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鑑識人員 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有關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於受理報案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受理報案應注意事項」,重點在於受理告訴、告發及非本轄案件時的程序,以及非本轄案件應依何種規定移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手冊內容為準。當時《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七點規定,非本轄案件受理及處置後,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移轉管轄分局處理。選項 D 把應依據的規定名稱寫成「警察機關受理報案 e 化平臺作業要點」,因此錯誤。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手冊第七點至第十點:
- 第七點規範受理本轄、他轄報案及非本轄案件的移轉。
- 第八點規範受理告訴、告發或自首案件後的記錄與報告。
- 第九點說明告發的資格與內容。
- 第十點規範受理言詞告訴或告發時應製作筆錄。
A、B、C 分別對應第十、九、八點,內容符合規定;D 前段的受理原則大致符合第七點,但所稱移轉依據與民國 110 年手冊所列名稱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手冊第十點規定,受理言詞告訴或告發時,應即時反應處置、當場製作筆錄,並詳載證據及線索,以利偵查。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第 2 題2 分
有關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於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偵查責任區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23 點所定的刑事案件管轄與偵查責任區分。一般原則是由犯罪地警察機關管轄;但手冊另對詐欺、恐嚇取財、網路犯罪及境外犯罪訂有特別規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手冊的特別管轄規則,尤其留意文字中的地點與先後順序:網鴿案件看「現住地或鴿舍所在地」;境外犯罪看「現住地、工作地及家屬現住地」;涉及帳戶匯款並兼有當面取款時,主辦地點看「取款地」。選項若改成戶籍地、鴿子所在地、匯款地或相反的順序,就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境外犯罪案件依序以被害人的現住地、工作地及家屬現住地之警察機關決定管轄。選項把工作地列在現住地之前,改變了手冊所定順序。
第 3 題2 分
警察於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於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應採取的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手冊第 56 點規定逮捕時的注意事項,包括附帶搜索、必要時使用警械並隔離相關人員、扣押或留存武器與證物,以及分別處理「在現場逮捕」和「在現場以外逮捕」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手冊第 56 點。最容易判斷的關鍵,是逮捕地點不同,犯罪嫌疑人後續的處置也不同:在刑案現場逮捕,應立即帶離;在現場以外逮捕,不可帶回現場。凡把兩種情形都說成要帶回現場,即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得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此項與《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所定附帶搜索範圍相符。
- **(B) 錯誤。
第 4 題2 分
警察人員發現犯罪,應妥適處理現場,蒐集犯罪事證,並立即研判案情,實施偵查計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重大刑案發生除立即偵破外,均應訂定偵查計畫,以為偵查之準據。
②偵查犯罪,須依據偵查計畫,運用科學器材與科技方法,歸納、分析、研究、判斷、貫徹執行,尋找破案線索。
③案發地點乃最有力之證據,狡猾之犯罪嫌疑人,常利用其作為脫罪之反證,故對犯罪發生地點應詳予調查認定。
④偵查計畫應包括破獲時間與地點,嫌疑犯之嗜好、接觸人物及被害狀況等生活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發現犯罪後,如何訂定並執行偵查計畫,以及犯罪發生地點在犯罪偵查中的重要性。題目以警察偵查實務原則判斷各項敘述;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規範與實務觀念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哪些敘述符合偵查計畫的目的與執行方式,再檢視計畫內容是否混入了不屬於計畫事項的資料。①、②說明重大刑案訂定計畫及依計畫運用科學方法研判線索,符合題旨;③、④則有關鍵概念錯置。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重大刑案除已立即偵破的情形外,均應訂定偵查計畫,作為後續偵查工作的準據。計畫有助於統整分工、蒐證方向與偵查步驟,避免偵查工作零散或遺漏。
-
**② 正確。**偵查人員依偵查計畫,運用科學器材與科技方法,對蒐集到的資料加以歸納、分析、研究與判斷,並貫徹執行,以尋找破案線索,符合犯罪偵查的基本方法。
第 5 題2 分
犯罪證物包裝與保存的基本原則,就是會隨時間流逝而改變的短暫性、易碎的物證應優先採證包裝。有關常見證物的包裝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證物的包裝與保存原則:避免污染、混淆、散失或損壞,並盡可能維持證物原狀。處理時應優先採集容易隨時間消失或改變的短暫性證物;不同來源或不同部位的檢體應分開包裝。包裝方式則須配合證物特性,例如乾燥生物性跡證避免受潮,易揮發檢體採密封容器,帶有工具痕跡的物件避免刮擦及腐蝕。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防止證物散失或損壞」及「維持後續鑑定價值」兩項原則。本題為一般證物包裝原則的判斷題,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要套用。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彈殼與彈頭應分別包裝、分別標示,避免彼此碰撞造成新的刮痕或痕跡損傷,也避免混淆各自的鑑定特徵。題目所稱「包裝於共同容器內」違反此原則,因此是錯誤敘述。即使另有專人送驗,也不能補正包裝不當。
第 6 題2 分
案件發生後,巡邏員警往往首先到達現場,後續則為現場處理人員與偵查員警。有關現場的勘察與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處理、現場勘察分工與證人陳述保全。現場處理除保護跡證外,也須避免證人彼此交換資訊,以免他人談話影響個人的記憶與陳述。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現場勘察的分工原則、跡證搜尋順序,以及證人隔離與記憶干擾的概念。題目未涉及法條,無須援引法規。
選項分析
(A) 錯誤。 室內現場採兩人一組有助於互相覆核、減少遺漏;但兩人應配合分工與協調,不宜進入現場後各自從事不同工作、各行其是。如此容易造成搜尋重複或遺漏,也不利於掌握物證位置及彼此作業對現場的影響。
(B) 錯誤。 勘察組長通常由具相應指揮能力與鑑識專業的人員擔任;但選項把「觀察案發當時天候、風向、氣溫、照明」列為勘察組的具體任務,並不恰當。現場勘察人員應記錄勘察時的現場環境;
第 7 題2 分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有關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必須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謹慎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少年事件處理中的隔離、夜間詢問、偏差行為預防勤務,以及少年前科資料塗銷的作業分工。少年事件處理應以保障少年健全成長為原則,相關程序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也須遵守警察機關的少年事件處理及紀錄塗銷作業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敘述與當時適用的法規、作業規定。A、B著重少年詢問程序,C涉及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的預防勤務,D則考少年前科資料塗銷時應聯繫的機關。辨認D的聯繫對象,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3 規定,詢問、訊問、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與一般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但偵查或審判中認有對質、詰問必要者,不在此限。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第 8 題2 分
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詢問及文書製作」之條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①公務員製作之文書,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附記者,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②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製作筆錄。
③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不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
④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關於公務員製作文書,以及訊問、詢問筆錄製作與核閱的規定。解題時要區分兩件事:文書更正有明確形式要求;筆錄則須當場製作,並讓受訊問人及在場辯護人依規定核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第 41 條的規定:
- 第 38 條要求公務員製作的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附記,則須在其上蓋章、記明字數,刪除處並須留存字跡以供辨認。
- 第 41 條規定特定訊問應當場製作筆錄,並要求受訊問人核閱;受訊問人是被告時,在場辯護人也得協助閱覽並表示意見。
依此判斷,①把「不得」改成「得」,③把辯護人「得表示意見」改成「不得表示意見」,兩項均錯;②、④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製作犯罪嫌疑人筆錄,以及證人或關係人之指證筆錄時,應謹慎依法辦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製作犯罪嫌疑人、證人及關係人筆錄時的程序要求,重點在證人保護規定的適用範圍,以及通知、詢問身分轉換與錄音錄影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1 編總則第 3 章的證人保護規定,主要適用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證人;不能只因某人到場向司法警察作證,就直接依該章聲請保護。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警察機關詢問筆錄的程序要求。A、C、D 分別涉及證人通知及到場詢問、由證人或關係人轉為犯罪嫌疑人時的告知程序,以及犯罪嫌疑人詢問的錄音錄影規範;關鍵在於 B 是否正確援引了刑事訴訟法證人保護章的適用對象。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通知證人的通知書原則上應於命其到場前 24 小時送達;情形急迫或案情單純時,得以電話、傳真或口頭等方式通知。證人依通知到場後,應按原定時間、處所即時詢問,不得無故拖延。
第 10 題2 分
跟蹤及監視乃偵查人員對特定之人、車輛、處所或物品所為秘密、持續或週期性之觀察活動,目的在於發現犯罪嫌疑人之活動及身分等相關訊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跟蹤與監視的執行原則:以秘密、持續或週期性觀察特定對象,掌握其活動、身分及相關資訊。執行時應維持隱密性與安全,並由主辦案件人員統籌、支援人員協助。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勤務編組」、「遭識破後的處置」、「突發危險時的應變」或「人員配置」。其中,遭對象察覺後的處置,應以避免暴露偵查行動、維持跟監可能性為原則;若立即返回辦公室或相關處所,可能使對象掌握人員動向,甚至暴露偵查據點。
選項分析
(A) 正確。 跟蹤及監視通常具有持續或週期性特性,採輪班方式可以維持勤務不中斷,並降低人員疲勞對觀察與判斷的影響。
第 11 題2 分
犯罪偵查作為乃是指具有偵查權限之機關認為有犯罪存在時,蒐集與保全證據、拘捕犯嫌等之過程,有關警察人員依據相關法令真正擁有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簽發傳票,傳喚被告。
②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至第 13 條跟蹤與運用線民權。
③依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及第 231 條實施犯罪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④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建請羈押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在犯罪偵查中的法定權限,以及警察、檢察官與法院之間的權限分工。解題時要區分:
- 警察得自行行使的偵查權限,例如依法律蒐集資料、調查犯罪及封鎖犯罪現場。
- 由檢察官或法院行使的訴訟權限,例如簽發傳票、聲請或裁定羈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題目所列法條是否真的授權「警察人員」行使該權限。法條如果授權檢察官或法院,就不能因警察參與偵查,便推論警察也有相同權限。
選項分析
**①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則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警察可以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但不能依第 71 條自行簽發傳票傳喚被告。
**② 正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授權警察在法定要件及程序下,於一定期間內觀察、掌握特定對象的行為或生活情形,屬於題目所稱跟蹤或動態掌握。
第 12 題2 分
刑事訴訟法與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於「拘提」與「移送遞解」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刑案「應移送或報告」與「得函送」的區分,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之 1、第 205 條之 2 的拘提、解送與身體特徵採取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97 點,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法定情形時應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法院或檢察署。其中包括「全案雖未調查完畢,但經依法提起自訴或向檢察官告訴」。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的關鍵用語:第 197 點列的是「應移送或報告」的情形;第 198 點列的是「得函送」的情形。再核對選項引用的法條是否正確,尤其是第 205 條之 2 的適用對象,以及第 89 條之 1 對戒具辦法訂定機關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97 點,全案尚未調查完畢,但已依法提起自訴或向檢察官告訴,仍屬應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法院或檢察署的情形。此選項符合手冊規定。
(B) 錯誤。 全案調查完畢,認有犯罪嫌疑,依第 197 點應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第 13 題2 分
警察機關執行搜索及扣押乃為保全犯罪證據,有關刑事訴訟法第 1 編第 11 章「搜索及扣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 編第 11 章「搜索及扣押」中,無搜索票例外、急迫扣押、另案扣押,以及夜間搜索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時要分清楚:搜索原則上應用搜索票;法定例外須符合各自的要件。扣押也有其獨立的急迫例外,不能把搜索的例外或執行權限直接套用到扣押。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刑事訴訟法的法定要件與執行人員:
- 搜索:檢視是否屬無票搜索的法定情形,以及夜間入內是否符合例外。
- 扣押:檢視急迫扣押的主體、條件及檢察官得指揮執行的對象。
- 另案扣押:確認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物,能否一併扣押及如何送交。
B 選項的關鍵在「檢察官亦得指揮……書記官」;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之 1 所定急迫扣押的指揮執行人員,不包括書記官。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該人確實在內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無搜索票逕行搜索
第 14 題2 分
犯罪現場是證據的寶庫,勘察人員常會使用「多波域光源」設備,進行現場跡證尋找、定位,以利後續跡證採集、記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多波域光源」的基本原理與鑑識用途。多波域光源可輸出不同波長的光,配合適當的濾光鏡(片),利用跡證對特定波長光線的吸收、反射或螢光反應,協助尋找、定位、檢視及拍攝潛伏跡證。此法主要是光學檢視方法,並非破壞性蒐證。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多波域光源如何顯現跡證」與「是否會破壞跡證」。多波域光源照射跡證後,跡證可能呈現螢光或與背景形成對比;觀察時通常搭配相應的濾光鏡,以排除激發光、凸顯跡證特徵。若僅以光線照射、觀察與拍攝,通常不會因而破壞跡證。因此,將此方法稱為「破壞性」是錯誤之處。
選項分析
(A) 錯誤。 多波域光源可使用特定波長的光激發跡證,使其產生較長波長的可見螢光;但題目將此方法稱為「破壞性光學蒐證方法」,不符合其一般性質。
第 15 題2 分
指紋是個人身分鑑別之重要依據,有關指紋的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①DNA 相同的同卵雙胞胎,他們的指紋紋線特徵,仍有不同之處。
②指紋在胎兒發育 1 至 2 月即已形成,隨著發育而成長。
③人類皮膚具有再生能力,若輕微的創傷,不傷及皮下組織,經過一段時間後能恢復原狀,不會改變指紋的形狀與特徵。
④因指紋每條凸紋上都布滿汗孔,會留有分泌出來的汗液,也會沾有皮膚其他分泌物質(如皮脂),當手指接觸到物品時,就如蓋印章一般,在該物品表面留下指紋特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指紋的個人差異性、形成時期、傷痕對乳突紋線的影響,以及指紋如何轉印至物體表面。指紋具有個人識別價值;即使是同卵雙胞胎,紋線細節仍有差異。指紋在胎兒發育期間形成,輕微表皮傷害通常不會永久改變其紋線特徵。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指紋的基本特性。①與④為正確敘述;②的形成月份不正確;③把「不傷及真皮乳突層」的條件省略,輕微創傷若已傷及該層,可能留下永久疤痕並改變紋線。因此錯誤的是②、③,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同卵雙胞胎雖有相同的 DNA,指紋仍會因胎兒發育時的局部環境差異而形成不同的紋線細節,不能以基因相同推論指紋完全相同。
第 16 題2 分
當前資通訊技術發展迅速,對於刑案現場電腦、網路設備等數位證物之處理非常重要,攸關案件的突破與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電腦、網路設備、儲存媒體及行動裝置的數位證物處理原則,重點在於避免改變數位證據、保全易逝資料,並妥善記錄設備間的連線關係。題目不涉及特定法條;處理時應遵循證物保全與證據完整性原則。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數位證物蒐證程序:電腦主機須依開機狀態評估處置;網路設備須記錄連線並判斷網路狀態;儲存裝置應避免直接檢視原始內容;行動裝置則要防止遠端連線造成資料變動或消失。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先確認電腦主機是否開機。若已關機,且經評估沒有立即蒐集揮發性資料等必要,通常可維持關機狀態並依程序扣押,避免不必要地開機而改變資料。
-
**(B) 錯誤。**確認網路設備與無線訊號、標示有線網路各連接埠所連接的設備,都是有助於保存現場狀態的作法;錯在「電腦主機相關資料蒐集完成後,保持網路通暢」。
第 17 題2 分
通訊監察具有高度隱密性,對於組織性的犯罪,可以彌補傳統偵查方法之不足。有關通訊監察之法令規定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通訊資料調取與通訊監察的區別,以及警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的程序。通信紀錄是通訊過程留下的紀錄資料,並非通訊內容;調取通信紀錄須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辦理,不能與監聽通訊內容的「通訊監察」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民國 113 年該法有重要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民國 110 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談的是「調取通信紀錄」,還是「執行通訊監察」;前者著重檢察官許可及法院核發調取票,後者則涉及通訊監察書與監察作業程序。再逐項檢查選項是否正確描述主管機關、法定門檻及程序。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選項所述程序符合民國 110 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司法警察官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必要時,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題目所列「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調取必要性,亦符合當時規定的相關範圍,因此選 A。
第 18 題2 分
數位證據具有許多特性,以致於本身在蒐集證據、保存、分析時都必須小心謹慎。有關數位證據的特性,以及偵查此類犯罪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數位證據的法律定義、證據特性,以及偵查人員說明數位證據與犯罪事實關聯性的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刑法第 10 條第 6 項規定:「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本題所稱數位證據,主要以此處的「電磁紀錄」為法律依據。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敘述是否符合數位證據的典型特性。數位資料雖易受刪除、修改或破壞,但經適當鑑識程序,仍可能復原;因此,將「不可還原性」列為其固定特性,並不恰當。其餘選項均符合本題所採的定義或偵查注意事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題以刑法第 10 條第 6 項「電磁紀錄」作為數位證據的主要法定概念,條文涵蓋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方式製成,供電腦處理的紀錄。
第 19 題2 分
情報是破獲刑案重要的關鍵因素。有關警察情資來源與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情資來源,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的法定要件與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有法定危害或犯罪之虞時,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相關資料。第三人不因此取得警察職權,執行蒐集也不得違反法規;工作費用則應依規定核實支給。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敘述「情資來源分類」、「遴選第三人的適用情形」,還是「第三人的身分、權限與費用」。本題關鍵在費用領取方式:第三人執行任務所需費用,不要求由第三人親自具名領取;選項 C 將領取方式說成必須親自具名,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察情資來源可包括開放來源、秘密來源、喬裝警探、線民及受控制的線民等。此選項列舉不同情資來源,符合警察犯罪情資蒐集的實務分類。
第 20 題2 分
科技偵查技術涵蓋錄影監視影像偵查、通訊監察、社群網路調查、資料探勘技術、數位鑑識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科技偵查中常見的數位與通訊調查方法,包括 CCTV 影像分析、行動通訊定位,以及社群網路帳號與網頁暫存資料的辨識。題目不涉及特定法條,以各項技術的功能與限制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敘述是否符合該項工具的實際功能。前三項描述的偵查用途或帳號資訊特徵大致正確;關鍵在於分辨「社群平台提供的搜尋功能」與「搜尋引擎保存的網頁快取」並非同一件事。
選項分析
(A) 正確。 CCTV 影像可用來還原犯罪發生經過、辨識嫌疑人或共犯、追查嫌疑人進出現場的時間與路線。影像也可與其他監視器畫面、證人陳述及現場跡證互相勾稽,協助重建行動軌跡。
(B) 正確。 行動電話與基地臺通訊時,細胞辨識碼(Cell Identifier,Cell ID)可用來辨識裝置連線的基地臺或細胞,據此推估所在區域。
第 21 題2 分
近年來,以電腦為犯罪目標的案件層出不窮,有關入侵電腦犯罪與影音證物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類偵查實務:一是數位影音證物的保存與送鑑,二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適用。影音證物應盡量保留原始資料與可供檢視的內容;涉及入侵、取得或變更電腦資料的行為,則須依行為內容判斷適用刑法第 358 條至第 361 條。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四個選項的關鍵字切入:影音檔案是否應壓縮、入侵行為對應哪一條刑法、送鑑檔案的處理方式,以及公務機關電腦犯罪的加重規定。C 所述符合數位視訊證物送鑑的處理原則;其餘選項分別混淆證物保存方式或刑法條文要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 影音證物不宜為方便攜帶而壓縮或轉檔,因為處理過程可能改變影像、聲音或其他資料內容,影響證物完整性與後續鑑識。備份媒體的說法也不妥:選項把「燒錄成為隨身碟」混為一談,隨身碟不是燒錄媒體。處理證物應保留原始檔案,依規範備份並記錄檔案與媒體資訊。
(B) 錯誤。 題幹所述「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對應的是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不是
第 22 題2 分
民眾可以主動提供犯罪線索,協助警察機關破案,確保社會安寧。有關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中,民眾提供犯罪線索的受理方式、保密及移送處理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這套規範的重點是:警察應記錄或留存民眾提供的線索資料,並注意保密;如須移送,應另行蒐集證據,不得把提供線索的民眾列為刑案移送書或報告書的關係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要點規定。A 至 C 分別涉及保密、專用信箱及提供線索的方式;D 則將「線索資料不得附錄案卷」與「不得列為移送書或報告書關係人」兩項規定說反,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住宅竊盜的犯罪動機,大多為獲得經濟利益,有關住宅竊盜特徵與預防策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竊盜的常見特徵,以及預防犯罪的環境設計與社區防衛觀念。住宅竊盜的預防,著重於提高犯罪難度與被查獲風險,例如強化門窗等標的物防護、增加監控,並透過社區互動與空間管理提升對周遭異常狀況的察覺能力。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住宅竊盜的預防原則與常見犯罪特徵。社區彼此熟悉、能留意陌生人或異常活動,有助於及早發現可疑狀況;反之,住戶互動少、流動頻繁,通常不利於形成共同防衛。
選項分析
(A) 正確。 增加住宅監控及標的物防護,可提高竊盜所需時間與被發現風險;建立社區意識、運用防衛空間,也能提升居民對周遭環境的監控與警覺。這些措施共同構成降低住宅竊盜風險的預防策略,符合題意。
第 24 題2 分
目前各類詐欺案件層出不窮,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有關詐騙的情節及防範策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常見詐騙手法的辨識,以及網購與假客服詐騙的防範方式。判斷重點是辨認詐騙者是否以「解除分期付款」、「退款」或「身分認證」為由,誘使民眾操作 ATM 或購買、交付遊戲點數。
本題未涉及法條適用,無須以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正確的防詐觀念。假客服常要求民眾操作 ATM、網路銀行或提供驗證碼,聲稱如此才能取消分期或退款;但 ATM 沒有解除分期或退款功能,遊戲點數也不能用於身分識別。帶有這些說法的選項,通常是在描述錯誤的詐騙話術。
選項分析
(A) 正確。 接到自稱網購客服、表示訂單有問題的電話,應先掛斷,再自行查找官方客服資訊確認;也可撥打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不要直接依來電者指示操作 ATM、網路銀行,或提供帳戶資料及驗證碼。
第 25 題2 分
有關犯罪偵查理論之相關概念與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地理分析的基本概念,包括犯罪熱區、犯罪旅程、最省力原則與距離遞減假設。判斷關鍵在於區分「犯罪地點如何分布」與「犯罪者住處如何推估」。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中的概念定義。犯罪熱區描述犯罪事件集中發生的區域;犯罪旅程描述犯罪者從居住地前往犯罪地點的移動距離;最省力原則則指出犯罪者傾向以較低成本達成犯罪目的。距離遞減假設談的是犯罪者與犯罪地點之間的距離越遠,犯罪機會或犯罪活動通常越少,並非以最遠的兩個犯罪地點畫圓推定住處。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屬於重大刑案?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重大刑案」認定標準,重點在於手冊列舉的案件類型與毒品查獲數量門檻。解題應依命題當年適用的規定判斷,不能只憑案件看起來是否重大,或以其他法規中的數量標準代替。
本題以民國 110 年的法規及手冊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選項的案件類型或數量門檻,確認是否符合《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重大刑案的列舉標準。其中,毒品案件須看毒品種類及查獲數量;公共場所發現爆裂物或財物損失金額,則須符合手冊所列的特定認定條件。
選項分析
- (A) 查獲海洛因 100 公克以上。錯誤。 海洛因案件雖屬重大刑案的判斷範圍,但手冊所定的數量門檻並非 100 公克;題目所列數量未達該項標準。
第 27 題2 分
有關拘提之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拘提的法定要件、轄區外執行拘提的通報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的逕行拘提,以及犯罪嫌疑人解送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法定情形之一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無一定住、居所」只是其中一種情形,仍須符合犯罪嫌疑重大等要件。第 88 條之 1 則是情況急迫時的逕行拘提規定,司法警察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談的是一般拘提、轄區外執行,還是第 88 條之 1 的急迫逕行拘提,再核對各程序要件是否完整。最後以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3 項檢查解送限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選項分析
(A) 錯誤。 無一定住、居所並非單獨足以拘提的條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還須有犯罪嫌疑重大,並符合該條列舉的法定情形。選項以「無一定住居所」直接推得可不經通知聲請拘票,省略了犯罪嫌疑重大等必要要件,因此不正確。
第 28 題2 分
警察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時,下列作法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的無票搜索,包括附帶搜索、逕行搜索及同意搜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搜索原則上應用搜索票;法律另設例外,允許在特定情形下不使用搜索票,但各例外的要件與程序不同:
- 附帶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得搜索其身體、隨身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處所。
- 住宅或其他處所的逕行搜索:依第 131 條第 1 項,因逮捕、拘提或羈押等法定原因,且有事實足認對象確實在該處所內時,得不持搜索票搜索。
- 同意搜索:依第 131 條之 1,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時,得不使用搜索票;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的無票搜索類型,再核對法條要件及程序用語。尤其注意同意搜索的法條文字是「記載於筆錄」,不是「記載於同意書」;文件名稱的差異正是本題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警察處理兒少事件相關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未滿 12 歲兒童的處理、詢問或訊問少年的權利告知與夜間限制,以及少年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的處遇。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行為人的年齡是否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的「少年」,再依各選項所述情形對照相關規定。未滿 12 歲兒童觸法,當時已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詢問或訊問少年的權利告知用語是「輔佐人」;夜間詢問或訊問則有法定例外;少年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選項分析
**(A) 正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5 條之 1 原規定,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時,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規定處理;該條已於民國 109 年 6 月 19 日刪除施行。因此,命題時未滿 12 歲兒童涉及殺人罪,不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庭。本選項所述「不須移送」符合當時規定。
第 30 題2 分
被害保護及關懷協助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執行被害保護與關懷協助的分工及作為,包括被害人死亡後的慰問、陪同出庭、協助面對媒體,以及跨轄區協助。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被害人保護及關懷協助作業要點》的規定,特別留意執行主體、適用情形及「應」「得」「不得」等用語。題目問何者正確,因此找出符合規定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A) 錯誤。 被害人死亡後,應由機關主官或其指派適當人員儘速慰問家屬;選項寫成「立即」,與規定用語不符。
第 31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對偵查中資訊揭露的限制,以及規範對象、公開影音資料的條件與媒體採訪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偵查不公開主要拘束參與或因職務知悉偵查內容的人員,不代表一般民眾在封鎖線外自行拍攝、上傳資料,也當然違反本辦法。判斷時要分清楚:行為人是否為辦法規範對象,以及揭露資訊是否來自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兩個重點:
- 規範對象:是否屬辦法所列的偵查機關及相關人員。
- 公開行為:是否由偵查機關或人員提供、發布偵查資訊,或使媒體參與偵查活動。
若是一般民眾在封鎖線外自行錄影,不能只因內容涉及偵查案件,就直接認定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眾在封鎖線外自行錄影並上傳資料,並非僅因該資料涉及偵查案件,就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偵查不公開原則。該辦法規範的是偵查機關及相關人員的偵查資訊揭露,不是對一般民眾一律禁止拍攝或上傳。
第 32 題2 分
組織犯罪偵辦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組織犯罪案件的偵辦策略,包括以第三方警政壓縮犯罪組織的活動空間、以圖示整理組織關係、保護被害人及證人,以及追查犯罪所得。法規與偵查作為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符合當時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注意:偵查手冊要求偵辦複雜組織案件時附圖說明關係;因此,B 的「得使用圖例表示」與手冊所述作法相符。這也使本題的單選設定有值得指出的爭議。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第三方警政」是警察結合消防、稅務、勞政等機關,針對犯罪組織投資或依附的營業場所進行依法稽查與行政干預,以壓縮其經營空間、阻斷不法利益來源。這是組織犯罪偵辦可採取的策略,符合官方答案。
-
**(B)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文字,本項亦有成立理由。**手冊規定,對於複雜的犯罪組織結構及各犯罪嫌疑人間的關係,應附圖例表示,以明確事證。選項只說「得使用圖例表示」,並未否定應附圖的要求;一般語義上,「得使用」包含可以使用,與手冊所述並不矛盾。
第 33 題2 分
下列毒品偵查與防制作為,何者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第三級毒品持有、特定人員尿液採驗、特定營業場所防制措施及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申報檢查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中的行為主體、法定門檻與主管機關:
- 第三級毒品達刑事處罰門檻,須看「純質淨重」及法定重量。
- 因業務需要經常接觸毒品的特定人員,拒絕尿液採驗時,須確認法規是否容許拘束身體。
- 特定營業場所的毒品防制資訊,須核對法定標示位置。
-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的申報及檢查權限,須核對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A) 錯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達刑事處罰門檻者,須為「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並非題目所稱「超過 10 公克以上」。此外,未達此刑事門檻的無正當理由持有,仍可能依同條例第 11 條之 1 受行政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處分。判斷時須注意法條看的是純質淨重,不是混合物或包裝物的總重。
第 34 題2 分
下列刑案現場處理觀念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處理、李昌鈺的證物分類與路卡交換原理,以及護送傷患就醫時的詢問規範。涉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清三組容易混淆的概念:
- 「四向連結」連結的是犯罪現場、被害人、嫌疑人與物證;「現場、人證、物證、運氣」則是李昌鈺所說的破案四大支柱。
- 路卡交換原理說明接觸可能造成物質移轉,屬於移轉性跡證的基本原理。
- 護送傷患就醫時,手冊要求途中詢問的是「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傷患;不能把這項規定套用到嫌疑人身上。
選項分析
(A) 錯誤。 四向連結理論是以犯罪現場、被害人、嫌疑人與物證相互連結,協助重建犯罪經過、找尋證據。「現場、人證、物證、運氣」是李昌鈺所說的破案四大支柱,不是四向連結理論的四個要素。
第 35 題2 分
屍體處理與相驗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死亡案件的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如何區分,以及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案件的相驗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但相驗不代表檢察官必須親自到場。條文並容許檢察官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執行;檢察官認為顯無犯罪嫌疑時,也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專業人員進行。
行政相驗則是由醫師檢驗病死或自然死亡者,開立死亡證明書。案件可循行政相驗處理時,無須通知檢察官到場。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談的是哪一種相驗:病死或自然死亡案件,原則上走行政相驗;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案件,走司法相驗。接著檢查選項是否把「檢察官應速相驗」誤寫成「檢察官必須親自到場」,或把其他通報程序的機關、時限寫錯。
選項分析
**(A) 錯誤。**此選項把大陸地區人民死亡案件的通報對象與時限寫錯。相關警察處理規範對於死亡人數二人以上的情形,要求確認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後立即通報;
第 36 題2 分
根據「刑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手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手冊」中的現場處置原則:在保存數位資料的同時,也要維護證物完整性,避免遠端連線造成資料遭變更或刪除。現場處置須依設備狀態與蒐證需要採取適當措施,不能把「立即中斷網路」當成一律適用的作法。
本題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作答;涉及手冊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說明哪一類現場處置:網路連線、數位證物初篩、行動裝置通訊隔絕,或指紋與 DNA 等跡證採集。再判斷其措辭是否符合手冊原則。A 將「立即中斷網路」說成到場後的通則,正是本題錯誤所在。
選項分析
(A) 錯誤。 到達現場不宜不分設備狀態與案件情況,就立即中斷網路。處置前應先評估設備與資料狀態,並依蒐證程序妥善保存;直接斷網可能影響正在進行的資料處理,或造成重要資料流失。
第 37 題2 分
火災現場偵檢與證物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火災現場促燃劑(易燃液體)採樣、包裝與對照檢體的基本原則。採樣須兼顧防止揮發與污染,並取得適當的背景對照,供檢驗判斷現場檢體中是否含有促燃劑成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火災證物處理原則:採樣時效是否固定為七日、現場水分是否必須排除、玻璃瓶包裝的防護要求,以及對照檢體的採樣位置是否符合背景比對目的。對照檢體應取自未受起火及燃燒影響、但材質與現場待驗物相同或相近的位置,以利比較背景成分。
選項分析
(A) 促燃劑採樣應於 7 日內完成。錯誤。 促燃劑可能因揮發、火場高溫或現場環境而減少,採樣應儘速進行;「七日內」不是通用且足以確保檢體品質的採樣期限,不能據此延後採證。
第 38 題2 分
下列地緣剖繪概念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地理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中的犯罪者活動範圍與空間行為概念,包含通勤型嫌犯、犯罪偏角、作案旅程及緩衝區。
- 通勤型(commuter):嫌犯離開平常居住或活動的區域,到另一地區犯案;其居住地與作案地通常不重疊。
- 犯罪偏角(wedge-shape):嫌犯的日常活動範圍與犯罪地點常呈扇形或楔形分布,反映其移動方向及活動區域。
- 作案旅程(journey to crime):嫌犯從居住地或其他出發點前往犯罪地點的空間移動距離或路徑。
- 緩衝區(buffer area):嫌犯通常不在自己居住地附近作案的範圍,常與避免被熟人辨識、避免引起注意等因素有關。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定義與標準地緣剖繪概念。辨認「通勤型」與「緩衝區」時,應留意它們都涉及居住地與作案地的空間關係,但成因和位置不同;「作案旅程」則是前往犯罪地點的移動,不是人生經歷。
第 39 題2 分
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相關作法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重點在遴選核准、蒐集期間、終止合作及檔案閱覽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辦法的程序規定即可判斷:
- 遴選第三人須以書面敘明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
- 蒐集資料期間不得逾一年;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在期限屆滿前依規定報准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也不得逾一年。
- 第三人不適任時,應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立即告知第三人。
- 文件供閱覽時,簽章位置與人員均有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2 條,遴選第三人應以書面敘明相關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第三人的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處理;保密要求不代表可以免除核准程序。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偵辦詐騙犯罪之「斬手行動」查緝策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查緝詐欺集團「斬手行動」的策略。此類行動的重點是運用資料分析與科技工具,鎖定詐欺車手及其提款活動,並透過影像比對與犯嫌資料整合,提升查緝效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直接配合「車手提款熱點分析、影像調閱比對、詐欺犯嫌資料整合」等查緝工作,再找出與這些策略性措施不同的選項。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無須適用法規版本。
選項分析
- (A) 大數據分析車手提款熱點:正確策略。 整合提款時間、地點及相關案件資料,可找出車手常出沒的熱點,協助勤務部署與現場查緝。
- **(B) 成立專責影像調閱比對小組:正確策略。
第 41 題2 分
聲請通訊監察流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通訊監察聲請、調取通信紀錄及內部審核流程。通信紀錄是通訊往來的時間、對象等紀錄;通訊監察則涉及監察通訊內容,兩者程序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描述的是「調取通信紀錄」或「聲請通訊監察」,再比對犯罪門檻、檢察官許可、法院調取票、緊急程序,以及警察機關內部決行層級。題幹問「聲請通訊監察流程」,但部分選項實際談的是調取通信紀錄,須依各自適用的程序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民國 110 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所定的通信紀錄調取門檻,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司法警察官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不是檢察官同意後即可直接調取。選項把犯罪門檻及「許可後向法院聲請調取票」的程序說得不完整。
第 42 題2 分
案件移送作業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民國 110 年版本的案件移送程序,重點包括:何時應移送、何時得函送、特殊案件應使用的移送書,以及移送書各欄位的填寫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考的是哪項移送規則,再對照手冊規定:
- 通緝或協尋案件沒有另犯他罪,使用專用的通緝或協尋案件移送書。
- 建議聲請保安處分,應寫在「對本案意見」欄,而非「所犯法條」欄。
-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涉案,移送時應分別製作文書,並在關係人及附記欄註明相關資料。
- 行為事實是否構成犯罪顯有疑義,得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不是應將全案移送。
選項分析
(A) 錯誤。《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百零一點規定,符合條件而建議聲請宣告保安處分的意見,應記載於移送書或報告書的「對本案意見」欄。第二百零五點也區分欄位用途:「所犯法條」欄記載認事用法及相關法條;「對本案意見」欄則敘明是否建議羈押、從輕或從重求刑、聲請宣告保安處分及理由。故本選項指定「所犯法條」欄位,錯誤。
第 43 題2 分
扣押物品之作法,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的扣押方式,以及偵查中緊急扣押的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規定扣押標的及債權扣押方式;第 133 條之 2 規範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及緊急扣押。
其中,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且有立即扣押必要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扣押。此為法定緊急扣押例外,不以事先取得扣押裁定為必要。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選項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債權能否以扣押命令處理、緊急扣押由誰執行及其要件、執行扣押時是否禁止他人在場,以及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原則上由誰決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明定,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選項稱「不得」以扣押命令處理,與條文相反。
第 44 題2 分
有關犯罪偵查科技之觀念,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偵查科技相關名詞,包括無線射頻辨識、物聯網、第三方支付,以及通訊軟體的端對端加密(End-to-End Encryption, E2EE)。判斷重點是分清楚「有沒有採用加密」與「加密是否由通訊雙方端點完成」;加密不必然等於端對端加密。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所述的科技或服務分類是否符合通常定義。前三項都是常見名詞或支付類型的基本敘述;D 項則直接否認 Letter Sealing 使用 E2EE,與該功能的加密方式相反,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高速公路 e-tag 使用無線射頻辨識(RFID)技術讀取車上感應裝置資料,並據以辨識車輛及計算通行費,屬於 RFID 的應用。
第 45 題2 分
有關衛星通訊監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衛星電話的服務市場,以及衛星通訊監察的「被動式」與「主動式」作法。解題關鍵是分辨監察訊號的取得方式:被動式是直接接收衛星通訊訊號,再進行解碼或破密;主動式則透過電信服務或網路端的合作介面取得通訊內容。
涉及通訊監察法制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法規為準。通訊內容的監察仍須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定程序;技術上能否攔收,與法律上能否合法監察,是不同問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要考的是監察技術分類,再逐項檢查選項是否把服務市場、合作管道或監察內容說得過度絕對:
- 被動式監察的辨識點,是直接接收衛星傳輸的電磁訊號,並處理其加密或編碼。
- 主動式監察不宜限定為只能取得語音;簡訊等資料內容也可能透過網路端介面取得。
- 衛星電話服務並非只有單一業者,故「獨占市場、僅有銥提供」的說法不成立。
依此,符合被動式監察定義的是 (C)。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有關各種犯罪偵查資料庫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犯罪偵查資料庫的資料庫型態、主管維護機關、刑案紀錄填輸期限,以及警政署關聯式分析平台的分析核心。
刑案紀錄填報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的《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及相關作業規定,為自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之時起 48 小時內。本題所涉期限依命題當年規定判斷;此處無須以後續法規變動改變答案。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四個不同面向:資料庫型態、系統權責、填輸時限、分析平台的核心資料類別。選項中的關鍵字要精確辨別,例如「人、物、案、地點」是否符合平台所稱的四大核心,以及「刑事警察局負責建立與維護」是否正確描述警政知識聯網的權責。
選項分析
- **(A) 錯誤。**警政知識聯網是警察機關的資訊入口與知識交流平台,刑事資訊系統則提供刑案資料查詢與整合等功能;兩者不能一概歸類為「檔案式資料庫」。
第 47 題2 分
有關跨國集團性犯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跨國集團性犯罪的分類方式,以及「有結構性組織」是否必須具備嚴密層級。跨國犯罪的分析會涉及行為人與被害人的跨境要素;「有結構性組織」則不以完善的組織架構或明確層級為必要。
本題涉及刑法第 339 條之 4 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2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把跨國犯罪分類、組織結構要件及加重詐欺規定說成什麼,再逐一核對法條及犯罪概念:
- 行為人與被害人的分類,依本題所採的跨國犯罪分類方式,分別看行為人的國籍及被害人所在國。
- 「結構性組織」不等於嚴密、階層分明的組織。
- 刑法第 339 條之 4 的加重事由不限電信犯罪。
- 跨國性質不會當然排除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適用,仍須看是否符合犯罪組織的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本題所採的分類方式,行為人以國籍作區分,被害人則以所在國作區分,故此項符合跨國集團性犯罪的分析基準。
第 48 題2 分
有關檢警聯繫作法,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關於人犯解送、法警請求警察協助、羈押被告外出查證,以及司法警察遇法律疑義時的聯繫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中的兩個關鍵用語:一是拘提後的解送時限;二是法警請求警察協助時,受請求機關負擔的是「得」協助,還是「應」協助。再確認偵查指揮書的核發人及適用情形。
選項分析
(A) 正確。《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7 條規定,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除符合得不解送的情形外,應自逮捕或拘提時起 16 小時內解送檢察官訊問;檢察官命即時解送者,則應即解送。因此本項所述時限正確。
第 49 題2 分
涉外刑事案件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處理涉外刑事案件時的程序分工,尤其是國際刑案協助、外交豁免身分查證、一般外國人遭拘提或逮捕後的領事通知,以及請求駐外警察聯絡組協助的通報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百五十四條至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範即可判斷。作答時要分清楚兩件事:涉及國際刑案時,是「得請求」刑事警察局協助;請求駐外警察聯絡組協助時,則要洽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通報辦理。外國人遭拘提或逮捕後的領事通知,原則上須依其請求辦理,當事人明示反對則不通知。
選項分析
(A) 錯誤。《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涉及國際刑案者「得請求」刑事警察局協助偵辦,並非一律必須報請刑事警察局共同偵辦。「得」表示可依案情請求協助,不能解讀為所有案件均須共同偵辦。
第 50 題2 分
有關提審作法,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提審法》的適用範圍、提審票的執行方式,以及提審裁定的救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提審法》第 1 條,人民遭「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提審;提審的目的,是讓法院審查逮捕、拘禁是否合法。依同法第 7 條,機關收受提審票後,原則上應於 24 小時內解交被逮捕、拘禁人;依第 10 條,對駁回提審聲請的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抗告。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中的關鍵用語與法定規則:提審票收受後的解交期限是「24 小時內」,不是「立即」;被拘禁人已移送他機關時,原機關應「即」回復法院並轉送提審票;提審適用範圍不限刑事訴訟程序;駁回聲請的裁定則可依法抗告。
選項分析
(A) 錯誤。《提審法》第 7 條規定,逮捕、拘禁機關收受提審票後,應於 24 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並非一律「立即」解交。題目將法定期限說得過於急促,故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