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安全設備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警察特考・三等・消防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消防安全設備

第 一 題25 分

偵煙式探測器為常見的火警探測器,試說明除光電分離型外,偵煙式探測器設置之相關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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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2 條,重點是偵煙式探測器(光電式分離型除外)的設置位置、有效探測範圍,以及走廊、通道的間距。另須配合第 115 條的出風口、排氣口及回風口規定,以及第 119 條對探測區域的界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於民國 113 年修正;本題所涉第 122 條主要設置原則仍為作答重點。

解題方法

採「位置條件 → 探測範圍 → 走廊通道 → 配合一般裝置規定」整理條文。作答時要分清楚兩種不同的距離概念:

  • 「下端在裝置面下方 60 公分範圍內」是探測器的垂直位置。
  • 「距離牆壁或樑 60 公分以上」是探測器的水平退縮距離。

一、居室出入口附近

居室天花板距樓地板面高度在 2.3 公尺以下,或樓地板面積在 40 平方公尺以下時,偵煙式探測器應設於該居室出入口附近。

條文使用「或」,符合其中一項條件即適用。

二、探測器安裝高度與牆樑距離

  1. 探測器下端應裝設在裝置面下方 60 公分範圍內。
  2. 探測器應裝設於距離牆壁或樑 60 公分以上的位置。

三、各探測區域的有效探測範圍

除走廊、通道、樓梯及傾斜路面外,各探測區域至少應設置一個探測器;依探測器種類及裝置面高度,採用下表有效探測範圍:

裝置面高度一種或二種三種
未滿 4 公尺150 平方公尺50 平方公尺
4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75 平方公尺未列設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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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某一建築物內原設置一套移動式海龍滅火設備,現欲改裝成移動式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試說明既有設備中有哪些設置需更換?不需要更換的設置其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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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不同滅火藥劑的移動式放射設備,哪些器材不能沿用、哪些位置與配置可沿用。海龍與二氧化碳設備都採用儲存容器、皮管及瞄子進行移動式放射;但藥劑性質、容器與閥件規格,以及瞄子的法定放射量不同,因此不能只把容器內的藥劑換掉就直接使用。

法規依據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87 條及第 96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曾修正,考試作答應依題目指定的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把既有設備按「藥劑儲存與放射器材」及「位置、可達範圍與附屬配置」分類,再逐項比對二氧化碳移動式放射方式的要求:

  1. 儲存容器、容器閥須適用於二氧化碳。
  2. 皮管、瞄子須符合二氧化碳的耐壓與放射量要求。
  3. 檢視既有皮管接頭、容器位置及標示等配置,是否符合二氧化碳設備規定。

需要更換的設置

一、海龍藥劑儲存容器及容器閥

應更換為適用於二氧化碳的儲存容器及容器閥。海龍容器與二氧化碳容器的藥劑、儲存條件及使用規格不同,不能沿用原海龍容器,也不能只更換藥劑。

二氧化碳移動式放射設備的容器閥,須能在皮管出口處以手動開關;儲存容器並須分設於各皮管設置處。

二、皮管及瞄子

原海龍設備的皮管與瞄子應更換為適用於二氧化碳放射的器材。二氧化碳移動式放射方式,每具瞄子於攝氏 20 度時,藥劑放射量須達每分鐘 60 公斤以上:

每具瞄子放射量≥60 kg/min\text{每具瞄子放射量} \geq 60\ \text{kg/min}

原海龍設備的皮管、瞄子是按海龍設備的放射需求設計,不能直接視為符合二氧化碳的規格與放射量要求。

三、設備名稱標示

原標示如為「移動式海龍滅火設備」,應改為「移動式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使標示與實際藥劑相符。二氧化碳儲存容器近旁應有紅色標示燈,並標明設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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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某一儲存木製品的高架倉庫,內部設置密閉式自動撒水設備,試說明當裝設快速反應型及一般反應型撒水頭時之最小水源容量及消防幫浦的出水量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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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0 條、第 57 條及第 58 條:高架儲存倉庫儲存木製品,屬表列「儲存棉花、塑膠、木製品、紡織品等易燃物品」;快速反應型與一般反應型撒水頭各自適用不同的計算撒水頭數。

以民國 108 年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 第 50 條:高架倉庫撒水頭每分鐘放水量至少 114 公升。
  • 第 57 條:密閉式撒水設備的水源容量,按規定個數連續放水 20 分鐘計算。高架倉庫儲存易燃物品時,快速反應型取 24 個,一般反應型取 30 個。
  • 第 58 條:高架儲存倉庫消防幫浦出水量,按第 57 條所核算的撒水頭數量,每個撒水頭乘以每分鐘 130 公升計算。

解題方法

先依儲存物品種類選定第 57 條表列的計算撒水頭數,再分別計算水源容量與幫浦出水量。兩者採用的每分鐘放水量不同:水源容量用第 50 條的每頭 114 公升;消防幫浦用第 58 條的每頭 130 公升。

一、快速反應型撒水頭

表列計算個數為 24 個。

水源容量:

24 個×114 L/min×20 min=54,720 L24\text{ 個}\times114\text{ L/min}\times20\text{ min} =54{,}720\text{ L}

消防幫浦出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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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一採用乾粉滅火設備的防護區劃,在進行設備檢查時發現防護區劃變更,試說明其外觀檢查之檢查方法與判定方法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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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乾粉滅火設備外觀檢查中「防護區劃變更」的檢查方法與判定基準。依命題當年適用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檢查重點是確認防護區劃或防護對象有無變更,並判斷變更後的開口部、門鎖及滅火藥劑量是否仍符合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檢修基準為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規定後續曾修正,實務檢修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作答時分成兩部分:先說明如何查明區劃是否變更,再逐項列出變更後的判定標準。全區放射方式著重防護區劃的容積與開口;局部放射方式則著重防護對象的形狀、數量及位置。

一、檢查方法

  1. 核對設計圖面 確認滅火設備設置後,是否因增建、改建或變更,造成防護區劃的容積或開口部增加、減少;有無變更,應核對設計圖面確認。

  2. 檢查局部放射防護對象 採局部放射方式時,確認防護對象的形狀、數量或位置有無變更,並核對設計圖面。

  3. 手動確認附門鎖開口部 對附有門鎖的開口部,以手動方式確認其開啟、關閉狀況。

二、判定方法

  1. 開口部位置 開口部不得設於面對安全梯間、特別安全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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