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四等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四等・法律廉政
試題代碼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甲因涉犯殺人罪嫌遭檢察官乙依法逕行拘提。在乙指揮下,司法警察官丙帶隊前往甲的住家執行拘提。發現甲並且確認身分後,按照刑事訴訟法,丙有那些告(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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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上「執行拘提時之告知、通知義務」,核心法源為命題當年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並涉及拘提執行後之解送及期間規定。

甲已被檢察官依法逕行拘提,司法警察官丙在住家發現甲並確認身分後,應依法完成下列程序:

  1. 向甲告知拘提原因及其法律保障。
  2. 將拘票或相關文書交付甲。
  3. 告知甲得指定親友通知其遭拘提之事。
  4. 於法定期間內將甲解送至指定處所,並通知相關司法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拘提執行的時間順序」判斷:

發現並確認身分→執行拘提→告知權利與原因→交付拘票→親友通知→法定期間內解送發現並確認身分 \rightarrow 執行拘提 \rightarrow 告知權利與原因 \rightarrow 交付拘票 \rightarrow 親友通知 \rightarrow 法定期間內解送

其中最重要的是區分:

  • 「告知」:是對被拘提人甲本人所為。
  • 「通知」:是通知甲指定的親友,或通知檢察官、指定處所等相關機關。

一、告知甲所犯罪名及所依據的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第 1 項,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本人:

  • 其所犯罪名;
  • 所依據的法條。

因此,丙不能僅告知甲「你因涉嫌殺人被拘提」,還應說明所涉罪名及法律依據,例如涉嫌刑法殺人罪,以及拘提所依據的刑事訴訟法規定。

此項告知應於拘提執行時為之,不能完全省略。

二、告知甲得保持緘默

丙應告知甲:

  • 得保持緘默;
  • 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這是緘默權的告知。甲沒有義務配合回答問題,也不因保持緘默而當然受到不利待遇。

必須注意,緘默權告知並不限於正式訊問開始後;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要求在執行拘提或逮捕時即當場告知。

三、告知甲得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第 1 項,丙還應告知甲:

  • 得選任辯護人;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因此,拘提時的權利告知不是只有「犯罪嫌疑」和「緘默權」兩項,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也屬於法定告知事項。

四、告知方式:原則書面,急迫時得以言詞

依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第 2 項,前述告知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但在情況急迫時,得以言詞告知;不過,仍應將告知事項記明於筆錄。

所以丙若因現場情況急迫而無法立即完成書面告知,並非當然違法,但必須:

  1. 先以言詞完成告知;
  2. 將告知內容記載於筆錄。

五、交付拘票或相關拘提文書

丙執行拘提時,應依法出示並交付拘票,使甲知悉拘提的法律依據、案由及應到處所等事項。

若屬情況急迫,得先執行拘提,再於執行後將拘票交付甲,但不能無正當理由不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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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因涉犯強盜罪嫌遭檢察官乙依法拘提到場。乙在下午 10:40 以甲有逃亡之虞向法院提出羈押甲的聲請,法官丙收到羈押聲請後立即開始訊問審查,至隔日凌晨 0:30 完成審查並核發押票。請問,依據刑事訴訟法,丙訊問甲之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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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有二:

  1. 法院受理羈押聲請後,應即時訊問被告。
  2. 夜間訊問禁止的規定,是否適用於法官進行羈押審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規定,法院受理羈押聲請後,應即時訊問被告。此規定旨在使法官迅速審查羈押必要性,避免被告在未經司法審查的情況下長時間遭受人身拘束。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所規定的夜間不得詢問,主要是規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的時間,並非禁止法官於夜間進行羈押訊問。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下列順序判斷:

一、確認訊問主體與程序性質

本案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後,由法官丙進行羈押審查及訊問。其性質是法院的司法審查程序,不是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程序。

因此,判斷重點應放在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所定的「應即時訊問」,而非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的夜間詢問限制。

二、判斷是否符合「即時訊問」

乙於下午10時40分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丙收到聲請後立即開始訊問,至隔日凌晨0時30分完成審查。

從聲請到開始訊問之間,並無延宕。法官是於受理羈押聲請後立即進行訊問,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應即時訊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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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甲涉嫌實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調查中,司法警察乙擔心甲會把毒品沖入馬桶,遂率隊破門進入甲的住家將甲制伏,並且在甲住家內找到一級毒品海洛因 500 克。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乙的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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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住宅搜索之令狀原則」及「無搜索票逕行搜索」的要件,並兼及無令狀逮捕與證據排除問題。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1. 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住宅亦受憲法保障。
  2.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採搜索票原則,搜索住宅原則上應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3.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於特定急迫情形,得例外無搜索票搜索住宅。
  4.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88條之1規定現行犯逮捕及緊急逮捕。
  5.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涉及違法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判斷。

本題的關鍵不在於甲所涉犯罪刑度很重,而在於乙是否具備合法進入住宅及搜索的法定原因。


二、解題方法

應依下列順序判斷:

住宅搜索原則上須搜索票→檢查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例外→判斷違法搜索所得毒品之證據能力住宅搜索原則上須搜索票 \rightarrow 檢查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例外 \rightarrow 判斷違法搜索所得毒品之證據能力

(一)原則:搜索住宅應有搜索票

甲的住家屬於住宅,乙率隊破門進入,實質上已涉及住宅搜索及對甲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

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必須具備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例外事由,不能僅因案件重大,便逕行破門搜索。

(二)是否屬於因逮捕而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允許: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住宅內時,得無搜索票搜索該住宅。

但是,本題僅說乙因擔心甲將毒品沖入馬桶而破門進入,並將甲制伏,沒有交代甲是現行犯,也沒有拘票、逮捕令或符合緊急逮捕要件的具體事實。

「將甲制伏」是乙進入住宅後所採取的強制行為,不能僅憑事後制伏甲,即倒推乙一開始進入住宅及搜索均屬合法。

(三)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的急迫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另允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具有急迫情形時,無搜索票搜索住宅,但必須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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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在甲涉嫌實行偽造文書罪的案件。調查中,司法警察乙依法通知證人丙到場,開始詢問前,丙問乙是否會錄音,乙回答不會後,旋即開始詢問丙,丙也對此陳述。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乙的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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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偵查中詢問證人是否應全程錄音」,以及未依法錄音時,司法警察之詢問行為是否合法。

依民國110年刑事訴訟法:

  1. 第196條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情形,得詢問證人。
  2. 第196條之1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準用第100條之1關於錄音、錄影及筆錄製作之規定。
  3. 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準用於詢問證人時,亦即原則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錄影。

因此,詢問證人並非司法警察可自由選擇是否錄音之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確認丙的身分。題目明確表示司法警察乙係以「證人」身分通知丙到場,因此適用詢問證人之規定,而非單純以一般訪談方式取得資料。

第二,確認乙是否負有錄音義務。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準用第100條之1,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原則上必須全程連續錄音。

第三,檢查有無例外情形。錄音義務並非絕對沒有例外,例如有急迫情形、設備客觀上不能使用等事由時,須依法律要求於筆錄中記明原因。但本題僅記載乙主動回答「不會錄音」,並無急迫、設備故障或其他合法例外事由。

第四,判斷合法性。乙在明知法律要求錄音的情形下,仍於詢問開始前表示不會錄音,隨即進行詢問,違反全程連續錄音義務。因此,乙的詢問行為不合法。

丙陳述之證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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