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在《災害防救法》規定中,災害防救會報是各級政府推動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相當重要的平台。試問有關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設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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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10 條,重點是辨明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的法定任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任務共五款。
解題方法
題目問「任務為何」,屬於法條列舉題,應依第 10 條完整列出五項,不要與中央或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的任務混淆。作答時可依「計畫與對策、應變整備、社區部落、其他法令」的順序記憶。
法定任務
依《災害防救法》第 10 條,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設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 核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核定各該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核定重要措施及對策: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緊急醫療救護法》係為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提升緊急醫療救護品質,以確保緊急傷病患之生命及健康,所特別制定。試問何謂該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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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 條與第 4 條的法定定義。作答時須分清兩個層次:第 3 條界定「緊急醫療救護」包含哪些事項;第 4 條則列出依法稱為「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的三類人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第 3 條逐款整理救護事項,再依第 4 條列出人員身分。第 3 條涵蓋現場、送醫途中、轉診及醫療機構內的緊急醫療;第 4 條則以職類列舉,完整寫出醫師、護理人員及救護技術員即可。
法條內容與涵義
一、緊急醫療救護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 條,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
- 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對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於現場施行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 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傷病患送醫途中所需的緊急救護。
- 轉診: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的傷病患之轉診。
第 1 題2 分
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有關火場救災安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中火場安全措施,包括緊急求救訊號、緊急救援小組的成立,以及入室救火時的待命人力配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要點已於民國 115 年修正,解題仍依 112 年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要點中的關鍵條件與數字,尤其注意兩種待命人力規定的適用情形:火災等級為三級以上時,必要時成立緊急救援小組;二級以下派員入室救火時,則應安排待命人員。選項 C 把待命人數寫成 4 名,與 112 年要點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救災人員預判生命陷入危險、需要立即救援時,應以無線電回報「Mayday」或其他緊急求救口令三次以上,以利指揮官辨識求救訊號並啟動救援。
第 2 題2 分
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有關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中火場指揮、幕僚分工與人員安全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安全官與情報幕僚的職責、搶救小組調整戰術的指揮程序,以及救災人員撤離時仍須遵守的安全原則。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敘述是否符合要點所定的指揮權責與作業要求。A至C描述火場安全監控、戰術調整須經指揮官同意,以及情報幕僚經授權執行警戒區管制,均符合規定;D則錯在把生命危急時的撤離,說成可以免除「同進同出」原則。
選項分析
(A) 正確。 火災等級提升為三級以上時,應指派安全官,負責監視火場危害狀況。此項敘述符合當時作業要點的安全官配置與職責規定。
第 3 題2 分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防火管理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中的防火管理制度,包括防火管理人的複訓期限、消防防護計畫應納入的訓練頻率,以及施工期間的防火管理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事項,再核對《消防法施行細則》的規定:防火管理人多久接受一次複訓、滅火等訓練多久舉辦一次,以及施工期間應訂定何種計畫。注意頻率與計畫名稱都是常見考點。
選項分析
-
(A) 養老院免實施防火管理。錯誤。 養老院屬於依法應實施防火管理的場所類型之一;是否適用仍須依場所用途及法定規模等條件判斷,不能概括稱為「免實施」。
-
(B) 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正確。 依民國 112 年《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防火管理人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本選項符合規定。
第 4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火災預防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火災預防相關規定,包括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火焰表演活動許可,以及消防機具器材設備認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各法條規定的義務人與審查機關。尤其是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時,申請免辦定期檢修申報者,法條指定的是「管理權人」,不是「防火管理人」。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敘述與《消防法》用語及程序:
- 檢修申報例外:核對誰提出申請、由誰審核。
- 建築物用途變更:核對主管建築機關是否應會同消防機關審查。
- 火焰表演活動:核對是否須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 消防器材認可:核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是否可不依序辦理兩種認可。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消防法》第 9 條規定,各類場所所在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時,應由該場所的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獲同意後,至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第 5 題2 分
依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中,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的職權、調查鑑定書的製作與移送、火災證明的內容,以及拒絕配合調查的罰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的法定要件與數字:尤其注意拒絕配合調查的罰鍰金額,以及調查鑑定書的完成期限、延長期限與移送對象。只要選項把其中一項寫錯,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民國 112 年《消防法》第 26 條,拒絕消防機關依法進行火災原因調查所為的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選項所列「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與法定金額不符,因此錯誤。
第 6 題2 分
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有關進行火場指揮及搶救編組之幕僚群任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第六點的幕僚群分工。命題年度(民國112年)的規定中,安全幕僚負責火場救災人員安全管制,包括記錄人員姓名或代號、進入時間、氣瓶氣量、任務及位置,並定期要求分區指揮官或搶救小組帶隊官執行個人責任回報。
人員裝備管制站則由救火指揮官設立,指定專人負責人員管制、裝備補給及救災人員待命;「規劃人員裝備管制站設立」並非當時要點列明的安全幕僚任務。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工作內容與要點所列分工。若選項把正確的安全管制職責,與另一項不屬於該幕僚職掌的工作併列,整個選項即為錯誤。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錯誤處在 D 的「規劃人員裝備管制站設立」。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蒐集受困災民、危險物品、建築物、火點及延燒範圍等資訊,並掌握火場發展、攻擊進度、人力、裝備、戰術與人命救助等情況,研擬方案供指揮官參考及提供媒體資料,均屬命題年度規定的情報幕僚相關任務。
第 7 題2 分
依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哪一個建築物或場所,應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所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適用對象,並須區分「單一場所應製定消防防護計畫」與「多個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消防法》第 13 條規定,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的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情形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則規定,由各管理權人互推召集人協議製定。
解題方法
先看建築物是否達到地面樓層 11 層以上,再看題目是否顯示管理權分屬。集合住宅的各專有部分通常由不同住戶管理,並有管理委員會處理共同部分,符合共同防火管理的情形。題目特別指出集合住宅地面樓層達 20 層,且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對應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適用要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供史蹟資料館使用,可能因場所用途或規模而涉及一般消防防護管理,但題目未指出是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地下建築物,或其他依法指定的共同防火管理建築物,不能僅憑「史蹟資料館」判定須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第 8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任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與「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職權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負責擬訂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則負責核定該計畫。兩者的區別是本題關鍵。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的任務,再逐項對照《災害防救法》第 7 條及相關規定。若選項把「擬訂」與「核定」混為一談,就屬於職權主體錯置。
選項分析
- (A) 正確。《災害防救法》第 7 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的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運送任務。
第 9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第 3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權責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3 條所定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權責,以及「擬訂」與「核定」災害防救計畫的權責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的指揮、督導、協調、支援及處理等事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則由該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再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擬訂者與核定者不同。
解題方法
先逐項比對選項所述事項是否屬《災害防救法》第 3 條列出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權責,再特別留意 B 選項使用的「核定」二字。依第 19 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擬訂業務計畫,核定權屬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因此 B 不屬該主管機關權責。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第 56 條規定,有關公共事業對於災害防救作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56 條所定公共事業的災害防救職責,以及辨別公共事業與地方政府等機關的權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公共事業應依其業務計畫執行災害防救工作,包括研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蒐集與傳達災情,以及在執行救災工作時遵從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的指揮、督導或協調。劃定警戒區域並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則不是公共事業依第 56 條所負的職責。
解題方法
先抓出題幹所問的主體「公共事業」,再將各選項與第 56 條的職責逐一核對。若選項內容屬於其他機關的權限,即使是災害防救措施,也不能因此視為公共事業依本條應辦事項。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任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災害防救會報的權責分工,以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對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的檢討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層級、哪個機關的職權:災害防救會報負責核定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重要措施;地方公所則負有災時撤離與安置等任務。再檢查選項是否把權責主體或程序寫錯。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命題當年《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該公所定之。選項把決定權寫成由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決定,權責機關有誤。
(B) 錯誤。 《災害防救法》第 10 條列舉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任務,包括核定各該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以及推動緊急應變、整備與社區災害防救等。
第 12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災害防救法》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中,地方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的成立、指揮官職責,以及指揮官指定機關執行處分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地方災害應變中心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的成立程序不同:地方由地方政府或公所首長視災害規模成立並擔任指揮官;中央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決定開設時機及分級,成立後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由該召集人指定指揮官。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所述事項,再對照法條中的機關名稱與職權分工。A、B、C分別對應施行細則的地方成立規定、災防法的公告規定及施行細則的指定執行規定;D則須核對中央應變中心成立後應報告的對象及指揮官指定者。
關鍵在於區分「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與「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兩者名稱相近,但不是同一機關。
選項分析
(A) 正確。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另得視需要成立前進指揮所,就近處理救災及後勤支援事宜。本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第 13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災害防救計畫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災害防救法》的災害防救計畫體系,以及公共事業未依計畫執行時的法律效果。災害防救計畫分為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作答時應分別核對計畫內容、地方政府配合事項、緊急應變小組義務,以及公共事業違反義務時的罰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判斷。尤其選項 A 同時敘述公共事業的計畫執行義務與罰鍰金額,兩者必須分別核對:義務內容正確,不代表所列罰鍰也正確。
《災害防救法》第 56 條規定,公共事業未依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相關減災、整備、應變或災後復原重建事項,致發生重大損害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因此,A 所載 5 萬元至 25 萬元與法定額度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災害防救相關事項,這部分的敘述符合《災害防救法》的規定;但若未依計畫執行相關事項,致發生重大損害,罰鍰是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並非選項所列的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
第 14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有關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 50 倍,且高度在 6 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未達管制量五十倍,且高度在六公尺以下時,須符合的構造與設備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該項規定的相關要求包括: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150 平方公尺;牆壁、樑、柱、地板及屋頂應為防火構造;出入口應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不得設置窗戶。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24 條第 1 項即可。關鍵是核對防火門的防火時效:法條規定為「一小時以上」,選項 A 改為「二小時以上」,因此與法條不符,為本題錯誤選項。
第 15 題2 分
依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之 2 關於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的資格及訓練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安全技術人員須完成講習訓練、領有證書,且任職期間須定期複訓。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三項數字即可判斷:初訓至少 16 小時;每 2 年複訓一次;每次複訓至少 8 小時。題目要求找錯誤敘述,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儲存面積為 9 平方公尺,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史蹟資料館的安全距離至少應為多少公尺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與場外保護物所定的安全距離。題目指定史蹟資料館,應依第一類保護物的距離規定計算;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的儲存面積為 平方公尺。依規定,儲存面積在 平方公尺以下者,與場外第一類保護物的安全距離為 公尺;史蹟資料館屬第一類保護物。
儲存場所周圍設有符合規定的防爆牆時,安全距離得減為規定距離的 倍。因此:
依官方答案所採用的防爆牆距離折減計算,至少應保持 公尺。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0 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的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規定。解題重點是辨認通路面積的法定比例,並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70 條。特別留意通路面積的比例:法定要求是至少占儲存場所面積的 20%,不是 10%。因此,將比例寫成 10% 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第 70 條第 3 款規定,應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第 18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且高度在 6 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等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1 項: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且高度在 6 公尺以下時,適用哪些位置、構造及設備規定。高閃火點物品是指閃火點在攝氏 100 度以上的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依第 25 條第 1 項,倉庫四周保留空地寬度依儲存量及建築物是否為防火構造分級;倉庫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窗戶及出入口亦有材料及防火門要求。另該項準用第 21 條部分規定,其中包括每一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1,000 平方公尺。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幹所指的「高度在 6 公尺以下」類型,再逐項比對第 25 條第 1 項及其準用的第 21 條規定。作答時特別留意法規用語與數值:材料要求是「不燃材料」,防火門要求是「一小時以上」,空地寬度則須同時看儲存量級距及建築物構造。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之專業爆竹煙火有申請輸入資料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得逕行或命輸入者銷毀或復運出口。請問命輸入者銷毀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重點是區分「命輸入者銷毀」與「主管機關銷毀沒入物」的程序規定。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4 條第 4 項,經許可輸入的專業爆竹煙火,若申請輸入資料虛偽不實,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得逕行或命輸入者銷毀或復運出口。命輸入者銷毀時,應依施行細則第 5 條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問的是「命輸入者銷毀」,再逐一比對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的程序:事前報核、引火銷毀的安全措施、銷毀時段與警戒要求。接著辨認銷毀紀錄的記載事項是否也屬於這項程序。
關鍵在於:選項 D 所列的銷毀紀錄內容,規範的是主管機關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銷毀沒入物時的作法,不是施行細則第 5 條「命輸入者銷毀」的程序。
選項分析
(A) 正確。 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命輸入者銷毀時,應將銷毀時間、地點、方式及安全防護計畫,事先報請所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第 20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關裁處救護車設置機關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的罰則,辨認哪些違規會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1 條:
-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用途規定、救護車設置與營運管理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規定,或違反第 18 條規定,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 非屬法定得設置救護車的機關(構)而擅自設置救護車,也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 救護車超額收費,則依同法第 42 條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罰鍰區間「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對照《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1 條,再逐項比對。若某選項雖屬違規,但法定罰鍰落在其他區間,即為題目所問的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救護辦法規定,有關救護紀錄表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及《緊急救護辦法》第 14 條,重點是救護紀錄表的核簽人、簽章人與保存年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規定,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醫療機構保存至少 7 年;醫療機構並應將紀錄表併同病歷保存。
《緊急救護辦法》第 14 條規定,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送抵急救醫院時,由醫護人員簽章確認紀錄表所載事項。另依同辦法第 5 條,高級救護技術員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救護項目後,應將救護紀錄表送交醫療指導醫師核簽。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關鍵字:
- 預立醫療流程案件的核簽者是否為醫療指導醫師。
- 救護紀錄表保存年限是否為 7 年。
- 拒絕運送時,紀錄表應由誰簽名。
- 到院確認紀錄表者是醫師,還是醫護人員。
第 22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的緊急避難免責、救護隊配置、公共場所緊急救護設備管理,以及《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的線上醫療指導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關鍵字與數字:非值勤救護人員是否適用免責規定、每隊專職人員最低比例、設備登錄程序,以及醫師能否以通訊方式提供線上指導。選項中的否定用語、比例及程序順序,都是辨識正誤的關鍵。
選項分析
(A) 錯誤。《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 條之 2 規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急迫危險而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亦適用。選項把適用說成「不適用」,與法條相反。
**(B) 錯誤。**依同法第 13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依轄區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劃分救護區,並由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送達醫療機構前的緊急救護業務。
第 23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為辦理哪些事項,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建立醫療指導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5 條第 1 項,測驗「醫療指導醫師制度」的法定職掌。依民國 112 年適用條文,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辦理以下事項:
- 各級救護技術員執行緊急救護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 訂定各級救護技術員品質指標、執行品質監測。
- 核簽高級救護員依據預立醫療流程施行緊急救護的救護紀錄表。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第 25 條列出的三項職掌逐一比對。若選項內容屬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的任務,或更改了第 25 條所稱的對象與事項,即不屬於醫療指導醫師制度的法定職掌。
選項分析
- (A) 錯誤。「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是《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所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的業務,不是第 25 條醫療指導醫師制度的職掌。
第 24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救護辦法規定,有關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勤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與《緊急救護辦法》中,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勤務的職責,包括指揮中心值勤人員、事故受理派遣、救護服務證明,以及身分不明傷病患的處理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類規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何種人員 24 小時執勤,是《緊急醫療救護法》的規定;接獲或知悉事故後如何確認資訊、出動救護隊,則見於《緊急救護辦法》。再逐項比對選項的主體、程序與用語。題目關鍵在於「救護人員」是否等同「護理人員」。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緊急救護辦法》關於身分不明緊急傷病患的處理規定,身分不及查明時,救護人員應先填具救護紀錄表,將傷病患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查明身分;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此程序以先行救治為重,不應因身分未明而延誤送醫。
第 25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有關緊急傷病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對「緊急傷病患」的範圍、運送就醫、救護服務證明申請,以及救護隊與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的職掌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緊急救護辦法》第 2 條,緊急傷病患包括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孕婦待產者及其他緊急傷病者。第 4 條規定,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則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第 5 條規定,傷病患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