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警察人員 犯罪偵查學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警察特考・三等・刑事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犯罪偵查學

第 一 題25 分

警察於偵查犯罪,經常會採取秘密且持續的動態跟蹤觀察,其實施自應守秘密,並注意本身安全,如遇到不利情況時,應如何因應?又如發現跟蹤對象脫蹤時,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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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中的跟蹤及監視。跟蹤是偵查人員以徒步或車輛跟隨對象,進行流動、動態的觀察;目的在掌握對象活動及身分等相關資訊。執行時須兼顧保密、安全與持續掌握對象,並依現場情況靈活調整。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列跟蹤注意事項及脫蹤處理原則作答。此題主要依據偵查勤務規範,並非要求援引特定法律條文。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兩個情境,依序回答即可:

  1. 遭遇不利情況時怎麼因應:按對象試探、懷疑、設局或造成危險等情境,說明如何維持掩護、調整跟蹤或安全撤離。
  2. 發現對象脫蹤時怎麼處理:掌握「立即報告、派員查找、必要時通報管轄單位」三項原則。

不利情況的因應

  1. 對象停步、回頭張望或佯裝做事,試探是否遭跟蹤 執行人員應保持若無其事及自然行走的狀態,也可佯裝問路、與人交談等方式應對;視情況通知其他人員接續跟蹤。

  2. 對象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後短程下車,或故意駕車、騎車繞行 這類行為可能是在試探跟蹤者。執行人員應盡量避免與對象正面接觸,以免引起注意或提高其警覺。

  3. 對象進入建築物後由其他出口或後門離開 如此可能造成跟蹤人員暴露或失去掌握,應依現場狀況停止跟蹤、重新部署,或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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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在刑事偵查實務上,警察機關運用被害人或目擊證人的指認,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方法,惟因為人類記憶容易隨時間而被沖淡,為避免指認人於指認過程中形成誤判,做成不正確之指認,致侵害人權,且影響裁判之正確,因此世界各國對於指認之運用,均相當謹慎。我國自不例外,偵查實務上即訂有相關指認程序要領,請說明:

(一) 何謂曼森指認法則(Manson Test)?(10 分)

(二)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我國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之程序要領及原則。(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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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曼森指認法則源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Manson v. Brathwaite 判決。其核心在於:判斷被害人或目擊證人的指認能否採為證據時,關鍵是指認的可靠性。即使指認程序具有暗示性,法院仍應就個案全部情況,衡量指認本身是否可靠,以及暗示性程序對指認造成多少污染;並非只要程序有瑕疵,指認證據就一律排除。

解題方法:五項可靠性因素

法院主要綜合下列五項因素判斷:

  1. 目擊機會:證人在犯罪發生時,觀察行為人的時間、距離、光線、視線及遮蔽情形。
  2. 注意程度:證人是否有充分注意行為人,或因驚嚇、混亂、武器注視等因素而難以觀察其外貌。
  3. 先前描述的準確性:證人在指認前對行為人特徵的描述,與後來被指認者是否相符。
  4. 指認時的確信程度:證人在指認當下表現出的確信程度。
  5. 犯罪至指認的時間間隔:時間愈久,記憶通常愈可能受到淡化或污染。

法院應將上述因素整體衡量,並與指認程序的暗示性及其可能造成的錯認影響相較,判斷指認是否仍具可靠性。這五項因素是綜合判斷的架構,不能僅憑其中一項便決定指認可信與否。

解題技巧

記憶口訣可用「機會、注意、描述、確信、時間」。作答時要特別指出:曼森法則的重點是可靠性與暗示性污染的權衡,不是程序有瑕疵就當然排除,也不是證人有信心就當然可信。


(二)我國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的程序要領及原則(15 分)

核心觀念與適用規範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整理。規範目的在於降低暗示、誘導與記憶污染,確保指認程序可受檢驗,並保障人權。

解題方法:依指認前、指認中、指認後作答

一、指認前的準備

  1. 由非案件偵辦人員辦理:原則上指派非案件偵辦人員實施,以降低承辦人員的主觀期待或不當提示。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不能由非偵辦人員辦理者,須全程連續錄音、錄影。
  2. 選擇適當處所並錄音錄影:原則上在設有單面鏡的偵詢室或適當處所進行,並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因急迫情況無法依此辦理者,應記明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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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有關詐欺案件之偵查責任區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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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10 年《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詐欺案件管轄與偵查責任區分。判斷時要先看案件類型:一般涉及帳戶匯款案件,原則上由帳戶開立人戶籍地警察機關主辦;但當面取款、境外匯款、外籍人士金融帳戶及無記名儲值卡案件,另有特別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定為準。詐欺案件管轄規定後續已有修正:民國 112 年起改以被害人現住地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原有部分規定停止適用。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描述的案件類型,再判斷是否適用一般規則或特別規則:

  • 當面取款:由面交、取款發生地警察機關主辦。
  • 網路詐欺涉及帳戶匯款:依帳戶匯款案件規則處理;若同時涉及當面取款,改由取款地警察機關主辦。
  • 涉及境外匯款、外籍人士金融帳戶或無記名儲值卡:由被害人第一次匯款地警察機關主辦。

因此,無記名儲值卡案件不是依帳戶開立人戶籍地判斷;該類情形正是本題辨識錯誤敘述的關鍵。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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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下列何種情形應將全案移送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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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警察機關偵查刑案後,何時應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法院或檢察署。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定為準,手冊列有「全案雖未調查完畢,但經依法提起自訴或向檢察官告訴」的情形。

本題選項將這項規定拆成「提起自訴」與「向檢察官告訴」兩種情況。兩者的程序效果不同:依法提起自訴,是向法院起訴;提出告訴則是向檢察官等偵查機關表示追訴意思,並不等於已提起自訴。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全案雖未調查完畢」;再對照手冊規定,看哪個選項具備依法提起自訴的情形。符合者即應將全案移送管轄法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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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有關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下列敘述哪些正確?

① 得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品。 ② 得使用警械防止其脫逃。 ③ 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應與被害人、目擊證人或其他參與犯罪者隔離。 ④ 於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立即帶離。 ⑤ 於刑案現場以外之處所逮捕時,應帶回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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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在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的處置原則,涉及刑事訴訟法的附帶搜索、警械使用,以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現場處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得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警察使用警械則須符合警械使用條例所定的要件與比例原則,不能只因已逮捕,就不受限制地使用警械。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所涉的現場逮捕程序判斷各敘述:①看是否屬合法附帶搜索範圍;②看能否依法使用警械防止脫逃;③看是否須將嫌疑人與相關人員隔離;④、⑤則直接對照現場逮捕與現場外逮捕的處置規定。③、④正確,⑤錯誤;再確認①、②,符合的組合為①②③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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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實施跟蹤期間,被跟蹤對象在行進間突然停止、轉身反顧,觀察是否有人跟蹤時,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執行人員應如何處理?

① 儘速撤離。 ② 若無其事並保持自然行走狀態。 ③ 立即停止跟蹤,重新部署。 ④ 佯裝向人問路、交談。 ⑤ 視情況通知其他人員繼續跟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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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跟蹤期間的應變原則:被跟蹤對象突然停步、轉身反顧,表示可能正在察覺或確認是否有人跟蹤。執行人員應避免立即做出不自然的反應,以免暴露身分;必要時可由其他人員接續跟蹤,維持偵查工作的連續性。

依題意所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定為準,正確處置為②、④、⑤。

解題方法

先辨認情境的關鍵:對象已停步並回頭查看,跟蹤人員此時的首要考量是避免引起注意,同時保留掌握對象行蹤的能力。因此,應採取自然、不突兀的行動;需要時以自然方式掩飾,或交由其他人員接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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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下列敘述哪些正確?

① 司法警察為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 ② 通知書應由警察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 ③ 通知書指派員警送達者,應於非例假日之日間行之。 ④ 對於無急迫性或時效性之案件,通知書以寄存送達方式為原則。 ⑤ 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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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的依據、通知書簽章與送達方式,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99 點。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場詢問;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99 點進一步規定,通知書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送達得採派員或郵寄方式,無急迫性或時效性案件以郵務送達為原則;指派員警送達時,應於非例假日之日間行之,但有例外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規與作業規定即可:

  • 法律授權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蒐集證據有必要時使用通知書。
  • 核對簽章層級及送達方式的用語,注意「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及「郵務送達」等規定。
  • 最後檢查是否有「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的限制。

選項分析

①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99 點均承認,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蒐集證據而有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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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槍彈證物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哪些正確?

① 子彈、彈頭(殼)應直接以金屬器具夾取。 ② 彈頭(殼)宜以證物袋合併統一包裝,以免散失。 ③ 現場槍枝採取前宜先記錄其原始狀態,確認安全無虞後,放入證物袋或證物盒中保存。 ④ 槍枝有同時採取二種以上跡證之需要者,應注意採證之順序。 ⑤ 警察機關查獲涉槍案件,宜由查獲單位或委由查獲地警察機關進行槍枝初步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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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槍彈證物的現場處理、包裝與槍枝初步檢視原則。處理時須避免污染、損壞或遺失跡證,並依槍枝狀態及後續鑑驗需求,安排適當的採證順序。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判斷依據為刑事偵查及槍彈證物處理的一般原則。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證物保全原則:槍彈應以適當方式採取並分別包裝;槍枝採取前先記錄原始狀態,確認安全後妥善保存;同一槍枝若須採取不同跡證,應留意採證順序;查獲槍枝則由查獲單位或查獲地警察機關辦理初步檢視。符合上述原則者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① 錯誤。 子彈、彈頭或彈殼不宜直接以金屬器具夾取,以免刮傷、碰撞或留下器具痕跡,影響後續鑑驗。應以適當方式採取,並避免接觸可能留有跡證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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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詢問犯罪嫌疑人,下列敘述哪些正確?

① 詢問開始前,詢問人員應先行了解全盤案情。 ② 詢問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 ③ 詢問時之錄音及錄影,應自詢問案件事實時起錄,至詢問完畢時停止。 ④ 詢問時應結合現場勘察、物證蒐採等情資,作為案情研判依據。 ⑤ 不得於夜間詢問,但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的準備工作、錄音錄影時點,以及夜間詢問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要求詢問人員於詢問前了解全盤案情,並結合現場勘察、物證蒐採等情資研判案情;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全程連續錄影。《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則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進行,但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等法定例外除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上述規定,特別注意錄音錄影的起訖時間:法規要求自「開始詢問」起錄,不能等到開始詢問案件事實才錄。依此判斷,①②④⑤正確,③錯誤,故選含有①②④⑤的選項 A。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 詢問開始前,詢問人員應先了解全盤案情,作為安排詢問內容、掌握案情脈絡及研判陳述的基礎。
  • ② 正確。 詢問犯罪嫌疑人應全程連續錄音;有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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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法拘提之犯罪嫌疑人,經令其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而仍無法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必要時得採取下列哪些方式驗證身分?

① 比對偵查卷內之簽名是否相符。 ② 比對偵查卷內之照片是否相符。 ③ 採取指紋,循個人身分識別系統查驗。 ④ 通知被害人到場指認。 ⑤ 通知犯罪嫌疑人之家屬前來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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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無法以身分證明文件確認依法拘提到案者身分時,可以採取哪些加強查證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15 點,必要時得比對偵查或審判卷內的簽名及照片、採取指紋循個人身分識別系統(PID)查驗,並通知被害人等相關人員或犯罪嫌疑人之家屬到場指認。

這些方式的目的在確認到案者是否為拘提對象,避免冒名頂替或拘提對象錯誤。題目列出的五種方式,均在該點規範範圍內。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條件:「依法拘提」以及「仍無法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接著對照《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15 點所列的身分驗證方式:

  1. 比對偵查或審判卷內的簽名、照片。
  2. 採取指紋,透過 PID 查驗。
  3. 通知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等相關人員,或通知犯罪嫌疑人之家屬到場指認。

題目中的①、②、③、④、⑤都涵蓋在上述規範中,因此五項皆可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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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執行拘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執行前應深入了解案情。 ② 應講求團隊合作默契。 ③ 執行時應顧及被拘提人之身體名譽。 ④ 對抗拒拘提者,必要時得使用警械。 ⑤ 應顧及本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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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執行拘提的實務要領,包括事前準備、團隊協作、被拘提人權益、必要強制力的使用,以及執行人員安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依據包括《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拘提、逮捕執行要領,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和《警械使用條例》。

《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要求執行拘提或逮捕時,告知原因及法定事項,並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及名譽。《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另要求執行前了解案情、確認對象、熟悉環境並充分準備;執行時注意自身安全、講求團隊合作,且對抗拒或脫逃者,得依法使用強制力及警械,但不得逾必要程度。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拘提執行要領與法規原則:事前準備和執行安全是行動規劃的基本要求;團隊合作有助於控制現場;保護被拘提人的身體與名譽是法定要求;遇有抗拒時,則可在必要且合法的範圍內使用警械。五項敘述均符合相關原則,因此選包含全部五項的選項。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執行前須深入了解案情,並確認拘提對象、熟悉環境及充分準備,以掌握現場風險和執行方式。

② 正確。 拘提應講求團隊合作默契,分工與相互支援有助於控制現場、降低執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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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偵查中選任辯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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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中選任辯護人,以及司法警察官受理辯護人委任時的程序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犯罪嫌疑人得選任辯護人;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依同法第 245 條,偵查中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委任書狀;司法警察官收受後,應查對律師登錄名簿,並將詢問的日期、時間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程序與法定規定,特別留意三個容易混淆之處:辯護人資格、選任人數上限,以及委任書狀的形式要求。D 選項與偵查中受理委任的法定程序相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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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搜索、扣押之執行,下列敘述哪些正確?

① 在有人看守之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② 搜索應保守秘密。 ③ 執行搜索時,得禁止在場人員離去,對於違反禁止命令者,得交由適當之人看守。 ④ 日間執行搜索者,應於日沒前中止搜索,必要時應將該處閉鎖,並派人看守。 ⑤ 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雖非公開時間,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執行時的在場人、現場管制、秘密要求,以及日夜間執行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要件,特別注意「得」與「應」的差別,以及夜間例外是否仍須符合「公開時間內」的限制。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148 條規定,在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或其他處所內搜索、扣押,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職員在場。題目所述與法條相符。

  • **② 正確。**搜索執行應保守秘密,以避免搜索目的落空,並維護相關人員權益。此敘述符合搜索執行的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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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調取通信紀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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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的通信紀錄調取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偵辦最重本刑達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對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原則上應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司法警察官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法院聲請。

因此,判斷關鍵是罪名的最重本刑是否達三年以上,不能只看案件是否涉及通信,也不能把「檢察官許可」當成法院調取票的替代品。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各罪名的法定最重本刑是否達三年以上:

  • 未達門檻:依民國 110 年法規,不能依第 11 條之 1 調取通信紀錄。
  • 達到門檻:符合必要性及關連性等條件時,須依規定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司法警察官另須先取得檢察官許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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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車禍現場跡證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哪些正確?

① 應注意碰撞接觸面轉印型態痕跡及轉移跡證,並妥善保存其原貌。 ② 應採集現場遺留之油漆片、玻璃片及塑(橡)膠片,並妥善保存。 ③ 採取附著或刮擦於車體上之油漆痕或塑(橡)膠,應避免刮取至車體底漆部位。 ④ 採取不同部位之油漆痕時,應用同一件工具採取。 ⑤ 涉案車輛均屬同色系外觀時,得採取一方車輛之標準漆送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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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車禍現場跡證的發現、採取與保存原則,重點在於維持跡證原貌、避免採取時造成污染,並確保不同來源的跡證能分別鑑驗。題目以民國 110 年警察特考的命題脈絡作答;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敘述是否符合跡證處理原則:先看是否要求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及遺留物,再看採取方法有無造成跡證破壞或交互污染。依官方答案,①、②正確,③、④、⑤錯誤,因此選出包含①②、且不含③④⑤的選項。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 碰撞接觸面可能留下轉印型態痕跡及轉移跡證,應注意發現並保存其原貌,以利後續比對與鑑定。
  • ② 正確。 現場遺留的油漆片、玻璃片及塑(橡)膠片都可能提供車輛或碰撞過程的線索,應採集並妥善保存。
  • **③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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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犯罪偵查的原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犯罪剖繪著重在有形跡證,依案發時間、現場跡證、目擊者描述,作復原研判。 ② 現場重建著重在行為跡證分析,從中找出相同模式,提供犯罪偵查方向。 ③ 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法及犯罪工具具有特殊性和穩定性。 ④ 犯罪嫌疑人犯案常具有連續性。 ⑤ 犯罪現場會反映出犯罪者的人格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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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偵查中的犯罪剖繪與現場重建,以及犯罪行為特徵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現場反映。犯罪剖繪主要從犯罪現場與行為特徵推估犯罪者特性,提供偵查方向;現場重建則依現場跡證、目擊者陳述及其他資料,推演案發經過。

解題方法

先區分「犯罪剖繪」和「現場重建」的分析重點,再判斷③至⑤所述是否符合犯罪偵查原理。①、②把兩種方法的重點對調;③至⑤則是本題採用的犯罪特徵原理,因此正確敘述為③④⑤。

選項分析

① **錯誤。**依案發時間、現場跡證與目擊者描述,復原案發經過,屬於現場重建的工作重點。犯罪剖繪著重分析犯罪者的行為模式與犯罪特徵,進而推估其特性。

② **錯誤。**從行為跡證中歸納相同模式、提供偵查方向,較符合犯罪剖繪的分析功能;題目將它說成現場重建的重點,混淆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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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犯罪偵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犯罪偵查是偵查機關為提起公訴追訴犯罪的準備活動。 ② 偵查機關只要發覺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實施各項偵查作為。 ③ 偵查的目的主要在蒐集證據,以釐清有無犯罪之虞。 ④ 預防性跟監係屬偵查作為。 ⑤ 偵查之開始是以犯罪事實存在為前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偵查」的意義、開始時點、目的,以及偵查與犯罪預防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題目採用的偵查學概念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檢察官因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檢察官並開始調查。

犯罪偵查通常是偵查機關在提起公訴前,為查明犯罪事實、蒐集及保全證據、確認犯罪嫌疑人所進行的準備活動。偵查以具體犯罪嫌疑為起點,目的是查明已發生的犯罪事實,而不是單純預防未來犯罪。

解題方法

先拆解各敘述的關鍵用語:

  • 「提起公訴的準備活動」符合犯罪偵查的基本定義。
  • 「有犯罪嫌疑」是開始偵查的依據;不必等到犯罪事實已經證明。
  • 偵查的目的在釐清犯罪事實與蒐集證據;「有無犯罪之虞」偏向預防未來犯罪,與本題所問的犯罪偵查目的不同。
  • 「預防性跟監」重在犯罪預防,通常屬警察預防工作;若已基於具體犯罪嫌疑、為蒐證而跟監,才可能成為偵查作為。
  • 「以犯罪事實存在為前提」應理解為偵查須有犯罪事實發生的嫌疑作為基礎,並非要求犯罪事實已經證明。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犯罪偵查是偵查機關為追訴犯罪、準備提起公訴所進行的活動,包含調查事實及蒐集、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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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各級警察機關專案小組之組成及權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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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重大或特殊刑案專案小組的組成與權責。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規定,設於內政部警政署的專案小組,召集人是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不是警政署署長;設於警察局或警察分局時,則依層級由局長、副局長或刑警大隊大隊長、分局長、副分局長或偵查隊隊長主持或召集。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的機關層級及其召集人,再檢查其他組成、權責內容是否符合手冊規定。設於警政署時的召集人是本題辨識關鍵:選項若將職務寫成警政署署長,即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設於警政署的專案小組,應由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擔任召集人,並邀同相關警察局局長及刑警大隊大隊長參加。選項把召集人寫成「署長」,因此錯誤。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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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送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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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送達文書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斷時要分清楚三種情形:

  1. 補充送達:在住居所等處所未遇到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
  2. 寄存送達:依規定不能直接或補充送達時,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依法製作、交付或張貼送達通知。
  3.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拒絕收領時,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不是寄存送達。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送達,再核對對象、處所及程序是否相符。尤其要區分「未遇到收件人」與「收件人無正當理由拒收」:前者可能成立補充送達或寄存送達;後者適用留置送達。

選項分析

  • **(A) 錯誤。**送達人應作成送達證書並記載送達情形,但法律並未要求應受送達人一律在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並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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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犯罪嫌疑人及證人之詢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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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詢問」與「證人詢問」的程序要求,尤其是全程錄音與夜間詢問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同法第 100 條之 2將相關規定準用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至於證人,司法警察詢問證人的依據是同法第 196 條之 1,該條並未將第 100 條之 1、第 100 條之 2的全程錄音規定準用於證人詢問。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原則上不得於夜間進行;此限制並不適用於證人詢問。

解題方法

先分辨詢問對象,再看各項規定的適用範圍:

  1. 犯罪嫌疑人:比照被告訊問規定,應全程連續錄音;另受夜間詢問限制。
  2. 證人:依第 196 條之 1詢問,沒有準用犯罪嫌疑人夜間詢問限制的規定,也沒有刑事訴訟法上的一般全程連續錄音要求。

因此,D 把犯罪嫌疑人適用的夜間限制套用到證人詢問,是錯誤敘述,符合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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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拘提、逮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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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拘提、逮捕的執行程序,以及民意代表在會期中的不受逮捕保障。解題要分辨兩件事:一是適用哪一種拘提程序,二是各法條規定的保障內容是否相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是例外的無票拘提程序;依該條執行拘提時,須出示身分證件,並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第 76 條則是法院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的要件規定,並非選項所述的執行告知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所述的保障是否完整,再核對適用條文:

  • 立法委員與地方民意代表的保障,都有「現行犯、通緝犯」等例外。
  •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的無票拘提,與第 76 條法院得逕行拘提,不能混為一談。
  • 選項若把一種程序的告知要求放到另一條文下,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8 項,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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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司法警察官執行夜間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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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的夜間搜索、扣押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或其他處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法定例外包括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有急迫情形,以及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而繼續至夜間。另有若干特定處所,法律明定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46 條:先確認選項所述是否為夜間搜索的法定例外,再核對有無添加法條沒有的條件,或錯置例外適用的處所與對象。

選項分析

(A) 正確。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法條未要求司法警察官須先報經檢察官許可;本選項符合第 146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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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移送遞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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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移送少年事件的文書名稱,以及解送人犯途中應遵守的戒護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相關規定為準。

少年事件與一般刑案使用的移送文書不同;解送途中則須防止人犯脫逃,不能任意安排探親、購物等行程。《解送人犯辦法》第 5 條另規定解送員警人數:人犯二名以下派二人,三名以上者,每增加二名得加派一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少年事件和少年協尋案件各自適用的文書名稱,再核對解送規定中的禁止事項與人員配置數字。題目四個選項中,B 的文書名稱符合少年協尋案件的專用格式;其餘選項分別錯在文書名稱、解送途中不得為之事項,以及員警加派人數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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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檢警聯繫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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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關於司法警察請示法律疑義、夜間詢問、羈押被告外出查證及解交時間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辦法的明文規定,留意選項是否把請示方式、解交時間或應遵守的程序改寫。

選項分析

(A) 錯誤。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5 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職務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隨時以言詞或電話請求檢察官解答或指示,並非必須以書面請求。

(B) 錯誤。依同辦法第 11 條,司法警察人員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應於當日下午十一時前解交檢察官。選項所稱「當日下午 12 時前」與法定時間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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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1 係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組織而增訂之偵查方法,稱之為「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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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1 的「控制下交付」程序,以及得提出偵查計畫書的司法警察官範圍。

控制下交付,是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在偵查機關監控下,讓毒品及相關人員入境或出境,以利追查犯罪組織與相關涉案人員。依命題當年條文,得提出偵查計畫書的司法警察官限於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之司法警察官;計畫書須經其檢察長或最上級機關首長提出至最高檢察署,經檢察總長核可、核發偵查指揮書後,再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中的兩個範圍限制:

  1. 提出計畫書者: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之司法警察官。
  2. 提出與核可流程:由檢察長或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檢察署提出;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再依程序許可。

因此,選項若將第 229 條擴張為第 230 條,或把提出機關改成高等檢察署,均不符合條文;若完整表述最高檢察署核可後的程序,則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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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家庭暴力案件之逮捕或拘提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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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對家庭暴力案件的兩種強制處分:現行犯逮捕與急迫情形下的逕行拘提。解題關鍵在於分清楚各自的適用要件,以及拘提後的報請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規定:

  •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處理。
  • 偵查認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拘提時,以急迫到來不及報請檢察官為限;執行後應立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發時,應立即釋放被拘提人。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何者正確」,逐項對照法條中的法律效果與程序用語:

  1. 現行犯逮捕是「應」逮捕,還是「得」逮捕?
  2. 逮捕後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處理?
  3. 逕行拘提是否須具備「嫌疑重大」、「有繼續侵害危險」及「情況急迫」?
  4. 司法警察逕行拘提後,須在何時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其中,「立即」與「24 小時內」是不同的法定要求,不能互換。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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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偵查涉外及跨境刑事案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涉外及大陸地區案件的處理規定,重點在於辨別三種案件的聯繫窗口、處理程序與通報期限:

  1. 涉及國際刑案,得請求協助偵辦的單位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2. 涉及享有外交豁免權人員,須依規定陳報處理;身分無法確定時,可向外交部禮賓司特權科查證。
  3. 一般外國人遭逮捕或拘提後,應即時通知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或駐華機構;當事人明示反對通知者,依規定辦理。
  4. 大陸地區人民遭限制人身自由,通報法務部及警政署的期限與題目所述不同。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三個關鍵欄位:聯繫機關、通知時間、通報期限。本題各選項的干擾點,是把正確處理規定中的機關或期限替換成相近但不正確的內容。外交豁免權身分查證的對象,則是本題直接對應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涉及國際刑案時,得請求協助偵辦的單位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不是題目所稱由警政署「國際組」聯繫駐外單位及國外執法機構。選項把協助偵辦的機關與跨國聯繫的描述混在一起,機關指稱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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