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警察特考・三等・消防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消防法》與《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儲存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請說明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應辦理事項為何?並請說明訂定之消防防災計畫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對策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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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5 條之 6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重點有二:一是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的法定分工;二是消防防災計畫中「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對策」應列的五項內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消防法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修正,晚於當年度考試;本題應依考試時有效的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人員職責區分「計畫與監督」和「構造、設備維護與自主檢查」,再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列出安全管理對策五款。作答時另交代計畫的備查及執行責任,避免只列職稱、未說明如何落實。

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應辦理事項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合計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場所,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

一、保安監督人:訂計畫、督導執行

  1. 訂定消防防災計畫,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2. 依計畫執行危險物品管理必要業務,包括督導場所安全管理、消防防災及災時應變等事項。
  3. 保安監督人應為場所的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須完成規定訓練、領有合格證書;任職期間應定期接受複訓。

二、保安檢查員:維護構造、設備並自主檢查

  1. 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構造及設備的維護。
  2. 執行場所自主檢查,確認構造、設備及相關安全措施符合要求,發現缺失應依管理機制改善。
  3. 保安檢查員同樣須完成規定訓練、領有合格證書,並定期接受複訓。

管理權人應於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次日起 15 日內,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消防防災計畫中的安全管理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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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請說明救護車救護出勤時,救護人員資格、人數及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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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緊急醫療救護法》為準,考查三項規定:救護人員的法定資格、救護車出勤人數,以及急救責任醫院的法定業務。主要依據為同法第 4 條、第 18 條及第 39 條。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分成「人員是誰、至少幾人、醫院要做什麼」三部分作答。資格部分先寫出救護人員的法定類別,再補充救護技術員的分級;人數部分區分一般救護車與加護救護車;醫院事項則依第 39 條逐項列舉,避免遺漏。

救護人員資格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 條所稱救護人員,包括:

  1. 醫師。
  2. 護理人員。
  3. 救護技術員:依同法第 24 條,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類;其受訓資格、訓練、繼續教育及得施行的救護項目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

救護車出勤人數

依同法第 18 條,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

若為加護救護車,除須符合前述至少二名救護人員出勤的規定外,並須至少有一名人員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初級救護技術員不符合此項特別資格要求。

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事項

依同法第 39 條,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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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消防設備師、士的工作項目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自《消防法》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0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多少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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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7 條第 2 項的過渡規定: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辦理;但暫行期限有明定的落日年限。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直接依《消防法》第 7 條第 2 項辨識期限。條文明定,暫行期限至民國 112 年 5 月 30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 5 年止,因此選項應選「5 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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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多少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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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的防火管理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時的罰鍰。一定規模以上、供營業使用場所的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消防法》第 40 條規定,這類場所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處管理權人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限定的兩個條件:「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及「供營業使用場所」;再確認違規事項是未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符合這些要件,即依《消防法》第 40 條處罰,罰鍰範圍為 2 萬元至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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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 15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 30 日。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之案件,應於召開會議或完成補充調查後多久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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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所定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的完成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一般案件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 15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 30 日。若案件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則應於會議召開或補充調查完成後 15 日內完成。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案件屬於「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的情形,應直接適用第 14 條的特別期限:以會議召開日或補充調查完成日為起算基準,於其後 15 日內完成調查鑑定書。期限是 15 日內,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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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消防法》之規定,何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管理權人應完成通報:

①石油煉製業廠區 ②製造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 2,000 倍以上之廠區 ③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廠區 ④塑膠製品製造業廠區 ⑤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 1,000 倍以上之廠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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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9 條之 1 第 1 項的事故通報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管理權人應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對象、方式及內容完成通報。

該項列舉兩類場所:

  1. 石油煉製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之廠區。
  2. 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 三千倍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廠區。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場所分成兩類判斷:第一類直接看是否屬法條列舉的特定業別廠區;第二類檢查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門檻。法條門檻是三千倍以上,因此題目所列二千倍及一千倍,均未達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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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有關年度計畫應包括何事項?

①前一年度轄區火災分析 ②分析規劃防火教育與宣導執行內容 ③調查轄區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 ④分析規劃防火教育與宣導執行時程 ⑤傳統節日增加用火用電致易生火災相關預防措施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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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5 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重點是辨別「年度計畫應包括的事項」與「推動防火教育、宣導時應結合的資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並結合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年度計畫應包括:

  1. 前一年度轄區火災分析。
  2. 依前款分析,規劃防火教育與宣導的執行內容及時程。
  3. 針對火災風險較高場所、常見起火原因、常發生火災的時段及傳統節日等,加強防火教育與宣導。

因此,①、②、④、⑤均符合年度計畫應包括的事項;③雖提到法規中的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卻不是年度計畫應列的具體項目。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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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裁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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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各類違規行為的法定罰鍰級距。辨認行為所違反的條文,再對照罰則,即可判斷是否落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找出行為對應的《消防法》規定及罰則:

  • 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不合規定,適用第 42 條。
  • 液化石油氣容器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合格標示即銷售,適用第 42 條之 2。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違反執行業務規範及消防設備師(士)僱用等規定,適用第 38 條第 4 項。
  • 無正當理由洩漏消防救災資訊,適用第 35 條之 2。

比較各條罰鍰上下限,即可選出符合題幹級距者。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的位置、構造或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依命題當年《消防法》第 42 條,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非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B) 錯誤。 液化石油氣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銷售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加合格標示的容器,依命題當年《消防法》第 42 條之 2,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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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哪一個單位,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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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所定的「緊急應變小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的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置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描述的關鍵句:「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以及「執行各項應變措施」。這是在問指定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置的應變組織,依《災害防救法》對應名稱為「緊急應變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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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下列哪一項不是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時應該參考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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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20 條第 1 項所定的地方災害防救計畫擬訂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三項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1.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2. 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3. 地區災害潛勢特性

條文列出的依據不包括「土地使用計畫」。

解題方法

題幹問「哪一項不是」,直接將四個選項與《災害防救法》第 20 條第 1 項的三項依據逐一比對。符合條文列舉者為正確依據;未列入者即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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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區低收入戶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經金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貸款者,得由衛生福利部對承辦該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息,其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多少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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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的利息補貼規定。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災區低收入戶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經金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貸款者,衛生福利部得補貼承辦金融機構的利息;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50 萬元。

解題方法

題目已列出法條所定的適用對象與申請條件,直接辨認條文中的貸款上限即可。注意題目問的是「貸款金額」上限,而非利息補貼額度或補貼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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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所列乘災害之際而故犯何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①竊盜 ②恐嚇取財 ③強盜 ④公共危險罪 ⑤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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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第 1 項所列的「乘災害之際而故犯」財產犯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是刑度加重規定,適用範圍以條文列出的罪名為限;題目所稱「乘災害之際」,也須與犯罪行為有關,不能只因犯罪發生時正值災害期間,就逕行加重。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與《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第 1 項的列舉罪名比對:

  • 條文列有竊盜、恐嚇取財、強盜、詐欺,對應題目①②③⑤。
  • 條文未列公共危險罪,因此④不在本項加重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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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規定,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 XX 年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每 YY 年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公共事業每 ZZ 年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每 MM 年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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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所定各類災害防救計畫的定期檢討年限。作答應分清四種計畫及其負責機關: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公共事業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以及地方政府與公所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施行細則規定,四類計畫的檢討年限依序為:

  •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每 55 年。
  •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每 22 年。
  • 公共事業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每 22 年。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每 22 年。

因此,X=5, Y=2, Z=2, M=2X=5,\ Y=2,\ Z=2,\ M=2,對應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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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XX 得予以協處。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予以展延。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 YY 年,資本性融資最長 ZZ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49 條對災區受災企業的融資協處規定,須掌握三項資訊:由誰協處、災前貸款的本金及利息可否展延,以及週轉金與資本性融資的最長展延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當時《災害防救法》第 49 條,災區受災企業因受災而營運困難時,得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協處。企業在災害前已辦理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償還期限得予展延;期限分別是:

  • 週轉金:最長 1 年
  • 資本性融資:最長 3 年

因此,XX 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Y=1Y=1,Z=3Z=3,符合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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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有關裁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之行為,下列何行為屬於該罰鍰之適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各類違規行為的罰鍰級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第 54 條規定,違反特定徵調、徵用等處分,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 第 55 條規定,未取得臨時通行證進入警戒區、擅自使用緊急應變警報訊號等行為,處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 第 56 條規定,公共事業未依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執行,致生重大損害等情形,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行為,再對照罰鍰級距。題幹問的是「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因此須找出符合《災害防救法》第 54 條所列的徵調或徵用等處分行為;其餘選項分別落在第 55 條或第 56 條的不同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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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安全距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3 條,判斷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外牆與廠區外鄰近場所間的安全距離。法條依鄰近場所的危險性、用途及收容人數,分別規定 50 公尺、30 公尺、20 公尺或 10 公尺以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13 條所列距離,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的場所分類及收容人數門檻有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場所類別,再對照第 13 條各款門檻:

  • 古蹟:50 公尺以上。
  • 特定收容場所:依場所分類及收容人數,適用 30 公尺以上。
  • 加油站等危險性類似場所:20 公尺以上。
  • 未列入前述各類的場所:10 公尺以上。

其中,百貨商場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一款第四目。依第 13 條,該類場所收容人員達 300 人以上時,與六類物品製造場所的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上,因此符合官方答案 C 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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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定擋牆,下列哪一項不符合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定的擋牆規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擋牆設置位置須距場所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牆體可採規定厚度的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也可以堆高斜度不超過 60 度的土堤。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的距離、牆體厚度及土堤斜度,逐一與法規數值比對。前三項規格中,A、C、D均符合條文;B把土堤斜度上限寫成 80 度,高於法規規定的 60 度,因此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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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 條對「處理場所」的分類與定義。要先分清楚兩類場所:

  • 「第一種販賣場所」屬於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販賣對象是裝於容器的六類物品。
  • 「販賣場所、容器檢驗場所、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則屬於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第 7 條的定義與數量門檻。前三項分別描述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的類型;D 項則把「第一種販賣場所」的管制量倍數寫錯,是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 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的場所,屬於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的「販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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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應於申請完工檢查前,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完成檢查,並出具合格證明文件。下列何者不是必要的檢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完工檢查的要求。依命題所據規定,儲槽須在申請完工檢查前,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機構完成規定檢查,並取得合格證明。

要分清楚「檢查項目」與「判斷檢查適用對象的容量門檻」:容量會影響部分檢查是否適用,但「容量檢查」本身不是規定的檢查項目。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法規列出的檢查種類即可。規定所列的檢查包括滿水、水壓、地盤及基礎,以及熔接檢查;其中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與儲槽容量達一定規模的適用門檻有關。

因此,題目問「何者不是必要的檢查」,應找出選項中不屬於法定檢查項目的「容量檢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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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①可燃性氣體儲槽 ②加油站 ③爆竹煙火販賣場所 ④石油煉製工廠 ⑤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所列的禁止施放場所。條文規定,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其中包括:

  • 石油煉製工廠
  • 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 可燃性氣體儲槽
  • 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所列五個場所與第 15 條的禁止施放場所:

①可燃性氣體儲槽:條文列明。 ②加油站:條文列明。 ③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屬於條文所列「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④石油煉製工廠:條文列明。 ⑤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屬於條文所列「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五項皆在禁止施放範圍內,因此選取 ①②③④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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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有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責項目,下列何者正確?

①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設備之檢查及安全管理 ②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或廢止 ③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 ④辦理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 ⑤一般爆竹煙火認可相關業務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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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的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分工。判斷關鍵是逐項核對列舉事項:製造許可、場所檢查及輸入一般爆竹煙火封存屬地方權責;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及監督人講習、訓練則屬中央權責。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2 條先分類每一項,再對照選項組合:

  • 地方主管機關: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及其變更、撤銷或廢止;製造及達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的位置、構造、設備檢查與安全管理;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
  • 中央主管機關:一般爆竹煙火認可相關業務;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規劃及辦理。

因此,①②③屬地方權責;④⑤不屬地方權責,選出只包含①②③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 第 2 條明定,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設備之檢查及安全管理,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
  • **②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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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火勢發展與時間呈現高度正相關,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消防人員於出動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白天 80 秒內、夜間 120 秒內為原則。但消防機關因出勤動線及出勤整備,認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者,得自訂出動時間。惟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須在多少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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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所定的出動時間及其目標達成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出動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原則上白天須在 80 秒內、夜間須在 120 秒內;消防機關得因出勤動線及出勤整備需要,自訂出動時間,但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須在 百分之九十以上。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白天、夜間的原則時間,也說明消防機關得自訂出動時間;本題要辨認的是該要點另定的「目標達成率」門檻。直接依規定比對選項即可,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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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火災依災情危害程度分成四級。當轄區發生第四級火警時,局長或其指定之適當層級人員應到場擔任火場指揮官,請問應有多少人以上的幕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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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第六點的火場幕僚群編組規定。火場幕僚群負責協助指揮官掌握安全、火場情報、水源與補給、命令傳達及聯繫等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幕僚群「以四人以上為原則」;必要時得規劃消防局本部人員編組擔任。若未達四人,仍應視現場救災實際需要指派幕僚任務。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是「應有多少人以上的幕僚群」,直接對照第六點的人數原則即可:幕僚群以四人以上為原則。因此,第四級火警由局長或指定適當層級人員到場擔任火場指揮官時,本題所問的幕僚群人數門檻為四人以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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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救護辦法》規定,有關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勤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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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對消防機關救護車輛消毒、救護人員教育訓練及特殊災害應變訓練的規定,以及《緊急醫療救護法》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緊急救護辦法》規定: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定期消毒每月一次;救護人員教育訓練每年一次;因應特殊意外災害的執行計畫,每年實施訓練或演習一次。《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則規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 24 小時執勤,處理法定緊急救護事項。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各項規定的適用對象,再核對頻率與勤務內容:

  • 車輛及裝載物品:定期消毒頻率為每月一次。
  • 救護人員:教育訓練頻率為每年一次。
  • 特殊意外災害:訓練或演習頻率為每年一次。
  • 指揮中心:由救護人員 24 小時執勤,但工作內容須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所列事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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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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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至第 6 條,重點是消防機關受理事故後的出動義務、救護服務證明的申請對象、送醫原則,以及入院手續與醫療費用的負擔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其中送醫原則並非單純送到「最近的醫療機構」;依法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緊急救護辦法》的條文用語。A、B、D 分別對應辦法第 4 條及第 6 條;C 對應第 5 條。若選項把法定條件刪減或改寫成較寬泛的標準,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申請,或知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事故場所、緊急傷病患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救護隊前往救護。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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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有關火災搶救作業要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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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中的火災搶救作業要領,包括擊破玻璃的安全作法、滅火攻擊原則、出動途中處置,以及消防人車出動時間。解題關鍵是對照各選項所述細節與要點原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要點後續已有修正;本題依命題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要點的具體用語,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更動了位置、條件或時間標準。選項 B 的滅火攻擊原則,是在消防能量具有優勢時集中水線,一舉撲滅火勢;題目將適用情境表述為火勢猛烈且水源較充足,並採用 2 英吋以上水線或具高滅火效能,符合題旨。其餘選項均有關鍵細節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擊破玻璃應立於上風處,但手應保持在擊破位置上方,以免遭玻璃碎片割傷;選項寫成「下方」,與要點規定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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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調查項目,下列何者正確?

①地勢及交通狀況 ②醫護人員專長 ③醫療機構等之位置 ④救護車之車齡 ⑤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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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第 16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應調查所轄區域的地勢及交通狀況、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的位置及構造,以及醫療機構等的位置及其他必要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第 16 條明列的調查項目:

  • ①地勢及交通狀況:條文列有。
  • ③醫療機構等之位置:條文列有。
  • ⑤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條文列有。
  • ②醫護人員專長、④救護車之車齡:均非第 16 條所列的區域調查項目。

因此應選同時包含 ①、③、⑤ 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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