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四等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區域計劃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四等・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都市區域計劃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3 條,國土功能分區指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分之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

試說明在功能分區中劃設城鄉發展地區第 2 類-3 功能分區的劃設目的及劃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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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土計畫法》體系下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精神與實務規範。解題法源與上位計畫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國土計畫法》第 3 條與第 20 條:定義國土功能分區本質,並明定城鄉發展地區係基於都市發展與各項城鄉發展活動之需要劃設;其中第二類係供較低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或具有城鄉發展潛力之地區。
  2. 《全國國土計畫》(民國 110 年 4 月修正公告版)與《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手冊》:民國 110 年全國國土計畫修正案為對接《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10 輔導未登記工廠聚落合法化之政策,於「城鄉發展地區第 2 類」下正式增訂「第 2-3 類」(簡稱「城 2-3」)。 (現行法規提醒:現行《國土計畫法》功能分區圖公告期程雖持續配合中央政策與地方推動進度調整,惟城鄉發展地區第 2-3 類之定位、目的與劃設要要件仍依循前揭全國國土計畫及劃設作業手冊之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與上位計畫政策銜接」之典型申論題型。解題應採法制規範與空間規劃實務對照切入:

  1. 立論基礎:開門見山指出「城鄉發展地區第 2-3 類」係因應非都市土地既有違章工廠密集聚落,為兼顧「產業輔導」與「農地環境維護」而增設之特殊過渡轉型分類。
  2. 答題架構剖析:
  • 劃設目的:由「產業轉型合法化」、「公設與防救災機能建立」、「阻絕農地污染(外部性內部化)」及「落實成長管理」四個面向層層開展。
  • 劃設條件:對應作業手冊之技術指標,由「法定身分(公告群聚)」、「規模與密集度門檻(面積條件)」、「環境敏感排除(安全要件)」及「整體規劃可行性(配套要件)」四項標準逐一列出。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作答時不可泛論一般都市開發,必須緊扣該類別專為「未登記工廠(特定工廠)群聚地區」量身打造的專屬功能定位,將「目的」與「條件」分點條列,方能取得滿分評價。


解題技巧

  1. 防陷防混淆:
  • 切勿與「城鄉發展地區第 2-1 類」(已取得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及「城鄉發展地區第 2-2 類」(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或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混為一談。
  • 切勿誤答為原住民族土地(原民聚落屬於「城鄉發展地區第 3 類」或「農業發展地區第 4 類」)。
  1. 記憶關鍵口訣:
  • 劃設目的記「輔合法、顧安全、保農地、納管理」。
  • 劃設條件記「依工輔、達規模、避敏感、整規劃」。
  1. 高分得分點:關鍵法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10、群聚地區、面積門檻(原則 ≥5 公頃\ge 5\text{ 公頃})、留設隔離綠帶等專門用語必須精確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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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之法定地位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的一部分,因此其規劃之辦理程序應依《國土計畫法》第 3 章之規定辦理。

請論述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之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及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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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11 年命題當年的法規與作業規範為準。考點聚焦於《國土計畫法》體系下「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的法定定位、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及實質規劃內容。

  1. 法定地位與法源依據:依《國土計畫法》第 8 條及第 10 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為法定之空間計畫,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實質上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延伸或特定子計畫,其規劃程序遵循《國土計畫法》第 3 章規定(擬訂、公開展覽、公聽會、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核定與公告)。
  2. 作業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現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民國 110 至 111 年間頒布推動之《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手冊》(含規劃指引及綱要),明確規範計畫書之標準體系與應載明事項。
  3. 本質目標:為解決非都市土地長期缺乏空間規劃、公共設施不足、三生(生活、生產、生態)失衡及土地違規使用等問題,透過因地制宜之空間配置與土地使用管制,銜接上位國土計畫與下位實質建設。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規範導向與實質技術操作雙軌整合」切入:

  1. 破題連結法定程序:呼應題幹提及《國土計畫法》第 3 章規定,闡明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為縣市國土計畫專章或檢討變更案時,計畫書必須具備法律拘束力之標準格式。
  2. 層次分明展開內容:將計畫書拆解為「法定應載明事項」(計畫綱要架構)與「實質包含內容」(調研、三生空間布局、公共設施、因地制宜土地使用管制及實施計畫)兩大部分,符合國家考試閱卷評分要點。
  3. 結合國土空間實務:精準帶入「國土功能分區分類檢討」、「在地化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因地制宜土地使用管制建議)」及「跨部門建設計畫整合」等專業機制,展現專業答題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命題核心要求拆解為兩項子問:

  • 子問一:「應載明事項」:檢驗考生是否熟悉計畫書之法定章節架構(如計畫範圍、目標年期、基本調查、課題與定位、空間發展構想、管制配套、實施計畫等)。
  • 子問二:「包含哪些內容」:檢驗考生是否能具體申論實質規劃技術層面(涵蓋居住環境改善、公共設施配置、特色產業輔導、生態景觀維護與防災等),二者為「綱領架構」與「實質內涵」之互補關係。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計畫書架構可歸納為「景、位、生、設、管、推」六字訣:
  • 景(背景調研與課題分析)
  • 位(空間定位與整體願景)
  • 生(生活、生產、生態三生空間布局)
  • 設(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配套)
  • 管(因地制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建議)
  • 推(實施機制、部門計畫整合與推動時程)
  1. 審題陷阱:
  • 切忌寫成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應載明事項」(如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亦不可純粹抄錄「農村再生計畫」內容。
  • 務必提及「國土功能分區檢討」及「鄉村區因地制宜土地管制規則」,方能扣合國土計畫法之核心制度。

【答案】

一、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之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依《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及內政部頒布之作業規範,其計畫書架構應載明下列基本事項:

  1. 計畫範圍及規劃年期:明確界定規劃行政轄區、聚落範圍及規劃目標年期(原則上配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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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國土計畫法》創立使用許可制取代開發許可制,以解決與避免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使用計畫,請說明使用許可制的意涵、適用對象、辦理程序、審議機關及審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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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我國空間規劃體系由《區域計畫法》過渡至《國土計畫法》的核心制度變革——以「使用許可制」取代傳統非都市土地之「開發許可制」。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依據為《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至第 31 條(土地使用許可之申請、審議、負擔及管制規定)。(註:現行法規架構維持此一制度精神,後續訂定之相關授權子法如《國土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規則》亦以此為母法基石)。
  • 核心意旨:傳統《區域計畫法》下的「開發許可制」允許申請人透過個別基地申請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導致點狀零星開發、破壞計畫體系、架空上位指導。《國土計畫法》創立「使用許可制」,確立「功能分區不隨個別開發隨意變更」之原則,落實上位國土計畫與成長管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規與制度評析型」申論題,涵蓋五大明確問項(意涵、適用對象、辦理程序、審議機關、審議條件)。解題應採取**「系統性結構答題法」**:

  1. 破題對比:先點出「開發許可制」之流弊(零星變更、國土破碎)與「使用許可制」之創設初衷(落實空間計畫指導、總量管制),說明「意涵」。
  2. 法條邏輯展開:將後續四個子題依照行政法制邏輯精確對應:
  • 適用對象:對應《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規模與性質門檻、排除對象)。
  • 辦理程序:對應《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27 條(申請 →\rightarrow 民眾參與 →\rightarrow 審議 →\rightarrow 負擔履行 →\rightarrow 核發許可)。
  • 審議機關:對應《國土計畫法》第 25 條(原則由直轄市、縣(市)審議;重大、跨區、性質特殊由中央審議)。
  • 審議條件:對應《國土計畫法》第 26 條(環境容受力、上位計畫符合性、公共設施與財務能力等法定審酌原則)。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非選擇題。試題所列之五大子題即為閱卷評分指標,其內涵拆解如下:

  1. 使用許可制的意涵:不可僅寫定義,必須凸顯「相較於開發許可制」之進步性,強調「不可隨意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計畫引導發展」。
  2. 適用對象:精準寫出「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要件,並清楚排除都市計畫、國家公園及公部門主導之土地重劃。
  3. 辦理程序:需包含「公告展覽與公聽會」之民眾參與機制,以及「捐贈用地/繳交國土保育費」之開發負擔履行要件。
  4. 審議機關:不可只答「主管機關」,需精確指出「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限劃分與「國土計畫審議會」之角色。
  5. 審議條件:必須條列上位指導、環境承載、基礎設施、公共設施負擔及財務技術能力等客觀審酌要件。

解題技巧

  1. 觀念辨正(防踩陷阱):
  • 陷阱:誤以為使用許可也是「變更分區」。
  • 正解:在《國土計畫法》下,國土功能分區具有法定嚴肅性,非經每 5 年或 10 年之通盤檢討不可任意變更;使用許可僅是「在該分區容許範圍內,取得特定規模或性質之實質開發權利」,並未更動功能分區底圖。
  1. 作答分標原則:
  • 題目問五個重點,試卷版面即開出五大主標題(一、意涵;二、適用對象;三、辦理程序;四、審議機關;五、審議條件),使閱卷委員能在 10 秒內對照評分標準給出高分。

【答案】

一、使用許可制之意涵

  1. 革除「開發許可制」之弊病: 過去依《區域計畫法》實施之「開發許可制」,允許民間開發者透過個案開發,將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申請變更為丙種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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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近幾年臺灣產業蓬勃發展,各種產業用地需求仍屬殷切。為加速推動都市地區及非都市地區之工業區立體化廠房發展,行政院提出「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以符合產業期待,促進改善投資環境,兼顧環保與經濟發展。

試說明此方案的適用原則及範圍,並說明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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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當前重大產業空間政策——行政院**「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之法規內涵與政策架構的掌握程度。

本題涉及之核心法令與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政策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歷經民國 107 年核定、108 年擴大適用至地方政府主管園區、109 年進一步擴大至非都市土地工業區)。
  2. 法制化依據:
  • 都市計畫地區:落實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4 條之 1,以及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各直轄市之都市計畫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
  • 非都市土地:落實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之 1 及相關審查作業要點。

法規變動提醒:現行法已針對工業區立體化後續營運查核、回饋金運用與申請期限進行部分滾動式修正,但解題核心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基準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法規型申論題,審題與作答切入點如下:

  1. 體系化展開:依題目所問的兩大核心主軸——「適用原則及範圍」與「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採層次分明之大小標題作答。
  2. 明確區分空間體系:適用範圍須嚴謹劃分為「都市計畫範圍內」與「非都市土地範圍內」兩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體系,並列出關鍵門檻(如都市計畫工業區之基準容積率限制)。
  3. 精準列出量化數據:容積獎勵項目之計算基準為「基準容積」,作答時須精確寫出各項目百分比(15%15\%、5%5\%、30%30\%)及合計上限(50%50\% 或基準容積之 1.51.5 倍)。

選項分析(申論試題評分指標剖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考官評閱之關鍵要素與內涵剖析如下:

  • 要素一:適用原則(政策核心目標)
  • 核心重點在於說明「為何立體化」及「如何管制」。方案並非無條件放寬容積,而是立基於「滿足產業缺地需求、避免農地違章工廠蔓延、促進產業升級轉型、落實綠能永續與公共利益回饋」等原則,並設有總量管控與防弊機制。
  • 要素二:適用範圍(空間管制界線)
  • 都市地區:包含中央(經濟部、國科會)及地方政府開發之工業區/科學園區,以及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或「產業專用區」,且明定基準容積率在 240%240\% 以下者為限。
  • 非都市地區:早期依原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且基準容積率在 210%210\% 以下者。
  • 要素三: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實質誘因結構)
  • 「新增投資」:上限為基準容積之 15%15\%(每公頃投資額達新臺幣 4.5 億元者)。
  • 「能源管理」:上限為基準容積之 5%5\%(含 ISO 50001 能源管理系統認證與屋頂型太陽光電設置)。
  • 「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上限為基準容積之 30%30\%。
  • 「總額管制」:獎勵容積合計不得超過各該基地基準容積之 50%50\%(即總容積以基準容積之 150%150\% 為限)。

解題技巧

  1. 容積加總公式速記: 總獎勵額度上限=新增投資(15%)+能源管理(5%)+捐贈空間/回饋金(30%)=50%\text{總獎勵額度上限} = \text{新增投資}(15\%) + \text{能源管理}(5\%) + \text{捐贈空間/回饋金}(30\%) = 50\% 法定容積總上限為: 允許總容積≤基準容積×(1+50%)=基準容積×1.5\text{允許總容積} \le \text{基準容積} \times (1 + 50\%) = \text{基準容積} \times 1.5
  2. 審查門檻防錯提醒:
  • 容積獎勵一律以**「基準容積」**(各使用分區依法公告之原始容積率)為計算基數,切勿寫成「法定容積加計獎勵後之實設容積」。
  • 都市計畫工業區的適用門檻為基準容積率 ≤240%\le 240\%;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之基準容積率為 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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