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四等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四等・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民國 114 年國土計畫依法將全面實施,請繪製示意圖呈現國土計畫、區域計畫以及都市計畫在 114 年前後之轉變(15 分),並說明國土計畫法有別於區域計畫法之特殊立法重點(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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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註:現行國土功能分區圖原定施行期程雖於實務引發修法討論,但歷年典試標準皆以法定公布之法條架構為評分準則。)

本題涉及台灣空間規劃體系的重大歷史變革,核心考點包括:

  1. 空間計畫法規位階與體系轉型:
  • 《區域計畫法》(傳統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與編定管制)。
  • 《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管制)。
  • 《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第 2 項(區域計畫法落幕條款)與第 8 條、第 15 條(空間上位指導原則)。
  1. 法定轉型時程節點:
  • 民國 107 年 4 月 30 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 民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 依法於民國 114 年 4 月 30 日前公告「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屆時《區域計畫法》正式不再適用,全面進入國土計畫雙層級體系。
  1. 兩法制度性差異:包含陸海統籌、成長管理導向、使用許可機制、民眾參與及公民訴訟、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以及加重違規罰則等制度性變革。

解題方法

  1. 子題一(示意圖與體系轉變):
  • 切入點:採「時間維度(114 年前後)」對照「空間計畫法規架構(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進行橫向與縱向對比。
  • 繪圖構想:繪製結構化的轉換架構圖,清楚標明「114 年前為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三軌並存」;「114 年後區域計畫落幕,改由全國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統籌,將都市計畫納入城鄉發展地區,並以四大功能分區取代原非都市土地 11 種分區及 19 種編定」。
  • 文字輔助:條列說明法源依據、管轄位階變動、非都市土地管制的斷代。
  1. 子題二(特殊立法重點):
  • 切入點:從傳統《區域計畫法》的實務弊端(如:追認現況、農地破碎、無海域管制、裁罰過輕)出發,精準對應《國土計畫法》所創設之特殊法制(如:陸海整合、計畫引導開發、公民訴訟、國土基金、高額罰則等)。
  • 法條精確化:引用具體條號(如第 2 條、第 8 條、第 20 條、第 34 條、第 44 條、第 45 條),展現科班實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評分著重於:

  1. 架構圖清晰度與專業符號表達(占子題一評分關鍵)。
  2. 體系銜接邏輯(特別是都市計畫之定位與區域計畫之落幕)。
  3. 立法重點之深度對比(非泛泛而談,須精準對照《區域計畫法》缺失)。

解題技巧

  1. 繪圖技巧:版面分配務必以方框圖搭配箭號呈現「前(三軌並存)」與「後(一體統籌)」之對比,標明關鍵法條(《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
  2. 常見陷阱:
  • 陷阱 1:誤以為都市計畫在 114 年後會消失或被廢止。事實上,《都市計畫法》依然存在且獨立運作,但都市計畫區被劃入國土計畫之「城鄉發展地區」(或其他功能分區),且其內容必須符合國土計畫之指導。
  • 陷阱 2:忽略海域管制。傳統區域計畫僅管陸域,國土計畫首度將管轄延伸至海域,這是評分表上的重要給分點。

【答案】

一、國土計畫、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於 114 年前後之轉變示意圖及說明

(一)體系轉變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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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變更的類型有幾種?(10 分)請說明不同變更啟動的時機與法條依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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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都市計畫之變更機制,核心在於掌握都市計畫「法安定性(計畫穩定性)原則」與「情事變更原則」間之調和。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原則上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例外在符合法定事由與程序下,始得啟動變更。 涉及法條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內容亦同):

  1.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定期通盤檢討變更。
  2.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主管機關主動迅行變更(個案變更)。
  3.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迅行變更。
  4. 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土地權利關係人自擬或申請變更細部計畫。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為 25 分(第一小題類型 10 分、第二小題時機與法條 15 分),切入重點如下:

  1. 第一小題(類型判斷):切入點採學理與實務通說之「兩大範疇(定期變更與不定期個案變更)」體系化展開,並具體歸納為法定四大實務變更類型,兼顧宏觀架構與具體法規層次。
  2. 第二小題(時機與依據):採「法條依據 →\rightarrow 發動主體 →\rightarrow 啟動時機與法定要件」三要素對照鋪陳,精準援引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第 27 條之 1 及第 24 條,使評分委員一目了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型,故無各選項之正誤分析。


解題技巧

  1. 體系記憶口訣:「一原則、一檢討、二迅行、一自擬」。
  • 一原則:計畫發布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法安定性)。
  • 一檢討:§26 定期通盤檢討。
  • 二迅行:§27 主管機關迅行變更、§27-1 私人重大建設申請迅行變更。
  • 一自擬:§24 土地權利關係人自擬或申請變更細部計畫。
  1. 常見答題陷阱:
  • 陷阱一:誤以為都市計畫變更只有「通盤檢討」與「個案變更(§27)」兩種,漏列民眾依 §24(自擬/變更細部計畫)及 §27-1(申請迅行變更)之管道。
  • 陷阱二:漏寫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的「法定四款迅行變更事由」(國防經濟、避免災害、重大設施、重大公共設施),此為 15 分子題之核心給分點。
  • 陷阱三:混淆層級。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民間申請變更之客體僅限於「細部計畫」,不可申請變更「主要計畫」。

【答案】

壹、都市計畫變更之類型(10 分)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本於計畫之穩定性與法安定性原則,以「不得隨時任意變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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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當透過計畫及土地管制工具促進依計畫開發利用,請列舉出三種依都市計畫法、平均地權條例或土地法等之規劃,促進土地有效率開發使用之規劃管制工具,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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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都市計畫與土地法制中「促進土地依計畫實質開發與高效率利用」之規劃及管制工具的整合掌握能力。 涉及之核心法規包括《都市計畫法》、《平均地權條例》與《土地法》(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傳統土地使用管制多偏向「消極限制」(如建蔽率上限、禁止特定使用類別),易導致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零碎、缺乏公共設施、公共設施保留地產權受限或基於囤地預期心理而怠於開發。為此,法制上設計了結合「經濟誘因」、「市場重組」與「公權力督促」之積極型規劃管制工具,主要涵蓋三大向度:

  1. 發展權重分配與誘因工具:《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容積移轉」與第 39 條授權之「容積獎勵」。
  2. 消極怠工制裁與督促工具:《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及《土地法》第 87 條「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加徵空地稅/照價收買)」。
  3. 地籍重整與空間整體開發工具:《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及《都市計畫法》第 58 條「市地重劃」。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型,題幹明確要求「列舉出三種」並「說明之」,且法源範圍包含《都市計畫法》、《平均地權條例》或《土地法》。

高分答題策略切入點如下:

  1. 多元面向取樣:切忌列舉三個性質過於單一的工具(例如同時列出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農地重劃)。應分別自「發展權調配誘因」(市場機制)、「強制性行政制裁」(公權力監督)及「地籍與公共設施整體整頓」(產權重整)三個相異層面各提一項工具,展現跨法規綜整實力。
  2. 規格化論述結構:針對所選之每一種工具,一律採用「法源依據 →\rightarrow 管制機制與運作方式 →\rightarrow 促進有效率開發使用之效益」三段式論述,直扣題旨核心。

選項分析(工具選取與替代工具評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現成選項。以下針對作答時之工具選取策略進行利弊評析:

  1. 推薦入答的三大最佳工具組合:
  • 工具一: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機制(《都市計畫法》)
  • 入選理由:最具代表性的發展權(Development Rights)誘因管制工具。藉由放寬基準容積,一方面活化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歷史建築之受限資產,另一方面導引高密度有效率發展至適宜容受之開發基地。
  • 工具二: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與空地稅/照價收買(《平均地權條例》/《土地法》)
  • 入選理由:典型直接遏止地主囤地炒作之負向管制工具。藉由提高持有成本或公權力徵收威脅,迫使市區精華閒置土地進入開發市場。
  • 工具三:市地重劃(《平均地權條例》/《都市計畫法》)
  • 入選理由:解決地籍畸零不整、公共設施缺乏之根本性整體開發工具。以公私協力方式讓細碎土地合併重分配,大幅提升土地利用率與可建築性。
  1. 替代工具之評析(亦屬合規,但作答上各有優劣):
  • 區段徵收(《土地法》第 208 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53 條):雖亦為重要整體開發工具,但涉及全面剝奪原所有權人土地產權,實務與學理上公益性與必要性爭議較大,論述重心偏向徵收行政,不如市地重劃貼近「公私互惠、土地權益交換」之規劃管制精神。
  • 自擬細部計畫之開發許可制(《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賦予民間彈性規劃提案權,亦能促進開發,惟主要偏向程序機制,其核心誘因本質仍繫於土地使用強度與分區變更之利益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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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何謂「更新地區」?何謂「實施者」?(10 分)請說明更新地區的優先劃定情形、迅行劃定情形以及策略性更新地區劃定情形(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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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11 年命題當時有效之《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為依據(現行法雖於民國 113 年修正第 65 條放寬原建築容積認定標準,但本題所涉之第 3 條、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8 條要件均維持一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本題核心聚焦於都市更新的「主體(實施者)」、「客體地域(更新地區)」以及公權力主導劃定之「三種更新地區法定態樣」:

  1. 名詞定義:
  • 「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 「實施者」:《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6 款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1. 法定劃定情形:
  • 「優先劃定」:《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具備建物窳陋、防災公安、公衛不良或機能衰退等要件)。
  • 「迅行劃定」:《都市更新條例》第 7 條(重大天災事故、結構急迫危險、重大建設或文資公共利益,享程序簡化效益)。
  • 「策略性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具交通樞紐、水岸港灣、高危建築群聚特性,中央具備指示或逕為劃定權限,並享有高度容積誘因)。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體系歸納型申論題,配分為 25 分(10 分 + 15 分),解題應採「層次化標題」與「法條精準引述」法:

  1. 第一子題(10 分):
  • 採「法源條號 →\rightarrow 法定定義 →\rightarrow 實務要件延伸」切入。
  • 解答「實施者」時,除了寫出條例第 3 條定義外,必須主動寫出《施行細則》第 2 條「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之要件,完整扣合題旨要求之「依施行細則規定」。
  1. 第二子題(15 分):
  • 平均分配篇幅(各佔 5 分),依序就「優先劃定」、「迅行劃定」及「策略性更新地區劃定」展開。
  • 每項劃定情形均列出「發動機關」、「適用要件/情形」及「特別程序或法制效益(如免公展、容積放寬)」,展現高於一般考生的法規廣度與整合能力。

選項分析(子題深度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各子題作答爭點與答題關鍵剖析如下:

  1. 子題一:「更新地區」與「實施者」之界定(10 分):
  • 更新地區評析:切忌僅寫出「實施都市更新的地方」。必須精確指出其為主管機關依第 5 條至第 9 條劃定或變更之法定範圍,並補充其作為都市更新計畫指導、同意門檻降低及享有容積獎勵之法定客體地位。
  • 實施者評析:必須完整列舉法定四種主體(政府機關/構、專責法人機構、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特別注意題目明示「依施行細則規定」,漏答施行細則第 2 條(事業機構限股份有限公司)將導致失分。
  1. 子題二:三類劃定情形之比較與論述(15 分):
  • 優先劃定(第 6 條)評析:重點在於主管機關「應優先劃定」的法定情事,需精確掌握 6 款法定要件(窳陋公安、交通傾頹、耐震不足、公共衛生、機能衰退、準用迅行要件)。
  • 迅行劃定(第 7 條)評析:重點在於「迅行」的急迫性與公共利益(重大災變、結構重大安全威脅、重大建設、文資公益)。關鍵得分點為補充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因重大災變或結構危險劃定者,得「免辦理公開展覽及審議」,都市更新計畫得「簡化審議程序」。
  • 策略性更新地區(第 8 條)評析:需精準回答「重要交通場站周邊」、「水岸港灣周邊」及「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不足建物集中地區」。得分亮點為指出中央主管機關擁有「指示權」與「逕為劃定權」,以及其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中可爭取達基準容積 2 倍之誘因。

解題技巧

  1. 架構對稱化:答題結構保持一致,每一大項皆以「法源依據 →\rightarrow 劃定要件 →\rightarrow 行政程序/法律效果」排列,閱卷老師能一眼掃到得分關鍵字。
  2. 關鍵字記憶口訣:
  • 優先劃定(第 6 條):記「陋(窳陋)、通(交通)、震(耐震)、衛(衛生)、衰(機能衰退)、迅(迅行事由)」。
  • 迅行劃定(第 7 條):記「災(重大災損)、坍(碰撞坍塌)、拆(逾期未拆)、建(重大建設)、益(文化公益)」。
  • 策略性劃定(第 8 條):記「站(重要交通場站)、岸(水岸港灣)、危(危樓集中)、央(中央指示逕為)」。
  1. 避開常見陷阱:
  • 迅行劃定並非「所有款項」都能免公展免審議,法條明定僅第 1 款至第 3 款(天災受損、建物坍塌之虞、限期未改善者)得免公開展覽及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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