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你是警察分局長,於主持臨檢勤務勤前教育時,應指導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執行臨檢時,對人民發動查證身分之「要件」、「措施」及「程序」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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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7 條所定「身分查證」的發動要件、可採措施及執行程序,並涉及同法第 3 條的比例原則、第 4 條的表明身分與告知事由義務。
身分查證不是警察可以對任何人任意發動的一般性盤查。員警須先有法定情形,才能採取與查證目的相稱的必要措施;查證目的已達成,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無法達成時,應終止執行。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7 條此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題目要求,將法條整理為「先確認場所與對象,再確認可以採取哪些措施,最後說明執行程序」:
- 要件:依第 6 條確認場所及對象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 措施:依第 7 條說明攔停、詢問、要求出示證件、特定情形下的安全檢查,以及必要時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 程序:依第 3 條、第 4 條說明比例原則、表明身分、告知事由、終止時點及帶往查證的限制。
要件:何時、何地得查證身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員警須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始得對下列人員查證身分:
- 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須有客觀情狀作為合理懷疑基礎,不能只憑直覺或個人好惡。
- 有事實足認對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犯罪知情者:重點在其可能掌握犯罪相關資訊。
- 為防止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的具體危害,有查證身分必要者:須有具體危害及查證必要,不能只以抽象安全疑慮為由。
-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涉及重大犯罪的特定處所者:該處所須有事實足認存在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
- 滯留於依法應有停留或居留許可、但未取得許可的處所者。
-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或管制站者:指定須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為限,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應在營業時間內進行,且不得任意妨礙營業。
措施:查證身分可以採取什麼方法
依同法第 7 條,員警得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 詢問身分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 二 題20 分
某偏僻的墓園內發生一件命案,死者全身赤裸,身中多刀,陳屍在墓園空地,經由指紋比對確認了死者的身分是名中年貴婦。屍體外觀很乾淨,腳底也很清潔,從沒有太多血跡看來,墓地顯然不是殺害被害人的現場。
試舉出各種可能對偵辦本案有用的證據,並分別說明其作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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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重建與證據的證明功能。屍體赤裸、身中多刀,卻外觀乾淨、腳底清潔,墓園現場血跡又少,表示屍體與殺害行為很可能不在同一地點:墓園較像是棄屍處,真正的殺害現場需另行追查。
偵查不能只找「直接證明誰殺人」的證據,也要蒐集能重建案發經過、確認死者生前活動、追查移屍路線,以及連結嫌疑人與被害人的間接證據。採證時應記錄證據的位置、狀態與取得經過,妥善封緘並維持證物保管鏈,以確保證據來源清楚、檢驗結果可信。
解題方法
依「人、物、地、時、行為」整理證據:
- 人:確認被害人身分、生活與人際關係,尋找接觸被害人的人。
- 物:檢視屍體、衣物、凶器、車輛及現場遺留物,尋找可比對的跡證。
- 地:區分殺害現場、移屍路線與棄屍地點,並追查相關地點。
- 時:以死亡時間、通聯、監視影像及行蹤資料建立時間線。
- 行為:依傷勢、血跡、搬運痕跡及棄屍方式重建犯案過程。
可採證據及其作用
一、屍體與法醫檢驗
- 解剖與傷勢檢驗:確認死因、致命傷、傷害先後、刀傷特徵及防禦傷,協助研判攻擊方式與凶器種類。
- 死亡時間評估:綜合屍體變化、環境條件及法醫檢驗結果,建立死亡時間範圍,與失蹤時間、監視影像及通聯紀錄比對。
- 屍體表面採樣:採集指甲縫、口腔、體表、傷口周邊及其他適當部位的檢體,檢驗血液、精液、唾液、皮屑等生物跡證,確認接觸或性侵情形並比對來源。
- 指甲抓痕與防禦傷檢體:被害人指甲縫內的皮屑、血液或纖維,可連結曾與其搏鬥的人。
- 胃內容物及毒物檢驗:協助推估進食時間,並確認有無遭下藥、酒精或毒物影響。
- 屍體狀態與屍斑、屍僵:協助判斷屍體姿勢、搬動或移置情形,與棄屍地點的狀態交互比對。
二、屍體與墓園現場的跡證
- 血跡形態與血液檢體:墓園血跡少,須檢驗屍體、地面、植物、石材及周邊物件上的血跡,判斷出血位置、血跡分布及屍體是否曾在此受傷。
- 土壤、植物與微物證:採集屍體、指縫、傷口、毛髮及墓園地面上的土壤、砂石、植物碎屑、花粉等,與其他地點比對,追查屍體曾停留或遭搬運的地方。
- 纖維、毛髮與玻璃碎屑:檢驗屍體、現場及相關物件上的纖維或微小碎屑,可用來比對車輛、住處、工作場所、毯子或其他接觸物。
- 指紋與掌紋:採集墓園周邊物件、車輛、凶器及包裹屍體物品上的痕跡,與嫌疑人或相關人員比對,確認接觸關係。
第 三 題20 分
你帶班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於攔檢稽查地點部署告示牌及警示設施完畢後,開始執行時:
(一) 如何過濾、攔停車輛及觀察、研判駕駛人?(10 分)
(二) 若未依指示停車受檢,而逃逸無法攔停者,應如何處置?(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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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的現場執行流程:先依比例原則過濾車輛,再對疑似酒後駕車者攔停、觀察研判;遇有未依指示停車而逃逸者,依規定逕行舉發。法源包括《警察職權行使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35 條第 4 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過濾攔停 → 現場觀察研判 → 逃逸處理」作答,並區分逃逸車輛能否攔停。這樣能呈現勤務流程,也能避免把未停車受檢逕自等同於已證明酒駕。
(一)過濾、攔停車輛及觀察、研判駕駛人
- **依比例原則過濾車輛:**告示牌及警示設施完成後,依勤務規劃執行。對有疑似酒後駕車情形者,始由指揮人員指揮暫停並進一步觀察;其餘車輛應指揮迅速通過,避免無差別攔停。
- **告知勤務事由:**指揮車輛停止後,告知駕駛人警方正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
- **觀察、研判飲酒徵兆:**使用酒精檢知器檢知,或觀察駕駛人的外表徵象,辨明是否有飲酒徵兆;不得要求駕駛人以吐氣方式判斷有無飲酒。
- **有飲酒徵兆者:**指揮車輛靠邊停車,請駕駛人下車接受酒精濃度檢測,並依酒測作業程序辦理。
- **無飲酒徵兆者:**指揮車輛迅速通過;除有明顯違規事實外,不得藉機實施其他交通稽查。
(二)未依指示停車受檢、逃逸且無法攔停
第 1 題2 分
你擔任派出所所長,帶班執行擴大臨檢時查獲甲持有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10 公克,遂將甲帶回派出所偵辦。甲立即委任律師乙前來派出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中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接見的保障,以及警察詢問時辯護人請求調查證據的記錄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規定,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時間不計入法定 24 小時。若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該條規定由檢察官暫緩接見,並指定可即時接見的時間與場所;這不等於可禁止接見。
解題方法
先分辨三件事:律師接見是否計入 24 小時、警方在接見時能否聽見談話,以及誰有權暫緩接見。最後再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詢問筆錄規定,判斷律師請求調查證據時應如何記錄。選項 C 將「檢察官得暫緩接見」說成「得禁止接見」,且把現行犯身分與禁止接見連結,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規定,偵查中辯護人與受拘提或逮捕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接見的經過時間,不計入同法第 93 條之 1 所定的 24 小時計算。甲經逮捕後由律師接見,符合此項規定。
第 2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帶領 3 名員警執行路檢勤務,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檢 1 輛自小客車,車內有駕駛人甲及副駕駛座乘客乙 2 人。經以警用行動電腦進行查證身分時,發現駕駛人甲為詐欺通緝犯,你應優先採取之處置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路檢查證身分時,發現駕駛人是通緝犯後,如何兼顧控制對象、現場安全與同車乘客管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允許警察為查證身分,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並得依情況要求其離車。依同法第 8 條,警察對交通工具實施攔停後,得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證件;在法定情形下,也得要求駕駛人或乘客下車。
查明甲為詐欺通緝犯後,現場處置的重點是先控制甲的行動、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並由其他員警留意乙的動向。這是發現通緝身分後的勤務安全處置,不代表可以逕行對車內人員搜索。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甲是通緝犯,處置重心應由一般身分查證轉為安全控制與依法處理通緝犯。四個選項中,應選擇能讓甲離開車內、方便員警注意其舉動,同時安排其他員警警戒乙的作法。
此時不宜只顧甲而忽略同車乘客,也不能在沒有立即危險或使用警械法定要件的情況下,直接拔槍對準甲。請求支援可視現場狀況追加,但題目問的是發現通緝身分後應優先採取的處置。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之規定,有關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對本轄、非本轄案件的受理及移送方式。作答時要分清楚:受理報案是第一線警察機關的責任;案件是否屬本轄,影響的是後續通報、移送及協助方式,不是拒絕民眾補充資料的理由。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報案方式及轄區,再確認警察機關應採取的處理程序。前三個選項所述均符合受理、開立證明、通報或車輛協尋作業;D 把案件轉送當成拒絕受理後續資料的理由,與單一窗口受理及協助處理的原則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本轄案件即使是民眾直接撥打 110 報案,仍應依「受理報案 e 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辦理,並開具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透過 110 報案不會免除受理及開立證明的程序。
第 4 題2 分
你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轄區內一知名網紅甲正騎著一部電動輔助自行車,從前方人行車道迎面而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電動輔助自行車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的慢車。判斷本題要掌握三件事:電動輔助自行車的法定定義與速率上限、慢車在人行道行駛的規定,以及慢車駕駛人行進間手持使用行動電話或相類裝置的處罰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111 年 11 月 30 日起,相關規定將電動自行車改稱「微型電動二輪車」,並調整安全帽等規範;本題所述車輛仍是電動輔助自行車。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騎的是「電動輔助自行車」,而非「電動自行車」;兩者雖都屬慢車,但安全帽規定不同。再分別檢視騎乘地點與手持手機行為:慢車原則上不得在人行道行駛,但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明文可處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命題當年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戴安全帽,並未將電動輔助自行車列入該項強制規定。因此,僅憑甲未戴安全帽,不能依該規定舉發。須注意電動輔助自行車與電動自行車的法規分類不同。
第 5 題2 分
甲趁今年過年期間,臺鐵花東火車票一票難求,期前透過網路大量訂購,打算賺點外快,每張票以加價 200 元出售不特定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營利為目的加價轉售臺鐵車票,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第 2 款、《鐵路法》第 65 條,以及兩者的適用關係與裁處期間。
依民國 111 年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第 2 款規定,非供自用而購買運輸票券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鐵路法》第 65 條則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五倍至三十倍罰鍰。臺鐵車票加價轉售的行為,因《鐵路法》是針對鐵路車票轉售的特別規定,優先適用《鐵路法》。
兩法的裁處期間不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1 條規定,違反該法行為逾二個月,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或移送法院;《行政罰法》第 27 條則規定,行政罰裁處權原則上經過三年消滅。《鐵路法》第 65 條的罰鍰屬行政罰,裁處期間依《行政罰法》計算。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大量購票並加價轉售。題幹已明示甲大量訂票,且每張加價 200 元出售,符合圖利加價轉售的核心要件。接著判斷鐵路法與社維法的適用關係:涉及臺鐵車票時,優先適用鐵路法。最後比較兩法的裁處期間,社維法的二個月期間不能直接套用到鐵路法的行政罰;鐵路法裁罰原則上適用行政罰法三年期間。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你於執勤中查獲甲男持有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除依毒品現行犯逮捕查處外,並應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之 1,對甲男所監護、照顧兒童進行查訪。相關查訪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之 1 的查訪義務,以及警察機關執行毒品案件時的相關查訪流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作業流程為準。
依當時警察機關的作業要求,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現行犯(含通緝犯,不含拘提犯及行政裁罰案件),應在製作筆錄時詢問其有無監護、照顧未滿 12 歲的子女或兒童,並調閱戶役政資料比對;查有兒童者,應進一步查訪其生活與照顧狀況。若發現兒童未獲適當照顧或有受保護需求,除通報社政單位,也須依個案急迫性採取必要處置。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符合「詢問、資料比對、實地查訪、依危險程度處置」的流程。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分辨:通報社工是必要作為之一,但不能取代警方對兒童當下安全的確認與必要處置。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警員,受命執行甲女遭其夫乙家暴案,法院核定相關物品使用權保護令,於保護甲女至住居所拿取機車及生活上物品時,對乙男拒絕交付聲明異議之處置,如認其無理由,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保護令相關物品使用權」的執行方式。法院核定由被害人使用的物品,警察協助被害人前往住居所取回時,若相對人對物品交付聲明異議,警察應依異議有無理由採取不同處置。
本題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乙男提出交付異議,且題目已明示「認其無理由」。因此應依「異議無理由」的處理方式,判斷警察能否繼續協助取回物品,以及是否須停止執行並報請法院裁定。
異議無理由時,警察可採取必要的協助措施,並得在不逾越必要程度的範圍內強制取交物品。停止執行、報請法院裁定,則不是本題所述情形的處置。
選項分析
(A) 請村里長協助勸說。正確。 警察執行時可請村里長協助勸說相對人交付物品,促使執行順利完成。這是協調方式之一。
第 8 題2 分
A 公司因勞資糾紛,經縣政府協調未成,公司負責人乃貼出公告開除勞方代表,引起勞方不滿。為要求公司收回成命,由工會幹部甲向轄區分局申請在縣政府前集會;另乙等 10 多名群眾經媒體報導得知,為聲援勞方,不約而同自發性到 A 公司靜坐抗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中室外集會的申請規定,以及「緊急性集會」和「偶發性集會」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集會遊行法》第 9 條,室外集會原則上應由負責人於 6 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因不可預見的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得不受 6 日前申請的期間限制。主管機關收到這類緊急申請後,應於 24 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所指的偶發性集會,則是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的集會。此類集會因無人能事先申請或報備,無須依《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或報備。題目所述乙等群眾的情況符合此一特徵。
解題方法
先將甲、乙兩項活動分開判斷:
- 甲由工會幹部提出申請,屬有申請人及負責人的集會;再看是否符合緊急集會的法定條件。
- 乙等群眾是因媒體報導而自發到場,題幹明示無發起人或負責人,應判斷是否為偶發性集會。
第 9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指導所屬,對犯罪現場有關救護傷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犯罪現場傷患救護的處置原則:到場後應查看有無傷患,並優先救護、送醫;護送傷患就醫途中得詢問案件事實、作必要紀錄,但必須兼顧救護需求。傷患衣物可能留有重要證據,應妥善保全,不宜交由家屬保管。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規定與處置原則作答。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現場處置的先後與目的:救護傷患是優先事項;詢問與記錄須在護送途中且不妨礙救護;衣物則涉及證據保全,不能任意交由家屬保管。因此,主張把傷患衣物交給家屬保管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你帶隊執行巡邏勤務,接獲通報轄區有一部車輛自撞路樹,到場後發現車輛內有一名男子疑似有施用毒品後注意力不集中的跡象,並且胡言亂語,說要自殺及找人報復等言語,但未於車內發現疑似毒品以及施用毒品之器具。男子不承認有使用毒品,且堅持要開車離開現場,你應優先採取下列何種措施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面對疑似施用毒品、精神狀態異常,且有自殺或報復言語的民眾時,應優先採取何種措施。判斷重點是現場是否已有具體危害,以及是否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的管束要件,而非先行認定毒品犯罪成立。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規定,符合特定情形者,警察得為管束;危險或危害結束時應終止,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並應即時通知或交由家屬、關係人或適當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解題方法
先把現場事實分成兩個面向:
- 自殺、報復言語與異常狀態:男子車輛自撞,出現注意力不集中、胡言亂語,並說要自殺、找人報復。這些情況顯示他可能有自傷、傷人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急迫風險。
- 毒品犯罪證據不足:車內未發現毒品或施用器具,男子也否認施用。僅有疑似施用毒品的外觀,尚不足以直接以毒品犯罪或不能安全駕駛罪處理,也不能因此逕行強制採尿。
此時最優先的工作,是先阻止男子開車離開,以避免他再次肇事或傷害自己、他人;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評估管束,及時安排適當保護與必要救護。
選項分析
(A)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予以開單舉發。錯誤。 該項涉及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檢定或無法實施測試檢定等情形的處罰。題目並未交代男子拒絕法定測試,也未指出已完成相關測試並足以依法舉發。疑似施用毒品的症狀本身,不能直接取代法定測試及舉發要件。現場首先要處理的是迫切的生命、身體及公共安全風險。
第 11 題2 分
你接獲分局通報,有人從五樓公寓摔死。你前往轄區該民宅查看,得知死者為中年失業之獨居男子,平日少與人往來,屍體周邊有一雙拖鞋。關於死者係自殺或他殺,你研判下列何種狀況之他殺可能性最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墜樓死亡案件的現場跡證判讀,重點是分辨哪些跡象較能直接支持「死者曾與他人發生肢體接觸或抵抗」。屍體周邊的鞋印、門鈴紀錄或室內凌亂,都須配合現場位置與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若死者指甲內留有他人疑似皮屑,則較直接指向死者曾抓扯他人,因而提高他殺可能性。
解題方法
逐項比較跡證與「他人對死者施力或死者曾抵抗」的關聯程度。越能直接反映死者與他人接觸、搏鬥的跡證,對他殺的支持力越強;僅顯示有人到訪、現場有鞋印或物品散亂的跡象,則也可能有其他解釋。
選項分析
(A) 墜樓事故地點之女兒牆上留有多枚鞋印痕跡:錯誤。 鞋印只能顯示有人曾在女兒牆附近活動,未必是他人留下,也可能與死者自身行動或日常出入有關。題目未交代鞋印與死者鞋款、方向、位置或形成時間的關聯,因此不足以直接支持他殺。
第 12 題2 分
你帶隊於夜間巡邏時,發現對向一輛行駛中機車未開啟大燈,欲回頭攔查該車時,該機車見警回頭隨即加速逃逸。你們尾隨在後,該駕駛甲於途中某路口前丟出一團衛生紙後,右轉進死巷並被你們成功攔停。經警用行動電腦查詢該駕駛有多項毒品前科,並帶同返回尋找該駕駛丟棄之衛生紙團,發現該衛生紙團內有兩支完整包裝之乾淨注射針筒。下列處置作為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攔查後,如何區分交通違規與毒品犯罪嫌疑,並遵守逮捕、採尿及扣押的法定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夜間騎乘機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2 條舉發。至於逮捕、採集尿液或扣押物品,則須有相應的法定依據與具體事實,不能只憑毒品前科或物品外觀推定犯罪。
解題方法
先把已知事實與待證犯罪分開判斷:
- 甲夜間騎車未開大燈,已有交通違規事實,可依法製單舉發。
- 甲加速逃逸、丟出衛生紙團,固然值得查明,但警方找到的是完整包裝、乾淨的注射針筒,題目沒有提供毒品、使用痕跡或其他施用毒品事證。
- 甲有毒品前科,只是過去紀錄,不能單獨證明此次正在施用毒品,也不能直接作為逮捕、強制採尿或扣押針筒的依據。
因此,題目已明示「經清查未發現有其他具體違法之事證」,可依法處理的仍是已查明的交通違規。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到達刑案現場時,有關刑案現場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派出所所長初抵刑案現場時的處置原則,包括救護傷患、巡視追捕嫌疑人、逮捕後的處理,以及現場封鎖範圍的劃定。涉及刑案現場處理作業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敘述是否符合刑案現場處置原則。救護與追捕等急迫任務,應兼顧人命安全及現場保全;封鎖範圍則須能有效保護可能的證據及相關區域。題目以「錯誤」為問,找出與規範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現場救護傷患應優先維護生命安全,並儘量避免破壞現場;若救護確實造成現場變動,應作必要記錄,以利後續勘察與證據判讀。
第 14 題2 分
你是分局偵查員,準備詢問 1 名被逮捕之性侵害犯罪嫌疑人甲,筆錄製作之前,甲表示要選任辯護人,下列情況之處置,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保障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權,以及辯護人在偵查中詢問程序的權利。甲已遭逮捕,並表示要選任辯護人,詢問人員應停止詢問,通知辯護人,並依法給予等候時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2 項規定,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選任辯護人而等候辯護人到場的時間,不得逾四小時;第 95 條第 2 項並規定,無辯護人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逾四小時仍未到場,即得繼續詢問。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是否已行使選任辯護人的權利:甲已明確表示要選任,因此不能以「非正式詢問」迴避停止詢問的要求。再看例外的等待上限:本題甲是遭逮捕到場,經通知辯護人後,等候逾四小時未到,得開始詢問。故選項(B)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你帶班執行取締酒駕勤務,發現汽車駕駛人甲酒後駕車,其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並有同車乘客乙、丙、丁時,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酒駕相關規定,重點包括同車乘客的處罰門檻、乘客年齡限制,以及車主明知酒駕仍不禁止駕駛的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題幹所述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已達同車乘客連坐處罰的法定門檻。依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年滿 18 歲的同車乘客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但年滿 70 歲、心智障礙或屬汽車運輸業的乘客,不在此限。
另依同條規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酒駕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除依駕駛人酒駕所適用的罰鍰處罰外,並吊扣該汽車牌照 2 年。
解題方法
先看酒測數值是否達到乘客連坐處罰門檻:本題恰為每公升 0.25 毫克,符合「達每公升 0.25 毫克」的規定。再逐一檢查各人的法定身分:乘客須年滿 18 歲才受此項處罰;車主則須有「明知」且「不予禁止」的情形,才適用車主責任。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不能因為乙、丙、丁是乘客,就一律不予舉發。酒測值已達法定門檻時,年滿 18 歲且不屬法定例外的同車乘客,應依規定處罰。
第 16 題2 分
你承辦分局交通業務時,針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受理與舉發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0 條、第 22 條。
當時規定,民眾檢舉須在違規行為終了日起 7 日內提出;受理機關查證屬實,應即舉發。處理細則另規定,機關不受理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的案件;受理後則依規定查證,不代表每件都必須調閱路口監視器。
解題方法
先分清三個關鍵:檢舉期限是幾日、檢舉人身分是否可確認、舉發前是否一律須調閱監視器。選項若把期限改成 10 日、主張匿名案件也應舉發,或把特定查證方式說成「均應」,即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你在執行取締汽車裝載超重勤務時,因目視一輛趨近的砂石車滿載,且車輪明顯凹陷,合理懷疑有超載情事,經攔下發現該車核定之總重量為 35 公噸,經過磅總重高達 53.85 公噸,下列處置作為與程序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超載比例的計算,以及超載車輛經查獲後的現場處置。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應以核定總重量為基準,計算實際超載重量占核定總重量的比例,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之 2 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判斷如何處理。
題目所示核定總重量為 35 公噸,實際總重為 53.85 公噸,超載已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依法應當場禁止通行。因此,正確選項為 D。
解題方法
先計算超載重量:
再計算超載比例:
超載約百分之 53.86,明顯超過百分之二十的處置界線。此時不能只以一般責令改正後放行;應當場禁止通行,並要求卸貨分裝至符合法定重量後,才能繼續行駛。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你是分局交通事故案件承辦人,在受理民眾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其受託人,能否為特定法律目的申請他造當事人的住址等資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函釋為準,相關依據包括《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以及法務部 101 年 12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100202950 號函。
當事人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因申請鑑定、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等事由,確有取得他造當事人住所或居所資料之必要時,可向處理事故的警察機關申請;機關查證資料無誤後,得提供抄寫或閱覽。申請人也可由受當事人委託的人代辦,並須依規定提出委託證明。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兩件事:第一,申請目的是否為交通事故後續法律權益所需;第二,申請人是否為當事人或其受託人。符合者,不能僅以資料涉及他造個人資料為由一概拒絕;但提供範圍仍須符合必要性,並遵守個資法。
選項分析
(A) 錯誤。 當事人為提起後續民事訴訟而有取得他造住址資料的必要,屬於維護法律上利益的用途之一。不能只因用途是民事訴訟,就拒絕提供。
第 19 題2 分
某日,派出所員警甲在值班時,有一對父母親心急如焚地帶他們未成年女兒乙到派出所報案,指述乙女昨天因與網友相約出遊,不料該網友竟在乙女的飲料中加入迷藥,在乙女意識不清的情況下遭到該名網友性侵得逞。有關甲對本案的處理,下列處置何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派出所受理性侵害案件的初步處理流程:受理報案後,應通知分局性侵害案件專責處理人員,知會家防官;必要時協助現場戒護及證據保全。被害人需要驗傷、採證時,應至醫療院所辦理,由員警陪同或協助,而非通知醫護人員到派出所驗傷。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處理流程說明。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判斷:一類是派出所應辦理的通報與安全措施;另一類是醫療處置的地點與方式。前三項中的分局專責人員通報、家防官知會及必要時戒護保全,均屬派出所受理案件的處理事項。驗傷則應由醫療院所執行,因此「通知醫護人員到派出所」不符合流程。
選項分析
- (A) 通知醫護人員到場驗傷。錯誤,為最不適當的處置。 被害人驗傷及身體證物採集,應至醫療院所為之;警察應協助或陪同被害人前往。
第 20 題2 分
你是交通分隊長帶班執行計畫性酒測勤務時,攔下一部汽車,請其搖下車窗,見駕駛人滿臉通紅,酒氣衝鼻,遂請其下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駕駛人下車之際,同時從車內取出一罐啤酒(酒精成分 4.5%),在員警面前迅速喝下。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酒測前飲酒的特別處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第 3 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於接受同條第 1 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等,應依該款處罰。
題幹中,駕駛人已因酒氣明顯而接受酒測,卻在酒測前當著員警的面迅速喝下啤酒,正是該款所規範的行為。處置重點在於依法舉發,不以測得其攔停前的實際酒精濃度為前提。
解題方法
先確認駕駛人是否已進入酒測程序,再看他在測試檢定前有無飲用含酒精物。題幹明確交代駕駛人在員警面前喝下啤酒,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第 3 款的構成情形,因此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