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警察特考・三等・消防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

第 一 題10 分

中譯英:

消防署表示,基於維護消防員執勤安全,規劃要求使用化學品的工廠在災害發生時,需主動提供相關數量及儲存資訊,以利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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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消防警察專業英文的「中譯英」題型,旨在測驗考生將台灣消防政策、法規概念及災害搶救情境轉譯為專業、通順英文之能力。

  1. 核心語法架構:
  • 間接引述/轉述句型:主詞+stated/said that+名詞子句\text{主詞} + \text{stated/said that} + \text{名詞子句}。
  • 使役/要求句型:require+受詞+to-V\text{require} + \text{受詞} + \text{to-V} 或 require that+主詞+(should) V\text{require that} + \text{主詞} + \text{(should) } V。
  • 目的/條件狀語:不定詞片語(in order to/to-V\text{in order to} / \text{to-V})引導目的,以及介系詞片語(in the event of...\text{in the event of...})引導特定災害情境。
  1. 消防專業核心詞彙:
  • 機關名稱:「消防署」(National Fire Agency, 簡稱 NFA)。
  • 勤務與災害術語:「執勤安全」(on-duty safety)、「化學品」(chemicals / hazardous chemicals)、「主動提供」(proactively provide)、「救災」(disaster relief / rescue operations / firefighting operations)。
  1. 法規與時事背景:
  • 本題背景涉及工廠火災搶救之「資訊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政策研擬為準;現行法已修正,立法院於民國 108 年大幅修正《消防法》,增訂第 21 條之 1「生命三權」條款,正式將工廠管理權人於火災時提供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等搶救資訊明文化並增訂罰則)。

解題方法

中文為「意合」語言,句式常呈流水狀;英文為「形合」語言,講求主幹分明與層次修飾。解題時採「結構拆解三步驟」:

  1. 第一步:確定位階與核心主幹
  • 中文主幹:「消防署表示……(子句)」。
  • 英文對應:The National Fire Agency stated that...\text{The National Fire Agency stated that...}。
  • 子句主幹:「規劃要求……工廠……提供資訊」。
  • 英文對應:...it plans to require factories using chemicals to proactively provide...... \text{it plans to require factories using chemicals to proactively provide...}。
  1. 第二步:處理修飾成分與副詞片語
  • 動機/目的:「基於維護消防員執勤安全」
  • 英文轉譯為表目的之修飾片語: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safety of firefighters on duty\text{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safety of firefighters on duty} 或 to protect firefighters’ on-duty safety\text{to protect firefighters' on-duty safety}。
  • 主詞修飾語:「使用化學品的工廠」
  • 採用現在分詞後置修飾:factories using chemicals\text{factories using chemicals},或關係子句 factories that handle chemicals\text{factories that handle chemicals}。
  • 時間/情境副詞:「在災害發生時」
  • 專業英文首選介系詞片語:in the event of a disaster\text{in the event of a disaster},亦可作副詞子句 when a disaster occurs\text{when a disaster occurs}。
  • 目的結果:「以利救災」
  • 採用不定詞片語表功能目的:to facilitate disaster relief operations\text{to facilitate disaster relief operations}(facilitate\text{facilitate} 為官方公文與警政英文中「促進、利於」之高頻動詞)。
  1. 第三步:時態與語法組裝
  • 消防署發布政策說明,主句動詞用過去式 stated\text{stated} 或新聞體現在式 states\text{states};若主句用過去式,後續子句時態呼應為過去式(planned to require\text{planned to require}),若採客觀事實表述則保留現在式(plans to require\text{plans to require})。

關鍵字詞與句構解析

在非選擇題的翻譯中,閱卷評分關鍵在於「專業術語精準度」與「句型通順度」:

  • 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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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5 分

英文作文:

近年來在國際間所發生的火災當中,有哪一起讓你印象最深刻?請闡述這起火災發生的時間與地點、起火原因、救災過程及善後處理,並說明此起火災可供臺灣警消工作借鏡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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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民國 107 年警察特考三等「消防警察人員」專業英文之實務型申論寫作題,主要評量考生的警消專業英文表達能力(Professional Fire English Writing)、國際重大火災案例分析能力與火災預防/搶救戰術之政策反思能力。

解答本題需具備以下專業知識與核心觀念:

  1. 火災基本要素與調查敘述:正確表述火災之時間(Time)、地點(Location)、起火原委(Cause of fire,如電氣故障、易燃建材延燒)。
  2. 高樓火災戰術與人命救助:高層建築火災(High-rise fire)特有的垂直延燒機制(煙囪效應 Chimney effect)、防火區劃(Compartmentation)、避難策略(如「現地避難策略 Stay-Put Policy」之利弊)及搜救困難點(單一樓梯間煙霧蓄積)。
  3. 警消法規與管理借鏡:建築物外牆飾面材料管制(Cladding regulation)、公共安全與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查驗、大量傷病患應變體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時空背景而言,最切合題意且具代表性的國際事件為發生於 2017 年 6 月的英國倫敦格蘭菲塔大火(Grenfell Tower Fire)。(註:相關法規以命題當年為準;現行我國《消防法》於民國 108 年後續歷經多次重要修正,增訂救災安全、調查權限等條文,解題仍以當年度專業知識架構為基準)。

解題方法

考場英文作文應採**四段式(Four-paragraph structure)**架構,兼顧敘事與論述,字數控制在 200 至 250 字之間,切中題幹要求之所有子題:

  1. 第一段:破題與背景(Introduction: Time & Location)
  • 直接指出最深刻的火災:2017 年 6 月 14 日發生於英國倫敦北肯辛頓的格蘭菲塔大火(Grenfell Tower Fire in London, UK)。
  • 點出該起火災造成嚴重傷亡,震驚全球警消界。
  1. 第二段:起火原因與延燒機制(Cause of Fire)
  • 說明起火源為低樓層(4 樓)故障的電冰箱(faulty fridge-freezer)。
  • 深入分析擴大延燒之主因:外牆使用了易燃的鋁複合板夾芯隔熱層(combustible exterior cladding),造成火勢透過外牆急劇垂直蔓延。
  1. 第三段:救災過程與善後處理(Firefighting Process & Aftermath)
  • 救災困境:防火區劃失效、單一逃生梯充滿濃煙,且傳統「現地避難(Stay-Put)」指令延遲撤銷,導致大量住戶受困。
  • 善後處理:英國政府展開獨立公共調查(Public Inquiry),全面檢討高樓建材標準、禁用易燃外牆包覆材料,並對受災戶提供安置與心理支援。
  1. 第四段:對臺灣警消工作之借鏡(Lessons for Taiwan Fire and Police Services)
  • 借鏡一(預防端):嚴格審查與抽驗高層建築物外牆建材與防火區劃施工品質。
  • 借鏡二(搶救端):重新審視與動態調整高樓避難引導方針,揚棄死板的現地避難教條,並落實搶救現場排煙與通訊指揮機制。

選項分析(題幹要點檢核)

本題為非選擇題(英文作文),題幹明確列出五項評分要素,閱卷委員採「分項評分法」,各項缺失皆會直接扣分:

題幹必備要素評分標準與要點剖析常見失分原因
時間與地點必須精確寫出事故年份、月日及城市/國家(June 14, 2017; London, UK)。僅模糊寫「a few years ago」或未具體指名建物與城市。
起火原因須涵蓋「原始火源」(電器故障)與「致命延燒主因」(外牆易燃覆層)。僅寫「electric failure」,未提及建築外牆材料問題,缺乏專業深度。
救災過程須著重警消戰術面(搜救通道受阻、避難指引策略衝突、排煙困難)。淪為平鋪直敘的「消防員灑水」,未點出救災戰術的核心障礙。
善後處理須包含法律/制度調查(Inquiry)與建材規範修訂。僅寫「安置災民」而忽略法規修正與公共安全標準提升。
臺灣借鏡須直接連結臺灣警消實務(建築外牆管制、避難引導指引、複合式高樓搶救)。借鏡內容空洞(如僅寫「注意安全」),未對應到火災調查出的問題本質。

解題技巧

  1. 專業字彙替換一般字彙:
  • 「外牆建材」使用 exterior cladding 或 facade materials。
  • 「防火區劃」使用 fire compartmentation。
  • 「煙囪效應」使用 chimney effect 或 stack effect。
  • 「現地避難」使用 stay-put policy。
  • 「易燃的」使用 combustible 或 flammable。
  1. 因果複句拉高文法層次:
  • 描寫延燒時使用分詞構句或關係代名詞非限定用法,例如:The flames rapidly spread upward through the combustible exterior cladding, turning the facade into an uncontrollable inferno.
  1. 避免寫作陷阱:
  • 切忌花費過半篇幅描述感傷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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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依憲法本文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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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憲法本文第 107 條至第 110 條迄今均未修正)。

本題旨在測驗憲法本文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中關於「均權制度」之權限劃分標準。其核心考點在於精確區辨:

  1. 憲法第 107 條:專屬「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地方無立法權,亦無執行權)。
  2. 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中央專屬立法,但執行權得委由地方行使)。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條文定位法」與「本質特徵排除法」:

  1. 本質特徵:憲法第 107 條所列事項具有高度之國家主權性、涉外性,或必須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絕對統一標準(如幣制、度量衡、外交、國防),此類事項中央不得委託地方執行,具備「專屬性」。
  2. 委由執行排除: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雖由中央統一立法,但各款事項涉及全國政策指導與基層落實(例如制度、綱要、公共衛生),中央得保留執行權,亦得交由地方執行。

選項分析

  • (A) 錯誤:教育制度規範於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3 款,屬於「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並非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範疇。
  • (B) 錯誤:警察制度規範於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5 款,屬於「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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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之規定,有關省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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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對省政府組織及省諮議會人事任命方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省諮議會議員亦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解題方法

抓住兩組人事任命規定即可判斷:

  1. 省政府委員及省主席: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省主席由省政府委員中任命。
  2. 省諮議會議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因此,「省諮議會議員」與「省政府委員」的任命程序相同,符合選項(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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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臺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並發布之。此辦法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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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上自治法規的分類,關鍵在於看制定機關及法規名稱。

地方自治團體得制定自治法規,分為:

  •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且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自治條例。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第 27 條,直轄市政府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自治條例授權,得訂定自治規則;臺北市政府屬直轄市政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的制定程序:本辦法由「臺北市政府訂定」並「發布」,沒有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臺北市議會議決的資訊。這符合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發布的特徵,因此選自治規則。

題目中的「辦法」雖是法規名稱線索,但不能只憑名稱判斷;應以制定機關及程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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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無效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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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的監督與救濟,重點是辨別「哪個機關有權函告無效」及「何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地方制度法》第 43 條,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事項如有法定無效情形,由各該層級的監督機關函告無效;若自治事項是否牴觸憲法、法律等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解題方法

先依議會層級對應其監督機關,再逐一核對選項:

  • 直轄市議會:行政院
  • 縣(市)議會: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 鄉(鎮、市)民代表會:縣政府

因此,選項若把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的函告機關寫成其他機關,即有誤。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立法院予以函告——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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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下列經費支出,何者無須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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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基本國策)中,關於國家財政支出「應優先編列」之明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自民國 94 年第七次修憲後未再修正,現行法亦同)。考生須能精確區辨各項基本國策條文中,「應扶助保護/重視之方針」與「應優先編列經費之具體財政義務」的法條文字差異。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條關鍵字定位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共 13 項,其中明文規定經費「應優先編列」者僅有兩處:

  1. 第 8 項後段:針對「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
  2. 第 10 項前段:針對「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

凡未落在此二項「優先編列」射程範圍內的政策或補助,即使憲法明定國家負有扶助、促進或保護義務,亦不屬於憲法強制要求「優先編列」之經費項目。


選項分析

  • (A) 社會救助之救濟性支出: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故社會救助之救濟性支出依法屬於必須優先編列之經費,非屬題意所問,本選項不符題意。
  • (B) 國民就業之救濟性支出: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規定,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國民就業之救濟性支出亦屬強制優先編列項目,本選項不符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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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依憲法規定,行政機關發布之行政命令,若與憲法牴觸時,其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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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命令的位階與違憲效果。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屬於低於憲法的規範,必須遵守憲法;與憲法牴觸的命令不能取得有效的法律效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71 條第 1 項明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同條第 2 項並規定,法律是否牴觸憲法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行政命令位階低於法律,更不得牴觸憲法;命令違憲時,其效果為無效。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命令「與憲法牴觸時的效果」,而非命令如何撤銷或補正。接著依規範位階判斷:憲法居最高位階,行政命令須符合憲法;牴觸憲法即不能發生有效效力。因此選「無效」。

選項分析

(A) 無效:正確。 命令牴觸憲法,違反最高位階規範,不能作為有效的規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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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關於人身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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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的人身自由保障,以及憲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定的「提審」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因此,逮捕、拘禁與審問、處罰各有不同的機關及程序要求。

解題方法

先將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拆成兩組:

  • 逮捕、拘禁:須由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律所定程序為之,現行犯逮捕另依法律規定。
  • 審問、處罰:須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

再對照選項中的機關名稱及提審敘述,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此項符合憲法第 8 條第 1 項關於逮捕、拘禁的規定:除現行犯逮捕依法律另定外,須由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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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銓敘部發函各機關,要求組考績委員會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此一函釋最直接涉及人民之何種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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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基本權利的辨識。銓敘部要求考績委員會委員的任一性別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三分之一,重點在於避免特定性別在機關參與考績委員會組成時受到不利對待,直接涉及憲法第 7 條所保障的平等權。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法規與憲法解釋脈絡作答。性別比例要求是促進性別平等的制度安排,並非對人民參政、言論或結社自由的直接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識函釋所處理的事項:它規範的是考績委員會的性別組成比例。再判斷其基本權核心: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性別代表比例失衡、促進不同性別的平等參與,因此最直接對應平等權。

本題問的是「最直接涉及」哪種基本權,不是問委員如何行使職務,也不是問人民能否組織團體或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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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意旨,對現役軍人之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主要係基於下列何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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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大法官解釋為準。(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02 年軍事審判法大幅修正後,現役軍人在非戰時犯罪已回歸普通法院審判,但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對於軍事審判之憲法正當性基礎與法理闡述,仍為公職考試之核心經典考點。)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憲法第 9 條之規範目的與「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對軍事審判制度的憲法界定:

  1. 憲法第 9 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反面解釋即肯認國家得針對現役軍人設特別訴訟程序。
  2. 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之理由:憲法第 9 條允許對現役軍人犯罪設軍事審判特別程序,主要係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
  3. 軍事審判本質:軍事審判權本質屬於「國家刑罰權」之一種,與軍政權、軍令權有別;現役軍人亦為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與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之主體,故軍事審判仍須貫徹正當法律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大法官解釋文義識記題」,切入點為釋字第 436 號解釋文之開宗明義要旨:

  • 釋字第 436 號解釋文首段明確宣示:「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在保障一般人民不受軍事審判,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毋須規定特別訴訟程序之絕對權限。憲法第九條之規定,係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於現役軍人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
  • 考生只需準確掌握釋字第 436 號設定軍事審判特別訴訟程序的憲法正當化理由(國家安全、軍事需要),即可迅速對應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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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之意旨,大法官認為警察機關執行臨檢所影響人民之權利,不包含下列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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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對警察臨檢的憲法界線。警察臨檢可能涉及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與隱私權,執行時須有法律依據,並遵守法定程序及比例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臨檢所影響人民的權利」中「不包含」哪一項。依釋字第 535 號解釋意旨,臨檢可能限制人民行動自由,也可能涉及財產權與隱私權;言論自由則不是該解釋所列舉的臨檢影響權利。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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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0 條的居住及遷徙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第 454 號及第 558 號解釋,這項自由保障人民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及旅行,並包括出境、入境等權利。對這些權利加以限制,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憲法條文及上述解釋在本題所涉要旨上,無須因後續修正而改變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入出境是否受居住遷徙自由保障」,再分辨這種保障是否代表權利完全不能限制。大法官解釋已明確認可出國、入境及返國自由,因此否認出國自由的選項錯誤;其餘敘述則須依解釋意旨判斷。

選項分析

(A) 居住遷徙自由不包括出國之自由:錯誤。 釋字第 454 號解釋指出,居住及遷徙自由保障人民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的權利;釋字第 558 號也明確認定,憲法第 10 條保障入出國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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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意旨,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下列何者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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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對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宗教自由受限制時的法律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宗教自由受憲法保障,但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內,仍須受國家相關法律約束。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所問的是宗教自由受到何種規範約束,再依釋字第 490 號解釋意旨判斷:即使限制僅及必要的最小限度,約束依據仍須是「國家相關法律」,而非地方議會決議、行政命令或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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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解釋,有關宗教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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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憲法第 13 條宗教自由之保障內涵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解釋所闡釋的「政教分離原則」與「國家宗教中立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大法官解釋為準。現行法制雖已由《憲法訴訟法》取代舊制大法官解釋程序,但釋字第 573 號所確立之宗教自由與政教分離法理依然為現行憲法法庭裁判所援用。)

釋字第 573 號解釋之重點內涵如下:

  1. 宗教自由之多層次保障:包含主觀權利面向的「內在信仰自由」(絕對保障)、「外在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
  2. 宗教團體之自主權:宗教團體為實現宗教信仰自由所不可或缺之群體性載體,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任命、管理規則及財政處分等事務,享有制度性自主權,國家不得恣意干預。
  3. 政教分離與宗教中立:國家在宗教事務上必須嚴守中立立場,不得支持、優待、獎勵特定宗教,亦不得予以排斥或歧視。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憲法基本權利防禦功能 vs. 國家客觀中立義務」切入比對:

  1. 先確認題目核心爭點為「釋字第 573 號解釋」對「宗教自由」之詮釋,並要求選出「錯誤」者。
  2. 檢視各選項對於人民基本權的保障內涵(選項 A、B、D 均屬於宗教自由在個人與團體面向的經典防禦權範疇)。
  3. 檢驗國家權力行使的邊界(選項 C):我國憲法確立「政教分離原則」,國家絕無藉保護之名而「獨厚特定宗教」之權限。藉此即可迅速鎖定違背中立原則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 釋字第 573 號解釋理由書首段明示:「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此即宗教自由兼具「積極面向(信仰之自由)」與「消極面向(不信仰、不參與之自由)」,人民不受強迫信仰或改變信仰。故本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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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依現行法規及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集會遊行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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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集會遊行法》的基本規範。集會自由受憲法第 14 條保障;依《集會遊行法》第 4 條,集會、遊行應以和平方式舉行。以下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或管制方式說得過度絕對,再以《集會遊行法》的明文規定確認。集會遊行應和平舉行,是法律明定的要求,因此(B)正確;其他選項則將申請管制擴及所有場地、誤述權利基礎,或把街頭表演觀眾一概當成須申請的集會。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集會自由並非不分場地都須向警察機關申請或報備。《集會遊行法》對室外集會、遊行採許可制,但室內集會不適用同一套申請規定;因此「不分舉行之場地」是過度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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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關於徵收人民之財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財產權保障下的「徵收」及其補償原則。徵收是國家為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依法強制取得人民財產;受徵收人因此承受超出一般人民所負擔程度的損失,屬於為公共利益所受的「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且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

司法院釋字第 516 號、第 579 號及第 731 號解釋,均涉及徵收補償及立法者形成空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為準;本題所涉基本原則並無影響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層次:第一,徵收是否符合公益目的、法定程序及必要性;第二,徵收後的補償是否合理、與損失相當。國家「有給補償」只是檢驗的一部分,補償仍須符合憲法要求,因此不能僅因給了補償,就直接認定徵收合憲。據此可判斷,選項 B 把補償存在與徵收合憲畫上等號,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徵收使特定人民承受財產權被剝奪或受限制的損失,該損失是為公共利益而由少數人承擔的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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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對服公職權或職業自由之限制,下列何者係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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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所保障的職業自由,以及國家限制職業自由時是否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職業自由包含選擇職業的自由;限制人民進入某一職業,通常比限制職業執行方式更嚴格,須有重要公益理由,且限制手段符合比例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並依相關大法官解釋判斷各限制是否違憲。後續法規已有修正,以下仍依命題當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限制與相應的大法官解釋:若解釋認定限制合憲,該選項便不是題目所問的違憲規定;若解釋認定違憲,則為正確答案。特別要注意:教師解聘或不續聘,與因同一事由而終身不得再任教師,是不同的限制,釋字第 702 號對兩者有不同判斷。

選項分析

(A) 曾犯搶奪強盜罪經判決確定,不得為營業小客車駕駛:錯誤。

此限制涉及職業選擇自由。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認為,限制曾犯特定犯罪者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目的在保障乘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當時尚未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也未違反平等原則。

解釋並指出,相關機關應隨營業小客車管理及犯罪預防制度發展,檢討較小限制的替代手段;若已有方法證明特定人對乘客安全不具特別危險,應適時解除限制。這項檢討要求不改變釋字第 584 號對當時規定所作的合憲判斷。

(B) 公務員離職後 3 年內,不得任與先前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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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平等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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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憲法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為準。(註:民國 111 年起憲法訴訟法雖已施行,憲法審查改由憲法法庭以判決行之,惟平等原則之核心法理與審查架構始終一脈相承。)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

  1. 實質平等與合目的性差別待遇:憲法上的平等並非「齊頭式、機械式的絕對平等」,而是「實質平等」,容許「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合理差別待遇(司法院釋字第 485 號解釋)。
  2. 禁止恣意原則:平等原則要求國家各項權力行使(立法、行政、司法)均不得為無客觀正當理由的恣意區別(司法院釋字第 211 號解釋)。
  3. 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為促進實質平等、扶助弱勢族群,國家得採取積極優惠措施(如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對原住民族、婦女、身心障礙者等之保障;釋字第 485 號解釋),並非一概禁止。
  4. 體系正義(Systemgerechtigkeit):同一法規範體系內部若針對相同事物為不同對待,或對不同事物為相同對待,破壞法秩序的一致性與價值衡量,即涉及違反平等原則與體系正義之要求(司法院釋字第 571 號、第 745 號解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憲法基本原則與大法官解釋實務的「負向選擇題」(選出錯誤者)。 解題切入點應鎖定選項中出現的絕對化語詞(如「皆」、「一律」、「絕對」)。憲法保障之實質平等內涵本即容許合理的差別待遇,甚至在特定憲政目的下要求國家實施扶弱濟傾的「優惠性措施」,故主張「皆禁止優惠性差別待遇」顯然與憲法精神及大法官解釋意旨相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憲法第 7 條所定之平等原則,核心意旨即在拘束所有國家公權力,要求立法、行政與司法之權力行使均受實質平等法理拘束,不得出於主觀偏見或缺乏合理事由而恣意差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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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下列有關契約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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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契約自由的法律性質,以及它與憲法基本權的關係。契約自由是指個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決定是否締約、選擇締約對象,以及決定契約內容與方式。它既是民事法上的基本原則,也可能涉及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的其他自由及權利;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指出,契約自由屬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自由權利。契約自由的實際行使,也可能與結社自由或職業自由相連結。

解題方法

先區分「民事法上的基本法理」與「憲法上的基本權」:契約自由不只是一項法律上的權利,也受憲法保障。因此,若選項將契約自由限定為「法律上權利」,而未承認其憲法基本權地位,即與釋字第 576 號解釋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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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國防部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班考選簡章」曾規定,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宣告此規定違憲,其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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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對「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班」規定的審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以曾受刑事宣告一概排除報考,是否與報考資格所追求的目的相稱,並對人民權利造成過度限制。

解題方法

先看規定的效果:凡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問犯罪情節、刑度、是否已執行完畢或距離犯罪時間,一律不得報考。再看限制與目的的關係:報考軍士官班涉及人民選擇職業及參與考選的權利;維護軍職人員素質與職務適任性固有正當目的,但若不區分犯罪性質及個案情狀,即全面排除,手段與目的間欠缺合理比例。釋字第 715 號因此認定該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 (A) 侵害人民職業自由:不選。 報考軍士官班確實涉及職業選擇自由,但釋字第 715 號所指摘的違憲核心,是限制手段過於一概、未依犯罪情節作適當區分,違反比例原則。職業自由是受影響的權利背景,不是本題官方答案所指的違憲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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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下列何者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賠償訴訟的程序法適用。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國家賠償責任雖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負擔,但賠償訴訟的程序原則上依民事訴訟程序進行。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的明文:「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題目詢問該條指定適用的法律,故選《民事訴訟法》。

選項分析

  • (A) 行政訴訟法:錯誤。 國家賠償請求雖涉及公權力行使,但第 12 條明定損害賠償之訴適用《民事訴訟法》,不是《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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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條文中所謂之「……必要者外,……」,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所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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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憲法第 23 條至今未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憲法第 23 條「基本權利限制之要件」的條文結構與公法上基本原則之對應關係。 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本條為國家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權利之總則性規定,包含三大要件:

  1. 目的正當性要件(四大公益目的):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
  2. 實質正當性要件(比例原則):條文中之「所必要者外」。
  3. 形式合法性要件(法律保留原則):條文中之「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緊扣題幹鎖定的具體文字「……必要者外,……」進行法理與釋憲實務之對應:

  • 國家限制人民權利時,並非只要具備公益目的即可漫無限制地介入,其所採取的手段與欲達成的目的之間,必須符合「合目的性(適當性)」、「最小侵害性(必要性)」及「法益權衡性(狹義比例性)」,此即公法上之「比例原則」。
  • 司法院大法官於多號解釋(如釋字第 436 號、第 476 號、第 577 號等)中均一致闡明: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所必要者外」,即為「比例原則」之憲法明文依據。

選項分析

  • (A) 平等原則:錯誤 平等原則係規範於憲法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核心內涵在於「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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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517 號解釋意旨,關於兵役制度及其相關之兵員召集、徵集如何實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17 號解釋對兵役制度及其相關兵員召集、徵集事項所採的法律保留原則。人民服兵役是憲法上的義務,但兵役制度如何設計,以及兵員如何召集、徵集,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範。

本題法規及解釋意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規範形式:兵役制度及召集、徵集是由法律、行政機關命令、行政規則,還是憲法直接規定?

依釋字第 517 號解釋意旨,這些事項應由法律定之。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訂定執行所需的法規命令,但不能以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取代法律作為主要規範依據。因此,選擇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定之的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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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下列何者,我國憲法明定其兼具有人民「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之雙重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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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雙重性質」。有些憲法事項一方面是人民享有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同時是人民應履行的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因此,受國民教育明文兼具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憲法條文中的「權利與義務」並列規定即可。四個選項中,只有「受國民教育」在憲法條文中明文同時列為人民的權利與義務,故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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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關於公職人員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罷免規定,重點在罷免的提議資格、適用對象,以及罷免投票的方式與時間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即可:先看罷免案能否提出、由誰提出,再確認哪些公職人員不得罷免、罷免由誰投票決定,最後留意罷免的時間限制。A 選項使用「不論就職多久均得」的絕對說法,與當時法律設有的就職期間限制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民國 107 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5 條,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因此,並非不論就職多久都可以提出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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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下列關於國家安全會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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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總統職權與憲法諮詢機關——國家安全會議(下稱國安會)之法律定位、成員性質與權限運作」。相關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範亦同)包含: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4 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2.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2 條第 1 項: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
  3.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4 條:明定國安會之「出席人員」法定名單。
  4.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作為總統決策之參考。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國安會的「機關隸屬關係」、「會議成員身分屬性」、「決議之法律效力」以及「憲政監督機制」:

  1. 定位與隸屬:國安會是總統的諮詢機關,直屬於總統,而非行政院。
  2. 出席與列席區分:依組織法第 4 條,秘書長與國安局長均為法定「出席」人員。
  3. 諮詢性質之拘束力:諮詢機關本質在於提供建議,其決議不具實質行政拘束力,僅供總統決策參考。
  4. 民主監督原則:機關依法設立並動用國家預算,自須受立法院監督(預算審查、法案審議及法律規定之備詢)。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4 項及《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安全會議係直接隸屬於「總統」,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並非設於行政院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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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下列何人發生缺位時,應由總統提名候選人,並由立法院補選產生,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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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對副總統缺位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有效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7 項: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提名候選人,經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程序:「總統提名、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這是憲法增修條文對副總統缺位所設的補缺程序,因此選副總統。

選項分析

  • (A) 副總統:正確。 副總統缺位時,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7 項,由總統提名候選人,立法院補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 **(B) 行政院院長: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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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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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52 條的總統刑事豁免權,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388 號、第 627 號解釋。

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這項豁免是為保障總統職位與職權正常行使,屬於暫時性的程序障礙,不是總統對犯罪享有實體免責。總統任職期間,內亂、外患罪仍可受刑事訴究;其他犯罪則須待罷免或解職後,才能進行刑事訴究。

解題方法

先抓住「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的範圍,再區分三種情況:

  1. 總統仍是總統,只是競選連任:身分未變,刑事豁免權仍適用。
  2. 案件直接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任職期間不得對總統開始刑事偵查或訴究。
  3. 偵辦他人案件時發現總統涉有犯罪嫌疑:可以為必要的證據保全,但不能因此對總統開始偵查,也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妨礙總統職權。

依此判斷,D 符合釋字第 627 號解釋。

選項分析

(A) 錯誤。 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其競選活動固然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範,但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改變,仍適用憲法第 52 條。釋字第 388 號已明確指出,現職總統競選連任仍有刑事豁免權。選項把「受選罷法規範」推成「不能主張刑事豁免權」,混淆了競選活動的規範與刑事訴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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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所賦予總統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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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職權的法源與界限,須區分「總統依法行使的權限」與「行政院院會的決策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憲法》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總統有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相關職權、緊急命令權,並在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程序中具有核可權;憲法則未賦予總統核駁行政院院會決議的一般權限。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各權限是否有憲法或增修條文依據。判斷關鍵在於:行政院院會是行政院的合議決策機關,總統得依法行使特定職權,但不能因此推論總統可以否決行政院院會的決議。

選項分析

  • (A) 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錯誤選項。《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4 項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因此屬於總統的憲法職權。
  • **(B) 緊急命令權: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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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應以下列何種方式,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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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下「行政與立法之制衡關係——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倒閣權)之提案門檻與程序」。 規範依據為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同)。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倒閣案之發動主體與法定門檻」:

  1. 發動主體:不信任案乃國會追究行政院院長政治責任之重大憲政權力,憲法明定必須由立法委員本於職權以「集體連署」之方式發動,而非個別官員職權或委員會決議。
  2. 法定門檻: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前段:「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據此可直接選出正確要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立法院院長主持院會、綜理院務,恪遵議事中立,憲法並未賦予立法院院長個人單獨提議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權限。
  • (B) 正確:完全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不信任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始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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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意旨,關於獨立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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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對「獨立機關」與「責任政治」的說明。依憲法第 53 條,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原則上應對所屬機關的整體施政負責。獨立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主要是排除上級機關對具體個案決定的指揮與監督;這種制度安排會影響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因此須有相應制度維持民主正當性與監督責任。

本題涉及釋字第 613 號解釋及當時解釋所引《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2 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獨立機關說成「完全不影響責任政治」,或是否符合釋字第 613 號所說的責任政治配套。解釋指出,獨立機關的設置會造成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的「缺損」,但透過立法與預算監督、透明公開的運作,以及最低限度的人事監督等制度,仍可維持一定程度的民主正當性。凡宣稱責任政治「毫無減損」者,即與解釋意旨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獨立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排除上級機關對具體個案的指揮監督,確實有助於專業與公正,但會相應減損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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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行政院得經總統之核可,將下列何者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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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的行政院覆議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因此,覆議適用的議案類型是「法律、預算、條約」,不包括所有由立法院議決的事項。題幹列出的選項中,只有「條約案」符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行政院能移請覆議的議案種類,再直接對照增修條文所列範圍: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若選項是其他由立法院議決、但不在這份清單內的重大事項,就不能只因為立法院有議決權,便認為行政院也能對其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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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依據憲法本文規定,下列何者有法律案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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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本文所定的法律案提出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行政院院會議決的法律案,應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審議;第 71 條則規定,立法院得由委員會或院會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及立法委員所提的法律案。

因此,憲法明文列有法律案提出權的機關包括考試院、司法院及監察院;總統不在這份列舉之中。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依據憲法本文規定」,直接對照憲法第 71 條的法律案來源: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及立法委員。選項中屬於這份列舉者有 B、C、D;但本題官方答案指定為 B,若依「何者有法律案提案權」的文字判斷,C、D 同樣符合憲法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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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關於立法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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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憲法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迄今均未變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立法委員之憲法地位、身分限制與特權保障,核心法源與釋字依據如下:

  1. 兼任官吏之禁止:中華民國憲法第 75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1 號解釋。
  2. 言論免責權之範圍與界限: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解釋。
  3. 會期中不受逮捕或拘禁特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8 項(憲法第 74 條停止適用)。

解題方法

本題為四選一的「選錯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憲法對民意代表「特權與義務」之法條文字與釋憲實務見解:

  1. 空間與實質要件之檢視:針對保障特權(如言論免責權),檢驗是否附帶「院內」與「職權關聯」之限制,凡出現「一切」、「絕對」等無限制字眼者,通常為錯誤選項。
  2. 逮捕特權之例外要件:檢視不受逮捕或拘禁之「時間(會期中)」與「除外事由(現行犯)」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憲法第 75 條明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司法院釋字第 1 號解釋進一步闡明,立法委員不得兼任行政官吏與其他公務員,故行政機關首長自為法所不許。
  • (B) 錯誤(本題應選):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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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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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增修條文》對領土變更、總統與副總統彈劾及罷免,以及緊急命令的程序安排,並涉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的立法院審議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描述的程序,再核對「由誰提出、立法院如何處理、是否須經選舉人複決,以及何時生效」。這幾種程序容易混淆,但各有不同的起點與終點:

  • 領土變更案由立法院提出,須經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才解職。
  •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由立法院提出,經立法院決議後交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
  • 緊急命令由總統發布,發布後須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選項分析

(A) 錯誤。 總統彈劾案是由立法院提出,並由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門檻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被彈劾人即解職。選項把程序倒置成「大法官審理並提出彈劾案」,又說立法院決議通過即成立,兩處都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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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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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關於立法院組織、職權與集會程序的規定。解題時要掌握立法委員人數與任期、總統國情報告的規定,以及立法院解散後的會期處理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立法委員人數與任期的制度已由後續修憲調整;本題依當年適用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關鍵數字與法條用語:第 7 屆起立法委員共 113 人,任期 4 年;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新選出立法委員就職前,立法院為休會。政黨名單席次及政黨門檻也須依條文核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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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關於大法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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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組織法》所定大法官資格,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對大法官人數、任期與任期過渡安排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大法官任期原則為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兼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另就民國 92 年總統提名的大法官,增修條文設有特別過渡規定:其中 8 人(包括院長、副院長)任期為 4 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 8 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涉及一般任期規則或民國 92 年的過渡安排,再核對資格認定的基準日與性別比例規定。特別任期規定優先適用於民國 92 年提名的大法官;院長、副院長兼任大法官,則是一般任期規則的例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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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原藥師法第 11 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設任何例外規定,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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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司法實務為準,核心考點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711 號解釋對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職業執行之自由)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審查。

  1. 憲法基本權侵害審查:原藥師法第 11 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屬於對人民選擇工作地點、執行業務方式的限制,屬工作權中「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
  2. 比例原則之要求:立法者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具備實質關聯性,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侵害最小手段)。法規若採取「全面禁絕、完全不設任何例外」之手段,通常會因欠缺彈性而無法通過必要性審查。
  3. 現行法動態:現行藥師法第 11 條已依釋字第 711 號解釋意旨完成修正,增訂但書例外准許藥師於特定情形(如偏遠地區支援、公益義診、緊急情況等)得報准至其他處所執行業務。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判讀題幹的關鍵事實特徵:「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且「未設任何例外規定」。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1 號解釋理由書,原藥師法第 11 條旨在落實藥師親自主持管理、維護民眾用藥安全與品質,目的固然正當;但對藥師執業處所強制以一處為限,並完全未斟酌醫療急迫需要、偏遠地區醫療支援或非營利公益義診等特殊情況,一律不許例外支援,其手段已對藥師工作權構成過度嚴苛之限制,顯已逾越達成立法目的之必要程度,因此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 (A) 錯誤: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法條文義須能使受規範者預見其行為之後果,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原藥師法第 11 條「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規定文字文義甚為明確,受規範之藥師清楚可得預見其法律效果,大法官並未認定本條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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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之規定,關於聲請解釋憲法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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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所定的「得聲請解釋憲法」事由,以及各類聲請人的資格與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的主要聲請類型包括:

  1.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行使職權,對憲法適用發生疑義、與其他機關發生適用憲法爭議,或適用法律、命令時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2. 人民、法人或政黨:憲法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後,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3. 立法委員:須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或法律發生疑義,始得聲請。
  4. 法院:對審理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解釋。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聲請人、門檻、審查標的與程序形式是否符合第 5 條。選項常將各類聲請要件混合,尤其要留意立法委員比例、人民聲請的審查標的,以及法院聲請所用的裁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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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下列有關大法官解釋案件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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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3 條所定的大法官解釋案件審理程序,重點包括審理時應參考的資料、通知說明或調查,以及是否得行言詞辯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13 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條文並未規定當事人須強制委任代理人。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第 13 條的明文,再檢視「強制代理制度」是否為該條所定程序。前三項均可在條文中找到依據;D 所稱強制代理則無此規定,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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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547 號解釋,醫師屬於下列何種資格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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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47 號解釋所使用的資格分類。依該解釋,醫師是「專門職業人員」;此處著眼於醫師依法須具備專業資格並執行專業職務,並非其是否受僱於公家機關。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釋字第 547 號對醫師身分的定性,並區分「職業資格」與「任職身分」:題目問的是醫師屬於何種資格之人員,因此應選專門職業人員,而非依服務機關或職務性質判斷。

本題涉及法規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釋字第 547 號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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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1 分

____ many firefighters working overtime frequently, how to reduce working hours becomes a big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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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介系詞片語的語意與用法。in view of 後面可接名詞或名詞片語,表示「鑑於、考量到」。句首的 many firefighters working overtime frequently 是名詞片語,意思是「許多消防員經常加班這件事」,用來交代後句所討論議題的背景。

解題方法

先看空格後的結構:many firefighters working overtime frequently 可理解為「許多消防員經常加班」。再看前後句意:消防員經常加班,因此如何減少工時成為重要議題。兩者是背景與相應問題的關係,應選表示「鑑於、考量到」的 in view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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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1 分

____ other hazardous materials, lighters and matches should be kept out of children’s r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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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像……一樣」的比較用法,以及句首片語與主句的語意銜接。句意是:「像其他危險物品一樣,打火機和火柴應放在兒童拿不到的地方。」

解題方法

先確認空格後的 other hazardous materials 是名詞片語,接著判斷它與主句 lighters and matches should be kept out of children’s reach 的關係:主句是在提出安全提醒,句首則表示打火機和火柴與其他危險物品同屬一類,應採取相同的保管方式。

As 可表示「像……一樣」,因此 As other hazardous materials 可理解為「像其他危險物品一樣」,符合句意與句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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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1 分

If a firefighter enters the fire scene without any consideration, he might be ____ in a room filled with dan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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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消防專業情境字彙、被動語態及介系詞搭配詞(Collocation)。在消防英文中,描寫人員於火災現場陷入危機無法脫身時,「受困」是最高頻且核心的專業動詞。


解題方法

  1. 分析條件與因果邏輯:
  • 條件子句:If a firefighter enters the fire scene without any consideration(如果消防員在毫無考量/未經周詳評估的情況下進入火災現場)。「without any consideration」表示盲目、魯莽的行動,預示主要子句將產生極具威脅性的負面後果。
  • 主要子句:he might be ____ in a room filled with dangers(他可能會在充滿危險的房間中……)。
  1. 檢視動詞與介系詞搭配:
  • 空格處為 be + p.p.(被動語態),後接介系詞片語 in a room filled with dangers。
  • 消防員在充滿危險的密閉空間內,最常見且符合因果推論的致命狀態即為「受困」,片語固定使用 be trapped in...(受困於……)。

題意翻譯

如果消防員未經任何考量便進入火災現場,他可能會被困在一個充滿危險的房間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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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1 分

AED can save a person’s life when he/she is having a heart attack. AED’s D stands for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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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急救設備縮寫。AED 是 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的縮寫,中文為「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其中 D 代表 Defibrillator,意指去顫器。

解題方法

辨識 AED 的完整名稱即可:A 為 Automated(自動),E 為 External(體外),D 為 Defibrillator(去顫器)。因此選出與 D 對應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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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1 分

____ check your personal equipment before entering any building in the fire scene.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固定用語 be sure to + 原形動詞,表示「務必……、一定要……」,用來提醒或指示對方採取行動。句意是:「進入火場中的任何建築物前,務必檢查個人裝備。」

解題方法

先看空格後的動詞原形 check。選項中,只有 Be sure to 能自然構成「Be sure to check」(務必檢查),符合消防安全指示的語氣與句意。

選項分析

  • (A) Be reduced to:be reduced to 表示「被減少至」或「淪落到」,後接名詞或動名詞;不能自然接 check 表達「務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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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1 分

____ the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s from fire units, the gas explosion in Kaohsiung might be much more serious.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介系詞片語 But for + 名詞 的用法,表示「若不是因為……;要不是有……」,後面常接與現在或過去事實相反的假設,主句則用假設語氣。

解題方法

先看句意:高雄氣爆事件中,消防單位提供的緊急醫療服務減輕了災情;若沒有這些服務,情況可能會更嚴重。空格後接名詞片語 the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s from fire units,適合用 But for 表示「若不是有這些服務」。

句子可理解為:

若不是消防單位提供緊急醫療服務,高雄氣爆的情況可能會嚴重得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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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1 分

____ should any fireman get into a fire scene all alone, because teamwork is the basic requirement in fire-fighting.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題意翻譯 消防人員絕不應該獨自進入火場,因為團隊合作是滅火作業的基本要求。


核心觀念

  1. 否定副詞片語置於句首之倒裝句(Inversion): 當具有否定或限制意義的副詞/副詞片語(如 On no account, Under no circumstances, Never, Seldom 等)置於句首時,主要子句須採用倒裝結構,將助動詞、be 動詞或 have/has/had 移至主詞前方: 否定詞(片語)+助動詞 / be 動詞+主詞+主要動詞…\text{否定詞(片語)} + \text{助動詞 / be 動詞} + \text{主詞} + \text{主要動詞}\dots
  2. 消防安全戰術原則與語意搭配: 消防救災作業強調「同伴制度(Buddy System)」與團隊作戰,禁止單獨行動,因此句意必然為「絕不可、切勿(On no account)」。

解題方法

  1. 辨識倒裝語序: 檢視空格後方的子句結構:should(助動詞)++ any fireman(主詞)++ get into(原形動詞)。在非疑問句中出現「助動詞移至主詞前」的結構,判定此處觸發了「倒裝句」。
  2. 尋找倒裝觸發條件: 非疑問句的助動詞倒裝,最典型的文法成因即為「否定詞或否定副詞片語置於句首」。
  3. 驗證因果邏輯: 句尾子句指出「because teamwork is the basic requirement in fire-fighting(因為團隊合作是滅火的基本要求)」,因此主句必然是強烈禁止單獨進入火場。四個選項中,唯有 (A) On no account 兼具「否定倒裝文法」與「嚴格禁止」之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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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1 分

Fire prevention supervisors are ____ the fire protection plan.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表示「負責、主管」的固定搭配 be in charge of + 名詞。句意是:「消防預防主管負責消防防護計畫。」

解題方法

先確認空格後方的 the fire protection plan 是名詞片語,再判斷前方需要能表示「負責某事」的介系詞片語。固定用法為:

be in charge of something=負責某事\text{be in charge of something}=\text{負責某事}

因此句子應為 Fire prevention supervisors are in charge of the fire protection plan.,表示消防預防主管負責消防防護計畫。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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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1 分

____ in a room has been interpreted as thermal instability caused by the heat generation rate increasing faster with temperature than the rate of aggregated heat losses.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室內火災中的 閃燃(flashover)。閃燃是火災發展過程中的快速轉變:室內熱量累積,使可燃物表面與煙氣受熱,熱釋放速率迅速增加,房間內多數可燃物近乎同時起火燃燒。

題幹描述的是一種熱不穩定現象:熱生成速率隨溫度增加得比整體熱損失速率更快。當熱生成超過熱損失,室內溫度會快速上升,符合閃燃的熱學特徵。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線索:「in a room」與「thermal instability」。這裡描述的是房間內熱量累積造成火勢急遽擴大的現象,應連結到閃燃,而不是特定油槽火災現象或燃燒控制條件。

句子可理解為:「房間內的__,被解釋為熱不穩定現象;其成因是熱生成速率隨溫度增加得比整體熱損失速率更快。」因此空格應填入 Flashover。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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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1 分

____ reduce the casualties of residential fire, houses should install residential fire alarm detectors.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目的副詞片語 in order to + 原形動詞,表示「為了……」,用來說明採取某個行動的目的。句意是:「為了減少住宅火災的傷亡,房屋應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解題方法

空格後接原形動詞 reduce,可填入表示目的、且能接「to + 原形動詞」的片語 in order to。後半句 houses should install residential fire alarm detectors 說明為減少傷亡而採取的措施,前後語意相符。

選項分析

  • (A) In addition to:「除了……之外」,後接名詞或動名詞,不能直接接原形動詞 reduce,句意也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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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題1 分

There is no ____ that brave firemen play very important roles in our life, and they always rescue the injured from fire scenes regardless of personal safety.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題意翻譯】 毫無疑問地,英勇的消防隊員在我們的生活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且他們總是置個人安危於度外,從火災現場救出受傷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名詞慣用搭配詞(Collocation)」與「同位語從屬子句(that-clause)」的語法結構。 在英文中,「There is no doubt that + S + V...」為極高頻的固定慣用語,意為「毫無疑問地……」、「無庸置疑……」,其中 that 引導的子句作為抽象名詞 doubt(懷疑)的同位語,用以補充說明無可置疑的具體事實。


解題方法

  1. 文法結構判定: 句首為「There is no __ that + 完整子句(brave firemen play very important roles...)」。空格後方接的是一個語意與結構均完整的陳述事實子句。
  2. 前後文語意銜接: 後方子句敘述「英勇的消防隊員扮演重要角色,且冒著危險深入火場救援傷者」,語意為正面、確定且不容否認的事實,因此空格需填入表「懷疑」之詞,搭配否定詞 no 形成雙重肯定(沒有懷疑=必然確定)。
  3. 搭配詞鎖定: 符合「There is no __ that...」且表示「無庸置疑」的標準片語為 There is no doubt that...(= Undoubtedly / Without doubt)。

選項分析

  • (A) reason(理由、原因):【錯誤】
  • 常見搭配為「There is no reason to + V」(沒有做某事的理由)或「There is no reason for + N」;若接子句,通常搭配關係副詞「There is no reason why...」(沒有理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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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題1 分

A fuel-controlled fire can also be described as ____.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燃燒中的「燃料控制火災」與通風條件。燃燒需要燃料與氧氣;火勢受哪一項供應量限制,就屬於相應的控制型態。

燃料控制火災(fuel-controlled fire)是指火勢主要受可燃物供應量限制,氧氣供應足以支撐燃燒,因此也稱為通風良好(well-ventilated)。相對地,通風控制火災(ventilation-controlled fire)則是氧氣供應不足以支撐燃料完全燃燒。

解題方法

看到 fuel-controlled,先辨認「控制火勢的因素是燃料」。若氧氣供應充足,限制火勢的是燃料本身,而不是通風或氧氣不足,因此對應 well-ventilated。選項 D 符合這個定義。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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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題1 分

If someone opens a door just before self-extinguishment is achieved, the entire room may turn into flames with fresh air flowing into the hot fire source and mixing with the unburned fuel volatiles. This phenomenon is known as ____.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現象 Backdraught(回燃) 的定義:室內火災因氧氣不足而燃燒不完全,累積大量未燃燒的可燃氣體;若此時門窗突然開啟,新鮮空氣進入並與高溫可燃氣體混合,可能引發劇烈燃燒,使火焰迅速擴展至整個空間。

題幹提到「即將自行熄滅時開門」、「新鮮空氣流入高溫火源」及「與未燃燒的燃料揮發物混合」,正是回燃的典型情境。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因果線索:火勢因缺氧而受抑制,但室內仍有高溫與未燃燒可燃氣體;開門補入氧氣後,可燃氣體迅速燃燒,造成火焰猛烈擴展。依此即可判定為 Backdraught。

選項分析

  • (A) Backdraught:正確。 指缺氧環境中的未燃氣體遇到新鮮空氣後,發生快速、猛烈燃燒的回燃現象。
  • **(B) Smoldering: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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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題1 分

After a flashover has occurred in a compartment, the ____ will develop to produce temperatures of 900–1100 °C.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閃燃(flashover)後,火災成長與熱釋放率的關係。閃燃是室內火災由局部燃燒迅速轉為室內多數可燃物全面燃燒的現象;發生後,燃燒強度與熱釋放率會大幅增加,使室內溫度可升至約 900–1100 ∘C900\text{–}1100\,^\circ\mathrm{C}。

解題方法

先辨認句子描述的因果關係:空格所指是「發生閃燃後,會發展並產生高溫」的火災量。熱釋放率(heat release rate, HRR)表示火災單位時間釋放的熱能;閃燃後燃燒快速擴大,HRR 隨之顯著上升,進而造成室內溫度急遽升高。因此空格應填 heat release rate。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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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題1 分

No access to a fire scene is ____ to anyone without prior approval from fire scene investigators.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題幹中譯 未經火災現場調查人員的事先核准,任何人均不得進入火災現場。


核心觀念

  1. 動詞語意與搭配詞(Collocation): 本題測驗動詞字義辨析及與「進入/存取權限(access)」的被動搭配。在消防與刑偵實務中,「准許進入特定管制區域」之標準搭配為 allow / grant access to...。
  2. 消防專業情境(火災現場保全與管制): 本題以火災現場勘查管制為情境背景。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消防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勘查現場、搜詢、採集及保全相關證物……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題幹完全呼應此一現場調查管制的法定程序與實務要求。

解題方法

  1. 分析句子結構:
  • 主詞:No access to a fire scene\text{No access to a fire scene}(任何進入火災現場的權限/途徑)。其中主詞首字含有否定詞 No,使全句呈現否定意義。
  • 謂語:is [ ____ ] to anyone\text{is [ \_\_\_\_ ] to anyone}(被……給任何人),採用「be+過去分詞\text{be} + \text{過去分詞}」之被動語態。
  • 條件修飾語:without prior approval from fire scene investigators\text{without prior approval from fire scene investigators}(未取得火災現場調查人員的事先核准)。
  1. 語意邏輯推導:
  • 後方條件為「未經調查人員事先核准(without prior approval)」,顯見空格所填之動詞必須與「核准、准許」相關。
  • 主動結構為 allow sb access to somewhere\text{allow sb access to somewhere}(准許某人進入某處);轉換為被動結構即為 access is allowed to sb\text{access is allowed to sb}(進入權限被准許給某人)。
  • 結合主詞的否定詞 No\text{No},得出「No access ... is allowed to anyone\text{No access ... is allowed to anyone}」(任何人皆不被准許進入),前後邏輯完全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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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題1 分

【題組共用題幹】

The Roman emperor Augustus is credited with instituting a corps of fire-fighting watchmen in 24 BC. In that era most cities had watchmen who ____ an alarm at signs of fire. The principal piece of fire-fighting equipment in ancient Rome and into early modern times was the bucket, ____ from hand to hand to deliver water to the fire.

Another important fire-fighting tool was the ax, used to remove the fuel and prevent the ____ of fire as well as to make openings that would allow heat and smoke to escape a burning building. In major blazes long hooks with ropes were used to ____ buildings. When explosives were available, they would be used for this same purpose.

The first modern standards for the operation of a fire department were not established until 1830, in Edinburgh, Scotland. These standards explained, for the first time, what was expected ____ a good fire department.

In that era most cities had watchmen who ____ an alarm at signs of f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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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火災警報」的常見搭配,以及動詞與受詞的語意關係。句意是:早期城市的守望者在看到火災跡象時會「發出警報」。

解題方法

空格後的受詞是 an alarm,前面又有 at signs of fire,表示守望者看到火災跡象時採取的動作。英文常用 sound an alarm 表示「發出警報、敲響警報」,符合句意與搭配。

選項分析

  • (A) sent off:常表示寄出、派出,或使某物發射出去;不與 an alarm 搭配表示「發出警報」。
  • (B) sounded:sound an alarm 是「發出警報」的慣用搭配,文法與語意皆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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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題1 分

【題組共用題幹】

The Roman emperor Augustus is credited with instituting a corps of fire-fighting watchmen in 24 BC. In that era most cities had watchmen who ____ an alarm at signs of fire. The principal piece of fire-fighting equipment in ancient Rome and into early modern times was the bucket, ____ from hand to hand to deliver water to the fire.

Another important fire-fighting tool was the ax, used to remove the fuel and prevent the ____ of fire as well as to make openings that would allow heat and smoke to escape a burning building. In major blazes long hooks with ropes were used to ____ buildings. When explosives were available, they would be used for this same purpose.

The first modern standards for the operation of a fire department were not established until 1830, in Edinburgh, Scotland. These standards explained, for the first time, what was expected ____ a good fire department.

The principal piece of fire-fighting equipment in ancient Rome and into early modern times was the bucket, ____ from hand to hand to deliver water to the f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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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過去分詞作補語的用法。句子主幹是:

The principal piece of fire-fighting equipment … was the bucket, ____ from hand to hand to deliver water to the fire.

主句已有主詞 The principal piece …、動詞 was 和主詞補語 the bucket。逗號後的空格補充說明水桶的使用方式,應填入修飾 the bucket 的分詞片語。

解題方法

水桶是「被一個人傳到另一個人手中」,與 pass(傳遞)之間是被動關係,因此使用過去分詞 passed。完整句意為:「古羅馬至近代早期,主要的消防器材是水桶,水桶在人與人之間傳遞,以將水送到火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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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題1 分

【題組共用題幹】

The Roman emperor Augustus is credited with instituting a corps of fire-fighting watchmen in 24 BC. In that era most cities had watchmen who ____ an alarm at signs of fire. The principal piece of fire-fighting equipment in ancient Rome and into early modern times was the bucket, ____ from hand to hand to deliver water to the fire.

Another important fire-fighting tool was the ax, used to remove the fuel and prevent the ____ of fire as well as to make openings that would allow heat and smoke to escape a burning building. In major blazes long hooks with ropes were used to ____ buildings. When explosives were available, they would be used for this same purpose.

The first modern standards for the operation of a fire department were not established until 1830, in Edinburgh, Scotland. These standards explained, for the first time, what was expected ____ a good fire department.

Another important fire-fighting tool was the ax, used to remove the fuel and prevent the ____ of fire as well as to make openings that would allow heat and smoke to escape a burning 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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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動詞與名詞的慣用搭配」及上下文語意。空格位於 prevent the ___ of fire,要選出能表達「防止火勢蔓延」的名詞。

解題方法

先看句意:消防斧用來移除燃料,並防止火勢進一步擴大;接著也可在建築物開口,讓熱氣與濃煙排出。英文慣用搭配是 the spread of fire,意為「火勢的蔓延」。因此選 (C) spread。

選項分析

  • (A) span:指跨度、跨距或一段時間;the span of fire 不表示火勢蔓延。
  • (B) extent:指範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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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題1 分

【題組共用題幹】

The Roman emperor Augustus is credited with instituting a corps of fire-fighting watchmen in 24 BC. In that era most cities had watchmen who ____ an alarm at signs of fire. The principal piece of fire-fighting equipment in ancient Rome and into early modern times was the bucket, ____ from hand to hand to deliver water to the fire.

Another important fire-fighting tool was the ax, used to remove the fuel and prevent the ____ of fire as well as to make openings that would allow heat and smoke to escape a burning building. In major blazes long hooks with ropes were used to ____ buildings. When explosives were available, they would be used for this same purpose.

The first modern standards for the operation of a fire department were not established until 1830, in Edinburgh, Scotland. These standards explained, for the first time, what was expected ____ a good fire department.

In major blazes long hooks with ropes were used to ____ buil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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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動詞片語(Phrasal Verbs)」在消防歷史情境中的語意辨析與動賓搭配(Collocation)。核心在於掌握動詞「pull」結合不同介系詞/副詞後的延伸意義,並結合消防滅火歷史中「拆毀建築物以建立防火區隔(Firebreak)」之背景常識進行語意推論。


解題方法

  1. 分析句子結構與受詞: 原句「In major blazes long hooks with ropes were used to ____ buildings.」中,空格位於不定詞「to」之後,需填入原形動詞片語,其後接受詞「buildings」(建築物)。
  2. 掌握後文線索(Context Clues): 緊接後句提到:「When explosives were available, they would be used for this same purpose.」(當有炸藥可用時,也會被用於同一個目的)。 在早期火災搶救歷史(如古羅馬或 1666 年倫敦大火)中,當火勢過大無法僅靠水桶撲滅時,消防人員會使用帶繩長鉤或火藥將周圍木造建築物「拉倒、炸毀」,藉此移除可燃物以建立防火隔離帶。因此,空格需選取具備「拆毀、拉倒」之意的片語。
  3. 搭配片語語義: 動詞片語「pull down」專用於建築物、結構物時,意即「拆毀、拆除、推倒(demolish, tear down)」,與受詞「buildings」構成標準搭配。

選項分析

  • (A) pull down: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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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題1 分

【題組共用題幹】

The Roman emperor Augustus is credited with instituting a corps of fire-fighting watchmen in 24 BC. In that era most cities had watchmen who ____ an alarm at signs of fire. The principal piece of fire-fighting equipment in ancient Rome and into early modern times was the bucket, ____ from hand to hand to deliver water to the fire.

Another important fire-fighting tool was the ax, used to remove the fuel and prevent the ____ of fire as well as to make openings that would allow heat and smoke to escape a burning building. In major blazes long hooks with ropes were used to ____ buildings. When explosives were available, they would be used for this same purpose.

The first modern standards for the operation of a fire department were not established until 1830, in Edinburgh, Scotland. These standards explained, for the first time, what was expected ____ a good fire department.

These standards explained, for the first time, what was expected ____ a good fire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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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英文固定搭配:What is expected of someone/something,意思是「對某人/某事物有什麼期待」或「某人/某事物被要求做到什麼」。句中 what was expected of a good fire department 是「對一個良好的消防局有什麼要求」。

解題方法

先辨認空格前的被動結構 was expected,再看後面的 a good fire department 是「被期待達成要求的對象」。此處使用固定搭配 be expected of + 對象,因此填入 of。

選項分析

  • (A) from:expect something from someone 可表示「期待某人提供某物」,但本句結構是 *what was expected ___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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