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警察特考・三等・消防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室外儲槽場所其相鄰儲槽側板外壁間之距離,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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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4 款,判斷室外儲槽場所內相鄰儲槽側板外壁間的最小距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依序看三項:儲存物的閃火點、儲槽型式(浮頂式或固定式),以及儲槽直徑是否達 45 公尺。距離以相鄰兩槽的直徑和為基準。

解題方法

令相鄰兩座儲槽直徑為 D1D_1、D2D_2,側板外壁間距為 LL。依第 37 條第 4 款分別適用下列規定:

儲存物閃火點儲槽型式直徑條件側板外壁間距
未達攝氏 60 度浮頂式儲槽直徑未達 45 公尺L≥D1+D26L \geq \frac{D_1+D_2}{6},且至少 90 公分
未達攝氏 60 度浮頂式儲槽直徑 45 公尺以上L≥D1+D24L \geq \frac{D_1+D_2}{4}
未達攝氏 60 度固定式儲槽直徑未達 45 公尺L≥D1+D26L \geq \frac{D_1+D_2}{6},且至少 90 公分
未達攝氏 60 度固定式儲槽直徑 45 公尺以上L≥D1+D23L \geq \frac{D_1+D_2}{3}
在攝氏 60 度以上浮頂式儲槽直徑未達 45 公尺L≥D1+D26L \geq \frac{D_1+D_2}{6},且至少 9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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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為提升消防機關火場指揮能力,強化火災搶救效率,發揮整體消防戰力,依據《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有關整備各式搶救資料、受理報案及出動派遣之要領,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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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第七點「火災搶救作業要領」,說明火災發生前的資料整備,以及接獲報案後的受理、出動與人車派遣。作答宜依「事前備妥資料、受理後同步蒐情與派遣、依任務編組出動」的順序分段說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該要點於民國111年8月11日修正,解題按題目所指命題年度規定作答;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依題幹列出的三個環節,分別整理要點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三款:先列出應整備的資料及甲、乙種搶救圖的用途,再說明報案後的處置與出動時間,最後交代車輛、人員與初期救火指揮官的派遣原則。

一、整備各式搶救資料

消防機關平時應備妥下列資料,以利接獲火警後迅速掌握現場條件並部署救災戰力:

  1. 當日人員、車輛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列明當日可出勤人員、車輛及任務分工,供受理報案時迅速派遣。
  2. 甲、乙種搶救圖:
  • 甲種搶救圖:以地圖標示相關街道、建築物位置與樓層高度,以及水源、消防栓位置與管徑大小;並標示池塘、蓄水池、河川、湖泊、游泳池等可供救災使用的水源及消防車輛出入資料,供災害搶救參考。
  • 乙種搶救圖:針對轄內搶救不易場所,尤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主,依會審、勘之消防圖說繪製;註明可供救災運用的消防安全設備、位置、數量,以及與人命救助和災害搶救有關的內部設施資訊。
  1. 搶救不易對象搶救部署計畫圖:預先規劃困難場所的搶救部署,供現場指揮及人車配置參考。
  2. 危害性化學品搶救資料:備妥安全資料表、緊急應變指南等資料,利於辨識危害及採取適當應變。
  3. 轄內重機械場所清冊:建置轄內備有堆高機、挖土機、吊車等重機械場所的清冊,以便救災需要時聯繫調用。

二、受理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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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一般爆竹煙火之型式認可,下列哪些情形得予廢止:

① 未依規定附加認可標示或附加方式不合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② 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檢驗。 ③ 消費者依照安全方式使用,仍造成傷亡或事故。 ④ 將認可標示轉讓或租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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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0 條的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廢止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五款情形,主管機關得廢止型式認可。

其中與本題四項敘述相同的事由,正是第 1、2、4、5 款。第 3 款則是「檢驗結果不符型式認可內容,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第 10 條列舉事由:

  • ① 對應第 1 款:未依規定附加認可標示,或附加方式不合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 ② 對應第 2 款: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檢驗。
  • ③ 對應第 4 款:消費者依安全方式使用,仍造成傷亡或事故。
  • ④ 對應第 5 款:將認可標示轉讓或租借他人。

四項都屬法條明列、得廢止型式認可的事由,因此選出包含 ①②③④ 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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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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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災後復原重建相關規定,重點是分辨各措施的主管機關與經費支應來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當時《災害防救法》第 44 條、第 46 條及第 47 條文字,特別注意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由哪一級政府支應。選項 C 將法條所定的「中央政府」改成「地方政府」,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災害防救法》第 44 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或修繕資金,予以低利貸款。選項敘述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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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說明相關名詞,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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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中,抵達火場後的車輛部署、水源運用、周界防護及侷限火勢等原則。判斷關鍵在於記住車輛部署的兩個原則:以「車組作戰」及「單邊部署」為原則;三樓以上建築物火場正面空間,應留給雲梯車等高空作業車使用。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敘述與作業要點中的名詞及部署原則。選項 A 將「單邊部署」改成「雙邊部署」,且將火場正面空間用途寫為留給攻擊車;這兩處都與規定不符,因此 A 錯誤。B、C、D 則符合相關作業原則。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車輛部署以「車組作戰」及「單邊部署」為原則,並應將三樓以上建築物火場正面空間留給雲梯車等高空作業車,利於高空救援及作業。選項把「單邊部署」寫成「雙邊部署」,又將正面空間留給攻擊車,均不符規定。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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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用詞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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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用詞定義,關鍵是分辨「大量傷病患」的人數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敘述與施行細則第 2 條定義,尤其注意「大量傷病患」的法定人數門檻,以及是否包含「預判可能達到」的情形。

選項分析

  • (A) 正確。「緊急傷病」是指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接受醫療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題目所述符合定義。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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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6 條規定,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以下列何地點為限:

① 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 ② 送醫或轉診途中。 ③ 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④ 醫院急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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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6 條所定,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的地點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施行緊急救護的地點包括:

  1. 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
  2. 送醫或轉診途中。
  3. 抵達送醫或轉診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目列出的四個地點與第 26 條的法定範圍。前三項均屬法條列舉的地點;「醫院急診室」則不是該條獨立列出的施救地點。因此,應選包含①②③、不包含④的選項。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 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是第 26 條明定的施行地點。
  • ② 正確。 送醫或轉診途中,救護技術員得施行緊急救護。
  • **③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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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3 條所述,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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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3 條,判斷室內儲槽場所的建築位置、屋頂、儲槽閥及防止液體流出的設置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關鍵字與法定要求,特別留意「一層建築物」、「不得設置天花板」及「20 公分以上」等規定。選項若將材質、禁止事項或數值改動,即不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第 33 條規定,室內儲槽場所應設置於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與選項敘述相符。
  • **(B) 錯誤。**選項稱儲槽閥可為塑膠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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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之規定,違反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所為之處分者,應處多少新臺幣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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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於人民違反救災徵調、徵用等處分時的罰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該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政府得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的操作人員協助救災;違反相關處分者,依同法第 50 條處罰。

解題方法

題幹所述「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對應命題當年《災害防救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4 款。查第 50 條規定,違反該款所為徵調處分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因此選 D。

題目將規定標示為「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後,該徵調規定編列於第 30 條第 1 項第 4 款,罰則則為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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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規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 128 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有關容器保管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總儲氣量以 1000 公斤為限。 ② 為販賣場所專用。 ③ 應設於販賣場所之地下層。 ④ 出入口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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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有關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及容器保管室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 128 公斤;超過部分可設容器保管室儲放。判斷各敘述時,須區分容器保管室的儲氣量上限、設置用途、設置位置及防火設備要求。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73 條:容器保管室儲氣量以 1,000 公斤為限,供販賣場所專用,須設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的地面一層建築物,出入口須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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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之規定,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② 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③ 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④ 漂流物、沈沒物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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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列的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法定事項。判斷關鍵是逐項比對選項與條文原文,尤其留意選項③把「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改成捐贈物資、款項及救助金的管理與發放,並非第 27 條列出的事項。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將題目四項與第 27 條第 1 項逐一核對:

  • ①對應第 2 款。
  • ②對應第 9 款。
  • ③不是第 10 款的法定文字;第 10 款規定的是「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 ④對應第 14 款。條文用語是「沈沒品」,題目寫「沈沒物」,但其餘內容對應該款。

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②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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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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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與《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中的災害應變分工、計畫核定與檢討週期,以及災害應變中心設備的測試和演練頻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原文,特別留意選項中的機關名稱、計畫程序和時間頻率。這些選項多採用法條原句改寫,常見陷阱是只改一個名詞或數字。

選項分析

  • (A) 正確。《災害防救法》第 14 條規定,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的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執行各項應變措施。選項所述與法條一致。

  • (B) 錯誤。《災害防救法》第 2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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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第 11 條規定,哪些場所使用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應附有防焰標示?

① 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 ② 地下建築物。 ③ 視聽歌唱(KTV)場所。 ④ 觀光旅館、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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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1 條所定的防焰物品使用場所。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規定要求,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的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以及供特定用途使用的場所,其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應附有防焰標示。本題列出的四類場所均在規定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些場所」須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物品,再逐一對照《消防法》第 11 條的場所類別:

  • ①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符合。
  • ②地下建築物:符合。
  • ③視聽歌唱(KTV)場所:屬特定用途場所,符合。
  • ④觀光旅館、飯店:屬特定用途場所,符合。

四項皆正確,因此選包含①②③④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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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第 27 條之 1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應聘請哪些單位人員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

① 民意代表。 ② 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 ③ 學者專家。 ④ 基層消防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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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27 條之 1 所定的災害事故調查會組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

解題方法

直接依條文列舉的組成人員核對四項敘述:②、③、④均屬法定組成來源;①民意代表不在條文列舉之中。因此正確組合為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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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第 21 條之 1 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辦理協助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 ② 搶救必要資訊。 ③ 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④ 未提供上述資訊內容或虛偽不實者,可處管理權人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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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21 條之 1 對工廠管理權人的火災搶救協助義務,以及違反義務時的罰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未提供相關資訊或提供虛偽不實資訊的罰鍰,依當時《消防法》第 43 條之 1 規定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60 萬元以下。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拆成兩部分判斷:①至③是第 21 條之 1 所列協助事項;④則是罰鍰金額,應另查第 43 條之 1。前三項符合條文,第四項所列罰鍰上限不符當時法定金額,因此正確者為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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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不得供氣給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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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之 1,重點是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發現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不符安全規定時,不得供氣的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法規列有不得供氣情形,包括容器置於地下室、未有嚴禁煙火標示、使用或備用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以及未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本題的關鍵是辨別法定設備名稱:條文要求的是「氣體漏氣警報器」,不是「手動報警設備」。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問的「不得供氣」情形,再逐項比對條文。三項選項描述的都是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的安全要求;若選項把條文中的設備名稱換成另一種設備,就不符合條文原文。A 將「氣體漏氣警報器」換成「手動報警設備」,因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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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室內儲槽設於地面一層建築物,幫浦設備位於儲槽專用室所在建築物以外之幫浦室,有關幫浦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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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5 條,重點是辨認「室內儲槽設於地面一層建築物,且幫浦設備位於儲槽專用室所在建築物以外」時,幫浦室的構造與防火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款規定,幫浦室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窗;若窗戶或出入口裝有玻璃,應採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確認適用第 35 條所定的「室內儲槽位於地面一層建築物、幫浦設備設於建築物外之幫浦室」情形,再逐項對照條文。判斷關鍵在於分清楚兩項要求:防火門窗的防火時效是 30 分鐘以上;裝設玻璃時,則須符合鐵絲網玻璃或同等防護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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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第一種販賣場所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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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一種販賣場所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時,調配室的面積、地板構造、防火區劃及通風排氣設備均有明確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17 條第四款的調配室規定,尤其留意排氣設備的排放位置與高度。題目中的「距地面 2 公尺」與法規規定不符,因此錯誤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調配室出入口應設置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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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據《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有關整備各式搶救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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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中,消防機關應整備的各式搶救資料。判斷重點在於區分「火場搶救所需的事前資料」與「日常勤務調度資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火場指揮與搶救作業所需整備的資料。搶救圖、特殊搶救對象部署計畫及轄內重機械場所清冊,都能支援火場研判、部署或調度;每日勤務分配表則是日常勤務管理資料,並非本題所問的搶救資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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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製造爆竹煙火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有關應檢附文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①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② 使用執照。 ③ 消防防災計畫。 ④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⑤ 保安監督人遴派提報表。 ⑥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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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的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應備文件。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條文列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使用執照、平面配置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安全防護計畫、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檢附的文件。

解題方法

將題目所列項目逐一對照第 6 條的法定清單。注意「消防防災計畫」與「安全防護計畫」名稱不同;條文要求的是安全防護計畫。保安監督人的選任及報備則另見同條例第 18 條,並非第 6 條所列的製造許可申請文件。

選項分析

  • ①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第 6 條明列,屬應檢附文件。
  • ② 使用執照:第 6 條明列,屬應檢附文件。
  • ③ 消防防災計畫:錯。第 6 條要求的是「安全防護計畫」,並未列「消防防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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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據《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有關水源幕僚的任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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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所定的火場幕僚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水源幕僚除了掌握火場附近水源、建議使用方式,也負責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及其他物資的後勤補給。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中的工作內容對應到幕僚職掌:指揮命令傳遞屬通訊幕僚;掌握火場發展狀況屬作戰幕僚;蒐集延燒範圍屬情報幕僚。剩下的「救災戰力裝備之後勤補給」,依 111 年規定,是水源幕僚兼辦的後勤任務,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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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關救護車裝備及標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裝設警鳴器。 ② 車廂內外裝設監視錄影器。 ③ 紅藍色閃光燈。 ④ 車身為白色。 ⑤ 兩側漆綠色十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對救護車裝備與標識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並應漆許可字號。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

  • 法條明定的裝備: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紅色閃光燈。
  • 法條明定的外觀:白色車身、兩側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

因此,「紅藍色閃光燈」不符合「紅色閃光燈」的法定描述;「綠色十字」也不符合本條所定的紅色十字。

選項分析

① 裝設警鳴器:正確。 第 17 條明定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

② 車廂內外裝設監視錄影器:正確。 第 17 條明定救護車應裝設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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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指揮官以各級政府名義於災害應變範圍內實施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② 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③ 指定水域、空域高度,限制船舶或航空器通行。 ④ 徵用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土地。 ⑤ 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等公共設施之搶修。 ⑥ 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蒐集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得依權責實施法定事項。題目所列內容,部分屬第 31 條指揮官得實施的事項,部分則是第 27 條所列的災害應變措施,兩者不可混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第 31 條的執行名義規定;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

  • ③限制車輛、船舶或航空器通行。
  • ④徵用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等裝備及土地。
  • ⑥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資訊。

以上三項均為第 31 條規定。其餘①②⑤雖然也是災害應變相關事項,法條依據在第 27 條,不屬題幹指定的第 31 條事項。

選項分析

  • ①錯誤。「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列於《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六款,並非第 31 條指揮官實施事項的列舉內容。
  • **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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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有關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① 辦理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 ② 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或廢止。 ③ 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 ④ 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之販賣許可。 ⑤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安全管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題目要辨認哪些事項屬中央權責。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2 條的權責分工:

  • 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規劃及辦理,以及達公告數量的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販賣許可。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及製造場所安全管理,也負責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

因此,①、④屬中央權責;②、③、⑤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題目問「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錯誤項目組合為②、③、⑤。

選項分析

① 辦理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正確。 第 2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規劃及辦理。

② 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或廢止:錯誤。 此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權責,不屬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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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的整備,可包括下列哪些事項?

① 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② 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③ 災害監測、預報之強化。 ④ 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⑤ 災害防救物資之儲備及檢查。 ⑥ 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的「整備事項」,要分辨整備與減災的工作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23 條規定,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整備事項,包括災害防救組織整備、災害監測與預報強化、災害防救物資儲備及檢查,以及災害防救訓練、演習等。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這是第 23 條整備事項的提示。再逐項核對法條:②訓練、演習,③監測、預報強化,⑤物資儲備及檢查,均屬整備事項;①、④、⑥則屬減災或教育宣導等其他工作。

選項分析

  • **① 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不選。**此為災害防救相關規劃中照顧弱勢族群的事項,並非本題所問第 23 條的整備項目。
  • **② 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正確。**訓練與演習可提升災害發生時的應變能力,屬第 23 條整備事項。
  • **③ 災害監測、預報之強化: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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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規定,有關義勇消防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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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28 條與第 29 條的義勇消防組織編組權限及人員待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第 28 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及緊急救護工作。
  • 第 29 條:義勇消防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或服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

解題方法

先看編組機關是否正確,再核對訓練與服勤待遇的規定。題目把機關名稱、津貼比較對象及補休規定混在選項中;逐一對照第 28、29 條即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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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及相關《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明火表演時所訂定之安全防護措施計畫應包含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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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第 7 條所定「安全防護措施計畫」的內容。辨認條文中的關鍵名詞即可:計畫要求檢附的是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影本及聯絡資料,並未要求檢附「防災中心服勤人員」的訓練合格證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第 7 條的文字。該條將計畫內容分為表演前規劃、表演當日安全整備及表演後回復機制;選項若把法規要求的對象或文件名稱換成其他人員,即與條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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