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四等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申述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計畫之規劃基本原則為何?又依《國土計畫法》及《全國國土計畫》指導,四大功能分區分類之劃設順序為何?考量法律保障既有權益原則,哪些地區應優先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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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計畫法》之立法核心精神、空間規劃之指導原則、各功能分區之劃設位階邏輯,以及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與「既有合法權利保障」在國土空間轉軌劃設時的具體實踐。
涉及之法令依據與指導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法規為準):
- 《國土計畫法》第 6 條:國土規劃之七大基本原則。
- 《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第 36 條:四大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目的,以及原有合法建築物、設施與使用之權利保障。
- 《全國國土計畫》(內政部民國 107 年 4 月 30 日公告實施)第六章「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明確揭示分區劃設順序與各分類劃設標準。
法規變動提醒: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之《國土計畫法》及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為解題基準;現行法與相關子法(如《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後續雖有施行細節與時程之微調修正,但國土規劃基本原則、劃設順序及既有權利保障意旨並無實質改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法規申論題,採「三段式破題」,依序解答三個子問:
- 第一子題(法規記憶):精確引述《國土計畫法》第 6 條,分點條列國土規劃的七大基本原則(涵蓋永續發展總目標、氣候變遷因應、海域整合、保育保安、農業永續、城鄉集約、原住民族文化尊重)。
- 第二子題(政策與空間邏輯):依據《全國國土計畫》之空間治理架構,說明「先保後開、底線優先」之劃設順序(先保育/海資 次農業 後城鄉),論述由生態安全與糧食自給底線出發,再行引導成長之規劃哲學。
- 第三子題(既有權益保障與轉軌實踐):扣緊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與《國土計畫法》第 36 條意旨,具體列舉在國土功能分區分類指認時,為維護既有合法身分與開發權益而應「優先對應劃設」的三大類地區(既有都市計畫區、非都市土地既有鄉村區與合法聚落、已核准開發許可案)。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答題時須注意各子題配分比例,內容應層次分明,切忌將「劃設順序」與「既有權益優先劃設」混為一談(前者為全區空間指認的生態邏輯,後者為法益衡量下的既有合法權益轉軌保障)。
解題技巧
- 基本原則口訣化:第 6 條共七項,可記關鍵字「總、氣、海、保、農、城、原」(總目標、氣候變遷、海域治理、保育保安、農業發展、城鄉集約、原住民族尊重)。
- 劃設順序抓住治理邏輯:空間資源配置採取「限制消極條件 保留關鍵資源 指導積極發展」的階層過濾概念。先框定不可開發之生態敏感地(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再框定國家糧食安全紅線(農業發展地區),最後才是滿足社會經濟集約發展之腹地(城鄉發展地區)。
- 既有權益把握對應分區類別:
- 都市計畫區 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
- 既有鄉村區及合法建地聚落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原民聚落對應為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
- 已核准開發許可案件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
【答案】
壹、國土計畫之規劃基本原則
依《國土計畫法》第 6 條規定,國土規劃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永續發展總目標:國土規劃應以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為總目標,並考量天然條件、水資源供需、環境容受力、災害潛勢、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及聚落紋理、產業發展需求
第 二 題25 分
為發展再生能源,請說明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及附表一規定,容許設置再生能源設施之使用地、規模標準,涉及使用地變更與分區變更之條件為何?並請申述綠能設施得設置於農業用地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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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管制架構、土地開發審議程序,以及農業發展政策與綠能推展之法制整合。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核心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第 11 條、第 28 條及附表一;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以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7 條至第 30 條(現行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升格改制為農業部,相關審查規定亦有微幅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 核心法理與邏輯鏈:
- 容許使用:符合附表一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細目,無須變更編定即可循許可程序興辦。
- 使用地變更編定:面積「未達 公頃」且非屬容許使用者,循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後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使用分區變更:面積「達 公頃以上」者,涉及重大土地利用變更,須提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農地設置綠能:基於農地農用與糧食安全政策,區分為「結合農業經營(附屬型/營農型/漁電共生)」與「非結合農業經營(經專案公告之不利耕作、污染場址)」兩大途徑。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規階層與程序邏輯法」切入,分為三大主軸拆解論述:
- 靜態管制層面:梳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施」容許之使用地別與規模限制。
- 動態變更程序:依申請開發面積是否跨越法定審查門檻(以 公頃為界),清楚劃分「使用地變更」與「分區變更」之適用條件與法定程序。
- 部門法規整合:援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述「屋頂型結合經營」、「專案公告不利耕作區」及「漁電共生」等設置條件。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四等技術類科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分析。試卷作答時應採「大標題、小子題、法條條號、構成要件」之四層架構,將題目各項問點完整分點分項呈現。
解題技巧
- 數字門檻牢記:非都市土地開發變更的「黃金分界線」為 公頃。未滿 公頃走「使用地變更(核准興辦事業計畫 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公頃以上走「分區變更(開發許可 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農地綠能之判斷盲點:農地原則上禁止純地面型光電。考生切勿寫成「所有農地均可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種電」;必須強調農委會(農業部)列管之「專案計畫公告範圍(如嚴重地層下陷不利耕作地、土壤污染場址)」,方得設置非營農型綠能。
- 產量查核要求:營農型(複合利用)綠能設施必須確保常態生產,法定產量不得低於常態標準之 ,此為閱卷老師必看的關鍵數據。
【答案】
一、容許設置再生能源設施之使用地與規模標準
依民國 109 年《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第 3 項及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施」(含輸變電設備)之管制規範如下:
- 容許使用地類別:
- 建築用地: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包含工業廠房及住宅屋頂或空地設置)。
- 非建築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窯業用地、礦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等。
第 三 題25 分
為實踐居住正義以及保障民眾的居住權,請說明依《住宅法》,社會住宅之定義、興辦方式、提供對象與比例等相關規定;並請申述新建之社會住宅建築基地規模於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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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住宅法》中關於「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的法制作業與土地使用管制實務,為都市計畫技術類科高度跨領域的典型題型。核心測驗範圍涵蓋:
-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民國 106 年 1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現行法後續雖有修正,答題仍應以命題當時基準為核心並適度補充演進。
- 制度面:社會住宅之法定定義(《住宅法》第 3 條)、興辦主體與方式(《住宅法》第 19 條)、弱勢保障比率與身分資格(《住宅法》第 4 條)。
- 土地管制面:新建社會住宅之建築基地最小與最大規模限制,區分都市計畫地區與非都市土地之管制標準與除外放寬機制(《住宅法》第 21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雙核心法條申論題,採「分點條列、體系分明」的作答架構:
- 前段鎖定住宅制度核心規範:依序由「定義」出發,導出「興辦管道(政府主導 vs. 民間參與)」,再扣合「受惠對象與弱勢保障比率(百分之三十門檻)」,架構完整的政策執行鏈。
- 後段切入土地規劃與管制規定:將「都市計畫地區」與「非都市土地」兩分法並列比較,除點出法定的基地面積門檻( 公頃、 至 公頃)之外,必須精準寫出「除外但書的核准機關層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vs. 中央主管機關)以及「後續土地使用變更程序」(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變更 vs. 開發許可),展現都市計畫技術專業之法規縱深。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型,故無選項對錯分析。答題關鍵在於能否精準默寫關鍵門檻數值、行政裁量例外,並完整涵蓋題目要求的四大子題(定義、興辦方式、對象與比例、基地規模),切忌遺漏特定項次。
解題技巧
- 基地規模數字記憶口訣:
- 都市計畫土地:密度高,門檻較小 公頃以上(約 ),例外由地方主管機關同意。
- 非都市土地:幅員廣,設有上下限 公頃以上、 公頃以下,最小規模例外因地形限制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 例外同意權限區分陷阱: 都市計畫基地面積放寬之裁量權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非都市土地因地形限制放寬最小規模之裁量權在「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層級萬不可寫混。
- 法規演進提醒: 命題當年(109 年)之弱勢保障比例為「至少百分之三十」,現行法已修正提高為「百分之四十」。考生於作答時應以 109 年法規為核心陳述,並於文末加註現行法動態,可展現對法規演進之高度熟稔度。
【答案】
依命題當時(民國 109 年)有效之《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之定義、興辦方式、提供對象與比例,以及新建建築基地之規模規範分述如下:
第 四 題25 分
請申述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三者之關係為何?又更新地區之優先劃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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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都市更新條例》之核心架構體系與法定劃定要件。解題核心包含兩大層面:
- 法規名詞與體系階層關係:依《都市更新條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即 108 年 1 月 30 日全案大幅修正後之版本;現行法迄今在此範疇維持相同規範)之體系,須釐清「更新地區」(空間載體)、「都市更新計畫」(指導藍圖)與「都市更新事業」(實質執行手段)三者在空間範疇、計畫位階與推動程序上的互動與拘束關係。
- 法定劃定要件之法條精準度:涉及《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之「應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之法定六款實質要件,考生須能精確區辨其與第 7 條「迅行劃定」及第 8 條「策略性更新地區」之差異。
解題方法
- 子題一(三者關係):採「定義界定 空間與層級關係 計畫指導關係 實施程序因果」四步驟切入。先確立各名詞的法律定位,再說明三者如何形成「以更新地區為範圍、以更新計畫為指導、以更新事業為實踐」的三位一體關係。
- 子題二(優先劃定情形):直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各款規範開展,作答時將各款之核心關鍵字(如:窳陋非防火、年代久遠損壞、耐震或高氯離子、公衛或秩序、挑空違規使用、人口過密缺公設)以條列法規文字精確陳述,展現法條記憶的熟練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專業科目之「申論題」,非選擇題型,無個別選項,評分關鍵在於作答內容之邏輯層次與法條精確度:
- 子題一評分關鍵:考生若僅回答「更新地區包含更新計畫,更新計畫包含更新事業」,分數將落在及格邊緣。必須寫出《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2 款(都市更新事業之定義)以及第 36 條第 2 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符合都市更新計畫之指導)等法理與法條連結,方能奪取高分。
- 子題二評分關鍵:閱卷委員極重視「條號與要件完全命中」。切忌將第 7 條之「迅行劃定」(如重大事變、天災、重大建設等急迫情況)與第 6 條之「優先劃定」混為一談,混淆者該子題往往大幅失分。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與分組法(第 6 條 6 款優先劃定):
- 構造與耐震安全性(3款):第 1 款(窳陋、非防火構造、鄰棟間隔不足)、第 3 款(未達耐震標準、高氯離子混凝土/海砂屋、避難通道不合規定)、第 5 款(嚴重挑空、樓層過高未依原核准用途危及結構)。
- 交通與環境安全(1款):第 2 款(年代久遠傾頹損壞、道路彎曲狹小妨害交通公安)。
- 衛生與秩序(1款):第 4 款(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秩序)。
- 都市機能與公共設施(1款):第 6 款(人口過密、缺乏公共設施、未達公認居住標準)。
- 三者關係架構圖形思維: 在卷面上建立層級化概念:
- 空間維度:更新地區(面) 更新單元(點/塊)。
- 計畫維度:都市計畫 都市更新計畫(上位指導規範)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下位實施方案)。
- 業務維度:都市更新事業即為在更新地區內落實更新計畫的整體營運與開發工程。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