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警察人員 犯罪偵查學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警察特考・三等・刑事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犯罪偵查學

第 一 題25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長途解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需使用公用交通工具時,請說明解送途中應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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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207 點,重點是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公用交通工具長途解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如何兼顧人犯安全與尊嚴、脫逃及危害防範、解送秩序,以及沿途狀況紀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手冊第 207 點八款規定,按解送過程整理:先注意人犯待遇與行動管制,再說明如廁、擁擠場所與交通工具上的戒護,接著交代途中困難的協助方式、特殊言行紀錄及廉潔要求。申論作答時逐項涵蓋,可避免漏掉細節。

解送途中應注意事項

  1. 兼顧名譽、安全與戒護 執行解送應顧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名譽及安全;使用戒具應儘量避免暴露,但仍須作適當防備,以防其有加害行為。

  2. 限制途中活動 解送途中應避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見客、購物、飲酒,或依其要求任意隨同他往。

  3. 如廁時防止脫逃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要求如廁時,應嚴防脫逃;二人同時要求如廁時,應分別前往。

  4. 提高警覺並避免無故停留 解送人員應全神貫注;經過人群擁擠處所時,應特別提高警覺並切實控制其行動。除交通原因外,途中不得逗留;抵達解送處所後,在完成交接前也不得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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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12 歲以上、18 歲未滿之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時,請說明:

(一)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之要件為何?(10 分)

(二)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同行少年之要件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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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在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時,如何使少年到場。應區分兩種程序:

  • 不經通知、報請法官核發同行書:先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向該管少年法院法官報請,經核發同行書後強制少年到場。
  • 逕行同行:限於情況急迫,來不及先向法官報請核發同行書時,才可先行同行,並於執行後立即報請法官簽發同行書。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施行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3、第 18 條之 4 為準。

解題方法

分別對應法條作答:第(一)題是第 18 條之 3「免通知、先報請法官」;第(二)題是第 18 條之 4「急迫時先逕行同行、事後報請法官」。作答時須列出各款要件,並補充法條對輕罪及事後審查的限制。

(一)不經通知,報請法官核發同行書之要件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3,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

  1. 逃匿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
  3. 所觸犯之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本項程序仍須報請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並非警察只要符合上述事由即可自行直接同行。

(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同行少年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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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下列案件何者非屬重大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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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重大刑案的分類標準,重點在於辨認哪些案件因財物價值、毒品級別與數量、犯罪結果,或被害人身分而列為重大刑案。題目指定以民國 113 年警察特考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重大刑案的類型及門檻。竊盜案件須注意失竊物總值是否達到重大刑案的認定標準;毒品案件則看毒品級別與查獲數量;涉及重傷害、傷害致死,或外交身分被害人的案件,也須依其案件性質判斷。

選項分析

  • **(A) 失竊物總值新臺幣 50 萬元之竊盜案件:錯誤,為本題答案。**依本題所考的認定標準,失竊物總值 50 萬元未達重大刑案的竊盜案件門檻,因此不屬重大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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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司法警察受理報案應注意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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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警察受理報案的基本原則,以及告發與告訴的差異。告發是任何人向有偵查犯罪職權的機關申告犯罪事實;告發人不必是犯罪被害人,也不必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並非以請求處罰特定嫌疑人為必要。告訴則是犯罪被害人向偵查機關表示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且只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受理原則或刑事訴訟法概念,再核對是否符合規定:報案不能因管轄不同而拒絕受理;報案不以書面為限;告發的重點是申告犯罪事實;告訴乃論案件的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共犯。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受理報案應態度誠懇和藹,但不得因案件屬他轄而婉拒報案人、要求其改向管轄機關報案。司法警察機關受理後,應依法處理並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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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新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下列何者非屬該法第 3 條所列之曝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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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所列的「曝險行為」。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規定,三類曝險行為為:

  1.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因此,判斷重點是選項是否落在上述三類之中。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法條列舉的三類行為。選項若不屬於其中任何一類,即為題目所問「非屬」曝險行為。特別要留意,題幹問的是法定曝險行為,不能把一般偏差行為或其他可能違法的行為一併視為曝險行為。

選項分析

  • (A) 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錯誤,為本題答案。 此類行為不在第 3 條列舉的三種曝險行為之中。是否另涉其他法律責任,與其是否屬於本條所列曝險行為是不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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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司法警察基於偵防犯罪需要,可廣為情報諮詢布置。下列情報諮詢作法,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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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情報諮詢」的對象遴選、諮詢地點、獎勵與保護措施。判斷重點在於:保護合作對象人身安全,與提供證明文件是否屬於這類諮詢作法的規範內容。

本題涉及警察機關情報諮詢工作的作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列作法是否符合情報諮詢工作的要求。A 至 C 分別涉及審慎遴選、重點諮詢地點,以及對提供有效線索者的獎勵與必要費用;D 將「保護人身安全」與「給予證明文件」併列,其中提供證明文件並非題列情報諮詢作法所定內容,因此 D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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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犯罪現場之茶杯上採得 DNA,經比對結果與甲之 DNA 相符,可證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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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DNA 鑑定結果能支持到什麼程度的事實推論。犯罪現場茶杯上採得的 DNA 與甲相符,直接支持的是「茶杯上的 DNA 檢體與甲的 DNA 型別相符」,並可依題目設定推論甲曾接觸該茶杯。

DNA 相符本身不能單獨證明甲在犯罪發生時身處現場,更不能直接證明甲是犯罪行為人。還須考量 DNA 的來源、轉移途徑、留存時間,以及甲是否有合理的非犯罪性接觸機會等情況。

解題方法

先區分「檢體比對結果」與「犯罪事實」:

  1. 比對結果指出茶杯上的 DNA 與甲相符。
  2. 依題目所採的考試推論,這支持甲曾碰觸茶杯。
  3. 從「曾碰觸茶杯」不能直接推到「犯罪發生時在現場」或「犯下犯罪」。

因此應選擇最貼近 DNA 比對結果所能支持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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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之情況,下列應注意事項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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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逮捕嫌疑人的處置原則,以及逮捕時的附帶搜索。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仍得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本題其餘處置原則著重於現場安全與證據保全:應留意嫌疑人是否仍在現場或混在人群中;逮捕現場嫌疑人後應儘速帶離;發現其攜帶或藏放的武器、證物,應妥善保全並記錄相關情形。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偵查處理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兩類規則:

  1. 附帶搜索範圍:是否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所列範圍。
  2. 逮捕後的現場處置:逮捕的地點會影響後續安排;在現場逮捕,應立即帶離。於現場以外處所逮捕,不應立即帶回現場確認犯罪事證。

因此,選項 C 把「現場以外逮捕」後的處置說成應立即帶回現場,與偵查處理原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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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刑案現場之查訪及調查分工,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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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刑案現場處理、調查與勘察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規範為準,關鍵在區分現場指揮官的職責,與刑警大隊長等人負責的現場調查、勘察採證工作。

重大刑案或特殊刑案的現場指揮官,依規定由管轄警察分局長或其代理人擔任;刑警大隊長、鑑識中心主任、鑑識科科長或其代理人,則督同所屬人員負責現場調查及勘察採證。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所述是否符合現場處理規範。前三項描述現場通報、編組及調查觀察事項;判斷關鍵在於重大刑案的現場指揮官究竟由誰擔任。選項 D 將職務寫成管轄警察局刑警大隊長,與規定不符,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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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實施犯罪調查,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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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封鎖的目的、警戒方式與範圍界定,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手冊規定,實施犯罪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即時勘察;封鎖範圍及層數應視現場環境與事實需要決定,且初期封鎖範圍應廣,待初步勘察後再視需要調整。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手冊規定,特別留意警戒人員的位置、是否可以記錄可疑動靜,以及初期封鎖範圍的原則。選項只要把這些要點改成相反做法,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封鎖現場應派員於封鎖線外警戒,管制人員進出;本選項稱派員於封鎖線內警戒,與手冊規定不符。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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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司法警察偵查犯罪過程之通知、詢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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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的程序規範,主要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第 100 條之 1、第 100 條之 2,以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通知書指派員警送達者,應於「非例假日之日間」為之;案件未經調查且無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刑事訴訟法》則規定,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司法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原則上應全程連續錄音。

解題方法

先以通知書送達時段的規範核對選項,再用《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檢視不到場的法律效果,最後確認詢問錄音要求。選項 A 把「非例假日」改成「例假日」,與手冊規定相反,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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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偵辦網路犯罪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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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網路犯罪案件的管轄、搜索及數位證據保全。偵查數位證據時,須注意資料容易變動或遭刪改,並以符合法定程序、可供後續檢驗的方式保全;不能只因由受搜索人操作,就認定證據具有法庭效力。以下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法規及偵查原則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案件管轄」、「搜索時保障權益」與「數位證據保全」的敘述。關鍵在於分清楚:受搜索人協助操作可作為執行方式之一,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仍須依搜索扣押程序、證據取得及保全情形判斷,不是由操作人身分單獨決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網路犯罪案件可由被害人上網、權益受損所在地的警察機關受理及偵辦,這是題目所採的管轄判斷基準。實際案件仍須依個案犯罪事實及相關管轄規定處理。
  • (B) 正確。 網路身分可能遭偽造、變造、冒用或匿名使用,不能僅憑網路帳號或表面身分,就認定特定人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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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司法警察處理刑案應秉持同理心及尊重態度,關懷協助被害人及家屬。下列保護被害人規定事項,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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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處理刑案時的被害人保護,包括即時醫療協助、維護死者尊嚴、尊重被害人及家屬隱私,以及詢問被害人時的適當保護措施。法規依據包括《刑事訴訟法》及警察機關辦理刑案相關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提供協助與保護、尊重被害人及家屬權益」的原則。關鍵在於區分警方應採取的保護措施,與不當限制被害人家屬表達意願的作法。警方應保護隱私及維護偵查秩序,但不能將此擴張為一律禁止或嚴密防止家屬接受媒體採訪。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被害人受傷時,警方應儘速協助並護送就醫,並適時通知家屬送往的醫院,讓家屬能掌握被害人的狀況並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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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實施犯罪偵查,在清查人之過程中,應把握偵查要領,發現下列何者情況尤其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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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偵查中「清查人」的要領:從被害人、關係人、目擊者及其他可能涉案者的行蹤與反常行為,發掘偵查線索。關係人在案發後突然失蹤,可能是逃避調查、湮滅證據或因涉案而躲避,應列為優先查證的異常情況。這只是重要線索,仍須透過訪查、比對供述及其他證據查明,不能單憑失蹤即認定犯罪。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時間點與關鍵詞:「清查人」及「案發後」。清查人重在掌握與案件相關者的行蹤和異常變化;案發後關係人突然失蹤,與案件時間緊密相連,具有直接的偵查價值,因此應特別注意。其他選項雖可能提供線索,但與特定關係人案發後的異常行蹤相比,直接性較弱,或欠缺足以優先注意的連結。

本題考查偵查要領,並非特定法條適用題。

選項分析

  • (A) 案發後,關係人突告失蹤者:正確。 關係人與案件具有一定關聯,案發後突然失蹤屬於顯著異常,可能反映其知悉案情、涉案或試圖規避調查,應立即查明其身分、最後出現時間與地點,以及失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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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犯罪偵查常需搭配跟蹤、監視等偵查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違背正常偵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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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跟蹤、監視的基本概念與執行原則。跟蹤是偵查人員隱密地隨偵查對象移動,以掌握其行蹤、活動及接觸對象;監視則可在固定地點或特定位置觀察對象。兩者目的都在蒐集與偵查有關的資訊,執行時應避免引起對象注意。

解題方法

先區分「跟著對象移動」與「在固定位置觀察」:前者是跟蹤,後者可屬靜態監視。選項若把兩者的方式混為一談,或將跟蹤定義成包含靜態觀察,即違背本題所採的正常偵查原則與概念區分。

選項分析

  • **(A) 正確。**跟蹤、監視的目的在於掌握偵查對象的活動、身分及相關線索,作為後續偵查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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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拘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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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上拘提的三種情形及其程序:傳喚後拘提、未經傳喚逕行拘提,以及情況急迫時的逕行拘提。拘提原則上須使用拘票;但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規定的急迫逕行拘提,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來不及報告檢察官時,得先執行,並於執行後立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各選項所稱的拘提類型,再核對「誰能聲請或簽發拘票」、「逕行拘提的法定要件」及「執行後的報請程序」。尤其要注意,第 88 條之 1 的要件不是單憑逃逸或拒絕配合,而是必須符合該條列舉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

選項分析

(A) 錯誤。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合法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不是向法院聲請拘票。第 77 條第 1 項所定「拘提被告,應用拘票」,不能據此推論應向法院聲請。

(B) 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犯罪嫌疑重大者,還須符合該條列舉情形之一,必要時才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選項只說甲有逃亡之虞,沒有指出所犯何罪;第 76 條第 2 款雖包含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但該條主體是「被告」,且本題僅稱「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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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警方查獲 16 歲少年甲,以竊得機車為作案工具四處行搶,並以現行犯逮捕之。試問下列對於本案之少年事件處理,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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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少年觸法案件的管轄、警察詢問程序,以及少年被逮捕後護送至少年法院的時間規定。少年事件處理以少年法院為原則處理;警察詢問及護送程序則須依少年事件的特別規定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是 16 歲少年,且題目指出警方以現行犯逮捕,因此本案須依少年事件處理程序辦理。接著逐項檢查:

  1. 搶奪罪的法定刑是否達到移送刑事程序的門檻。
  2. 少年詢問是否必須等陪同之人到場,以及夜間詢問的限制。
  3. 依法須於 24 小時內護送少年至少年法院時,等候陪同之人的時間如何計算。

選項分析

(A) 錯誤。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原則上由少年法院處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 條,法定應移送檢察官的情形之一,是少年所犯之罪的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門檻看的是「最輕本刑」,不是「最重本刑」。搶奪罪即使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也不能因此直接依一般刑事程序移送地方法院。少年法院仍須先依少年事件程序處理;符合其他法定條件時,才可能移送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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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監察之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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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對「通信紀錄」調取的程序,以及《警察機關調取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管制作業要點》的內部管制規定。通信紀錄是使用電信服務後產生的紀錄;調取通信紀錄與監聽通訊內容不同,程序及權限也不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命題時適用的規定,對詐欺等特定犯罪設有調取通信紀錄的例外程序:司法警察官得報請檢察官同意後調取。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後,相關條文及程序已有調整;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所問的是「通信紀錄」還是「通訊監察」,再核對犯罪類型與調取程序。一般案件調取通信紀錄,須依當時法律所定程序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但詐欺屬當時法定例外犯罪,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同意即可調取。接著比對各選項有無混淆案件門檻、核准程序或保存期限。

選項分析

**(A) 錯誤。**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侵入住宅罪,並非當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所列的特定犯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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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對使用於網路犯罪之電腦執行扣押時,應注意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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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網路犯罪偵查中,執行電腦及相關數位設備扣押時的處置原則,包括扣押範圍、比例原則、設備搬運,以及扣押物品清點與記錄。扣押應兼顧保全證據與避免不必要地影響第三人或事業運作。

本題屬於偵查實務原則題,沒有特定計算公式。題目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若涉及法規判斷,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錯誤」,可逐項檢視每個敘述是否符合扣押電腦設備的實務原則。A、B、D分別涉及設備完整性、扣押必要性與清點紀錄,方向均符合偵查要求;C所述的包材與綑綁打包方式,則不符合電腦及數位證物應謹慎包裝、避免損壞或影響證據完整性的要求。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扣押電腦設備時,視案件需要以整套設備為扣押單位,有助於保留設備間的連接關係及原有狀態。除主機外,也應注意螢幕、鍵盤、電源線等周邊設備,避免因遺漏而影響後續檢視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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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轄區發生運鈔車於途中遭攔車強盜案件,在犯罪偵查中,相對而言,下列何者較無進行偵查之必要性及價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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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運鈔車遭攔車強盜後,如何依犯罪事實與偵查目的判斷各項資料的偵查價值。偵查應優先蒐集能協助重建犯案經過、追查嫌疑人、確認犯案機會與損失情形的資料。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判斷資料是否能直接協助釐清運鈔車遭搶的過程、歹徒如何掌握目標及如何逃逸。與犯案經過及追查方向直接相關者,具有偵查必要性;與案件關聯較弱者,偵查價值相對較低。

選項分析

(A) 該運鈔車保全財務狀況:錯誤。 保全人員的配置、勤務狀況及相關財務資料,可能有助於了解運鈔安全措施、是否存在內部資訊外洩或共犯接應等情形,具有偵查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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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司法警察執行拘提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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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警察執行拘提的法定要件,以及「逕行拘提」和一般拘提程序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第 88 條之 1、第 89 條、第 90 條及第 83 條。

一般而言,司法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後,對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符合特定條件時,則可不經通知或傳喚逕行拘提。另有急迫情形時,法律也列舉特定事由,允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逕行拘提。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要件,尤其注意「逕行拘提」不是只要嫌疑重大且情況急迫就可以執行,還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所列的法定事由。選項 C 將該條的法定事由改寫成「目擊者供述」,因此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屬《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所列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的情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時,司法警察得依相關程序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執行。判斷重點是嫌疑重大及無一定住、居所等法定條件,不是任意省略通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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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關於偵查守則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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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點至第六點所定的偵查守則,重點是警察偵查時的身分表明義務、偵查不公開、以現場為基礎及保護檢舉人等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比對選項與手冊原文,特別留意是否把原則寫成「任何情況均應如此」。手冊第二點雖要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時穿著制服或刑警背心,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證件或警徽,並告知事由,但也明定例外:進行不具干涉性之情報蒐集、有密行必要之偵查作為,或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因此,凡把例外刪除並改成絕對義務的敘述,即與手冊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任何情況均應」穿著制服或刑警背心,或出示證件或警徽並告知事由,排除了手冊第二點明定的例外。進行不具干涉性之情報蒐集、有密行必要之偵查作為,或情況急迫時,均不受該項身分表明要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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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重大刑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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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重大刑案的認定、支援偵辦、專案小組及未破案件管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手冊的規定,注意選項是否把不同案件類別的規則混用,或把專案管制年限寫錯。重大刑案的認定與支援方式、專案小組的成立條件,以及未破重大刑案的後續管理,都是本題判斷重點。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三類案件的內容並非重大刑案的定義。選項所列「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須迅速偵破以遏止」及「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是重大刑案與特殊刑案的認定描述中容易混淆的要素,不能概括作為本選項所稱的重大刑案三類。

(B) 錯誤。 此項把刑事警察局的支援權責寫成「重大刑案應由署長指派」並稱「統一指揮」,用語與手冊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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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自首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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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自首要件,以及警察機關受理自首時的處理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62 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判斷自首,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在犯罪尚未被發覺時,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自動申告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表示接受裁判。

「未發覺」不只指偵查機關尚不知道犯罪事實;即使已知犯罪發生,只要尚未知道犯罪行為人是誰,仍可能符合未發覺。反之,若有偵查權者已知道犯罪嫌疑人身分,行為人事後坦承犯行,原則上屬於自白,不是自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自首的實體要件,再區分「自首」與「已被發覺後坦承」:

  1. 行為人是否申告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表示接受裁判。
  2. 申告時,犯罪是否尚未被發覺;如犯罪已發覺,須確認偵查機關是否已知行為人身分。
  3. 再檢視警察受理程序的選項是否符合受理自首時應辦理的事項。

題目問「何者錯誤」,錯誤的是把已知悉嫌疑人身分後的坦承供述,仍當成自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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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警察甲為查緝運送走私菸,擅自裝置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於乙停放其家門前路邊之貨車下方底盤,用以接收乙之貨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行蹤數據,並記錄下來。根據我國法院之見解,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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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察警察未經法律授權,於私人車輛裝設 GPS 追蹤器,長期蒐集位置資訊的法律性質與刑事責任。判斷時要分別處理三個問題:位置資料是否涉及受保護的隱私、GPS 追蹤是否屬強制處分,以及偵查目的能否使行為具有法律上正當理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法院見解為準:

  • 隱私與「非公開活動」:憲法第 22 條保障隱私權;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處罰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等行為。活動發生在公共場所,不當然表示其行蹤可以被長期、全面蒐集和記錄。
  • GPS 的強制處分性質:零星位置資訊的累積,能呈現一個人的生活軌跡與活動模式。未經同意而持續追蹤、記錄,足以侵害隱私權,屬強制偵查;依強制處分法定原則,須有法律依據。
  • 刑法上的「無故」:最高法院見解將「無故」理解為「無法律上正當理由」。偵查犯罪的目的本身,不會自動成為法律授權或正當理由;欠缺法律依據時,不能僅以執行職務主張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依法令之行為」。

解題方法

先判斷 GPS 取得的行蹤資訊是否屬受保護的非公開活動,再判斷這種持續追蹤是否為強制偵查、是否有法律授權。最後檢視各選項有無把「偵查目的」誤當成「法律依據」,或把違法偵查說成可依法令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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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警察人員於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拘提等行動時,所應注意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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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事項」對越區執行搜捕行動的通報要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警察人員在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拘提等行動,原則上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會同辦理;臨時變更地點,應通知原會同及新地點所屬警察機關。

要區分兩種情形:越區執行搜捕原則上須通報;情報蒐集及探訪活動若未攜帶槍械,得免通報。情況急迫時,得採取即時通報方式,並依規定補辦通報。

解題方法

依注意事項逐項比對選項:

  1. 先確認選項談的是管轄區外的搜索、逮捕、拘提等搜捕行動。
  2. 對照原則通報、急迫時的通報程序、接獲會同請求後的處理方式。
  3. 留意「未攜帶槍械得免通報」適用的活動類型,避免誤套到搜捕行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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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警方依可靠線民通報,甲非法持有槍械,遂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搜索票記載應搜索甲及其槍枝),警方持該搜索票前往甲宅進行搜索。試問下列搜索、扣押程序,何者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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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的搜索票執行範圍、搜索時必要的強制措施,以及逮捕時的附帶搜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搜索票須記載應搜索的處所、身體或物件等事項;搜索執行應以票載範圍及搜索目的為限。依同法第 130 條,合法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雖無搜索票,仍得搜索其身體、隨身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其立即可觸及的處所。依第 122 條,搜索人身以外的處所或物件,須有法定依據;搜索票所載範圍之外,不能只因搜索中發現可疑線索,就任意擴大搜索。

解題方法

先確認搜索票的對象與目的,再逐項判斷警方是否仍在票載搜索範圍內;若不是,則看是否另有附帶搜索等無票搜索依據。

本題搜索票記載搜索甲及其槍枝。警方在臥房櫥櫃中找到槍枝後,搜索票所要找的人與物均已找到。此後若再搜索與槍枝無關的處所、尋找其他犯罪證據,須另有搜索票或其他法定依據;不能只以原搜索票為由繼續搜索。

選項分析

**(A) 合法。**警方持票至甲宅執行搜索,臥房屬於可能藏匿甲或槍枝的處所。甲妻應門而甲未現身,不會使警方當然失去搜索該房間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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