形歧視(考績不公與職場邊緣化),由淺入深呈現多層次衝突。
- 第二問(解決途徑,10 分):針對前述爭議,從「法制審查」、「行政管制」、「人力資源管理」與「爭議救濟機制」四個維度提出相應的具體解方,展現考生結合理論與實務政策之統整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評分重點與子題構成分析如下:
- 子題一(運作爭議,佔 60% 配分):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 條第 9 款將復職界定為「原有工作」所引發之實務僵固性。若僅泛稱「勞資溝通不良」,分數偏低;必須點出調動爭議、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檢驗、代理人去留、第 17 條但書審查等專業爭點,方能獲取高分。
- 子題二(解決對策,佔 40% 配分):評分關鍵在於不可只打高空提出道德呼籲,須提出制度化解方,涵蓋事前契約規範(職務代理人定期契約)、事中調動合法性審查(符合五原則與專業培訓)、事後救濟(勞動主管機關審查與勞資爭議調解機制)。
解題技巧
- 破題咬住法律定義:第一段務必引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 條第 9 款「原有工作」之定義,這是所有「回任爭議」的爭點之源。若不回原工作,就涉及調動合法性;若完全不准回任,就涉及違法終止契約。
- 法條跨界串連:論述職務調整爭議時,主動援引《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調動五原則」,向閱卷老師展現勞動法規縱向整合的深厚實力。
- 對策與爭點完全對稱:第二問的每一項解方,必須能精準對應第一問所列出的勞資爭議點,形成封閉且完整的論證鏈。
【答案】
(一) 育嬰假申請「回任原職」於運作過程中易衍生之勞資爭議(15 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 條第 9 款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第 四 題25 分
我國在實踐國際勞動人權的部分有哪些層面的缺失?(15 分)
針對這些缺失,又如何進行改善?(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於「國際勞動人權標準」(以國際勞工組織 ILO 核心公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為基礎)與「我國勞動法制及實務實踐落差」之對比掌握度,並檢視考生能否提出具體、具法理基礎的政策修法對策。
涉及之法規與國際規範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國際勞動基準核心指標:
- 國際勞工組織(ILO)核心領域:結社自由與集體協商權(第 87 號、第 98 號公約)、消除強迫勞動(第 29 號、第 105 號公約)、消除就業歧視、廢除童工。
-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第 7 條(公平工作條件)、第 8 條(工會權與罷工權)。
- 國內法源: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第 3 條。
- 《工會法》(工會組織門檻、身分限制)、《勞資爭議處理法》(爭議權行使限制、必要服務條款)、《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非典型勞動)、《就業服務法》(移工轉換雇主限制)、《公務人員協會法》。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缺失剖析+政策對策」兩段式申論題,配分比為 15 分比 10 分,作答策略如下:
- 缺失剖析(15 分):採取「雙軸線架構」展開,不可流於泛泛清談。
- 軸線一:集體勞動人權(勞動三權)之限制(聚焦工會組織門檻、身分剝奪、罷工權嚴格限制)。
- 軸線二:個別勞動人權與弱勢群體之保障不足(聚焦家事勞工排除適用、移工轉換雇主受限、遠洋漁工雙軌制強迫勞動隱患、非典型勞動法制缺失)。
- 改善對策(10 分):必須「對症下藥、逐項呼應」,針對上述缺失一一提出法制修正與體制改革方向,並扣合《兩公約施行法》與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落實機制。
解題技巧
- 掌握得分關鍵詞:閱卷委員高度重視專業術語的精準度,作答中應主動出現:
ILO 第 87 號及第 98 號公約、結社自由、團結權、維持必要服務條款、就業服務法第 53 條轉換雇主限制、強迫勞動、境內外雙軌制、家事勞工、結論性意見。 - 避免答題陷阱:
- 陷阱一:只寫勞動條件不佳(如工時長、低薪),忽略「國際勞動人權」最核心的「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與「反強迫勞動」。
- 陷阱二:改善措施與前面提到的缺失脫節。改善對策應嚴格採對應式寫法,缺失提幾點,對策就應呼應幾點。
- 陷阱三:法規時代背景錯置。民國 107 年時《勞動基準法》尚未增訂派遣專條(現行法已於民國 108 年增訂派遣勞工保護條文),答題時應以民國 107 年之法制現況作為批判缺失的基礎,並加註修法發展。
【答案】
一、我國實踐國際勞動人權之層面缺失(15 分)
我國已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國際公約具國內法效力;惟對照國際勞工組織(ILO)核心勞動人權基準,現行法制與實務仍存在以下層面之缺失:
(一) 集體勞動人權(勞動三權)保障不足
- 團結權主體與門檻受限:
- 現行《工會法》第 4 條完全禁止現役軍人及公務人員組織工會,僅能適用《公務人員協會法》,其協商事項多所受限;此舉與 ILO 第 87 號《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利公約》賦予所有受僱者結社自由之精神不符。
- 企業工會發起設立門檻規定為 30 人,門檻過高導致占我國事業單位絕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及非典型勞工難以實質行使組織權。
- 罷工權與爭議權行使過度限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