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四等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共同負擔項目有哪些?市地重劃之共同負擔項目有哪些?抵費地之上限各是多少?請比較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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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市地重劃中,土地所有權人須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及費用,以及以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共同負擔時的面積上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2、83條。
解題方法
依序整理各制度的共同負擔項目、土地所有權人的負擔方式與抵費地上限,即可看出兩者差異。共同負擔所稱「用地負擔」,是扣除重劃區內原有可抵充土地後,仍不足的公共設施用地;「費用負擔」則是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人分擔的相關費用。
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1條及施行細則第11條,土地所有權人的共同負擔分為兩類:
-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重劃區內的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以及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是達成現代化生活機能所必要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先扣除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不足部分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土地受益比例負擔。
- 重劃費用負擔:工程費中由土地所有權人分擔的部分、拆遷補償費及貸款利息,按土地受益比例計算。
土地所有權人的負擔原則上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無未建築土地時,依法改以現金繳納。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費則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的土地,合計面積以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 35% 為限;但符合條例所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及土地面積同意門檻者,不在此限。另須注意,重劃前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的土地,另有應提供負擔至少 40% 土地的規定;這是另一項土地負擔要求,不是抵費地上限。
二、市地重劃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土地所有權人的共同負擔包括:
-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及零售市場,共十項。先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抵充,不足部分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土地受益比例負擔。
第 二 題25 分
未來非都市土地,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利用,應申請使用許可。主管機關審議使用許可案件時,應考量的因素有哪些?各功能分區重視之條件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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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26條第2項的使用許可審議原則:主管機關除檢視案件是否符合所在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的使用原則外,還須考量共同審議事項,並依功能分區特性確認案件符合各自的許可條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題幹所稱「未來非都市土地」是指國土計畫法施行後的使用許可制度;命題時相關使用許可審議規則尚未訂定發布,作答應以國土計畫法第26條第2項所列原則為主。該法第26條第2項截至命題時並無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採「共同考量+分區條件」兩層作答:
- 先列主管機關審議所有申請案件都應考量的四項因素。
- 再依國土功能分區說明各自重視的條件,呈現保育、農業及城鄉發展的不同管制目的。
審議考量因素
依《國土計畫法》第26條第2項,主管機關審議申請使用許可案件,應考量:
- 土地使用適宜性:檢視申請使用與土地資源條件、區位特性及所在功能分區是否相符。
- 交通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評估交通承載能力,以及道路、供水、排水等公共設施是否足以支應開發所需。
- 自然環境容受力:評估自然環境承受開發利用的能力,並注意生態、景觀、水土與災害等影響。
- 人為設施容受力:評估既有或規劃中的人為設施與服務系統,能否負荷申請使用所增加的需求。
各功能分區重視條件
第 三 題25 分
國土計畫規劃基本原則,在城鄉發展區以集約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此所謂之成長管理之意義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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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對「成長管理」的法定意義,以及它如何落實於城鄉發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 3 條第 8 款定義:
成長管理是為確保國家永續發展、提升環境品質、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社會公義,考量自然環境容受力、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財務成本,以及使用權利義務與損益公平性之均衡,規範城鄉發展的總量及型態,並訂定未來發展地區的適當區位及時程,以促進國土有效利用的使用管理政策及作法。
另依同法第 6 條第 6 款,城鄉發展地區應以集約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和諧的生活環境與有效率的生產環境,並確保完整的配套公共設施。
解題方法
依照法條定義,可按「目標—衡量基礎—管理內容—結果」說明:
- 目標:兼顧國家永續發展、環境品質、經濟發展與社會公平。
- 衡量基礎:依自然環境容受力、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財務成本,並考量土地使用權利義務與損益分配是否公平。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採用何種措施對土地使用強度進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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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是依都市計畫劃定的使用分區,規範各分區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種類與開發強度。本題聚焦於「土地使用強度」:也就是土地上可興建建築物的規模及其對環境、公共設施的負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規定,都市計畫得依地方情況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再予細分;同法第 39 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各使用區的建蔽率、容積率及其他管制事項。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區分「土地使用種類」與「土地使用強度」:
- 使用種類管制:限制土地或建築物可作何種用途,例如住宅、商業或工業。
- 使用強度管制:限制可建築的量體、樓地板面積、樓層高度及開發密度。
因此,本題應列出分區管制用來控制開發量體與密度的主要工具,並說明其作用:
- 建蔽率:建築物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率,控制建築物在基地上的水平覆蓋範圍,並影響空地、通風及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