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四等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就業保險法」制定的目的為何?誰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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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主要測驗《就業保險法》之立法宗旨、法制主體(保險人)及法制客體/投保對象(被保險人)等最基礎且核心的制度架構。所涉重要條文包含:
- 立法目的:《就業保險法》第 1 條。
- 主管機關與保險人:《就業保險法》第 3 條、第 4 條。
- 被保險人資格與排除對象:《就業保險法》第 5 條。
現行法已修正《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第 1 項,自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起將「獲准居留並經許可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納為被保險人,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公職「勞工行政」類科四等考試之經典法條題,評分重點在於「法條要件的精準度」與「答題架構的層次感」。作答切入點如下:
- 立法目的切入:直接引用《就業保險法》第 1 條,並說明其兼具「消極所得保障」與「積極促進就業」雙重機能,彰顯就業安全體系(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保險)整合的核心思維。
- 保險人切入:明確區分「中央主管機關」與受委任之「保險人」,精準點出機關全銜。
- 被保險人切入:區分「積極加保資格」(年齡、受僱身分、國籍要件)與「消極排除要件」(其他保險身分、已領老給付者等),結構分明且完整呈現法條規範邏輯。
選項分析 本題屬申論題型,無選擇題之選項。以下針對題目三大核心爭點與評分構面進行逐層剖析:
- 爭點一:立法目的(消極保障與積極就業)
- 傳統失業保險僅重在失業後的金錢給付(消極補償);《就業保險法》第 1 條明確揭櫫「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並與「保障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並重,體現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
- 爭點二:保險人資格(主管機關 vs. 保險人)
- 法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但依《就業保險法》第 4 條,實際承辦保險業務、核發給付之「保險人」為中央主管機關委任之「勞工保險局」(現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切忌將兩者混為一談。
- 爭點三:被保險人身分認定(受僱強制性與身分限制)
- 就業保險屬於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其核心在於「受僱」身分,因此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如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者)均非就保強制納保對象。
- 納保年齡為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對象以本國籍受僱勞工為主,並例外將設籍國民之獲准居留受僱外籍配偶及陸港澳配偶納入。
第 二 題20 分
103 年「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放寬育嬰假申請條件,內容為何?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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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度(民國 107 年)之法規內容為基準。 (提醒:現行法已修正法規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於民國 111 年刪除配偶未就業不得申請之限制,放寬雙親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母性保護與就業安全體系中,《性別工作平等法》(現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關於「育嬰留職停薪」申請門檻之修法變革:
- 法條依據: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
- 制度精神:旨在落實憲法保障婦女與勞工家庭福利、呼應國際勞工組織(ILO)第 156 號《兼顧家庭責任公約》精神,藉由降低申請門檻,協助勞工兼顧工作與育兒責任,減少因生育而中斷職涯或退出勞動市場的風險。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修正歷程的申論題,採「新舊條文對比與法條要件拆解法」切入,論述層次如下:
- 點出修法核心放寬點:開門見山指出受僱年資門檻由「任職滿 1 年」調降為「任職滿 6 個月」,並賦予任職未滿 6 個月時雇主得合意同意之彈性。
- 完整列舉法定申請要件:將年資、子女年齡、請假期間、複數子女之計算方式等構成要件條列呈現,展示對法條架構的熟練度。
- 補充配套與政策意涵:簡要提及社會保險繼續加保與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銜接,使答案具備「就業安全制度」的政策縱深。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要件對比分析)
本題屬申論題型,非選擇題。作答時應將 103 年修法前後的各項法定要件逐一對比剖析:
- 受僱年資條件(核心放寬點):
- 修法前:受僱者須在該事業單位「任職滿 1 年」後,始具備法定申請資格。
- 修法後(103 年修正):放寬為「任職滿 6 個月」即可依法提出申請;同時增訂受僱者任職未滿 6 個月者,雇主仍得考量其實際需求,同意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撫育對象與年齡條件(維持原規定):
- 申請時點須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
- 請假期間與上限條件(維持原規定):
- 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 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 配偶就業要件(命題當時之限制):
- 依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且無正當理由者,不適用育嬰留職停薪;
第 三 題30 分
根據 105 年 12 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的專要文件,第 27 條:工作和就業,詳述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能獨立自主充分參與社會,於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皆已禁止基於身心障礙而有所歧視,強調在與他人的平等基礎上享有工作權,並推動各項協助就業措施,保障其工作權。
相關措施包括:
(一) 多元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
(二) 就業支持。
(三) 國家考試。
(四) 庇護性就業服務。
(五) 工會與合作社之組成及加入。
請就上述五項措施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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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27 條「工作和就業」之實質內涵,以及我國在「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與就業安全體系」中各項法規與具體措施的整合應用。
- 相關法規與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民國 103 年公布施行,CRPD 具國內法效力)。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第 33 條至第 47 條(職業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職務再設計、庇護性與支持性就業)。
-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特定對象就業促進)。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0 條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辦法》。
- 《工會法》、《合作社法》。
- 現行法修正提醒:題幹提及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制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報告+法規制度」綜合型申論題。解題應掌握「由公約精神導入國內制度實踐」的切入點:
- 結構切入:五大措施分別對應身心障礙者進入職場的不同階段與面向:
- 「多元就業服務與職訓」:就業前準備與技能養成。
- 「就業支持」:競爭性市場中的職場適應與無障礙排除。
- 「國家考試」:公部門工作權保障與程序平權(合理調整)。
- 「庇護性就業」:針對無法立即進入競爭性市場者之過渡與保護機制。
- 「工會與合作社」:集體勞動權利維護與自我賦權之經濟組織型態。
- 作答原則:各子項皆需點出「法源依據」、「主要對象/目的」、「具體推動措施」,展現閱卷老師重視的制度專業度與關鍵法規術語。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 專業術語精準度:
- 提到「就業支持」必須寫出核心工具——「職務再設計」與「支持性就業」(就業服務員現場密集輔導)。
- 提到「庇護性就業」必須寫出關鍵機制——「職業輔導評量」、「按產能核薪」與「過渡/轉銜性格」,切忌將庇護性就業與支持性就業混為一談。
- 提到「國家考試」除了「身障特考」之外,不可遺漏應試過程的「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措施(如延長時間、放大試卷等)。
- 常見盲點:第 (五) 項「工會與合作社」考生容易因少見而慌亂。工會應著眼於「勞動三權無差別享有與禁止歧視」;合作社則著眼於「身心障礙者成立勞動/勞務合作社自主創業營運」,只要把握這兩大核心即可完整扣題。
【答案】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27 條揭櫫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自由選擇工作與不受歧視之權利。我國依公約意旨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推動之五項協助就業措施分述如下:
(一) 多元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
- 個別化就業服務: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動「單一窗口」、「一案到底」及「個案管理」制度,整合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資源,提供求職登記、諮詢推介及就業適應協助。
第 四 題30 分
106 年臺灣青年失業率為 11.92%,遠高於日本的 4.7%,甚至也較高於韓國的 10.3%。勞動部因應青年發展,歷年來不斷推動多項計畫,協助青年發展職涯,諸如「青年就業旗艦計畫」、設置「青年職涯發展中心」以及「創客基地」,請分別敘述其內容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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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青年就業安全政策工具之內涵與政策效益評估。
- 問題背景:青年失業率長期呈現總體失業率 2 至 3 倍之結構性現象,主因在於「學校到職場之轉銜困難(School-to-Work Transition)」、「學用落差(Skill Mismatch)」、「缺乏工作經驗」及「初次尋職之職涯方向迷惘」。
- 制度定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 12 條推展就業服務業務,並落實同法第 24 條特定對象之就業協助精神,針對青年族群規劃多元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ALMPs)。
- 現行法規與方案補充:現行勞動部已將各項青年措施整合擴大為「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一期、第二期),相關計畫之補助標準與申請作業規定後續已略有修正,惟核心精神與運作架構一脈相承。
解題方法
本題屬「政策比較與實務成效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嚴格掌握「雙維度剖析法」:
- 橫向展開(三項措施):區分「青年就業旗艦計畫」、「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與「創客基地」。
- 縱向對應(內容與效果):每一措施均須嚴格拆解為「計畫內容/運作模式」與「政策效果/制度效益」兩部分,切忌混為一談。
- 首尾串連:前言點出青年高失業率之成因(摩擦性與結構性失業交織),結語總結三者如何構成「職涯探索 實作共創 職場實務接軌」之三位一體防護網。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以下針對題幹所列三項核心政策措施,進行內涵與效益之逐項深度對照分析:
-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企業接軌與技能補足導向):
- 核心屬性:屬於「在職培育(On-the-Job Training, OJT)」與「先僱後訓」機制。
- 解決問題:解決雇主進用無經驗青年之疑慮,降低青年跨入職場初期的摸索成本與學用落差。
- 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資訊對稱與軟實力建構導向):
- 核心屬性:屬於公共就業服務中之「前端專業職涯導航與一站式諮詢平台」。
- 解決問題:解決資訊不對稱與職涯盲目摸索所引發之摩擦性失業,強化尋職軟實力(履歷、面試、適性探索)。
- 創客基地(跨域創新與自造實踐導向):
- 核心屬性:屬於「動手做(Maker Spirit)」與「前瞻跨領域實作培育平台」。
- 解決問題:突破傳統單向職業訓練框架,培養青年跨域整合、數位製造與自雇創業之能力。
解題技巧
- 答題結構精確分層:考試時務必使用層級分明的標題符號(壹、一、(一)、1.),確保閱卷委員能一目了然抓到各子題的「內容」與「效果」。
- 掌握三項措施的關鍵字矩陣:
-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關鍵字為「15-29 歲」、「先僱後訓」、「OJT 工作崗位訓練」、「補助雇主指導費」、「降低留任門檻」。
- 青年職涯發展中心(YS):關鍵字為「一站式服務」、「職涯諮詢與適性測驗」、「軟實力培育」、「減少摩擦性失業」。
- 創客基地:關鍵字為「動手做與數位機具共享」、「跨領域學習」、「創新創業孵化」、「前瞻技術轉銜」。
- 避免常見答題陷阱:
- 陷阱一(漏答效果):僅平鋪直敘計畫的規定,卻未闡述「效果」,導致失分。效果必須從「青年端(技能提升/就業確立)」與「市場端(媒合效率/降低失業)」雙向切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