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四等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四等・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是增進土地有效率活用手段之一,試說明市場用地可作為住宅及商業使用之優缺點。而在何種使用情況下不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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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制度,以及市場用地兼作住宅、商業使用時的土地利用效益與外部成本。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市場用地的主要使用目的仍是提供市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住宅、商業使用屬於在不妨礙主要公共設施功能下,所容許的多目標使用。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及其附表,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原則上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妨礙原公共設施用地的主要使用目的。
  2. 不得影響公共設施的興建、管理及維護。
  3. 不得妨礙都市計畫的實施。
  4. 應符合附表所列的使用項目、樓層、面積及其他限制。

因此,市場用地並非一旦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就當然可以自由興建住宅或商業設施;其住宅、商業使用必須具有附屬性或多目標使用性質,不能取代市場的主要功能。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為兩部分作答:

第一部分,說明市場用地兼作住宅及商業使用的優缺點。

第二部分,說明何種情況可不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的限制。答題時應區分:

  • 「仍屬公共設施用地,只是兼作其他用途」:原則上受多目標使用辦法限制。
  • 「已透過都市計畫程序變更為其他使用性質」:其土地已不再以原公共設施用地身分使用,便不屬於該辦法所規範的多目標使用。

市場用地兼作住宅及商業使用的優點

一、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市場用地通常位於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區,若僅在特定時段提供市場功能,其他時間土地及建築物可能未充分利用。兼作住宅或商業使用,可以提高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強度,達到立體化、複合化利用的效果。

二、促進都市土地集約使用

市場、商業及住宅集中配置,可減少都市土地向外擴張的需求,符合都市更新、緊湊都市及土地集約使用的政策方向,也能避免公共設施用地長期低度利用。

三、增加生活便利性

市場提供日常採買功能,住宅使用提供居住功能,商業使用則提供零售、餐飲或服務業。三者適當結合,可以形成生活機能完整的社區,縮短居民採買及通勤距離。

四、增加公共設施財務效益

市場用地兼作商業或住宅使用後,可增加租金、權利金或其他收益,作為市場建築物興建、維修、管理及更新的財源,減輕政府單獨負擔公共設施成本的壓力。

五、促進都市更新及市場改建

傳統市場常有建築老舊、環境品質不佳及攤商收益不足等問題。透過住宅、商業與市場的複合開發,可以利用其他使用收益支應市場改建,提升建築安全及都市景觀。

市場用地兼作住宅及商業使用的缺點

一、使用衝突

市場營業時間通常集中於早晨或特定時段,容易產生人潮、噪音、叫賣聲、裝卸貨物及清運垃圾等問題。住宅居民重視安寧、衛生及居住品質,與市場營運需求可能產生衝突。

二、交通及停車負荷增加

市場及商業使用會吸引消費者、攤商、物流車輛及機車進出;住宅則增加固定人口及日常交通需求。若交通及停車設施未同步改善,容易造成道路壅塞、違規停車及消防救災動線受阻。

三、環境衛生及公共安全問題

市場具有生鮮食品、廢棄物、污水及病媒管理等特殊需求。若市場、住宅及商業設施共用出入口、管線或垃圾處理空間,容易造成異味、病媒、污水及清潔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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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應先進行那些基本調查與分析推計,以作為檢討之基礎。而目前多數計畫區面臨少子化、人口老化、人口萎縮等狀況,於通盤檢討時應如何考量因應,試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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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要求的「先調查、再分析、後檢討」原則,以及面對人口結構改變時,都市計畫如何由擴張型規劃轉向存量、調適與永續治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並非僅檢查土地使用分區圖是否需要變更,而是應以計畫地區的自然、社會、經濟及實質環境資料為基礎,推估未來人口、產業、土地使用、公共設施與交通等需求,再據以檢討計畫內容。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辦理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計畫檢討的基礎。人口推計尤其重要,因為都市計畫所需住宅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交通系統及服務設施,均與人口數量及人口結構密切相關。


一、通盤檢討前應辦理的基本調查

(一)上位及相關計畫調查

應調查下列計畫對本計畫區的影響:

  1. 國土計畫及區域性計畫。
  2. 上級都市計畫。
  3. 相關都市計畫及鄰近計畫區。
  4. 重大建設計畫、部門計畫及公共建設計畫。
  5. 交通建設、防災、環境保育、產業發展及住宅政策等相關計畫。

調查目的在於確認本計畫區的發展方向是否符合上位計畫,並避免不同計畫間產生土地使用、交通建設或公共設施配置上的衝突。

(二)自然環境調查

包括:

  1. 地形、地勢及坡度。
  2. 地質、土壤及水文。
  3. 河川、水系、海岸及地下水。
  4. 氣候、風向及日照。
  5. 生態環境、農業資源及自然景觀。
  6. 地震、淹水、土石流、崩塌及其他災害潛勢。

自然環境調查可作為土地適宜性分析的基礎,判斷哪些地區適合發展、哪些地區應限制開發或作為保育、防災使用。

(三)社會及人口調查

應掌握:

  1. 歷年人口數量及成長趨勢。
  2. 人口年齡結構、性別結構及教育程度。
  3. 人口出生、死亡及遷徙情形。
  4. 戶數、家庭結構及平均每戶人口數。
  5. 老年人口、幼年人口及身心障礙人口分布。
  6. 人口密度及各里、各分區的人口差異。

人口調查不能只看總人口數,必須同時觀察年齡結構與戶量變化。例如總人口未明顯減少,但高齡人口增加、平均戶量下降,仍會造成住宅型態、醫療照護、公共服務及交通需求改變。

(四)社會經濟及產業調查

包括:

  1. 產業類別、產業分布及就業人口。
  2. 工商業、農業及服務業發展情形。
  3. 就業地與居住地分布。
  4. 所得、消費及地方財政條件。
  5. 商業中心、傳統市場及地方生活圈。
  6. 產業用地使用率、閒置情形及轉型需求。

其目的在於了解都市發展的經濟基礎,避免計畫僅依人口數量配置土地,卻忽略就業、產業轉型及地方經濟活力。

(五)土地使用現況調查

應調查:

  1. 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情形。
  2. 實際土地使用與法定分區是否一致。
  3. 住宅、商業、工業及農業使用分布。
  4. 未開闢、低度利用及閒置土地。
  5. 違規使用及使用衝突情形。
  6. 建築物使用、樓層、屋齡及建築密度。
  7. 土地所有權及土地權利關係。

土地使用調查的重點,是辨識都市中已存在的空間問題,例如住宅區供過於求、工業區閒置、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取得,以及商業區與實際商業活動不相符等。

(六)公共設施調查

應調查各項公共設施的:

  1. 種類、位置及服務範圍。
  2. 用地面積及實際開闢面積。
  3. 設施容量、使用率及服務品質。
  4. 設施缺口與分布是否均衡。
  5. 維護管理成本及財政負擔。
  6. 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的取得可行性。

公共設施檢討不能只以「計畫標準面積」判斷是否足夠,還要考量實際使用率、人口結構、服務半徑、財政能力及未來維護成本。

(七)交通運輸調查

包括:

  1. 道路系統、道路寬度及交通容量。
  2. 大眾運輸路線、站點及使用情形。
  3. 主要交通流向及尖峰交通量。
  4. 停車供需及停車設施分布。
  5. 步行及自行車環境。
  6. 交通事故、交通瓶頸及道路安全問題。
  7. 重大交通建設對土地使用的影響。

面對人口減少,不代表交通規劃可以停止,而是應從擴大道路容量,轉向維持基本可達性、改善大眾運輸、步行環境及高齡者移動安全。

(八)都市防災及環境品質調查

都市防災調查包括:

  1. 災害潛勢及高風險地區。
  2. 避難場所、避難路線及防災據點。
  3. 消防、醫療及救災系統。
  4. 防洪、排水及滯洪設施。
  5. 建築物耐震及老舊建築分布。

環境品質調查包括:

  1. 空氣、水體及土壤品質。
  2. 噪音、振動及廢棄物處理。
  3. 綠地、開放空間及景觀資源。
  4. 熱島效應及氣候調適需求。
  5. 歷史建築、文化資產及地方特色。

(九)都市計畫實施情形及民眾意見調查

應檢討:

  1. 歷次通盤檢討及個案變更內容。
  2. 計畫道路及公共設施的開闢進度。
  3.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執行情形。
  4. 計畫實施成效及未達成原因。
  5. 民眾陳情、建議及地方發展需求。
  6.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及開發案件的執行問題。

通盤檢討須回應實際執行結果,不能只重複沿用原計畫內容。尤其對長期未開闢公共設施、未實現的開發構想及民眾反映的土地使用衝突,均應納入檢討。


二、應辦理的分析與推計

(一)人口推計

人口推計應以歷年資料為基礎,分析:

  1. 自然增加:出生人口減死亡人口。
  2. 社會增加:遷入人口減遷出人口。
  3. 年齡結構與人口老化速度。
  4. 戶數成長及平均每戶人口數。
  5. 就業、交通及重大建設對人口遷移的影響。
  6. 人口成長、穩定及減少等不同情境。

基本概念可表示為:

Pt+1=Pt+B−D+I−EP_{t+1}=P_t+B-D+I-E

其中:

  • PtP_t:本期人口;
  • BB:出生人口;
  • DD:死亡人口;
  • II:遷入人口;
  • EE:遷出人口。

若進一步進行人口年齡結構推估,宜採用分年齡、分性別的世代組成法,分析各年齡層的存活、出生及遷徙變化,而非單純以過去人口成長率外推。

(二)產業及就業推計

應分析未來產業類型、就業機會、產業用地需求及通勤流向,判斷人口變化是因產業衰退、就業不足、交通改善,或都市機能轉移所造成。

(三)土地使用需求推計

應依人口數、戶數、產業發展、住宅需求、公共設施需求及土地適宜性,推估各類土地使用需求。

住宅用地需求不能只以總人口估算,還要考慮:

  1. 平均每戶人口下降。
  2. 單身及小家庭增加。
  3. 高齡者住宅及無障礙住宅需求。
  4. 住宅空屋及低度利用情形。
  5. 老舊住宅更新需求。

(四)公共設施及交通需求推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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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過去幾十年來科學園區之設置為地方帶來蓬勃發展景象,促使各地方政府紛紛爭取籌設科學園區;基此,試闡述「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中有關科學園區設置之土地取得及公共設施等相關規範,並比較其與「產業創新條例」中產業園區設置規範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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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單純背誦科學園區的定義,而是要求掌握兩套制度的比較:

  1.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針對高科技產業及研究發展所設置之特殊園區,具有高度中央主導及集中管理色彩。
  2. 《產業創新條例》:作為一般產業園區設置、開發及管理的基本規範,適用產業範圍較廣,並容許中央、地方及民間共同參與。

答題主軸應從下列三方面展開:

  • 科學園區如何設置及取得土地。
  • 科學園區公共設施由誰興建、管理及負擔經費。
  • 與產業園區制度在主管機關、土地取得、開發主體及公共設施負擔上的差異。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制上,主管科學園區之中央機關名稱已有調整,解題仍依民國110年規定說明。

一、科學園區之設置

(一)設置目的與性質

科學園區係為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引進高科技事業、推動研究發展及產學合作而設置之特殊產業園區。其功能不僅是提供工業用地,更包括:

  • 集中高科技產業及研究機構。
  • 促進技術創新與產業升級。
  • 提供完整之研究、製造、生活及公共服務環境。
  • 形成產業聚落,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因此,科學園區具有「產業政策工具」及「國家科技發展基地」的雙重性質,並非一般工業區或單純土地開發案。

(二)設置程序

科學園區之設置,原則上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國家科技及產業發展需要規劃,並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時應考量:

  • 國家科技及產業政策。
  • 區域均衡發展。
  • 交通、水、電、能源及其他基礎設施供應能力。
  • 環境保護及生態承載能力。
  • 土地使用及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相關規定。
  • 園區整體發展及生活機能。

此種制度顯示科學園區具有較強的中央規劃色彩,地方政府雖可爭取設置,但不能僅因地方意願即自行決定成立科學園區。

二、科學園區之土地取得

(一)土地取得方式

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科學園區所需土地,得採取下列方式取得:

  1. 徵收。
  2. 收購。
  3. 撥用。
  4. 租用。
  5. 其他依法取得土地之方式。

其中,公有土地得依法撥用、租用或移轉;私有土地則以協議價購為優先,協議不成且確有公共建設及園區設置必要時,得依法辦理徵收。

土地徵收仍須遵守土地徵收之一般法律原則,包括:

  • 公益性與必要性。
  • 比例原則。
  • 協議價購優先。
  • 合理補償。
  • 法定程序及救濟制度。

科學園區雖具有國家政策及產業發展目的,但仍不是免除土地徵收法定程序的特別權力。

(二)土地取得後之利用方式

科學園區土地取得後,並非單純出售予私人,而是由園區管理機關依園區整體規劃統籌使用。土地通常透過出租、設定使用權或其他管理方式提供園區事業使用,並依核定之產業類別及使用計畫配置。

園區事業使用土地時,應遵守:

  • 園區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管制。
  • 核准之事業種類及生產項目。
  • 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規定。
  • 建築、消防、勞工安全及公共安全規範。
  • 園區管理機關之管理規章。

此種「集中取得、統一規劃、分區使用、專責管理」是科學園區土地制度的重要特色。

(三)土地取得與一般土地開發之差異

科學園區土地取得的目的,是形成具完整產業鏈及公共服務機能的整體園區,因此土地取得不能只處理個別工廠用地,而必須同時處理:

  • 生產事業用地。
  • 道路及交通用地。
  • 水、電、能源及管線用地。
  • 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施用地。
  • 綠地及公共休憩用地。
  • 研究、行政、生活及服務設施用地。

因此,科學園區土地取得具有「整體開發」及「公共設施同步配置」的特性。

三、科學園區之公共設施

(一)公共設施種類

科學園區內公共設施,通常包括:

  • 道路及交通設施。
  • 自來水、工業用水及供水設施。
  • 電力、電信、瓦斯及其他能源設施。
  • 雨水排水及污水下水道系統。
  • 污水處理及廢棄物處理設施。
  • 消防及防災設施。
  • 綠地、公共休憩及景觀設施。
  • 園區行政、服務及管理設施。
  • 其他配合園區運作所必要之公共設施。

高科技產業對供電穩定度、用水品質、資訊通訊、污水處理及環境控制的要求較高,因此科學園區公共設施的規格通常高於一般產業園區。

(二)興建及管理主體

科學園區公共設施由園區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依整體規劃辦理興建、維護與管理。園區管理機關通常負責:

  • 園區整體開發及設施建設。
  • 公共設施之維護及營運。
  • 園區事業進駐及使用管理。
  • 公共安全、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
  • 水、電、道路及其他服務之供應或協調。
  • 園區事業應負擔費用之收取。

科學園區的公共設施具有高度整合性,並非由各進駐廠商個別興建後自行管理。

(三)經費負擔

科學園區公共設施之建設費用,得由政府預算、園區營運收入、使用費、服務費及依法向園區事業收取之相關費用支應。園區事業使用公共設施,應依規定負擔合理之使用、維護或服務費用。

答題時應注意:公共設施由政府或園區管理機關統籌興建,並不代表所有費用均由國庫永久負擔;園區事業仍可能依使用程度及相關規定負擔一定費用。

四、產業創新條例之產業園區設置規範

(一)產業園區之設置主體

《產業創新條例》所稱產業園區,主要係為促進產業發展、提供產業用地及形成產業群聚而設置。其設置主體較為多元,包括:

  • 中央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其他依法得辦理園區開發之公法人或開發主體。
  • 符合規定之民間開發事業。

因此,產業園區不像科學園區主要由中央主管機關主導,地方政府及民間均具有較大的參與空間。

(二)設置及開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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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說明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以及劃設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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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國土計畫法》第20條及相關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規定為準,主要考查:

  1. 四大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目的。
  2. 各功能分區再分類時所依據的土地資源特性與管制需求。
  3. 國土功能分區重疊時的劃設先後順序。

國土功能分區是國土計畫對全國土地及海域所作的基本空間分類,目的在於依土地資源特性、環境敏感程度、糧食安全、都市發展及海域利用需求,建立後續土地使用管制的架構。


一、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

(一)國土保育地區

國土保育地區係依天然資源、自然環境、災害及生態資源保育之必要劃設。

其劃設重點包括:

  • 具有重要生態、自然景觀或文化資產價值之地區。
  • 山坡地、森林、河川、海岸、濕地等自然環境。
  • 地質災害、洪水、土石流等環境敏感或災害風險地區。
  • 為維護水源涵養、生態系統及國土安全而須保育之地區。

分類時,主要依環境敏感程度、保育價值及容許利用程度區分。例如保育必要性較高者,應劃為較嚴格管制之類別;仍有必要提供公共設施或特定利用者,則依條件劃設為其他適當分類。

(二)農業發展地區

農業發展地區係依農業生產環境及維持糧食安全之必要劃設。

其劃設重點包括:

  • 優良農地及具規模、完整農業生產環境之地區。
  • 具有灌溉、排水、土壤及農業基礎設施條件之農業地區。
  • 為維持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發展所需之土地。
  • 農業生產與農村發展具有重要功能之地區。

分類時,應考量農地品質、農業生產條件、農業經營規模、農業發展潛力及農村發展需求,區分為不同農業發展類型。優良農地及農業生產環境完整者,應給予較高程度的農地保護;其他農業地區則依其生產條件及發展需求劃設適當分類。

(三)城鄉發展地區

城鄉發展地區係依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劃設。

其劃設重點包括:

  • 都市計畫地區。
  • 已形成都市或聚落發展之地區。
  • 經政府規劃或核准開發之地區。
  • 具人口、產業、公共設施及交通發展需求之地區。
  • 適合居住、產業、公共設施及其他城鄉發展之土地。

分類時,應考量都市化程度、人口及產業發展、公共設施服務能力、交通條件、土地使用強度及未來發展需求。已具都市化程度或已有完整都市計畫者,與尚待發展或需特別規劃之地區,應依其發展狀態劃設不同分類。

(四)海洋資源地區

海洋資源地區係依海洋資源保育利用、原住民族傳統使用及特殊用途之必要劃設。

其劃設重點包括:

  • 領海及鄰接海域之海洋資源。
  • 漁業、航運、港口、能源及其他海域利用。
  • 海洋生態、海岸保育及重要海域環境。
  • 國防、公共工程及其他特殊用途海域。
  • 原住民族傳統使用或具有特殊文化意義之海域。

分類時,應依海域使用現況、海洋資源特性、保育需求、航運及漁業利用、能源開發、國防或公共工程等用途,區分不同海域功能與管制強度。


二、分類劃設的共同原則

各功能分區之分類,不是僅依土地目前使用現況決定,而應綜合考量下列事項:

  1. 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資料。
  2. 環境敏感地區及災害風險資料。
  3. 土地資源特性及自然條件。
  4. 農業生產、糧食安全及農村發展需求。
  5. 都市化程度、人口及產業發展需求。
  6. 海域資源、保育及利用情形。
  7. 國防、公共設施及重大建設需要。
  8. 地方發展需要及土地使用公平合理原則。

因此,分類劃設必須兼顧「保育優先、農業永續、城鄉發展及海洋資源利用」四項國土政策目標。


三、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順序

依民國110年適用之《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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