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地方特考・五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金門縣為下列何國稅稽徵機關所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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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地區國稅局的轄區劃分。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國稅稽徵機關轄區,金門縣屬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轄區。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所問的「所轄」機關,即確認金門縣在國稅局的地區管轄範圍內屬於哪一區。金門縣由北區國稅局轄理,因此選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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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定之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多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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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計算基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該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的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 60%​定之。

解題方法

辨識題幹中的法定基準即可:所得指標是「中位數」,比例是「60%」。題目未提供所得數值,因此不需計算金額,直接比對兩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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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者,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多少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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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21 條關於行政爭訟撤銷或變更案件之「再行核課期間上限」(俗稱「終結萬年稅單條款」)。

  • 命題基準法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
  • 規範意旨:過去稅捐行政救濟案件中,原處分經法院撤銷發回後,稅捐稽徵機關常重為復查決定再次課稅,導致爭訟多年懸而未決。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迅速受審判權利,民國 106 年底施行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21 條第 4 項明定:納稅者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處分或決定於該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者,自法院裁判之日起逾特定年限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
  • 重要修法提醒:現行法已於民國 110 年底修正公布,將該條第 4 項之再行核課期間上限由「15 年」縮短為「10 年」,解題時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但考生於現行考試應適用修正後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單純的法條數字記憶題,切入點為比對行政爭訟處分受法院撤銷後的「再行核課期間」法定年限:

  1. 確認案件性質:納稅者提起行政爭訟,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於本法施行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
  2. 鎖定起算時點: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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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根據稅捐稽徵法,下列相當擔保之價值計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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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相當擔保」的種類與計值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為:

  • 黃金:按九折計算。
  • 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 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 政府發行且依法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擔保品與法定計值方式即可。特別留意「九折」與「八折」的差別,以及銀行存款單摺是按本金計值,不把利息併入計算。

選項分析

(A) 黃金,按足額計算:錯誤。 黃金依民國 107 年《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按九折計算,並非按足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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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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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的核課期間。核課期間是稽徵機關依法核定應納稅額的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期間長短須依納稅義務人是否依規定申報,以及有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判斷。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 7 年。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情形:「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及「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兩者都屬於《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所定的 7 年核課期間,故選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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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項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度並未於 107 年初之稅制優化稅改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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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7 年初「稅制優化」修正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的內容。判斷關鍵是辨認哪些扣除額在該次修法中調整,以及調整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次修法提高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則未在這次調整。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列扣除額是否屬於 107 年初稅制優化的調整項目。題目問「並未調整」,因此找出未列入調整的項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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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自 100 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目前該一定比例之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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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所得稅法》防杜跨國及關係企業藉由「以債作股」進行避稅之反自有資本稀釋(又稱反資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制度之法定比例標準。

  1.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維持相同標準):
  •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財政部依授權發布之《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準則》第 5 條明定:「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所稱一定比率,為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為 3 比 1。」
  1. 制度立法目的: 企業向關係人融資支付之利息在稅務上可列為費用自課稅所得中減除,而投資人獲配之股利則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為避免企業故意少出資(低股權)、多借款(高負債)來製造大量利息支出以規避所得稅,各國稅法均會設定債權對股權的安全港門檻比率(Debt-to-Equity Ratio)。

解題方法

本題為我國稅法中重要防弊制度的法定數據題。解題時直接援引法規標準:

  • 依《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準則》第 5 條,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標準即為 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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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無形資產之攤折,著作權以多少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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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0 條無形資產攤折年數。以出價取得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可按規定年數分期攤折;其中著作權以 15 年為計算攤折的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問的是「著作權」的法定攤折年數,直接依《所得稅法》第 60 條第 3 項第 2 款判斷:著作權的攤折標準為 15 年,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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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之多少百分比,獎給舉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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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03 條的逃漏稅檢舉獎金。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逃稅,經查明屬實,稽徵機關應按罰鍰的一定比例獎給舉發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獎金比例為罰鍰的 20%。現行法雖有後續修正,但本題所考的比例仍為 20%。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的「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匿報、短報」「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辨認其法源為《所得稅法》第 103 條,再直接套用條文的獎金比例:罰鍰 × 20%。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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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課徵贈與稅之對象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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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贈與稅的課稅範圍,關鍵在於同時判斷「贈與人的國籍、居住情形」及「贈與財產所在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第 3 條規定: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均課徵贈與稅。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以及非中華民國國民,贈與境內財產,課徵贈與稅。

因此,不能只看是否居住於境內,也不能只看是否具有我國國籍;須把身分、居住地與財產所在地合併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把第 3 條整理成兩個適用規則:

贈與人身分與居住情形境內財產境外財產
經常居住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課稅課稅
經常居住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課稅不因本條課稅
非中華民國國民課稅不因本條課稅

再逐一比對選項。只有選項 D 符合「經常居住境外的我國國民,贈與境內財產」這項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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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現行遺產及贈與稅之法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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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稅率架構維持不變)。 本題測驗重點為遺產稅與贈與稅之法定稅率結構。

  1. 法條依據: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遺產稅稅率)。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9 條(贈與稅稅率)。
  1. 制度變革:我國遺產稅與贈與稅自民國 98 年起曾實施單一稅率 10%10\%;為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立法院於民國 106 年 4 月三讀通過、同年 5 月 10 日公布施行修正案,將單一稅率改為「三級累進稅率制」,稅率級距分別為 10%10\%、15%15\% 及 20%20\%。

解題方法 檢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與第 19 條明定之累進稅率級距:

  1. 遺產稅法定稅率(第 13 條):
  • 遺產淨額在 5,000 萬元以下者,課徵 10%10\%。
  • 超過 5,000 萬元至 1 億元者,課徵 500 萬元,加超過 5,000 萬元部分之 15%15\%。
  • 超過 1 億元者,課徵 1,250 萬元,加超過 1 億元部分之 20%20\%。
  1. 贈與稅法定稅率(第 19 條):
  • 贈與淨額在 2,500 萬元以下者,課徵 10%10\%。
  • 超過 2,500 萬元至 5,000 萬元者,課徵 250 萬元,加超過 2,500 萬元部分之 15%15\%。
  • 超過 5,000 萬元者,課徵 625 萬元,加超過 5,000 萬元部分之 20%20\%。

兩者之法定稅率皆僅有 10%10\%、15%15\% 與 20%20\% 三種,並無 12%12\% 之稅率。因此比對選項後,即可判定 (B) 非現行法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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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根據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土地可按 2‰ 計徵地價稅者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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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地價稅的特別稅率。地價稅一般稅率為 10‰10‰ 起累進課徵;符合特定用途或條件的土地,則可能適用 2‰2‰ 的特別稅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自用住宅用地適用 2‰2‰ 稅率有面積上限;工業用地、礦業用地及企業興建的勞工宿舍,則須留意其法定稅率並非一律為 2‰2‰。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土地是否屬於《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或第 18 條規定的特別稅率用地,並確認其稅率。題目問「可按 2‰2‰ 計徵者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不適用 2‰2‰ 的項目。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自用住宅用地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的部分,符合《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者,按 2‰2‰ 計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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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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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5 條所定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判斷關鍵是先區分土地移轉的型態:

  • 有償移轉:由原所有權人負擔,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
  • 無償移轉:由取得所有權的人負擔,例如贈與、遺贈。
  • 設定典權:由出典人負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中的移轉型態歸類,再對照納稅義務人。買賣與交換都屬有償移轉,因此原所有權人是納稅義務人;無償移轉則由取得所有權的人負擔;設定典權則由出典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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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應屬土地增值稅之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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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28 條的土地增值稅課徵原則與免徵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時,原則上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同條但書列出免徵情形: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以及受贈的私有土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各選項所述的移轉是否落入第 28 條但書。題目問「應屬課稅範圍」,因此符合但書免徵的選項應排除;贈與土地也要看贈與方向及土地性質,不能只看見「贈與」二字就判定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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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對於房屋稅稅率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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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時(民國 107 年)適用之法規為準。(現行《房屋稅條例》已於民國 113 年大幅修正施行差別稅率 2.0,法定稅率區間已有所調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房屋稅條例》第 5 條之「房屋稅法定稅率架構」。 依民國 107 年適用之《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課徵,稅率區分為兩大類:

  1. 住家用房屋:
  •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 1.2%1.2\%(單一固定法定稅率)。
  • 其他供住家用者(非自住):最低不得少於 1.5%1.5\%,最高不得超過 3.6%3.6\%。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1. 非住家用房屋:
  •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最低不得少於 3%3\%,最高不得超過 5%5\%。
  •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最低不得少於 1.5%1.5\%,最高不得超過 2.5%2.5\%。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條記憶題,切入點為比對選項所述稅率與《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的法定標準。題目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因此只需找出稅率數字或適用對象配對不符法條明文規定者即可。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住家用房屋供自住者,法定稅率即為房屋現值之 1.2%1.2\%。
  • (B) 錯誤(本題應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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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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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所定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尤其是境外業者銷售電子勞務給我國境內自然人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一般而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以及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都是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另有特別規定:外國業者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也由該外國業者負納稅義務。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描述的是「銷售貨物或勞務」、「進口貨物」,還是「境外業者銷售電子勞務」。再比對法定納稅義務人:

  • 境內銷售:原則上由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納稅。
  • 進口貨物:由收貨人或持有人納稅,不是出口商。
  • 境外業者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境外業者是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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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列免稅項目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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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免徵營業稅」與「零稅率」的區別。免稅與零稅率都不會對該筆銷售課徵銷項稅額,但法律依據及稅務效果不同:免稅項目列於營業稅法第 8 條;零稅率項目列於第 7 條。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予過境或出境旅客,屬於第 7 條的零稅率項目,不是第 8 條的免稅項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對照營業稅法第 8 條的免稅項目,再辨認是否有選項其實屬於第 7 條零稅率。A、B、D 均可在第 8 條找到依據;C 雖不課營業稅,法定性質卻是零稅率,因此不是免稅項目,符合題目所問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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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營業稅稅率最高不得超過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定的營業稅稅率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0 條規定,營業稅稅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實際稅率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示「除……另有規定外」,因此依一般稅率規定,直接找出法定最高上限即可。第 10 條所定最高稅率為百分之十,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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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所適用之營業稅稅率,按業別及所經營業務內容而有異,但並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考點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特種稅額計算」中,第 11 條金融保險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結構。

依民國 107 年施行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分為三種級距:1%1\%、2%2\% 及 5%5\%,法條中完全未規定 3%3\% 之稅率。


解題方法

金融保險業與典當業屬於按「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採「銷售總額」課稅(非加值體系),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其法定稅率依「業別」及「所經營業務內容(專屬本業、非專屬本業、特殊業務)」區分如下:

  1. 適用 1%1\% 稅率者:
  •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
  1. 適用 2%2\% 稅率者:
  • 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銷售額。
  •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信託、證券、期貨、票券」等非專屬本業之外特定業務之銷售額。
  1. 適用 5%5\% 稅率者:
  • 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業務之銷售額(自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起調升為 5%5\%)。
  • 各業別經營「非專屬本業」業務之銷售額(例如:銀行出租保管箱業務、利息與手續費以外之動產租賃業務等)。

對照題目所列選項,金融保險業與典當業之法定營業稅稅率僅有 1%1\%、2%2\% 與 5%5\%,並不包含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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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以下列何者支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統一發票給獎經費來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支應。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定的兩個關鍵:經費基數是「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提撥比例是「百分之三」。題目若在選項加入稽徵經費扣除或改成百分之五,便與法定文字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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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根據貨物稅條例,目前進口或出廠之車輛適用之最高稅率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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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所定車輛類貨物稅率,重點是辨認各類車輛稅率中的最高級距。依民國 107 年適用規定,小客車按汽缸排氣量區分稅率:二千立方公分以下為百分之二十五,超過二千立方公分為百分之三十。其他車輛類別的稅率均未高於百分之三十。

解題方法

題目問「目前進口或出廠之車輛適用之最高稅率」,不是詢問一般小客車常見稅率,也不是指定某種車型或排氣量。依《貨物稅條例》,進口與國內產製出廠的應稅貨物均適用該條例;因此,只要找出車輛類別中最高的稅率即可。

小客車排氣量超過二千立方公分時,適用百分之三十,故車輛適用的最高稅率為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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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貨物稅完稅價格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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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13 條、第 16 條及第 18 條的完稅價格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國產應稅貨物以產製廠商的銷售價格扣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進口應稅貨物則以「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總額」計算。判斷關鍵在於:進口貨物的貨物稅完稅價格不等於關稅完稅價格本身。

解題方法

先區分貨物是國產或進口,再核對各選項的規則:

  • 國產貨物:銷售價格扣除內含貨物稅額。
  • 進口貨物: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總額。
  • 無銷售價格的新製貨物:符合條件時,得暫按製造成本加計利潤計算,行銷後再調整。

因此,選項 D 漏掉了「加計進口稅捐總額」,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貨物稅條例》第 13 條規定,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的包裝從物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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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規定之特種貨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中關於「特種貨物」之法定課稅範圍與起徵門檻金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中動產與勞務課稅項目及門檻規定均相同,不動產部分自 105 年起因房地合一稅實施而停徵)。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特種貨物採「正面列舉」,僅限以下各款貨物:

  1. 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 9 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
  2. 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 30.48 公尺(約 100 呎)者。
  3. 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
  4. 龜殼、玳瑁、珊瑚、白膽、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限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50 萬元者。
  5. 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50 萬元者。

凡未列入上述法定項目之高額消費品(如珠寶、名錶、高價皮包手袋等),即便單價昂貴,依法亦「非屬」特銷稅之特種貨物。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題目的標準切入步驟為「雙重檢驗法」:

  1. 第一步(檢驗項目名稱):確認標的是否屬於法條「正面列舉」之特種貨物。若非列舉項目,不論價格多高,均不屬於特種貨物。
  2. 第二步(檢驗起徵門檻):若屬法定列舉項目,再比對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是否「達到法定金額」(大於或等於起徵門檻)。

選項分析

  • (A) 銷售價格新臺幣 350 萬元、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 5 座之小客車:屬於特種貨物(不合題意) 依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座位在 9 座以下之載人汽車,每輛價格達 300 萬元即課徵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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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財源,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所定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財源。依命題當年規定,財源包括所得稅總收入的 10%、營業稅扣除依法提撥的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 40%、貨物稅總收入的 10%,以及縣(市)徵起之土地增值稅收入的 20%。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本題仍應依 107 年的比例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列比例與法定財源比例。前三項國稅財源中,所得稅為 10%、營業稅為扣除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的 40%、貨物稅為 10%;土地增值稅則是縣(市)徵起收入的 20%。題目只有一項把貨物稅比例寫成 20%,因此選該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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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可供分配直轄市之款項後,研訂公式分配各直轄市時,應參酌受分配直轄市之因素,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第 4 款,測驗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給直轄市時,法律列出的參酌因素。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時規定,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可供分配直轄市的款項後,應參酌受分配直轄市的「以前年度營利事業營業額、財政能力與其轄區內人口及土地面積等因素」,研訂公式分配。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舉的因素,逐一比對選項:營業額、財政能力、人口、土地面積都在法條中;「轄區內人均可支配所得」並未列為該款的參酌因素,因此選(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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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本年度房屋稅的繳納期限為 5 月 31 日(非假日),假設某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為 3,000 元,遲至 6 月 9 日才繳納,則應加徵滯納金若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逾期繳納時,滯納金按逾期日數分段加徵的計算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房屋稅條例第 18 條規定,未於限繳期限內繳清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解題方法

繳納期限為 5 月 31 日,從期限屆滿的次日,也就是 6 月 1 日起算逾期日數;至 6 月 9 日繳納,共逾期 9 日。

每滿 2 日加徵 1%,所以 9 日包含 4 個完整的二日期間:

⌊92⌋=4\left\lfloor \frac{9}{2} \right\rfloor = 4

滯納金為:

3,000×1%×4=120 元3{,}000 \times 1\% \times 4 = 120\text{ 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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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申請退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溢繳稅款之退稅請求權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核心法條為當時施行之《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現行法重要修正提醒: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已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修正公布,將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稅款之申請退還期間,全面修正為「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別「錯誤責任歸屬」與「起算日及時效長短」:

  1. 區分錯誤歸屬主體: 依民國 107 年考題當時的《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退稅時效採「責任二分法」:
  • 納稅義務人自行錯誤(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自行計算錯誤):自繳納之日起算 55 年。
  • 政府機關錯誤(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不以 55 年為限(即無申請退還之期限限制)。
  1. 對應本題情境: 題目明白指出為「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責任在於納稅人,因此適用 55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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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假設張先生為單身的上班族,申報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採用列舉扣除額,當年度本人的保險費支出如下:勞工保險費 5,000 元,人壽保險費 20,000 元,全民健康保險保費 3,000 元。張先生可列報的保險費總額為若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列舉扣除額中的保險費扣除。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所得稅法》第 17 條,納稅義務人本人等符合規定的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上限為 24,000 元;全民健康保險費則不受這項上限限制,可按實際繳納金額扣除。

解題方法

張先生是單身上班族,題目列出的保險費均為本人支出。先將勞工保險費與人壽保險費合併,適用每人 24,000 元的上限,再加計可全額扣除的全民健康保險費:

min⁡(5,000+20,000, 24,000)+3,000=24,000+3,000=27,000 元\min(5{,}000+20{,}000,\ 24{,}000)+3{,}000 =24{,}000+3{,}000 =27{,}000\text{ 元}

因此,可列報的保險費總額為 27,000 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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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關於綜合所得稅納稅人扶養子女時,下列何項支出可以申報列舉扣除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項目。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所得稅法》第 17 條,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親屬的房屋租金支出,符合規定者可列報列舉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則屬特別扣除額,並非列舉扣除額。各項扣除額須依其法定項目及要件申報,不能只因支出與扶養子女有關,就列入扣除。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列舉扣除額」,再逐項對照民國 107 年《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列舉扣除項目。子女租屋支出若符合當時規定,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學費、褓姆費及競賽旅費則不屬於列舉扣除額。

選項分析

  • (A) 子女在外租屋居住的租金支出:正確。​民國 107 年,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沒有自有住宅,因就學、就業或其他原因租屋居住,符合規定並提出租賃契約及付款證明者,租金支出可列為列舉扣除額。題目所述受扶養子女的租金支出,即屬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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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關於個人取得政府發放的檢舉賄選獎金,其課稅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個人取得政府發給的檢舉賄選獎金,應依《所得稅法》判斷其所得類別及課稅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這類獎金屬於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解題方法

先辨認所得來源:檢舉賄選獎金是政府因檢舉行為發給的獎金,不是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的所得。接著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及第 88 條關於機會中獎獎金的規定,判斷其課稅方式:由給付者扣繳,採分離課稅,故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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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第 22 條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所得額之計算,應採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所得稅法》第 22 條規定與當年完全一致,未作變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會計基礎」(收益與費損之認列標準)及法條規範:

  1. 法源依據:《所得稅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為非公司組織者,得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
  2. 組織型態與會計基礎的適用規範:
  • 公司組織:一律強制採用「權責發生制」,法律未給予任何例外選擇空間。
  • 非公司組織(如獨資、合夥):原則上應採「權責發生制」;例外得經稽徵機關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但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其決算仍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解題方法

  1. 抓取題目關鍵字:本題題幹為「依所得稅法第 22 條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
  2. 法條邏輯推導:
  • 會計基礎主要分為「現金收付制」與「權責發生制」。
  • 《所得稅法》第 22 條第 2 項本文開宗明義宣示「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 僅有但書允許「非公司組織」得在核准後採用現金收付制;本題主體為「公司組織」,無權選用現金收付制,故法定唯一採用之基礎為「權責發生制」。

選項分析

  • (A) 錯誤: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為社會保險或退休年金制度之財務籌資模式(指當期收取的保險費直接支應當期的給付需求,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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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多少百分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重點是辨認稅率自民國 107 年度起的調降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未分配盈餘加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關鍵時間:「自 107 年度起」。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自 107 年度起由 10% 調降為 5%,因此直接選擇 5%。

本題只問適用稅率,未提供未分配盈餘金額,不須計算稅額。若未分配盈餘為 XX,加徵稅額為:

X×5%X \times 5\%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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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之規定,個人基本稅額的稅率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所定的個人基本稅額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個人基本稅額按基本所得額扣除法定金額後,以 20% 計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個人」基本稅額稅率,而非營利事業的基本稅額稅率。依第 13 條,個人基本稅額的計算式為:

個人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600萬元)×20%個人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 600 萬元)×20\%

因此,稅率是 20%。題目只問稅率,不必計算基本所得額或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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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之規定,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的遺產稅申報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第 23 條規定的期限即可:題目問自死亡日起算多久,法定期限為 6 個月,因此選擇「6 個月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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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張先生今年購買自用住宅土地一筆,若他希望該筆土地今年按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則他最遲應於開徵幾日前提出申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土地稅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等特別稅率之申請期限與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土地稅法》相關條文規定亦同)。

  1. 法規依據: 依《土地稅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2. 制度目的: 地價稅為底冊稅,由稽徵機關主動核定並發單開徵。但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為 2‰2‰)要件,屬於所有權人內部事實,稽徵機關無從即時完全掌握,故採「申請主義」。為利稽徵機關於開徵前完成清查、轉檔並印製繳款書,法律特明定須在開徵前一定期間提出申請。

解題方法

本題問張先生若希望「今年」即可按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最遲應於開徵幾日前提出申請:

  1. 鎖定申請時效:依《土地稅法》第 41 條第 1 項前段,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
  2. 適用年度之判斷:
  • 於開徵 40 日以前提出申請者:經審查核可後,「當年度」即得適用特別稅率。
  • 逾期提出申請者(開徵前 40 日以內或開徵後):自申請之「次年期」才開始適用。
  1. 結論:張先生欲於今年適用,最遲必須在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故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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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第 19 條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9 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符合條件時免徵地價稅;其中一種情形是土地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項關鍵條件: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及「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兩者均符合《土地稅法》第 19 條所定免徵地價稅的情形,因此選免稅,而非適用優惠稅率或一般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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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期間自行申報地價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的規定。申報地價是計算地價稅等事項的重要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期間申報地價時,依法以公告地價的 80% 作為申報地價。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未自行申報」的法定處理方式,再依第 16 條判斷適用比例。未申報時,直接適用法定的 80% 規則:

申報地價=公告地價×80%\text{申報地價}=\text{公告地價}\times 80\%

因此,公告地價的八成即為本題所問的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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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規定,關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的條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34條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的要件,並需搭配《土地稅法》第9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理解「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

一生一次優惠的要件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未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並符合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的限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一生一次優惠的法定要件。要留意「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的條件不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得另有房屋,是「一生一屋」的限制,不是一生一次優惠的必要條件。因此,不包括的條件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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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第 49 條之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收件之日起 7 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並填發稅單,送達納稅義務人。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其期間得延長為幾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增值稅之申報核課程序與審查作業期間,核心法源為《土地稅法》第 49 條第 2 項。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現行法規定亦同):

  1. 一般案件之核定期間: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收件之日起 7 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並填發稅單,送達納稅義務人。
  2. 自用住宅案件之延長期間: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因稽徵機關須逐項審查戶籍登記、地上建物所有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移轉前 1 年內(或一生一屋之移轉前 5 年內)有無供營業或出租等實質要件,審查作業較繁複,其核定期間得延長為 20 日。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數字規範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抓取題幹關鍵字:鎖定「土地稅法第 49 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期間得延長為幾日」。
  2. 對照法條但書規定:《土地稅法》第 49 條第 2 項但書明定:「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其期間得延長為二十日。」直接對照即可鎖定答案為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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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之規定,住家用房屋之稅率,最高不得超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5 條住家用房屋的法定稅率上限。解題時要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最高不得超過」多少,而不是自住房屋的適用稅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的法定稅率為 1.5%1.5\% 至 3.6%3.6\%,地方政府得視房屋所有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因此法定上限是 3.6%3.6\%。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住家用」與「最高不得超過」兩個關鍵詞,對照當年《房屋稅條例》第 5 條住家用房屋的稅率規定。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的稅率規定不同;本題問最高上限,應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的最高法定稅率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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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免徵房屋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各項免徵與減半徵收的區別。免徵是符合要件時不課房屋稅;減半徵收則仍須繳納一半房屋稅,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15 條規定,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得免徵房屋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第 15 條所列的免徵項目,還是僅屬減半徵收;再確認是否符合「住家用」、「現值 10 萬元以下」等法定要件。只有符合免徵規定的選項,才是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錯誤。 依民國 107 年《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相關規定,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屬減半徵收房屋稅的情形,並非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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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契稅條例第 24 條但書之規定,契稅加徵怠報金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第 24 條對逾期申報契稅所加徵怠報金的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 3 日加徵應納稅額 1% 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怠報金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5,000 元。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第 24 條但書的金額上限,依條文即可判斷為新臺幣 15,000 元。作答時要區分兩項限制:怠報金一方面不得高於應納稅額,另一方面也不得超過 15,000 元;因此適用上限時,須同時受這兩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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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假設某加值型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為 70,000 元,進項稅額為 50,000 元,前期累積留抵稅額為 20,000 元,則當期應納營業稅額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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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加值型營業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公式與前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扣抵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為準(現行法相關規定並無變更)。

  1. 法源依據:
  • 營業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 營業人申報營業稅(一般稅額計算之 401 申報書)時,若當期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其差額應再扣抵「前期(上期)累積留抵稅額」,扣抵後之正數餘額方為實際「當期應納營業稅額」;若扣抵後仍有剩餘,則繼續留抵下期。
  1. 計算公式: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得扣抵進項稅額−前期累積留抵稅額\text{當期應納稅額} = \text{當期銷項稅額} - \text{當期得扣抵進項稅額} - \text{前期累積留抵稅額} (若計算結果大於 00,為當期應納稅額;若小於或等於 00,則當期應納稅額為 00,未扣抵完畢之餘額轉為本期累積留抵稅額。)

解題方法

本題採「加值型營業稅一般計算流程」分步計算:

  • 步驟一:計算當期銷項與進項稅額相抵之差額 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70,000−50,000=20,000 元\text{差額} = \text{銷項稅額} - \text{進項稅額} = 70,000 - 50,000 = 20,000\text{ 元} 此時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 20,00020,000 元,尚未考慮前期留抵。

  • 步驟二:扣抵前期累積留抵稅額 營業人尚有前期累積留抵稅額 20,00020,000 元可供扣抵: 當期應納營業稅額=20,000−20,000=0 元\text{當期應納營業稅額} = 20,000 - 20,000 = 0\text{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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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假設某兼營營業人當期按一般稅額計算之應稅銷售額為 500 萬元,零稅率銷售額為 200 萬元,依特種稅額計算之銷售額為 300 萬元,則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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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兼營營業人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的計算。兼營營業人同時經營應稅、零稅率及依特種稅額計算的業務時,須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共同進項稅額中不得扣抵的部分。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兼營營業人計算規定,計算時:

  • 分母為當期全部銷售額。
  • 分子為零稅率銷售額與依特種稅額計算的銷售額。
  • 一般稅額計算的應稅銷售額不列入不得扣抵比例的分子。

解題方法

先算當期全部銷售額:

500+200+300=1,000 萬元500+200+300=1{,}000\text{ 萬元}

再將零稅率銷售額及依特種稅額計算的銷售額合計,作為不得扣抵比例的分子:

200+3001,000×100%=50%\frac{200+300}{1{,}000}\times100\%=50\%

這與官方答案不符。依題目指定以官方答案 B 為準,本題採用的命題口徑應是:將依特種稅額計算的銷售額排除於比例計算,僅以零稅率銷售額占一般稅額計算的應稅銷售額與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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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關於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課稅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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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小規模營業人採「查定課徵」時的營業稅計算、進項稅額扣減,以及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的頻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3 條,符合規定的小規模營業人,原則上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再依適用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一般小規模營業人適用稅率為 1%;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適用 0.1%。依同法第 25 條,符合規定並依期限申報進項憑證者,得以進項稅額的 10% 扣減查定稅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錯誤」敘述,再逐項核對三個規則:稅額如何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減多少,以及銷售額多久查定一次。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查定銷售額的頻率」和「查定稅額的繳納期間」。小規模營業人按查定銷售額計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並非每 2 個月一次;繳款書則按季填發,因此選項 C 的頻率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並依限申報後,得以進項稅額的 10% 扣減查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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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項貨物進口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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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的「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規定。營業稅法第1條原則上將進口貨物納入課稅範圍;第9條則列出特定免稅貨物,包括遠洋漁船、肥料,以及黃金條塊等。判斷時要看題目列出的貨物是否屬於法定免稅項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仍規定上述貨物進口免徵營業稅,相關免稅規定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比對四項貨物與第9條的免稅範圍:

  • 遠洋漁船:屬免稅項目。
  • 黃金條塊:屬免稅項目。
  • 肥料:屬免稅項目。
  • 生鮮農產品:雖有國內銷售免徵營業稅的規定,但不因此成為第9條所列的進口免稅貨物。

因此,題目問「進口應課徵營業稅」者,答案是未列入進口免稅範圍的生鮮農產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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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貨物稅條例第 23 條之規定,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何時前自行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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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規定相同)。 本題測驗產製廠商出廠貨物之「貨物稅申報與繳納期限」。依《貨物稅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亦應申報。」其立法採「自動報繳制」,兼具繳稅與申報義務,二者法定履行期限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法條記憶型考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各稅目「報繳期日」之數字規範: 直接檢視《貨物稅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前段之法定時限文字,產製廠商當月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法定期限明確訂為「次月 15 日以前」,據此直接對應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現行各主要稅法之常規自動申報與繳納期,均無「次月 5 日前」之規定,此為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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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娛樂稅法第 3 條之規定,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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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娛樂稅法》第 3 條所定的娛樂稅納稅義務人。娛樂稅是對民眾出價娛樂的行為課徵,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提供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的一方,並非本條所定的納稅義務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誰依法負擔娛樂稅的納稅義務,再對照《娛樂稅法》第 3 條的用語。判斷重點在「出價娛樂」者,也就是支付代價而享受娛樂的人;不能因為場所、設施或活動由業者提供,就把提供者誤認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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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印花稅法第 24 條之規定,重用已註銷之稅票者,應按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幾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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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印花稅法》第 24 條對「已貼用並註銷的印花稅票,又揭下重用」所定的罰鍰倍數。印花稅票貼用後應依規定註銷,註銷後不得揭下再用;重用時,罰鍰以遭揭下重用的印花稅票數額為計算基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重用已註銷之稅票」,再對應《印花稅法》第 24 條的處罰規定:按重用的印花稅票數額,處 20 倍至 30 倍罰鍰。因此選 (D)。題目未提供稅票數額,不需計算罰鍰金額,只需判斷法定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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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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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所列的國稅項目。判斷關鍵是分辨「國稅」與「直轄市及縣(市)稅」:題列的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及使用牌照稅,均屬地方稅;貨物稅則屬國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辨認國稅,再將各選項的稅目分類。四個選項中,只有貨物稅屬國稅,因此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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