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四等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公司有員工 10 人,近期在外縣市擴廠,需要在當地購買住宅作為主管及員工的宿舍,欲購買大坪數及小坪數的住宅若干戶。請問依相關法令規定,需要檢附哪些文件?經哪個機關許可?購買及持有戶數及購買之金額有何限制?請問許可函的有效期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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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及《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的房屋,原則上須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以員工宿舍為用途時,另受員工人數、累計戶數及房屋總價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許可辦法第4條於113年5月17日修正,本題應適用修正後規定。
解題方法與申請文件
甲公司購屋供主管及員工居住,屬「宿舍」用途。申請時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並檢附下列資料:
-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例如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文件未載有統一編號者,另附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 經常僱用員工人數證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出具的最近12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資料。
- 宿舍需求員工名冊及受僱投保證明:證明實際需要入住的人員。
- 宿舍需求原因說明及證明文件:具體說明擴廠及員工住宿需求,並提出相關證明。
- 宿舍與工作地的通勤路線圖說。
- 已取得住宅使用情形說明:說明現有住宅是否不足或無法供宿舍使用。
- 買受標的清冊及相關資料:記載房屋位置、建號、權利範圍及預計買受金額等。
題示已說明公司有10名員工及外縣市擴廠需求,但沒有提供勞保投保資料、實際宿舍需求名冊等文件;申請時仍須依規定補齊。
許可機關及審查要件
許可機關為內政部。經許可後,甲公司須在許可文件有效期限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員工人數以勞保局受理的最近12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認定,且每月最低投保人數須達5人。題目所稱「員工10人」若符合此項認定,即符合最低人數門檻;不能只憑口述員工數取代規定的投保人數證明。
戶數及買受金額限制
第 二 題25 分
甲建設公司於民國 113 年 1 月委託乙不動產代銷公司銷售預售屋,同年 8 月出售給購屋者丙,簽訂買賣契約之後,須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請問由何者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的期限為何?又登錄之後,丙察覺交易總價及共用部分面積申報錯誤,欲更正,請問依法得否先行更正不予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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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售屋買賣成交案件的申報登錄義務人、申報期限,以及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申報不實的裁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3 及第 81 條之 2。
預售屋申報登錄資訊,原則上由銷售預售屋者負責;若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則由受託代銷業者申報。申報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有別於其他資訊錯誤,不適用先給更正機會而不予裁罰的規定。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判斷即可:
- 先看甲是否委託代銷:已委託乙,因此由乙申報。
- 再依契約簽訂日計算期限: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
- 最後辨別錯誤資訊種類:交易總價屬價格資訊,共用部分面積屬交易面積資訊,兩者申報不實均涉及裁罰。
申報義務人與期限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3,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由受託代銷的經紀業申報。
第 三 題25 分
老張退休後想購買農業用地過田園生活,聽朋友說農地自由買賣且農業用地免土地增值稅,於是老張在民國 110 年購買一塊已種植果樹的農業用地開始務農。老張從事農作 2 年之後,發覺農耕工作累人,體力無法負擔,只能任由土地荒廢、堆置雜物,被政府機關查獲環境髒亂,裁處罰鍰,兒子小張便建議老張將該農業用地出售。
請問依相關法令規定,農業用地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條件為何?出售該農業用地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若老張將該農業用地出售給鄰居老孫,請問是否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買賣移轉登記的應備文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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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的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有二:
- 土地須屬農業用地,且移轉時仍作農業使用。
- 承受人須為自然人。
符合要件時,須提出申請,並非農地一經買賣即當然不課徵。此處是土地增值稅「不課徵」,不是農業用地一概「免稅」;題目所稱「農業用地免土地增值稅」並不精確。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為準。
解題方法與個案判斷
先分別檢視「土地現況」與「買受人身分」,兩者都符合,才可適用不課徵規定。
題目原述土地種植果樹,原本符合農業使用的典型情形;但老張後來任由土地荒廢並堆置雜物,且遭查獲環境髒亂而受罰。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的認定基準,農地須實際供農業使用、未閒置不用;有妨礙耕作或與農業經營無關的堆置物,也不符合農業使用認定。故依題示出售時的土地現況,老張不能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老孫是鄰居,若其為自然人,符合承受人身分要件;然而土地現況未符合農業使用要件,仍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能僅因買受人是自然人就申請不課徵。出售前須先排除雜物、恢復農業使用,並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核發證明,才可依規定申請。
申請不課徵應檢附的證明
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及相關規定,申請人應檢附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報時並應提出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及買賣契約書等文件。
第 四 題25 分
地方政府為民眾通行,需開闢都市計畫道路。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有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或徵收,請問以何者為先?又協議價購的價格為何種價格?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補償如何計算?土地權利人權益之終止及需用土地人進入土地工作的時間點為何?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徵收土地移轉給需用土地人的登記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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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的徵收前協議程序、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補償,以及徵收完成後的權利終止與登記方式。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法規適用
一、取得土地:先協議價購,再考慮徵收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協議不成,或因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等法定情形,才得申請徵收。因此,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是徵收的法定先行程序。
協議價購價格應按協議當時的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決定。它不是公告土地現值,也不是土地徵收時的補償市價;徵收補償與協議價購是兩個不同階段的價格標準。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徵收地價補償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被徵收土地原則上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地價;但位於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市價補償。
計算概念為:
市價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徵收當期之市價」以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日的當期市價為準;若該市價低於徵收公告的市價,仍按公告市價補償。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平均市價」,則是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計算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