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為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得設火場指揮中心、人員裝備管制站及編組幕僚群,請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詳述有關幕僚群之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三款,重點是幕僚群的編組原則、資料紀錄及各類幕僚的職掌。幕僚群的功能在於蒐集、整理火場資訊,提供指揮官研判與決策參考;指揮及下達搶救命令仍由指揮官負責。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後續《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已有修正,作答本題仍應依命題年度規定。
解題方法
依條文順序分成兩層作答:先說明幕僚群如何編組,再逐一列出安全、情報、水源、傳令四類幕僚及其任務。這樣可以完整涵蓋條文,也能避免只列職稱、漏寫職掌。
幕僚群規定
一、編組原則
- 幕僚群以四人以上為原則。
- 原則上由大隊以下人員擔任;必要時,得規劃局本部人員編組擔任。
- 幕僚群應記錄相關搶救資料,供火場指揮、搶救及後續掌握使用。
- 若未達四人,應依現場救災實際需要,指派幕僚人員執行任務。
二、各類幕僚及職掌
(一)安全幕僚
監視火場危害狀況,例如閃燃、爆燃、建築物坍塌及危害性化學品等;執行火場安全管制機制,評估搶救目的與救災作業的風險,並適時向指揮官提出風險警示。
(二)情報幕僚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詳述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其安全管理應遵守之規定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一節「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題目問的是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遵守的安全管理規定,作答重點在標示、儲存管理、場所管理、作業與搬運安全,以及人員訓練與應變。
「六類物品」依本辦法第三條,分為:
- 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 第二類:易燃固體。
- 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 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 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 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本辦法後續已有修正,作答仍依命題當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依「場所標示與儲存—製造及處理—儲存場所—共通作業安全—人員與應變」的順序整理。題目問安全管理,不宜只寫場所位置、構造、設備的設置標準;應以本辦法中明定的管理義務為主,並把共通規定與不同場所的特別規定分層寫出。
安全管理規定
一、場所標示及儲存管理
- 設置標示板: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均應設置標示板;標示板的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達管制量以上應設場所儲存:儲存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物品性質設置儲存場所儲存。
- 依物品性質分類管理:不同種類、分級或性質的六類物品,應依規定採取相應的隔離、分區及儲存措施,避免因混存、接觸或洩漏而引發火災、爆炸或危險反應。
二、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的管理
- 遵守場所專用及安全操作要求: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應按核定用途使用,作業流程、處理數量及設備配置均應符合規定。
- 控制火源與點火源:場所內應避免吸菸、使用明火或從事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因作業需要使用火源或進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時,應採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
- 防止洩漏與蔓延:處理液體六類物品時,應妥善管理容器、管線及相關設備,並保持集液、防止流出設施有效;如有洩漏,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處理。
- 保持安全通道及設備可用:不得妨礙必要的出入、操作及消防安全設備的使用,並應維持設備與安全設施正常。
三、儲存場所管理
第 1 題2 分
下列場所何者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制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3 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定的防火管理人適用場所。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
各場所的規模門檻依用途而異;醫院、療養院、養老院列為適用場所,沒有附加樓地板面積門檻。現行《消防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場所用途,再將題目所給面積、員工人數與《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門檻比較:
- 百貨商場等場所:總樓地板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
- 餐廳: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 平方公尺。
- 工廠或機關(構):總樓地板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且員工達 30 人。
- 療養院:列入應設防火管理人的場所,沒有面積門檻。
第 2 題2 分
某商家陳列 2 支 ABC 乾粉滅火器(乾粉充填量為 3.5 公斤),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也未附加認可標示,請問依消防法規定其罰則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2 條第 1 項的消防器具認可規定,以及同法第 39 條對「陳列未經認可消防器具」的處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應實施認可的消防器具、器材及設備,須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的機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才可以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滅火器屬於應實施認可的消防器具。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的是商家「陳列」兩支未經認可、也未附認可標示的滅火器。依民國 109 年《消防法》第 39 條,違反第 12 條第 1 項而「銷售或設置」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至於「陳列」,須經勸導改善仍未改善,才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題目只說商家陳列,沒有說明其銷售或設置,也沒有交代已經勸導改善後仍未改善。因此,依題目提供的情況及官方答案,適用陳列的處罰規定,選 A。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可處管理權人之罰鍰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9 年適用的《消防法》第 21 條之 1 與第 35 條。依當時規定,工廠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應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違反這項義務,依第 35 條處管理權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行為是「工廠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再對照第 35 條針對違反《消防法》第 21 條之 1 第 2 款所定的罰鍰區間,即可判斷為 5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工作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對消防安全設備各工作項目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關鍵在於區分「施工安裝」與「施工完成後的功能測試」:法規將後者列為「測試」,而非「裝置」。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所列工作項目。設計、監造、檢修的敘述符合條文;題目中的「裝置」則把施工安裝作業當成法定定義,與細則所列的「測試」工作項目不符,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正確。「設計」是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的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與細則定義相符。
- **(B) 正確。
第 5 題2 分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之安全技術人員,每 年應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 小時。請問 與 分別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安全技術人員的複訓頻率與最低時數。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之 2,安全技術人員應經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任職期間每 2 年應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 8 小時。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複訓」,再分別核對兩個數值:
- 複訓頻率:每 2 年一次,因此 。
- 每次複訓最低時數:8 小時,因此 。
兩項條件都符合者為 (D)。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山林或田野引火燃燒前,應於 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周設置 公尺寬之防火間隔。請問 與 分別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測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的申請期限與防火間隔寬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引火有延燒之虞,或在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應於引火前五日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引火地點四周設置三公尺寬的防火間隔。
解題方法
依條文直接對照題目中的兩個空格:
- 申請許可期限:引火前五日,所以 。
- 防火間隔寬度:三公尺,所以 。
因此,符合條文的是「五日前申請、設置三公尺防火間隔」。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有關火災搶救出動時間與出動派遣之作業要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中火災搶救的出動時間標準、地方自訂出動時間的彈性,以及車輛派遣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消防機關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須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因此 D 選項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錯誤。
解題方法
先抓出題幹中的三個考點:
- 出動時間以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為計算區間。
- 要點訂有白天、夜間的原則秒數,但消防機關可依出勤動線及整備情形自訂出動時間。
- 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的門檻為百分之九十以上。
逐一比對選項,前三項符合要點;D 將達成率門檻寫成百分之八十,低於規定的百分之九十,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其保養、維護應由下列哪一單位負責?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對消防栓設置及維護責任的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消防法》第 1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消防栓的保養、維護則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項責任分工即可作答:
- 設置: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地點並設置。
- 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題目問的是消防栓「保養、維護」的負責單位,因此選自來水事業機構。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萬元以下罰金。請問 與 分別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41 條對散播災害謠言或不實訊息的刑事責任。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法規,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且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構成要件:「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再對照《災害防救法》第 41 條的法定刑:有期徒刑上限為三年,罰金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題目以「萬元」為單位表示罰金,因此一百萬元即 ;刑期上限三年即 。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有關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擬訂與定期檢討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17 條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重點在於分辨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的擬訂機關、核定機關、函送程序及檢討週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災害防救法》第 17 條規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相關機關據以辦理。施行細則第 6 條則規定,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檢討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把法定程序拆成四個步驟:
- 擬訂: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 核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 函送: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相關機關。
- 檢討:每五年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逐項核對選項時,最重要的是區分「內政部」與「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內政部是《災害防救法》的中央主管機關,但不是本題所問基本計畫的法定擬訂機關。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基本計畫由「內政部」擬訂。依民國 109 年《災害防救法》第 17 條,法定擬訂機關是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第 11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災害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各類災害的法定定義,重點在辨認生物病原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工業管線災害、礦災及爆炸的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災害名稱與其後的定義。這題的陷阱是把不同災害類別的定義互換:管線事故要辨別是「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還是「工業管線」;礦場瓦斯、煤塵爆炸等則屬礦災;壓力急速產生或氣體急速膨脹的描述是爆炸,不是火災。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生物病原災害的定義,正是傳染病發生流行疫情,且對國家安全、社會經濟、人民健康造成重大危害,並對區域醫療資源產生嚴重負荷。選項內容符合《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第 12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可徵調相關專門職業人員協助救災。下列何者非為徵調書應記載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關於「徵調書應記載事項」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條文,徵調書要載明被徵調人的辨識資料、徵調事由與法令依據、徵調期限,以及報到時間、地點等事項;判斷時要留意「人員報到」與「物品交付」的差別。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選項與徵調書的法定記載事項。徵調專門職業人員協助救災,是要求人員在指定時間、地點報到;「交付時間、地點」則是物品移交時使用的概念。據此,與徵調書記載事項不符的是 (C)。
選項分析
- **(A) 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正確。**徵調書是政府作成並送達的徵調處分書面,應載明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第 13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於災害防救物資或器材?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對「災害防救物資、器材」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所列物資、器材包括:
- 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
- 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
同條另列「人員、物資疏散運送工具」為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依據的是《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6 款,而非第 5 款的災害防救物資、器材。現行法規文字已修正,作答仍依命題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哪一類:它問「非屬於災害防救物資或器材」,因此要對照施行細則第 10 條列出的物資、器材項目。飲用水、糧食、急救用醫療器材都在清單中;
第 14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使用戶外用、可製造巨大聲光效果之特殊煙火時,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幾日檢具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6 條關於專業爆竹煙火施放許可的申請期限。題目所述「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是「特殊煙火」的特徵;特殊煙火屬於專業爆竹煙火。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指的是特殊煙火,再依第 16 條規定判斷申請期限:施放專業爆竹煙火,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文件,取得許可後始得施放。因此期限為五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期限為五日前。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為四家香鋪行兼賣一般爆竹煙火種類及其合計火藥量,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請問何者之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2 條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依條例第 22 條,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的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其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因此,判斷重點是:各店販售的煙火種類適用哪一個管制量,以及其合計火藥量是否達到該門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煙火種類找出管制量,再將題目所列火藥量與門檻比較。《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
- 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 0.3 公斤或總重量 1.5 公斤。
- 摔炮類以外的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 5 公斤或總重量 25 公斤。
- 火花類的手持火花類,以及爆炸音類的排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火藥量 10 公斤或總重量 50 公斤。
題目只提供火藥量,因此比較火藥量門檻;達到管制量即須投保。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輸入之一般爆竹煙火,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封存。請問辦理封存之程序作業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輸入一般爆竹煙火封存程序。依該條,封存時要核對文件、確認儲存場所及運輸資格,最後以封條封存;封條須加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關防」並註明日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細則於民國 110 年修正;封條應加蓋主管機關關防的規定仍是判斷本題選項的關鍵。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施行細則第 6 條列出的封存程序,特別留意封條上應加蓋的印信究竟是「主管機關關防」,還是選項所稱的「消防機關關防」。兩者不能直接視為相同:法規要求的是主管機關關防,選項 D 的機關名稱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發現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有下列哪些情形時,不得供氣?
① 容器置於室內 ② 無滅火器 ③ 備用之容器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④ 未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對「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的不得供氣要件。以下依民國 109 年法規判斷。
當時規定,經營者發現串接使用場所「無嚴禁煙火標示或滅火器」,或「使用或備用之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等情形,不得供氣。題目列出的第②、③款符合這些要件。
解題方法
逐款比對法規列出的不得供氣事由,並留意法規所寫的具體情形:
- 法規禁止容器置於地下室,不等同禁止容器置於任何室內空間。
- 自動緊急遮斷裝置有其適用條件,不能視為所有串接使用場所一律必備的不得供氣判斷要件。
- 滅火器及容器防傾倒固定措施,則明列於不得供氣事由。
因此,應選出②、③。
選項分析
- ① 容器置於室內:錯誤。 民國 109 年規定的不得供氣情形是「容器置於地下室」,題目所述「置於室內」範圍較廣,不能直接等同地下室,故①不成立。
- **② 無滅火器:正確。
第 18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某室外儲槽儲存柴油,該儲槽為豎型圓筒形儲槽,其上部無固定式滅火設備,其內部底面積為 20 平方公尺,槽壁高度為 5 公尺,請問該儲槽之最大容量為多少立方公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室外儲槽「最大容量」的計算。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六類物品儲槽的容量須扣除空間容積;題目特別指出豎型圓筒形儲槽「上部無固定式滅火設備」,是判斷應保留空間比例的關鍵。
解題方法
先計算槽體內部的幾何容積:
上部無固定式滅火設備時,最大容量按槽體容積的 95% 計算:
因此儲槽最大容量為 95 立方公尺。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 公斤。對於串接使用量如為 100 公斤者,燃氣橡膠管最小彎曲半徑應為 毫米以上。請問 與 分別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之 1,重點是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的串接使用量上限,以及特定使用量級距的燃氣橡膠管最小彎曲半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73 條之 1,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的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 1,000 公斤,所以 。
串接使用量為 100 公斤,落在「80 公斤以上至 120 公斤以下」的級距。該級距規定燃氣橡膠管長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最小彎曲半徑須為 110 毫米以上,所以 。
因此,、,對應選項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串接使用量上限是 1,000 公斤,不是 500 公斤;
第 20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有關救護車人員配置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救護隊或消防分隊的人力配置、救護車出勤人數、加護救護車人員資格,以及衛生主管機關檢查頻率。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該法第 14 條、第 18 條及第 21 條的規定,特別留意人數門檻、資格等級與檢查頻率。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第 14 條,救護隊或消防分隊每隊至少配置救護車一輛、救護人員七名,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半數,不是三分之一。
第 21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有關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緊急救護設備(以下簡稱緊急救護設備)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 條之 1、第 14 條之 2,重點是公共場所緊急救護設備的備查與登錄,以及使用者適用緊急避難免責規定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第 14 條之 1 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公共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或其他必要緊急救護設備;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購置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符合條件的設備購置,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第 14 條之 2 規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的急迫危險而使用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也適用同一規定。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問,逐一核對法條的三項內容:設備購置後登錄的機關、購置設備的獎勵或補助,以及緊急避難免責的適用對象。選項 A 將法條的登錄對象寫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第 22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救護技術員可施行緊急救護之地點?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的地點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26 條規定,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以以下地點為限:
- 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
- 送醫或轉診途中。
條文列舉的地點不包括抵達醫療機構後、與醫護人員共同處置的現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非」字,逐一比對選項是否落在第 26 條列舉的兩類地點:傷病患現場,以及送醫或轉診途中。沒有列入法定範圍者,就是答案。
選項分析
- (A) 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與醫護人員共同處置之現場: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
第 23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緊急傷病等相關用語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用語定義,重點是分清「緊急傷病」、「緊急傷病患」、「大量傷病患」與「重大傷病患」各自的法定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施行細則第 2 條文字,特別留意各定義的關鍵條件:緊急傷病看「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及未即時救護的後果;大量傷病患看「15 人以上」;重大傷病患則看「生命威脅」與「專業醫療團隊立即處置」。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這段描述的是「重大傷病患」,不是「緊急傷病」。依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款,「緊急傷病」是指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給予醫療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
- **(B) 錯誤。
第 24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有關緊急傷病患運送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第4條至第6條,重點是分辨緊急傷病患運送時的執行機關、證明申請對象、送醫機構,以及特殊身分者的醫療費用處理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現行仍適用。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關鍵用語:
- 誰負責運送、受理申請及聯絡醫院:看《緊急救護辦法》第4條。
- 可向誰申請救護服務證明:看第4條第3項。
- 送往何處:看第5條。
- 身分不明或低收入戶的醫療費用依據:看第6條。
選項若以相近但不同的機關名稱、醫院類別或法規名稱替換法條原文,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緊急救護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選項內容與法條一致。
第 25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於多少期間內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之定期消毒?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內容是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消毒或去污處理的頻率。條文明定「定期消毒:每月一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此題所涉定期消毒頻率為每月一次。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定期消毒」,直接對照《緊急救護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即可。法定頻率為每月一次,無須換算或另作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