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四等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如何降低青年與大學畢業生失業,進而能夠達到「尊嚴工作」(Decent Work)之目的,一直是許多國家重視的議題,請根據相關論見,闡述說明政府、學校、企業及青年與大學畢業生在實現「尊嚴工作」的主要途徑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青年失業」與「尊嚴工作」的連結,以及政府、學校、企業、青年四方如何共同改善青年從教育轉銜至就業的過程。作答不能只列出增加職缺或提升技能,還要說明工作是否具備尊嚴與品質。
國際勞工組織(ILO)所稱「尊嚴工作」(Decent Work),是指男女都能在自由、公平、安全及具有人格尊嚴的條件下,取得生產性工作與適當報酬。其核心內涵包括:創造就業機會、保障勞工權益、擴大社會保護,以及促進勞資對話與協商。因此,降低青年失業的政策,應同時兼顧「進得了職場」與「留在有品質的工作中」。
青年與大學畢業生面臨的就業障礙,常包括學校所教與職場需求落差、實務經驗不足、職涯方向不明、工作技能與產業需求不符,以及缺乏穩定且符合勞動權益的職缺。題目要求以四方分工提出改善途徑,重點在於建立教育、訓練、媒合與勞動保障相互銜接的機制。
本題屬政策論述題,無須計算公式,也無須援引特定法條。若提及勞動權益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政府定政策與保障、學校培育能力、企業提供優質工作、青年主動準備與參與」四個層次分段作答。每一層都要同時照顧就業機會與工作品質,最後點出四方合作,形成由教育到職場、由初次就業到穩定發展的銜接機制。
主要途徑
一、政府:建立有品質的青年就業政策與支持系統
- 創造青年就業機會:配合產業發展與經濟政策,促進具有發展性的工作機會,並針對青年初次尋職、長期失業及弱勢青年提供適切協助。
- 強化職涯服務與就業媒合:透過職涯諮詢、職業性向探索、就業資訊、求職媒合及追蹤服務,協助青年了解職場需求,縮短待業與尋職時間。
- 提供職業訓練與轉銜支持:依產業需求規劃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及技能提升措施,協助青年補足專業技能與實務經驗,並促進學校、訓練單位與企業合作。
- 保障勞動權益與工作品質:落實勞動法令、職業安全衛生及社會保險等保障,避免以青年缺乏經驗為由,提供不安全、不合理或缺乏保障的工作。
- 促進勞資對話與公平就業:鼓勵勞資溝通,防止就業歧視,並關注不同性別、身心障礙及其他不利處境青年進入職場的機會。
二、學校:縮小學用落差並協助學生做好職涯準備
- 加強職涯教育與生涯探索:從在學階段協助學生認識個人興趣、能力與職場環境,避免只重視升學或學歷,卻未能及早規劃職涯。
- 調整課程以回應職場需求:更新課程內容與教學方式,培養專業知識、數位與跨領域能力,以及溝通、合作、問題解決等可轉移能力。
- 擴大實務學習機會:透過校外實習、產學合作、職場參訪與專題實作,使學生在畢業前接觸真實工作情境,累積實務經驗。
第 二 題25 分
為促進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立法院於 108 年 11 月 15 日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請根據相關論見與實務及您的觀點,試述其在保障中高齡者與高齡者之勞動權益,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應有的實際作為。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如何將「禁止年齡歧視」與「積極排除就業障礙」結合,保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勞動權益,並建構友善職場。
依命題當年《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3條,中高齡者是年滿45歲至65歲者;高齡者是逾65歲者。第1條揭示本法目的,包括落實尊嚴勞動、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就業、保障經濟安全、鼓勵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以及維護就業權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
本法是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的特別規範;未規定者,依第1條第2項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法》等相關法規。
法規時間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制定的法規內容為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108年12月4日公布;現行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可採「權益保障—就業促進—友善職場—執行配套」四個層次作答。先說明法定保障,再提出政府、雇主及職場文化層面的實際作為。這種寫法同時回應題目所問的「保障勞動權益」與「建構友善就業環境」,也能呈現專法的消極保障與積極促進兩種功能。
一、保障中高齡者與高齡者的勞動權益
(一)禁止年齡歧視,保障平等就業機會
依第12條,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求職者或受僱者為差別待遇。禁止範圍包括招募、甄試、進用、分發、職務配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薪資福利,以及退休、資遣、離職與解僱等直接或間接的不利對待。
年齡差別待遇並非一概禁止。依第13條,若差異係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薪資所依據的年資或績效等正當理由、其他法規規定的任用或退休年齡,或依法採取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的措施,則不受禁止規定限制。其核心是差異必須有與年齡以外因素相關的正當依據,不能以刻板印象取代個別能力評估。
(二)建立申訴及舉證機制,禁止報復並提供損害救濟
依第14條,求職者或受僱者釋明雇主有差別待遇的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是基於非年齡因素,或符合第13條例外情形,負舉證責任。
依第15條,當事人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相關機制組成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年齡歧視。依第16條,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依第17條,因年齡歧視受有損害者,得向雇主請求賠償。
這些規定使權益保障不止於宣示平等,也提供申訴、調查、舉證與損害救濟途徑。
(三)保障工作安全、健康與基本勞動條件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仍享有一般勞工依法應有的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及社會保險保障,不因年齡而降低。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範,合理安排工時與工作內容,改善工作場所安全,避免將年齡直接等同於無工作能力。
(四)支持穩定就業及退休後再就業
本法以穩定在職、協助失業者重返職場、支持依法退休者再就業作為就業促進方向。對高齡者再就業,命題當年的法律另允許雇主在法定條件下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提供勞雇雙方較有彈性的聘僱方式;適用時仍須遵守相關契約規範,不得藉此規避法定勞動權益。
二、建構友善就業環境的實際作為
(一)政府建立就業計畫與服務網絡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 81 年 5 月 8 日公布施行之《就業服務法》,即有「禁止就業歧視」各種態樣規範,歷經不同時空變遷,亦有新增一些態樣。請據此論述不同時空變遷,先後規範之「禁止就業歧視」各種態樣與實務案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要掌握《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的立法沿革,並說明禁止就業歧視的範圍如何隨社會變遷擴大。判斷重點不在雇主是否明言歧視,而在雇主是否以與工作能力或工作內容無直接關聯的特質,決定求職者是否錄用或受僱者的勞動條件,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當時《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解題方法:依修法時序整理態樣
題目特別指出「不同時空變遷」及「先後規範」,作答應按時間順序呈現:先交代民國81年制定時的規範,再說明後來新增的項目,最後以案例說明法條如何適用。不能只列出108年的完整清單,否則未回答「先後規範」的要求。
一、民國81年制定:以身分、思想及外在特徵為主
民國81年5月8日公布制定《就業服務法》時,第5條列出12種禁止歧視事由: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五官、殘障、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這項規範保障求職者與受僱者的就業機會平等,當時的列舉已涵蓋個人出身、政治及信仰、性別外貌,以及工會身分等因素。
二、後續修法:回應平等保障的新議題
隨著社會對就業平權的理解擴大,法條逐步納入新的歧視事由。至民國108年命題時,新增項目已包括出生地、性傾向、年齡、婚姻、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法條用語也由「殘障」調整為「身心障礙」。
這些新增規範反映幾項政策發展:就業平等不應因出生地或性傾向受限;年齡、婚姻與身心障礙不應被雇主任意當作排除求職者的理由;星座、血型則明確呈現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個人特徵,不得作為差別待遇的依據。
實務案例:從招募到解僱均可能構成歧視
- 年齡歧視:徵才廣告以「青年」限定應徵者,或雇主在資遣時以年齡作為選擇對象的因素,都可能涉及年齡歧視。是否成立,仍須依職務需求、實際招募或資遣情形及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第 四 題25 分
為促進就業保險之失業被保險人再就業,現行就業保險法令規定,得提供就業諮詢與辦理適性就業輔導等積極作為。請參考孫子兵法「知己、知彼,百戰百勝」概念與做好面談準備等,分析如何達到適性就業目標?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就業保險的積極就業服務,以及如何透過「知己、知彼」與面談準備,協助失業被保險人找到與自身條件相符的工作。適性就業不是只求儘快媒合,而是綜合個人的興趣、能力、經驗、需求與職缺條件,提升媒合成功及穩定就業的機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安排職業訓練及辦理適性就業輔導等措施;同法第 13 條所稱就業諮詢,包含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的資訊與服務、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及協助工作適應等專業服務。《就業服務法》第 17 條則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辦理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或轉介等服務。
解題方法:以「知己、知彼、準備面談、追蹤修正」作答
可將「知己」對應求職者的自我認識,「知彼」對應職缺與雇主需求,再以面談準備和就業後追蹤落實適性媒合。這樣既能扣合題目引用的孫子兵法,也能呈現就業諮詢如何轉化為具體的就業行動。
一、知己:認識自身條件與求職需求
求職者應盤點自己的學歷、專長、證照、工作經歷、工作成果、可轉移技能、職業興趣、人格特質及身心狀況,並確認薪資期待、工作地點、工時、家庭照顧責任及可接受的工作型態。
可透過履歷檢視、就業諮詢、職業心理測驗、職涯規劃或團體諮商,釐清離職原因、工作優勢、待補強能力與適合的職涯方向。若缺乏工作知能,便評估職業訓練或技能檢定;若已有合適能力,則設定明確的目標職類與求職條件。
二、知彼:蒐集職缺與雇主資訊
求職者應了解目標產業、職務內容、所需資格、薪資福利、工作地點、工時、工作環境及雇主重視的能力,也要比較職缺條件與自身條件的落差。
可透過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資訊、公司網站、職場觀摩及職缺說明等管道蒐集資料。若職缺要求與自身能力有落差,應判斷能否透過訓練、補足證照或累積經驗來改善;若工作條件與個人需求明顯不合,則宜調整職缺目標,避免盲目應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