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地方特考・五等・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融資性收支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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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所稱的「融資性收支」。融資性收入包括債務舉借收入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收入;融資性支出包括債務償還支出。債務付息則屬歲出中的經常支出,不列為融資性支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屬於哪一類:

  • 舉借債務,是取得資金的融資性收入。
  • 償還債務本金,是清償融資所形成的負債,屬融資性支出。
  • 支付債務利息,是使用資金所付的成本,列為歲出,不屬融資性收支。
  •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是將以前年度的賸餘收入用於本年度,屬融資性收入。

因此,找出不屬融資性收支的項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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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營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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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第 4 條特種基金之分類標準與實務預算歸屬(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依《預算法》第 4 條規定,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分為六類:

  1. 營業基金:供營業循環運用者(如公營事業機構)。
  2. 債務基金:依法提撥或積存供償還公共債務之用者。
  3. 信託基金: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
  4. 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營業性之機構或作業者屬之。
  5. 特別收入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
  6. 資本計畫基金:國內外發行公債或借款,供重大建設者屬之。

在實務預算編製上,營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而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債務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則屬於「非營業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


解題方法

判斷各基金類型的關鍵切入點在於機構的營運性質與法源依據:

  1. 營業基金:主體為公營事業,採企業化經營,追求利潤或自負盈虧,其資金供「營業循環運用」。
  2. 非營業特種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若為提供公共服務且收入可抵付成本(經付出仍可收回)者屬「作業基金」;若有專款專用之特定財源(如徵收特定費用、保險費)以支應特定政策目的者,則屬「特別收入基金」。

選項分析

  • (A)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正確】: 臺灣電力公司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以產銷電力為目的,追求自負盈虧並採企業經營模式,符合《預算法》第 4 條第 1 款「供營業循環運用者」之定義,依法編列附屬單位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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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及實務情形,下列何者係屬中央政府唯一的資本計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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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規中政府基金的分類,以及「資本計畫基金」的概念。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政府基金實務,資本計畫基金是為特定資本建設或設施改建計畫設置的基金;題目問的是中央政府當時唯一的資本計畫基金。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列基金的主管層級與設置目的,再判斷何者符合中央政府資本計畫基金的定位。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係中央政府為國軍營舍及相關設施改建計畫設置,符合資本計畫基金的性質;其餘基金的名稱雖涉及建設或改建,但基金類型或政府層級不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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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及實務情形,下列有關總預算之名稱何者正確?

① 中央總預算 ② 中央政府總預算 ③ 某縣總預算 ④ 某縣政府總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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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中央及地方總預算名稱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預算法》第 3 條,政府每一會計年度的歲入、歲出及相關事項,應編入總預算;其名稱依政府層級區分:

  • 中央政府編列的總預算,名稱為「中央政府總預算」。
  • 縣(市)政府編列的總預算,實務上稱為「某縣(市)總預算」。

因此,判斷本題名稱時,應注意「中央政府」須完整列出;地方名稱則不加「政府」二字。

解題方法

先依政府層級配對正式名稱,再檢查選項中的名稱是否符合規定及實務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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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歲入、歲出預算,按何者分為經常門、資本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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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歲入、歲出預算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歲入、歲出預算按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與資本門;依此判斷,正確答案為 D。

經常門與資本門的區分,著眼於收支本身的性質,不是款項發生或入帳的時間。題目未涉及法條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詞「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再辨認這是預算收支的性質分類。分類標準為「收支性質」,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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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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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種類之法定定義」,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預算法》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依《預算法》第 16 條規定,政府預算分為下列五類:

  1. 總預算:政府依第 2 條或第 3 條所編定之預算(第 1 款)。
  2. 單位預算:在總預算中,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第 2 款)。
  3.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全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第 3 款)。
  4. 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第 4 款)。
  5.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中,依本法規定應單獨編列預算之特種基金,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第 5 款)。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條文字測驗題,切入關鍵在於辨別「特種基金編入總預算之範圍」:

  • 題幹明確指出「特種基金」且「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
  • 對照《預算法》第 16 條第 4 款之定義,直接鎖定為「附屬單位預算」。

在預算體系中,多數特種基金(如營業基金、作業基金等)具備自給自足或企業化營運特性,其龐大的本業收支不宜全額併入總預算虛增規模,因此僅將其「盈餘解庫」或「虧損彌補」等一部收支列入總預算,此種預算編製型態即稱為「附屬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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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收支安排之敘述,何者須在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時才能為之?

① 資本收支有賸餘時可充資本支出之用 ② 融資性收入可充經常支出之用 ③ 經常收支有賸餘時可充資本支出之用 ④ 資本收入可充經常支出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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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3 條的經常收支平衡原則,以及經常門、資本門與融資性收入的用途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預算法》第 23 條,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

記住這條限制的方向:特定收入不得拿來支付經常支出;相對地,經常收支有賸餘可充資本支出之用,不受「異常情形」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哪些敘述符合第 23 條的「異常情形例外」:

  • 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 經常支出:原則禁止,只有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時才能為之。
  • 經常收支賸餘 → 資本支出:可以,不必以異常情形為條件。
  • 資本收支賸餘 → 資本支出:用於資本支出,並非第 23 條所禁止的跨用途安排。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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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有關決定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何者非由中央主計機關送予行政院?

① 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② 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 ③ 下年度財政措施 ④ 國民幸福指數變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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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8 條所列「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以及各項資料應由哪個機關提供。判斷時要區分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與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的職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中央主計機關提供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的會計統計分析資料,以及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的建議。
  • 審計部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的有關資料,以及財務上增進效能、減少不經濟支出的建議。
  •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供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的建議、下年度財政措施及最大可能收入額度。
  • 「國民幸福指數變動趨勢」已於民國 105 年修正預算法第 28 條時刪除,故民國 107 年已不是法定參考資料。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非由中央主計機關送予行政院」,逐項比對資料的法定提供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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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行政院應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等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如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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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行政院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等報告的公開方式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預算法》第 29 條,行政院應編製相關報告,並將報告內容公布於政府網站。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法定的「公開方式」,應直接對照《預算法》第 29 條的規定。條文指定公布於政府網站,因此選擇與法定方式相符的選項,不需另行推論報告是否寄送或以紙本公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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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及實務情形,下列機關何者須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參考?

① 立法院 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④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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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預算法》第 33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應編製其主管歲入之概算,及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參考。」
  2. 預算法上機關層級之界定: 依《預算法》第 18 條第 1 款規定,主管機關指「中央政府各院、部、會、處、局、署或相當於各該機關者」。在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實務上,主管機關具有獨立的主管預算編審職責;而隸屬於各部會下的附屬機關,則屬於「單位預算機關」。
  3. 命題核心: 本題考點在於將《預算法》第 33 條的法定主體「主管機關」,與行政實務中的「機關層級」結合測驗——判斷題目所列四個機關中,何者在中央政府總預算體系中具有「主管機關」地位。

解題方法

  1. 第一步:鎖定法定權責主體 依《預算法》第 33 條規定,負責將機關單位歲出概算排列優先順序、送立法院審議參考的法定主體為「各主管機關」,非主管機關無此法定義務。

  2. 第二步:檢視題目所列各機關層級與實務地位

  • ① 立法院:屬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憲法機關),為中央五院之一,在中央政府總預算體系中為獨立編列主管預算的「主管機關」。
  • 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行政院直轄相當二級之中央行政機關,在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實務上為獨立編列與彙整主管預算的「主管機關」(主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預算)。
  • 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為財政部所屬三級機關,預算隸屬於「財政部主管」,在預算層級上屬於「單位預算機關」,並非主管機關。
  • ④ 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所屬三級機關,預算隸屬於「經濟部主管」,在預算層級上屬於「單位預算機關」,並非主管機關。(現行法已配合組織改造修正升格為「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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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事項何者係屬立法院審議營業基金預算時之主要重點?

① 預算盈虧 ② 業務計畫 ③ 資金運用 ④ 擬設定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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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0 條「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立法院審議營業基金預算時,主要審議重點包括: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建設事業。

因此,逐項判斷題目所列事項是否屬於法定審議重點即可。

解題方法

將題目四項與《預算法》第 50 條列出的審議重點比對:

  • ②「業務計畫」:法條明列。
  • ③「資金運用」:法條明列。
  • ①「預算盈虧」及 ④「擬設定之支出」:不在第 50 條列舉的營業基金審議重點中。

所以正確組合是②、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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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何者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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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分配預算核定程序的規定。各機關的預算經法定程序通過後,須依年度預算執行需要編製分配預算;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字「分配預算」與「核定」,依《預算法》的法定程序判斷核定機關。題目問的是分配預算由誰核定,不是預算由誰審議,也不是國庫收支或審計監督由誰負責,因此選中央主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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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法得出售之國有財產及股票,市價高於預算者,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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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依法出售國有財產及股票的處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法得出售之國有財產及股票,出售時若市價高於預算所列價格,應按市價出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市價高於預算」時應採用哪個價格,再依《預算法》的規定判斷。預算所列價格不是市價較高時的出售上限;市價高於預算,仍應依市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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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除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以外,其經費互相流用的規定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預算法相關條文內容相同,未修正)。 本題測驗「經費流用」(Budget Transfer)的法規規範與適用層級,核心在於辨別「預算法第 62 條」與「預算法第 63 條」規範對象之重大差異:

  1. 預算法第 62 條(高層級科目流用限制):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除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外,不得互相流用。
  2. 預算法第 63 條(低層級科目流用限制):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各計畫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之經費,除法定禁止情形外,得互相流用,但受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 20%20\%、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 30%30\%,且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等限制。

解題方法 審查本題題幹時,關鍵在於鎖定經費流用的「科目層級」:

  1. 題幹明確指出標的為「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
  2. 機關、政事與計畫科目代表預算案的核心施政藍圖與立法審議範疇,涉及預算審議權之核心,為防止行政部門任意變更施政重點,法律明定除「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外,一律嚴禁流用。
  3. 據此直接適用預算法第 62 條規定,其規範即為「不得互相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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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幾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7 條對重大工程投資計畫預算的重行審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超過四年」是指超過四年仍未動用相關預算;符合條件時,該預算應重新審查。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未動用預算」、「重行審查」,對應《預算法》第 67 條,即可判斷門檻為四年,選擇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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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依審計法規定得提出那類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機關對施政或營(事)業效能風險的預先提醒。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69 條規定,審計機關發現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有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促請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

「潛在風險」是尚未必然形成既成缺失或損失,但若未及時處理,可能影響施政或營運效能的情形;審計機關提出預警,是為促使機關及早注意並採取因應措施。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潛在風險事項」及「妥為因應」。這描述的是風險尚待防範時的事前提醒,對應《審計法》第 69 條的「預警性意見」,因此選擇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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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各種會計事務有幾種應辦理現金、票據、證券相關事宜之詳確會計?

① 公庫出納 ② 公務財物 ③ 財物經理 ④ 營業出納 ⑤ 特種財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3 條所列「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會計」的事項,並要從題目列出的會計事務中,辨認哪些涉及「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會計法》第 6 條規定,公庫出納是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 《會計法》第 7 條規定,營業出納是營業上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兩者都直接符合題目所問的現金、票據、證券相關事宜。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定義,找出事務內容明確包含「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者:

①公庫出納符合;④營業出納符合。 ②公務財物、③財物經理及⑤特種財物的定義重點在財產或財物管理,並非上述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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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審計法等規定,各機關固定資產重估價之有關資料,應先經審計機關何項程序,始得列帳?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及《審計法施行細則》中關於「固定資產重估價」之審計程序與列帳要件。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相同,未作修正):
  1. 《審計法》第 50 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固定資產之重估價,非依法令規定,不得為之。(第 1 項) 前項重估價之有關資料,應送審計機關核備。(第 2 項)」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

「各機關固定資產重估價之有關資料,應先經審計機關核備,始得列帳。」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文義題」。題目重點在於「固定資產重估價資料」送交審計機關處理的「法定行政程序類別」與「列帳前提」:

  1. 法規文義比對:《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明定,各機關辦理固定資產重估價,其重估價之有關資料「應先經審計機關核備,始得列帳」。
  2. 法律要件推導:固定資產重估價涉及資產價值與淨值變動,為防止機關隨意調整帳面價值以粉飾財務報表,法規採取「法定核備要件」,未經審計機關核備前,不得逕行轉入會計帳簿列帳。因此程序為「核備」。

選項分析

  • (A) 錯誤【核定】: 「核定」係指上級機關或主管審查機關對申報事項實質審查後,作成決定並發生法律效力之處分行為。固定資產重估價係由各機關依相關法令標準自行計算辦理,審計機關的角色並非實質核定該重估數額,法條明定之程序並非「核定」。
  • (B) 錯誤【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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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臺北市為何種會計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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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的政府會計組織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會計法》第 9 條,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各設一總會計;臺北市屬直轄市,因此臺北市的會計組織為總會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臺北市」這個地方政府層級,而非市政府內某一機關或單位的會計。再依《會計法》第 9 條對政府層級的分類判斷:直轄市各為一總會計,所以選總會計。

選項分析

  • (A) 總會計:正確。 臺北市是直轄市,依《會計法》第 9 條,其會計為一總會計。
  • (B) 單位會計:錯誤。 單位會計是政府所屬機關或特定單位的會計組織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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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那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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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會計基礎」的採用原則。依民國 107 年《會計法》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公庫出納會計則依其業務性質另有處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權責發生制係以收入、費用等權利義務的發生時點作為認列基礎,不以實際收付現金的時間為唯一判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例外語句「除公庫出納會計外」,再判斷其餘政府會計適用的制度。依《會計法》的政府會計基礎規定,例外以外的政府會計採權責發生制,因此選項中對應的是「權責發生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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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報表屬於靜態報告及動態報告各有幾種?

① 公債現額表 ② 票照憑證結存表 ③ 公債還本付息表 ④ 財物增減表 ⑤ 經費累計表 ⑥ 成本計算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會計法》為準。第 22 條依報告所表達的時間觀點分類:

  • 靜態報告:表示一定日期的財務狀況,重點在「某時點的結存或現額」。
  • 動態報告:表示一定期間內財務變動經過,重點在「期間內的收支、增減、計算或變動」。

第 23 條列有靜態及動態報告的報表名稱,依此分類題目所列六表即可。

解題方法

先看報表名稱所呈現的是「時點餘額」還是「期間變動」:

報表分類判斷依據
① 公債現額表靜態表示一定日期的公債現額
② 票照憑證結存表靜態表示一定日期的票照等憑證結存
③ 公債還本付息表動態表示期間內公債還本付息情形
④ 財物增減表動態表示期間內財物增減
⑤ 經費累計表動態列示期間內經費累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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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何種類別編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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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關於「單位會計之會計報告編造基礎與原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註:現行《會計法》該條文規範相同,未作修正)。

依《會計法》第 26 條規定:「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基金別編造之。」 政府會計的核心架構奠基於「基金會計」(Fund Accounting),政府的各項財務資源多具有法定的特定目的與限制條件。各公務機關在其經管之「單位會計」範圍內,可能同時處理多種不同性質的基金,因此其會計報告各表必須以「基金」為獨立主體分別編造,以確保財務責任與專款專用的遵循。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條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包含法條直接認定與學理推導:

  1. 法條直接對應:題目敘述「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何種類別編造之」,完全引自《會計法》第 26 條之法定文字,直接選取「基金別」。
  2. 學理層次區分:政府會計中的「基金」即為會計報告的「編製個體」。機關內部即使有不同處室、不同業務計畫或多種收支,在對外呈現完整會計報告時,都必須先依其隸屬的「基金」切分獨立結算與產製報表,故編造類別必然為「基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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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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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31 條,測驗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時,代理機關報告與政府會計人員報告發生差額,應由誰處理、如何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會計法》第 31 條規定:「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兩份報告發生差額時「如何處理」,直接依《會計法》第 31 條判斷:不是以其中一方報告為準,也不是取平均數,而是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說明差額情形。因此選項 (D) 符合法條明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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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特種序時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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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帳簿」依記帳方式所作的分類。序時帳簿是依交易發生的時間先後,逐筆記錄事項;特種序時帳簿則是專門按時間順序記錄某一特定類型交易的序時帳簿。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帳簿是否按日期逐筆登錄收付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帳簿性質:若帳簿逐日記錄現金收入與支出,便具有按交易發生先後記載的序時特性;其記錄範圍限定為現金收付,因此屬於「特種」序時帳簿。其他明細帳簿主要依會計科目或財物項目分類記載,不是特種序時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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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人員何者已在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則可免在記帳憑證上簽名或蓋章?

① 製票員 ② 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③ 業務主管人員 ④ 主辦會計人員 ⑤ 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⑥ 機關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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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7 條第 2 項:記帳憑證(傳票)原則上應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其中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5 款所列人員,若已在原始憑證上表示負責,傳票上得免再簽名或蓋章。解題關鍵是辨認這三款人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列舉及免簽章規定,未因後續修法而改變。

解題方法

先依《會計法》第 17 條第 2 項確認適用款次:

  • 第 1 款: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 第 2 款: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 第 5 款: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事項時的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題目所列人員中,符合者為②主辦經理事務人員、③業務主管人員、⑥機關長官,組合為 ②③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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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各種會計事務何者於結帳前辦理帳目整理時,應將其收支結入預算帳目?

① 普通公務 ② 公有營業 ③ 公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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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第四章「帳目整理及結帳」中,年度終了辦理帳目整理時「收支結入預算帳目」之法條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至現行法均未修正)。

  1. 法源依據: 《會計法》第 68 條明定:「會計年度終了或終了後,普通公務及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於結帳前辦理帳目整理時,應將其收支結入預算帳目。」
  2. 立法意旨: 政府會計採預算會計與財務會計配合運作之機制。普通公務機關與公有事業機關皆負有執行法定預算之責任,在會計年度終了辦理年度結帳前,必須整理當期帳目並將各項收支結入預算帳目,以精確核算歲入歲出(或業務收支)之預算執行實績、預算賸餘或短絀,作為編造決算書表之基礎。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文字記憶型選擇題,切入關鍵在於《會計法》第 68 條所規範的「主體範圍」:

  1. 對照法定會計事務種類: 依《會計法》第 3 條規定,會計事務分為「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事業」及「非常事件」四種,並無單獨稱為「公有營業」的會計事務類別。
  2. 比對結入預算帳目之主體: 《會計法》第 68 條明文列舉的主體僅有「普通公務」與「公有事業」兩者,未包含「特種公務」與「非常事件」,亦無「公有營業」此一項目。
  3. 逐項檢驗題意:
  • ① 普通公務:符合第 68 條規定。
  • ② 公有營業:非第 68 條列舉主體,亦非《會計法》之法定分類名稱。
  • ③ 公有事業:符合第 68 條規定。 故應選包含 ① 與 ③ 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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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會計報告、帳簿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如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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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會計報告、帳簿及憑證記載錯誤的更正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會計法》第 38 條,記載繕寫錯誤,若在當時發現,應「劃線註銷更正」;不得挖補、擦刮或塗滅。若錯誤在事後才發現,則應依規定另製傳票更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時間條件:「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這表示錯誤是在記載當下立即發現,適用《會計法》第 38 條所定的劃線註銷方式。因此選項中應找出「劃線註銷更正」。

劃線註銷時,應使原記載仍可辨認,並依規定更正、簽章;這樣既能保留原始記錄,也能看出更正痕跡,維持帳務資料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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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除總會計外,下列簿籍何者不得同時為活頁?

① 序時帳簿 ② 分類帳簿 ③ 備查簿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帳簿形式的限制。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會計法》第 76 條規定:「除總會計外,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不得同時並用活頁。」

序時帳簿依事項發生的時間先後記錄;分類帳簿依會計科目歸類記錄;備查簿則用於補充記錄或供查考。法條限制的是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不包括備查簿。

解題方法

先對照題目中的三種簿籍與法條用語:不得同時並用活頁的只有「序時帳簿」和「分類帳簿」。因此,①、②符合不得同時為活頁的限制;③備查簿不在限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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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有關會計報告、簿籍保存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 在附屬單位會計,至多保存十年。 ② 有關保存時間之起算日,係指總會計公布或令行之日。 ③ 在總會計,得在保存屆滿二十年後,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同意移交文獻機關保管。 ④ 所有會計報告均得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同意縮短保存期限為三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84條「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的保存年限、起算點、期滿處理方式,以及得縮短保存期限的報告種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會計法》第84條:

  •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算。
  • 總會計至少保存20年;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10年;分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5年。
  • 保存年限屆滿後,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其他所列會計則須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始得銷毀。
  • 只有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的保存期限,得縮短為3年。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主詞、保存年限與處理程序。尤其注意「保存期限屆滿後移交保管」與「縮短為三年」各有適用對象,不能把特定規定擴大成所有會計報告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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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著重收支控制之內部審核,應屬那一種內部審核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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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內部審核的實施分類與核心重點」,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規定與意旨仍維持一致):

  1. 實施時機與審核重點:
  • 依《會計法》第 97 條規定,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
  • 依《會計法》授權中央主計機關訂定之《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7 條規定:「事前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第 14 條規定:「事後複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1. 審核範圍之法定劃分:
  • 依《會計法》第 96 條規定,內部審核之範圍包含:
  • 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 財物審核:謂現金、憑證、證券、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處分之審核。
  • 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度及業務績效之審核。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為抓取法條關鍵字「著重收支控制」:

  1. 法規命令《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7 條開宗明義規定:「事前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事前審核之目的在於公款收支行為成立或支付之前,先行把關各項程序與預算額度,避免不合法或不合規定之支出發生,本質即為嚴密的「收支控制」。
  2. 對照各選項,僅「事前審核」完全契合法條針對「著重收支控制」的法意與文字定義。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會計法》第 96 條第 2 款,財物審核係指「現金、憑證、證券、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處分之審核」,核心在於公有財物與各類資產的實體安全性與合規管理,並非著重收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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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內部審核之實施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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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內部審核實施方式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會計法》第 97 條,內部審核「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方式」,並應規定分層負責、劃分辦理範圍。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兼採」二字即可判斷:內部審核並非只用一種方式,而是同時採行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因此選項須同時包含兩者。

選項分析

  • (A) 僅採書面審核:錯誤。 條文要求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不能省略實地抽查。
  • (B) 僅採實地抽查:錯誤。 條文同樣要求兼採書面審核,不能只做實地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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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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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2 條所定的第一預備金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預備金分為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第一預備金編列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一。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第一預備金的上限,是以「經常支出總額」為計算基礎,比例為「百分之一」。因此選擇經常支出及 1% 的選項。

若以符號表示:

第一預備金上限=經常支出總額×1%\text{第一預備金上限}=\text{經常支出總額}\time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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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某機關主辦會計在任病故,得由下列何者辦理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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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17 條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的特別規定。一般情形下,主辦會計人員應由後任接替後辦理交代;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交代責任仍由前任負責。題目要求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情形「在任病故」,再對照《會計法》第 117 條的例外規定:主辦會計人員病故時,交代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因此選項中應選擇職位最高的會計佐理人員。

選項分析

  • (A) 該機關新任主辦會計人員:錯誤。 新任主辦會計人員是後任,並非第 117 條指定可代辦交代的「最高級佐理人員」。
  • **(B) 該機關最高級會計佐理人員: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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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假設經濟部礦物局與地質調查所因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於年度中改隸環境資源部,並合併設立地礦署,則該兩機關在未合併前之決算,係由下列何者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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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政府組織改造或機關裁併時的決算編造責任歸屬與編造方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決算法》第 14 條(現行法規定亦同,未曾修正):

  1. 機關改組或管轄移轉:在未改組或移轉前之決算,由改組或移轉後之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2. 機關裁撤(無承受機關):由其直接上級機關代為編造。
  3. 年度中裁撤(有新設承受機關):年度中裁撤之機關,其未裁撤前之決算,由其新設立之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依預算與會計法理,機關一旦於年度中經裁併、改組,原機關之法人格與機關主體已消滅或變更,客觀上無法再行編造決算;但因原各機關在未裁併前均擁有獨立之法定預算與會計責任,為維持預算執行責任之完整性與可究責性,必須由承受業務之新機關「代為」辦理,且必須「分別」編造,不得將帳目相互混淆。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可依序透過以下三步驟進行法規涵攝與判斷:

  1. 確認機關異動型態: 經濟部「礦物局」與「地質調查所」因政府組織改造,於年度中合併設立「地礦署」並改隸環境資源部。此情境屬於機關裁併新設(組織改組)。
  2. 判斷決算代編主體: 依《決算法》第 14 條規定,不論從「機關改組由改組後之機關承受」或「年度中裁撤由新設立之機關承受」之角度,承受業務與會計責任之主體皆為新成立之「地礦署」,而非原主管機關(經濟部)或新主管機關(環境資源部)。
  3. 判斷決算編造程序與形式: 由於礦物局與地質調查所在合併前為兩個互受獨立預算監督之機關,合併前各自執行其法定預算,故新成立之地礦署代編決算時,必須「代為分別編造」兩機關未合併前之決算,以釐清各自之預算執行績效與財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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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決算,應注意之效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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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所定「審核各機關決算應注意之效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決算,應注意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等事項。題目問的是法條列舉的審核注意事項,不是判斷預算執行是否符合施政方針或收支是否平衡。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決算,應注意之效能」,再對照《審計法》關於決算審核的規定。選項 (A) 正是法條明列的「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正確。 這是《審計法》規定審核各機關決算時應注意的事項。審計機關藉此檢視實際收支與核定預算的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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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決算法等規定,審計部查核 106106 年度中央政府半年結算報告,其查核報告應於何時前提出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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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6 條規定的半年結算報告查核期限。中央政府各機關應編造半年結算報告,送審計部查核;審計部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查核報告提出於立法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所問是「106 年度中央政府半年結算報告」的查核報告提出期限。半年結算報告所屬年度為民國 106 年,該年度終了日為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依《決算法》第 26 條,以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為期限:

106 年 12 月 31 日+3 個月=107 年 3 月 31 日106\text{ 年 }12\text{ 月 }31\text{ 日}+3\text{ 個月} =107\text{ 年 }3\text{ 月 }31\text{ 日}

但本題官方答案指定為 106 年 9 月 30 日(D)。此答案係依半年結算報告的當年度提出時程判斷:半年結算報告於 106 年 6 月底結束,查核報告應於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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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決算法等規定,監察院對於審計部如剔除經濟部能源局某筆經費支出並經審定該機關經辦業務人員應負賠償責任,則其尚未執行之賠償收入,應移送下列何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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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7 條關於審計機關審定賠償責任後,尚未執行的賠償收入應移送何機關執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審定機關經辦人員應負賠償責任後,尚未執行的賠償收入,應移送財政部執行。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審計部已審定經辦業務人員應負賠償責任,現在問「尚未執行之賠償收入」的移送對象。依《決算法》第 27 條規定,這類案件由財政部接續執行,因此選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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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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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決算法》中關於「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法定審查範圍與民意監督職責。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決算法》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

依《決算法》第 28 條規定:

立法院審議總決算審核報告,應審查左列事項: 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 三、預算之執行是否確切,效率如何。 四、政策之實施是否適當,目的如何達成。 五、特別事件之審核或調查結果。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之重要事項。

立法院身為最高民意機關與立法監督機關,審議決算之重點在於總體財政收支控制、施政方針達成度及執行效能,而非個案行政違失的懲處追究。


解題方法

  1. 鎖定法條關鍵:題幹開宗明義「依決算法規定」,且標的為「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之事項」,直接連結至《決算法》第 28 條之六大審查款項。
  2. 選項逐一比對:比對各選項與法條內文關鍵字:
  • 預算之執行(第 3 款)
  • 政策之實施(第 4 款)
  • 特別事件之審核(第 5 款)
  1. 機關職權辨識排除:從權力分立與政府會計審計體系判斷,「應懲處事件之移送」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之追究,屬於審計機關本於審計職權調查處理之事項(如《審計法》第 17 條、第 20 條),並非立法院的法定審查事項。

選項分析

  • (A) 預算之執行:錯誤(屬於法定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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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有關審計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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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2條所列審計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的職權包括:

  1. 監督預算之執行。
  2. 核定收支命令。
  3. 審核財務收支。
  4. 審定決算。
  5.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6. 考核財務效能。
  7. 核定財務責任。

《審計法》第3條另規定,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審計法》第2條的法定職權。留意選項可能把條文中的關鍵動詞或受詞換掉:例如「預算之執行」與「預算之編製」不同,「財務責任」的法定動詞是「核定」,不是「審核」。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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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必要時,得知照那些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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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有關審計機關行使職權時請求協助的規定。依民國 107 年命題時適用的《審計法》第 14 條,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知照……協助」,直接對應《審計法》第 14 條的法定機關類別:司法機關、警憲機關。再比對選項,只有 (D) 符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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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有關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業務的審計結果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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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9 條「考核績效之報告及建議」,重點是分辨三種審計發現及其法定處理方式:績效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制度規章或設施缺失,以及影響施政或營(事)業效能的潛在風險。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審核各機關業務的審計結果之處理方式」,先將各選項的發現事項對照《審計法》第 69 條:

  • 考核績效如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並報告監察院。
  • 如因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向各該機關提出建議改善意見。
  • 發現影響施政或營(事)業效能的潛在風險:得向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提出預警性意見,妥為因應。

關鍵在於辨認選項有沒有把「建議改善意見」與「預警性意見」的適用情形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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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何種情況審計機關係以糾正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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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中審計機關對於預算執行、收支查核時之法定處理方式與職權動詞。考生必須精確掌握審計機關在各項查核情境下,究竟是「逕行糾正」、「通知主管機關糾正」、「通知補繳或退還」,抑或是「決定剔除、追繳或賠償」。(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條迄今無重大實質修正)

關鍵法條依據:

  • 《審計法》第 37 條第 2 項(分配預算之查核與糾正)
  • 《審計法》第 49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之查核)
  • 《審計法》第 43 條(收入與賦稅之查核)
  • 《審計法》第 20 條、第 23 條(支出違背預算之處理)

解題方法

國家考試五等《會計審計法規大意》常以「法條專屬動詞」作為命題焦點。解題時應精確比對「處置主體」與「處理手段」:

  1. 審計機關自行直接「糾正」:法條明定主詞為審計機關,動詞直接為「應糾正之」者,即《審計法》第 37 條查核「各機關分配預算,或修改及動支第一預備金之數額,發現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
  2. 審計機關「通知主管機關糾正」:非由審計機關直接糾正行政機關,而是要求其上級主管機關行使監督權糾正(如《審計法》第 49 條)。
  3. 審計機關「通知補繳/退還」或「決定剔除/追繳/賠償」:屬於實質給付調整或財務責任追究,非單純行政程序之「糾正」。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審計法》第 49 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者,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主管機關糾正之。」此情境審計機關之法定手段為「通知其主管機關糾正」,並非由審計機關直接以「糾正」方式為之。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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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審計法等規定,審計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何者須提經審計會議議決?

① 臺北市交通局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 ② 交通部聲請再審查案件之准駁 ③ 文化部逾期聲請覆議案件 ④ 內政部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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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案件由哪一層級審計機關處理,以及案件准駁是否須經審計會議議決。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審計機關對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的准駁,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在審計部由審計會議決議,在審計處(室)則由審核會議決議。

因此,判斷時要同時看兩件事:案件是否屬於所列的准駁案件,以及承辦機關是審計部還是審計處(室)。只有由審計部處理、且依法須經會議決議的案件,才須提經「審計會議」議決。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

  • 「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屬《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所列事項;再依機關層級,判斷由審計部或審計處(室)議決。
  • 「聲請再審查案件之准駁」也屬該條所列事項。
  • 「覆議」與「覆議逾期」須區分:逾期聲請覆議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並非對有效聲請覆議案件所為的准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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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何種制度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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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時,如何決定審核詳簡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審計法》第 39 條,審計機關應評核各機關內部控制之建立及執行的有效程度,據以決定審核的詳簡範圍。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就地辦理審計事務」、「評核其……有效程度」及「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這是在問審計機關評核哪一項制度,以判斷機關內部管理與控制是否可靠,進而調整審核深度。法條所指的制度是「內部控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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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審計法等規定,審計機關查核公有事業機關如期所送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若發現有錯誤,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① 通知查明 ② 通知更正 ③ 催告 ④ 通知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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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對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所送計畫、預算與相關表件的查核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審計機關查核公有事業機關所送的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如發現錯誤或不當,應通知「更正」或「重編」。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問的查核對象:公有事業機關按期送交的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再對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的處理動詞:「通知更正或重編」。因此,四個敘述中,②「通知更正」與④「通知重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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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審計法等規定,中央政府所屬各機關遇有財物或其他資產之毀損,且情節重大者,應由何機關報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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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內容均未修正,解題依據與結論完全一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公有財物或其他資產毀損、滅失時之​「責任審核與層報程序」,主要涉及以下法條規定:

  1. 《審計法》第 58 條(損失報核原則):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層轉報核機制):
  • 第 1 項:「各機關遇有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應即查明原因,檢同有關證件,報由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報審計機關審核。」
  • 第 2 項:「各主管機關遇有前項情事,應即查明原因,檢同有關證件,逕報審計機關審核。」

本題關鍵在於區分「主管機關」與「所屬各機關」在審計報核流程中的公文行政程序差異。


解題方法

  1. 鎖定受檢主體層級: 題幹明確指示主體為「中央政府所屬各機關」(即中央各部會所管轄之三級、四級機關或機構),而非主管機關(中央二級部會)本身。
  2. 母法與子法之配合適用: 《審計法》第 58 條雖概括規定「各機關……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但實務運作與行政層級陳報途徑係由《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範。依該細則第 1 項規定,所屬機關經管財物資產毀損時,並非由該機關「直接」向審計機關報送,而必須由「其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後,轉報審計機關審核。
  3. 題幹「情節重大」之法律意涵: 各機關經管財物若有毀損或損失,若屬情節重大者,排除內部授權查扣或簡化彙報之例外,嚴格落實由主管機關切實查明原因,並由​「其主管機關」​具名轉報該管審計機關審定解除財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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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等因故遺失,若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下列何種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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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各機關經管財物或其他資產遺失時的損害賠償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審計法》第 58 條規定,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因故遺失,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由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資產因故遺失」、「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這正是《審計法》第 58 條所規範的情形。依條文明定的責任人,應選「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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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由那個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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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委託辦理特殊技術事項的規定,重點是:專業事項可以委託,但審計結果仍由原委託的審計機關決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以及監視、鑑定等事項,並詢問委託辦理後由哪個機關決定結果。判斷關鍵在「委託」不等於「移轉審計決定權」:受託者提供專業協助或辦理事項,最終決定權仍在原委託機關。因此選擇「原委託之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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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之事業應行審計事務,其與審計法規定之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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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公私合營事業的審計依據及用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審計法》第 64 條,審計機關對公私合營事業執行審計事務,參照本法之規定。

「參照」表示依該法規定作為辦理依據,並視公私合營事業的性質與實際情形參考適用;它不等同於法律明文要求直接適用,也不等同於準用特定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詢問的是審計機關辦理公私合營事業審計時,與《審計法》規定的法定關係用語。此類題目宜直接掌握《審計法》第 64 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之事業,應行審計事務者,參照本法之規定。」

題幹與條文對象相同,依條文用語選「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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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何種報告於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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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條文未變更)。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法》中關於各機關編送會計報告與決算時之「法定附送報告」規定,涉及審計機關實施「效能審計(績效審計)」之法源依據。

  • 審計法第 35 條第 1 項:「各機關或各基金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其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其有業務或營業之機關,並應附送業務或營業報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法規用語辨析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審計法》第 35 條對公務機關送審報告之法定要件:

  1. 審計功能導向:現代政府審計除著重「合法性審計(合規性)」外,高度重視「效能審計(衡平性、經濟性、效率性與效能性)」。因此,機關在陳報計畫與預算的執行成敗時,必須具體呈現施政成效與產出指標,故法律明定為「績效報告」。
  2. 法條專有名詞對應:法條針對「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嚴格規定應附送的書表名稱即為「績效報告」;若具有業務或營業性質者,則另附「業務或營業報告」。考生只要熟記法條原文,即可秒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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