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四等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方特考・四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利用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全國國土計畫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之事項包含成長管理策略與成長管理計畫。試說明兩者之內容與差異,並論述現行法制規範是否能達到成長管理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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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土計畫法」體系下空間規劃管制的靈魂核心——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涉及法律條文與法理概念包括: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國土計畫法雖於民國 109 年 4 月展延直轄市、縣(市)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之公告期程,但成長管理之法制核心架構與內容規定並無變更):
  1. 國土計畫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全國國土計畫之應載明事項:成長管理策略)。
  2. 國土計畫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應載明事項:成長管理計畫)。
  3.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5 條(成長管理策略之法定內容)。
  4.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成長管理計畫之法定內容)。
  • 學理核心:成長管理之四項支柱「總量控制」、「區位指引」、「發展序位(時序)」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配合(Concurrency)」。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定義 →\to 橫向對比 →\to 實務批判與法制檢討」的三段式論述架構切入:

  1. 內容闡述:精準依據「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與第 6 條,分項條列「成長管理策略」與「成長管理計畫」之具體法定項目。
  2. 差異比較:建立明確的比較向度(層級定位、空間尺度、規劃重點、拘束力與執行機制),避免流於口語化條列。
  3. 法制目標評析:分為「正面肯定(制度健全性)」與「實務盲點與法制缺口(無法完全達標之原因)」,點出「既得權益衝擊」、「城鄉發展需求浮編」、「公共設施配合機制缺乏強制力」等關鍵考點,最後提出精煉的修法與實務建議。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閱卷評分點之三大子題進行核心要點分析:

  1. 子題一(兩者內容):全國國土計畫偏向宏觀指標與分配原則(策略);地方國土計畫著重實質空間指認、時序及公共設施配合(計畫)。
  2. 子題二(兩者差異):關鍵在於「上位指導性方針」與「下位執行性藍圖」之分工。
  3. 子題三(法制能否達標之論述):不可單純回答「能」或「否」,必須採合憲合法性、規劃執行力與現行制度困境(如非都市土地違規工廠、零星發展未解、地方財政掛帥過度開發)切入,結論採「立意良善惟實務機制尚待強化」之衡平見解。

解題技巧

  1. 關鍵字記憶口訣(量、位、序、配):成長管理的核心不外乎「發展總量」、「適宜區位」、「發展時序/優先順序」、「公共設施配合」。
  2. 策略 vs. 計畫之區分原則:全國叫「策略」,具有「指導原則、配置方向、趨勢研判」性質;地方叫「計畫」,具有「具體推計、邊界劃設、實施期程、供給標準」性質。
  3. 評析題答題禁忌:切忌通篇抱怨行政體系怠惰。高分關鍵在於引用專業名詞(如:公共設施同期交付原則 Concurrency、都市蔓延 Urban Sprawl、跳躍式發展 Leapfrog Development、土地使用許可制),展現專業地政學識素養。

【答案】

一、全國國土計畫之「成長管理策略」與地方國土計畫之「成長管理計畫」之法定內容

依國土計畫法第 7 條、第 9 條及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6 條之規定,兩者內容分別如下:

(一) 全國國土計畫「成長管理策略」之內容

全國國土計畫位居空間系統之最上位,其城鄉發展新訂或擴大之成長管理策略,重在指引國家整體空間與資源配置,其應載明事項包括:

  1. 全國人口及產業發展趨勢:研判總體社會人口變遷及產業結構需求。
  2. 城鄉發展定位及策略:界定各區域生活圈之分工定位與空間導向。
  3. 發展總量及配置原則:訂定全國土地供給總量上限,並分配至各區域或縣市。
  4. 發展優先順序之指導原則:建立城鄉擴展時序管制之通則性標準。
  5. 其他相關事項。

(二)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成長管理計畫」之內容

地方國土計畫係承接全國計畫之指導,其成長管理計畫具實質操作與執行性質,應載明事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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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桃園航空城計畫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9 日公告土地區段徵收,成為全國史上最大區段徵收案。請問區段徵收公告後,依法須進行哪些作業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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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第 20 條、第 22 條、第 40 條至第 44 條,以及主管機關內政部依同條例第 48 條授權訂定之《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現行法規核心程序架構維持一致,無重大實質變更)。

核心考點在於測驗考生對「區段徵收」全套作業流程中,自「徵收公告」生效起算至「全案結案」為止之法定行政程序與實務技術作業之掌握程度。區段徵收本質為兼具「徵收」與「重劃」特性的公法上土地開發手段,公告後之作業並非單純發放補償費即可了事,而涵蓋補償救濟、所有權取得、公共工程整地施工、安置計畫執行、抵價地權利價值評定與配地、地籍整理、差額地價找補、剩餘土地處分及財務結算等一系列高度複雜之法律與技術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採**「行政作業時序推進法」**。 區段徵收公告後的法定與實務作業繁複,若不依時間順序展開,容易遺漏環節或層次雜亂。本題應將「公告後」之程序依時間演進有條理地歸納為五大主要階段,層層推進:

  1. 公告通知、異議處理與抵價地申領審查(即時權利保障階段)
  2. 補償費發給、產權移轉與地上物清理(權利清結與土地取得階段)
  3. 公共工程施工與安置計畫實施(實體開發建設階段)
  4. 地籍整理、地價評定與抵價地分配(實質利益返還階段)
  5. 土地點交登記、剩餘土地處分與財務結算(產權結清與全案總結階段)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申論題,非選擇題或是非題,無選項供逐一辨析。申論評分標準在於「架構完整性」、「法條精確度」與「各階段技術重點是否齊備」。


解題技巧

  1. 嚴守審題邊界(常見陷阱):
  • 題目明確限定為「公告後」,切忌將公告前的「都市計畫審議」、「公聽會及聽證會」、「事業計畫報核」、「先行整合協議價購」等前置作業寫入,否則浪費答題篇幅且容易被閱卷委員認定未切中題旨。
  • 切忌誤套「一般徵收」程序。一般徵收僅需發給現金補償即可完成;區段徵收的核心特色在於「抵價地補償機制」、「安置措施」及「重劃工程與配地」,若未提及抵價地與安置計畫,將遭大幅扣分。
  1. 答題記憶口訣:
  • 「告異申、發囑騰、工安評、配登交、處結備」
  • 告異申:公告通知、異議處理、申領抵價地。
  • 發囑騰:發給補償費、囑託移轉登記、騰空遷移地上物。
  • 工安評:公共工程、安置計畫、評定重劃後地價。
  • 配登交:抵價地抽籤分配、地籍整理與登記、點交土地及差額找補。
  • 處結備:賸餘土地處分、全案財務結算、報請中央備查。

【答案】

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並配合《區段徵收實施辦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區段徵收公告後,依法應接續辦理之作業內容如下:

一、徵收公告、通知、異議處理及申領抵價地作業

  1. 公告與書面通知: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案後,應即公告 30 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1. 受理申請發給抵價地: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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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方式,包含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試說明兩者之意義與優缺點?為了鼓勵新興產業進駐、減少土地違規使用,住宅區採負面表列管制,會有哪些效益與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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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都市計畫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Zoning Regulation)之立法技術與規範模式,並結合理論與實務政策進行延伸評析。涉及核心觀念如下:

  1.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範型態:
  • 正面表列(Positive Listing / 容許使用制):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封閉式管制邏輯。凡法令未明文列舉為許可行業者,一律禁止使用。
  • 負面表列(Negative Listing / 排除使用制):採「原則許可、例外禁止」之開放式管制邏輯。凡法令未明文列舉為禁止行業者,原則上皆自由容許使用。
  1. 法定分區目的與環境外部性:
  • 依《都市計畫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32 條及第 34 條規定,住宅區之劃定旨在保護居住環境之安寧、安全、衛生與生活便利。土地使用管制核心在於防杜「負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ies,如噪音、交通壅塞、空氣污染)。
  1. 都市發展與混合使用趨勢:
  • 傳統僵化管制模式與當代「新都市主義」(New Urbanism)所倡導之「職住混合」(Mixed-use Development)產生拉扯;新型態產業(如在家工作 SOHO 族、電商、文創、資訊服務)多具低污染特性,促使主管機關思考鬆綁管制的可能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概念對比+政策情境應用」申論題,作答應採取「兩階段層次剖析法」:

  1. 第一子題(概念比較):
  • 分別界定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之法律邏輯核心(「法無明文不可為」vs.「法無禁止即可為」)。
  • 從「行政審查與執法成本」、「法安定性與可預測性」、「土地利用彈性與產業適應力」等面向對稱比較兩者優缺點。
  1. 第二子題(政策情境評析):
  • 效益面向:扣緊題幹兩大目標——「鼓勵新興產業進駐」(因應微型創新與自媒體/數位產業)與「減少土地違規使用」(使既有灰色地帶合法化、減少管制黑數),並加入促進生活便利與減少通勤旅次之都市效益。
  • 課題面向:從「住宅本質之衝突(安寧與外部不經濟)」、「法令禁止項目界定困難」、「事後稽查執法量能不足」及「住宅租金房價可能推升(仕紳化)」等角度深入剖析。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公職人員特種考試「申論題」,非測驗題(選擇題),故無選項可逐一對照。考生應注意題幹包含兩大核心設問,答題時必須嚴格依序對應配分,避免輕重失衡。


解題技巧

  1. 精準定性法理:定義時直接寫出「原則禁止、例外許可」與「原則許可、例外禁止」,此為閱卷委員評分之核心採分關鍵詞。
  2. 緊扣住宅區特質:論述效益與課題時,切忌泛論一般土地,必須時刻扣住「住宅區」以維護「居住品質、安寧、安全」為核心法益的前提。
  3. 提出配套思維:分析課題後,若能精簡帶入「績效管制(Performance Zoning)」或「附條件允許(Conditional Use)」之概念作為解方,能展現高於四等考生之學理縱深。

【答案】

一、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之意義與優缺點

(一) 正面表列(Positive Listing)

  1. 意義:主管機關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中,明文列舉該分區「允許使用」之項目清單;凡法規未明列者,一律禁止設立或使用。其法理本質屬於「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封閉式管制。
  2. 優點:
  • 環境保護周全:能嚴格杜絕未受許可之不相容行業進駐,確保分區環境品質(如住宅安寧),有效阻斷負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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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近年來大眾捷運建設成為交通發展的重點,在土地利用管制層面出現「捷運開發區」。試說明何謂捷運開發區?捷運場站與其周邊土地變更為捷運開發區的法源依據為何?又依大眾捷運法之規定,捷運開發區內所需用地為私有土地時,依法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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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大眾捷運建設與土地利用管制結合之法定工具——「捷運開發區」之法律地位、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及土地取得手段之掌握程度。 涉及之核心法令與釋字包括:

  1. 《大眾捷運法》第 7 條(捷運開發區之劃定、變更法源與土地取得方式)。
  2.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2 條(捷運開發區之法定定義)。
  3.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配合重大建設之迅行變更)。
  4. 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與第 743 號解釋(捷運土地開發徵收私有土地之憲法界限與比例原則)。

法規修正提醒:現行相關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規範架構仍維持一致,惟實務上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者,未來將逐步銜接《國土計畫法》之土地使用管制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公職地政類科三段式申論題,作答應切中題旨、分點論述:

  1. 第一問(何謂捷運開發區):先援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之法定定義,再延伸至都市土地利用理論中的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 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與外部效益內部化概念。
  2. 第二問(變更為捷運開發區之法源依據):區分「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雙軌說明,指出《大眾捷運法》第 7 條第 1、2 項為實體會商與劃定依據,程序上則分別依《都市計畫法》(特別是迅行變更規定)或《區域計畫法》(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辦理變更。
  3. 第三問(私有土地之法定辦理方式):以《大眾捷運法》第 7 條第 3 項所列之三種途徑(協議價購、徵收或區段徵收、申請聯合開發)為骨幹,並必須補充「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與「第 743 號」之違憲審查結論,點出毗鄰地不得以土地開發為目的報請徵收之憲法防線,此為拉開與一般考生成績差距的得高分關鍵。

申論概念辨析

本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逐一檢視,但考生於作答時易混淆以下關鍵概念,應精確辨析:

  1. 「捷運系統工程用地」與「捷運開發區用地(含毗鄰地)」:
  • 捷運系統工程用地(如路軌、變電所、車站機電本體)屬於交通事業必需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
  • 捷運開發區之「毗鄰地區」本質上屬土地開發與財務挹注導向,依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意旨,不得為土地開發目的報請徵收私有土地,僅得以協議價購或聯合開發等任意性方式辦理。
  1. 「徵收」與「聯合開發」之法制性質:
  • 徵收屬於公權力強制剝奪人民財產權之處分,必須受憲法公益性與必要性嚴格檢驗,且依司法院釋字第 743 號解釋,徵收之交通事業必需用地不得移轉為第三人所有。
  • 聯合開發則為公私公私協同(PPP)性質,土地所有權人保有土地產權並參與分配開發後之建物權利,兩者法理完全不同。

解題技巧

  1. 破題精準列條號:首段直接點出《大眾捷運法》第 7 條與《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2 條,展現條文熟悉度。
  2. 兩層面法源不可漏網:答變更法源時,不可只寫都市計畫法,必須將「大眾捷運法主導會商」與「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變更程序」並陳,且涵蓋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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