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警察人員 犯罪偵查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重大刑案發生除立即偵破外,均應訂定偵查計畫,以為偵查之準據;若轄內發生一男子被人發現身上有多處刀傷,倒臥其住家門口,大量流血而死亡,未立即偵破,你若要訂定偵查計畫,其內容應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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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重大刑案未能立即偵破時,應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訂定偵查計畫,作為後續偵查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手冊第 85、86 點規定重大刑案應訂定計畫,內容包括下列十一項:
- 犯罪發生或發現的時間。
- 犯罪發生或發現的地點。
- 被害人的嗜好、接觸人物及被害狀況等生活情形。
- 發現經過或受理報案經過。
- 現場勘察或跡證鑑定情形。
- 現場訪問調查或資料查對情形。
- 案情研判。
- 偵查對象、方向、方式、步驟及部署進度等偵查作為。
- 偵查實施及分工。
- 特殊狀況。
- 協調聯繫。
本案男子身有多處刀傷、倒臥住家門口且大量流血死亡,應以疑似故意殺人重大刑案規劃偵查;但仍須以相驗及鑑定結果釐清死亡原因、傷勢形成與行為態樣。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依手冊列出偵查計畫的十一項法定內容,再將各項具體套用到命案事實。題目沒有提供確切時間、被害人生活資料、目擊者或跡證鑑定結果,因此計畫應記載已知情形,並列明待查事項,不宜自行補造案情。
本案偵查計畫
一、犯罪發生或發現時間 記明發現被害人的時間、報案時間及警方到場時間;再透過目擊者陳述、監視器、通聯或其他客觀資料,推定受傷及死亡時間,並標示時間範圍與判斷依據。
二、犯罪發生或發現地點 記錄男子倒臥的住家門口位置、地址、周遭環境與出入口;確認此處是否為實際攻擊地點,或被害人受傷後移動、遭人搬移或倒下的位置,並追查可能的案發現場及逃逸路線。
三、被害人生活情形 查明被害人的身分、工作、嗜好、日常作息、經濟與交友情形,以及近期接觸人物、糾紛、威脅或異常往來。並了解其是否與他人有債務、感情、職場、家庭或其他衝突,以建立可能動機與關係網絡。
四、發現經過或受理報案經過 詳記何人、何時、如何發現被害人,發現時的姿勢、衣著、傷勢及現場狀況;詢明報案人接觸現場前後做過何事、是否移動物品或接觸被害人,並製作筆錄、保全相關通聯與報案資料。
五、現場勘察及跡證鑑定情形 封鎖現場並維持進出管制,記錄、拍攝及測繪現場狀況。勘察血跡分布、血跡噴濺與拖曳痕跡、刀具或其他凶器、指紋、鞋印、纖維、毛髮及其他生物跡證;注意住家門口、室內及通往現場的路徑。依法採集、封緘及送驗跡證,並記錄採證位置、時間、經手人與保管流程。配合相驗或解剖,確認死因、死亡時間、傷勢特徵、致命傷與凶器型態;
第 二 題25 分
若你是偵查員,接獲線民通報:「轄內工業區某倉儲內,有人從泰國進口木材,卻夾帶大量海洛因。」經派員監控該倉儲,發現一可疑車輛(車主甲曾為毒品人口)多次進出該倉儲。請問警方應如何進行偵查作為並擴大偵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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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重大毒品案件的情資查證、秘密偵查、跨機關合作,以及由下游追查上游的擴大偵破策略。線民提供的訊息與甲曾有毒品前科,均是偵查線索,不能單獨當成犯罪證據;警方須以合法方式蒐集客觀事證,確認木材貨櫃內是否藏有海洛因,以及進口、運輸、收貨、分裝、販賣等環節由何人負責。
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依命題當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均有重大刑責;實際罪名與責任仍須依個別行為及證據認定。以下法規以民國 111 年為準。
偵查過程並須遵守《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通訊監察等規定,以及偵查不公開原則。涉及侵入隱私或其他強制處分,應依法律取得相應核准或令狀,不得僅憑線報或前科逕行搜索。
解題方法與偵查作為
作答可依「情資查證—建立證據—掌握貨流與人流—適時收網—向上溯源」的順序,逐步說明:
一、查證情資,建立偵查計畫
- 評估線民情資可信度:了解線民身分、情報來源、過往提供情資的準確度、是否親身知悉,以及有無利害關係或誣陷可能。線民資料應妥善保密,並記錄情資來源與查證過程。
- 蒐集倉儲及貨物資料:查明倉儲的承租人、實際管理人、營業項目、出入貨紀錄及監視設備;透過合法管道查核泰國出口商、國內進口商、報關資料、提單、貨櫃號碼及貨運業者。
- 規劃偵查分工與保密:依案件規模聯繫檢察官,並視需要協調海關、調查局、警察機關相關單位及港埠、貨運業者。設定蒐證目標、分工、通報方式及收網條件,避免過早曝光。
二、持續監控,查明人、車、貨及關係網絡
- 固定合法可見的客觀事證:記錄可疑車輛出入時間、路線、停留地點、駕駛及乘客特徵、接觸對象、搬運貨物等情形;保存監視器影像並製作紀錄。
- 查明甲的實際涉案情形:確認車輛登記所有人、實際使用人及同行者,查明甲是否駕車、載運貨物或與倉儲人員接觸。甲曾為毒品人口只能作為查證方向,不能據此推定其本案有罪。
- 向外擴展監控對象:追蹤涉案貨櫃及車輛的起運、轉運、報關、提領、配送和停靠地點,釐清貨物由港口到倉儲、再到下游的完整流向;依法蒐集相關影像、物流紀錄及可供比對的資料。
- 通訊及數位資料依法蒐集:若有具體事證且符合相關法定要件,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程序聲請通訊監察;調取通聯、定位或其他受法律規範的資料時,亦須遵守相應的法定程序。不得以一般監控名義規避強制處分的法律要件。
三、確認毒品,掌握交付並適時查緝
第 1 題2 分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重大刑案、特殊刑案與一般刑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刑案的分類,以及各類案件的偵辦與支援方式。分類目的在於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案件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據為警政署的偵查作業手冊規定,並非法律條文。
重大刑案包括擄人勒贖等暴力犯罪,以及達到一定條件的毒品犯罪,例如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 500 包以上。特殊刑案則包括重大縱火、群毆械鬥等案件。普通刑案是重大刑案與特殊刑案以外的案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案件類型,再比對其支援方式:
- 重大刑案由分局負責偵辦,得報請警察局支援;必要時得請求刑事警察局支援。
- 特殊刑案得由警政署署長指派刑事警察局主動支援、全面協調並合力偵辦;刑事警察局也得不經申請逕行派員指導支援。
- 普通刑案由分局偵辦;如案情複雜,得報請警察局支援。
因此要特別留意:刑事警察局「不經申請逕行派員支援」是特殊刑案的規定,不能套用到所有重大刑案。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警察機關分局偵查隊及分駐所或派出所偵辦案件聯繫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有關分局偵查隊與分駐所、派出所辦理刑案的分工原則。這是警察機關內部的案件主辦及聯繫規範,重點在依案件是否單純、嫌疑人是否已到案、事證是否明確,以及案件是否重大或仍需追查,決定由哪個單位主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相關規定作答,並非以刑事訴訟法的拘提程序作為判斷核心。
解題方法
先抓住手冊的案件分工原則:案情單純,或犯罪嫌疑人已拘提、逮捕且犯罪事證明確的普通刑案,由分駐所或派出所主辦;重大、特殊、案情複雜或後續仍需追查的案件,則陳報分局偵查隊偵辦。
依此核對選項:普通刑案符合前述條件時由誰主辦;重大刑案是否能交由派出所主管自行決定;以及現行犯案件的通報對象與協助決定方式是否符合規範。
選項分析
- **(A) 錯誤。**查獲現行犯案件應依規定通報分局勤務指揮中心,由值日官綜合案情輕重、所需偵辦時間及是否需要擴大偵辦等因素,決定是否指派人員協助。
第 3 題2 分
有關刑事案件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告訴乃論案件的告訴期間、告訴不可分,以及無得為告訴權人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告訴期間: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
- 告訴不可分: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
- 代行告訴人: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時,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第 1 項。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再留意選項是否把「知悉犯人」降低成單純懷疑、把告訴不可分說成效力僅及於一人,或將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的職權誤寫成警方自行處理。符合條文規定者為 D。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六個月期間確實自知悉犯人時起算,但「知悉」不是只要懷疑某人涉案即可。須有足以使告訴權人實際認識犯人身分的程度;
第 4 題2 分
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的法源、遴選目的及期間規定,以及第三人陳述錄音留存的同意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第 1 項,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為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將受危害,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時,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相關資料。《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則依同條第 4 項訂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源與辦法規定:辦法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訂定;秘密蒐集的目的涵蓋防止個人名譽受危害;第三人陳述須經本人同意,才得錄音留存;遴選期間原則上不得逾 1 年,但辦法沒有選項所述「每次延長不得逾 1 年、至多延長 2 次」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司法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司法警察應先進行調查,並在有必要時,始得通知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 ②通知書應記載犯罪嫌疑人之年齡,其年齡係以周年計算。 ③通知書之送達,以郵務送達方式為原則。 ④通知書送達對象為公司負責人時,以送達其住、居所為原則。 ⑤通知書送達對象為少年時,不得為公示送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以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的規定。刑事訴訟法授權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之必要,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通知書的應記載事項,準用同法第 71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判斷通知的前提,再核對通知書記載與送達方式。①、③、⑤符合當時規定;②把通知書記載事項與年齡計算混為一談;④則把公司負責人的通知送達地址寫成個人住、居所,與手冊規定相反。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③⑤。
選項分析
① **正確。**司法警察不得在案件尚未調查、且沒有必要的情況下,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必須有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的必要,才得通知。此處的「先進行調查」是指不能未經調查即任意通知,並非要求所有證據都已蒐集完畢。
第 6 題2 分
偵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運用證人保護法實施證人保護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人保護法》第 4 條的保護要件、聲請與緊急處置程序,以及第 11 條的身分保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證人保護法》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與本題相關規定其後未有重要修正。
依第 4 條,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因證人到場作證而有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危害之虞,且有保護必要者,得依規定施以保護。保護程序中,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必要時,可先採取必要措施,並於 7 日內陳報檢察官或法院;保護措施包括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禁止或限制特定人接近及短期生活安置。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的三個關鍵:受保護對象是否包括「密切利害關係人」、危害法益及程序期限是否正確,以及身分保密時證人應如何簽名。期限與簽名方式是本題最容易辨認的錯誤點。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有關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對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規定,重點是夜間詢問的例外、詢問錄音錄影,以及詢問筆錄的製作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三種不同要求:夜間詢問原則上禁止,但法律列有例外;詢問犯罪嫌疑人準用訊問被告的錄音規定;詢問筆錄則原則上由詢問人以外的人製作。逐項核對選項是否把適用條件或法律效果說得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第 100 條之 2 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這些規定準用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選項將起算點限為「告知罪名時起」,且說必須錄音或錄影,均與法條內容不符。
第 8 題2 分
警方辦理詐欺案件,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辦理疑涉不法銀行帳戶警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對警示帳戶的定義、分類、緊急通報程序、警示期限,以及扣押或禁止處分款項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管理辦法第 3、4、8、9 條的關鍵用語:衍生管制帳戶屬第一類;重大緊急案件逾期未補送公文書,銀行須先聯繫原通報機關;警示期限為二年;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的款項,仍列警示帳戶,但優先依命令辦理。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警示帳戶開戶人所開立的其他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依管理辦法第 4 條,衍生管制帳戶歸類為第一類,並非第二類。
(B) 錯誤。 重大緊急案件得先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送公文書資料。逾期未送達時,銀行須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
第 9 題2 分
偵辦因暴力犯罪導致被害人死亡案件時,應立即陳報分局何單位,依「警察機關關懷協助犯罪被害人實施計畫」辦理犯罪被害人關懷協助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偵辦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案件時,應依「警察機關關懷協助犯罪被害人實施計畫」啟動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關懷協助程序,並向分局內負責犯罪被害人關懷協助業務的單位陳報。
依命題所據計畫,應立即陳報分局防治組,由其辦理犯罪被害人關懷協助工作。涉及法規及計畫內容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訊息:「暴力犯罪導致被害人死亡」以及「犯罪被害人關懷協助工作」。題目問的是分局內負責承接關懷協助工作的單位,不是負責指揮勤務、直接偵查案件或一般行政事務的單位。因此,依計畫所定分工,選擇分局防治組。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警方接獲報案稱一男子在路旁砍殺路人,即刻派員到達案發現場,見男子手持沾血尖刀逃入附近民宅躲藏,下列作為何者適當?
①進入該民宅將男子逮捕。 ②逮捕後,搜索男子隨身背包。 ③逮捕後,發現該男子停放在犯罪現場附近之機車,逕行打開行李箱搜索。 ④逮捕後,將該男子由民宅帶回至犯罪現場確認犯行。 ⑤逮捕後,請目擊者立即單一指認並製作指認筆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現行犯逮捕、無票進入住宅、逮捕附帶搜索,以及逮捕後的現場處理與指認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當時《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犯罪正在實施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者,為現行犯;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逮捕。依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內時,得無搜索票進入住宅。依同法第 130 條,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得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處所。
解題方法
先確認警方是否親眼或即時發現犯罪,再依序判斷:
- 警方到場時男子持沾血尖刀逃離,符合現行犯情形。
- 男子逃入民宅躲藏,警方緊接追入且有具體事實足認人在屋內,可依規定無票進入並逮捕。
- 逮捕附帶搜索只及於法定範圍;男子的隨身背包屬隨身物件,附近停放的機車則不當然是他「所使用」的交通工具。
- 依命題當年《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在刑案現場以外處所逮捕,不可帶回現場;指認程序則須依規定辦理,符合例外情形時才可單一指認。
選項分析
① **進入該民宅將男子逮捕:正確。**男子被警方發現持刀砍殺路人後立即逃入民宅,警方追躡現行犯,且有事實足認男子人在屋內,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無票進入住宅逮捕;逮捕依據則為同法第 88 條。
第 11 題2 分
目擊者指認之正確性受到諸多因素所影響,下列何者屬於學者 Wells(1978)所分類之「系統變數」(system variable)?
核心觀念
Wells(1978)將影響目擊者指認正確性的因素區分為兩類:
- 系統變數(system variables):可由警方或司法程序控制、安排或改變的因素,例如指認排列方式、指認前的指導語、排列人員的態度,以及是否告知目擊者嫌疑人可能不在排列中。
- 估計變數(estimator variables):警方無法事後控制、只能依案件情況評估其影響的因素,例如目擊距離與時間、光線、目擊者飲酒或疲勞、嫌疑人是否遮掩等。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因素是警方能否在指認程序中控制。若屬於警方可設計或調整的指認程序,就是系統變數;若屬於目擊事件發生時已形成、警方無法改變的條件,就是估計變數。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有關提審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提審法》的適用範圍、聲請人資格,以及逮捕、拘禁機關收到提審票後的解交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提審法》第 1 條,人民被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提審;此制度用來讓法院即時審查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性。聲請人不限於親友,被逮捕、拘禁人以外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聲請;受保障者也不以本國人為限。
《提審法》第 7 條則規定,逮捕、拘禁機關收受提審票後,應於 24 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
解題方法
先抓兩個判斷點:
- 誰可以聲請、誰受保障:「本人或他人」可以聲請;「人民」不以本國人為限。
- **提審適用於何種拘禁:**要看是否由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不限於因犯罪嫌疑而受逮捕、拘禁。
接著比對各選項的限制用語。選項 A 把外國人排除,選項 D 把適用範圍限縮為犯罪嫌疑案件,均與提審制度的規定不符;選項 C 在 24 小時解交期限上加入法條未規定的扣除方式。只有 B 符合「本人或他人均得聲請」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M 化車可用來進行手機定位,運用 M 化車偵辦刑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M 化車的運作方式與可取得的手機識別資料。M 化車會模擬基地臺訊號,使周遭手機連線或註冊,藉此辨識目標手機,並可取得該手機的 **IMEI(國際行動設備識別碼)**與 **IMSI(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等資料。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把 M 化車的定位條件或定位原理說成必須輸入門號、能定位關機手機,或依賴 GPS。掌握兩點即可判斷:目標手機須開機並能與模擬基地臺通訊;M 化車可利用手機註冊時傳送的識別資料來辨識目標。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運用 M 化車辨識目標手機,不以事先輸入目標門號為必要條件。M 化車可透過手機註冊時傳送的識別資料,例如 IMSI 或 IMEI,辨識符合偵查目標的手機。
第 14 題2 分
警方偵辦銀行強盜案件,研判犯罪人可能在案發前特定時段至現場附近觀察,調閱數天前之附近監視器影像進行比對分析,以利取得更多歹徒面貌、特徵等資訊,此種監視器調閱方法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視器影像調閱與比對的方式。警方研判犯罪人曾在案發前某一時段出現在現場附近,便調閱該時段附近監視器影像,從中尋找犯罪人的面貌、衣著或其他特徵,這種依特定時間區段調閱、比對影像的方法,稱為「時間區段比對法」(Time-Period Matching Method)。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線索:「案發前特定時段」及「調閱數天前附近監視器影像」。比對範圍是依犯罪人可能出現的時間區段設定,再從該區段影像中辨識可疑對象,符合時間區段比對法。
選項分析
- (A) 特定目標比對法(Target Matching Method):以已知的特定人、車輛或其他目標為比對對象,辨認其是否出現在影像中。本題是依案發前的特定時段調閱影像,並非以已知目標進行比對。
第 15 題2 分
偵辦刑案過程中,若警方尚未發現被害人屍體,實務上可透過何種測謊技術,找出嫌疑人藏匿屍體的可能區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測謊中的「緊張高點法」(Peak of Tension Test,亦稱緊張高峰測試)。此法利用嫌疑人對犯罪細節或秘密資訊的熟悉程度,觀察其面對一連串相似問題時,生理反應是否在關鍵資訊出現時特別增強。
解題方法
警方尚未發現被害人屍體時,可先依據偵查線索列出數個可能的藏屍地點,將真正地點混在其他相近、合理的地點選項中,依序詢問嫌疑人。若嫌疑人知道屍體藏匿處,真實地點可能引發較明顯的緊張反應,形成反應高點,協助警方縮小搜尋範圍。
因此,題幹所述「找出嫌疑人藏匿屍體的可能區域」,正是緊張高點法的典型應用。
選項分析
(A) 區域比對法(Zone Comparison Technique)錯誤。 區域比對法是測謊的測試題組設計方式之一,將相關問題、比較問題及無關問題編排在同一測試中,藉不同問題引起的生理反應作判讀。它不是以一系列可能地點找出嫌疑人熟知的藏屍區域。
第 16 題2 分
警方勘察一起室內槍擊命案,死者陳屍於房間地板上,天花板有數個彈孔,牆面有噴濺血跡,現場留下一把手槍、數個彈殼以及數個未擊發子彈,並有一個已擊發之完整彈頭及數個碎裂彈頭之碎片,有關現場勘察採證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①以投影圖進行現場繪測,較平面圖更能呈現現場狀況。 ②為避免破壞手槍表面跡證,以竹筷插入槍管將槍枝輕緩拿起進行採證。 ③完整彈頭因遺留膛線痕跡等可供採證比對,碎裂彈頭碎片則無任何採證比對價值。 ④現場未擊發子彈可用證物袋裝成一袋,並在外袋加以註記編號。 ⑤若要採取死者手部射擊殘跡檢測,宜在案發後 12 小時以內儘速採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槍擊命案現場的測繪、槍彈跡證保全與射擊殘跡採集。採證時應避免破壞槍枝及彈頭上的特徵,並將不同證物分別包裝、標示;射擊殘跡則須儘速採集,以免因時間經過而散失。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現場勘察原則:
- 現場圖用來記錄位置與相對距離;投影圖可呈現不同平面上的空間關係,較能表達有天花板彈孔等立體現場。
- 槍枝、彈頭與彈殼均可能留有比對特徵,應以不破壞跡證的方式處理。
- 未擊發子彈應分別包裝,避免彼此碰撞、磨擦而破壞表面跡證。
- 射擊殘跡採集具有時間急迫性,應在案發後儘速完成。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本案有天花板彈孔、牆面血跡及地面死者等不同高度與平面上的跡證。投影圖可將現場各平面投影於圖面,呈現立體空間中的位置關係;相較於單純平面圖,較適合記錄這類現場狀況。
第 17 題2 分
根據「警察機關刑案證物管理注意事項」,除偵辦刑案、送請鑑定或移送檢察署等目的外,原則禁止由個人保管刑案證物。若因特殊因素須由個人保管期間逾多久者,應事先經主管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刑案證物管理注意事項」對刑案證物由個人保管期間的限制。證物原則上應依規定管理、保管;因特殊因素須由個人保管時,逾越規定時限須事先經主管核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注意事項所定的時限:因特殊因素須由個人保管刑案證物,保管期間逾 12 小時者,應事先經主管核准。因此選項 A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有關「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2 條的兩項定義:何種資產屬於「虛擬通貨」,以及哪些業務屬於本辦法所稱的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虛擬通貨」不包括數位型式的新臺幣、外國貨幣等;業者業務範圍則包括法定貨幣與虛擬通貨交換、虛擬通貨間交換、虛擬通貨移轉,以及保管或管理虛擬通貨等活動。辦法另以在國內設立登記者為適用對象。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虛擬通貨的範圍」與「業者的業務範圍」兩組判斷:
- 數位形式的法定貨幣是否屬於虛擬通貨?
- 業者是否限於在國內設立登記者?
- 法幣與虛擬通貨交換,是否只限新臺幣?
- 為客戶保管錢包私鑰,是否屬於保管或管理虛擬通貨?
依第 2 條逐項對照,即可判斷正確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有關偵查不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適用範圍、應遵守人員、告知義務與例外公開條件。偵查不公開旨在維護偵查順利、保障相關人員名譽隱私與安全,並落實無罪推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民國 108 年修正,題目所涉規定截至命題年度未有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對應的辦法條文,再區分「原則上不得公開的範圍」與「例外得適度公開的範圍」:
- 第 5 條列出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員。
- 第 6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等得告知、曉示相關訴訟關係人。
- 第 7 條明定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偵查內容及所得心證。
- 第 8 條容許特定情形下,經審酌公共利益或合法權益並認有必要時,適度公開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 第 14 條規定案件關係人為少年或兒童時,準用本辦法。
因此,關鍵在於第 8 條例外所允許公開的範圍有沒有包括「偵查所得之心證」。
選項分析
(A) 正確。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5 條將「辯護人」列為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員,並未以辯護人是否受嫌疑人委任作區分。
第 20 題2 分
有關司法警察偵辦刑案執行搜索、扣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的三個重點:檢察官指揮的逕行搜索及其回報程序、搜索時發現票面未記載物品的附帶扣押,以及搜索、扣押時辯護人在場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相關執行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哪種程序,再核對其主體、適用範圍、回報對象與期限:
- A 涉及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指揮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搜索後的回報程序。
- B 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的附帶扣押,以及準用的事後報告程序。
- C 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的搜索、扣押在場權。
- D 涉及持搜索票搜索與受搜索人同意搜索的差別。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命題當年的相關執行規範,司法警察受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指揮執行逕行搜索,應於執行完畢後 12 小時內,以密件封緘回報檢察官,俾利檢察官辦理後續陳報。須分清楚:本選項問的是司法警察回報檢察官的期限;刑事訴訟法另規定逕行搜索後的法院事後審查程序,兩者的義務主體與程序不同。
第 21 題2 分
有關跟蹤騷擾防制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跟蹤騷擾行為均為告訴乃論罪,需當事人提告才能偵辦移送。 ②以電話、傳真等對特定人進行干擾,非屬跟蹤騷擾行為。 ③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 ④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聲請,不適用該法保護令規定。 ⑤保護令可由檢察官依職權向法院聲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跟蹤騷擾行為定義、犯罪是否告訴乃論,以及警察書面告誡與保護令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3 條,跟蹤騷擾行為須符合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且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等要件,並具有法定行為態樣之一。第 4 條規定警察機關受理後應開始調查;有犯罪嫌疑者,應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第 5 條則規定保護令的聲請人及適用範圍。第 18 條所定一般跟蹤騷擾罪須告訴乃論,但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加重處罰的情形並非如此。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先判斷各行為是否屬法定態樣,再區分「警察調查與核發告誡」和「刑事追訴是否須告訴」,最後核對保護令由誰聲請,以及親密關係案件適用哪部法律。
選項分析
① 錯誤。《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的一般跟蹤騷擾罪須告訴乃論;但第 2 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者,並非告訴乃論。因此「均為告訴乃論」不正確。另依第 4 條,警察受理後仍應開始調查,並可依職權核發書面告誡;
第 22 題2 分
查證犯罪嫌疑人之供述是否實在,下列何者為應注意情形?
①嫌疑人是否具犯罪前科。 ②供述是否合乎情理與經驗法則。 ③供述是否與現場實際狀況吻合。 ④嫌疑人與共犯之間供詞是否矛盾。 ⑤嫌疑人是否曾與辯護人接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時,如何以客觀資料查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可信。依命題當年適用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90 點,應注意:
- 嫌疑人及共犯的供述是否合乎情理與經驗法則,並與現場狀況及痕跡、證物相符。
- 犯罪動機與犯行經過中的人、事、時、地、物等因素,是否逐項查證明確。
- 主嫌、共犯及證人的供詞如有矛盾或不實,是否深入查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為準。**本題依據的是警察偵查作業規範,並非法律條文。
解題方法
先對照《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90 點列出的查證重點,再判斷各敘述是否屬於供述內容的驗證方式。重點在於檢驗供述能否與情理、經驗、現場及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嫌疑人是否有前科、是否曾與辯護人接見,並非該點所列的供述真實性查證項目。
選項分析
① **嫌疑人是否具犯罪前科:不選。**前科可作為了解嫌疑人背景的資料,但不能據此證明本案供述屬實,也不是第 190 點列出的供述查證標準。
② **供述是否合乎情理與經驗法則:應選。**供述內容須符合一般情理及經驗,並應與客觀資料核對。
第 23 題2 分
販毒集團進行毒品販賣,由買賣雙方相約開車前往約定點見面,碰面後買主將車子交給賣主,由賣主開買主車輛取貨,再將該車輛開至某處停放後返回原約定地點,將車輛鑰匙交還買主並告知車輛停放位置,由買主前往取貨。實務上稱此種販毒模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毒品交易的「轉手」模式,判斷重點是買賣雙方是否直接交付毒品,而非兩人是否曾經見面。
題幹中,賣方開買方的車去取貨,將車停放後返回原約定地點,把鑰匙交還買方並告知停車位置;買方再自行前往取貨。毒品並未在買賣雙方碰面時直接交付,而是由買方事後自行取回,屬於「死轉手」。
解題方法
先按毒品交付流程整理:
- 買賣雙方見面,買方交出車輛。
- 賣方開車取貨並將車停放在另一處。
- 賣方回到原地交還車鑰匙,告知車輛位置。
- 買方自行前往取貨。
判斷時應看「毒品如何交到買方手中」:本題由買方自行取回事先放置的毒品,沒有在雙方碰面時完成毒品交付,因此是以間接、分離方式交貨的「死轉手」。雙方曾經碰面交還車鑰匙,不會因此改變毒品交付模式的判斷。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派出所查獲現行犯案件,應立即通報分局偵查隊。 ②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事法律之案件,應於移送書上以戳記註明同時違反刑事法律之項目。 ③檢察官可指示司法警察官會同檢驗員進行相驗事宜。 ④查獲大陸地區人民觸犯刑事案件時,移送單位應於 16 小時內通報法務部。 ⑤拘提外國人時,應立即通報其本國駐華機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在派出所刑案通報、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相驗、大陸地區人民案件及外國人拘提上的程序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手冊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手冊規定時,特別留意題目有沒有把通報條件、時間起算點或戳記內容說錯:
- 社維法與刑事法律同時涉及時,戳記應註明同時違反社維法。
- 大陸地區人民案件的 16 小時通報,與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相連。
- 外國人被拘提時,涉及的是告知聯繫權及依請求通知,不是無條件立即通報。
選項分析
① 正確。《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26 點規定,分駐所或派出所員警查獲現行犯案件,應立即通報分局偵查隊;是否派刑事人員前往協助,由偵查隊隊長依案情等因素判斷。
**② 錯誤。**同時涉嫌違反社維法與刑事法律,移送檢察官時,移送書應以明顯戳記註明「被移送人行為同時違反本法」,此處的「本法」指社會秩序維護法。題目誤稱要註明「同時違反刑事法律之項目」,把戳記內容顛倒了。
第 25 題2 分
有關刑案現場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抵達現場,對於所有護送就醫傷患,應於途中詢問案件發生事實真相。 ②採取生物跡證時,優先採取血液檢體,其次為唾液檢體。 ③發現疑似爆裂物時,均應通報刑事局地區防爆隊至現場排除危害。 ④現場封鎖範圍及層數應視現場環境及事實需要而定,初期封鎖範圍宜廣,待初步勘察後,視實際需要,再行界定封鎖範圍。 ⑤現場照相應掌握漸進式,且由全景、中景至近景方式拍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案現場處理的基本原則:傷患救護與初步詢問的優先順序、生物跡證採取順序、疑似爆裂物通報、現場封鎖範圍,以及現場照相的拍攝順序。判斷時應掌握:救護優先、跡證依採證原則處理、危險物品交由專業人員處置、封鎖先廣後依勘察需要調整、照相由遠而近。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敘述是否符合現場處理原則,特別留意「所有」「均應」等絕對用語。傷患處置不能為了詢問而妨礙或延誤救護;跡證採取順序則要辨明題目所指是否為參考檢體。確認各敘述後,再對照選項組合。
選項分析
① 錯誤。 傷患的生命安全與醫療救護優先。護送途中不應要求所有傷患一律回答案件事實,也不能因此延誤救護。若傷患狀況許可,得在不妨礙醫療的前提下,適度了解必要資訊;後續仍應依程序訪談與製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