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警察人員 犯罪偵查學 考古題詳解

109 年・警察特考・三等・刑事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犯罪偵查學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相關規定,說明:

(一)犯罪嫌疑人受拘提或逮捕之程序保障事項為何?(8 分)

(二)執行拘提或逮捕之要領為何?(5 分)

(三)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事項為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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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拘提、逮捕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執行時如何兼顧「依法執行、即時告知、保障防禦權、比例使用強制力」。《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規定拘捕時的告知義務與身體、名譽保障;第 89 條之 1 規定戒具使用;第 90 條規定對抗拒或脫逃者得使用必要強制力;《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則進一步列出執行要領及現場注意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及手冊後續曾有修正,作答仍應依題示年代還原規定。

解題方法

依拘捕作業的先後次序作答:

  1. 拘捕前後的程序保障:從拘捕原因、權利告知、書面通知、辯護權及解送程序說明。
  2. 執行要領:著重事前準備、掌握時機及室內執行方式。
  3. 注意事項:依現場執行順序,涵蓋安全、告知、強制力、證物、附帶搜索、戒具及脫逃處置。

這樣可避免把「程序保障」與「勤務技巧」混在一起,也能涵蓋手冊所列重點。

(一)犯罪嫌疑人受拘提或逮捕之程序保障事項(8 分)

  1. 告知拘捕原因及法定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執行拘提或逮捕時,應當場告知拘捕原因,並告知同法第 95 條第 1 項所列事項:
  •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變更時,應再告知。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符合條件者得請求法律扶助。
  • 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1. 以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 應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拘提或逮捕原因。另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相關規定,應告知逮捕或拘禁原因、時間、地點,以及得依《提審法》聲請提審的意旨;此項通知最遲不得逾 24 小時。本人或親友不通曉國語者,應以其理解的語文告知。

  2. 保障辯護權 犯罪嫌疑人得選任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的逕行拘提規定,執行後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進入詢問程序時,並應依相關規定保障辯護人到場及行使辯護權。

  3. 注意身體、名譽及人格尊嚴 執行拘捕時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避免不必要的公開羞辱或使其身體受傷。

  4. 拘票交付及執行紀錄 執行拘提,應依規定交付拘票一聯予被拘提人或其家屬;另一聯記明執行處所及年月日時,交回命拘提的法官或檢察官。不能執行者,應記明原因並由執行人簽名。

  5. 依法迅速解送及接受司法審查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被告,應即解送指定處所;如在法定時間內不能抵達,依規定先解送較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拘捕後亦須遵守法定訊問及解送時限,不得任意延長拘束人身自由的時間。

(二)執行拘提或逮捕之要領(5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相關規定,可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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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一)詐欺及恐嚇取財案件之管轄及偵查責任區分為何?(15 分)

(二)近期電信詐欺、恐嚇案件犯罪模式,發現不法集團自行研擬因應查緝對策,其機房、帳務水房之設置更具機動性,甚至轉向境外,並以新式通訊軟體聯繫各地車手取款。該類犯罪之犯罪模式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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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案件管轄及偵查責任區分。警察機關受理案件時,先依案件類型判斷主辦機關;其他涉案地警察機關則提供協查。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手冊規定作答。手冊後續曾修正,實際辦案應依現行規定。

解題方法

詐欺案件依取款或匯款方式區分;恐嚇取財案件則先辨明是否屬竊車、網鴿等特定類型,再適用一般發生地管轄原則。

作答要點

一、詐欺案件

  1. 當面取款詐欺:由取款地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2. 涉及帳戶匯款:由帳戶開立人戶籍地警察機關管轄,其他相關警察機關協同辦理。
  3. 同案兼有帳戶匯款及當面取款:統一由取款地警察機關主辦。
  4. 網路詐欺涉及帳戶匯款:比照帳戶匯款案件辦理;未涉及帳戶匯款者,依一般網路犯罪管轄規定處理。
  5. 涉及境外匯款、外籍人士金融帳戶或無記名儲值卡帳戶匯款:由被害人第一次匯款地警察機關主辦。

二、恐嚇取財案件

  1. 竊車恐嚇取財:由車輛失竊地警察機關管轄。
  2. 網鴿恐嚇取財:由被害人現住地或鴿舍所在地警察機關管轄。
  3. 其他恐嚇取財案件:由犯罪發生地警察機關管轄。

三、偵查責任與協調

主辦機關負責統籌案件偵辦;其他相關警察機關應協同提供資料及必要協助。跨區案件應加強聯繫、整合事證,避免各地分別偵辦而使犯罪全貌及共犯關係遭到割裂。

解題技巧

記憶詐欺管轄可抓住「面交看取款地、匯款看帳戶戶籍地;兩者併存看取款地;特定境外及儲值卡看第一次匯款地」。恐嚇取財則記「竊車看失竊地、網鴿看人或鴿舍、其他看發生地」。常見錯誤是把「第一次匯款地」套用到所有帳戶匯款案件;該規則限於境外匯款、外籍人士金融帳戶或無記名儲值卡等特定情形。

(二)電信詐欺、恐嚇案件之犯罪模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詐欺及恐嚇集團的組織分工、犯罪流程與金流切割。集團常將話務、網路聯繫、帳戶及取款工作分層處理;機房、水房與車手不必集中在同一地點,增加查緝與溯源難度。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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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稱重大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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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重大刑案」的分類。這是警察機關內部的案件分類與偵辦規範,判斷時應依手冊列舉的案件類型及其門檻,而非只憑犯罪嚴重程度的一般印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手冊內容為準。

手冊將搶奪案件列為重大刑案;竊盜及毒品案件則須符合規定的財物價值或毒品重量門檻,才屬重大刑案。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符合手冊列舉的案件類型及門檻:

  • 若案件類型本身列為重大刑案,即使沒有另列金額或重量門檻,仍符合。
  • 若屬竊盜或毒品案件,則須核對題目所列數額是否達到手冊門檻。
  • 不在重大刑案列舉範圍內者,不因個案情節而當然列為重大刑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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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種犯罪,不屬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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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告訴乃論」的判斷:某罪是否須由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才具備追訴條件,應以刑法有無明文規定為準。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說明。

解題時要先看各罪的告訴乃論依據,再留意親屬身分或犯罪對象是否使法律效果改變。對公務機關電腦犯罪,則須進一步注意刑法第 361 條的加重規定。

解題方法

先逐項對照刑法規定:

  • 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 287 條,須告訴乃論。
  • 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刑法第 357 條,須告訴乃論。
  • 親屬間竊盜依刑法第 324 條,須告訴乃論;直系血親間另有得免除其刑的規定。
  •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刑法第 363 條明定第 358 條至第 360 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對公務機關電腦犯這些罪,涉及第 361 條的加重規定,依官方答案所採見解,屬非告訴乃論。

因此,符合「不屬告訴乃論」者為 D。

選項分析

(A) 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錯誤。 刑法第 287 條明定,第 277 條第 1 項的普通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因此,原則上須有合法告訴,才能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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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司法警察調查犯罪之報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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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刑案報告程序,重點是分駐所、派出所受理或發現刑案後,普通刑案與特殊、重大刑案都須向分局報告;差別在於通報方式與後續列管層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各級警察機關的報告層級:基層單位受理或發現刑案,須向分局報告;特殊、重大刑案則須立即通報分局及相關單位。接著檢查選項有沒有把普通刑案排除在報告程序之外。A 明確表示普通刑案「不需陳報分局」,與規定相反,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分駐所、派出所或勤務單位受理報案或發現犯罪,若為特殊、重大刑案,應立即通報分局及各有關單位處理;若為普通刑案,亦應陳報分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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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刑案紀錄與資料運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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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紀錄的填報與補正、司法文書的留存流向,以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申請資格。刑案紀錄是警察機關對刑案發生或破獲情形所作的資料紀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則是俗稱「良民證」的證明文件。兩者用途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規範:A、C是刑案紀錄資料的填輸與補正規定;B是司法文書的分送留存對象;D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申請資格。再將選項中的關鍵細節與規定核對,特別留意B所稱的「被害人之戶籍地分局」。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71點,刑案紀錄資料應自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時起,於48小時內填輸,並不得虛報、匿報或遲報。題目所述與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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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警察人員在刑案現場,應將現有人員分為調查組與勘察組。關於現場任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非勘察組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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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分工中,調查組與勘察組的任務差異。調查組著重現場周邊資訊及人員、環境訪查;勘察組則運用科學方法勘察現場、發現與採集跡證,並妥善記錄、包裝及送驗,供偵查與法庭使用。

本題沒有直接考查特定法條;依題目所示分工辨別任務即可。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的工作重心:若是現場勘察、犯罪動線研判、跡證採集及送驗,屬勘察組任務;若是觀察周邊環境、交通及天候等情況,則偏向調查組的現場觀察與資料蒐集。依此即可找出題目所問「非勘察組」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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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司法警察抵達犯罪現場後,發現有人受傷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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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到達犯罪現場後,遇有傷患時的處置原則:**救護生命優先,同時兼顧現場保全、傷患安全與必要的戒護;傷患及其衣物也可能保存有案件證據,不能任意丟棄。**涉及法規或偵查規範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現場處置的基本順序:先迅速救護傷患;救護過程中盡量維護現場,無法避免破壞時留下紀錄;傷患就醫途中,視身分與情況處理戒護及詢問。最後檢查傷患衣物是否仍有證據價值:衣物可能留有血跡、纖維、彈道或其他跡證,應妥善保全,因此「送醫後可丟棄」不符合證據保全原則。

選項分析

**(A) 正確。**傷者無論是被害人或加害人,均應優先接受必要救護或送醫。若傷者是犯罪嫌疑人,或有逃逸、自傷、危害他人等情形,警察仍須依狀況採取必要保護或戒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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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重大刑案發生後,除立即偵破外,應訂定偵查計畫,為偵查之準據。下列何者不屬於偵查計畫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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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刑案發生後,偵查計畫應記載的基本事項。偵查計畫是供偵查人員掌握案情、整理已知資料並規劃後續偵查工作的依據,通常包括犯罪發生或發現的時間、被害人及其生活情形、現場勘察與跡證鑑定結果等。

本題依犯罪偵查學的偵查計畫內容判斷,題目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故無須以法條條文作為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案情與偵查工作資料」。犯罪時間、被害人生活狀況及現場勘察、跡證鑑定情形,均有助於分析案情及安排偵查方向;辦案經費則屬行政資源與預算事項,並非偵查計畫的案情內容。因此,題目問「不屬於」者,選 (B)。

選項分析

  • (A) 犯罪發生或發現時間:錯誤選項。 犯罪發生或被發現的時間是基本案情資料,有助於掌握案件時序、調查不在場證明及研判嫌疑人行蹤,屬於偵查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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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司法警察受理告訴乃論案件之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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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中告訴乃論案件的告訴期間、告訴權人,以及告訴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才能追訴。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第 233 條第 2 項規定,被害人死亡時,特定親屬得為告訴,但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第 239 條則規定,對共犯之一人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解題方法

逐項檢核題目中的「期間是否正確」、「被害人死亡後能否違反其意思」、「暫不提告是否須記錄」,以及「告訴對共犯的效力」。其中告訴期間雖為六個月,但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一人逾期的效果不會及於其他人;這是選項 A 的關鍵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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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被害人、檢舉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指認犯罪嫌疑人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實施指認程序時,應製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並附被指認人照片。

② 對於不同指認人或不同被指認人之指認程序,皆不得以同一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實施指認。

③ 實施真人指認時,應使被指認人以不同之角度接受指認,並逐一拍攝被指認人照片。

④ 實施照片指認時,得以單一照片提供指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的程序規範,命題依據為《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這些注意事項旨在降低暗示、誘導及記憶污染造成錯誤指認的風險;刑事訴訟法並未對指認程序作完整明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注意事項中的三個重點:實施指認要製作紀錄並附照片;不同指認人或不同被指認人的程序,紀錄表應分別製作;真人指認應從不同角度接受指認並逐一拍照。照片指認原則上不得只提供單一照片。

選項分析

① **正確。**實施指認程序時,應製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並附被指認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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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司法警察人員實施跟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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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警察人員實施「跟蹤」的方式與基本原則。跟蹤是偵查人員隨著目標移動,持續掌握其行蹤與活動;若在固定地點觀察特定處所、物品或人員,則屬於定點監視,與跟蹤的概念不同。

本題屬偵查實務原則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的偵查概念說明。

解題方法

先抓住「跟蹤」與「定點監視」的區別,再檢視其餘選項所述是否符合跟蹤時的基本要求:維持適當距離、避免目標脫離掌握、視情況變換偽裝,以及保守行動秘密。將定點觀察誤當成跟蹤定義的選項,即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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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項之情形,應告知得拒絕證言。下列何者依該條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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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項的「身分關係拒絕證言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法定親屬、婚約或法定代理關係時,得拒絕證言。

其中親屬範圍包括: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以及家長、家屬;法定代理關係則包含現為或曾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其擔任法定代理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身分及親等範圍。關鍵在於姻親的上限是「二親等內」;題目所問的是「不得拒絕證言」者,因此要找出不在法條列舉範圍內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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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司法警察於情況急迫而得逕行拘提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② 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③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④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情況急迫時逕行拘提」的法定事由。符合其中一款,且情況急迫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拘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經被盤查而逃逸者,若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題目把「一年以下」改成「三年以下」,因此第 ③ 項錯誤。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四款,特別注意第 ③ 項的輕罪排除門檻。①、②、④與法條內容相符;③的「三年以下」與法條的「一年以下」不符。因此正確的是①②④,選項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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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檢察官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關於核發後實施通訊監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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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2 條所定通訊監察期間、延長聲請期限及停止監察的規則。題幹所述是依同法第 5 條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因此期間規定適用於第 5 條的通訊監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12 條規定:第 5 條、第 6 條之通訊監察,每次不得逾 30 日;有繼續監察必要者,須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前 2 日提出聲請;繼續監察期間不得逾 1 年;認已無監察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解題方法

把選項中的期限與第 12 條逐一比對即可。尤其要區分「每次監察期間」的 30 日、「提出繼續監察聲請」的期限,以及「繼續監察期間」的 1 年上限。官方答案為 B,關鍵在於法律規定須於屆滿前 2 日提出聲請,選項卻寫成 5 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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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關於司法警察辦理性侵害犯罪對被害人之取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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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被害人採證的同意要件、證物送驗與保管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規定在該法第 11 條。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留意容易被改動的三個細節:證物由誰送交保管、保管多久才能銷毀,以及誰有權銷毀。符合條文的敘述為正確;與法條不同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對被害人取證,除依《刑事訴訟法》或《軍事審判法》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無法表意的情形外,應經被害人同意。此為被害人採證的基本同意原則。

  • (B) 正確。 取得證據後,應將證物保全於證物袋內,司法、軍法警察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並應依法保存。選項內容符合當時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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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警察人員追查贓證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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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追查贓證物的實務作法,以及刑事證據與扣押物保管的基本原則。涉及刑事訴訟法的部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追查贓物時,應依犯罪型態、贓物特性及可能的流通管道擬定查察方向;當舖業常是收受、流轉或提供贓物線索的場所,因此除鎖定特定目標外,亦應列為重要查察對象。

解題方法

先排除把自白當成唯一證據、否定間接證據效力,以及把扣押物保管說成警察一律自行保管的絕對敘述,再判斷哪個選項符合追查贓物的實務原則。A、B、C 均以過度絕對的方式敘述,D 則指出一般查贓時應注意的流通管道。

選項分析

(A) 錯誤。 犯罪嫌疑人的自白不能直接視為已證實的犯罪事實。依民國 109 年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確認自白與事實相符。自白內容也須查明其任意性及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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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長途解送犯罪嫌疑人使用公用交通工具之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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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長途解送犯罪嫌疑人時,使用公用交通工具的安全管理原則。重點是:解送途中須維持人犯在警方控制下,防止脫逃或發生危害;械具應避免不必要地暴露,座位也應避開車門、窗邊等容易脫逃或遭外力接近的位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相關解送規範為準。判斷時應分辨「安全措施」與「配合人犯私人要求」:解送工作不得因人犯要求而任意偏離既定行程。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長途解送的安全管理原則。若選項要求警方配合人犯回家,會使解送路線與目的地發生變動,也增加脫逃及安全風險,與解送期間應維持有效戒護的原則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執行解送時,使用械具應儘量避免暴露。正確。 使用械具是為了防止脫逃及維護安全;解送時儘量避免讓械具暴露,可降低對人犯及其他乘客造成刺激或引發不必要衝突的風險。這不代表不使用必要的械具,而是注意使用方式與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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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情形報告直屬長官,或報請何人主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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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2 項所定司法警察的犯罪調查與報告義務。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法規,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題目所問「報請何人主持偵辦」,對應的對象是檢察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及「報請何人主持偵辦」,回想偵查程序中由誰負責指揮司法警察偵查犯罪。司法警察應即調查並向該管檢察官報告,因此選擇檢察官。

選項分析

  • (A) 縣(市)長:錯誤。 縣(市)長不是刑事偵查的指揮者,司法警察也不因發現犯罪嫌疑而向地方首長報請主持偵辦。
  • **(B) 法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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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關於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警械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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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對不同警械用途的區分:警棍可用於指揮或制止特定情形;槍械則須符合法定使用要件,不能任意作為指揮工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警械使用條例》第 2 條列出得使用警棍指揮的情形,包括指揮交通、疏導群眾;第 3 條規定警棍的制止事由;第 4 條則規範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修正部分條文,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逐一核對選項所稱的警械及用途:

  • 「指揮交通、疏導群眾」屬於警棍指揮的法定用途。
  • 「遭受脅迫、依法應逮捕或拘禁之人拒捕」涉及警棍制止的法定情形。
  • 將「槍械」說成可用來指揮交通,則與條文列舉的警械用途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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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規定,違反法院依該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為之裁定內容,下列何者構成該條所稱違反保護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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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的違反保護令罪,以及法院依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得核發的保護令內容。判斷關鍵是:選項所述事項是否屬於第 61 條明文處罰的保護令命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61 條列舉的違反保護令行為包括違反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或其他非必要聯絡,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及給付被害人租金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61 條列舉的命令內容。即使某事項可以由法院裁定列入保護令,也不代表違反該事項就一律成立第 61 條之罪;仍須看它是否落在該條處罰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命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錯誤。 法院得依第 14 條第 1 項命相對人負擔被害人因通常保護令程序所支出的律師費用,但此項命令不在第 61 條所列的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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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網路犯罪案件訊問之重點,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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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網路犯罪案件訊問時,應蒐集哪些與網路使用情形、帳號及數位身分有關的資料。這些資訊有助於釐清被訊問人的上網習慣、使用服務及可能涉及的網路活動;電腦的購買價格則與網路使用情形及犯罪行為的關聯較低。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選項能否協助了解被訊問人的網路使用狀況或追查相關數位身分。上網時間與地點、網路服務帳號、電子郵件帳號,都可能提供偵查線索;電腦價格通常不是訊問網路犯罪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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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關於司法警察詢問少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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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少年詢問程序的特別保障,重點包括:適當成年人陪同、與一般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以及告知少年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輔佐人等權利。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相關規定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1、第 3 條之 2及第 3 條之 3:詢問少年時,原則上應通知適當之人陪同、隔離少年與一般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或被告,並告知少年得保持緘默;少年表示已選任輔佐人時,原則上應等候其到場。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詢問程序的法定保障,尤其留意「保持緘默」的告知內容。少年有權不違背自己的意思而陳述,不能被要求必須據實說明、不得沉默;因此,把緘默權改寫成不得保持緘默的選項,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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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之規定,下列何者指認方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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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的指認程序,重點在於以公平、非暗示的方式安排列隊或照片指認,降低證人誤認的風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注意事項,原則上應依指認人描述的嫌疑人特徵安排數名被指認人進行選擇式指認;被指認人在外型上不得有重大差異。照片指認不得只提供單一照片,並應使用較新、較清晰的照片,避免使用時間久遠、規格差異過大或具有暗示效果的照片。嫌疑人是社會知名人士等特定情形,則得採單一指認。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是否符合兩個原則:

  1. 避免嫌疑人過度突出:列隊指認者的外型不應有重大差異。
  2. 避免照片指認造成暗示:不得只提供單一照片,並應避免老舊或差異懸殊的照片。

單一指認雖屬例外,但須符合注意事項所列情形;社會知名人士即屬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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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刑事案件之案件判斷,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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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案件從警察知悉犯罪、開始調查,到檢察官偵查終結時的案件處理與通知程序。相關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檢察官偵查終結,依法作成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等處分;實務上的「行政簽結」則是案件管理上的行政作業,不能與法定不起訴處分混為一談。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應依職權開始調查;調查時也須兼顧有利與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資料。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容易混淆的區分:

  1. 行政簽結與不起訴處分不同:行政簽結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處分,原則上不具有不起訴處分的法律效力。
  2. 警察調查與檢察官處分不同:警察負責依法調查犯罪;檢察官則依法終結偵查並作成處分。題目若把警察的職權調查義務,或法定處分的通知程序說成不存在,即有問題。

依此逐項判斷,可知錯誤選項為 (A)。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檢察官對偵字案或他字案作行政簽結,屬實務上的案件行政處理,不等同刑事訴訟法上的不起訴處分,因此不具有不起訴處分的法律效力。正式不起訴處分須依刑事訴訟法作成處分書,並依法送達;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才有同法第 260 條所定不得再行起訴及例外再行起訴的規範效果。行政簽結不會因此產生相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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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判斷毒品分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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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毒品分級的判斷基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毒品分級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價格不是法定分級依據。

本題涉及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明定的三項分級依據,再逐一比對選項。題目問「何者非」,因此不屬於這三項者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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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民國 108 年修正公布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下列何者不是辨識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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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依民國 108 年修正公布的規定,少年有法定徵兆之一,且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屬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的事件。相關徵兆包括:

  1.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4.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當年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四種法定徵兆。特別注意第 4 款用語是「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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