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警察人員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警察特考・三等・刑事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甲在某街道騎樓意圖媒合乙與人性交易而拉客,乙並與丙從事性交易,為員警蒐證並查獲。你是分局偵查隊業務承辦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請分別說明甲、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處罰?又渠等行為負責裁處之管轄機關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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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與第81條對性交易相關行為的處罰,以及「只處罰鍰」與「含拘留」案件的裁處管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第80條規範從事性交易及意圖與人性交易而在公共場所拉客;第81條規範媒合性交易及意圖媒合性交易而在公共場所拉客。判斷時,應依每個人的實際行為分別適用,不能只因乙、丙發生性交易,就將三人一律論以同一條文。

解題方法

先區分行為人的角色與行為:

  • 甲是媒合者,且在騎樓拉客,應檢視第81條。
  • 乙、丙是性交易雙方,應分別檢視第80條第1款。
  • 再依各條規定的處罰種類,判斷由警察機關處分,或由警察機關移送法院裁定。

題示已說明甲意圖媒合乙與人性交易而拉客,乙並與丙從事性交易;未提及符合性交易專區自治條例的例外情形,以下依一般情形作答。

個別行為與處罰

甲:媒合性交易並在公共場所意圖媒合而拉客

甲的行為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第1款「媒合性交易」;此外,甲在街道騎樓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亦符合同條第2款所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騎樓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第81條規定,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題示未提供情節重大事由,不據以加重拘留。

甲的媒合與拉客行為均落在第81條規範範圍;實際裁處時,應依具體行為事實及競合規則處理,不可將同一行為重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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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帶班巡邏時,突然看到某間手機店員工由店內跑出,沿街追逐一名男子並大喊「小偷!」經你攔下該男子並要求出示身分證件,其取出身心障礙手冊,因心智功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名字與住址。店員指稱該男子佯裝購物,趁機取走店員放在櫃檯上之手提包。

試問你在現場應採取哪些處置作為?又將該男子帶回派出所後,請說明後續詢問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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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三個層次:現行犯逮捕、身分查證與證據保全、身心障礙犯罪嫌疑人的特別詢問保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犯罪正在實施中,或實施後立即被發覺者,屬現行犯;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也以現行犯論。本題員工在店內財物遭取走後立即追出並呼喊「小偷」,警方在追逐中攔下該男子,具有現行犯逮捕的依據。男子出示身心障礙手冊且無法完整陳述姓名、住址,則須進一步保障其理解、表達與防禦權,不能將障礙狀況當作有罪或不配合的證明。

解題方法

按「現場確認與控制 → 現行犯逮捕及權利告知 → 保全證據與查明身分 → 返所後特殊詢問程序」作答。先判斷是否有即時犯罪與逮捕依據,再說明逮捕後的程序;最後依其身心障礙、無法完全陳述的情形,補上法扶律師及輔佐人陪同等保障。

現場處置

一、確認事由並控制現場

警察應表明身分、告知攔停事由,並分別了解店員與男子的狀況。詢問店員何時發現手提包不見、男子如何接近櫃檯、追逐及呼喊經過、手提包特徵與所有人等,並確認是否有其他目擊者及店內、店外監視器。

現場先維持人員安全與秩序,避免圍觀者羞辱、拍攝或任意接觸男子;也要留意男子是否需要醫療、休息或其他即時協助。

二、判斷是否逮捕現行犯並告知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店員在失竊後立即追呼男子為「小偷」,警方又在追逐過程中攔下他,符合「犯罪實施後即時發覺」及「被追呼為犯罪人」的現行犯判斷基礎。警方得依法逮捕,並應告知逮捕原因及相關權利;使用強制力須符合法定要件並以必要程度為限。執行逮捕時應注意男子的身體與名譽,並依同法第 89 條避免不必要的公開羞辱。

逮捕的依據是現場所見及店員即時追呼等客觀情況,不是男子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警方仍須查證犯罪事實,不能以指控直接認定有罪。

三、處理手提包與其他證據

如手提包在男子身上或附近尋獲,應記錄發現位置、時間、外觀及在場人員,妥善保全,並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程序處理扣押、清點與返還。清點物品時宜有店員或所有人見證,製作紀錄及收據;返還前先完成必要的拍照、特徵紀錄及證據保全。

警方並應查找監視器畫面、訪查目擊者,確認手提包是否確由男子取走及有無其他相關證據,並記明店員指述與男子陳述。

四、查明男子身分並提供協助

男子無法完整說出姓名、住址時,應先以其身心障礙手冊及其他可行資料查證身分,並依程序查詢相關資料、聯繫家屬或照顧者協助確認。身分暫時不明,不影響依法處理現行犯案件;但不得只因表達困難,就推定其故意隱匿身分或認定其供述不可信。

帶返派出所後的詢問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先完成身分與身心狀況確認

依刑事訴訟法第 94 條,應先查驗受詢問人身分,避免人別錯誤。詢問前應了解其障礙狀況、理解能力、慣用溝通方式及是否有用藥、疲倦或需休息等情形;安排安靜、適當且有利溝通的詢問環境,使用簡短、清楚、不誘導的問句,給予充分理解與回答時間。

如其身心狀況使其無法充分理解或表達,應調整詢問方式、適時休息;必要時請適當專業人員協助溝通。專業人員是協助者,詢問主體仍是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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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派出所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區發生疑似家庭暴力案件。你是所長,帶領同仁趕赴現場,除當場逮捕家庭暴力之嫌犯甲男之外,該地鄰長亦向你稱,甲男經常於酗酒後毆打其妻子、兒女至遍體鱗傷,不但不聽勸阻且屢次再犯。

請問如何協助代為聲請保護令或其他相關之保護作為?以及如何執行此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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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警察處理疑似家庭暴力時,如何立即保護被害人、協助聲請民事保護令,以及法院核發後由誰執行。依題意,甲男經常酗酒後毆打妻兒、屢次再犯,顯示被害人有持續受暴風險,應同步處理刑事案件、通報社政及保護令聲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 112 年有重要修正,現行法已修正部分保護令內容及相關規定;本題仍依 110 年法規說明。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依同法第 10 條,警察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有急迫危險時,警察機關得依第 12 條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夜間或休息日亦可提出。

解題方法:先確保安全,再依危險程度聲請保護令

一、現場處置與安全保護

  1. 制止暴力、隔離雙方並評估危險:確認妻兒人身安全、受傷情形、甲男是否持有危險物品,以及被害人返家後遭再次施暴的風險。題示的反覆施暴、酗酒及兒女受傷,均是應提高警戒的因素。
  2. 依法處理犯罪及傷勢證據:現場發現家庭暴力罪現行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應逕行逮捕,並依刑事訴訟法處理。協助被害人及子女就醫、驗傷,保存現場、傷勢、證人陳述等資料。
  3. 即時通報並連結服務:警察知悉疑似家庭暴力,依同法第 50 條應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並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聯繫,評估被害人及兒少需求。
  4. 採取核發緊急保護令前的安全措施:依同法第 48 條,必要時可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護送被害人及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告知權利與服務、查訪並告誡相對人、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安全措施。依《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10 條,亦可協助緊急安置、緊急救援、安全護送及採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處理情形應製作書面紀錄。

二、協助聲請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本案反覆施暴且有急迫危險,應立即由警察機關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不必等待被害人自行提出,也不因甲男已遭逮捕而免除保護需求。法院受理後,依當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規定,認有急迫危險者,應於 4 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可請法院先行核發暫時保護令,以避免審理期間出現保護空窗。
  • 通常保護令:依蒐集到的家暴通報、現場處理紀錄、訪視會談紀錄、驗傷診斷書、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及其他資料,向法院提出通常保護令聲請。警察機關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急迫危險時則依前述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聲請內容應依被害人實際需要,請法院核發適當命令,例如禁止甲男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或接觸、命其遷出住居所、命其遠離住居所或學校等特定場所,以及其他保護安全所必要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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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你是警察分局巡官,在督導派出所勤務時,對於執勤同仁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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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執行臨檢、攔停交通工具時,如何依據法定要件與程序,正當行使裁量權。警察措施會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必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能只為達成勤務績效,任意選擇干預手段。

本題所涉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關於臨檢及交通工具攔停的規定,均要求警察依具體法定要件執行,並遵守必要性、比例性及合理裁量。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警察裁量的描述是否符合兩項原則:

  1. 不得任意干預:臨檢、攔停均須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並受時間、地點、對象及程序限制。
  2. 裁量須合理正當:應依具體事實與法定目的,整體衡量是否採取措施及採取何種措施;不得以報復、懲罰或績效為目的。

符合上述原則的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臨檢規定並未授權警察不顧時間、地點、對象而任意臨檢,也不代表警察得任意攔停或隨機檢查。警察職權行使法對臨檢及攔停交通工具設有法定要件,並要求遵守必要程序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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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和警員 A 分別騎乘 2 輛警用機車巡邏,途中發現男子甲鬼鬼祟祟窺視附近住戶。甲見員警神色慌張,即快步往巷弄離開。你和 A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查,基於執勤安全,下列處置作為何者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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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攔查時的執勤安全,以及查獲疑似毒品後的逮捕、附帶搜索與載送方式。法規部分以民國 110 年命題時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刑事訴訟法為準;本題所涉規定後續無須另作修法差異說明。

攔查時,員警應選擇有利於觀察、警戒與應變的位置,並安排適當站位。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則可依法實施附帶搜索;如須將人帶回派出所,應考量執勤安全與車輛載送方式。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基於執勤安全,何者不適當」,逐項檢視其是否符合攔查現場的安全作法即可。A 描述警用機車停在甲身後、保持發動,關鍵在於機車不宜停放於嫌疑人身後,且執勤時不宜保持發動。其餘選項所述的分工警戒、逮捕後附帶搜索,以及回報派車載送,均符合題幹所指的安全處置。

選項分析

(A) 不適當。 盤查時,警用機車宜停放於適當的安全位置,避免置於甲身後,也不宜保持發動。機車停在甲身後可能影響員警與車輛的安全,也不利於控制現場;保持發動則非適當的執勤安全作法。因此本選項所述處置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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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你擔任派出所值班勤務時,民眾甲到派出所報案稱,其搭乘臺北捷運從淡水站到臺北車站,下車時發現隨時攜帶之國民身分證、金融卡及中華民國護照等,不慎遺失。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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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派出所受理民眾遺失物報案的標準作業程序,關鍵在於區分「護照」與「護照以外物品」的受理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護照遺失,派出所應委婉告知民眾直接至分局偵查隊辦理遺失申報;護照以外的遺失物,則由派出所受理,登錄警察機關 e 化平台,並製作相關表單。身分證、金融卡雖須提醒民眾辦理補發或掛失,但這不取代警察機關的受理程序。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中的物品分成兩類:

  • 中華民國護照:依護照遺失程序,由分局偵查隊辦理申報。
  • 國民身分證、金融卡:屬護照以外的遺失物,由派出所受理,填寫「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詳載物品名稱與內容,登錄 e 化系統,並製作「受理案件登記表」交給民眾。

因此,正確處置應同時反映兩類物品的不同程序。選項 D 符合護照以外物品的 e 化平台作業及交付登記表要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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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你執行路檢勤務時,見 1 部機車違規闖紅燈即攔停欲舉發,惟該駕駛人堅稱自己未闖紅燈,並提出異議。下列何種處置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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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當場舉發」時,駕駛人否認違規並提出異議,警察應如何處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1 條,查獲違規者原則上應填製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時,駕駛人拒絕簽章或收受,也不因此免除舉發程序。

駕駛人對違規事實有異議,並不等於舉發人員必須當場撤銷舉發。異議應予記載,供後續裁決參考;裁決機關作成處分時,應參酌舉發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

解題方法

先區分「現場舉發」與「後續裁決」:

  1. 警察當場查獲違規,依規定製作舉發通知單。
  2. 駕駛人表示不服,應記明其異議及相關處理情形,仍完成舉發程序。
  3. 是否違規及是否處罰,由後續裁決程序依事證及陳述判斷。

因此,駕駛人單純否認闖紅燈,不會使警察必須放棄舉發;也不會使異議立即等同於違規成立。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駕駛人拒絕在通知單上簽名,不得逕自視為「不服稽查取締」的違規行為。依同細則第 11 條,拒絕簽章時仍應交付通知聯,並記明拒絕事由及交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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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派出所警員甲所負責的警勤區內,有治安顧慮人口乙。有關甲對乙的查訪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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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及警政署《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重點是查訪期間如何計算,以及查訪對象活動於他轄時的通報、查訪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期間,以刑之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 3 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依警政署《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具體情資顯示對象活動於他轄時,應填具動態通報單;他轄分局接獲通報後,先由警勤區員警於 5 日內現地查訪 2 次。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陳述是否符合規定:查訪期間以「3 年」為原則,假釋遭撤銷時則要把假釋期間排除在計算之外;跨轄查訪則核對「動態通報單」及「5 日內 2 次」的程序。選項 B 把假釋遭撤銷時的計算方式說反,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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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你擔任派出所所長,因民眾檢舉轄區某養生館從事妨害風化之情事,於是喬裝客人前往調查。依照目前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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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喬裝客人調查妨害風化時,誘捕偵查的界線,以及執行偵查的警察在刑事審判中的證人地位與補強法則。

誘捕偵查可分為兩種:一是對原已犯罪或已有犯罪意圖的人,佯裝交易對象,使其自行暴露犯罪事證,屬於「犯罪偵查型」的釣魚偵查;二是警察以積極引誘使原本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產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屬於違法的陷害教唆。即使是前一種偵查方式,仍須符合必要性與正當性,不得以過度侵害權利的手段蒐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喬裝調查是否超越誘捕偵查的界線,再看警察親自參與蒐證後,是否仍可能以證人身分作證,以及其證述是否須有補強證據。題幹詢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把調查權限或蒐證手段說得過寬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便衣員警喬裝客人,得在不逾越必要、正當範圍內蒐集犯罪事證;但不能因此認為員警為蒐證需要,得與女子發生肢體接觸。肢體接觸涉及身體權及性自主等重要權益,不能僅因蒐證目的便當然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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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甲擔任派出所所長,某日轄區發生酒後鬧事,據報前往處理,而酒客乙欲攻擊員警,甲即使用警棍自衛並制伏酒客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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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對警棍使用的限制,以及使用警械後的報告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警棍可在法定情形下用來制止危害;使用時須注意避免傷及他人及致命部位,並應在危害排除後停止使用。使用警械後,原則上須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解題方法

先辨明甲使用警棍的目的:題幹是制止乙攻擊員警,屬「使用警棍制止」,不是以警棍指揮。再逐項核對警棍使用的限制,以及「指揮」例外是否適用。警械使用後報告的例外限於「使用警棍指揮者」,不能擴張到用警棍制止攻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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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女童甲由家屬帶同前來派出所報案,指稱暑期居於他轄親戚住家期間,鄰居乙男以金錢誘騙並對女童為強制性交。本案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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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處理性侵害案件作業程序》在派出所受理階段的分工。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的規定,員警初步確認屬性侵害案件後,應通知警察(分)局性侵害案件專責處理人員接案,同時知會防治組家庭暴力防治官。

被害人是在他轄遭受性侵害,不會因此改由派出所拒絕受理或立即把報案轉給發生地警察機關;受理後再依他轄案件程序辦理。處理期間也應保護被害人隱私、安撫情緒,並視緊急程度協助就醫或保全證據。

解題方法

先抓案件性質:題目指稱乙男對女童「強制性交」,屬性侵害案件。接著判斷派出所受理時應啟動的標準流程:通知警察(分)局專責人員接案,並知會家防官。被害人是兒童,會影響詢(訊)問及減少重複陳述等後續保護措施,但不會取代受理階段的專責人員通報流程。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他轄性侵害案件仍應受理,不能以案發地不在本轄為由,立即通知發生地警察機關接辦而不依程序處理。受理後,專責人員再依單一窗口及處理他轄性侵害案件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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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你帶隊前往犯罪嫌疑人甲之住宅執行搜索,於執行過程中甲妻突然告知你,她常遭甲毆打,並展示身上傷痕。甲立即喝斥妻住口,並高舉右手掌摑妻子致其頭部受傷。你當場應採取何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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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發現家庭暴力罪現行犯時的處置,以及「家庭暴力」與「家庭暴力罪」的區別。

依民國 110 年適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家庭暴力罪是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犯罪。甲與妻子具有家庭成員關係;甲當場掌摑妻子並造成頭部受傷,已是正在實施的傷害行為,警方親眼目睹,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的現行犯要件。

依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處理。此為法定義務,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或同意追訴為前提。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妻是甲的家庭成員,再判斷甲當場掌摑並造成傷害是否成立犯罪、警方是否即時發現。題目明示員警目睹甲施暴,且妻子頭部受傷,因此是家庭暴力罪現行犯。接著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選擇依法逮捕,而非只勸阻、延後處理或單純轉介。

題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的逕行逮捕規定其後未有重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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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你是警察分局長,擔任集會遊行現場指揮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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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的現場處置權限,以及警察指揮官採取措施時,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第 25 條,集會、遊行有法定違法情形時,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其中違反許可事項,即可能觸發處置權限。但法條使用「得」,表示主管機關應依現場情況及必要程度選擇措施,並非一發現違規就必須命令解散或立即驅離。該條另規定,制止及命令解散得強制為之,仍須遵守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指揮官可採取哪些法定措施,再檢查各選項有沒有把裁量寫成必然,或跳過必要的評估與處置程序。《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列出的措施是「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因此選項如以強制處置作為一律立即執行,或增加法律沒有規定的首長同意要件,就有問題。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未依核准路線遊行,可能構成違反許可事項,主管機關得依第 25 條處理;但法律並未規定一有違規就「應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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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你負責偵辦一件分屍案,該屍體及四肢散置於偏僻河堤旁,疑似曾遭野狗拖拉挖食,現場及附近道路無監視器,且屍體身分不明。鑑識人員到場後表示指紋均已遭磨滅。關於先期之查察作為,下列何者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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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刑案現場的先期查察,以及無名屍身分確認的基本作為。分屍現場即使指紋已遭磨滅,仍應綜合屍體特徵、現場跡證、失蹤人口資料等線索進行查證;指紋無法辨識,不代表應直接以一般無名屍流程取代刑案偵查。

本題涉及警察實務作為,法規與作業觀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案件性質:屍體遭分解、四肢散置,且疑似遭動物拖拉挖食,應先確認屍塊是否屬於同一被害人、被害人人數及屍體身分。指紋失效只是排除一種辨識方法,仍須透過屍體特徵、失蹤人口資料及其他鑑識方式交叉查證。

因此,逐項判斷哪些措施有助於確認被害人及還原案件;若某選項因指紋磨滅便逕改採無名屍作業,忽略分屍命案的偵查需求,即屬不適當。

選項分析

(A) 拼湊屍體,確認被害人人數。—適當

屍塊及四肢散置,又疑似遭野狗拖拉,應先比對、拼湊屍體,確認各屍塊是否屬於同一人,並釐清被害人人數。這是掌握案件規模與後續偵查方向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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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於勤前教育時提示所屬員警應遵守提審法,以保障人身自由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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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提審法》對人民遭逮捕、拘禁時的程序保障,重點是分清楚各項程序的起算時間與期限:機關告知、法院發提審票,以及機關解交法院,期限各自不同。以下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的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提審法》第 2 條、第 5 條及第 7 條:

  • 機關告知逮捕、拘禁相關事項:至遲 24 小時。
  • 法院受理聲請後發提審票並通知直接上級機關:繫屬後 24 小時內。
  • 機關收受提審票後解交法院:24 小時內;如有特殊情況致解交或迎提困難,符合條文所定條件時,法院得以聲音及影像設備訊問。

選項 B 將法院發提審票的期限寫成 48 小時,與條文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提審法》第 7 條規定,逮捕、拘禁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 24 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條文另規定,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或迎提困難時,若具備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設備,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得以該設備訊問、免予解交。選項以「無特殊情況致解交困難」表述一般解交義務,期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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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指導所屬同仁處理刑案。有關對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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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23 點「管轄及偵查責任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基本原則是: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之警察機關管轄;手冊另列跨區案件、專業警察機關轄區及特定詐欺案件等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是在考一般管轄原則,還是手冊規定的特殊案件例外。只有敘述符合手冊明文時,才能取代犯罪地管轄的一般原則;選項若把例外的處理方式說成「上級指定」,或把主辦機關、管轄機關說錯,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這是《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23 點的基本原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之警察機關管轄。是否屬重大刑案、由哪個單位支援偵辦,是另一層次的偵查責任分工,不改變本選項所述的一般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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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你是偵查隊分隊長,指導所屬同仁有關偵查辯護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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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中辯護人的資格、人數,以及辯護人在警詢與搜索、扣押程序中的權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33 條及第 245 條。

解題方法

先看第 27 條對辯護人資格的限制:辯護人原則上應由律師擔任,只有在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才得選任非律師。再比對警詢卷證閱覽與搜索、扣押在場規定,即可辨識哪些選項正確。

選項分析

(A) 偵查中選任辯護人不以律師為限。—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例外是「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得選任非律師。偵查中不適用這項例外,因此偵查中選任辯護人仍以律師為限。本選項將審判中的例外擴張到偵查階段,敘述錯誤。

(B) 每一犯罪嫌疑人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 3 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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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指導所屬員警辦理刑案時,有關搜索及扣押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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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搜索的執行原則,以及《刑事訴訟法》對夜間搜索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夜間能否進入住宅或其他有人住居、看守的處所搜索,須依法律所定原則與例外判斷,不能只因住居人是緩刑人就一律搜索。

解題方法

先區分「搜索的一般執行原則」與「夜間搜索的法定例外」:

  • 保密、注意受搜索人名譽,以及抗拒時得在必要範圍內使用強制力,屬搜索執行原則。
  • 《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原則禁止夜間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其他處所搜索或扣押;住居人、看守人或其代表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才有例外。
  • 第 147 條另列夜間得入內搜索或扣押的特定處所,並未以「緩刑人住居處所」作為一律得夜間搜索的理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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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或分局之巡官,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有關刑案逐級報告程序及時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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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節「逐級報告程序及時機」,重點是刑案依層級通報:分駐所、派出所或勤務單位先通報分局;分局再通報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案件,才由警察局報請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列管。

報告時機分為初報、續報與結報。以下依民國 110 年法規及手冊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所述的通報層級,再看「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的通報條件。若選項把特定案件的通報要求擴張成所有刑案均須通報,即與手冊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分駐所、派出所或勤務單位受理報案或發現犯罪,均應立即通報分局,使案件進入逐級通報及列管程序。

(B) 錯誤,為本題答案。 分局接獲派出所報告後,應迅速通知偵查隊偵辦,並立即報告主管、轉報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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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近期有民意代表針對交通罰單浮濫、舉發錯誤比例過高提出批評。你是交通分隊長,為提升執法品質、降低錯誤率,對於同仁執行交通違規逕行舉發案件勤教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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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的逕行舉發要件,以及逕行舉發時被通知人的認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逕行舉發的基本前提是:汽車駕駛人的行為符合條文列舉情形,且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符合科學儀器取證等要件時,得依規定逕行舉發;導護人員簽證檢舉則是法定列舉的另一種情形。

逕行舉發時,應記明車牌、車型等可資辨明資料,查明汽車所有人,並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所有人接獲通知後,可以依規定告知實際違規駕駛人資料。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第 7 條之 2 的列舉情形,並分清三個問題:

  1. 該違規行為是否可逕行舉發。
  2. 是否須提出特定證據或符合特定身分條件。
  3. 通知單應以誰為被通知人。

官方答案為 B,關鍵在於: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違規停車,屬法定逕行舉發情形,該款並未要求必須檢附違規車輛照片。

選項分析

(A) 錯誤。 蛇行、以危險方式駕車,以及二輛以上汽車競駛或競技,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這類行為可能另涉及《刑法》第 185 條公共危險罪,但有刑事責任疑慮,不等於不得依交通法規舉發。第 7 條之 2 對特定危險駕駛行為設有科學儀器取證及公告地點的例外規定;「不必受公告地點限制」不代表「不宜逕行舉發」。因此,選項所稱「仍不宜逕行舉發」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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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你於勤務中發現交通違規並進行舉發,如當事人不願意簽名,或不願收受通知單,下列何種處置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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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違規當場舉發時,當事人拒絕簽章或拒絕收受通知聯的處理程序,以及警察不得僅因拒簽、拒收而限制人身自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1 條,當場舉發時:

  • 當事人拒絕簽章,仍應交付通知聯,並記明拒絕事由及交付時間。
  • 當事人拒絕收受,應告知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拒收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的查證身分或帶往勤務處所等措施,須符合各該法定要件;單純拒簽或拒收交通違規通知單,不是將當事人帶回駐地查證的正當理由。

解題方法

先依交通違規舉發程序判斷拒簽、拒收時應做的文書處理,再檢查選項是否額外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拒簽、拒收不會使舉發程序當然失效,也不當然構成帶回駐地的法定事由。因此,將「拒簽、拒收」直接連結到「帶回查證」的選項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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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你帶班執行交通違規稽查勤務,對於不服稽查逃逸者,應當場予以攔截舉發;若當場不能攔截,則逕行舉發。下列何者非屬不服稽查取締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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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服稽查取締事實」的認定,以及「對違規事實提出異議、拒絕簽名」是否等同不服稽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警察機關《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為準,當時的作業程序列出不服稽查取締的情形,包括:拒絕出示駕照、行照及提供足資稽查身分的資料;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在稽查中藉故叫囂但尚未達妨害公務程度;以消極行為不服從稽查;以及員警以警鳴器、警笛或喊話器呼叫靠邊,仍不靠邊接受稽查或逃逸。

提出異議則是另一回事。對交通違規稽查有異議,應在通知單上記明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當事人拒絕簽名時,員警應註明「拒簽」、事由及交付時間,仍將通知聯交付。拒絕簽名本身不因此成為不服稽查逃逸。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作業程序所列的不服稽查情形,並區分「不配合稽查」與「對違規認定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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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某人向警察檢舉違規停車事件,到場處理員警發現違規車輛為外交車輛(「外」字車牌)。如果你是該員警,下列何者是適當的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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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交車輛違規時,警察如何兼顧交通秩序、依法舉發與外交禮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警察實務處理原則為準。

「外」字車牌是辨識外交車輛的線索,但不能單憑車牌判定駕駛人具有外交身分或享有何種特權。若確認駕駛人是外國駐華機構官員,員警應保持禮貌、給予適當禮遇,並得依違規事實依法舉發;處理時不得扣留其駕照。相關特權暨豁免的身分與範圍,依《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及外交部認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件事:一是交通違規仍可依法舉發,二是對具外交身分者採取強制處置有其限制。本題的違規停車可依法處理;但選項若主張駕駛人不配合就扣留駕照或逮捕,便忽略外交禮遇與特權保障。因此選擇同時呈現「不得扣留駕照、適當禮遇、依法舉發」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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