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五等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考試院組織法》規定,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以及特定部會首長組織之,下列哪一部會首長不在其中?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試院組織法》第 6 條規定,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第 7 條規定,考試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所列各部會首長組織。
因此,判斷重點是:選項中的機關是否屬於第 6 條列出的考試院部會。
解題方法
先從第 6 條列出考試院所設的三個部會,再逐一核對各選項的首長職稱。列在法定名單中的首長屬於考試院會議組成;不在名單中的,就不是法定成員。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一般認為職位分類制起源於 1911 年美國芝加哥市率先建制,其原因係為達成: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事分類制度」的發展史與核心價值,特別是職位分類制(Posi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的起源與初衷:
- 職位分類制的起源:職位分類制發源於美國。1911 年美國伊利諾州芝加哥市公務員委員會率先實施職位分類計畫,為世界上最早實施職位分類制的政府組織;聯邦政府則於 1923 年制定《職位分類法》(Classification Act of 1923)正式採用。
- 核心精神(以「事」為中心):職位分類制深受 20 世紀初泰勒(F. W. Taylor)「科學管理運動」的影響,強調透過職務分析與工作評價,將工作性質、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相同或相近的職位歸為同一等級,並給予相同的俸給,其根本宗旨即在落實「同工同酬」(Equal pay for equal work)的分配正義。
解題方法
解答人事行政史題型,應從「制度創設所欲解決的痛點」切入: 19 世紀末至 20 世紀初,美國公務體系飽受分贓制度(Spoils System)與薪資混亂之苦,常出現「職責相同但薪資懸殊」或「職責繁重者待遇反不如閒職」之同工不同酬現象。芝加哥市政府於 1911 年推動職位分類,建立劃一的工作標準與俸級結構,目的正是消除因人設事與待遇不公,使「擔負相同職責者領取相同報酬」。因此,關鍵目的必然指向「同工同酬」。
選項分析
- (A) 錯誤:弱勢權益(如保障少數族裔、婦女或身心障礙者權益)屬於 1960 至 1970 年代興起的「代表性官僚制」(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及「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
第 3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中,人事處、主計處 2 處長以及另外 3 主管首長須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對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任免方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主管或首長,須依各該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題幹已列出人事處長、主計處長,再加上警察、稅捐、政風三類,共五類。題目問哪個選項不在這五類之中。
解題方法
先依第 56 條列出五類專屬人事任免職務,再將各選項對照:
- 警察局局長:警察主管。
- 地方稅務局局長:稅捐主管。
- 政風處處長:政風主管。
- 文化局局長:文化主管,不屬於上述五類。
因此,文化局局長不在依法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的職務範圍內。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甲經總統任命為大法官後,發現具備雙重國籍身分而遭免職並撤銷任用,試問其任職期間職務行為所作之憲法解釋文的效力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任用有瑕疵、嗣後撤銷任用時,任職期間職務行為的效力。重點在於:任用遭撤銷,不代表任職期間已作成的職務行為一律失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撤銷任用人員在任職期間的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法官法》第 12 條第 3 項也明定,任用撤銷不影響其在任時職務行為的效力。大法官職務行為所作成的憲法解釋文,效力不因其後發現具有雙重國籍並撤銷任用而消失。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問題:一是甲是否符合任用資格,二是甲任職期間所作成的職務行為是否有效。題目已說明甲因雙重國籍遭免職並撤銷任用,考點不是任用資格本身,而是撤銷任用對既有職務行為的影響。
依相關法規,撤銷任用的效果不會溯及使任職期間的職務行為全部失效。因此,甲任職期間所作成的憲法解釋文,仍然有效。
第 5 題2 分
我國考試院的一切決策,依法由下列何者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對考試院決策方式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有效的《憲法》第 90 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考試院會議由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組成。考試院的決策依法由考試院會議決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依法」與「一切決策」,判斷它問的是考試院的法定決策機關,而非院內某一位首長或特定委員群體。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考試院的決策以考試院會議為之,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以系統論觀點而言,下列哪一項應屬於公務人力管理系統的「產出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在系統理論(Systems Theory)架構下的功能定位與運作流程。 依系統論觀點,組織與管理運作由下列核心要件構成:
- 投入(Input):進入系統的資源與需求,如人力規劃、法規預算、考試錄取人員。
- 轉換/處理(Throughput / Process):系統內部的運作、維護與培育機制,如人力配置、待遇福利、教育訓練、升遷調動。
- 產出(Output):系統運作後產生的具體成果與表現,如工作績效、考核結果、組織目標達成度、離退離職率。
- 回饋(Feedback):將產出結果反饋至前段輸入與轉換機制的調適過程,如考核結果做為調薪、再培訓或升遷之依據。
解題方法 以「人力管理生命週期」結合系統理論模型為切入點,辨別各項人力資源功能屬於「投入階段」、「維護/轉換過程」或「終端產出結果」:
- 人事系統中的「招募、進用」是引進人力的前端;
- 「配置、訓練、給薪」是促使人力發揮潛能、維持系統運轉的轉換過程(手段);
- 「考核評定」則是在歷經一段工作週期後,對工作表現與貢獻進行總結評價的產出結果(目的與成果)。
選項分析
- (A) 錯誤。「人力配置」(Placement)指將進用人員派任至適當職位(人適其事、事得其人),屬於人力資源進入組織後的初期安排與調度,在系統論中屬於內部運作與調配的轉換/處理項。
- (B) 錯誤。「待遇福利」(Compensation and Benefits)是維持公務人員基本生活、激勵工作意願的保健與激勵措施,屬於維持系統正常運轉的轉換/處理項(維持機制),而非產出項。
- (C) 錯誤。
第 7 題2 分
就現代人事行政制度發展的內涵來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現代人事行政制度」的發展方向。現代文官制度重視健全的人事機構、完整統一的文官體系,以及以科學、客觀的方法甄選人才;政務官與事務官則有不同的角色定位與任用途徑。
本題屬於人事行政制度的概念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應以命題當時的文官制度觀念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是否屬於制度健全化與專業化的方向,再找出與現代文官制度基本原則不符者。現代人事行政要提升任用的公平性與專業性,並維持政務與常任文官的角色分際;因此,將「事務官陞遷為政務官」當作制度發展方向的選項,與其餘選項不同。
選項分析
(A) 良善的人事機構之設計:正確。 健全的人事機構有助於統籌人事政策、辦理人員任用與管理,並確保制度運作具有一致性,是現代人事行政發展的重要內涵。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明訂正額錄取人員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所列的正額錄取人員保留錄取資格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條文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由包括服兵役、進修碩士或博士、疾病或懷孕等不可歸責事由,以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第 4 條列舉的事由。題目問「並非」,因此找出不在法定事由中的選項。要特別留意:「懷孕」本身是法定事由,但「妻子懷孕」不等於錄取人員本人懷孕。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一套合理的陞遷甄選程序,下列選項中何者的順序最為合理?
①評選 ②職缺公告 ③訂定陞遷基準 ④批准 ⑤提名
核心觀念
本題考「陞遷甄選」的合理程序順序:機關先訂定陞遷基準,讓甄選有一致的評量依據;再公告職缺、徵集人選,經提名與評選後,送請有權者批准。
涉及法規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範機關辦理陞遷甄審的原則與程序;本題重點是程序先後,不是計算個別分數或資格。
解題方法
依程序的前後依存關係排序:
- 訂定陞遷基準(③):先確立評選標準,才能讓後續甄選有所依循。
- 職缺公告(②):公布職缺及相關資訊,讓符合資格者知悉。
- 提名(⑤):依公告與陞遷基準,提出適任人選。
- 評選(①):依既定基準審查、比較人選。
- 批准(④):評選結果形成後,由有權者核定。
第 10 題2 分
甲具有薦任第六職等合格實授資格,其在哪幾個職等範圍內得以權理?
①薦任第七職等 ②薦任第八職等 ③薦任第九職等 ④簡任第十職等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調任」制度中「以低資權理高職」(簡稱權理)的法定要件與職等限制範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範依據如下:
-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9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調任高職等職務以低資權理者,以「同官等內高二職等為限」。
- 禁止跨官等權理原則:依公務人員任用與調任法理,權理僅限於「同官等內」辦理,嚴禁跨越官等權理(例如:委任職等人員不得權理薦任職等職務;薦任職等人員亦不得權理簡任職等職務)。
法規現況提醒:現行《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相關條文架構與款次雖歷經微調,惟「同官等內以高二職等為限」與「不得跨官等權理」的核心基準始終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判定公務人員調任時能否辦理權理,應循以下兩步驟切入檢驗:
- 第一步:檢驗「官等」是否跨越(官等限制)
- 甲具備「薦任第六職等」合格實授資格,所屬官等為「薦任」。
- 調任職務若屬於「簡任」官等(如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因違反「不得跨官等權理」之規定,絕對無法權理。
- 第二步:檢驗「職等」是否在二職等範圍內(職等限制)
- 在同官等(薦任)內,甲為薦任第 職等,其法定權理職等上限為:
- 各職等檢視:
- 高一職等:(薦任第七職等) 可權理。
- 高二職等:(薦任第八職等) 可權理(法定上限)。
- 高三職等:(薦任第九職等) 不可權理(已逾越高二職等之法定上限)。
綜合上述,甲在法定得權理的範圍僅有「① 薦任第七職等」與「② 薦任第八職等」。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7 條關於甄審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甄審委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施行細則第 7 條即可。特別留意選項 A 把「期滿得連任」改成「期滿不得連任」,是否定了法規明文允許的連任,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之學經歷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相關規定中的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重點是分辨學歷、考試等級與先前考試及格年資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符合考試等級的一般應考資格,再特別核對「初等考試及格後,須經多久才能應普通考試」的年資規定。博士、碩士與高考一級、二級的對應,以及初等考試的學歷限制,則分別依應考資格判斷。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關於試用人員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的試用制度,包括試用的適用條件與期間、試用成績考核程序,以及試用人員的職務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時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若未具備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且達六個月以上的經驗,應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成績不及格者,須經機關首長核定;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中的兩個時間:適用試用制度的經驗門檻是「六個月」,試用期間也是「六個月」。再核對其餘選項是否符合試用成績的審查程序及試用人員的職務限制。將選項中的期間與法條原文比較,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規定。
第 14 題2 分
某甲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初任薦任六職等科員職務,數年後參加高考一級考試及格,擔任九職等秘書職務。其後參加薦任升簡任官等訓練及格,陸續陞遷至目前十二職等司長職務。試問某甲迄今共獲得幾次總統任命?
本題為民國 107 年地方特考五等「人事行政大意」的經典實務綜合題,以下為參考書等級之標準詳解。
核心觀念
- 公務人員之任免程序與總統任命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5 條規定:「初任簡任各職等、薦任各職等、委任各職等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之。」(現行法規條文與實務精神維持一致)。 在人事行政實務運作上,任命狀(令)的核發原則為:
- 薦任、委任官等:原則上以「初任該官等」時呈請總統任命;同官等內各職等調升(如薦任六職等晉升七職等),由各主管機關首長令派,不再送請總統任命。但若公務人員重新參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係依考試及格取得新的高職等任用資格並分發任用,銓敘審定合格後,依考試任用程序重新呈請總統任命。
- 簡任官等:依憲法第 41 條「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及公務人員任用實務,簡任人員位階崇高,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人員(無論是初任簡任官等,或簡任官等內部陞遷各職等,如十職等升十一職等、十一職等升十二職等),實務上均送銓敘部審定後呈請總統發布「總統令」任命,刊登於總統府公報。
- 晉升簡任官等之職等限制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規定,經「薦任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後續必須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依序「逐階陸續陞遷」(十職等 十一職等 十二職等),不可越級陞遷。
解題方法
解析本題時,切入點在於依某甲公務生涯的時間軸,逐一盤點其職務經歷中「依法須呈請總統任命」的次數:
- 第 1 次任命:初任薦任六職等科員 某甲參加考試及格初任公職,初任薦任官等職務,經銓敘審定合格後,依法呈請總統任命。
- 第 2 次任命:高考一級及格初任九職等秘書 某甲因再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之新任用資格,重新分發任用並經銓審合格,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任用程序呈請總統任命。
- 第 3 次任命:薦升簡訓練及格,陞任簡任第十職等 參加薦升簡訓練合格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簡任官等(簡任第十職等),經銓審合格呈請總統任命。
- 第 4 次任命:陞任簡任第十一職等 題幹明定「陸續陞遷至目前十二職等」,依陞遷程序,由簡任第十職等陞任簡任第十一職等職務時,屬簡任官人員職等調陞,實務上呈請總統任命。
第 15 題2 分
公務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如有減列時,至遲得於考試舉行多久前公告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重點是辨別「應試科目修正」與「應試科目減列」的公告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應試科目如有減列,得於考試舉行兩個月前公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應試科目減列」,再對照施行細則第 8 條當時的規定:應試科目修正原則上須於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則適用較短的兩個月期限。因此選擇兩個月前。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當事人應考時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事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對「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的應考限制,以及違反限制時,依發現時間所生的法律效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應考。第 22 條則依發現時間分別規定處理方式:考試前發現,撤銷應考資格;考試後、榜示前發現,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撤銷錄取資格。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所述事實是否影響應考資格,再依「考試前、榜示前、訓練階段」對照法律效果。題目詢問何者錯誤,因此只要找出與法條規定相反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考試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的應考消極資格、違規應考的處理,以及依法停止任用者經考試錄取後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均不得應考;依法停止任用者即使經考試錄取,在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依法停止任用限制的是分配訓練、分發任用,不是考試錄取資格本身。
另依同法關於應考違規的規定,冒名頂替應考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目所述效果,並區分「不得應考」、「一定期間內不得再應考」、「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與「錄取無效」。前三者是不同法律效果,不能混為一談。依法停止任用者的錄取並非當然無效,因此與法條不符的選項就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公務人員之考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有關增額錄取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在於《公務人員考試法》中「增額錄取人員」與「正額錄取人員」在分發作業、候用期限及權利保障上的法定差異:
- 增額錄取人員之分配與失權效力(《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人員分配完竣後,配合機關任用需要依序分配;若至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仍未獲分配訓練,即喪失錄取資格。
- 保留錄取資格之主體限制(《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法律明定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僅限「正額錄取人員」,增額錄取人員依法不得申請保留。 (註: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雖歷經民國 112 年等法規微調,但增額錄取人員不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以及下次放榜日前未獲分配即喪失資格之基本架構均未改變。)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關鍵在於把握兩個核心審題切入點:
- 檢驗權利主體:看到「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等字眼(選項 B、C),立即檢查主體是否為「正額錄取人員」。增額錄取人員僅列入候用名冊,法律並未賦予其保留錄取(受訓)資格之權利,故直接排除。
- 比對法定關鍵字與法定期間:
- 分配訓練為「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而非「定期」(排除選項 A)。
- 候用期限的法律效果終點為「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鎖定選項 D)。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係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竣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
第 19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的考試方式,以及採用多種考試方式時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0 條。
該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但除單採筆試外,其他考試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此外,筆試作答文字及因懷孕等事由保留筆試成績的規定,也在同條中。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0 條的規定。判斷關鍵在於:題目是否把「可以採用某種考試方式」,誤寫成「可以單獨採用該方式」。法條雖允許審查著作或發明,但原則上不能只採此一方式;只有「單採筆試」是明文例外。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有關各名詞意義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職位分類中「職務、職等、職組、官等」的意義,重點是辨認各名詞分別描述工作內容、職責資格、工作性質或任用層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定義,特別留意「職組」的核心是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的職系,而非「職務」。將職組與職系的涵義互換,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有關我國公務人員訓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基礎訓練、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的辦理機關、經費來源與訓練重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基礎訓練著重公務倫理、法治觀念及公務所需基本知能;實務訓練則由用人機關學校安排錄取人員在職實習,重點在工作所需知能,以及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等考核。性質特殊訓練則依職務需要辦理。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的「承辦機關」、「經費來源」與「訓練重點」。本題的關鍵是分清楚:基礎訓練由中央訓練機關辦理;實務訓練由用人機關學校辦理;而實務訓練的考核內容包括工作知能、品德操守與服務態度。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考核者根據受考者在某一工作層面上表現優異,就類推其他工作層面的表現亦是如此。此種謬誤在人事行政學稱之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績(績效考評)制度中的考評心理偏差(考評謬誤)。核心概念為暈輪謬誤(Halo Error,又稱月暈效應、光環效應),指考核者在評定受考者表現時,受到受考者在某一特定工作層面或特質(卓越或低劣)之強烈印象影響,產生以偏概全的認知偏差,進而擴大推論其在其他互不相干的工作層面上也具有相同水準的表現。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掌握題幹的病徵描述:「根據受考者在某一工作層面上表現優異,就類推其他工作層面的表現亦是如此」。 這種「由特定單點擴大推論至整體全面」、「以偏概全」的評鑑偏差,即人事行政學與組織行為學中標準的「暈輪效應/暈輪謬誤」。考生只需準確辨析各類考評誤差的學理定義,即可快速鎖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比較謬誤(對比效應,Contrast Error):錯誤。 指考核者在評定受考者時,並非依據客觀的職務工作標準,而是受到前後受考者之間表現的對比所影響。例如:前面一位受考者極度優秀,導致接在其後受評的普通表現者被低估為「極差」;反之,若前面受考者極差,則普通表現者容易被高估為「極優」。
- (B) 邏輯謬誤(Logical Error):錯誤。 指考核者基於主觀成見,認為兩種不同特質或工作構面在常理邏輯上必然具有關聯性,從而給予連帶評分。例如:主觀認定「學歷高者,工作能力必然強」或「口才好者,團隊協調能力必然佳」,此乃概念關聯上的推論謬誤,並非單純由實際工作表現的單點擴散至全面。
第 23 題2 分
甲因對其主辦之業務,提出一項重大興革具體方案,且經上級主管機關採行並確實產生明顯效益,對機關運作貢獻卓著。試問依據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制,甲最應獲得下列哪一項考績獎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中的平時考核獎懲與專案考績,以及兩者的適用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將平時考核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有重大功績時,則得辦理專案考績,結果為一次記二大功。《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款第 2 目明定,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成效者,得一次記二大功。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事實,再對照施行細則的專案考績標準:
- 甲提出的是「主辦業務」的「重大興革具體方案」。
- 方案經「上級主管機關採行」。
- 採行後「確實產生明顯效益」,且甲對機關運作貢獻卓著。
這些事實符合施行細則所定「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的要件。因此,應採用重大功績的專案考績,獎勵為一次記二大功。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由講師給予分組學員討論的主題,並要求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討論,做出團體決定,藉以觀察討論過程中每位學員的人際技巧、領導能力和個人影響力」,試問以上所指乃是下列何種人事行政領域的教育訓練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無主持人團體討論」的訓練方式與評量重點。講師提供討論主題,學員在限定時間內自行討論並形成團體決定;講師藉由觀察討論過程,評量學員的人際技巧、領導能力及影響力。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三個線索:「講師給定主題」、「學員限時討論並做出團體決定」、「觀察個人在討論中的表現」。學員自行推動討論,沒有主持人引導,正是無主持人團體討論的典型設計。
選項分析
- (A) 管理遊戲:錯誤。 管理遊戲通常以模擬管理情境或競賽活動進行,讓參與者在決策與行動中練習管理能力;題幹未描述模擬情境、遊戲規則或競賽。
- **(B) 無主持人團體討論:正確。
第 25 題2 分
小明為現任某縣政府委任五職等人員,且在符合一切規定條件後,欲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試問小明所要參加的晉升官等訓練,是由下列哪一機關所主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的辦理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3 條,該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辦理。
題幹已說明小明符合參訓條件,因此判斷重點是辨認訓練主辦機關,而非重新檢核參訓資格。現行法規仍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辦理,本題依命題當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從「委任五職等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辨認訓練類別,再對照專門的《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3 條。條文明定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辦理;題目詢問主辦機關,對應的選項是保訓會。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甲於今年度表現盡職,對於所承辦的業務都能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雖然沒有遲到早退或曠職的紀錄,但是有請過 4 天病假。試問甲今年能期待的年終考績最佳等次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為《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有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列等次的「消極排除條件」,特別是「請假(事、病假)天數」對考列甲等的限制門檻。 (備註:現行法規中,事病假合計超過 14 日不得考列甲等之核心規範原則並無改變。)
法源依據: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特定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其中第 3 款明定:「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或事、病假以外其他假別合計超過規定期限者。」
- 此外,曠職 1 日或累積達 2 日者、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亦均不得考列甲等。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檢視甲是否具備「不得考列甲等」之法定消極事由:
- 檢視平時考核表現:甲於該年度「表現盡職」、「業務均如期完成」,具備考績良好之基礎條件。
- 檢視違失紀錄:甲「沒有遲到早退或曠職之紀錄」,亦無受懲戒或記過處分之記載,無違失情事。
- 檢視請假日數:甲該年度請病假 4 天。依規定,僅有在「事假、病假合計超過 14 日」時,才會被強制排除考列甲等。甲僅請 4 天病假,遠未達 14 日之門檻。
- 綜合判斷:甲在法定要件上並未觸犯任何不得考列甲等的消極限制,因此在最理想、機關考績委員會予以高度評價的前提下,其依法能期待的最佳等次即為「甲等」。
第 27 題2 分
甲先前受機關之選送,赴國外機構進行全時進修。在甲全時進修結束後,需返回其原機關繼續服務,此繼續服務之期間,除不得少於 6 個月外,尚須符合下列哪項要求?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關選送公務人員赴國外全時進修後的最低服務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相關進修規定,受選送人員完成全時進修後,應返回原機關繼續服務;服務期間除不得少於 6 個月,並應達進修期間的 2 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情境是「機關選送、國外機構、全時進修」,再對應其返機關服務年限規定。題幹已指出服務期間至少 6 個月,所問的是另一項期間要求:以進修期間為基準,乘以 2。
例如,全時進修 1 年,返原機關服務期間須符合至少 2 年的要求;若進修期間較短,仍須注意另有不得少於 6 個月的下限。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公務員配合組織調整,致所任新職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其俸給: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配合機關組織調整後,技術或專業加給降低時的待遇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 條之 1,公務員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該差額並隨待遇調整而併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條件:公務員是「配合組織調整」,而且「新職專業加給低於原支數額」。符合上述法規的差額保障情形,因此應補足差額。這項保障用來避免公務員因配合組織調整而立即承受加給減少;但差額會隨待遇調整而逐步併銷。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國家文官學院是下列何者所管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文官學院的組織隸屬。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 2 條明定,國家文官學院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保訓會則隸屬考試院。
解題方法
抓住「國家文官學院」的直接上級機關即可。依《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 2 條,直接管轄機關是保訓會,因此選 D。不要把它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屬的人力發展訓練機構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在各官等的公務人員,由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 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所辦理之考績,屬下列何種考績?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人員考績的法定種類及其適用要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範亦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下三種:
- 年終考績: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至年終滿 1 年者,予以考績。
- 另予考績: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 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 專案考績: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條要件對應題。解題關鍵在於萃取題幹中的時間與任職狀態要件:
- 條件一:「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 1 年」
- 條件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
將上述兩項要件直接對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之法定定義,即可直接鎖定符合「另予考績」之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 (A) 另予考績(正確)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 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即屬「另予考績」,與題幹敘述完全吻合。
- (B) 平時考績(錯誤) 法定考績種類僅有「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三種,法規中並無「平時考績」之名稱。
第 31 題2 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在復審事件之決定確定後,原處分機關若在決定確定之次日起 2 個月內,仍未將處理情形回復的話,其最多可延長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復審決定確定後,原處分機關回復處理情形的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期限內未能回復者,得延長,延長期間以 2 個月為限。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出原處分機關的基本回復期限為 2 個月,關鍵是辨識「最多可延長多久」。依上述規定,延長上限也是 2 個月,因此選擇「2 個月」。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若公務人員受到「剝奪退休金」的懲戒處分,這將會導致下列哪些財產損失?
①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給與 ②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③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④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剝奪退休(職、伍)金」的範圍,以及哪些給付不在剝奪範圍內。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公務員懲戒法》所稱剝奪退休金,是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的退休金或其他離職給與;已經領取的,也應追回。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及公務員自行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不在此限。政府撥繳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則不屬於這兩項排除項目。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給付是否屬於懲戒法所稱的退休金或其他離職給與,再核對法條明文排除的項目:
- 屬於退休給與,且不在排除範圍:會被剝奪。
- 法條明文排除:不會被剝奪。
因此,①離職前任職年資所計給的退休給與,以及④政府撥繳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會造成財產損失;②、③依法排除。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相關公務人員對長官命令應否服從之陳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的「服從義務與違法命令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認為長官命令違法時,應先向長官報告;長官若仍堅持命令,應以書面下達。公務人員服從後,長官負該命令的責任;但命令若違反刑事法律,公務人員仍應拒絕,不因命令改為書面而免除責任。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一般違法疑義命令」與「違反刑事法律的命令」:
- 有違法疑義時,先向長官報告。
- 長官仍堅持時,可要求書面下達。
- 書面命令並非一律必須服從;若命令違反刑事法律,仍應拒絕。
因此,選項中將書面命令說成「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服從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成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最少發起人數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人員協會法》所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發起門檻。 公務人員協會係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促進公務效能而設之團體。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發起,應有該機關公務人員三十人以上之連署;機關公務人員人數未達三十人者,應有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本題詢問成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最少(原則性)發起人數,直接測驗該條項之法定連署基準。 (提醒: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本項原則發起人數仍維持 30 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並鎖定《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9 條之法定人數標準:
- 原則規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發起,以該機關公務人員「30 人」以上連署為法定基準門檻。
- 例外規定:僅在該機關整體公務人員編制人數未達 30 人時,才例外適用「五分之一以上」之比例門檻。 題目問及成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最少發起人數」(即原則門檻最低法定數額),直接依條文本文標準鎖定「30」人。
第 35 題2 分
《公教人員保險法》、《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二則法令對公教人員生育子女、父母死亡,訂有生育給付(生育補助)、喪葬津貼(喪葬補助),被保險人(公教人員)對此二則法令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保險給付,與《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的行政補助,遇到相同事由時能否併領。判斷時要分別看「生育」與「父母死亡」,不能一概認定兩種給付都只能擇一,或都能重複領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教人員保險對生育及眷屬死亡各有給付規定,婚喪生育補助表也另訂補助;但兩者對同一事由的領取限制並不相同。其後相關法規曾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
解題方法
將題目拆成兩種事由,各自判斷是否可以併領:
- 生育子女:公保被保險人符合資格時,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生育給付;就同一生育事由,不能再把婚喪生育補助當成另一筆給付併領。
- 父母死亡:公保被保險人可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眷屬喪葬津貼;若也符合《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的條件,則可分別請領喪葬津貼與喪葬補助。
因此,生育部分是領生育給付,父母死亡部分則可分別具領,符合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申請復審期間,關於原行政處分的執行效力,下列何者敘述最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9 條第 1 項的不停止執行原則,以及同條第 2 項停止執行的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提起復審並不會使原行政處分自動停止執行;符合停止執行要件時,保訓會、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全部或部分停止執行。
第 2 項的要件包括: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且停止執行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
解題方法
先找條文中的兩個關鍵:一是「不因救濟程序而停止執行」,二是具備法定事由時「哪些機關得停止執行」。題目選項都提到原則與例外,差異主要在停止執行的權限主體。依民國 107 年第 89 條第 2 項,權限主體包含保訓會、原處分機關及服務機關,因此選項 B 最完整。
第 37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下列何法請求賠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的安全及衛生防護義務,以及防護措施有瑕疵並造成生命、身體或健康損害時,應循何種法律請求賠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的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並因此受有生命、身體或健康損害者,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及「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這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所指的情形;再依條文明定的請求依據,選擇《國家賠償法》。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內政部消防署資淺消防員丙,雲林西螺老家爺爺要求丙不必退休或資遣,盡早辭職返家,俾繼承祖傳醬油事業。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丙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任職年資是: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85 條為準。核心觀念在於公務人員「中途離職(自願辭職)」且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時,其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處理規範。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撥繳(本人負擔,自提)」與「政府撥繳(公提)」共同組成;依該法規定,離職人員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法規完全未設最低任職年資限制。 (現行法提醒: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85 條於民國 112 年雖配合個人專戶制有所修正,但對於離職申請發還本人繳付基金費用本息仍無年資限制,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 確認當事人身分與處境: 題幹主角丙為消防員(具公務人員身分),因繼承家業辭職返家,屬於「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
- 鎖定申請給付之標的: 題目所問為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即公務人員每月自薪資扣繳的自提儲金及利息),而非「政府撥繳部分」,亦非「保留年資請領退休金」。
- 適用對應法規要件: 依命題當時《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法條並未課予申請人必須任職滿一定年限之要件,只要有任職並依法繳納退撫基金費用,離職時皆可申請全額退還個人繳付之本息,因此為「無年資規定」。
第 39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之公務人員,其自願退休之年齡條件依法不得低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7 條第 3 項的危勞職務自願退休年齡下限。一般公務人員任職滿 5 年、年滿 60 歲,即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之一;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主管機關得依程序酌減此年齡,但調降後不得低於 50 歲。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危勞職務的自願退休年齡下限為 50 歲。本題考的是「不得低於」的法定下限,不是所有危勞職務人員一律在 50 歲退休。
解題方法
第 40 題2 分
原住民員警甲服務屆滿 35 年退休,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 5 年、實施後 30 年任職年資,甲屆時擇領一次退休金,給與幾個基數?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的「一次退休金」須分段計算,再將兩段基數合計。警察人員退休原則上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原住民身分與題目所問的一次退休金基數計算無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退撫新制實施前的年資,依當時規定計給;新制實施後年資,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計給。現行法規已修正,解題仍按命題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
把 35 年年資依新制實施前、後分成兩段:
- 新制實施前 5 年:依舊制一次退休金標準,任職滿 5 年給與 9 個基數,因此這 5 年計 9 個基數。
- 新制實施後 30 年:依新制一次退休金標準,每任職 1 年給與 1.5 個基數,因此:
- 合計:
第 41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受懲戒次數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關於同一行為可否重複受懲戒,以及懲戒與刑罰、行政罰能否併行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規定:「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的兩個原則即可:
- 同一行為不得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重複懲戒。
- 懲戒與刑罰、行政罰各自適用;不論該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處罰,或未受其處罰,仍不影響懲戒。
因此,題目問「何者錯誤」,應選把「未受行政罰」錯誤解讀為「不能懲戒」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懲戒判決之公務員所提起再審之訴,如認為無理由,應: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測驗《公務員懲戒法》中受懲戒公務員提起「再審之訴」的審理程序與裁判形式(程序審查 vs. 實體審查之裁判區分)。
- 依命題當時之《公務員懲戒法》(民國 104 年修正公布、105 年施行版)第 90 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有理由者,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
-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09 年《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法條主體相應修正為「懲戒法庭」,但「程序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實體無理由以判決駁回」的規範意旨與法律效果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司法訴訟救濟一貫採取「先程序、後實體」的審查原則,本題解題關鍵在於辨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查的階段與對應的裁判形式:
- 第一階段(形式/程序要件審查): 審查再審之訴之程式是否合法、有無逾越再審期間等。若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或逾期未補正),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89 條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 第二階段(實質/實體理由審查): 程序具備後,始進入實體審究有無合法的再審事由:
- 經實體審理認為無理由者:依第 90 條前段,應以「判決」駁回之。
- 經實體審理認為有理由者:依第 90 條後段,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且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限制)。
第 43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受休職之懲戒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休職」的法律效果,以及罰款能否與其他懲戒處分併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罰款得與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記過或申誡併為處分;依第 14 條,休職是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且休職期間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休職期滿後,得回復原職務或相當職務;自復職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14 條休職效果的關鍵字:停薪、六個月至三年、不得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復職後二年升遷調任限制。再以第 9 條確認罰款能否併行。逐項對照後,D 把「得申請退休、退伍」寫成可以,與休職期間的法定限制相反,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據《行政院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與一般人社交往來,受贈禮物之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意指市價不超過新臺幣幾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院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金額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與一般人社交往來時,受贈財物的市價不超過新臺幣 3,000 元,屬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公務員與一般人」社交往來的受贈禮物金額上限,再依規範中的金額標準判斷。題幹已限定往來對象為一般人,應適用 3,000 元的標準。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據民國 103 年修正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人員可為配偶與幾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公職候選人助講及具名廣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6 款的例外規定,測驗公務人員為公職候選人助講,以及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具名廣告時,親屬可以適用的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3 年修正後,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原則上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法定政治活動或行為;但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符合各款但書所列條件時,不在禁止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提到的兩種行為,再分別對照第 9 條:
- 助講屬於第 1 項第 6 款「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 具名廣告屬於第 1 項第 4 款「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兩款但書適用的親屬範圍都是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因此選項所問的親等數是二親等。
須注意,兩項但書的條件不完全相同:具名廣告的例外限於「只具名不具銜」;助講等行為則適用第 6 款所列的親屬例外。
第 46 題2 分
公務員受《公務員懲戒法》之「撤職」處分,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多久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員懲戒法》中各類懲戒處分的法律效果與職務限制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第 12 條規定亦維持相同規範)。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規定:
- 本刑效果:撤職,撤其現職,並停止任用 1 年以上、5 年以下。
- 附隨限制:受撤職處分者,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 2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解題方法
審題時應精準區分「停止任用期間」與「再任後的職務權益限制期間」:
- 題幹明確詢問受撤職處分者,在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重新任用後,「自再任之日起,多久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直接對應《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第 2 項之明文規定,其法定期間即為「2 年內」。
選項分析
- (A) 5 年內(錯誤) 5 年為撤職處分「停止任用期間」之法定最高上限(停止任用期間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而非再任後限制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之期間。
- (B) 2 年內(正確)
第 47 題2 分
下列公務員對外發表有關職務談話之規範,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對外發表與職務有關談話時,是否須先取得長官許可。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有關事項,無論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對外發表談話,均須經長官許可。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有關職務談話」,再判斷規範是否因發表名義而有不同。此類談話涉及職務資訊與機關立場,判斷重點是「是否經長官許可」,而不是「以私人名義或機關名義發表」。兩種名義都須取得許可,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項人員不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準用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第 6 款:公營事業中,只有「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準用本法。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這類人員包括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代表公股之董事、監察人,以及其他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的人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準用對象的判斷標準:是否屬於對公營事業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的人員。題目列出的總經理、代表公股之董事、監察人,都明列於施行細則第 9 條;工會理事長則不在列舉範圍內,也不因其工會職務本身而成為經營政策的主要決策者。因此,選出工會理事長。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下列有關懲戒與懲處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戒」與「懲處」的權限性質、適用對象、處分效果,以及懲戒程序與刑事程序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懲戒是依《公務員懲戒法》追究公務員違法失職責任的制度,屬司法權範疇;懲處則是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所為的行政人事管理措施,屬行政權範疇。兩者雖可能因同一行為而競合,但性質與程序不同。
解題方法
先分辨權限歸屬:懲戒由司法機關依法審理,懲處由行政機關依人事法規辦理。再檢視刑事程序是否必須先結束,才能進行懲戒。
民國 107 年《公務員懲戒法》第 31 條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原則上不停止懲戒程序;只有懲戒判斷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且懲戒機關認有必要時,才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後再行審理。這是「刑懲並行」原則,因此 D 正確。
選項分析
(A) 懲戒屬人事行政權範疇:錯誤。 懲戒是司法權範疇。《憲法》第 77 條明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行政機關可以依人事法規對所屬公務員為懲處,但不因此改變懲戒的司法權性質。
第 50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下列何者迫使他人加入政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條文規定亦完全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關於公務人員政治活動之「行為禁止規範」與「公權力濫用之防杜」。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6 條規定: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公務上之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活動。」
本法的立法精神著眼於「公私分際」與「公器不可私用」。公務人員雖然享有憲法保障之結社自由(得自由加入政黨),但其公職身分代表國家公權力,因此法律明文嚴禁公務人員憑藉自身公權力或職務優勢地位,對下屬、廠商或一般人民進行政治壓迫或強迫入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明文文義題」,可從以下兩個切入點迅速鎖定答案:
- 法條明文要件對照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6 條明文禁止利用之法定要件為「職務上之權力」、「公務上之機會」及「公務上之方法」。檢視四個選項,僅 (A)「職務」完全契合法律明文要件。
- 公私領域二分消去法: 行政中立法規範的客體是公務人員「職權的行使」與「行政資源的運用」,而非私生活領域之社交網絡。(B) 宗教、(C) 興趣、(D) 族親皆屬於私人生活、市民社會之範疇,並非公權力作用,自始非本法所能或所應限制之法定禁止要件,可直接剔除。
選項分析
- (A) 職務【正確】: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6 條明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公務上之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