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地方特考・五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依契稅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以股票交換房屋土地應按下列哪一項契稅稅率核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所稱「交換」的適用範圍,以及以股票作為對價取得房屋時,應如何認定契稅稅率。

依民國 108 年《契稅條例》第 2 條,不動產買賣、交換等取得所有權的情形,應申報契稅。第 3 條規定,買賣契稅稅率為契價的 6%,交換契稅稅率為契價的 2%。第 6 條所稱交換,是交換人各就承受的不動產申報;若有給付差額價款,差額部分按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解題方法

先看交換雙方交付的標的是不是不動產。本題以股票交換房屋土地,股票是有價證券,並非《契稅條例》第 6 條所稱交換的另一項不動產。因此,取得房屋的一方,是以股票作為對價取得房屋,該房屋移轉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另須注意,契稅的課徵對象是房屋;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土地免徵契稅。因此題目雖寫「房屋土地」,契稅稅率判斷重點在換入的房屋。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及土地稅法規定,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課稅之條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兩種自用住宅優惠的要件:

  • 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分為「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兩者對出售前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期間不同:「一生一次」為 1 年;「一生一屋」為 5 年。一生一屋另要求符合連續設籍、持有自用住宅滿 6 年等條件。
  • 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優惠: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及優惠稅率,須符合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條件;另須符合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等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優惠屬於哪一種稅,再比對「期間」:

優惠出售或交易前無出租、營業使用期間設籍或持有期間
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1 年無須連續設籍滿 6 年
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5 年設籍且持有自用住宅連續滿 6 年
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優惠6 年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

因此,房地合一所得稅要求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及營業等使用情形,選項 B 所述的 5 年不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對配偶行使民法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的土地增值稅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行使請求權而取得土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是法律特別規定的租稅待遇,並非一般買賣或贈與移轉的課稅方式。

解題方法

先辨認土地移轉的原因:題目明確指出,是因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土地。接著適用《土地稅法》關於此種情形的特別規定,判斷該土地移轉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法條用語是「得申請不課徵」,所以答案是可以申請不課徵,而非一律免稅或由當事人決定納稅義務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取得下列支出憑證之進項稅額,何者得扣抵銷項稅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進項稅額扣抵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營業人取得的進項稅額,若屬於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或自用乘人小汽車等項目,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判斷時,先看支出用途是否落入法定不得扣抵項目;若是供本業使用,且沒有其他不得扣抵事由,則得扣抵。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9 條的不得扣抵項目:

  • 贈送股東的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歸入交際應酬。
  • 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法律明定不得扣抵。
  • 自用乘人小汽車,也屬法律明定不得扣抵的項目。
  • 供本業使用的送貨小貨車,並非自用乘人小汽車;在供本業使用且取得合法進項憑證的前提下,得扣抵銷項稅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興新公司為一般稅額計算之兼營營業人,某期購買國外勞務(非電子勞務)新臺幣 500,000 元,設當期不得扣抵比率為 20%。試計算該公司當期購買國外勞務之營業稅為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以及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的應納稅額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一般稅額計算的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若專供應稅業務使用,可免繳營業稅;兼營免稅業務者,則按規定比例計算應納稅額。

解題方法

購買國外勞務的基本稅額,按 5% 稅率計算;兼營營業人再乘上當期不得扣抵比率:

500,000×5%×20%=25,000×20%=5,000 元500{,}000 \times 5\% \times 20\% = 25{,}000 \times 20\% = 5{,}000\text{ 元}

其中,25,00025{,}000 元是按 5% 算出的全額稅額;當期不得扣抵比率為 20%,故本題應納營業稅為 5,0005{,}000 元。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進口菸酒應課徵營業稅之稅基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所定的進口貨物營業稅稅基。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進口貨物的營業稅稅基,以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關稅;貨物若屬應徵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的貨物,還要加計該稅額或捐額。

計算方式可寫為:

營業稅稅基=關稅完稅價格+關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營業稅稅基 = 關稅完稅價格 + 關稅 + 菸酒稅 + 菸品健康福利捐

進口貨物的關稅完稅價格以起岸價格(CIF)為基礎,也就是離岸價格(FOB)加上運費及保險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進口菸酒」的營業稅稅基,再依序檢查選項列出的項目:

  1. 價格基礎應是起岸價格(CIF),不是離岸價格(FOB)。
  2. 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計入稅基。
  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在本題所依營業稅法第 20 條列舉的加計項目中。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甲有 3 筆土地(A、B、C),其中 A 及 B 地在臺北市,B 地為自益信託財產,C 地在新北市,請問甲的土地如何計算及繳納地價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第 15 條的地價稅計徵方式,重點有二:

  1.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徵;同一所有權人位於不同直轄市或縣(市)的土地,不合併計算。
  2. 土地為信託財產時,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自益信託土地仍須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按適用稅率算出地價稅後,再按各筆土地地價占比計算各自應納稅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按所在地區分土地,再處理信託地:

  • A、B 都在臺北市,屬同一轄區;B 為自益信託,須與委託人甲在臺北市的 A 地合併計算。
  • C 在新北市,與臺北市土地分屬不同直轄市,因此獨立計算地價稅。
  • B 是信託財產,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A、C 為甲所有,納稅義務人為甲。

令 A、B 地價分別為 VAV_A、VBV_B,依 A、B 合計地價計算出的臺北市地價稅總額為 TABT_{AB},則 B 地分攤的應納稅額為:

TB=TAB×VBVA+VBT_B=T_{AB}\times\frac{V_B}{V_A+V_B}

A 地分攤的應納稅額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假設甲君出售其 29 年前取得之土地,前次移轉現值為 100 萬元,出售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為 800 萬元,其他可扣抵相關費用為 20 萬元,物價指數為 250%,則甲君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為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用地土地增值稅的計算,重點有三個:先以物價指數調整前次移轉現值,再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與漲價倍數,最後依稅率級距及持有年限減徵。

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方式為:

土地漲價總數額=出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總額−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前次移轉現值−可扣除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出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總額 -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前次移轉現值 -可扣除費用

一般用地依土地漲價倍數適用 20%、30%、40% 累進稅率。持有土地超過 20 年、未超過 30 年者,依土地稅法第 33 條,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20%。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1. 調整前次移轉現值

前次移轉現值為 100 萬元,物價指數為 250%:

100×250%=250 萬元100 \times 250\% = 250\text{ 萬元}
  1. 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800−250−20=530 萬元800-250-20=530\text{ 萬元}
  1. 判定稅率級距

土地漲價總數額占調整後前次移轉現值的比例為:

530250=212%\frac{530}{250}=212\%

漲價超過 200%,適用第三級稅率。甲君持有土地 29 年,屬超過 20 年、未超過 30 年,減徵率為 20%。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7 條及第 41 條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要件者,地價稅可按千分之二課徵;但土地所有權人須依規定提出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後,也要由新所有權人重新申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申請期限與適用戶數限制,再判斷土地所有權移轉後是否須重新申請。第 4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新所有權人須重新申請,原已核准適用的資格不會只因土地原先按優惠稅率課徵,就自動延續。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土地稅法》第 41 條規定,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
  • **(B) 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營利事業辦理暫繳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制度,重點是暫繳期間、試算暫繳的適用資格,以及逾期未辦理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辦理暫繳,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並繳納。符合條件的公司組織營利事業,也可依當年度前六個月資料試算暫繳稅額。

依同法第 68 條,逾期未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得核定暫繳稅額並加計一個月利息,通知營利事業於期限內繳納。這項處理與逾期繳納稅款後加徵滯納金,適用時點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分別考查哪一項規定:新開業是否免辦、何者可試算暫繳、申報期間為何,以及逾期未辦時會產生哪些效果。前 3 項可直接對照《所得稅法》第 67 條及第 69 條;D 項則要分清楚「逾期未辦暫繳」與「逾期未繳納核定稅款」兩個階段。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居住者,108 年度在境內有薪資收入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未提示成本費用;有稿費收入 20 萬元,按財政部規定以 30% 計算費用;另有銀行利息所得 1 萬元、股利所得 10 萬元。當年度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分類」及各類所得的計算方式:薪資所得須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稿費收入依規定計算必要費用,並適用每年 18 萬元免稅額度;銀行利息列為利息所得,股利列為營利所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別計算各項所得,再加總為綜合所得總額:

  1. 薪資所得:甲君有 100 萬元薪資收入,未提示成本費用,依當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0 萬元計算:

100−20=80 萬元100-20=80\text{ 萬元}

  1. 稿費所得:稿費屬執行業務所得。每人全年稿費等收入在 18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依題示按 30% 計算費用。應計入所得的金額為:

(20−18)×(1−30%)=1.4 萬元(20-18)\times(1-30\%)=1.4\text{ 萬元}

  1. 銀行利息所得:11 萬元。

  2. 股利所得:1010 萬元,屬營利所得。

因此,綜合所得總額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如有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增加股東所獲配之股利,致虛增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4 項之可抵減稅額者,除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予以調整外,另有下列何種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4 項可抵減稅額,以及公司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增加股東所獲配股利時的裁罰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公司有題目所述情形,除按查得資料調整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的股利外,並按溢退稅額或所漏稅額處 1 倍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辨認適用規定:題目明確指出公司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增加股東股利,並「虛增第 15 條第 4 項之可抵減稅額」,對應《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2 第 2 項。接著核對裁罰的兩項要素:

  • 計罰基礎:溢退稅額或所漏稅額。
  • 罰鍰上限:1 倍以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依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其房屋稅之稅率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的非住家用房屋稅率,重點是辨別房屋用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房屋供營業使用,或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適用的稅率相同: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的 3%,最高不得超過 5%。

房屋稅按房屋現值課徵;實際適用稅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法定幅度內訂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列舉的用途是否屬於住家用。本題的營業、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均屬題目所指的非住家用途,接著依民國 108 年《房屋稅條例》第 5 條,套用「3% 至 5%」的法定稅率範圍。

選項分析

  • (A) 1.2%:錯誤。 這是自住房屋的稅率,與題目所列用途不同。
  • **(B) 最低 1.5%、最高 2.5%: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進口貨物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進口貨物的課稅原則,以及特定貨物「進口」與「國內銷售」是否分別免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1 條,進口貨物原則上應課徵營業稅;第 9 條則列出免徵營業稅的進口貨物。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除了進口免稅外,國內銷售也列為免稅貨物,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30 款辦理。但加工費不在免稅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分清「進口免稅」與「國內銷售免稅」是兩個判斷。某項貨物進口時免稅,不代表其在國內銷售也必然免稅,應分別對照第 9 條與第 8 條。

本題選項 B 說黃金類貨物進口免稅,但國內銷售應課稅;然而第 8 條第 1 項第 30 款也將該類貨物列為國內銷售免稅項目,因此 B 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營業稅法第 1 條及第 9 條,進口貨物原則上應課徵營業稅;符合第 9 條免稅規定的貨物除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依現行各相關稅法規定,有關各稅之最高稅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稅的法定最高稅率,重點在辨認各稅適用的稅率級距與課稅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列稅率與各稅法規定的最高級距。若選項把某稅的最高稅率寫得高於法定稅率,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房地合一所得稅對境內居住者持有房屋、土地期間在一年以內者,適用最高稅率 45%;民國 105 年以後取得並交易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制度。
  • **(B) 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依各類所得扣繳辦法,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獲得之各類所得的相關扣繳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所定的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規則。判斷時要先確認納稅義務人身分,再依所得類別對照扣繳方式與稅率;非居住者的扣繳規定不能直接套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後續曾修正,解題仍依命題時適用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所列所得類別與居住者扣繳規則:

  • 薪資: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查表,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5%;按日計算、按日給付的特定臨時工工資另有免扣繳規定。
  • 短期票券利息:按給付額扣取 10%。
  • 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 20%。
  • 財產交易所得:居住者並無「一律按 10% 扣繳」的規定;相關財產交易所得扣繳規定主要是針對非居住者等特定身分。

因此,錯誤的是 (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遞耗資產以及無形資產當年度物價指數較取得年度或前次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多少時,得辦理資產重估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關於營利事業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辦理資產重估價的物價指數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辦理重估價年度上漲達 25% 時,營利事業得辦理資產重估價。

解題方法

先確認比較基準:不是只看當年度物價指數,也不是與任意年度相比,而是比較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的物價指數。再判斷漲幅是否達到法定門檻;本題門檻為 25%,因此選擇(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多久內申報遺產稅?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期限,最長為多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關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及延期申請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申報遺產稅;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最長為 3 個月。

解題方法

依序抓住法條中的兩個期限:

  1. 一般申報期限:死亡日起 6 個月。
  2. 正當理由的延期上限:申報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最長延長 3 個月。

因此答案組合為「6 個月;3 個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稽徵機關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關於營利事業未保存憑證的處罰,以及免罰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原則上依查明認定的未保存憑證總額處罰鍰;但若符合下列條件,則免依第 44 條處罰:

  • 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
  • 不涉及逃漏稅捐;
  • 在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的證明。

條文另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是在問原則處罰,還是符合例外而免罰。題幹已明確列出憑證已給與或取得、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並且在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相當證明,正好符合第 44 條的免罰條件。

因此,稽徵機關應免依第 44 條處罰。至於刑事責任,條文用語是「得免除其刑」;本題依官方答案採選項 A。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關於營業稅課徵稅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一般營業人、特種飲食業、免稅貨物及保險業再保費收入的不同規定。稅率不能一概以一般稅率判斷,須先辨認銷售項目,再適用相應條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稅率及免稅規定與現行法的本題判斷一致。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組規定:

  • 一般稅率依營業稅法第 10 條為 5%;特種飲食業及保險業等另有規定時,適用其特別稅率。
  • 營業稅法第 8 條列舉免稅貨物,不能把所有商品都套用 5%。
  • 購買國外勞務的課稅方式,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判斷,並非所有案件都一律按 5% 課稅。

選項分析

(A) 錯誤。​依營業稅法第 12 條,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按銷售額課徵 15% 營業稅。25% 適用於酒家及有陪侍服務的茶室、咖啡廳、酒吧等;本選項將兩類特種飲食業的稅率混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總公司在國內之嘉義公司,108 年度所得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000 萬元,在香港分支機構當年度所得額為 1,0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165 萬元,在美國分支機構當年度所得額為 1,5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315 萬元,則嘉義公司 108 年度實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境外分支機構所得也應併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得在法定限額內扣抵。扣抵上限為該境外所得依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官方答案採用的算法為準。108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 20%。

解題方法

先合併計算境內外所得,再計算我國稅額:

2,000+1,000+1,500=4,500 萬元2{,}000+1{,}000+1{,}500=4{,}500\text{ 萬元} 4,500×20%=900 萬元4{,}500\times20\%=900\text{ 萬元}

境外所得合計為:

1,000+1,500=2,500 萬元1{,}000+1{,}500=2{,}500\text{ 萬元}

境外所得依我國稅率計算的扣抵限額為:

2,500×20%=500 萬元2{,}500\times20\%=500\text{ 萬元}

兩地已納所得稅合計為:

165+315=480 萬元165+315=480\text{ 萬元}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好欣公司總機構在臺中市,107 年度課稅所得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當年度有投資境內公司獲配之股利收入 200 萬元,出售 104 年 5 月 31 日以前持有之土地有交易所得 1,200 萬元,當年度出售持有滿 2 年之國內證券交易所得 2,000 萬元,出售國內持有滿 1 年之證券交易損失 500 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該公司應申報 107 年度基本所得額為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是依所得稅法計算的課稅所得額,加計特定所得後的合計數。以民國 108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為準,須特別辨別:

  • 國內公司股利收入:不屬於本題應加計的基本所得額項目。
  • 104 年 5 月 31 日以前取得土地的交易所得:適用舊制土地課稅,非第 7 條所列應加計的停徵所得。
  •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停徵所得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並依規定扣除當年度相關證券交易損失。
  • 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的所得另有半數計入規定;本題獲利股票僅持有滿二年,不適用半數計入。

解題方法

先以題目給定的課稅所得額 1,000 萬元為起點,再逐項判斷是否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加計。

國內股利收入 200 萬元不加計;出售 104 年 5 月 31 日以前持有土地的交易所得 1,200 萬元,也不屬於本題要加計的所得。

證券交易部分,持有滿二年的證券獲利 2,000 萬元,尚未達「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的門檻,故不適用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損失 500 萬元可扣除,應加計的證券交易所得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於申報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同時須申報最低稅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哪些項目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以及哪些人適用最低稅負。

個人基本所得額以綜合所得淨額為基礎,再加計條例規定的項目,包括符合條件的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以及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的非現金捐贈金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申報 107 年度所得適用規定為準,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 670 萬元的部分,按 20% 計算基本稅額。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是否屬於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再檢查其門檻或免計條件:

  • 非現金捐贈只要已在綜合所得稅申報中列為扣除額,就應加回基本所得額。
  • 保險死亡給付,申報戶全年合計 3,330 萬元以下部分免計。
  • 海外所得須為境內居住者的相關所得;非境內居住者不適用個人基本稅額條例的最低稅負規定。
  • 一般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所得,不屬本題所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選項分析

(A) 錯誤。 境內證券交易所得 1,000 萬元,若是一般上市或上櫃證券交易所得,並非本題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現行我國綜合所得稅中有關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的適用條件,尤其是財產交易損失的扣除方式,以及幼兒學前、教育學費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排除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兩類規定:一是扣除額的限額或可扣抵年度;二是特定情形下不得適用。B 把財產交易損失限縮為「僅於當年度所得中扣除」,忽略法律明定的三年遞延扣除,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國 108 年《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依第 15 條第 2 項計算的稅額適用稅率達 20% 以上者,不得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選項敘述符合當時的排富規定。

(B) 錯誤。 財產交易損失當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若當年度沒有可供扣除的財產交易所得,或扣除後仍有不足,未扣完的損失可以在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因此並非「僅於當年度」扣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108 年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予運動員之稅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1:個人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捐贈給經認可的運動員,依是否指定特定運動員,適用不同的列舉扣除規則。

  • 未指定特定運動員:視為對政府捐贈,捐贈金額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 指定特定運動員:視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依所得稅法規定,在綜合所得總額 20%20\% 的額度內申報列舉扣除;另須留意不得指定捐贈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

解題方法

先分清捐贈人是「個人」或「營利事業」,再看捐贈是否指定特定運動員。題幹詢問 108 年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予運動員的稅務規定;個人部分依第 26 條之 1,營利事業部分則不可直接套用個人列舉扣除規則。未指定時全數列舉扣除,正是選項 B 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指定捐贈非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的運動員,並非以新臺幣 20 萬元為扣除上限;其捐贈金額併計當年度相關捐贈,在綜合所得總額 20%20\% 的額度內申報列舉扣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依我國稅捐稽徵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有下列何種情況時,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出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對營利事業負責人限制出境的金額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營利事業有兩種情形,欠繳金額門檻不同:

  • 應納稅捐已確定,且逾法定繳納期限仍未繳清: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達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 行政救濟程序尚未終結:欠繳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達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

符合門檻時,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欠稅人是營利事業時,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的欠稅狀態,再對照該狀態的金額門檻。題目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以適用營利事業門檻;若是已確定、逾期未繳,門檻是 200 萬元;若行政救濟尚未終結,門檻則是 300 萬元。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108 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係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可減除下列哪些項目?

① 本人及扶養親屬免稅額 ②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③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 ④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⑤ 財產交易損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的「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基本生活費差額的計算方式為:

基本生活費差額=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可減除項目合計\text{基本生活費差額} = \text{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times\text{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 \text{可減除項目合計}

可減除項目包括免稅額、一般扣除額、特別扣除額,以及其他依法得列入的扣除額;本題所列項目中,①至④均屬可減除項目,⑤財產交易損失則不列入。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項目是否屬於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時可減除的免稅額或扣除額:

  • ①本人及扶養親屬免稅額:屬免稅額,可減除。
  • ②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屬特別扣除額,可減除。
  • ③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屬一般扣除額,可減除;兩者擇一計入。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依菸酒稅法及貨物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辨菸酒稅與貨物稅的「從價課稅」和「從量課稅」:

  • 從價課稅:按貨物的完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公式為「完稅價格 × 稅率」。
  • 從量課稅:按貨物數量乘以每單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稅數量 × 單位稅額」。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依當時《菸酒稅法》,紙菸及料理酒均按支數或容量定額課稅;依《貨物稅條例》,水泥按重量定額課稅,汽車則按完稅價格乘以稅率課徵。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貨物的計稅基礎:看稅額是以「價值的百分比」表示,還是以「每支、每公升、每公噸若干元」表示。前者是從價,後者是從量。進口汽車的關稅與貨物稅均以價格為計算基礎,符合從價課稅。

選項分析

  • (A) 紙菸採從價稅:錯誤。 《菸酒稅法》規定紙菸按每千支徵收定額菸酒稅,計稅基礎是支數,不是價格,屬從量課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加值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 2 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幾日內申報營業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的營業稅申報期間與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原則上每二個月為一期,並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稅額。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每二月為一期」與「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即可。題目問的是次期開始幾日內申報,法定期限是 15 日,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下列何種稅課之收入總額,應全部分配給鄉鎮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2 條所定的縣(市)稅收入及其分配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縣對在鄉(鎮、市)徵起的契稅,須分配 80% 給該鄉(鎮、市)、20% 由縣統籌分配;娛樂稅則須將在鄉(鎮、市)徵起的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收入總額應全部分配給鄉鎮市」的稅目,再比對《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2 條的比例規定。契稅只分配 80%,娛樂稅分配 100%,因此符合題意的是娛樂稅。

選項分析

  • (A) 契稅:錯誤。 民國 108 年法規規定,在鄉(鎮、市)徵起的契稅,80% 給該鄉(鎮、市),另 20% 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並非收入總額全部直接分配給該鄉(鎮、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現行我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如何計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之 1 對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停徵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於法定期間內暫停徵收證券交易稅。

一般證券交易稅由出賣人負擔,常見股票稅率為千分之三;但本題標的是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先確認是否適用停徵規定,不能直接套用一般稅率。

解題方法

先辨認標的為「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再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之 1 判斷是否停徵。該條規定,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民國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暫停徵收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因此,民國 108 年交易時適用停徵,無須計算成交價格或判斷由買方、賣方負擔。

選項分析

  • (A) 錯誤。「由出售人負擔」符合一般證券交易稅的納稅人規則,但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於民國 108 年適用停徵,並非按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一。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試問下列何項貨品之出售,其營業稅稅率為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零稅率適用範圍。零稅率與免稅不同:零稅率仍屬應稅交易,銷項稅額按零計算,並得依規定申報退還進項稅額;免稅則通常不得扣抵或退還相關進項稅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提供的運輸勞務,以及國際運輸用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及其使用之貨物、燃料,適用零稅率。題目所列「國際運輸用之船舶」符合零稅率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出售貨品」的營業稅稅率,再將各選項對照營業稅法的分類:一般應稅、免稅或零稅率。尤其要留意,貨品具有民生、金融或特定用途,並不當然代表適用零稅率;仍須有法律明文依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某證券公司本期代客買賣證券之手續費收入為 2,000 萬元,取得進項稅額 10 萬元,試問該證券公司當期應納營業稅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業」適用的營業稅計算方式。依民國 108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證券業的銷售額適用 2% 稅率;其營業稅按銷售額計算,不以一般加值型營業人的「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方式計算。

題目所列「代客買賣證券之手續費收入」是證券公司提供經紀服務取得的收入,屬本題計算營業稅的銷售額。另列的進項稅額 10 萬元,不能用來扣減本題依證券業適用方式計算的稅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營業人屬於證券業,再套用 2% 稅率:

應納營業稅=手續費收入×2%=2,000萬元×2%=40萬元應納營業稅 = 手續費收入 \times 2\% = 2{,}000萬元 \times 2\% = 40萬元

因此,當期應納營業稅為 40 萬元。題目提供的 10 萬元進項稅額不扣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試問我國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率為何?又其幾個月繳納營業稅一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適用的營業稅率與繳納週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小規模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按 1% 稅率課徵營業稅,並由稽徵機關按季查定、每 3 個月課徵一次。

解題方法

拆開題幹的兩個詢問分別判斷:

  1. 營業稅率: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適用 1%。
  2. 繳納週期:每 3 個月繳納一次。

兩個條件合併,即為「1%;3 個月」,對應選項 (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關於契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的免稅規定、各類契稅稅率,以及交換與贈與契稅的申報義務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契稅依不動產移轉原因分為買賣、典權、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等類型。民國 108 年各類稅率如下:

契稅種類稅率
買賣、贈與、占有6%
典權4%
交換、分割2%

其中,贈與契稅的申報義務人是受贈人;交換契稅則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若另有差額價款,該差額按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查的法條,再逐一核對各選項:

  1. 依《契稅條例》第 2 條,確認土地增值稅區域內土地的免稅規定。
  2. 依第 3 條比較各類契稅稅率。
  3. 依第 6 條、第 7 條確認交換契稅與贈與契稅由誰申報、如何課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私有之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的住家用房屋免稅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以下」包含本數,因此房屋現值正好為 10 萬元,也符合免稅門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房屋現值」的免稅門檻,而非房屋市價、房屋稅額或課稅稅率。接著對照《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的金額標準:現值 10 萬元以下免徵。選項中只有(A)符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下列情況何者非屬不課徵或非屬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中土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情形,以及設定典權是否屬於土地所有權移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土地增值稅以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的土地漲價為課徵對象。配偶相互贈與、因繼承移轉及信託關係存續中更換受託人,均有法律規定的不課徵情形;設定典權則不等於移轉土地所有權,不屬本題所列的不課徵或可申請不課徵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法律效果:若法條明定該類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可申請不課徵,即不符合題目所問的「非屬」;若不屬這些規定,才是答案。特別要區分「土地所有權移轉」與「設定典權」:典權是物權設定,不因此移轉土地所有權。

選項分析

(A)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錯誤。 《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屬於可申請不課徵的情形,不是本題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多少之空地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關於空地稅的加徵倍數。依民國 108 年法規,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的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的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的空地稅。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的是空地稅「加徵多少倍」,判斷關鍵在《平均地權條例》所定的法定倍數範圍。依題意,計算基礎是該宗土地應納的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倍數為二至五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試問下列何項土地適用之地價稅稅率最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各類土地的地價稅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一般用地按累進稅率課徵,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 工業用地、私立公園及寺廟、教堂用地等,符合規定並供核定用途直接使用者,適用千分之十的特別稅率。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外,依《土地稅法》第 19 條按千分之六計徵。

比較各選項的適用稅率,千分之六低於千分之十,因此選公共設施保留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屬的土地稅率類別,再比較稅率高低。題目問「最低」,關鍵是《土地稅法》第 19 條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仍為建築使用時按千分之六計徵;其他列出的特別稅率土地,符合用途及申請條件時按千分之十計徵。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設有典權之土地,其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分別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中,土地設有典權時,兩種稅目分別由誰負擔。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規定不同,不能因為同一筆土地設有典權,就認為兩稅由同一人繳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土地稅法》第 3 條規定,設有典權的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
  • 《土地稅法》第 5 條規定,土地設定典權時,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出典人。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列稅目順序,分別套用各自的納稅義務人規定:

  1. 地價稅:設有典權土地,由典權人負擔。
  2. 土地增值稅:土地設定典權時,由出典人負擔。

因此,依序是「典權人;出典人」,選項為 (D)。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王先生為我國國民,其於 107 年 4 月逝世,死亡時遺有一些財產,其中關於股票部分,其生前持有我國上市 A 公司股票數張,取得成本共 50 萬元;按死亡日收盤價計算,共 130 萬元;按死亡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共 120 萬。試問王先生上述股票應計入其遺產總額之數額為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定的遺產估價原則。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計算;上市股票則依繼承開始日的收盤價估價。繼承開始日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王先生於民國 107 年 4 月死亡,題目已提供死亡日的上市股票收盤價總額為 130 萬元。依上市股票的估價方式,直接採用死亡日收盤價:

遺產股票價值=死亡日收盤價=130 萬元遺產股票價值=死亡日收盤價=130\text{ 萬元}

生前取得成本 50 萬元不是遺產估價標準;死亡日加權平均成交價 120 萬元也不是本題採用的估價基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項須計入贈與總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不計入贈與總額」的例外規定。原則上,財產因贈與而移轉,應計入贈與總額;只有符合條文明定的情形,才能排除。

本題涉及的規定包括:

  •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
  •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農作物價值。
  • 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第 20 條列出的排除條件。特別要注意農地優惠的受贈人資格:農地須作農業使用,且受贈人須是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才不計入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

本題依命題所述,姪子不屬於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因此農地贈與姪子不符合農地排除規定,應計入贈與總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項財產無須計入經常居住於我國境內國民之遺產總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遺產及贈與稅法上「遺產總額」的範圍,以及法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其境內及境外財產均應依規定申報遺產稅;第 14 條規定遺產總額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產。另依第 15 條,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第 16 條則列出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述財產是否屬於被繼承人的境內或境外財產,再確認是否有特別規定將其排除或視為遺產。經常居住於我國境內的國民,境外財產也在遺產課稅範圍內;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法視為遺產;而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屬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所指的「稅捐」不包括下列哪一種稅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 條所稱「稅捐」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該稅目是否屬於法定的國稅或地方稅,以及是否為條文明文排除的關稅。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但書「但不包括關稅」,再對照選項。菸酒稅、印花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都屬於《稅捐稽徵法》所稱的稅捐;關稅則由但書明文排除。因此選擇關稅即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對國稅、地方稅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規定。解題關鍵是分清楚「某稅屬於國稅」和「國稅收入中應統籌分配的比例」,並核對比例的計算基礎是否完整。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4 年《財政收支劃分法》已修正第 8 條等規定;本題仍依民國 108 年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核對《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第 2 項:營業稅統籌分配款的計算基礎,不是營業稅總收入直接乘以百分之四十,而是先扣除依法提撥的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再按百分之四十計算。

第 19 條則規定,各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得經各該級民意機關立法,舉辦臨時性質的稅課。依這兩條及國稅稅目規定逐項判斷,即可選出與法條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民國 108 年《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營業稅總收入須先減除依法提撥的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再將餘額的百分之四十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哪些稅捐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的稅捐優先權:哪些稅捐的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的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所列稅目與法條列舉的稅目。只要選項中的稅目都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列,即符合題意;若包含所得稅或貨物稅,便不符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下列哪些稅捐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稅捐稽徵機關聲請搜索票的規定,重點在辨認哪些稅目適用這項特別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逃漏所得稅或營業稅而涉有犯罪嫌疑的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列舉的稅目:「所得稅」與「營業稅」,再逐一比對各選項。題目問的是哪些稅捐案件適用聲請搜索票的規定,不是泛問哪些稅捐的逃漏行為可能成立犯罪。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項屬於租稅程序法的範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法的分類。租稅法可概分為租稅實體法與租稅程序法:

  • 租稅實體法規範租稅法律關係的實質內容,例如納稅義務人、課稅客體、稅率及減免範圍。
  • 租稅程序法規範租稅的核課、徵收及相關程序,也包括納稅義務人對課稅處分不服時的租稅救濟程序。

本題涉及租稅法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上述分類原則為準;本題不涉及特定條文的版本差異。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說明「誰要納稅、如何計算稅額、哪些情況減免」,還是在說明「稅務爭議如何循程序處理」。前三者屬租稅實體內容;租稅救濟則是處理課稅爭議的程序,因此符合租稅程序法的範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判斷納稅義務人因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時,提出退稅申請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不得再行申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納稅義務人自行」與「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這正是當時《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情形。條文所定期限是從繳納之日起算 5 年,並須提出具體證明,據此選出相符年限。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何項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檢舉逃漏稅的獎金計算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第 103 條規定,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稅,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的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

本題題幹所問的「何項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指的是裁處的罰鍰,不是逃漏的稅款或其他應繳金額。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計算基礎即可:檢舉獎金=罰鍰 × 20%。因此,題目問百分之二十是以哪項金額計算,應選「罰鍰」。

選項分析

  • (A) 應納稅額:錯誤。 應納稅額是依法應繳納的稅款,不是本題規定的獎金計算基礎。
  • (B) 所漏稅額:錯誤。 所漏稅額是逃漏的稅款;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