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地方特考・五等・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地方自治大意

第 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中央與地方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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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對中央與地方關係的說明。地方自治是憲法所保障的制度;地方自治團體在特定事務上得與中央分權,並在一定事務的執行上相互合作,形成共同協力關係,以達因地制宜之效。

須區分兩種分權:

  • 垂直分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限劃分。
  • 水平分權:同一層級不同機關之間的權力分立,例如中央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間的分工制衡。

依釋字第 498 號解釋,中央與地方共同協力所指的是垂直分權,不是水平分權。以下依民國 108 年相關法規與解釋意旨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是大法官解釋用語辨識題。先找出各選項是否符合釋字第 498 號解釋的核心表述,再比對關鍵詞「水平」或「垂直」。解釋意旨明確指出,地方自治團體是與中央政府共享權力行使的主體;中央與地方在共同協力關係下採垂直分權,以收因地制宜之效。因此,將此關係說成「水平分權」的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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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地方自治團體之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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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構成要素。地方自治團體是具有一定地域與居民,並依法享有自治權限、得在自治範圍內處理公共事務的公法人。常見構成要素包括:

  • 自治地域:地方自治團體的空間範圍。
  • 居民(住民):居住於自治地域內,並與該團體形成公法上關係的人。
  • 自治高權:依法享有自治權限,得處理地方自治事項。
  • 司法高權:具有獨立司法權、設置法院並行使裁判權的權能;這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的構成要素。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權能或要素,再區分「地方自治權限」與「國家司法權」。地方自治團體可依法處理自治事項,但司法權屬於國家司法體系,地方自治團體並無司法高權。因此,題目問「非構成要素」,應選司法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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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自治權的權利主體就其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擁有最終決定權,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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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的「自主權」,也就是自治團體或其居民就自治範圍內的事項,享有自行決定的權能。題幹所稱「自治權的權利主體,就其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擁有最終決定權」,正是「自主」的意涵。

解題方法

抓住「最終決定權」與「自治範圍內自行作成決定」兩個關鍵,即可辨認題目問的是自治權的自主面向。這裡考的是地方自治概念的辨析,無須引用特定法條;依題目指定,以官方答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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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某直轄市為保障民眾食品衛生安全,擬立法規範有關事宜,並對違反之業者進行裁罰,應以下列何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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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自治法規的種類,以及何種法規可以規定裁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上級法規授權之事項,制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並規定,直轄市自治條例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義務規定行政罰。

因此,題目要同時處理「食品衛生安全的地方規範」與「違反規範後的裁罰」,應採自治條例。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關鍵字:「立法規範」及「對違反之業者進行裁罰」。地方自治團體若要就自治事項制定具法律性質的規範,並在規範中設置罰則,應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制定自治條例。

判斷時可抓住兩個要點:

  1.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適合規範地方自治事項。
  2.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直轄市自治條例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義務規定行政罰;自治條例有罰則時,另須依法辦理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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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得依法定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自治條例之地方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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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自治條例制定機關。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就其自治團體或所營事業所制定的地方自治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

地方立法機關包括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民大會不是地方立法機關,不能制定自治條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地方立法機關」,再區分地方自治團體的議會或代表會,與村(里)層級的民眾集會。前三者是《地方制度法》上的地方立法機關,村(里)民大會則不具制定自治條例的權限,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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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權的內容,不包含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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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權的基本內涵。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規範下,就自治事項享有一定的自主決定與執行權限,通常包括自治行政權、自治立法權及自主財政權。地方自治並不表示地方政府擁有完整的國家權力;司法權仍由國家司法體系行使,地方自治團體沒有自主司法權。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所稱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法律得自行立法並執行,或依法應由其辦理的事務。以下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法規說明;本題所涉核心概念沒有影響答案的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屬於地方自治的權能範圍。行政、立法、財政是自治團體處理地方自治事務時的自主面向;司法則屬國家司法權的範疇,不因地方自治而移轉給地方政府。因此,題目問「不包含」者,應選自主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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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訂定委辦規則時,不得以何種名稱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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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所定的「委辦規則」命名限制。地方自治團體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委辦事項的性質或內容,訂定委辦規則;其名稱可以是「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但不得命名為「通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關於委辦規則可用名稱的規定,現行法仍相同。

解題方法

直接依《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比對選項:凡列在條文允許名稱中的選項,即非答案;不在列舉範圍內的「通則」,就是題目所問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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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省之制度,依司法院釋字第 467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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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467 號解釋對「省」的定位:省已非地方自治團體,但仍是地方制度上的行政區域層級;在法律保留給省的權限範圍內,省仍可能具有公法人資格,並得為權利義務主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設省政府及省諮議會;省政府是行政院派出機關,省並非地方自治團體。這與省在特定範圍內仍可能具有其他公法人資格,並不矛盾。

解題方法

抓住釋字第 467 號的兩層判斷:

  1. 省不是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
  2. 省仍是地方制度上的層級;對於法律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而屬省權限的事項,省於此限度內得具有公法人資格,並得為權利義務主體。

因此,選項若否認省具有地方自治團體資格,符合解釋意旨;若進一步否認省有任何公法人資格或不能成為權利義務主體,就超出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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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團體自治之概念,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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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自治」與「住民自治」的區別。地方自治通常兼具兩面:

  • 團體自治: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保障下,對地方自治事項享有一定的自主權,中央不得任意介入。
  • 住民自治:地方住民透過選舉、創制、複決及參與公共事務等方式,表達地方意見並行使自治權。

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所定的自治事項與自治權,受到法律規範及監督;「不受中央任意干涉」不代表地方自治團體完全不受法律或合法監督拘束。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自治:

  • 若主詞是「地方自治團體」,重點在自治團體的自主權,屬於團體自治。
  • 若主詞是「地方住民」,且內容涉及選舉、創制、複決或參與,則屬於住民自治。

題目問「團體自治」,因此應選擇描述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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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設副市長二人,但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增設一位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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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1 項對直轄市副市長人數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政府置副市長二人;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的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因此,達到法定人口門檻時,副市長可由二人增為三人。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的人口門檻與法條規定:須是「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的直轄市。「以上」包含本數,因此人口恰為二百五十萬也符合;增置一人是法律所允許,並非達到門檻後必須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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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憲法上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下列何者非屬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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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與第 108 條所定的中央、地方權限劃分。依憲法第 108 條,列舉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題目問「非屬」此類事項,須辨認哪個選項不在第 108 條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憲法第 108 條的列舉事項即可:

  • 第 108 條第 1 項第 6 款:航業及海洋漁業。
  • 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4 款:公用徵收。
  • 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7 款:警察制度。
  • 第 108 條未列「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該事項列於憲法第 107 條第 7 款,屬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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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財政支出之劃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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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7 條的各級政府支出劃分原則。判斷時要分清楚「由誰立法」、「由誰執行」,以及事項屬於委辦或自治:委辦事項的經費原則上由委辦機關負擔;自治事項則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兩級以上政府共同辦理的事項,依比例分擔經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7 條: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的支出歸直轄市;中央立法後交由下級政府執行,不能一概認定經費都由中央負擔,還須看是委辦事項或自治事項;共同辦理則按比例分擔。依此可找出把費用負擔說成「皆歸中央」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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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縣政府有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之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應作為之處分,縣政府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在期限屆滿前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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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所定的「代行處理」程序,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命其限期作為之處分,認為窒礙難行時的處理方式。

依該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且適於代行處理時,上級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作為;地方自治團體如認為該處分窒礙難行,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上級監督機關命縣政府在一定期限內作為,並詢問縣政府認為窒礙難行時,應在期限屆滿前如何處理。這組情境與《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的規定相符,直接抓住條文中的關鍵語句「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即可選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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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高雄市與臺南市在交通事務領域內,締結跨域合作行政契約,關於該行政契約之締結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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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所定的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方式及其程序。高雄市與臺南市同為直轄市,跨市合作處理交通事務,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締結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應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若跨域合作事項涉及地方立法機關的權限,則須經各該地方議會同意。本題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別程序用語: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跨區域合作,原則上是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不是報請核定;也沒有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的法定程序。再看合作內容是否涉及市議會權限:若涉及,須經各該市議會同意。因此,符合這兩項規則的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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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鄉(鎮、市)總預算應該在會計年度開始前幾個月,送達至鄉(鎮、市)民代表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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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1 項,測驗地方政府總預算案送交民意機關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鄉(鎮、市)總預算案由鄉(鎮、市)公所於會計年度開始 二個月前,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

要分清楚「送達審查」的期限與「審議完成」的期限:題目問的是送達,不能把審議完成期限當成答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鄉(鎮、市)層級,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1 項對照:直轄市總預算案須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及鄉(鎮、市)總預算案則須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分別送達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因此本題應選二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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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議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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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議會組織、正副議長選舉與罷免、議員宣誓就職,以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程序與法定用語,特別留意「記名/無記名」、「召集機關」及「核定/備查」等關鍵字。《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第 3 款明定,議長、副議長罷免投票由出席議員以記名投票表決;符合此規定的是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直轄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 1 人,但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規定,議長、副議長由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並非不記名投票。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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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地方行政機關對於下列何種規定並無訂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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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自治法規的種類,以及各種規定由哪一類機關訂定。判斷關鍵是區分「訂定」與「發布」: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地方行政機關負責公布;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名稱,再對照訂定機關:

  • 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議決。
  • 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 行政規則:行政機關依權限或職權訂定,用以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因此,題目問地方行政機關「並無訂定權」的規定,應選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條例。

選項分析

  • (A) 自治條例: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地方行政機關的角色是依法公布,而非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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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縣預算收支之差短,不得以何種方式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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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縣政府預算收支差短的彌平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70 條,縣(市)預算收支差短,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發行公債或借款彌平;縣(市)政府不得發行股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得」採用的方式,再比對法條列出的彌平方式。移用歲計賸餘、發行公債與借款均屬法定方式;發行股票不在列,故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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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地方自治團體簽訂行政契約,下列何者非該行政契約所必須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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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2,判斷地方自治團體依跨區域合作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法律要求視事務性質載明哪些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行政契約應視事務性質載明:

  1. 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2. 合作事項及方法。
  3. 費用分攤原則。
  4. 合作之期間。
  5. 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6. 違約之處理方式。
  7. 其他相互間之權利義務事項。

解題方法

將題目選項與法條列出的事項逐一比對。法條明列合作期間、生效要件及時點、違約處理方式;「上級監督事項」不在這份應載明事項清單內,因此選它。

容易混淆之處在於:地方自治團體的跨域合作可能涉及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但主管機關的角色不等於行政契約必須載明的「上級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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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自律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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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所定的「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為規範自身組織、議事及其他內部事項,可以訂定自律規則。判斷時要掌握三個程序重點:由誰訂定、由誰發布,以及是否須報上級政府核定。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自律規則由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訂定,並由該立法機關發布;其內容不得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法條並未要求自律規則報上級政府核定,因此選項中增列「應報核定」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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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委辦事項經費負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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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委辦事項」的經費負擔。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辦理的事項;其事務由地方執行,但經費原則上由委辦機關負擔。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70 條第 1 項,委辦事項的經費,原則上由委辦機關負擔。若法令另有規定,則依其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委辦事項」,再依《地方制度法》的經費分配原則判斷: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權責及經費負擔不同。委辦事項由地方政府受託執行,原則上應由委辦機關負擔經費,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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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議員質詢權行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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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直轄市議會質詢權的行使方式,以及議會「質詢」與「邀請列席備詢」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地方制度法》及《直轄市議會組織準則》。

市議員在定期會得向市長及相關機關首長行使質詢權;依質詢內容,分為施政總質詢與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至於議會邀請市長列席備詢,法規並未授權議會在議會開會時以此方式邀請市長;市長接受質詢與應邀列席備詢,是不同制度。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錯誤」敘述,再逐項核對質詢權的對象、會議期間、分類與列席義務。前三項描述質詢制度的行使方式;D 將「議會得邀請市長列席備詢」當成一般權限,與法規所定的市長接受質詢制度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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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地方稅法通則第 5 條規定之附加稅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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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稅法通則》第 5 條的附加稅課: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得對現有國稅附加徵收,但有特定稅目排除及稅率上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5 條的基本規範包括:

  • 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附加徵收。
  • 附加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的百分之三十。
  • 若該國稅的稅基已同時作為特別稅課或臨時稅課的稅基,不得再附加徵收。

附加稅課的自治條例,須依同法第 6 條經各級民意機關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這是課徵程序,不等於第 5 條所稱附加稅課的目的在於「適應特別需要」。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5 條的要件即可:辨認附加稅課的目的與適用主體、核對 30% 稅率上限,再檢查被排除的國稅。選項 A 把其他地方稅課的說法混進附加稅課定義,是關鍵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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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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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4 款對「核定」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核定是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下級政府或機關陳報的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的法定效力。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審查」、「作成決定」及「完成法定效力」三個關鍵語句,與法條中的用語逐一對照,即可判斷所指為「核定」。題幹內容與《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4 款的定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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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稅課收入之財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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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所定直轄市稅課收入來源,包括中央在直轄市徵起的部分稅收,以及中央統籌分配給直轄市的收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中央在直轄市徵起的遺產及贈與稅收入百分之五十、所得稅收入百分之十,以及貨物稅收入百分之十,應給與該直轄市;菸酒稅則依同條第 4 項規定分配。中央統籌分配給直轄市的收入,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稅目、分配方式與比例是否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遺產及贈與稅的百分比與菸酒稅分配方式均符合規定;所得稅選項所列百分之二十,與法定百分之十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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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有關覆議與復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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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中「覆議」與「復議」的區別,以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的權限互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所稱的「覆議」,是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的議決表示異議,依法請求地方立法機關重新審議,屬於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的職權互動。「復議」則是議會內部對已議決事項重新審議的程序,兩者的提出主體及適用情形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制度,再核對其制度關係與提出主體:覆議著重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的互動;復議則是議會內部的重新審議。選項若把兩者名稱、提出主體或適用情形混用,即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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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下列那個縣議會,沒有山地原住民所選出的議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縣議會山地原住民議員席次的保障,以及各縣是否有山地原住民議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縣議員名額包含原住民議員名額;山地原住民議員由山地原住民選舉產生。

判斷本題時,須區分「縣內有原住民人口」與「該縣有山地原住民議員席次」:有原住民人口不必然代表有山地原住民議員席次,須看當時法規的設籍人口門檻及該縣實際選出的議員類別。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縣在民國 108 年的山地原住民議員席次。南投、苗栗、嘉義縣均有山地原住民議員;雲林縣當時沒有山地原住民所選出的縣議員,因此選雲林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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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議會每次會期不得超過幾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所定的地方議會「定期會」會期上限。依民國 108 年法規,直轄市議會定期會每年開會兩次,每次不得超過 70 日。

解題方法

題目問「每次會期不得超過幾日」,關鍵是辨別它問的是定期會還是臨時會,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的定期會規定。民國 108 年的規定是直轄市議會定期會每次上限 70 日,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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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各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但人口數多少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縣(市)政府副縣(市)長名額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人口數達 125 萬人以上者,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得增置」副縣(市)長的人口門檻,直接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所定數字即可。關鍵在於辨別基本名額與增置條件:縣(市)政府原置一人,只有人口數達 125 萬人以上,才符合增置一人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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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各縣政府得設置一級機關,最多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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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對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數量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準則第 15 條規定: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不得超過七個。

「一級機關」是縣(市)政府所屬的機關;依同條規定,其名稱定為「局」。題目問的是一級機關的數量上限,不是縣政府內部一級單位的數量。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題幹中的「縣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對應《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5 條的明文限制:「不得超過七個」。因此上限為 7 個,選項選「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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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臺中市某里,若要改名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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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6 條所定的行政區域名稱變更程序。臺中市的「里」屬於直轄市的里,改名應由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適用的程序是「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不須報內政部核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層級:臺中市是直轄市,題目要改的是直轄市轄下的「里」名,而非直轄市、區或鄉鎮市的名稱。接著依《地方制度法》第 6 條的層級規定判斷: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因此應選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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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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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對地方行政機關的層級、內部單位分類,以及機關應調整或裁撤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地方行政機關的內部單位分為業務單位與輔助單位:業務單位直接掌理機關的目的業務;輔助單位則辦理人事、主計、法制、資訊等工作,以配合機關運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直接對應《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的組織規定,再特別檢查選項對「業務單位」與「輔助單位」的分類。人事工作屬輔助業務,因此把人事室稱為業務單位的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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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關於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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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至第 49 條所定的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關係,重點包括議決案的執行與協商、定期會質詢,以及大會或委員會邀請機關首長、主管列席說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的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地方立法機關得請行政機關說明理由,必要時再報請法定機關邀集協商。依地方層級不同,協商機關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或縣政府。

解題方法

先比對第 38 條的「地方層級—協商機關」配對,再以第 48 條、第 49 條核對質詢及列席說明的對象與會議層級。選項只要把協商機關、列席對象或會議層級寫錯,就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縣(市)政府對縣(市)議會議決案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時,依《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縣(市)議會得請縣(市)政府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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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總預算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的地方總預算案送審期限、預算未依限完成審議時的執行方式,以及覆議後的協商機制;另考第 41 條對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第 40 條,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將總預算案送達直轄市議會;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若未依限完成審議,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等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才得動支。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中的三個關鍵點,對照法條即可判斷:

  1. 送達期限:直轄市是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縣(市)及鄉(鎮、市)才是二個月前。
  2. 未完成審議時的執行: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不得先行動支。
  3. 覆議後仍有違法決議:符合第 40 條規定時,可準用協商程序;直轄市政府得報請行政院邀集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直轄市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議會,不是二個月前。二個月前是縣(市)及鄉(鎮、市)總預算案的送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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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關於省政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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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省政府的組織定位,以及《地方制度法》對省政府及省政府委員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省為地方制度中的層級,但省政府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並非具有自治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機關定位、人事任命與法律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地方制度法》規定不符者;關鍵在於區分省政府的派出機關性質,與法律是否明定省政府委員的人數、任期。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將省政府定義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省政府不是地方自治團體,也不因設有省政府而享有地方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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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地方民意代表得兼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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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民意代表兼職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地方民意代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特定職務;其中包括其他機關公務員、其他民選公職人員、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以及各該地方政府所屬事業機構職務。私立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不在該條列舉的不得兼任職務之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得兼任」而非「不得兼任」,再將選項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所列的兼職限制。列入禁止範圍者排除;不在列舉範圍內者,依本題設定可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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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縣議會在會期中對於縣政府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後幾日內作成決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議會處理覆議案的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規定,地方議會在會期中收到地方政府移送的覆議案,應於送達後 15 日內作成決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條件:「縣議會」與「會期中」。縣議會屬地方議會;在會期中處理縣政府移送的覆議案,適用送達後 15 日內決議的期限。因此選擇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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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有關我國地方自治層級設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地方自治的層級設計,須區分「地方行政區劃」、「地方自治團體」與「地方政府層級」,並掌握戰後臺灣地方制度的沿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3 條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縣之下再劃分鄉、鎮、縣轄市。第 14 條則明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省在當時已非地方自治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法規及制度脈絡判斷。

憲法所設計的自治層級,並非以鄉(鎮、市)作為最基本自治單位;憲法以縣自治為基礎。地方制度法後來也明文賦予鄉(鎮、市)地方自治團體地位,這與「憲法最初如何設計」是不同問題。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把哪一種制度說成幾級,再對照法制沿革:

  1. 憲法層次:判斷憲法是否以鄉(鎮、市)為最基本自治單位。
  2. 戰後沿革:辨明日治時期街、庄與市改制後的差異。
  3. 省縣自治法與地方制度法:留意省級自治是否仍存在,以及鄉(鎮、市)是否屬自治團體。

本題選項 B 描述戰後接收時街、庄與未達省轄市標準之市的改制方式,符合官方答案所採的制度沿革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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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層級設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種類與層級,關鍵在於分辨「地方行政區域」和「地方自治團體」:某地設有民選首長,不代表該地本身就是地方自治團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3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同法第 83 條之 2 另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並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一般直轄市的區,以及村、里,則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選項所稱的地方是否依法具有地方自治團體身分。判斷時看法定定位與自治機關,不以「位於哪一層」或「是否有選舉」單獨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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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有關各國行政區劃的體制運作及考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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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國行政區劃在不同層級的功能與調整考量。一般而言,第一級地方政府的區域規模較大,重視跨區域的整體治理與經濟能力整合;第二級以下的區劃,則較常從行政管理效率、服務提供及降低治理成本等角度檢討調整。

本題考的是行政區劃的制度運作概念,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描述的層級與目標是否相符:第一級政府通常處理較大範圍的整合性事務;基層行政區則重視行政服務能否有效抵達民眾。再檢視全球化是否意味著各國走向單一層級政府,以及民主與經濟整合的目標是否被放置在適當層級。

選項分析

  • (A) 錯誤。​第一級地方政府的區域劃分,通常著重較大範圍的經濟能力與治理資源整合;「經社環境變遷的有效管理」並非此選項所指的主要劃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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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有關府際關係理論中,事權爭議解決機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的地方自治團體事權爭議處理機制。解題時要分辨爭議雙方的層級,以及條文所稱的爭議是「權限」還是「事權/自治事項」:

  •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的權限爭議,由立法院院會議決。
  • 縣與鄉(鎮、市)間的自治事項爭議,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
  • 直轄市間,或直轄市與縣(市)間的事權爭議,由行政院解決。
  • 縣(市)間的事權爭議,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
  • 鄉(鎮、市)間的事權爭議,由縣政府解決。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說明;《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相關規定後續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爭議雙方的層級,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的處理機關。題目問哪一項正確,重點是確認「縣與鄉(鎮、市)」這組關係的法定處理方式:自治事項遇有爭議,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因此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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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跨域合作之規定,其政策目的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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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跨域合作的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作;其政策目的在促進區域資源利用、提升跨區域事務的處理效能。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詞「地方跨域合作」,再判斷各選項是否直接符合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的政策目的。跨域合作處理的是地方自治團體共同面對的區域性事務,重點在協調合作與資源整合;上級委辦、補助款爭取及行政區域整併,分別屬於不同的行政關係或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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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地方制度法規定的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係相當於哪一個層級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山地原住民區,其自治層級相當於哪一種地方自治團體。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具有相當於鄉(鎮、市)的自治地位與自治權限。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山地原住民區」,再對照《地方制度法》對其自治地位的規定。題目問的是「相當於哪一個層級地方自治團體」,不是問山地原住民區隸屬哪一級政府。山地原住民區位於直轄市內,但其自治層級相當於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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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有關跨域治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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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跨域治理」的意義,以及《地方制度法》所定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的方式。

跨域治理是指處理問題時,涉及不同地方自治團體或不同行政機關的權責、資源與服務範圍,因而需要協調或合作。跨域治理的法制依據並不限於單一法律;《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是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的重要規定。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後續曾修正,現行法增列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跨區域合作事項優先補助或提供必要協助的規定;本題判斷仍以命題時的條文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是否準確描述《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的合作形式與程序,再檢查其他選項是否錯把跨域治理限縮在單一法規,或排除常見的跨域議題與行政合作方式。

選項分析

(A) 錯誤。 我國跨域治理的相關法制並非全部明列於《地方制度法》,其他法律也可能規範跨機關或跨區域合作。例如,大眾捷運系統的興建與營運涉及《大眾捷運法》等規範。因此,「其他法律不與焉」的說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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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各國地方自治之運作制度及權力劃分,有所謂「權力分立制」與「權力合一制」,所謂「權力合一制」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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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中「權力合一制」與「權力分立制」的權力配置。

「權力合一制」是指地方行政權與地方立法權集中於同一地方機關;依本題採用的分類,兩種權力都集中在地方立法機關。「權力分立制」則是由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分別行使行政權與立法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地方政府內部權力如何配置,再看行政權與立法權是否分由不同機關行使:

  • 兩權集中於同一機關,屬權力合一制。
  • 兩權分由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行使,屬權力分立制。

依本題官方答案所採的定義,權力合一制是把地方行政權與地方立法權都集中在地方立法機關,因此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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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臺灣地方自治法史上最早的地方自治之基本法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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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方自治從「行政命令推動」走向「法律明文規範」的法制化歷程。判斷關鍵是區分地方自治實際開始實施的時間,與具有法律位階、正式提供地方自治法源依據的法律何時制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法制沿革為準,民國 83 年制定《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建立省縣與直轄市地方自治的法律依據。民國 88 年《地方制度法》制定後,取代這兩部法律,成為統整地方制度與自治事項的基本法律。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地方自治之基本法律」,而非臺灣最早開始實施地方自治的制度或規範。依此區分:

  1. 民國 39 年起施行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是臺灣地方自治實施的重要依據,但屬行政規章。
  2. 《省縣自治通則》曾是地方自治立法構想中的名稱,並未成為正式公布施行的法律。
  3. 民國 83 年制定的《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才是地方自治正式法制化的法律。
  4. 民國 88 年制定的《地方制度法》時間較晚,且是後來取代前述自治二法的法律。

選項分析

  • (A) 省縣自治通則:錯誤。《省縣自治通則》曾被期待作為地方自治的法律依據,但未正式制定公布施行。不能將其視為臺灣最早實際生效的地方自治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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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關於我國實施地方自治制度之發展進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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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方自治制度的歷史沿革,重點是地方首長的任命與民選制度,以及省級自治法制和省長選舉的時間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制度沿革為準。

民國 39 年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縣市長改由公民選舉;民國 83 年公布施行《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省長也改由省民依法選舉。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四個時間節點:民國 36 年臺灣省政府成立、民國 40 年地方自治與政府組織規範、民國 83 年自治法施行、民國 83 年省長選舉。尤其要分清「政府組織通則」與「地方自治綱要」的功能:前者規範政府組織,後者規範地方自治及首長選舉。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民國 40 年公布《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通則》,主要規範縣市政府組織,並未規定縣市長改由省主席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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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原住民議員名額,不論平地或山地原住民,原則上以多少人口作為決定議員名額之基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直轄市議員名額的規定,重點是直轄市原住民議員名額的計算基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規定,直轄市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名額,原則上各以原住民人口每滿 2,000 人計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直轄市原住民議員名額的人口基準,而非一般市議員名額或縣議員名額;再依《地方制度法》所定的原住民人口計算標準作答。題幹明示平地、山地原住民皆適用同一原則,因此判斷人口門檻即可,無須另行區分族別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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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原住民族地區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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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3 款對「原住民族地區」的定義。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法規,原住民族地區是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判斷時要掌握三個要件:區域具有原住民傳統居住的事實、具備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並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解題方法

將題目選項與法條中的「主管機關」及「核定機關」逐一比對:提出申請不是法條所列的程序;法條規定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因此,選項中同時寫出原住民族委員會報請行政院核定者,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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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為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地方制度法規定有相關之配套或過渡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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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58條及第58條之1,重點是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原鄉(鎮、市)改制為一般行政區時,原首長與民意代表的過渡安排。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原鄉(鎮、市)長不是改制後由居民重新選出的區長,而是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但法律列有不得進用的情形。原鄉(鎮、市)民代表則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並非區民代表。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改制前的兩種職務及其改制後安排:

  • 原鄉(鎮、市)長:改制後可能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但須符合《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2項。
  • 原鄉(鎮、市)民代表:依第58條之1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不是改制後的民意代表。

再核對選項使用的身分、任用方式與資格限制。尤其第58條明定,已連任二屆者不得進用為區長,可直接判定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原鄉(鎮、市)長改制後是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選項稱「以政務人員方式任用」,與法條所定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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