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鑑識人員 物理鑑識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有少量槍擊案件,因現場勘察與取證紀錄未能完整詳實,而造成重大爭議,甚至導致案件無法成立。完善處理證物極有必要,請敘述:
(一)槍枝證物之處理原則。(10 分)
(二)子彈、彈頭(殼)證物之處理原則。(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槍擊案件中安全取證、保全痕跡、維持證物同一性及確保證據能力。處理順序應是:先確認現場安全,再完整記錄證物原狀,接著避免污染與損傷,最後個別包裝、標示、封緘並維持移交紀錄。
槍枝、子彈、彈頭及彈殼各有不同的鑑定價值:槍枝可提供指紋、DNA、火藥殘留等跡證;彈頭可留有槍管膛線造成的刮痕;彈殼可留有撞針、槍機面、抽殼鉤及退殼挺等作用痕跡。處理時應避免擦拭、刮除、刻畫或使不同證物互相碰撞,以免破壞這些痕跡。
本題屬鑑識作業原則,無須援引特定法條;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安全檢查 → 原狀記錄 → 痕跡保全 → 分別包裝 → 標示封緘與移交」作答。槍枝部分強調安全處置與槍枝狀態記錄;彈頭、彈殼部分則強調保存可供比對的痕跡,以及各證物不得混裝、碰撞或誤認。
(一)槍枝證物之處理原則(10 分)
-
先確認現場與人員安全 由受過訓練者確認槍枝是否上膛、彈匣是否裝彈及槍枝是否處於待擊狀態。須避免槍口指向人員,手指不得伸入扳機護弓或接觸扳機。槍枝狀態不明時,不任意操作或拆解,交由適當人員處理。
-
先記錄原始狀態,再進行安全處置 在不延誤必要安全處置的前提下,先拍攝槍枝所在位置、方向、外觀及其與周遭物件的相對位置。記錄品牌、型號、口徑、序號、槍枝種類、彈匣及膛室狀態、保險或擊鎚位置、外觀特徵與可見損傷。若因安全需要改變槍枝狀態,應記下改變前後狀況、處置時間及處置人員。
-
避免破壞潛在跡證 不擦拭、不清潔、不上油,也不任意拆卸或操作滑套、槍機、扳機等部位。盡量避免碰觸握把、槍身表面、彈匣及其他可能留有指紋、DNA、血跡或火藥殘留的位置。需要握持時,選擇不影響鑑定的位置並減少接觸。
-
保留槍枝原貌並妥善固定 不在槍枝上刻字、黏貼標籤或以尖銳器具作記號;標籤可繫於包裝或容器。使用適當的硬質容器固定槍枝,避免運送時滑動、碰撞或損壞槍口及其他痕跡部位。固定方式不得造成槍枝操作或表面痕跡受損。
-
彈藥分開處理與包裝 如槍枝內有彈藥,應由受訓人員依安全程序卸除。卸下的彈匣、膛室內彈藥及槍枝應分別記錄並個別包裝,不讓彈藥與槍枝在容器中互相撞擊。活彈須按安全規範妥善固定與運送。
-
完成標示、封緘與移交紀錄 包裝外標明案件編號、證物編號、證物名稱、發現位置、採集日期時間及採集人員,封緘處加註簽名或識別記號。每次移交均記錄移交人、接收人、時間、目的及封緘狀態,以維持證物保管鏈。
(二)子彈、彈頭(殼)證物之處理原則(15 分)
第 二 題25 分
通訊監察係犯罪偵查手段之一,請說明:
(一)其依據之法令名稱與立法要旨。(5 分)
(二)其通訊內容包含哪些項目?(5 分)
(三)聲請程序為何?(5 分)
(四)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何種罪嫌者適用?請列舉 5 種以上。(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稱《通保法》)的立法目的、通訊範圍、監察書聲請程序及得實施通訊監察的犯罪類型。通訊監察會侵入人民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因此須符合犯罪類型、案件重大性、關聯性及必要性等要件,原則上並須取得法院核發的通訊監察書。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通保法》於民國 113 年修正第 5 條等條文,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作答仍依 110 年規定。
解題方法
依題目四個小題,分別對應《通保法》的立法目的、第 3 條通訊定義、第 5 條及第 11 條監察書程序,以及第 5 條得監察的犯罪類型。第(四)題列舉罪名時,先寫一般重罪門檻,再補列法條明文列舉的犯罪,最能完整呈現適用範圍。
(一)法令名稱與立法要旨
法令名稱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依該法第 1 條,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第 2 條另規定,通訊監察須以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為限,且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必要的限度,應採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
(二)通訊內容包含項目
依《通保法》第 3 條,法定「通訊」包括:
- 有線及無線電信: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資訊。
- 郵件及書信。
- 言論及談話。
上述通訊須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內容具有隱私或秘密的合理期待,才屬本法保障範圍。作答時應區分「通訊內容」與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等非內容資料。
(三)聲請程序
一般偵查案件依《通保法》第 5 條及第 11 條辦理:
- 司法警察機關提出聲請:司法警察機關認有監察必要時,向有管轄權的檢察官提出聲請,並提供案件資料及監察理由。
-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 法院審核並核發:法官審查法定要件及聲請理由;符合法定程序者核發,不符者駁回。核發程序不公開。
- 聲請內容及要件:聲請書應載明偵、他字案號及《通保法》第 11 條事項,並提出相關文件及監察對象住居所調查資料,釋明有相當理由相信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已用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合理顯示其他方法不能達成目的、有重大危險。
第 三 題25 分
目前國內已有 30 餘個鑑識科學實驗室獲得認證(ISO 17025,2017),實驗室以獲得認證提升報告公信力已成為趨勢,請敘述:
(一)方法的選用與查證要求作為至少 5 項。(15 分)
(二)對非標準方法(自行開發的方法等)的確認作為至少 5 項。(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ISO/IEC 17025:2017 第 7.2 節「方法的選用、查證與確認」。重點是分清楚:
- 選用:依檢驗目的、客戶要求及適用範圍,選擇合適的方法。
- 查證(verification):對已建立的標準方法,確認實驗室能在自己的設備、人員與環境條件下達到方法要求。
- 確認(validation):以客觀證據證明方法適合預定用途。非標準方法、實驗室自行開發的方法、超出原適用範圍或經修改的標準方法,均須確認。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的 ISO/IEC 17025:2017 作答;本題援引的是國際標準要求,並非法律條文。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拆成兩部分:第(一)題列出「方法選用及查證」的要求;第(二)題列出「非標準方法確認」可採用的技術與應評估的性能特性。作答時以條列方式呈現,並明確區分查證與確認。
(一)方法的選用與查證要求(至少五項)
-
使用適當方法與程序:實驗室所有活動均須使用適當的方法及程序;必要時納入測量不確定度評估,以及分析資料所需的統計技術。
-
文件保持更新且易於取得:方法、程序及相關支持文件,例如作業指引、標準、手冊及參考資料,應維持最新,並讓執行人員容易取得。
-
使用有效的最新版方法:原則上採用方法發布單位所提供的最新有效版本;若該版本不適用或無法取得,須有理由。必要時補充操作細節,使方法能一致執行。
-
未指定方法時,由實驗室選用並告知客戶:客戶未指定方法時,實驗室應選擇適當方法,並告知客戶所選的方法。
-
確認方法有能力達成要求:在將方法導入實際使用前,應查證實驗室能正確執行,且可達到規定的性能要求;查證結果及其結論應留存紀錄。
-
方法經發布單位修訂時,重新查證:標準方法由發布單位修訂後,應於必要範圍內重新查證,不得逕以舊版查證結果代表新版方法仍適用。
-
偏離方法須有正當程序:偏離方法須有文件紀錄、技術理由、適當授權,並取得客戶同意;客戶同意可事先約定。
(二)非標準方法的確認(至少五項)
第 四 題25 分
車牌辨識為科技偵查作為之一環,請說明:
(一)其辨識原理。(5 分)
(二)軟硬體角色與功能。(10 分)
(三)如何設置全國性的監視系統至少 5 項,以提升辦案之效能。(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車牌辨識(Automatic Number Plate Recognition, ANPR/LPR)是將道路影像中的車輛及車牌轉換為可搜尋的文字資料,再與涉案車輛資料庫比對。它結合影像擷取、影像處理、字元辨識、資料庫及通訊技術,可用於即時攔查與事後追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全國性監視系統涉及道路影像及車輛行蹤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設置及使用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並兼顧蒐集目的、必要範圍、資料安全與個人隱私。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配分段落作答:先交代影像轉成車牌文字的辨識流程,再區分軟硬體功能,最後從建置位置、資料整合、即時應用、維護及法制控管等面向,列出至少五項設置原則。這樣能同時呈現辨識技術原理與偵查系統的實務效能。
(一)辨識原理(5 分)
車牌辨識的基本流程如下:
- 影像擷取:攝影機拍攝行進中或停放中的車輛,取得包含車牌的影像。
- 影像前處理:調整亮度、對比與影像雜訊,必要時進行灰階化、二值化、傾斜校正及清晰化,以利後續辨識。
- 車牌定位:依車牌的顏色、長寬比例、邊緣、字元排列或影像模型,找出影像中的車牌區域。
- 字元切割與辨識:將車牌區域中的字元逐一分離,辨認英文字母、數字及特殊字元;辨識方法可使用樣板比對、特徵分析或機器學習模型。
- 結果校正與資料比對:依車牌格式及辨識可信度校正結果,再將辨識字號連同時間、地點、方向及影像資料,與失竊車輛、涉案車輛或其他勤務資料比對。
- 警示與查證:若比對到目標車輛,系統通知勤務中心或現場員警;仍須由員警查證車牌、車輛及相關情資,作為後續處置依據。
簡言之,系統是「影像擷取 → 車牌定位 → 字元辨識 → 資料比對 → 警示查證」的連續流程。
(二)軟硬體角色與功能(10 分)
硬體設備
- 攝影機與鏡頭:取得道路或出入口影像;鏡頭須配合拍攝距離、車速及視角,以確保車牌影像大小與清晰度。
- 照明及補光設備:改善夜間、逆光或低照度環境的影像品質;可依場域需求配置可見光或紅外線補光。
- 影像擷取與辨識設備:接收影像並執行辨識,可設於攝影機端、路口端或中心端。靠近攝影機處理可減少傳輸資料量及辨識延遲。
- 通訊網路:將辨識結果、時間地點及必要影像傳送至勤務中心或資料平台;須具備穩定傳輸及適當的安全防護。
- 伺服器與儲存設備:供辨識服務、資料庫查詢、歷史紀錄保存、備份及系統管理使用。
- 電源與防護設備:支援設備持續運作,並保護戶外設備免受天候、震動或人為破壞影響。
軟體系統
- 影像處理與辨識軟體:完成影像前處理、車牌定位、字元切割與辨識,並提供辨識信心值或品質資訊。
- 資料庫及比對引擎:儲存經授權使用的目標車輛資料,依車牌字號進行比對;辨識結果可與時間、地點及方向一併檢索。
- 即時警示與勤務介面:比對到目標時,向勤務中心或相關員警傳送警示,並顯示車牌、影像、時間及位置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