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請依據《緊急救護辦法》,試述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應對所轄之區域進行哪些項目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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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推動緊急救護業務時之「轄區基礎狀況調查」法定要件與資料動態管理機制。
- 法源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據《緊急救護辦法》第 5 條(本辦法係依《消防法》第 24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
- 現行法動態:現行《緊急救護辦法》第 5 條之調查項目與資料管理規範,至今仍維持相同架構與條文內容,未受後續法規修正影響。
- 規範主旨:救護勤務具備高度時效性與專業性,消防機關必須預先掌握轄區交通動線、醫療處置能量及潛在大量傷亡熱區,以利派遣決策、路線規劃與適當後送。
解題方法
本題為警察特考三等典型之「法條記憶結合實務應用」申論題型。若僅列出四個子項,版面過於單薄,難以在 25 分的申論配分中取得高分。答題切入策略應採「三段式申論架構」:
- 前言(法理與上位法連結):引述《消防法》第 24 條及《緊急救護辦法》之立法宗旨,確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推動緊急救護與規劃救護區界之前提,在於精確掌握轄區環境資訊。
- 本文(法定調查項目):精確列出《緊急救護辦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之四款調查項目,並就各款之法意與實務運作意涵逐一分項闡述(如縮短反應時間、就近適當後送、災防前置整備)。
- 結語(動態管理機制):補強論述同條第 2 項之「隨時檢討更新」與「提供救護人員參考使用」,展現應考人具備幹部層級之完整制度視野。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對照。評分重點與配分結構如下:
- 第一款(道路交通狀況):占分比重約 4~5 分。核心在於掌握各時段壅塞路段、單行道、施工封閉與替代路線,直接影響救護出勤之反應時間(Response Time)。
- 第二款(醫療資源分布及救護責任醫院之急救醫療能力):占分比重約 5~6 分。核心在於落實「就近且適當」後送原則,消防機關須掌握各級責任醫院急救能量(如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之創傷、心導管、腦中風、高危險妊娠等急救能量)。
- 第三款(大量傷病患潛在發生危險之處所):占分比重約 5 分。核心在於盤點高風險場所(如大眾運輸樞紐、大型集會場所、化學工廠、風景遊樂區),以預先擬定大量傷病患應變計畫(MCI Plan)。
- 第四款(其他有關救護業務事項):占分比重約 2~3 分。屬於概括條款,涵蓋特殊地形地貌、通訊死角或特殊照護機構分布。
- 第二項延伸管理要件(檢討更新與運用):占分比重約 4~5 分。閱卷評分之高分關鍵在於是否補充第 2 項,說明資料不可為靜態形式,須隨時檢討更新並回饋第一線人員使用。
解題技巧
- 關鍵字精準記憶口訣:「道、醫、患、他」
- 道:道路交通狀況。
- 醫:醫療資源分布及救護責任醫院之急救醫療能力。
第 二 題30 分
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相當重要,請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試述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係指哪些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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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後續雖經多次微調修正,但本條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之分類與定義均維持相同。
本題之核心法源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命題時法規簡稱《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在消防安全管理體系中,公共危險物品依其生命週期與作業型態區分為「製造場所」、「儲存場所」與「處理場所」三大類。「儲存場所」之分類核心在於區分儲存設備型態(槽體 vs. 槽以外之容器)以及設置空間環境(室內、室外、地下、移動式),不同場所的耐火構造、保留空地、通風排氣設備及防液堤等安全標準均有不同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分類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採用「二分法矩陣架構」切入,建立體系化邏輯避免漏答:
- 容器儲存(槽以外之容器):依空間位置分為「室內」與「室外」2 種場所。
- 儲槽儲存(固定或移動之槽體):依安裝形式與位置分為「室內儲槽」、「室外儲槽」、「地下儲槽」與「移動式儲槽」4 種場所。
- 論述層次:答題時先引述法源名稱與條號,再依序分款列出六大場所名稱,並完整寫出各款之法定定義,關鍵字(如「槽以外之容器」、「固定在車輛之槽」)必須精確呈現。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設計。針對法規所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六大類型,其法定要件與內涵逐一分析如下:
- 室內儲存場所:
- 法定定義:指在建築物內以槽以外之容器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 要件分析:核心在於「建築物內部」與「非槽體之容器(如桶裝、瓶裝、罐裝)」。
- 室外儲存場所:
- 法定定義:指在建築物外以槽以外之容器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 要件分析:核心在於露天或棚架等「建築物外部環境」,且儲存載具同樣為「槽以外之容器」。
- 室內儲槽場所:
- 法定定義:指在建築物內以槽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第 1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規定,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人民因前述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前述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 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年者,不得為之。
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A)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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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9 條第 4 項所定的損失補償請求期間,考生須分清楚「知悉損失後的請求期間」與「自損失發生日起算的最長期間」:
- 自知有損失時起, 年內請求。
- 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年,不得再請求。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損失補償規定已移列,請求期間也已改為知悉損失後 3 年、損失發生後 5 年;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直接依民國 107 年《消防法》第 19 條第 4 項填入兩個期間:知悉損失後的期間為 2 年,損失發生日起算的最長期間為 5 年。因此 、,對應官方答案 C。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救災救護工作是與時間賽跑與整合資源的工作,所以依據消防法規定,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因此,消防法對於拒絕調度、運用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對拒絕消防機關調度、運用救災資源的罰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消防法》第 31 條,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的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同法第 36 條規定,拒絕消防機關依第 31 條所為調度、運用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拒絕調度、運用」的行為,再對應《消防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款。題目問的是罰鍰區間,無須計算,直接依條文判斷為 3,000 元至 15,000 元。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與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建築物防火管理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建築物防火管理制度」之法規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核心規範包含:
- 消防法第 13 條:防火管理人之資格層次(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及派訓機關(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地方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
-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消防防護計畫應載明之日常執行業務與週期(包括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之頻率、自衛消防演練之頻率與時數)。
-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防火管理人初訓與複訓之受訓時數及複訓週期。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條「週期頻率與受訓時數」的精準記憶型考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
- 人員受訓規範:防火管理人資格取得之「初訓時數(12 小時)」、「複訓時數(6 小時)」與「複訓週期(每 3 年)」。
- 平時業務執行週期:「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與「自衛消防訓練(滅火、通報、避難引導)」之實施頻率差異。檢視各選項之「數字」與「時間單位(月/季/半年/年)」是否遭命題者抽換。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民國 107 年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選項敘述正確。
- (B) 正確:依民國 107 年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 3 年至少應接受複訓 1 次;
第 4 題2 分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其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發生後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 日。
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26 條第 1 項及相關規定所定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完成期限。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並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發生後 15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 30 日。
解題方法
依題幹確認兩個期限:
- 原則完成期限: 日。
- 必要時延長後的期限: 日。
因此符合題意的組合是 。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區低收入戶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經金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貸款者,得由衛生福利部對承辦該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息,其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的利息補貼規定。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災害防救法》第 44 條之 6 第 2 項,災區低收入戶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經金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貸款者,得由衛生福利部對承辦貸款的金融機構補貼利息;貸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150 萬元。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災區低收入戶」、「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及「創業融資貸款」,即可對應到上述法條。題目問的是「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多少,依條文直接確認上限為新臺幣 15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規定,各級政府應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 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 次,並得隨時為之。
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關於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設備維護與測試、演練頻率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要求各級政府:
- 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
- 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
- 並得隨時為之。
因此,題目中的 、。
解題方法
將法條的頻率直接對應題目變數:每月至少測試「一次」,所以 ;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所以 。兩者均為 1,符合選項 D。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據我國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選任後多少日內,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之規範與期限完全相同,未曾變更)。本題測驗的核心為「爆竹煙火監督人」之選任義務場所條件及其選任、異動後的「法定報請備查期限」。
相關法規依據如下: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前項爆竹煙火監督人選任後 15 日 內,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消防法規條文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爆竹煙火監督人」之報備流程與時限:
- 鎖定主體與程序:題目詢問負責人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後,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備查」之法定天數。
- 檢索法條明文: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選任後(以及異動時)報請備查的期限一律明定為「15 日」,直接比對選項即可作答。
第 8 題2 分
依據我國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萬元以上 萬元以下罰金。
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對於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的刑事責任,重點是記住法定刑的有期徒刑上限,以及罰金的最低額與最高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當時《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題目中的數值為:
符合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5 條,判斷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的建築構造要求。關鍵在於記熟屋頂、牆體及開口部位的材料與防火時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後續曾修正名稱及部分條文;本題仍依命題年度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15 條的規定,特別留意防火門窗的兩組時效:
- 窗戶及出入口: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
- 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選項 D 將兩組時效都寫得不足,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不得設於建築物地下層,符合第 15 條規定。
第 10 題2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哪一項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0 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的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第 70 條明定,儲存場所須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以及防止氣體滯留的有效通風裝置;另就建築構造、溫度、通路、容器放置及管理事項設有要求。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再將各選項的數值及設備要求與第 70 條逐一核對。選項 D 所述「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正是條文明文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 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 公斤為限。另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 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 公斤。
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為準(現行法規名稱已修正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相關數額規範仍維持一致)。
本題旨在測驗消防法規中針對「液化石油氣(LPG)」在販賣場所之儲氣量限制,以及在消費使用端(營業用、家庭用)之備用量安全規範,涉及的核心法條如下:
- 販賣場所與容器保管室之儲氣量上限(原辦法第 70 條第 1 項):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其總儲氣量不得超過 公斤;其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 公斤為限。
-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之限制(原辦法第 73 條之 1):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 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 公斤。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數字記憶題」,解答關鍵在於精確區分「販賣端(場所+保管室)」與「使用端(營業+家庭)」兩組法定重量參數:
- 第一組參數(販賣端管制):
- 販賣場所內部直接儲放之總儲氣量上限:(公斤)。
- 增設容器保管室後之全場所總儲氣量上限:(公斤)。
- 第二組參數(使用端備用量管制):
- 供「營業用」之備用量上限:(公斤)。
- 供「家庭用」之備用量上限:(公斤)。
將法規標準對照各選項給定的代數配對,即可確認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規定,販賣場所內總儲氣量不得超過 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但總儲氣量以 公斤為限。故 、,本選項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 (B) 錯誤:
第 12 題2 分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依其轄區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劃分救護區,並由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前述救護隊或消防分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 1 輛及救護人員多少名?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半數。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對救護區內執行院前緊急救護業務的救護隊或消防分隊,所定最低人力與車輛配置。依民國 107 年法規,每隊至少配置救護車 1 輛及救護人員 7 名,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半數。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法規適用對象是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救護業務的救護隊或消防分隊,直接對照法定最低配置即可:救護車至少 1 輛、救護人員至少 7 名;專職人員不得少於救護人員總數的一半。題目詢問的是救護人員總數,因此答案為 7 名。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6 條,重點是救護車設置資格、許可登記與車輛牌照,以及軍用救護車的管理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第 16 條,救護車設置者須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並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特屬救護車車輛牌照;其設置資格及軍用救護車管理另有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本題的法條關鍵字:第 16 條要求的許可與牌照、得設置救護車的機關(構)或團體,以及軍用救護車由哪個機關訂定管理規定。選項 D 將軍用救護車管理機關寫成衛生福利部,與法條明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災害防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設立取得許可,並經登錄,協助執行災害防救措施之團體。
②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並應協同相關機關執行災害防救教育。
③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④ 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立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的名詞定義、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職責、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的核定機關,以及災害防救白皮書的提送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當時法條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的原文,特別留意第②項是否精確寫出法定教育工作的名稱。第①項的團體定義見施行細則;第②至④項則對照《災害防救法》的規定。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依民國 107 年《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災害防救團體是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設立相關規定取得許可,並依《災害防救法》第 50 條第 1 項登錄,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的團體。題目所列條件與此定義相符。
第 15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區受災之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其中被保險人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等事項,由哪些機關定之?
① 內政部
② 衛生福利部
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④ 勞動部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災害防救法》中「受災民眾之社會保險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之授權法規命令訂定權責機關。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民國 105 年 4 月 13 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第 44 條之 2 規定:
- 第 1 項:「災區受災之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 第 2 項:「前項被保險人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定之。」
- 現行法修正提醒: 現行法已修正。隨著民國 107 年底農民健康保險業務移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改制為農業部),以及民國 111 年《災害防救法》全文修正(條文移列至現行法第 45 條),該辦法之共同訂定機關現行已配合修正為「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由農業部取代原內政部)。但本題解題依考試規則,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從各社會保險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切入判斷:
- 本條文規範之受災扶助對象涵蓋四大社會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 在民國 107 年特考命題當時:
- 農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依法為「內政部」(社會保險初期由內政部社會司主管之歷史沿革)。
- 國民年金保險: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 《災害防救法》第 44 條之 2 第 2 項即依此部會職掌,明定由「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共同訂定《災區受災民眾保險費補助辦法》,並未列入當時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照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減災事項,包括:
① 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② 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③ 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④ 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所列的「減災事項」:各級政府平時依權責辦理,以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判斷時要比對法條列舉的事項,並留意選項是否把不同規定的內容合併成一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第 22 條的減災事項:
- 第 22 條列有「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 第 22 條列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 第 22 條列有「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 災害防救訓練、演習另有相關規定;選項②將「訓練」與「演習」合列,不能因此整項視為第 22 條所列的減災事項。
因此,①③④符合本題所問,②不選。
選項分析
- **① 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正確。**這是第 22 條明列的減災事項。
- **② 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錯誤。**訓練、演習雖屬災害防救工作,但本選項將兩者併列,並非第 22 條所列事項的完整原文;訓練、演習另有相關法規規定。依本題官方答案的判定,②不列入。
- **③ 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正確。
第 17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之規定,緊急傷病患非指下列何者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第 2 款「緊急傷病患」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緊急傷病患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 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 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 孕婦待產者。
- 其他緊急傷病者。
本題要找的是不在上述定義情形中的選項。
解題方法
將選項逐一與《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第 2 款比對:選項若符合列舉情形,或屬「其他緊急傷病者」,即屬緊急傷病患;若內容是另一種緊急醫療服務範疇,而非這項定義所列的患者情形,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救護人員施行救護,不填具救護紀錄表,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應處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對救護紀錄表的填具義務及違反義務的罰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依同法第 34 條第 1 項,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並依規定交由相關機關(構)及醫療機構保存。
- 依同法第 47 條第 2 款,救護人員違反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5,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找出違反的義務:救護人員施行救護卻「不填具救護紀錄表」,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第 1 項。接著對照第 47 條第 2 款的罰鍰,即為 5,000 元以上、25,000 元以下,因此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低收入戶之緊急傷病患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可依下列何種法律規定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緊急醫療救護法》中關於經濟弱勢族群緊急就醫之行政與費用轉介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 法規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9 條
- 第 1 項:「醫院於收治緊急傷病患時,應即施行檢傷分類及救治,不得無故拖延。」
- 第 2 項:「低收入戶及遊民之緊急傷病患,其入院手續及醫療費用,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辦理。」
- 立法意旨:緊急醫療救護的核心精神在於「生命救助優先」,醫療機構不得因傷病患無力支付費用或欠缺手續而延誤搶救;後續衍生之弱勢身分認定、入院手續保障及醫療費用扶助,則回歸社會福利與救助體系,介接《社會救助法》之醫療補助與急難救助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引致型」法條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抓取題幹關鍵字:「緊急醫療救護法」、「低收入戶」、「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
- 定位法規轉介條文:直接連結《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9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針對「低收入戶及遊民」之就醫手續與費用負擔,明定「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辦理」。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災害防救法》旨在規範災害之預防、應變整備、災後復原重建及受災戶專案慰助等事項,並非處理平時低收入戶常態性緊急傷病就醫手續與常規
第 20 題2 分
依消防法有關管理權人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對場所管理權人違反消防安全義務時的罰則,重點是分辨三類義務及其罰則: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維護與檢修申報;配合消防安全檢查;以及防火管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8 年《消防法》修正後,部分條文及罰鍰額度已有變動,以下依民國 107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描述的違規行為、法律效果和罰鍰數額。選項常以「行為描述大致正確,但刑度或罰鍰數額錯誤」設計陷阱,須核對完整的法定額度及刑度範圍。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 107 年《消防法》第 35 條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的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設備,於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題目所列文字在較後來的修法版本中出現刑度調整;本題依命題當年的條文判斷,不能逕以後續版本的刑度套用。依題目官方答案,本選項所列刑度不符命題當年規定。
(B) 錯誤。 依民國 107 年《消防法》第 36 條,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安全檢查,處 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並
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將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之規範提升至《消防法》第 15 條之 2,惟解題核心與命題標準仍以命題當年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安全管理辦法》)中有關「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之法規要件,核心法條包括:
- 講習訓練與複訓週期(第 75 條之 1):初訓、複訓之法定時數及複訓辦理機關與年限。
- 法定執行業務(第 75 條之 1):安全技術人員對用戶處所提供安全檢測服務之週期(每 2 年 1 次)。
- 定期申報對象(第 76 條):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依法申報管理資料之受理管轄機關(地方主管機關 vs. 中央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法規選擇題的破題關鍵在於掌握「管轄機關層級」與「法定數字(時數、週期)」:
- 抓出數字錯誤:液化石油氣安全技術人員之初訓時數為 16 小時、複訓時數為 8 小時,複訓頻率與用戶檢測週期皆為「每 2 年」,據此可直接排除時數錯誤的 (A) 與檢測年限錯誤的 (D)。
- 比對管轄機關:液化石油氣零售業之日常業務監督與資料申報,係由第一線的地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並非直接向中央「內政部」申報,據此排除 (B)。
- 確認法規文義:安全技術人員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認可之專業機構辦理複訓,且每 2 年一次,確認 (C) 完全合乎法條規範。
第 22 題2 分
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未依消防法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消防法》中關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違規之處罰」(《消防法》第 15 條及第 42 條),重點在於精準掌握該類場所之罰則條文、處罰主體(管理權人或行為人)與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 元以上 元以下),並能釐清其與一般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罰則(《消防法》第 6 條及第 37 條)之差異。
法規重要修正提醒:現行《消防法》第 42 條第 1 項已修正,將處罰對象修正為管理權人,且罰鍰金額大幅提高為新臺幣 元以上 元以下。
解題方法
- 法規體系定錨: 依民國 107 年《消防法》之規範架構:
- 一般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規範於《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違規罰則依同法第 37 條第 1 項處斷(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元以上 元以下罰鍰)。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設置標準,規範於《消防法》第 15 條,其罰則直接依同法第 42 條規定裁處。
- 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檢視: 依民國 107 年《消防法》第 42 條規定:「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規定,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依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 結論導出: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滅火及安全等設備未符規定,係回歸第 15 條授權之設置標準並依第 42 條裁處,受處分主體包含「管理權人或行為人」,罰鍰範圍為新臺幣 元以上 元以下。
第 23 題2 分
下列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安全設施與管理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依據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之 1(現行法已修正更名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法規架構與數值規範大致延續)。
本規範核心在於建立「階梯式風險管制」,串接使用量愈大,要求的安全設備與防護層級愈高:
- 總量上限:不得超過 公斤。
- 基本分級級距:
- 公斤以上未滿 公斤
- 公斤以上未滿 公斤
- 公斤以上未滿 公斤
- 公斤以上 公斤以下
解題方法
解題採用「分級法規比對法」:
- 確認總量管制門檻:檢視法條本文對最大串接量之數值限制,快速排除不符之數值選項。
- 釐清放置原則與例外:掌握瓦斯鋼瓶「原則置於室外、例外始得置於室內」之安全通則,判斷位置要件。
- 辨析安全設備之對應級距:精確鎖定 公斤與 公斤在「警報器」與「自動遮斷裝置」上的層級差異,揪出移花接木的陷阱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之 1 本文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其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 公斤,非 公斤。
-
(B) 錯誤: 依據第 73 條之 1 第 1 款第 1 目規定,串接使用量在 公斤以上未滿 公斤者,容器應放置於室外為原則;
第 24 題2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儲存第三石油類之室內儲槽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3 條為準(現行法規名稱已修正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相關核心規範架構實質延續)。
本題旨在測驗「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與設備安全基準,核心法條依據為該辦法第 33 條:
- 容量限制(第 1 款):針對不同類別公共危險物品,分別訂有管制量倍數及絕對容量(公升數)之雙重限制。
- 安全間距(第 2 款):儲槽側板外壁與儲槽專用室牆面及相鄰儲槽間之後續檢修空間。
- 槽體構造(第 3 款):儲槽鋼板之法定基準厚度。
- 耐壓試驗(第 4 款):常壓儲槽與壓力儲槽之試驗介質、試驗壓力倍數與試驗時間標準。
解題方法
解析本題應以法條規範之「數字基準」與「危險物類別」為切入點進行比對:
- 確認危險物類別與容量:題目明確指定儲存標的為「第三石油類」。檢視第 33 條第 1 款,第三石油類屬於「第一石油類或醇類以外之公共危險物品」,且非屬免除公升數上限之「第四石油類及動植物油類」,因此受「管制量 40 倍」且「不得超過 20,000 公升」之雙重限制。
- 驗證結構與檢驗規範:將選項中的厚度(3 毫米)、間距(30 公分)、試驗壓力(常用壓力)分別與法規之標準值(3.2 毫米、50 公分、最大常用壓力 1.5 倍)對照,即可快速排除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據第 3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儲槽材質應為厚度 3.2 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僅容量在 2,000 公升以下之儲槽,得為厚度 2.0 毫米以上之鋼板)。選項敘述為「3 毫米」,厚度不足,不符法定規範。
第 25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哪些場所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①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② 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儲存場所。
③ 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販賣場所。
④ 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處理場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本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規定亦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中關於「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場所範圍與法定要件。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管理權人對下列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二、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場所。」
本法的立法精神在於針對火災爆炸潛在危害最嚴重、存儲總量龐大的源頭場所,課予管理權人分散事故損害賠償風險的義務。考生必須精確掌握該條文所列舉的法定場所僅有「製造場所」與「達管制量 30 倍之儲存場所」兩類,不可與其他條文的管制對象混淆。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關鍵在於法條列舉範圍的比對與常考場所類型的排除:
- 核對法條明文:依第 22 條第 1 項,強制投保對象僅限兩款——「爆竹煙火製造場所」(①)與「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場所」(②)。
- 排除非保險對象:
- 「處理場所」雖同屬高度管制場所,但未被列入第 22 條的強制投保對象。
- 「販賣場所」法無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明文,且法規定義中亦無「達 30 倍之販賣場所」此一名詞。
- 對照選項:僅有 ① 與 ② 符合規定,故正確組合為 (B)。
選項分析
【題目場所逐項檢視】
- ①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正確】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管理權人,依法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② 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儲存場所:【正確】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儲存總量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之儲存場所,管理權人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③ 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販賣場所:【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