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消防法所訂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有關「無人命危害之虞」的定義為何?災害搶救現場有何情形之一者,即可認定為消防法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請分別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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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20 條之 1,以及依該條授權訂定的《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第 2 條、第 3 條。作答要分清兩件事:第一是何時屬於「無人命危害之虞」;第二是現場出現哪些情形時,認定為「危險性救災行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自民國 109 年 4 月 22 日發布施行;截至民國 110 年,與本題相關規定已適用。
解題方法
依序整理《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第 2 條的定義,再列出第 3 條的六款情形。法條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的列舉方式,符合其中一款,即認定為危險性救災行動。
《消防法》第 20 條之 1 的核心原則,是各級搶救人員應以救災安全為前提,衡酌搶救目的及風險採取適當作為;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時,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一、「無人命危害之虞」的定義
依《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第 2 條第 2 款,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即屬「無人命危害之虞」:
- **確認無人命需救援或疏散。**現場已確認沒有任何人需要救援或疏散。
- **受災民眾已無生還可能。**現場受災民眾已無生還可能,亦屬標準所定情形。
本定義著重於是否仍有需要救援或疏散的人命,以及受災民眾是否尚有生還可能;不能只因現場危險,便直接推定無人命危害之虞。
二、認定為危險性救災行動的六種情形
依《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第 3 條,災害搶救現場有下列任一情形,即認定為消防法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
第 二 題25 分
某一餐廳串接使用 20 公斤液化石油氣鋼瓶 8 支,請詳述其安全管理規定為何?另對於串接使用場所,瓦斯行在何種情形下,不得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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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61 條之 1、第 69 條之 1、第 73 條之 1 等規定。判斷重點是先算出液化石油氣串接使用量,再依數量級距套用安全要求。
串接使用量達 80 公斤以上,即屬「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本題有 8 支、每支 20 公斤:
因此,餐廳屬容器串接使用場所,適用「超過 120 公斤至 300 公斤以下」級距的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0 年 11 月修正相關規定;容器設置於室外或屋外的新建建築物規定,另自民國 111 年 7 月 1 日施行。現行法已修正,考試作答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先算重量,再套級距
第 73 條之 1 將串接使用量分級管理。160 公斤超過 120 公斤、未超過 300 公斤,所以必須符合 80 公斤以上至 120 公斤以下的基本要求,並加上本級距的「容器與用火設備保持 2 公尺以上距離」要求。
| 串接使用量 | 適用要求 |
|---|---|
| 80 公斤以上至 120 公斤以下 | 基本安全要求 |
| 超過 120 公斤至 300 公斤以下 | 基本安全要求,另加容器與用火設備距離至少 2 公尺 |
| 超過 300 公斤至 1,000 公斤以下 | 再加自動緊急遮斷裝置等要求 |
餐廳應遵守的安全管理規定
本題使用量為 160 公斤,應符合下列規定:
- 容器位置:容器應設置於屋外;屋外設置確有困難時,應設置防止氣體滯留的有效通風裝置。
- 禁火標示:設置「嚴禁煙火」標示。
- 溫度與日照:場所溫度應經常保持在攝氏 40 度以下,並採取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 容器固定:容器應直立放置,並有防止傾倒的固定措施。
- 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依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安裝,並完成竣工檢查。
- 軟管及導管: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最小彎曲半徑應達 110 毫米以上,且不得扭曲或纏繞;
第 1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裁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罰則中「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的適用行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罰鍰列於《消防法》第 36 條,包含:
- 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或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
- 不聽從消防機關依第 19 條第 1 項、第 20 條或第 22 條所為的處置。
- 拒絕消防機關依第 31 條所為的調度、運用。
- 妨礙《消防法》第 34 條第 1 項設備的使用。
要注意,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的是毀損供消防使用的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屬刑事責任,不是第 36 條的上述罰鍰。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述行為與《消防法》第 36 條的列舉事項,並特別辨別「妨礙設備使用」與「毀損設備」的差異:前者是第 36 條的行政罰鍰;後者則是第 34 條的刑事處罰。
選項分析
- (A) 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正確。 《消防法》第 36 條第 1 款明定,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第 2 題2 分
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3 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重點是分辨一般消防防護計畫與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適用對象、制定方式,以及無法互推召集人時由誰提出指定申請。
依民國 110 年法規,達一定規模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負責制定消防防護計畫;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建築物,如果管理權分屬,則由各管理權人協議制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共同計畫應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無法互推時,由管理權人申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指定。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鎖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規定,再核對三個關鍵細節:
- 哪些建築物管理權分屬時須制定共同計畫。
- 共同計畫由哪些人協議制定。
- 無法互推召集人時,誰有權申請消防機關指定。
前三項若符合條文,只有把申請人寫錯的選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6 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設置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法條規定: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以及住宅場所,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因此,判斷重點是:選項中的場所是否落在法定列舉範圍內。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住宅都在範圍內;飲食店不在這項列舉之中。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所說的「不屬於……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再核對該場所是否屬於《消防法》第 6 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法定對象。題目列出的老人福利機構、住宅、飲食店、旅館之中,只有飲食店未列入法定場所類型,故選 C。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在消防法規定中有關「吹哨者條款」,即鼓勵相關利害關係人進行舉發,而且可以獲得獎金之條文,係指規範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的「吹哨者條款」適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消防法》第 15 條第 3 項至第 8 項規定,職務涉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的工作者,以及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舉發違反同條前二項的行為;舉發人身分應予保密,雇主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時,並得依規定提充獎金獎勵。
因此,辨認本題關鍵在於:吹哨者條款指向《消防法》第 15 條所規範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安全搬運、儲存與處理。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違規事項對應到《消防法》的規範主題: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安全搬運、儲存或處理,屬第 15 條。
- 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維護,屬第 6 條。
- 防火管理,屬第 13 條。
第 15 條正是當年吹哨者條款連結的條文,因此選項 A 符合;其餘選項描述的則是其他消防法規範事項。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火災現場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關於火災現場封鎖、現場保全及進入管制的規定。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前,應保持現場狀態;任何人未經調查、鑑定人員許可,不得進入或變動。這項管制是為了保全證據、釐清起火原因,避免現場遭到破壞。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內容即可:封鎖現場的機關有哪些、未完成調查鑑定時如何維持現場,以及進入現場的例外條件。進入例外必須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並在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事由;受災民眾不能自行同意進入。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察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法條並列檢察機關、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為之,並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
第 6 題2 分
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消防同仁須於出動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白天 80 秒內,夜間 120 秒內為原則。且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須在多少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所定的消防人車出動時間目標。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的規定,出動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白天以 80 秒內、夜間以 120 秒內為原則;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須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出白天、夜間的出動時間標準,應進一步辨認同一規定對「目標達成率」的要求。此處是直接查記規定數值,無須計算:達成率須達 90% 以上,因此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之任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與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職權分工,並涉及《災害防救法》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所列任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判斷關鍵是區分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的「擬訂」與「核定」: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負責擬訂;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負責核定。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選項所述事項是否屬於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的任務。前三項分別涉及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計畫衝突協調及金融協調;D 則要特別辨明基本計畫的決定權限。
依《災害防救法》第 17 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把「擬訂」寫成委員會「決定」,即混淆了委員會與會報的職權。
選項分析
(A) 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正確。 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屬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的任務。
第 8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各類災害定義有明定環境污染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各類災害的法定定義,關鍵是辨認哪些定義明文包含「環境污染」。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逐項比對文字;不能只依一般常識判斷某種災害是否可能造成污染。
解題方法
逐一查看選項所列災害的定義,確認條文是否明列「環境污染」:
- 明列「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符合題幹所述。
- 定義著重於災害發生地點、林木損害或生態系影響,未明列「環境污染」者,即為題目所問的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輻射災害:錯誤選項。**民國 110 年的定義包含因輻射事故造成人員輻射曝露的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因此屬於題幹所說「定義有明定環境污染」的災害。
- **(B)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錯誤選項。
第 9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各級政府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有關違反各級政府所為之處分,可處負責人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救災物資業者的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以及業者違反處分時的罰則。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各級政府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得對救災所需必要物資的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及倉儲業者,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同條另規定,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為處分者,處負責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救災所需必要物資」及「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對應《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接著找違反該條處分的罰鍰級距,即可選出 10 萬元至 5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減災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的減災事項,並以第 23 條的整備事項作為區辨。關鍵在題幹所問的是「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減災事項」,不是災害發生前為了執行緊急應變所做的整備工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22 條列的是平時降低災害風險、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的事項;第 23 條則列緊急應變措施的整備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法定分類詞「減災事項」,再比對各選項的內容是否屬於《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選項 A 的文字對應第 22 條第 5 款;B、C、D 則屬第 23 條所列的整備事項。因此,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A) 正確。 《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第 5 款列有「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檢查、補強與維護建築物及防救設施,是在平時降低災害風險,屬於減災事項。
第 11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區低收入戶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經金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貸款者,得由 對承辦該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息,其貸款金額不得超過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關於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災害防救法》第 44 條之 6,災區低收入戶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經金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貸款者,得由衛生福利部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的利息,貸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150 萬元。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法條要件,依序抓出兩個空格即可:
- 補貼利息的機關 :衛生福利部。
- 貸款金額上限 :新臺幣 150 萬元。
因此, 與 均符合的選項是 (B)。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各級政府編列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有關可採取之支應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關於各級政府災害防救經費不足時的支應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法條所列的經費調度程序,以及《預算法》第 62 條、第 63 條限制是否仍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是否符合《災害防救法》所定的經費支應方式,再特別核對選項 B 對《預算法》第 62 條、第 63 條的描述。法條規定可依預算分配調整、相關科目經費支應,並得視需要調整下年度收支;但並未排除《預算法》第 62 條及第 63 條的適用。因此,B 把「視需要調整下年度收支」與「不受預算法限制」連在一起,後半段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在一般處理場所內,未處理或儲存六類物品部分,有關構造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一般處理場所內「未處理或儲存六類物品部分」的構造規定。作答時要分辨區劃分隔、防火門,以及對外牆面開口的防火設備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對區劃分隔與開口防護的規定。關鍵在於對外牆面開口「有延燒之虞」時,法規要求設置的是具一定防火時效的常時關閉式防火設備;選項 C 將其寫成「防火門窗」,並逕稱須具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與法規用語及要求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地下儲槽應置於地下槽室,但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規定,得直接埋設於地下,有關應符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1 條,重點是地下儲槽的例外埋設規定:原則上置於地下槽室;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條件者,才得直接埋設於地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直接埋設的條件包括:距地下鐵道、地下隧道或指定場所水平距離 6 公尺以上;以長、寬各大於 60 公分、厚度 15 公分以上的鋼筋混凝土蓋覆蓋;頂蓋重量不得直接加於儲槽;地下儲槽須定著於堅固基礎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直接埋設於地下」的例外條件,再逐項對照法條中的距離、覆蓋、頂蓋荷重及基礎要求。題目刻意將其中幾項條件改寫或顛倒;逐字核對規定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室外儲槽防液堤之設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8 條所定室外儲槽防液堤設計規範。題目以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防液堤高度、堤內面積、儲槽數量及周圍道路等要求。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數值與第 38 條規定。高度、面積與儲槽數量分別對照條文的 50 公分、8 萬平方公尺及 10 座;道路寬度則核對條文規定的最低寬度。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 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 公斤為限;且容器保管室出入口應設置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重點是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的儲氣量上限,以及容器保管室的設置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販賣場所總儲氣量不得超過 128 公斤。
- 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容器保管室儲放後,總儲氣量以 1,000 公斤為限。
- 容器保管室出入口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
因此 、、。
解題方法
直接將題目中的三個空格,對應法條的三項數值:販賣場所儲氣量上限、容器保管室儲放後的總量上限,以及出入口防火門的防火時效。依民國 110 年規定依序填入 、、,即符合選項(A)。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有關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管制量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辨認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中,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的管制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的管制量為火藥量 0.3 公斤,或總重量 1.5 公斤。
條文所稱「管制量」依煙火類別訂有不同門檻;同條第 2 項另規定,除附加認可標示的一般爆竹煙火以火藥量計算外,其餘以總重量計算。混合不同類別時,則將各類數量分別除以該類管制量,再加總判斷是否達管制量。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分類關鍵:「摔炮類」與「一般爆竹煙火」,再對照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該款直接列明火藥量與總重量兩種基準,因此選出同時寫有「火藥量 0.3 公斤」及「總重量 1.5 公斤」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一般爆竹煙火輸入及販賣,應遵守的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9 條的一般爆竹煙火輸入、認可及販賣程序。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的規定,製造或輸入的一般爆竹煙火須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附加認可標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後,才能供國內販賣;未附認可標示者,不得販賣、持有或陳列。
解題方法
抓住第 9 條第一項的檢查機關即可辨別關鍵差異: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及認可標示等事項,屬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完成認可後,仍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才可供國內販賣。選項 B 將「中央主管機關」換成「地方主管機關」,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一般爆竹煙火製造或輸入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取得型式認可證書,並申請個別認可及附加認可標示,符合第 9 條第一項規定。
- **(B) 錯誤。
第 19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4 條的加重結果刑責: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若因而致人於死,刑度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事實:「未經許可擅自製造」以及「因而致人於死」。前者是基本犯罪,後者是致死的加重結果;依第 24 條規定,致死的刑度下限為 3 年、上限為 10 年。因此 、。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8 條所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的任務,重點在辨認會報的核定權限,以及各級災害防救計畫的核定層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的任務包括: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核定轄區內災害防救計畫,以及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災害防救法》第 8 條所列任務。前三個選項涉及「核定」,須特別確認核定對象是否屬於直轄市、縣(市)會報的職權;「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則是另一層級的計畫,並非由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隊或消防分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 1 輛及救護人員 7 名,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 條的救護隊最低配置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救護隊或消防分隊每隊至少配置救護車 1 輛、救護人員 7 名,且專職人員不得少於「半數」。該條後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比例要求:「專職人員不得少於半數」,即至少占全隊救護人員的 。題目列出的 7 名是最低配置人數,但選項問的是比例,依條文明文作答即可。
若換算成 7 名中的人數,至少須有 名專職人員;「不得少於」表示可等於該比例或高於該比例。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上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對救護車外觀及設備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
解題方法
題幹逐字重述法條,只需抓住最後一項標示規定:「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辨認法條用語,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有關緊急救護紀錄表製作及保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第 7 條、第 14 條,並以《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確認救護紀錄表的保存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送抵急救醫院時,由醫護人員簽章確認表載事項。若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拒絕者在救護紀錄表簽名,始不予運送。救護紀錄表則應分別交由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問到的三件事:拒絕送醫時由誰簽名、送抵醫院時由誰確認、紀錄表由誰保存及保存多久。
對照法條即可判斷:拒絕運送時,簽名者是拒絕運送的傷病患或家屬;送抵急救醫院時,確認者是醫護人員;紀錄表由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醫療機構分別保存至少七年。符合規定的是 (B)。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對於消防機關運送之救護勤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與第 5 條,重點是分辨緊急救護勤務中的出勤、運送、受理與就醫聯絡分工,以及救護服務證明的申請對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規定:緊急傷病患的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第 5 條則規定,運送就醫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的法條用語。尤其注意救護服務證明應向哪個機關申請:法條指定的是「運送之消防機關」,不是衛生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6 條,重點包括「大量傷病患」的法定定義、衛生主管機關督導考核的頻率、救護車定期消毒的頻率,以及傳染病通報後通知救護車所屬機關(構)的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中的人數門檻、辦理頻率及通知期限,與施行細則條文核對即可。前三項分別符合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6 條規定;第 6 條另明定傳染病經主管機關證實後,醫院應於 24 小時內通知運送救護車所屬機關(構),並非 36 小時。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單一事故或災害發生的傷病患人數達 15 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 15 人以上,即屬大量傷病患。
- **(B)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