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安全設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某棟地上二十八層、地下七層建築物,建築高度為 公尺,於地下一層設有 平方公尺之防災中心,並依規定設有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請說明該綜合操作裝置應納入哪些消防安全設備,以可進行監控、操作之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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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2 條之 1 所列的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整合項目。作答應依該條逐項列出設備及其監控、操作介面;題目所給建築高度、樓層數及防災中心面積,是場所背景,不會改變設備清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192 條之 1 的列舉規定作答,並保留各設備與其對應介面的內容。可分成警報通報、送水滅火、緊急電力、防火門、特殊滅火及排煙等類別記憶。
綜合操作裝置應整合項目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2 條之 1,應納入下列設備,以供監控或操作: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 緊急廣播設備之擴大機及操作裝置。
- 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以及送水口處的通話連絡。
- 緊急發電機。
- 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內容,說明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機械方式引水時,其加壓送水裝置及採水口設置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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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 113 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6 條作答,考點是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機械方式引水時,加壓送水裝置的出水量、採水口數、幫浦全揚程,以及採水口的啟動、接頭與高度規定。
本題是申論題,沒有選項可逐項分析。作答時宜先寫適用前提,再依「流量與口數、揚程、啟動、接頭與高度」分項列出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指定「機械方式引水」,直接援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6 條。該條並規定,除須依第 185 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後段設置外,任一採水口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 100 公尺。接著按條文分項說明如下:
一、加壓送水裝置出水量及採水口數
依消防專用蓄水池水量分級設置:
| 蓄水池水量 | 加壓送水裝置出水量 | 採水口數 |
|---|---|---|
| 未滿 40 立方公尺 | 每分鐘 1,100 公升 | 1 個 |
| 40 立方公尺以上、未滿 120 立方公尺 | 每分鐘 2,200 公升 | 2 個 |
| 120 立方公尺以上 | 每分鐘 3,300 公升 | 3 個 |
水量級距以「未滿 40」、「40 以上未滿 120」、「120 以上」記憶,避免把 40 或 120 立方公尺劃入錯誤級距。
二、幫浦全揚程
加壓送水裝置幫浦的全揚程,不得低於下式計算值:
第 三 題25 分
某棟十二層建築物之第三層,將整層設置長期照護型機構,該層無架空走廊,機構收容病患 名及工作人員 名,請說明下列各項:
(一) 該場所可選擇之避難器具為何?( 分)
(二) 所需之避難器具數量?( 分)
(三) 該場所符合哪些規定時,得免設避難器具?(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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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適用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7 條、第 159 條及第 160 條作答。長期照護型機構屬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場所;判斷避難器具時,依樓層與場所類別查第 157 條表,再按第 160 條計算收容人員,最後檢核第 159 條的免設條件。
解題方法與計算
(一)可選擇之避難器具
題目為建築物第三層,長期照護型機構屬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場所。依第 157 條表,第三層可選擇:
- 避難橋
- 救助袋
- 滑臺
題目特別說明該層「無架空走廊」,表示不能以架空走廊作為第 158 條減設的依據;這項條件不會改變第 157 條所列器具種類。
(二)所需數量
依第 160 條,長期照護機構的收容人員數,為從業員工數與老人、幼兒、身心障礙者、精神耗弱者及其他需保護者人數合計。本題病患屬需保護者:
依第 157 條表,該類場所第二層以上樓層的收容人員達 20 人以上、100 人以下時,設置一具;若其下面樓層屬條文所列特定場所,門檻改為 10 人。本題 38 人符合前述兩種門檻,且未超過 100 人,因此應設 一具。
(三)得免設避難器具的條件
依第 159 條,符合下列任一款,即得免設:
- **防火構造及有效陽臺避難設施:**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臺等有效避難設施,且陽臺等設施設有通往地面之樓梯,或設有通往他棟建築物的設施。
- **防火構造、直通樓梯及防火門:**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居室或住戶可直接通往直通樓梯;該直通樓梯設有可隨時自動關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不含防火鐵捲門);且收容人員未滿 30 人。本題共 38 人,不符合「未滿 30 人」條件。
第 四 題25 分
室內消防栓為常見的系統式滅火設備,為確保其功能正常且具法定之性能,該設備平時應進行檢修及測試,請說明進行室內消防栓設備綜合檢查之檢查及判定方法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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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二章「室內消防栓設備」的綜合檢查。綜合檢查是操作設備並實際放水,確認整套系統的啟動、警報、供水壓力及放水量是否符合性能要求;不是只用目視檢查設備外觀。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基準於民國 114 年曾修正其他章節;室內消防栓設備的本題檢查及判定要點如下。
解題方法:檢查方法
-
切換電源並操作啟動裝置 切換為緊急電源供電,操作直接操作部或遠隔操作啟動裝置,確認系統整體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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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放水試驗位置及同時放水支數 在裝設消防栓最多的最高樓層進行放水試驗,以該樓層全部消防栓為準;超過二支時,以二支同時放水。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若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則以五支同時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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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放水壓力 以瞄子直線放水,使用附皮托管及壓力計的壓力表測量。將壓力表進水口置於瞄子前端,距離為瞄子口徑的三分之一處,讀取壓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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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或計算放水量 依瞄子口徑及放水壓力計算放水量,公式為: 其中 為放水量(L/min), 為瞄子口徑(mm), 為放水壓力(kgf/cm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