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安全設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地下層除外),請詳述下列各項:
(一) 其非居室部分得免設排煙設備的條件為何?(10 分)
(二) 其居室部分得免設排煙設備的條件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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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判斷建築物第十層以下、地下層以外的樓層,哪些非居室或居室空間得免設排煙設備。題目問的是免設條件,關鍵是依「非居室」與「居室」分開作答,並注意各款的面積、區劃、防火時效及裝修材料要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其後有修正;作答時依題目指定的民國 112 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適用範圍:建築物第十層以下各樓層,且排除地下層。再依空間用途分成非居室與居室;兩者各有兩種免設條件,條件之間是「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一)非居室部分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得免設排煙設備:
- 耐燃裝修並以防火設備區劃: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除面向室外的開口外,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
- 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防煙壁區劃: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並以防煙壁區劃。
(二)居室部分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得免設排煙設備:
第 二 題25 分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明文規範一定規模之場所,應於其特定處所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並監控或操作特定消防安全設備。
請說明該一定規模場所、特定處所及特定消防安全設備分別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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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0 條之 1 與第 192 條之 1,須分清三件事:
- 哪些場所須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 裝置須設於哪些有人值勤的處所。
- 裝置須監控或操作哪些消防安全設備。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綜合操作裝置的作用,是將建築物內分散的消防設備監控或操作介面整合,方便在火災發生時掌握設備狀態並進行必要操作。
解題方法
依條文順序作答:先列第 30 條之 1 的應設場所,再列第 192 條之 1 的設置處所及設備清單。場所門檻與設備清單分屬不同條文,作答時不可將「應設置裝置的建築物」與「裝置須監控的設備」混為一談。
一、一定規模之場所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0 條之 1,下列場所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 高層建築物。
- 總樓地板面積在 5 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 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場所。
「以上」包含本數,因此總樓地板面積恰為 5 萬平方公尺或 1,000 平方公尺,也達到條文門檻。
二、特定處所
依同標準第 192 條之 1,裝置應設置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
作答重點是「經常有人」:裝置須設在有人能即時接收警報、掌握設備狀態並執行操作的地方。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和值日室為條文列舉的例子。
三、特定消防安全設備
依同標準第 192 條之 1,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應監控或操作下列設備:
第 三 題25 分
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屬顯著滅火困難者,應設置固定式泡沫放出口,以防護儲槽內部火災。考量防液堤內油線管路亦會破裂起火燃燒,需設置補助泡沫消防栓加以防護;又倘因廠區泡沫用完,則消防車可藉由連結送液口繼續輸送泡沫,故法令明定儲槽設置固定式泡沫放出口者,並應設置補助泡沫消防栓及連結送液口。
請問上述補助泡沫消防栓應符合規定為何?又連結送液口數量如何計算?(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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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4 條,考查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設置固定式泡沫放出口後,另應設置的補助泡沫消防栓及連結送液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第 214 條整理補助泡沫消防栓的設置條件,再用法定公式計算連結送液口數量。題目沒有提供儲槽面積及泡沫放射量,因此數量部分應列出公式、變數定義及取整原則,無法算出特定儲槽的實際口數。
一、補助泡沫消防栓
- 位置:設於儲槽防液堤外圍,距離槽壁 15 公尺以上,並設於便於消防救災的位置。
- 步行距離:至任一泡沫消防栓的步行距離在 75 公尺以下。
- 泡沫瞄子性能:放射量每分鐘 400 公升以上;放射壓力每平方公分 3.5 公斤以上,或 0.35 MPa 以上。
- 計算同時使用數量:全部泡沫消防栓數量超過 3 支時,以同時使用 3 支計算。
- 附設水帶箱:準用同標準第 40 條第 4 款。水帶箱須設於消防栓 5 公尺範圍內,箱面表面積至少 0.8 平方公尺,箱底兩側設排水孔;箱面須有明顯且不易脫落的「水帶箱」字樣,每字至少 20 平方公分。箱內配置口徑 63 毫米、長 20 公尺水帶 2 條,口徑 19 毫米以上直線噴霧兩用型瞄子 1 具及消防栓閥型開關 1 把。
二、連結送液口數量
依公式:
第 四 題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 平方公尺者,得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請試述下列各項:
(一) 請說明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類型為何?(8 分)
(二) 請計算出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所需之最低水源容量為何?(8 分)
(三) 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於檢修時,其綜合檢查之檢查方法及判定方法分別為何?(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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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考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 條及「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的設置類型、水源容量,以及「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的綜合檢查。
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是利用場所內自來水系統連結水箱、增壓給水裝置、撒水配管及水道連結型撒水頭的簡易自動撒水滅火設備,目的在控制火勢、降低火場溫度及阻隔濃煙。
(一)設置類型
依供水方式及水箱配置,可分為下列五型:
| 類型 | 供水方式與配置 |
|---|---|
| A 型:民生水箱共用式 | 自來水供應民生水箱,撒水設備與民生用水共用水箱;以重力供水。 |
| B 型:民生水箱共用式 | 與 A 型同為共用民生水箱,另設增壓供水裝置供應撒水所需壓力。 |
| C 型:獨立水箱式-地面水箱型 | 設置獨立消防水箱於地面,以增壓供水裝置供水。 |
| D 型:獨立水箱式-屋頂水箱型 | 設置獨立消防水箱於屋頂,以重力供水。 |
| E 型:獨立水箱式-樓層水箱型 | 設置獨立消防水箱於樓層,以重力供水。 |
**作答切入點:**先分辨水箱是與民生用水共用,或是消防專用獨立水箱;再依有無增壓設備及水箱位置辨認 A 至 E 型。
(二)最低水源容量
設置基準規定,水源容量以 4 顆水道連結型撒水頭持續放水 20 分鐘以上計算。水道連結型撒水頭的放水量應達每分鐘 30 公升以上,因此以最低放水量計算:
換算為立方公尺:
因此,最低水源容量為 2,400 公升,亦即 2.4 立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