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四等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區域計劃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我國現行的都市計畫中央層級行政組織及其職掌。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我國都市計畫「中央行政體系架構」與「實質職權運作」之掌握程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包含:
- 《都市計畫法》第 4 條: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 《都市計畫法》第 74 條:規定內政部應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負責都市計畫之審議與研究建議。
- 中央行政組織法制:依《內政部組織法》及《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內政部掌理全國國土及都市發展政策,並由附屬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擔任主要實質業務執行機關。
提醒:現行法已修正,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 112 年 9 月 20 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制度型申論題,切入點應避免單純列舉單一機關,而應採「功能與體系化」架構分層陳述,才能展現專業深度:
- 法規主管機關(決策監督層級):內政部。
- 業務執行機關(行政幕僚與實務推動):內政部營建署。
- 合議審議組織(法定專業審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 最高核定與跨部會協調機關(上位政策層級):行政院(含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幕僚功能)。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分析。
解題技巧
- 架構口訣「主管、執行、審議、核定」:
- 許多考生作答時僅寫「內政部」或僅寫「都市計畫委員會」,遺漏中央執行幕僚「營建署」與上位跨部會「行政院」,導致失分。牢記四大支柱即可完整囊括。
- 常見陷阱:
- 誤將「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當作獨立的中央行政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性質上為合議制之法定「審議組織/委員會」,隸屬於內政部,行使專業審查權限,而非一般行政機關。
- 職掌撰寫關鍵字:
- 內政部重在「政策法規制定、監督指導」;
- 營建署重在「實質業務推動、計畫規劃執行」;
- 都委會重在「審議、協調、諮詢」;
- 行政院重在「跨部會協調、直轄市重大計畫核定」。
【答案】
我國都市計畫體系在中央層級之行政組織與職掌,以民國 109 年之法制與實務為準,分述如下:
第 二 題25 分
人口因素與都市計畫的關係密切,試論述訂定計畫人口的意義及其在都市土地使用計畫的作用;並請選取三種常用的人口組成及特性分析,說明其內涵及對都市計畫的功用。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為都市計畫學中「人口分析與實質空間規劃銜接」的經典核心試題。都市計畫本質上係「為人而規劃」,人口數量、結構與分布直接決定實質空間的供需總量與配置型態。
- 法定地位: 依《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主要計畫書應表明「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及計畫人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計畫人口並非單純的統計推估(Projection),而是具有政策引導性、資源分配約束力的目標值(Target)。
- 土地需求推估基本模型: 住宅用地規模常以計畫人口、家戶戶量及住宅密度換算,如住宅用地面積需求量公式: 其中 為計畫人口數, 為人均住宅樓地板面積或配比標準, 為平均容積密度或規劃容納密度。
- 都市容受力(Carrying Capacity): 計畫人口是檢驗自然資源(水資源、土地資源)與人為維生系統(交通容量、污廢水處理能量)極限的關鍵門檻。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包含兩大核心任務,作答應採取「由總量到結構、由抽象政策到實質空間」的遞進切入法:
- 第一部分:論述「計畫人口」的意義與作用
- 意義:釐清「人口預測(客觀趨勢)」與「計畫人口(政策意志與容受力限制)」的本質區別。
- 在土地使用計畫的作用:從「總量決定(住宅商工用地面積)」、「空間佈設(各級公共設施需求標準)」、「開發強度管制(密度與容積管制)」、「發展時程(分期分區)」四個空間維度嚴密對應。
- 第二部分:選取三種人口組成及特性分析
- 挑選空間關聯度最強、給分最具說服力的三種特性:年齡組成、家戶組成(戶量)、產業/經濟活動組成。
- 採「內涵解析」與「都市計畫實質功用」二分法平行展開,確保論述工整。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專業科目之「申論題」,無單選選項。依考選部命題評分慣例,配分通常為 25 分,結構配分配置如下:
- 第一部分(約 13 分):
- 訂定計畫人口之意義(約 6 分):需清楚界定成長管理、目標規劃與資源容受之意涵。
- 在都市土地使用計畫的作用(約 7 分):需針對住宅用地、公共設施、容積管制與時程計畫分點說明。
- 第二部分(約 12 分):
- 選取三種人口特性,每種特性占 4 分(內涵 2 分、計畫功用 2 分),需精準扣住空間計畫之具體指標與設施項目。
解題技巧
- 破除常見陷阱(預測 計畫): 切勿將「計畫人口」寫成單純的數學模型推估(如趨勢外推法、邏輯斯諦模型)。評分關鍵在於能否點出「計畫人口是結合都市政策目標、空間容受力評估後所設定之發展目標規模」。
- 精準連結實質法規標準: 說明公共設施作用時,可援引《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都市計畫相關規範中以「每千人」、「每人平均享有面積」為配置標準的概念,顯現專業深度。
- 答題架構化: 人口組成切記選取與「土地使用、設施規劃」連結性最高者,避免選擇與空間關聯較弱的指標,讓內涵與功用能緊密對稱。
【答案】
一、訂定計畫人口之意義
「計畫人口」係指都市計畫在規劃目標年期內,考量自然環境容受力、都市發展定位、公共設施能量及政策引導目標後,所核定都市實質環境所能合理容納之最適人口總量。其核心意義如下:
- 都市發展願景與規模之具體指標: 計畫人口將抽象之都市經濟與空間願景轉化為量化指標,作為界定都市未來實質空間邊界與機能分工之基準。
- 區別客觀預測與政策調控: 人口預測係本於過往歷史趨勢(如出生、死亡、人口遷移)推估自然發展數量;計畫人口則融入都市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思維,在都市容受力飽和時採取抑制擴張政策,或在引導新興發展地區時賦予成長配額。
- 公共建設投資效益之衡量依據: 水電供應、瓦斯、污水下水道系統、大眾運輸等維生骨幹管線與基盤設施,均須依計畫人口總量進行管徑、容量及工程規模之工程設計,避免公共資源過早閒置或供應不足。
二、計畫人口在都市土地使用計畫之作用
第 三 題25 分
獎勵私部門參與,為大型公共設施開發建設的重要手段。近年臺灣依據相關法規已有若干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採取公私部門「聯合開發」方式建設營運。試分析聯合開發的空間關係類型及聯合開發的優點與問題,若能輔以臺灣適當案例說明尤佳。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TOD)」與「都市公共設施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之整合應用能力,重點落在臺灣大眾捷運系統之「土地開發」(實務與學理上常稱「聯合開發」,Joint Development)。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大眾捷運法》第 7 條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大眾捷運系統之健全發展,得辦理捷運系統土地開發。 (現行法規已陸續依司法院解釋及實務需求微調土地開發作業要點,但核心法源架構仍維持不變。)
- 制度本質: 屬於土地增額「價值擷取(Value Capture)」機制。政府透過提供容積獎勵、放寬土地使用管制,吸引民間地主與投資人參與;投資人負責出資興建,政府則取得部分樓地板以補貼捷運建設自償率,達成公私互利。
- 重要司法解釋背景: 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宣告當時《大眾捷運法》第 7 條第 4 項准用徵收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確立捷運土地開發不能以公權力強制徵收「非交通事業必要之毗鄰地」,促使聯合開發全面轉向以協議價購、地主自願參與為核心。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申論申述題,架構切入點如下:
- 空間關係類型:依捷運設施(車站、出入口、軌道、機廠)與民間開發建物在「結構力學」與「動線介面」上的整合程度,有系統地劃分為「結構共構型」、「相鄰分構型」及「人工平台覆蓋型」三類。
- 優點與問題:採取「利害關係人取向(政府端、地主與投資人端、公眾與環境端)」全面剖析,避免流於片面碎裂的條列。
- 臺灣本土案例:選取具高度代表性、正反經驗對比鮮明的指標案件(如「臺北捷運忠孝復興站」與「新店機廠美河市案」),具體呼應上述之空間類型、經濟成效與產權爭議。
解題技巧
- 破題精準:開門見山點出聯合開發之法理精神(TOD 與價值擷取),並點出《大眾捷運法》第 7 條。
- 空間分類具專業度:切忌只寫「站內」或「站外」,須使用都市設計與捷運工程標準用語(共構、分構、人工地盤/平台)。
- 優缺點層次化:分析優點時要扣緊「財務自償」與「土地使用效率」;分析問題時必須涵蓋「產權權配鑑價」、「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對土地取得的衝擊」以及「公共性流失」。
- 案例對照:一個正面成功案例(商業整合度高)、一個反思檢討案例(涉及爭議與司法訴訟),能大幅提升答案的深度與立體感。
【答案】
一、大眾捷運系統聯合開發之意涵與法源
捷運聯合開發係指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為促進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並落實土地增額之價值擷取(Value Capture),依《大眾捷運法》第 7 條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整合捷運設施與周邊土地,引進民間資金與土地資源進行立體複合開發之公私合作模式。
二、聯合開發之空間關係類型
依據捷運工程設施與建築本體在結構力學、垂直立體關係及動線整合程度之不同,聯合開發的空間關係可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 結構共構型(共構開發,Integrated Structurally):
- 空間特徵:捷運出入口、通風井、變電站或站體月台本身,與上方民間開發大樓(商業設施、辦公或住宅)共用同一基礎與結構承載系統。
- 空間關係:呈「垂直立體高度整合」。下層(地下層或地面層)為大眾運輸交通功能,中高層則為高密度的私部門商業或住宅空間。
- 相鄰分構型(連通/分構開發,Adjacent Structurally Separated):
第 四 題25 分
都市計畫經過審議核定之後,即發布實施。現代都市計畫為一循環推進的程序,依此概念,我國都市計畫法令設置有檢討修正都市計畫的相關規定,試加以說明並輔以適當案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現代都市規劃程序理論」與「我國《都市計畫法》檢討修正機制」的整合能力,涉及以下學理與法規要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規劃程序理論:現代都市計畫跳脫傳統「終極藍圖式」(End-state Blueprint)的靜態規劃,轉向「系統與理性規劃典範」(Rational-Comprehensive Planning Process)。規劃被視為一閉鎖且滾動推進的動態循環系統(Cybernetic Loop),包含「目標確立 現況調查與分析 計畫研擬 審議核定 發布實施 監測與評估 回饋檢討與修正」之循環生命週期。
- 法定檢討修正體系:
- 常態性定期檢討:《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辦理。
- 非常態性個案變更(迅行變更):《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遇有國防、重大災害、興辦重大設施或配合重大經濟建設等法定情事時,得隨時辦理迅行變更。
- 法規後續動態提醒:解題以 109 年當時有效法規為準;主管機關後續於民國 110 年微幅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但不影響本題之核心法制結構。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學理基礎 法制作業 實務案例」三段式申論題型,答題架構應緊扣題幹邏輯切入:
- 破題釋義(理論層面):闡述為何現代都市計畫具備「循環推進程序」特質。點出都市環境為動態演變系統,計畫發布實施非終點,必須透過持續的監測(Monitoring)、評估(Evaluation)與回饋(Feedback)修正計畫目標與手段。
- 法制剖析(法規層面):系統化梳理我國《都市計畫法》規範,區分「常態性定期機制(第 26 條通盤檢討)」與「應變性臨時機制(第 27 條個案變更)」,並補充審議程序與民眾參與,突顯法條完整度。
- 實務舉例(案例層面):分別針對「通盤檢討」與「迅行變更」各舉一具代表性之台灣實務案例,明確點出其背景、依據條款、修正焦點與實際效益,證實理論在制度上的落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各別選項。本題評分之關鍵構面分析如下:
- 未闡述循環程序理論(失分點):若直接背誦《都市計畫法》法條而忽略「循環推進」的規劃學理背景,會被評閱委員認定僅具法條記憶而缺乏理論素養。
- 僅寫第 26 條而遺漏第 27 條(偏廢失分):都市計畫的檢討機制包含「定期」與「非定期(個案)」兩大支柱,二者兼備方構成完整的動態調節系統。
- 案例空泛或未對應條文(缺乏說服力):舉例時若僅寫「某縣市有重測重劃」,未明確連結法規依據(如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專案、重大建設變更案),將無法展現案例與檢討法規之因果關聯。
解題技巧
- 掌握三段式架構黃金比例:理論內涵佔 25%、法定檢討規定佔 50%、案例實務佔 25%。條列分明,標題標註法條項款。
- 關鍵字精準植入:閱卷老師評閱時偏好抓取關鍵術語,如「閉鎖循環系統(Cybernetic loop)」、「監測與回饋(Monitoring & Feedback)」、「定期通盤檢討」、「迅行變更」、「公益性與必要性」。
- 避免混淆法規門檻:牢記《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之通盤檢討週期為「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通盤檢討一次」,非單一數字;第 27 條迅行變更則應正確引用第 1 項各款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