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警察人員 犯罪偵查學 考古題詳解

112 年・警察特考・三等・刑事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犯罪偵查學

第 一 題25 分

請試述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的作法;另再舉出一項作法說明警察針對性侵害被害人的特別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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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五章「被害保護及關懷協助」的基本作法,以及性侵害案件中對被害人的特別保護。作答宜先依被害人的狀況,說明現場救護、報案隱私、詢問方式及家屬關懷,再補充性侵害案件的專責措施。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 112 年修正;本題所舉特別措施以當時適用規定及作業原則作答。

解題方法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73 至 81 點,將被害保護整理為「尊重關懷、急難處置、隱私與詢問、專責協助、持續聯繫」五個面向。性侵害部分另舉一項具體作法,並說明其目的在保護被害人身分、減少重複陳述或避免二度傷害。

作答要點

一、一般犯罪被害人的保護作法

  1. 以同理及尊重態度處理 處理刑案時應秉持專業、效率、同理心及尊重態度,關懷協助被害人及家屬,並適時提供相關資訊與服務。

  2. 被害人未受傷時,安撫並維護隱私 安撫被害人情緒,協助其至警察機關報案,並注意保護其隱私。

  3. 被害人受傷時,以救護為先 儘速協助並護送就醫,適時通知家屬送往的醫院。被害人因傷住院時,應至醫療院所或警察機關以外的適當場所詢問,避免妨礙醫療及增加其負擔。

  4. 被害人死亡時,妥善處理現場及遺體 立即封鎖死亡現場,以帷幕及屍布遮蔽屍體,並儘速通報檢察官進行現場勘驗及相驗。

  5. 保護家屬隱私,減少媒體干擾 得依家屬要求適當隔離媒體、減少不必要接觸,並提醒家屬偵查保密的重要性;必要時,經家屬同意,可協助接受媒體採訪。

  6. 適當安排詢問,減少重複陳述及二度傷害 製作筆錄時得視情況選擇適當場所,並向被害人說明詢問案情的必要性。詢問受傷被害人應以救護為先,採取對傷情影響最小的方式;為減少被害人或家屬反覆陳述,可由分局偵查隊專責調查詢問,並得協請檢察官親自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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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刑案區分為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請試述「特殊刑案」的定義?以及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有關特殊刑案之偵查責任區分與督導管理規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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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刑案分類、特殊刑案偵查責任,以及逐級通報、列管督導的規範。分類目的在兼顧被害者權益與有效運用偵查資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定為準;本題依據為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並非要求援引特定法律條文。

特殊刑案的定義

依手冊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特殊刑案:

  1. 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之案件。
  2. 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以予遏止之案件。
  3. 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 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 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 **在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特殊刑案的認定重點,在於案件的犯罪手法、社會影響或治安危害具有特殊性;不能只以罪名或財物損失金額判斷。重大刑案則是依手冊列舉的暴力犯罪、重大竊盜犯罪及重大毒品犯罪等要件認定。兩類分別列舉,應先依案件事實對照手冊規定。

解題方法

答題可分成三層:先列出特殊刑案的六類定義,再交代由何層級負責偵辦,最後說明逐級通報、警察局督導及刑事警察局支援機制。如此可同時回答題目所問的「偵查責任區分」與「督導管理規範」。

偵查責任區分

依手冊規定,特殊刑案得由警政署署長指派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主動支援,並由其全面協調、統一指揮,合力偵辦。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也可以不經申請,逕行派員指導、支援。

手冊並規定,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的偵查責任區分,準用於專業警察單位。刑事警察局支援時,原負管轄責任的警察機關仍應保全現場、提供事證及相關資料,並盡力偵辦;接受支援不代表原管轄機關免除責任。

督導管理與通報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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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偵查犯罪,應遵守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但依法令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於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試問,有關本項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說明,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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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9 條。原則上,偵查程序、偵查內容及偵查所得心證均不公開;例外須經審酌公共利益或合法權益,認有必要時,才能適度公開或揭露。

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 條,特定情形得適度公開,例如影響社會治安或民眾安全的案件,以及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即使符合例外,第 9 條仍明定犯罪前科資料等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情形是否落入第 8 條的例外,再確認其欲公開的資料是否受第 9 條禁止。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D;D 所述「現時難以調查證據,為行使防禦權而請求大眾提供證據」符合第 8 條的例外事由。不過,D 又提到公開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資料,這與第 9 條的禁止規定有衝突,是本題選項文字的爭議所在。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社會矚目案件,得在符合要件時適度公開說明;但這不代表偵辦人員可以自行、不經審核地公開照片或物品。依辦法第 9 條,偵查中的照片、物品原則上不得公開;符合特定例外時,也仍須遵守必要性與去識別化等要求。
  • (B) 錯誤。 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影響訴訟關係人重大權益或案件偵查時,得有必要地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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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某甲行經某處,發現有人倒臥血泊,旋即向派出所報案。警察乙到達犯罪現場進行蒐證,發現路邊有監視器拍攝到模糊人像。警察局認犯罪情節重大,乃公布影帶,懸賞 10 萬元請民眾協尋影像之人。某丙見報導,前往提供協尋線索。稍後,人犯 A 為領取獎金,委託友人丁前往代為表明其為影中人,現警察綜合各項蒐證鎖定辦案對象。有關警察機關受理該案,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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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第 62 條的自首要件:犯罪行為人於犯罪未被有偵查權限的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向有權受理的機關或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並表明自己是犯罪行為人。自首得由本人為之,也得由他人代為申告;但須是基於行為人意思而申告,且申告目的在使犯罪接受偵查、裁判。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自首實務見解判斷。自首是刑法上的法律效果;警察機關受理案件的情形,則要看犯罪是否已被發覺,以及申告是否符合自首的實質要件。

解題方法

先分清「已有案件線索」與「已發覺犯罪行為人」:有人報案、警察到場蒐證、民眾提供線索或警方公布影像,都不當然表示警方已知道行為人是誰。再檢視 A 是否透過丁,在警方鎖定辦案對象前,基於自首意思申告自己是影中人。

題目特別指出丁受託是為了替 A 領取懸賞獎金。依題意,丁的申告是為取得獎金,並非基於使 A 接受偵查、裁判的自首意思,因此 A 不成立自首。題目所稱「警察綜合各項蒐證鎖定辦案對象」也不改變此一判斷:關鍵在於丁先前申告的目的與性質。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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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之情報資料。試問警察辦理本項偵防工作,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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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13 條及《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的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警察遴選的第三人是非警察人員,基於志願與警察合作,秘密蒐集特定對象的相關資料。第三人不因此取得警察職權;警察也須依規定核准、管理及保密相關資料。

解題方法

抓住三項規範即可判斷:

  1. 第三人得支領「實際需要工作費用」,但不得因此取得警察職權。
  2. 遴選及蒐集資料須保密;《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11 條規定,相關檔案文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3. 若蒐集資料在相關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依相關訴訟法規定;第三人若成為證人,適用證人保護法。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第三人雖是志願與警察合作,警察仍得支給實際需要的工作費用。因此「不可支給費用或報酬」說得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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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警察為查緝某走私毒品犯罪,於犯罪嫌疑人停放公有停車場之自用車裝設衛星定位追蹤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接收其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數據,用以掌握其移動行蹤以及毒品交易可能對象。試問,有關本項科技偵查之法定程序,依照實務判決以下說明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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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方以 GPS 追蹤器長時間掌握嫌疑人車輛行蹤時,所涉及的基本權保障與法定程序。此種科技偵查會持續蒐集個人移動位置與停留情形,可能影響隱私權;偵查機關不能只因偵查需要,就自行創設干預人民權利的手段,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作答,官方答案為 C。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措施:警方在車輛裝設 GPS,持續接收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以掌握嫌疑人的移動行蹤。這不是單純的肉眼跟監,而是透過科技設備持續取得行蹤資料,涉及隱私權與偵查措施的法定依據。

因此,解題關鍵在於確認此類科技偵查須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再檢視各選項援引的規範是否正確。C 所指的法律保留原則方向正確;但選項將其連結到刑事訴訟法第 1 條,該條並非 GPS 偵查的具體授權條文。應依題目所採官方答案,理解為本項措施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 GPS 追蹤器利用設備持續取得車輛位置及停留資料,不能直接等同於警察以人力或一般方式跟蹤監視。兩者在資料蒐集方式及對隱私權的干預程度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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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警察受理報案初抵現場人員應實施犯罪調查,於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就本項警察人員進行初步查訪、調查及勘察採證,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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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初抵刑案現場時的初步調查與勘察採證,以及非病死案件的相驗權責。法源包括《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住宅或車輛本身或其內物品勘察採證,原則上應先取得標的權利人同意;依法應以搜索或扣押方式進行者,則依相應法定程序辦理。至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案件,《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規定,檢察官應速相驗;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時,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相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分別在考哪一類規範:A、B 是現場對嫌疑人的處置;C 是住宅、車輛採證的同意要求;D 是法定相驗程序。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或《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在刑案現場發現嫌疑人,不代表警察可以就地立即採取其指紋、掌紋或腳印。依《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為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而強制採取這些資訊,須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等法定要件為前提;選項所稱「留在原地即刻採取」欠缺這項程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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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司法警察應以專業、效率之精神處理現場及偵查案件,並秉持同理心及尊重態度,關懷協助被害人及家屬,適時提供相關資訊及服務。試問,有關警察維護被害人權益之條文規範,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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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中被害人的程序保障,以及刑事訴訟法上「聲請保全證據」的權利主體。判斷時要分清楚「被害人」與「告訴人」:兩者身分可能重疊,但法律條文列出的權利主體不一定相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1 規定,偵查中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得聲請保全證據者包括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條文並未列入「被害人」。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權利主體與權利內容。陪同陳述、遮蔽或隔離等規定,直接保障被害人在偵查中的參與及受保護權益;保全證據則須確認聲請人是否屬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1 所列身分。被害人若同時具有告訴人身分,可依「告訴人」身分聲請;但不能僅因其是被害人,就認定享有該條的聲請權。

選項分析

  • **(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1 規定,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符合條文所定身分的人經被害人同意,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因此,陪同人得陳述意見的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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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為保護學生安全,警察於治安顧慮場域擴大臨檢,發現通緝人犯甲,旋即予以逮捕,但因未隨身攜帶通緝書未能即時提示,稍後即將甲解送地檢署。惟過程中甲提出提審聲請,經法院核發提審票。試問,就本項逮捕之提審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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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提審法》的告知義務,以及警察收受提審票後應如何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提審法》第 2 條,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得依該法聲請提審的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的親友,且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因此,即使警方未隨身攜帶通緝書,仍須履行提審權利告知義務。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拆成兩個規則判斷:

  1. 告知提審權利的方式及對象:依《提審法》第 2 條,原則上是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
  2. 收受提審票後的處置:依同法第 7 條,逮捕、拘禁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 24 小時內將人解交法院;但收受提審票前,人已回復自由或死亡者,應將事由迅速回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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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派出所員警夜間巡邏過程,發現甲騎乘機車形跡可疑而將其攔停,見其眼神閃避、態度詭異而要其接受詢問調查。稍後,並從其機車坐墊下搜出多瓶酒類,員警乃將甲帶回進一步偵訊製作筆錄。試問,就本項攔停、酒測、搜扣及筆錄製作,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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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同警察措施適用的程序規範,以及辯護人在各階段的權利不能混為一談。應區分:

  1. 臨檢、攔停及身分查證: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行使職權時,須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但這不等於刑事訴訟上的「權利告知」。
  2. 呼氣酒測:屬酒測程序,不能只因員警要求酒測,就視為已進入刑事訴訟法上的犯罪嫌疑人訊問程序。
  3. 搜索、扣押:應看搜索扣押的法律依據及程序;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每次搜索扣押都必須等委任辯護人到場。
  4. 警詢筆錄:進入犯罪嫌疑人詢問程序後,辯護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在場並陳述意見;遭拘提或逮捕到場的犯罪嫌疑人,另有第 34 條所定的辯護人接見權。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目描述的是哪一種程序,再確認該程序是否有「權利告知」、「辯護人在場」或「辯護人接見」的明文保障。

題目先描述夜間巡邏攔停、要求酒測及掀開機車坐墊,再描述帶回製作筆錄。前三者不因此當然產生等待辯護人到場的義務;最後的犯罪嫌疑人詢問則涉及偵查中辯護權。依官方答案,正確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A) 員警對甲實施臨檢攔停時,應對其行權利告知。錯誤。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要求警察行使職權時表明身分,並告知行使職權的事由。這是職權行使的告知義務,不等同刑事訴訟法上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告知。題目所稱臨檢攔停,不能直接推論員警必須當場進行刑事程序的權利告知。

(B) 員警對甲實施呼氣酒測時,其應可委任辯護人。錯誤。

呼氣酒測本身不是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所稱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或詢問,不能僅因執行酒測,就主張辯護人得在酒測過程中到場行使訊問在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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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依法得以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證人到場接受詢問。有關警察實施本項詢問程序過程,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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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對司法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及證人到場詢問的規定,重點是分辨兩種身分的程序權利與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司法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辦理;通知證人到場詢問,依同法第 196 條之 1 辦理。第 196 條之 1 第 2 項並準用第 71 條之 1 第 2 項等規定,因此證人通知也適用得拒絕到場的規則。

解題方法

先找出證人通知的準用規定,再逐一比較選項所稱的權利或義務:

  • 拒絕到場:犯罪嫌疑人得拒絕到場;證人通知準用相關規定,因此兩者皆得拒絕到場。
  • 辯護人陪同:犯罪嫌疑人有辯護人相關權利;一般證人並無相同的辯護人陪同權。
  • 誠實供述:犯罪嫌疑人享有不自證己罪及緘默權,沒有誠實供述義務;證人原則上則有據實陳述義務。
  • 簽名具結:證人於司法警察詢問階段不負具結義務;犯罪嫌疑人也無證人式的具結義務。

因此,符合兩者共同規則的是拒絕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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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警察實施犯罪偵查執行通訊監察,應本諸公平、公正原則並嚴守業務機密,不得違法監察或洩漏、提供、使用監察所得之資料。下列有關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後之執行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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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後,警察機關執行期間的監錄資料取回與陳報,以及監察結束後的通知和資料銷燬程序。法規依據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保管銷燬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須區分兩件事:監錄資料何時「集中銷燬」,以及監察所得資料何時依法「應予銷燬」。集中銷燬的固定時點是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故選項所稱「每季」是判斷關鍵。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執行期間的取回、報告頻率,以及結束後的通知和銷燬時點。只要將各選項的週期與作業規定對照,就能辨別正誤:

  • 執行期間:至少每三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每十五日至少作成一次報告書陳報法院。
  • 執行結束:通知受監察人須依法陳報並循法院審查程序辦理;已獲許可銷燬的案件資料,按季集中銷燬。

選項分析

**(A) 錯誤。**執行期間應至少每三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不是每週一次。每週取回的間隔過長,與作業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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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警察執行路檢,發現 A 駕駛車輛於前方路口刻意繞道頗為可疑,故以無線電通知線上巡邏警網攔停其車。稍後,甲警於詢問 A 為何繞道的緣由過程,發覺車內有淡淡塑膠焦味,且有數包白色粉末散落,此時乙警懷疑 A 使用「愷他命」,乃詢問有關白色粉末由來等情。試問,為確保 A 供述作為犯罪證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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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警察由「身分查證」轉入「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時,程序保障如何適用。判斷重點是:警察詢問當下,是否已將 A 當作犯罪嫌疑人,進行與特定犯罪有關的實質詢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7 條規範身分查證及必要措施;《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等事項;依同法第 100 條之 2,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相關規定;第 100 條之 1 則要求訊問全程連續錄音。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述的先後次序,分別判斷甲、乙警詢問時的法律性質:

  1. 甲警先因 A 刻意繞道而攔停詢問,此時題目仍將詢問描述為查明繞道緣由的過程。
  2. 甲警在車內發現淡淡塑膠焦味及白色粉末後,乙警才懷疑 A 涉及愷他命,並詢問粉末來源。此時詢問已指向特定犯罪嫌疑,應適用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詢問的程序保障。

官方答案認定甲警階段仍屬身分查證相關詢問,因此把「甲警詢問時,A 可主張緘默權」列為錯誤;乙警階段則已進入犯罪嫌疑人詢問,選任辯護人及全程連續錄音的保障均適用。

選項分析

(A) 甲警詢問 A 時,可查驗身分。正確。 警察於公共場所對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查證身分,並得依第 7 條詢問身分資料或令其出示證明文件。題幹所述刻意繞道可作為警方判斷是否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之一;查驗身分屬法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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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警察實施犯罪調查,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並且實施相關封鎖時應派員於封鎖線外警戒,非經現場指揮官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試問,有關本項勘察勤務,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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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執行犯罪現場封鎖、勘察及採證時的法律性質與勤務分工。法源包括《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2 項、第 231 條第 2 項,以及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刑事鑑識手冊》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實施犯罪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即時勘察。現場勤務則依案件類別分工:重大、特殊刑案由管轄警察分局長或其代理人擔任現場指揮官;調查、勘察及採證工作另由警察局刑警大隊、鑑識中心或鑑識科(課)等單位依規定負責。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所述的是現場勘察的法律性質,還是重大、特殊刑案的指揮與採證分工。法律規定支持封鎖與即時勘察;《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可用來核對指揮官及調查組、勘察組的勤務安排;特殊案件的採證責任則對照《刑事鑑識手冊》的分工。選項 C 將特殊案件的勘察採證交由分局偵查隊負責,與規定的分工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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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相關法令規定,對幫派涉組織犯罪案件之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檢舉人及被害人,應依證人保護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試問,有關警察偵辦組織犯罪保護證人之程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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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人身分保密」與「被告對質、詰問權」如何兼顧。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2 條規定,證人的姓名、身分等資料應另行封存,不得閱卷;若有受報復之虞,法院或檢察機關得拒絕被告與證人對質、詰問,或拒絕辯護人檢閱足以辨識證人身分的文書。條文也容許在法庭外訊問,或以科技設備、隔離方式進行訊問、詰問。

但這些保護措施不代表證人一律可以不接受對質、詰問。證人保護法所稱受保護證人,仍以願意依法到場作證並接受對質及詰問為要件。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保護身分資料」與「證言本身」:

  • 證人身分資料及足以辨識身分的文書,可以封存或限制閱覽。
  • 有報復風險時,得依法限制對質、詰問,並以隔離或科技設備保護證人。
  • 不能將「身分保密」直接解讀成「證人可以完全不接受對質、詰問」。

因此,選項 C 把保護措施說成證人供述可以不接受對質或詰問,表述過於絕對,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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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為保護個人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依法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試問,警察受理配偶或家庭成員有關跟蹤騷擾行為之報案,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跟蹤騷擾防制法》對配偶及家庭成員相關案件的適用,以及警察調取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18 條及其他相關條文當時的規定,為本題判斷依據。

依同法第 3 條,通常的跟蹤騷擾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但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所為的相關行為,不以與性或性別有關為要件。第 18 條第 1 項的一般跟蹤騷擾罪,則是告訴乃論;同條第 4 項另就偵查時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作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稱「配偶或家庭成員」涉及第 3 條對親近關係對象的規範,再逐一檢查選項:性或性別要件是否一概適用、一般跟蹤騷擾罪是否為非告訴乃論,以及預防性羈押的法定條件是否只看嫌疑重大。最後以第 18 條第 4 項確認調取票的法源與程序。

選項分析

  • **(A) 錯誤。**第 3 條第 2 項將對特定人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的相關跟蹤騷擾行為納入規範,並明定不必與性或性別有關。因此不能概稱配偶或家庭成員案件都須具備性或性別關聯。題目所說的「主觀意識」也不是該條的法定判斷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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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近日,金融詐欺或電信詐騙案件頻傳,警察辦理涉及帳戶匯款詐欺案件過程中,有關設定警示帳戶及啟動金融機構聯防機制等措施,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示帳戶」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的分工及處理時限。警察機關受理報案、查證後,負責通報金融機構將帳戶列為警示;金融機構則依聯防程序查詢款項流向,必要時先對疑似詐騙款項採取圈存或止扣。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規定為準。當時《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規定,圈存或止扣款項自處理時點起算,超過 24 小時仍未收到警方的警示帳戶通報,原則上逕予解除;帳戶另有疑似不法或異常情事者,得不予解除。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警方派員受理報案」、「金融機構圈存後的處理」、「警方通報的形式與補件期限」,還是「警示帳戶效力期間」,再逐一對照民國 112 年的規定。選項 B 對應聯防程序中的 24 小時圈存規則;其他選項分別錯在時限、補件期限或警示期間。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受詐騙民眾親至金融機構告知遭詐時,依當時聯防作業程序,警察機關應於 2 小時內派員至金融機構受理報案並完成相關通報,不是 4 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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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證人保護法規定,證人到場作證,致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而有受保護之必要者,於案件偵查中,應由何人核發證人保護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人保護法》第 4 條第 1 項的核發權限。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因證人到場作證而有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危害之虞,且有受保護必要時,於偵查中由檢察官、於審理中由法院核發證人保護書。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作答;相關規定以《證人保護法》第 4 條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程序階段:「案件偵查中」。再對照《證人保護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的分工:偵查階段由檢察官核發,審理階段由法院核發。因此應選檢察官。

要注意,司法警察官可能依法提出保護聲請,或在調查案件時先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這不等於其有權核發證人保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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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境外犯罪案件,應以被害人工作地、現住地、家屬現住地等因素,決定管轄之警察機關。請問前開因素之次序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境外犯罪案件的管轄分工。被害人身處境外時,應依被害人的生活與工作連結,按規定順序決定管轄警察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定為準,順序為:被害人現住地、被害人工作地、家屬現住地。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三項因素的先後次序,應依手冊所定順序辨識,而不是自行依案件發生地或家屬所在地推定。先看被害人本人的現住地,再看工作地;前二者仍不足以決定時,才以家屬現住地作為後順位因素。因此選項 B 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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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犯罪現場應依任務需要,可將現有人員區分為調查組及勘察組,下列何者不是勘察組之任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的分組與工作分工。現場人員可依任務分為調查組與勘察組:調查組主要蒐集與案件相關的人、事資料,例如訪問被害人、證人及相關人員;勘察組則著重於現場勘察、跡證採集,以及依現場跡證研判犯罪情形。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的工作性質:與訪談、調查人員陳述有關者,屬調查組;運用科學方法勘察現場、採集跡證及研判跡證所呈現的犯罪過程者,屬勘察組。因此,題目問「不是勘察組之任務」,應選訪問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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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司法警察官處理刑案時,應關懷協助被害人及家屬,採取被害保護作為,下列關於司法警察官對被害保護作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刑案被害人及家屬保護的規定。處理刑案時,司法警察官應秉持同理與尊重,依被害人的傷勢及需要提供協助;如被害人因傷住院,詢問地點應兼顧就醫與隱私。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相關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描述的是安撫與報案協助、傷患就醫、住院被害人的詢問安排,或家屬隱私保護,再對照被害保護原則。關鍵在於:住院被害人需要接受詢問時,規定並非一律將其送到警察機關,而是應前往醫療院所,或在警察機關以外的適當場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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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警察機關逮捕違反何犯罪處以刑事處罰之通緝犯,應於製作筆錄時,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無監護或照顧未滿十二歲子女或兒童之情形,並調閱戶役政資料比對檢核,遇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1 項各款或第 54 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之1所定的兒童生活照顧查訪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的生活與照顧情況;查訪時發現兒少有同法第53條第1項各款或第54條所定情事,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受通緝」以及「監護或照顧未滿十二歲子女或兒童」兩個線索,回扣第54條之1。該條所稱照顧者「違反何法」,就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因此選項應選毒品犯罪。警方詢問照顧情形並比對戶役政資料,是為了掌握兒童是否有適當照顧,以及是否需依第53條或第54條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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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關於偵查中辯護人權限之說明,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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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所定的偵查中辯護人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辯護人於檢察官訊問被告,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得在場、札記訊問要點、協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陳述,並得陳述意見;但偵查中並無一般性的閱卷、檢閱證物權。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定權限即可。題目中的「在場」、「陳述意見」及「手寫札記詢問要點」均為偵查中辯護人的權限;「檢閱卷宗及證物」則涉及閱卷權,不能僅因辯護人到場詢問,就推論其得檢閱偵查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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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刑案紀錄資料應於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之時起,多久時間內填輸,不得虛報、匿報或遲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刑案紀錄資料填輸期限。依命題當年適用規定,刑案紀錄資料應自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之時起 48 小時內填輸,且不得虛報、匿報或遲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刑案紀錄資料」「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之時起」及「不得虛報、匿報或遲報」等關鍵語句,對應手冊規定的填輸期限,再與選項比對,即為 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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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關於家庭暴力案件之說明,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民事保護令的種類,以及警察處理家暴案件時的逮捕、拘提與被害人保護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條文沒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後續修正。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 依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處理。
  • 依同法第 29 條第 2 項,符合「嫌疑重大」、「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及「情況急迫」等要件時,得逕行拘提。
  • 依同法第 36 條,警察機關詢問被害人時,得採取適當的保護及隔離措施。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談的是「現行犯逮捕」還是「急迫情形下的逕行拘提」,再核對是否須先取得拘票。現行犯逮捕依家暴法第 29 條第 1 項是警察應逕行為之;急迫拘提則依同條第 2 項,符合列明要件時得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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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請問下列 4 罪,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有幾種?

① 刑法第 221 條違反意願性交罪 ② 刑法第 224 條違反意願猥褻罪 ③ 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對於未滿 14 歲男女性交罪 ④ 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2 款強盜強制性交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性侵害犯罪」的法定範圍。該法採列舉方式,不是依犯罪名稱是否含有「性侵害」或是否涉及性行為來判斷;應逐一核對刑法條號是否落在列舉範圍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性侵害犯罪包括觸犯刑法第 221 條至第 227 條、第 228 條、第 229 條,以及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334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348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所列法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的範圍逐一比對:

  • 刑法第 221 條至第 227 條:整段均在列舉範圍內。
  • 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2 款:也明文列入。

因此,①至④四罪都屬於法定範圍,合計 4 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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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情形之一,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款規定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曝險少年」事由。依民國 112 年法條,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

  1.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解題方法

直接把四個選項與法條列舉的三種情形逐一比對。選項若與法條事由相符,即屬該款規定;若法條未列入,即為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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