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安全設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有關防災中心面積、位置及構造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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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8 條,要求掌握防災中心的最低樓地板面積、設置位置與室內構造。防災中心供消防人員進入、操作及監控防災設備,因此規定著重於容易到達、設備穩固及空間具獨立性。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問的三個面向,分別整理第 238 條:
- 面積:記最低樓地板面積。
- 位置:列出消防人員進出、通達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以及至屋外出口的步行距離限制。
- 構造:列出空調、設備固定方式,以及操作人員休息區域的防火區劃要求。
法規要點
一、面積
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應在 40 平方公尺以上。
二、位置
防災中心應符合下列位置條件:
- 設於消防人員自外面容易進出的位置。
- 設於便於通達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之處。
- 防災中心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的步行距離在 30 公尺以下。
三、構造
防災中心應符合下列構造條件: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外,請說明得免設火警探測器之處所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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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16條「得免設探測器」的規定。火警探測器是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一部分;本條所列處所,因探測器難以有效作用,或已有其他可早期發現火災的條件,得免設探測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116條逐款列出免設處所,並特別留意第一款的例外:裝置面高度超過20公尺時,火焰式探測器不適用免設規定。題幹另明示「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外」,故列出前七款即可。
得免設探測器之處所
依第116條,下列處所得免設: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者,請說明其最低滅火效能值應如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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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9 條: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時,如何依場所面積及公共危險物品數量,核算所需的最低滅火效能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核算分成兩部分:
- 依場所類型及建築物外牆構造,按總樓地板面積計算。
- 依公共危險物品的數量,按其管制量計算。
兩部分都要計入,合計即最低滅火效能值。
解題方法
一、按建築物用途及外牆構造核算
-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處理場所:
- 外牆為防火構造:總樓地板面積每 100 平方公尺(含未滿)計 1 點。
- 外牆為非防火構造:總樓地板面積每 50 平方公尺(含未滿)計 1 點。
-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
- 外牆為防火構造:總樓地板面積每 150 平方公尺(含未滿)計 1 點。
- 外牆為非防火構造:總樓地板面積每 75 平方公尺(含未滿)計 1 點。
「含未滿」表示不足一個完整計算單位仍須進位。令場所面積為 平方公尺,面積效能值依適用單位 計算:
二、按公共危險物品數量核算
公共危險物品每達管制量的 10 倍(含未滿),計 1 點。令實際儲存或處理量為 ,該物品管制量為 ,則: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規定,對於幫浦式之密閉式撒水設備進行綜合檢查,請說明檢查與判定方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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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中「自動撒水設備」的綜合檢查,範圍是幫浦式密閉式撒水設備。綜合檢查須實際操作設備,確認供電、啟動、警報及末端放水性能,而非僅以外觀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檢查基準後續曾有修正;本題依命題年度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檢查方法
- 將設備切換為緊急電源供電狀態,檢查停電時系統仍可運作。
- 在最遠支管末端打開查驗閥,確認系統性能,並查看壓力表指示。
- 末端查驗閥應設有與撒水頭具同等放水性能的限流孔,使末端試水具有代表性。
- 啟動加壓送水裝置後,分別對加壓送水裝置最近及最遠的末端查驗閥進行放水試驗,確認實際放水與壓力情形。
判定方法:幫浦方式
一、啟動性能
- 加壓送水裝置應能確實啟動。
- 表示、警報等應正常。
- 電動機運轉電流值應在容許範圍內。
- 運轉中不得有不規則、不連續情形,亦不得有異常發熱或振動。
二、放水壓力
末端查驗管的放水壓力應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