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地方特考・五等・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依法得獨立編列年度概算之中央政府機關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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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獨立編列概算機關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93 條規定:「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因此,獨立編列的是司法院的「司法概算」;行政院可以加註意見,但應將概算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解題方法

看到「依法得獨立編列年度概算」,可直接對照《預算法》第 93 條,確認法條所列機關,再逐一比對選項。法條明文指定司法院,因此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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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預算分類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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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定的預算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預算分為:

  1. 總預算
  2. 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
  3. 附屬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

判斷時須同時注意兩種預算體系: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兩者各自都包含本預算及其分預算。

解題方法

依《預算法》的分類逐項核對選項。分類項目必須完整列出總預算、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少列任何一項,或未說明分預算的歸屬,均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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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預算應設預備金,有關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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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2 條的預備金制度:預算應設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並規範其編列方式、動支限制及送立法院備查的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相關規定未有影響答案的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直接逐項比對《預算法》第 22 條:

  • 第一預備金設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 百分之一。
  • 第二預備金設於總預算,數額依財政情況決定。
  •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的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除外。
  • 每筆動支預備金超過 五千萬元,應先送立法院備查;因緊急災害動支者除外。

因此,依官方答案,正確選項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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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及擬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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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二章「預算之籌劃及擬編」的規定,重點在辨別行政院籌編預算的職責、預算案提出時程,以及各類預算應送達的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預算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判斷時特別留意兩類常見陷阱:把「施政方針」和「總預算案」的期限混淆,以及把預算應送達的「主管機關」誤寫成「中央主計機關」。

選項分析

  • (A) 正確。《預算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院應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以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的報告;報告內容應於政府網站公開。選項所述與法條相符。

  • (B) 錯誤。《預算法》第三十條規定,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的是「下年度施政方針」,不是下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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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預算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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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有關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審議程序、議決與公布期限,以及未能如期完成審議時的預算執行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預算法》第 48 條、第 51 條及第 54 條:第 48 條規定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應由哪些官員列席;第 51 條規定議決、公布期限及秘密預算的處理;第 54 條規定逾期未完成審議時的預算執行方式。選項 A 的關鍵在於列席官員職稱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預算法》第 48 條規定,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經過。選項將「財政部長」誤寫為「審計長」,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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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預算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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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的預算執行規定,包括重大工程預算重行審查、歲出用途別科目流用、國有財產及股票出售價格,以及歲入超收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預算法》第 59、60、63、67 條的規定。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應重行審查」改成「應繼續保留」,或把「不得」誤寫為「得」。

選項分析

  • (A) 錯誤。《預算法》第 67 條規定,各機關重大工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不是繼續保留。超過四年未動用,不代表預算自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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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之情事,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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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特別預算的編列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行政院因下列情事,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1.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 重大災變。
  4.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重大選舉」並未列為法定事由。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逐一對照《預算法》第 83 條列出的特別預算事由。選項若與法條內容相符,即為可提出特別預算的情事;若自行加入法條未列的事由,即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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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各機關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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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70 條各機關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的法定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這三種情形是:

  1. 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
  2. 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
  3.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

題目要找的是不屬於這三種法定情形的選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預算法》第 70 條的三款事由。前三個選項分別對應條文列出的三種情形;選項 D 所述「獲得立法委員支持」並非條文所列動支要件,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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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立法院審議審計部 109 年度預算案並要求對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係財政部及公、民營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籌設公司)2014 年成立臺灣行動支付公司之「臺灣 Pay」行動支付工具進行專案查核,審計機關依法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提供報告,係因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行動支付公司符合下列何項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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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者的查核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審計機關得派員實地調查其預算及對待給付的運用情形,並得要求提出報告。

題幹指出,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由財政部及公、民營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籌設,且與臺灣行動支付公司推動「臺灣 Pay」行動支付工具。判斷關鍵是兩家公司所涉身分,是否符合接受國家投資或合作的查核對象。

解題方法

依題幹中的「財政部及公、民營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籌設」判斷,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接受國家投資、共同出資的性質;題目所述查核的是相關預算及對待給付的運用狀況,對應《審計法》所列「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者」的查核對象,因此選(B)。

「要求對臺灣 Pay 進行專案查核」是立法院提出的查核要求;選項判斷仍須回到法定查核對象的身分,不能只因公司名稱或其業務內容推定為預算執行機關、公共工程承攬人或受託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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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對會計事項為詳確之會計,下列何者非屬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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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稱的「會計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會計法》第 2 條,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對會計事項作詳確記錄、報告及考核。會計事項包括:

  1. 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2. 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
  3. 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4. 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及清償。
  5. 財物之增減、保管及移轉。
  6. 其他與會計有關之事項。

因此,判斷重點是選項是否屬於上述會計事項的法定範圍。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會計法》第 2 條列舉的事項逐一比對。凡涉及預算執行、費用或成本計算,以及現金等資產的出納、保管或移轉者,均屬會計事項;機關治理、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則不是該條所列的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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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政府會計制度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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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關於會計制度設計、核定及中央總會計年度報告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當時的中央總會計制度為準。

《會計法》第 17 條規定會計制度設計應涵蓋的事項,並要求各會計制度不得牴觸相關法律;第 18 條則規定中央總會計制度的設計、核定機關及程序。中央總會計年度報告的內容,則依當時的中央總會計制度判斷。

解題方法

先用《會計法》第 18 條核對中央總會計制度由誰設計、核定;再以第 17 條檢視制度設計內容與不得牴觸的規定;最後依中央總會計制度確認年度報告涵蓋的資訊。題目已給定官方答案為 A,關鍵在於中央總會計制度的權責機關是「中央主計機關」,不是行政院本身。

選項分析

(A) 錯誤。《會計法》第 18 條規定,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設計時並應先與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民國 108 年的中央主計機關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因此不能寫成由「行政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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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兩大類,下列關於原始憑證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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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52 條的原始憑證種類,以及同條第二項對附屬書類的規定。原始憑證是證明會計事項經過、作為編製記帳憑證依據的憑證;第 52 條列舉其種類,並規定:「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第 52 條仍有上述附屬書類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與《會計法》第 52 條對照:屬於條文列舉的原始憑證種類,敘述即符合規定;若與條文直接相反,就是錯誤選項。尤其要留意第 52 條第二項對附屬書類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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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會計事務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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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三章「會計事務程序」,重點是會計憑證的編製、結帳前的整理紀錄,以及帳簿記載錯誤的更正方式。民國 108 年相關規定與本題所引法條相同;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財物事項的記帳憑證規定:法律要求「大宗財物」的增減、保管、移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並非所有財物一律如此;零星消費品、材料品的付出,還可以每月分類彙總造具記帳憑證。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關鍵用語是否符合《會計法》條文。尤其注意選項是否把法律限定的「大宗財物」擴大成「所有財物」,或把法定例外省略。

選項分析

  • (A) 正確。《會計法》第 58 條規定,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記帳憑證,不得記帳。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選項所述為該條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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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各機關或基金應辦理結帳或結算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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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64 條規定的結帳或結算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或基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1. 會計年度終了時。
  2. 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每次結算時。
  3. 發生非常事件者,於事件終了時。
  4. 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

機關首長異動不在此列。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與《會計法》第 64 條的法定事由。題目問「不包括」哪一項,因此選出未列入該條、也不會單獨觸發機關或基金結帳/結算義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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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內部審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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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的內部審核種類與範圍,以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對預算保留、原始憑證審核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會計法》第 95 條規定,內部審核分為事前審核及事後複核兩種;第 96 條所列範圍則包括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及工作審核。因此,審核「範圍」與審核「種類」要分開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描述的是內部審核的「範圍」、「種類」,還是具體的審核作業,再對照法條用語。選項 B 把「事中審核」列為一種法定種類,與《會計法》第 95 條只有兩種的規定不符;其餘選項均有法規依據。

選項分析

  • (A) 正確。《會計法》第 96 條規定,內部審核範圍包括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及工作審核。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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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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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會計檔案移交、主辦會計人員職掌、兼職限制及交代責任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文字。A、B、D均為法定義務或職掌的正確敘述;C把「不得兼營」寫成「得兼營」,與《會計法》規定相反,因此選C。

選項分析

(A) 正確。《會計法》第109條規定,各機關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的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的檔案管理人員保管。題目敘述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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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編製解釋表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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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會計報告及報告差額的處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會計法》第 29 條規定,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依對內、對外報告需要編製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並得使用統計與數理方法,進行分析、解釋或預測。
  • 第 31 條規定,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的報告有差額時,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 第 90 條規定,政府主計機關的會計總報告與相關主管機關報告有差額時,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解題方法

抓住差額發生的兩種情境,分辨法定負責者:

  1. 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的報告,與會計人員報告有差額:由會計人員加編。
  2. 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公庫等主管機關報告有差額: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比對各選項是否把負責者寫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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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中央政府決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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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6 條,並考決算中應收款、應付款與保留數準備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第 2 條: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 第 3 條:政府決算按其預算分為五種:總決算、單位決算、單位決算之分決算、附屬單位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 第 6 條:決算所用之機關單位及基金,依《預算法》之規定。
  • 第 7 條: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於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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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政府決算應編入之項目,不包括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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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所定政府決算應編列的內容,重點是辨認哪些項目屬於決算所要呈現的歲入、歲出或授權執行結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與政府決算的法定編列事項比對:歲入歲出及相關財務事項、上年度未及編入決算的收支,以及立法院授權未來承諾的執行結果,均屬決算應列項目;內部審核或內部稽核未改善的缺失則是內部控制與稽核管理事項,不是政府決算應編入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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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立法院要求審計部查核某部會以公帑收購大量農產品卻疑似被丟棄情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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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調查機關財物、財物損失責任,以及採購稽察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所述的法定權限、通報對象及責任要件。最容易辨別的關鍵在選項 B:機關經管財物發生損失時,依法應報請審計機關審核,不是報主計機關審核。

選項分析

  • (A) 正確。《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對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的管理、運用及相關事項,得調查之。因此,立法院要求查核公帑採購農產品的管理與處置,屬審計機關得調查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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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項非審計法規定之審計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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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所定審計職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審計法》第 2 條,審計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監督預算之執行。
  2.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3. 考核財務效能。
  4. 核定財務責任。
  5.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審計法》第 2 條列出的職權逐一比對。屬於法定審計職權的選項為正確敘述;未列於法定職權中的事項,則是題目所問的「非審計法規定之審計職權」。

選項分析

  • (A)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正確。 這是《審計法》第 2 條明定的審計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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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審計法規定審計部應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下列何者非審核報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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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4 條所定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的審核程序: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由審計部完成審核後,應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題目要辨別哪些是審核報告或其附冊,哪一項屬於不同性質的報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審計法》第 34 條規定,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第 69 條則規範審計機關對各機關績效的考核及改善建議。兩條規範的事項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報告性質:總決算審核報告及其附冊,屬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體系;特別決算也有其審核報告。專案審計報告則是針對特定事項辦理審計所形成的報告,並非《審計法》第 34 條所指的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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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該項評核應適用於下列何種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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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41 條及第 54 條所定的適用範圍。第 41 條規定,審計機關派員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應評核受查機關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的有效程度,據以決定審核的詳簡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54 條另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適用第 41 條至第 43 條等規定,因此第 41 條的內控評核要求也適用於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

解題方法

先由題幹辨認法條:關鍵語句「評核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審核之詳簡範圍」對應《審計法》第 41 條。接著確認適用範圍: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透過第 54 條明文準用第 41 條;財物審計則依本題官方答案列入適用範圍。因此三類審計工作均符合,選擇範圍最完整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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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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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4 條: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的效能。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審核重點包括:

  1.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原因。
  2.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3.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
  4. 歲入、歲出是否有不當或不經濟之情事。
  5. 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判斷關鍵在於分辨「審核政府總決算」與「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的法定事項。

解題方法

將選項逐一對照《決算法》第 24 條。若選項不是總決算審核事項,再確認是否屬於同法第 23 條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的效能項目。如此可辨別條文適用對象,而不只依選項內容是否像審計工作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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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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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95 條所定「預算事件之訴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

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本條列出四種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處理預算事件訴訟的人員,四者缺一不可。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直接依《預算法》第 95 條核對選項所列人員:只有同時列出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及檢察官的選項,才完整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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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後之結果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9 條所定的機關績效考核結果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時,應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並報告監察院;如因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應向各該機關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此外,審計機關發現影響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的潛在風險事項,得向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提出預警性意見。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非」,可將選項與《審計法》第 69 條列出的處理方式逐一比對:通知上級機關長官、報告監察院、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或預警性意見,均屬法定處理方式;「移送法院辦理」不在該條所列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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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審計機關近年擴大辦理專家學者諮詢、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建公共政策網路平臺徵詢公民團體或民眾對查核議題所規劃查核重點之意見,係依據下列哪一項規定辦理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諮詢或委託專業事項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17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

題幹所述的專家學者諮詢,以及向公民團體或民眾徵詢查核重點意見,都是藉由外部專業或意見協助審計工作,對應本條的諮詢規定。徵詢意見是題幹描述的實務作法;法條文字則明定諮詢或委託及其結果由原審計機關決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專家學者諮詢」及「徵詢公民團體或民眾意見」,再比對選項中涉及諮詢、委託專業協助的法條。選項 D 明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與題幹所述作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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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政府機關最多於多少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 條的「未來承諾之授權」。依民國 108 年法規,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的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因此,題目問的上限是四個會計年度。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題幹中的「未來承諾之授權」,對應《預算法》第 8 條,記住條文所定的期間為「未來四個會計年度」,即可選出符合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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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並應向下列何者報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9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支出者,應在預算書中列表說明;若對國庫有重大影響,並應向立法院報告。這項規定要求揭露政府未來可能承擔的支出,並使立法機關能掌握財政風險。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摘錄《預算法》第 9 條的前半段,問重大影響國庫時應向哪個機關報告。掌握條文中的「向立法院報告」,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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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政府歲入、歲出之年度劃分,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14 條及第 15 條的政府歲入、歲出年度劃分。判斷時依序看科目是否明定所屬時期;若未明定,再看有無繳納期限或支付期限;兩者都沒有時,才依收取權利或支付義務發生日歸屬年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就本題所涉年度劃分規定而言,現行法仍採相同原則。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題目問的是「歲入」還是「歲出」,再配對相應的法定判斷標準:

  • 歲入:有明定所屬時期,依該時期;未明定時期但有繳納期限,依繳納期開始日;兩者都沒有,依收取權利發生日。
  • 歲出:有明定所屬時期,依該時期;未明定時期但有支付期限,依支付期開始日;兩者都沒有,依支付義務發生日。

因此,歲出在「未明定所屬時期及支付期限」時,應以支付義務發生日所屬年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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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立法院在審議其他特種基金時,以下列何者為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0 條,重點是分辨立法院審議不同類型特種基金預算時,分別以什麼內容為主。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營業基金的審議重點包括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建設事業;其他特種基金則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其他特種基金」,再對照《預算法》第 50 條的分類規定。法條直接指定此類基金的審議重點為基金運用計畫,因此選項中與法條用語相同者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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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經下列何項程序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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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定「第一預備金」的動支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預算法》第 22 條,第一預備金由各機關於年度預算執行時,因經費不足而有需要時,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費不足」及「第一預備金」。依《預算法》第 22 條核對程序順序:

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計機關備案\text{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longrightarrow \text{中央主計機關備案}

因此,題目要選的是「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計機關備案」,也就是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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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會計年度結束後,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多少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74 條,重點是轉入下年度的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在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幾日內完成報核及通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期限是 十日內。

解題方法

題幹所述程序與《預算法》第 74 條相符:第 72 條所稱轉入下年度的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並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辨識題幹法條後,直接依條文所定期限作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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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中央政府各機關 1212 月份會計報告,需於次年何時前分別送達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政府各機關 12 月份會計報告的編送期限。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適用的「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一般月份的會計月報於次月 15 日前送達;12 月份報告則須先完成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再依年度會計報告的特別期限辦理。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指定「中央政府」及「12 月份」,應套用年終報告的特別期限,而非一般月份「次月 15 日」的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 12 月份會計報告應於 次年 2 月 5 日前,分別送達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本題法源為「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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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中央政府各機關每年經收之歲入,包括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等各款,均應於何時繳庫?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政府各機關經收歲入的繳庫期限。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各機關經收的歲入,包括預算外收入及預算內超收,均應於當年度 12 月 31 日前繳庫,併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經收之歲入,包括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即可對應法規所定的年末繳庫期限。次年 1 月的日期容易與其他決算作業期限混淆;本題問的是「繳庫」,期限是當年度 12 月 31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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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之編造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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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9 條「機關或基金於年度內變更時,決算由誰編造」。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要先分清楚變更類型,再對照各款指定的編造機關。

第 9 條第 4 款規定:機關改組、變更致預算分立,或基金先合併而後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原機關或原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選項中的變更情形,以及「編造者」是否符合《決算法》第 9 條:

  • 改組或基金改變、管轄移轉:由改組後的機關或改變、移轉後的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
  • 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由更改後的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 數機關或數基金合併:合併前各機關或基金的決算,由合併後的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 基金先合併而後分立:未分立期間的決算,由原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因此,符合第四款規定的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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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管理特種財物機關,關於所管珍貴動產,應備索引、照相、圖樣及其他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等備查簿;關於所管不動產,應備地圖、圖樣等備查簿;其程式由各該政府之何種機關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50 條對管理特種財物機關備查簿的規定。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條文,管理機關須為所管珍貴動產備置索引、照片、圖樣及其他便於查對的暗記紀錄;所管不動產則須備置地圖、圖樣等備查簿。這些備查簿的程式(格式)由各該政府的主計機關訂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末句「其程式由各該政府之何種機關定之」,直接對照《會計法》第 50 條的明文:「其程式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定之。」題目問的是備查簿格式的訂定機關,答案為主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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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各種帳簿之首頁,應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並由下列何者簽名或蓋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72條對帳簿首頁的規定。首頁應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及啟用日期,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法條使用「及」,表示兩者都要辦理;「簽名或蓋章」則表示各人可擇一方式。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作答;會計法第72條現行規定亦為相同內容。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列出「首頁應標明」的欄位,可直接對照《會計法》第72條。關鍵在簽章主體是「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並非由其中一人擇一負責,因此選項須同時包含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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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之年限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83 條的會計憑證保存年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各種會計憑證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 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涉及債權、債務的憑證外,經該管上級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始得銷毀。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會計憑證」,再依《會計法》第 83 條找保存年限。判斷時要留意起算點是「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法定最低保存期間為二年,因此選項中符合者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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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應由下列何者核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的劃分權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會計法》第 14 條,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主計機關會同關係機關核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及「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這是《會計法》第 14 條規定的權責事項,核定方式不是由單一機關獨自決定,而是由主計機關會同關係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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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屬內部審核中有關事前審核著重之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所定內部審核的兩個階段。依民國 108 年法規,內部審核分為:

  • 事前審核:在事項入帳前辦理,著重收支之控制。
  • 事後複核:在事項入帳後辦理,著重憑證、帳表的複核,以及工作績效的查核。

因此,判斷關鍵是看各選項屬於「入帳前控制收支」,還是「入帳後複核、查核」。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事前審核著重之項目」,再套用上述分類:收支控制屬於事前審核;憑證複核、帳表複核及工作績效查核屬於事後複核。故選擇「收支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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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各機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下列何者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各機關大宗動產、不動產買賣契約的事前審核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會計法》第 99 條,各機關大宗動產及不動產的買賣契約,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否則不生效力。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及「不生效力」,辨認這是《會計法》對買賣契約效力所設的特別要件。法條明定負責審核並簽章者為「會計人員」,因此選項中應選法條所用的職稱。

選項分析

  • (A) 主計單位:錯誤。 主計單位是機關內的單位名稱,不是本條規定應於契約上事前審核簽章的法定職稱。
  • **(B) 主辦會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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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主辦會計人員、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需分別於多少日內交代清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會計人員職務交代期限的規定。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會計法》第 117 條及第 118 條:

  • 主辦會計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5 日內交代清楚。
  • 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2 日內交代清楚。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列職務,分別對照法條期限即可:主辦會計人員為 5 日,會計佐理人員為 2 日,故答案為「5 日;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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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下列何者處理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的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會計法》第 99 條,應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是「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此時不是由其中一方單獨裁處,也不是在上級機關的兩種職務中擇一處理;法條要求上級機關的主管長官與主辦會計人員共同處理,因此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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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項非屬審計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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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所定的審計職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審計機關的職權包括監督預算執行、審核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以及核定財務責任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為《審計法》列舉的審計職權,再找出不屬於審計職權的項目。關鍵在於區分「監督預算執行」與「監督決算之執行」:前者是法定職權,後者並非該法列舉的用語及職權。

選項分析

  • (A) 監督決算之執行:錯誤,為本題答案。《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監督的是「預算執行」,不是「決算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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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審計職權由下列何者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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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所定的審計職權行使主體。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審計法》第 2 條規定:「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之。」因此,行使審計職權的法定主體是審計機關。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審計職權由何者行使」,直接對應《審計法》第 2 條的規定。判斷時要區分「審計機關」與監察院、審計長、審計人員:前者是法定行使職權的機關;其餘則不是本條所指的行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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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多少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審查完竣案件發現詐偽證據時,審計機關得再行審查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27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發現詐偽之證據,得於 10 年內為再審查。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審查完竣案件」及「發現詐偽之證據」,對應《審計法》第 27 條,再依條文所定期限作答。期限為 10 年,因此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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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應會商下列何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變更時亦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1 條。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規定,各機關的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應先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始得核定施行;規章變更時也須遵循相同程序。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直接對應《審計法》第 31 條。條文指定會商的對象是該機關所屬管轄的審計機關,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該管主計機關:錯誤。​主計機關辦理主計及會計制度相關業務,但《審計法》第 31 條明定此處應會商的是該管審計機關。
  • **(B) 該管審計機關: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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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下列何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71 條的財務責任解除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這項規定是指機關人員因財務上行為依法應負的責任,須經審計機關審查並作成決定,才能解除;機關內部或其他機關不能逕自代替審計機關作成解除決定。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審計法》第 71 條,關鍵詞是「審查決定」。依條文明定的機關,判斷負責審查決定者為「審計機關」,因此選項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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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屬公營事業機關審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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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所定的公營事業審計事務,重點是分辨公營事業的財務與資產審計,和政府總決算、債務案件備查及賦稅徵收審計的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59 條規定,公營事業審計事務包括:審核預算執行、審核財務收支與決算、查核資產及負債、審核盈虧處理,以及其他依法應行審計事項。固定資產重估價的相關紀錄,屬於公營事業資產審計的範圍。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指的事務類型,再與《審計法》中的審計類別對照:

  • 公營事業:著重事業單位的預算、財務、決算及資產負債。
  • 政府總決算、單位決算:屬政府機關決算審計。
  • 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屬政府債務案件的審計監督。
  • 賦稅捐費徵收:屬審計機關對徵收機關的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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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