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 通訊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警察特考・三等・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
試題代碼 通訊犯罪偵查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迫害,有必要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可以監察哪 3 類通訊?其通訊監察書由誰核發?若受監察人在境內設有戶籍者,其通訊監察書應如何處理?請述明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之定義。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七條的國家安全情報監察制度,以及第八條對「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作答時要分清楚三件事:得監察的通訊類型、通訊監察書的核發權限,以及受監察人在境內設有戶籍時的法官同意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第七條列出三種通訊,再回答通訊監察書由誰核發。若受監察人在境內設有戶籍,須補充高等法院專責法官事前同意的要求,以及情況急迫時的例外與事後程序。最後依第八條逐款寫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的範圍。

法條要點

一、得監察的三類通訊

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且有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之必要時,得監察:

  1. 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內之通訊。
  2. 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跨境之通訊。
  3. 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外之通訊。

記憶上可掌握「境內、跨境、境外」三種通訊範圍。

二、通訊監察書由誰核發

通訊監察書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核發。

三、受監察人在境內設有戶籍時的程序

受監察人在境內設有戶籍者,通訊監察書核發前,應先經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同意。

若情況急迫,得先核發監察書並執行;但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應立即通知專責法官補行同意。未在四十八小時內獲得同意者,應立即停止監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由於網路科技及社群媒體的普及,假訊息層出不窮。假訊息產生的惡害,小則影響民生,大則事關人命。更嚴重的是,假訊息背後的製造者或散布者可能帶有欺騙、混亂民主辯論程序之意圖。

依據行政院推動的防制假訊息危害政策,請說明:

  1. 行政院對假訊息的定義,亦即假訊息應具備的 3 要素。
  2. 防制假訊息的 4 個面向。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防制假訊息危害」政策中的假訊息定義與政策架構。作答時要先界定何種不實訊息屬於政策所稱的假訊息,再依其製造、查證、傳播與究責的流程,說明防制的四個面向。

行政院將假訊息的判斷歸納為「惡、假、害」三項要素,也就是「故意、虛假、危害」;防制策略則為「識假、破假、抑假、懲假」。

二、解題方法

依題目分成兩部分作答:第一部分說明三要素的主觀意圖、訊息真偽及危害結果;第二部分依防制流程,從提升辨識能力、查證澄清、阻止擴散到追究責任,逐一交代四個面向的目標與作法。如此可同時呈現政策名稱與實質內涵。

三、假訊息的定義與三要素

行政院對假訊息的說明,係指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篡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的訊息,故意或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等方式傳播或散布,使人陷於錯誤,並造成或足以造成公眾或個人的危害;符合者,始有進一步法律問責的必要性。

判斷重點可整理如下:

  1. 惡:故意或意圖。 行為人主觀上基於特定意圖,並有將訊息散布於眾的故意;例如基於政治、經濟或國家安全等目的製造或傳播訊息。
  2. 假:虛假或不實。 訊息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包括捏造、扭曲、篡改或虛構的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或事件等。
  3. **害:危害或實害。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暗網出現一批指稱為我國電信公司之客戶資料,經查確認為國內前 3 大電信公司之一的客戶資料,請問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該公司應如何處理?該公司若未通報,相對應罰則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同時考查兩套義務,須分別處理:

  1. 《資通安全管理法》:電信業者屬特定非公務機關時,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並進行應變、調查、處理及提出改善報告。
  2. 《個人資料保護法》:客戶資料遭竊取或洩漏,業者應查明事件,並以適當方式通知受影響的當事人。

題幹已確認暗網資料屬國內前三大電信公司之一的客戶資料,應以資料外洩事件處理;在資安事件等級判定上,應依事件影響及相關規定評估,不能只因資料出現在暗網便逕自認定特定等級。

解題方法

一、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處理資安事件

111 年適用的《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18 條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資安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知悉資安事件時,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並提出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若屬重大資通安全事件,另應向主管機關送交報告。

因此,公司應立即啟動內部通報及應變程序,保存相關紀錄、調查外洩原因與範圍、採取損害控制措施,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通報及提出報告。依當時《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特定非公務機關知悉事件後,應於 1 小時內通報;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後,應持續調查處理,並於 1 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通知當事人

111 年適用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2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該法,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有其他侵害時,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通知對象為受影響的客戶,通知內容與方式應足以使當事人知悉資料遭侵害及相關情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 5 條,提供電信服務,且有哪 4 種行為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另依同法第 15 條,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依該計畫實施。該計畫應包含事項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電信管理法》兩項規定:第 5 條何種提供電信服務的業者須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以及第 15 條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列入哪些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5 條後續曾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按民國 111 年的題意作答。

解題方法

第 5 條第一項的判斷方式,是先確認業者「提供電信服務」,再看是否有下列四種行為之一;符合任一款,即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第 15 條則直接列出計畫應包含的五項事項,作答時依序列明,並區分管理範圍、驗證、執行、聯防應變及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第 5 條:應辦理電信事業登記的四種行為

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1. 與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協商或申請裁決。
  2. 申請核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外之無線電頻率。
  3. 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
  4. 申請核配用戶號碼。

第 15 條: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包含事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