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警察人員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警察特考・三等・刑事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你是警察分局長,於主持臨檢勤務勤前教育時,應指導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執行臨檢時,對人民發動查證身分之「要件」、「措施」及「程序」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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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7 條所定「身分查證」的發動要件、可採措施及執行程序,並涉及同法第 3 條的比例原則、第 4 條的表明身分與告知事由義務。

身分查證不是警察可以對任何人任意發動的一般性盤查。員警須先有法定情形,才能採取與查證目的相稱的必要措施;查證目的已達成,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無法達成時,應終止執行。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7 條此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題目要求,將法條整理為「先確認場所與對象,再確認可以採取哪些措施,最後說明執行程序」:

  1. 要件:依第 6 條確認場所及對象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2. 措施:依第 7 條說明攔停、詢問、要求出示證件、特定情形下的安全檢查,以及必要時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3. 程序:依第 3 條、第 4 條說明比例原則、表明身分、告知事由、終止時點及帶往查證的限制。

要件:何時、何地得查證身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員警須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始得對下列人員查證身分:

  1. 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須有客觀情狀作為合理懷疑基礎,不能只憑直覺或個人好惡。
  2. 有事實足認對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犯罪知情者:重點在其可能掌握犯罪相關資訊。
  3. 為防止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的具體危害,有查證身分必要者:須有具體危害及查證必要,不能只以抽象安全疑慮為由。
  4.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涉及重大犯罪的特定處所者:該處所須有事實足認存在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
  5. 滯留於依法應有停留或居留許可、但未取得許可的處所者。
  6.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或管制站者:指定須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為限,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應在營業時間內進行,且不得任意妨礙營業。

措施:查證身分可以採取什麼方法

依同法第 7 條,員警得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1.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 詢問身分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3. 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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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某偏僻的墓園內發生一件命案,死者全身赤裸,身中多刀,陳屍在墓園空地,經由指紋比對確認了死者的身分是名中年貴婦,屍體外觀很乾淨,腳底也很清潔,從沒有太多血跡看來,墓地顯然不是殺害被害人的現場。

試舉出各種可能對偵辦本案有用的證據,並分別說明其作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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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勘察與證據研判。墓園內血跡不多,死者外觀及腳底乾淨,表示墓園較可能是棄屍或第二現場,而非主要攻擊現場。偵查應以「重建死亡與移動過程」為主軸,從屍體、現場、死者生活及周邊監視資料等方向蒐證。

證據的價值在於相互印證:單一跡證通常不能直接證明兇手身分或犯罪經過,須結合鑑定結果、證人陳述與客觀資料判斷。

解題方法

依序處理四個問題:

  1. **死者是誰、何時死亡、如何死亡?**由身分資料、法醫相驗及解剖釐清。
  2. **墓園是否為殺人現場?**檢視血跡、屍體狀態、地面痕跡及是否有搬運跡象。
  3. **死者如何到達墓園、是否曾在其他地點?**蒐集衣物、纖維、泥土、車輛及移動路線等證據。
  4. **誰與死者有接觸或具犯案關聯?**比對生物跡證、指紋、數位紀錄、金流及人際關係。

可採集的證據及其作用

一、屍體與法醫鑑定資料

  • **解剖及傷勢資料:**確認死亡原因、致命傷、刀傷方向與深度、死亡時間範圍,以及傷勢是否可能形成於同一地點。傷口與刀械特徵可供後續比對;傷勢分布也有助於重建攻擊過程。
  • **屍體表面跡證:**採集血液、精液、唾液、毛髮、皮屑、纖維、泥土及其他附著物,以判斷死者曾接觸何人、何物或何處。死者全裸,應特別檢查指甲、毛髮、耳鼻口、皮膚皺褶及傷口周圍。
  • **指甲刮取物及手部跡證:**可能包含搏鬥時留下的嫌疑人皮屑、血液或纖維,可進行 DNA 或其他鑑定。也應檢查死者手掌是否有防禦傷。
  • **屍斑、屍僵及屍體溫度:**與解剖及環境資料合併研判死亡時間,並觀察屍斑位置是否與屍體發現姿勢相符,以評估死後是否曾被移動。
  • **衣物或隨身物品:**查明衣物是否遭脫除、遺失或留在其他地點,並檢驗血跡、體液、纖維、毛髮及泥土。衣物上的損壞或血跡分布可協助判斷攻擊位置與過程。
  • **死者身分及生活資料:**比對指紋、DNA、牙齒資料及身分文件,並調查住居、工作、家庭、交友、行程、財務與近期衝突,建立被害人生活史與可能接觸對象。

二、墓園現場跡證

  • **血跡與血跡型態:**全面搜尋地面、植被、墓碑、牆面及周遭物件上的血跡,必要時以適當方法檢查疑似清洗或清除痕跡的區域。血滴、噴濺、拖曳或擦拭痕跡可協助判斷是否曾在此處受傷、搬動或清理;少量血跡與多刀傷勢不相稱,支持墓園未必是主要行凶處所。
  • **拖曳、搬運及屍體接觸痕跡:**檢查地面草木壓痕、擦痕、拖痕、輪胎痕及屍體周圍凹陷等,判斷屍體是否被拖行或搬運,並推估進出方向。
  • **足跡、鞋印與輪胎痕:**記錄尺寸、紋路、方向、步距及新舊程度,供比對嫌疑人鞋具或車輛,並研判搬運路線及相關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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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你帶班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於攔檢稽查地點部署告示牌及警示設施完畢後,開始執行時:

(一) 如何過濾、攔停車輛及觀察、研判駕駛人?(10 分)

(二) 若未依指示停車受檢,而逃逸無法攔停者,應如何處置?(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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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的現場執行流程:先依比例原則過濾車輛,再對疑似酒後駕車者攔停、觀察研判;遇有未依指示停車而逃逸者,依規定逕行舉發。法源包括《警察職權行使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35 條第 4 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過濾攔停 → 現場觀察研判 → 逃逸處理」作答,並區分逃逸車輛能否攔停。這樣能呈現勤務流程,也能避免把未停車受檢逕自等同於已證明酒駕。

(一)過濾、攔停車輛及觀察、研判駕駛人

  1. **依比例原則過濾車輛:**告示牌及警示設施完成後,依勤務規劃執行。對有疑似酒後駕車情形者,始由指揮人員指揮暫停並進一步觀察;其餘車輛應指揮迅速通過,避免無差別攔停。
  2. **告知勤務事由:**指揮車輛停止後,告知駕駛人警方正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
  3. **觀察、研判飲酒徵兆:**使用酒精檢知器檢知,或觀察駕駛人的外表徵象,辨明是否有飲酒徵兆;不得要求駕駛人以吐氣方式判斷有無飲酒。
  4. **有飲酒徵兆者:**指揮車輛靠邊停車,請駕駛人下車接受酒精濃度檢測,並依酒測作業程序辦理。
  5. **無飲酒徵兆者:**指揮車輛迅速通過;除有明顯違規事實外,不得藉機實施其他交通稽查。

(二)未依指示停車受檢、逃逸且無法攔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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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你擔任派出所所長,帶班執行擴大臨檢時查獲甲持有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10 公克,遂將甲帶回派出所偵辦,甲立即委任律師乙前來派出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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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中遭逮捕或拘提的犯罪嫌疑人委任辯護人後,律師的接見權、接見時的保密方式,以及警察詢問時應遵守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的時間,不計入同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的二十四小時計算。依同條第 3 項,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接見的是檢察官,並由檢察官指定即時接見的時間及場所。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另規定,警察對律師接見應「監看不與聞」,並應將辯護人請求調查證據或陳述意見等情形記入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請辯護人簽名。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及手冊的權限主體與程序:

  1. 接見時間是否排除於二十四小時內。
  2. 警方在律師接見時可否聽聞談話內容。
  3. 誰有權因急迫情形暫緩接見。
  4. 辯護人請求調查證據時應如何記錄。

第 3 項是本題關鍵:警方可以報請檢察官處理,但不能自行取得檢察官暫緩接見的權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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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帶領 3 名員警執行路檢勤務,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檢 1 輛自小客車,車內有駕駛人甲及副駕駛座乘客乙 2 人,經以警用行動電腦進行查證身分時,發現駕駛人甲為詐欺通緝犯,你應優先採取之處置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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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發現車內駕駛人為通緝犯後,如何在逮捕前控制現場風險。處置重點是先降低車輛突然起步、逃逸或衝撞的風險,同時注意駕駛人動向,並由其他員警警戒車內乘客。

法規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規範警察查證身分的情形;查獲通緝犯後,則應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逮捕程序處理。路檢時要求駕駛人熄火、下車並注意其舉動,屬於現場安全與勤務處置。警察職權的行使仍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應優先採取」的處置,判斷順序如下:

  1. 甲是通緝犯,應控制現場並準備依法逮捕。
  2. 車輛仍可能成為逃逸或危害工具,先要求熄火、下車。
  3. 將甲帶至車後方受檢,留意其動向;同時由其他員警警戒乙,避免只注意駕駛人而忽略乘客。
  4. 依現場情勢完成逮捕及後續處置。

因此,最符合優先處置原則的是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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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之規定,有關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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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時的「單一窗口」原則:刑事案件不因發生地不屬受理機關轄區,就拒絕民眾報案;受理後應依規定記錄、通報並移送管轄機關。案件移轉後,民眾補充提供的資料或物證也應由警察機關受理並依程序轉送,不能要求民眾自行找管轄分局。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及相關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案件是否屬本轄,分別檢視報案、製單、通報與後續補件的處理方式。本題錯誤選項的關鍵,在於把「案件已移轉」當作拒絕受理後續資料的理由。單一窗口的目的正是讓民眾無須自行判斷管轄或往返不同單位,因此這種處理方式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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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你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轄區內一知名網紅甲正騎著一部電動輔助自行車,從前方人行車道迎面而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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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慢車的種類、行駛規定,以及慢車駕駛人行進間手持行動電話等裝置的處罰規定。題目所稱「電動輔助自行車」屬於慢車;判斷時應區分它與當時法規所稱的「電動自行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年 11 月 30 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調整車種名稱與分類:原稱「電動自行車」者改稱「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則仍為獨立車種。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騎乘的是「電動輔助自行車」,再逐項核對安全帽義務、速率規定、人行道通行規定,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對慢車駕駛人手持使用行動裝置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甲未戴安全帽應予舉發:錯誤。 題目明確指電動輔助自行車。民國 111 年規定要求當時稱為「電動自行車」的車種駕駛人戴安全帽,並非所有電動二輪車種一律適用。電動輔助自行車未戴安全帽,不因此符合本選項所述的舉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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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甲趁今年過年期間,臺鐵花東火車票一票難求,期前透過網路大量訂購,打算賺點外快,每張票以加價 200 元出售不特定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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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車票加價轉售的特別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自用例外,以及兩種法律各自的裁處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鐵路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依車票張數處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第 2 款處罰「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的行為;第 31 條則規定,違反該法的行為逾二個月,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或移送法院。
  • 鐵路車票加價轉售,同時落入兩法規範時,《鐵路法》是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鐵路法的裁處期間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計算,並非社維法第 31 條的二個月。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甲的行為是否符合加價轉售圖利、是否屬供自用,以及逾期效果適用哪一部法律。題目關鍵在於:社維法的二個月期間只限制依社維法處理,不能直接推論鐵路法也已逾期;鐵路法仍須依其適用的裁處期間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大量訂購臺鐵車票,打算每張加價 200 元出售給不特定人,符合《鐵路法》第 65 條第 1 項的加價出售圖利行為,也符合社維法第 64 條第 2 款所定的非供自用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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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你於執勤中查獲甲男持有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除依毒品現行犯逮捕查處外,並應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之 1,對甲男所監護、照顧兒童進行查訪。相關查訪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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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之 1 的查訪義務,以及警察查獲毒品案件時,對未滿 12 歲兒童生活與照顧狀況的查訪流程。依命題當年規定,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的生活與照顧狀況;查訪發現兒童有保護或照顧需求時,也須依相關規定通報主管機關。

本題以民國 111 年法規與查訪作業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查訪流程:先確認甲是否有監護或照顧未滿 12 歲兒童,再查明兒童所在及照顧狀況;若發現兒童獨處、無人照顧,或兒童行蹤不明、受訪者拒絕配合,不能只停留在一般通報或紀錄,仍須依情況啟動進一步查訪與必要的兒少保護通報。因此,錯在把「通報社工查訪」說成唯一處置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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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警員,受命執行甲女遭其夫乙家暴案,法院核定相關物品使用權保護令,於保護甲女至住居所拿取機車及生活上物品時,對乙男拒絕交付聲明異議之處置,如認其無理由,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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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執行保護令及聲明異議的處理。法院核定甲女對機車及生活必需品的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乙男交付;執行時,乙男拒絕交付,並對執行聲明異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執行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應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的執行行為;認為異議無理由,則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的法院裁定。法院尚未裁定撤銷、變更或停止執行前,仍應繼續執行。

解題方法

先區分「異議有理由」與「異議無理由」的程序效果,再對照選項。題幹已設定異議無理由,因此執行機關應續行執行,並依法將異議送法院裁定;不能先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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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A 公司因勞資糾紛,經縣政府協調未成,公司負責人乃貼出公告開除勞方代表,引起勞方不滿,為要求公司收回成命,由工會幹部甲向轄區分局申請在縣政府前集會;另乙等 10 多名群眾經媒體報導得知,為聲援勞方,不約而同自發性到 A 公司靜坐抗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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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對緊急性集會與偶發性集會的區別,以及集會是否須提出申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原則上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申請許可;但同條所列偶發性集會、遊行,不適用該申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所述,偶發性集會是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

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2 條第 2 項原有關緊急性集會申請與 24 小時通知的規定,已因釋字第 718 號解釋,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失其效力。因此不能再以舊有規定判斷緊急集會須申請,或主管機關須於 24 小時內通知。

解題方法

分別判斷甲、乙的集會性質:

  • 甲由工會幹部提出,具有明確發起人,且是在勞資糾紛後安排於縣政府前集會。題幹沒有足以認定「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的事實,不能逕認為緊急性集會。
  • 乙等群眾因媒體報導而自發前往公司靜坐,題幹說明其不約而同、自發聚集,並未指出有召集人或負責人,符合偶發性集會的判斷特徵,適用《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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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指導所屬,對犯罪現場有關救護傷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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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處理犯罪現場傷患時的基本原則:先確認現場有無傷患,並迅速救護或送醫;同時妥善保全可能具有證據價值的物品。救護傷患與保存證據都重要,不能因方便或避免遺失,就把傷患衣物逕交家屬保管。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錯誤」,逐項對照現場處置原則即可。判斷關鍵在於傷患衣物可能留有血跡、纖維、彈著痕跡或其他跡證,應依規定妥善處理、保全,不能任由家屬帶走,以免證據遭污染、滅失或無法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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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你帶隊執行巡邏勤務,接獲通報轄區有一部車輛自撞路樹,到場後發現車輛內有一名男子疑似有施用毒品後注意力不集中的跡象,並且胡言亂語,說要自殺及找人報復等言語,但未於車內發現疑似毒品以及施用毒品之器具,男子不承認有使用毒品,且堅持要開車離開現場,你應優先採取下列何種措施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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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警察到場後,面對疑似施用毒品、言行異常且表示要自殺及報復的人,應先處理眼前的生命、身體及公共安全危險,還是立即採取交通違規舉發或刑事偵查措施。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對於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得為管束;對於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也得為管束。本題男子明確表示要自殺、要找人報復,並堅持駕車離開;加上注意力不集中、胡言亂語及剛發生自撞事故,顯示當下有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的急迫風險。

管束是為了救護生命、身體或防止危害的即時措施,不是用來處罰或偵查犯罪。警察應在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式通知或交由家屬、關係人或適當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呈現的急迫危險:男子自撞後精神、注意力狀況異常,表示要自殺及報復,且準備開車離開現場。題目問「應優先採取」的措施,判斷重點因此是能否立即依法阻止其繼續駕車並保護生命、身體,而非先認定他已施用毒品或已構成犯罪。

題目已明確給出自殺表示,並有報復言語及繼續駕車可能造成的危險,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的管束要件。因此優先採取管束,必要時再依現場狀況安排醫療評估、通知關係人,並另行判斷是否有交通違規或犯罪事證。

選項分析

(A)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予以開單舉發:錯誤。

命題當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範的是汽機車駕駛人特定行為的處罰,包括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測試檢定前吸食或服用酒精、毒品等情形。題目只說男子疑似施用毒品,沒有交代他在事故後、接受測試前又吸食或服用相關物質,也沒有交代其他足以直接適用該項的事實。不能只憑疑似施用毒品及自撞,即依該項開單。

此外,題目呈現的自殺及報復危險,應先依管束規定處理;交通違規的調查與舉發不能取代眼前的危害防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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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你接獲分局通報,有人從五樓公寓摔死。你前往轄區該民宅查看,得知死者為中年失業之獨居男子,平日少與人往來,屍體周邊有一雙拖鞋。關於死者係自殺或他殺,你研判下列何種狀況之他殺可能性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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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墜樓死亡現場中,如何依據死者身上的跡證與現場狀況評估他殺可能性。研判自殺或他殺時,不能只看死者的身分、生活狀況或單一可疑現象,而應重視跡證是否能直接指向死者曾與他人發生肢體接觸。

解題方法

逐項比較各選項與死亡原因的關聯性。鞋印、陌生人按門鈴或室內凌亂,都可能有其他解釋;若死者指甲下留有非本人皮膚組織,則可能是在抵抗或扭打時抓傷他人而留下,較直接支持曾有他人與死者接觸,因此他殺可能性最高。

選項分析

(A) 墜樓事故地點之女兒牆上留有多枚鞋印痕跡:錯誤。 鞋印只能表示有人曾在女兒牆附近活動,不能單獨證明有人推落死者。若死者自行攀越女兒牆,也可能留下鞋印;仍須比對鞋印與死者鞋具、位置及其他現場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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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你帶隊於夜間巡邏時,發現對向一輛行駛中機車未開啟大燈,欲回頭攔查該車時,該機車見警回頭隨即加速逃逸。你們尾隨在後,該駕駛甲於途中某路口前丟出一團衛生紙後,右轉進死巷並被你們成功攔停。經警用行動電腦查詢該駕駛有多項毒品前科,並帶同返回尋找該駕駛丟棄之衛生紙團,發現該衛生紙團內有兩支完整包裝之乾淨注射針筒。下列處置作為何者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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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攔查後,能否進一步逮捕、採尿或扣押物品,須各自具備法定要件;毒品前科與外觀可疑物品本身,不等於目前正在犯罪的證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警察得攔停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並依法查證身分、檢查特徵。未開大燈可作為交通違規攔查事由;但攔查後要採取刑事強制處分,仍須另有相應法定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所稱現行犯,須有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後即時發覺等情形。至於採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5 條規定的是特定對象及程序下的尿液採驗,例如符合該條所列保護管束或特定案件執行完畢後二年內等條件;「有多項毒品前科」並不當然符合。扣押也須有依法可扣押的物品及其與犯罪或證據的關聯,不能只因物品可能供施用毒品使用,就直接以違禁物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幹中哪些是已證明的事實,哪些只是懷疑:甲未開大燈、見警逃逸、丟出衛生紙團,以及有毒品前科;衛生紙團內則是兩支完整包裝、乾淨的注射針筒。題目明示清查後沒有其他具體違法事證。

接著逐項檢驗選項所主張的處分是否有足夠依據:逮捕須有現行犯或其他法定逮捕原因;採尿須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對象及程序要件;扣押須有犯罪關聯及法定理由。題目中的毒品前科、逃逸及乾淨針筒,均不能單獨補足這些要件。可依法處理已查明的交通違規;沒有其他具體違法事證時,應讓甲離去。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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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到達刑案現場時,有關刑案現場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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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初期處置,包括傷患救護、現場巡視與追捕、逮捕後的處理,以及現場封鎖範圍的劃定。處置原則是優先救護、維護現場完整,並依現場狀況妥善管制人員與範圍。

本題涉及警察機關刑案現場處理相關規範,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及現場處置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敘述是否符合刑案現場處置原則。關鍵在於 初期封鎖範圍的設定:現場尚未充分勘察前,應先採取較周延的封鎖;勘察後再依實際需要調整。若選項主張初期範圍應窄,便與保全現場的要求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 救護傷患應優先進行;如需移動物品或改變現場狀態,應盡量減少破壞,並記錄必要的變動,以利後續勘察與證據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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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你是分局偵查員,準備詢問 1 名被逮捕之性侵害犯罪嫌疑人甲,筆錄製作之前,甲表示要選任辯護人,下列情況之處置,何者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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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嫌疑人表示選任辯護人後,警詢程序應如何保障辯護權,以及辯護人於警詢中的在場、陳述意見與證物檢閱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辯護人得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第 3 項並規定,辯護人在場時,得依法檢閱與該案件有關的卷宗及證物。另依同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因犯罪嫌疑人表示選任辯護人、等候辯護人到場而未予詢問的時間,得不計入法定訊問時限,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已表示要選任辯護人後,警方能否在辯護人到場前私下詢問;再檢視其他選項是否正確描述辯護人的程序權利,以及四小時等候期間的法律效果。四小時屆滿且辯護人仍未到場,警方得開始詢問,因此 B 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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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你帶班執行取締酒駕勤務,發現汽車駕駛人甲酒後駕車,其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並有同車乘客乙、丙、丁時,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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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的酒駕相關處罰,以及「取締酒後駕車同車乘客作業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駕駛人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即達到查證同車乘客身分及處理乘客違規的門檻。年滿 18 歲的同車乘客,依法得處罰鍰;若乘客同時是車輛所有人,且明知駕駛人飲酒仍未禁止駕駛,另涉及車主責任,包含吊扣汽車牌照 2 年。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的酒測值是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本題恰好達標,須接續查證乘客身分並依法處理。再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乘客年齡、車主責任與現場舉發程序。

選項分析

  • **(A) 錯誤。**不能一概稱乙、丙、丁均不予製單舉發。達標時,年滿 18 歲的同車乘客依法得處罰鍰;應查明個別乘客是否符合處罰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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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你承辦分局交通業務時,針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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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檢舉期限、檢舉人資格與身分確認,以及警察機關查證檢舉案件的方式。法源主要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0 條、第 23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拆成「期限是否正確」、「匿名案件是否能舉發」、「何種檢舉人得受理」及「是否一律須調閱監視器」四個判斷點,再對照相關規定。

檢舉案件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檢舉人身分也須符合規定;受理後由機關查證,並非每案都必須另行調閱路口監視器。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 111 年規定的檢舉期限是違規行為終了日起「未逾 7 日」,不是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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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你在執行取締汽車裝載超重勤務時,因目視一輛趨近的砂石車滿載,且車輪明顯凹陷,合理懷疑有超載情事,經攔下發現該車核定之總重量為 35 公噸,經過磅總重高達 53.85 公噸,下列處置作為與程序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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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超載違規的認定,以及超載程度不同時的現場處置。依民國 111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之 2,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應依法舉發,並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依當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貨車超載原則上應當場卸貨分裝;無法當場卸貨分裝時,超載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得責令限時改正,超載逾百分之二十者,則應當場禁止通行。

解題方法

先計算超載重量,再與核定總重量相比:

53.85−35=18.85 公噸53.85-35=18.85\text{ 公噸}

18.8535×100%≈53.86%\frac{18.85}{35}\times100\%\approx53.86\%

超載約百分之 53.86,明顯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依處理細則,應當場禁止其通行;若能當場卸貨分裝並改正,則依規定處理。題目未說明能否當場分裝,因此選項 D 所述「當場禁止其通行或卸貨分裝」符合超載後的處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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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你是分局交通事故案件承辦人,在受理民眾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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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他造當事人個人資料的條件,以及申請人能否由受託代理人代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 20 點,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因申請鑑定、聲請調解、提起訴訟等事由,有取得他造當事人住所或居所資料的必要時,得向處理警察機關申請。警察機關查證申請資料無誤後,得提供抄寫或閱覽。

提供資料須以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的範圍為限,並遵守個資法,不代表任何人都能任意索取他造的完整個人資料。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抓住兩個要件:

  1. 用途是否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鑑定、調解、民事訴訟均屬可申請的事故後續程序。
  2. 申請人是否為當事人或其受託代理人:當事人委託他人代辦,應依規定確認委託關係及申請用途;保險公司以自身名義辦理理賠,不能僅因受委託就視為事故當事人或其個人代理人。

符合要件時,得申請的是必要的他造住所或居所等資料,並非無限制提供所有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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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某日,派出所員警甲在值班時,有一對父母親心急如焚地帶他們未成年女兒乙到派出所報案,指述乙女昨天因與網友相約出遊,不料該網友竟在乙女的飲料中加入迷藥,在乙女意識不清的情況下遭到該名網友性侵得逞。有關甲對本案的處理,下列處置何者最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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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性侵害案件的受理與初步處置,重點是被害人安全、驗傷採證及專責人員通報。法規與處理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被害人因遭下藥而意識不清,可能無法同意性行為,且案發時間在前一日,仍應儘速安排適當的醫療驗傷及證據採集。警方應依案件性質通知性侵害專責人員,並視需要協助戒護及保全相關證據。

解題方法

先辨認本案是疑似性侵害案件,且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再逐項檢視處置是否符合「即時、適當的醫療協助與採證」及「通知相關專責人員」原則。題目要求選出「最不適當」者,應注意選項是否把應由醫療專業人員處理的事項,誤寫成警方應直接執行的作法。

選項分析

(A) 通知醫護人員到場驗傷:最不適當,答案。 驗傷應由適當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依專業程序進行;警方的職責是協助被害人就醫、聯繫或安排醫療資源,並配合後續採證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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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你是交通分隊長帶班執行計畫性酒測勤務時,攔下一部汽車,請其搖下車窗,見駕駛人滿臉通紅,酒氣衝鼻,遂請其下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駕駛人下車之際,同時從車內取出一罐啤酒(酒精成分 4.5%),在員警面前迅速喝下。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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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酒測前,駕駛人於員警面前飲用含酒精飲料的處置。依民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第 3 款,汽機車駕駛人於接受同條第 1 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或服用含酒精之物,屬該款規定的違規情形。

題幹中,駕駛人已因酒氣及臉部通紅等情形受攔查,並在準備接受酒測時,當著員警面前迅速喝下啤酒。其行為正落入「接受測試檢定前服用含酒精之物」的規定,應依該款舉發。

解題方法

先辨認駕駛人喝啤酒的時間點:不是一般情形下在酒測前剛喝完、需要按程序處理口腔殘留酒精,而是在警方已要求其接受酒測後,於員警眼前喝下啤酒。接著對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第 3 款,該款直接規範受測前服用含酒精之物的行為,因此應按該款處理。

本題不必先以酒測數值證明其攔停前的酒精濃度,也不是單純以拒絕酒測或妨害公務處理。

選項分析

**(A) 錯誤。**駕駛人受攔查後於受測前喝下啤酒,不代表警方只能放行。其行為已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第 3 款,仍可依法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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