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鑑識人員 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對於毒品及裁罰的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毒品分級、笑氣的行政管制,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混合毒品犯罪的加重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將毒品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個別物質的級別則依公告的「毒品之分級及品項」判定。另依同條例第 9 條第 3 項,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的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物質的法定級別,再核對混合毒品的加重規定。PMMA 是「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民國 111 年列為第二級毒品,因此選項 A 所稱「三級毒品」錯誤。其餘選項所述的喵喵分級、笑氣行政管制,以及混合毒品加重規定,均符合命題年度法規。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臺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而實施「控制下交付」之偵查作為,應由下列何者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方可進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1「控制下交付」的核可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所定司法警察官,須提出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始核發偵查指揮書,再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控制下交付」是指為追查跨國毒品犯罪及相關犯罪者,在相關機關管制下,讓毒品或涉案人員繼續運送、入境或出境,以利查明犯罪網絡並逮捕涉案人員。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詞:「跨國性毒品犯罪」與「控制下交付」。接著對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1,辨認誰負責核可並核發偵查指揮書。核可者是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此選項為 (A)。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的通報、危險評估、保護令協助及現行犯逮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依當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發現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的現行犯,應依法逮捕;逮捕與否不以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為條件。家庭暴力罪可能涉及告訴乃論之罪,但「是否告訴」與警方對現行犯依法處置,是不同問題。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所述的處理時限、評估表適用對象、負責單位,以及現行犯逮捕條件。判斷現行犯逮捕時,應抓住「犯罪嫌疑人是否為現行犯」及「是否屬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不是逮捕的前提。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警察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後,應依規定製作相關通報資料並通報,不是題述的「受理報案後,應於 48 小時內至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通報」這項通報方式及時限。選項把系統通報與通報時限混為一談。
第 4 題2 分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3 條規定,觸犯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之加害人,其向警察機關登記、報到期間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3 條所定的警察機關登記、報到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就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等列舉犯罪,另定登記、報到期間為 5 年。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再對照民國 111 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3 條的列舉罪名及期間規定。第 224 條屬於該條列舉的犯罪,適用其中規定的 5 年期間,因此選 C。
本題問的是法定登記、報到期間,不是依加害人實際報到頻率計算的時間。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的法定類型,重點在於辨認條文列舉的行為,以及猥褻行為是否符合「供人觀賞」的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 條列舉的性剝削行為:包括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供人觀賞,以及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影像等。題目問「不屬於」,因此找出欠缺法定要件、未落入條文列舉類型者。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有關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主管機關、跟騷保護令適用範圍、書面告誡後再犯的期間,以及預防性羈押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相關條文後續如有修正,仍應依題目指定的命題年度判斷。
依本法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 5 條規定,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再犯,得聲請跟騷保護令;第 21 條則規定特定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反覆實行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時,得予羈押。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機關名稱、排除適用規定、期間,以及羈押的犯罪類型與要件。最容易混淆的是:親密關係未同居伴侶案件的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處理;書面告誡後再犯的期間是 2 年,不是 3 年。
選項分析
- (A) 錯誤。《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2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不是衛生福利部。
第 7 題2 分
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下列何項之鑑定,不屬於化學鑑識工作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鑑識工作項目的分類,重點是辨別「化學鑑識」與「生物鑑識」的範圍。依刑事鑑識手冊所列工作項目,油漆、纖維與玻璃等微物證的檢驗屬化學鑑識;人體血液內酒精濃度則屬生物鑑識工作。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依檢體性質分類:油漆、纖維、玻璃是犯罪現場常見的微物證,需檢驗其成分或特徵以供比對,列為化學鑑識項目;人體血液酒精濃度是對人體檢體進行分析,歸入生物鑑識。題目問「不屬於化學鑑識」者,因此選血液酒精濃度。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警察機關依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規定執行採樣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所定強制採樣對象、採樣紀錄的保存年限、專責單位,以及強制採樣通知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條例對犯罪嫌疑人強制採樣的罪名範圍,再分別檢視紀錄保存規定、專責單位名稱及通知程序。注意「重傷害罪」是否列入法定範圍,以及「自行到場」是否免除製作、交付通知書的義務。
選項分析
- (A) 正確。《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將刑法第 278 條重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列為強制採樣對象。題幹問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屬於法定對象,本項符合規定。
第 9 題2 分
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時,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執行搜索、扣押時的程序,包括搜索票的處理、逕行搜索的事後陳報,以及受搜索人自願同意搜索時的筆錄記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搜索票應記載搜索對象、處所及有效期間等事項;搜索票執行後,應依規定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法院。依同法第 131 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搜索後,應於 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依同法第 131 條之 1,受搜索人自願同意搜索時,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類程序即可:搜索票執行及繳還、逕行搜索後的 3 日內陳報、同意搜索時的筆錄。注意「搜索票正本交被搜索人留存」與「搜索票正本繳還核發法院」是不同處理方式,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居住在高雄市左營區(左營警察分局轄內)之甲男攜獵槍,邀約居住於新興區之乙男(新興警察分局轄內),開車赴屏東縣恆春鎮(恆春警察分局轄內)狩獵梅花鹿,二人在恆春鎮墾丁國家公園園區(保七總隊第八大隊轄區)狩獵時發生爭執,甲開槍將乙槍擊死亡,並將屍體丟棄於園區樹林中,為遊客發現向國家公園警察隊報案,則本殺人案之管轄責任應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刑案管轄責任區分:一般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警察機關管轄;若犯罪地位於專業警察機關轄區,則須再判斷案件是否屬該機關的專責任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刑案由犯罪地警察機關管轄;保七總隊等專業警察機關,僅管轄其專責任務案件。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管轄的規定,與本題所問的警察機關偵查責任不同,不宜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看殺人行為發生在哪裡:甲在屏東縣恆春鎮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開槍殺害乙,犯罪現場位於恆春警察分局轄區,犯罪地因此指向恆春分局。
再判斷保七總隊是否因園區屬其轄區而主辦。題目特別指出保七總隊第八大隊轄區,正是提醒考生適用專業警察機關的規則;但依手冊規定,保七總隊僅管轄其專責任務案件。本案是一般殺人刑案,題目未指出屬於保七總隊的專責任務,故仍由犯罪發生地的恆春警察分局負責。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警察人員對使用於網路犯罪之電腦執行搜索時,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搜索網路犯罪相關電腦時的數位證據保全原則。數位資料容易因操作而遭修改、覆寫或刪除,執行搜索時應避免在受搜索人的電腦上安裝或拷貝程式、檔案,以降低改變原始資料及破壞證據完整性的風險。
本題涉及搜索及數位證據蒐證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數位證據保全的要求:搜索人員應控制設備與操作流程,避免受搜索人自行操作,也避免對原始電腦寫入資料或在現場列印後再補作證據確認。符合避免改變電腦資料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應讓受搜索人使用電腦協助密碼輸入及搜尋檔案、下載:錯誤。 不宜讓受搜索人自行操作搜索標的電腦。其操作可能改變檔案、連線狀態或系統紀錄,也會增加證據遭刪除、變動或污染的風險。應由執行搜索人員依程序控制操作與蒐證。
第 12 題2 分
依法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經令其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仍無法查驗身分,或無法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下列對其身分驗證作為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法拘提或逮捕後,犯罪嫌疑人無法提出身分證明時,可採取的身分查證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警方可透過補送證件、指紋比對及通知相關人員指認等方式查明身分;DNA 採樣比對則不是本題所列的身分驗證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屬於身分查證措施,再注意 DNA 採樣涉及個人身體與遺傳資訊,須有法律依據及符合法定目的,不能僅因嫌疑人一時無法提出證件,就直接以 DNA 比對作為一般身分查證手段。因此,選出欠缺此項身分查證依據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得命其立即設法通知其親友補送:正確。 無法查驗身分時,可命其通知親友補送身分證明文件,作為查明身分的方法。
第 13 題2 分
下列有關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通訊監察執行的監督要求,以及司法警察官調取通信紀錄的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監聽期間的定期報告、監錄內容的取回頻率,以及與監察目的無關內容不得作成譯文,分別規定於該法第 5 條、第 13 條;調取通信紀錄則涉及第 11 條之 1 的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對象、程序和期限,特別留意「至少每幾日」的取回期限。民國 111 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3 條規定,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 3 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因此,選項 B 所說的「每 10 日」不符法條。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民國 111 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4 項,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內,每 15 日至少作成 1 次報告書,說明監聽進行情形及是否有繼續執行監聽的需要,並報由檢察官轉送核發通訊監察書的法官
第 14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述何項案件發生後,除立即偵破外,應訂定偵查計畫,以為偵查之準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重大刑案」與偵查計畫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手冊第 85 點,重大刑案發生後,除立即偵破外,均應訂定偵查計畫,作為偵查準據。重大刑案的範圍依手冊第 24 點判斷,其中「搶奪案件」屬暴力犯罪案件,沒有最低財物金額門檻。
解題方法
先看案件是否符合手冊列舉的重大刑案類型,再判斷是否需要依第 85 點訂定偵查計畫。關鍵在於案件類型,而不是單看損失金額或當事人知名度。四個選項中,搶奪案明列為重大刑案,因此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住宅保險櫃失竊 20 萬元案:錯誤。 手冊列為重大刑案的重大竊盜案件,包括失竊物總值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等特定情形。20 萬元未達金額門檻,題目也未提供其他符合重大竊盜要件的資訊。
- **(B) 損失 2 千元之機車搶奪案:正確。
第 15 題2 分
有關爆裂物處理,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處理爆裂物案件時的現場指揮權,以及不同類型爆裂物證物的鑑驗與送驗分流。判斷重點是依證物種類及危險性,確認應由哪個單位處理、是否須先聯繫安排送驗;不是一概送刑事警察局鑑識科。
本題屬警察機關的作業規範題,非直接考法律條文;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處理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兩組:A 考現場指揮權;B、C、D 考證物的送驗方式。未爆制式砲彈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證物,須先以照片等資料聯繫刑事警察局,安排適當的處理與送驗時間,不能逕自當成一般證物直接送交。因此,C 所述符合安全及送驗程序。
選項分析
- **(A) 錯誤。**爆炸案件現場的指揮官,不會一律由刑事警察局地區防爆隊隊長擔任。防爆隊負責爆裂物相關專業處理與支援;現場案件指揮仍依案件處理分工及現場指揮機制辦理,不能把專業支援單位的帶隊官直接等同現場指揮官。
第 16 題2 分
有關警察執行通訊監察相關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調取通信紀錄及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時的內部審核、系統作業與管制程序。判斷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相關作業規範。通信紀錄的調取須依法取得調取票,並依規定經機關內部審核後,透過通信紀錄調取管理系統交由電信業者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程序階段:調取票核發後如何執行、通訊監察聲請的內部決行層級、統計資料由何單位製作,以及調取票如何送交電信業者。再比對規範中的承辦流程與負責單位;選項若把檢察官、資訊單位或核決程序寫錯,即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調取通信紀錄後,須將執行結果陳報「許可之檢察官」,並將調取票送繳檢察官;這把調取票的核發與後續執行程序混為一談。通信紀錄調取票由法院核發,警察機關依票執行調取,不能僅因先前有檢察官許可,就概括推論執行結果及調取票均須依選項所述方式送繳檢察官。
第 17 題2 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針對轄內未破之重大刑案,所成立之專案小組,由下列何者負責統一指揮督導偵查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重大刑案專案小組的組成及指揮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手冊第二十八點規定,重大或特殊刑案發生後,若無法即時取得線索偵破,且需要相關單位協助偵查,得成立專案小組;設於警察分局者,由分局長或副分局長主持,或責由偵查隊隊長擔任召集人。第二十九點則規定,專案小組成立後,由召集人統一指揮督導偵查工作。
解題方法
先看專案小組設置層級:題目明確指出小組由「大安分局」成立,因此適用設於警察分局的規定。再依題目設定的官方答案,分局偵查隊隊長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故由偵查隊隊長統一指揮督導偵查工作。
選項分析
- (A) 大安分局分局長:錯誤。 分局長可以親自主持專案小組,但本題官方答案所採的情境,是由偵查隊隊長擔任召集人。專案小組成立後,依手冊第二十九點由召集人統一指揮督導。
- **(B) 大安分局偵查隊隊長:正確。
第 18 題2 分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時,下列何者之被害人,應依據「刑案處理作業程序」實施慰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案處理作業程序」中,哪些刑案類型屬於應辦理被害人關懷慰問的對象。此程序是警察機關處理刑案時關懷、協助被害人的作業規範;判斷重點在案件類型是否列入應辦慰問範圍,而非單看財物價值高低。
依命題當年規定,暴力犯罪、重大竊盜、住宅竊盜,以及財損達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的電信網路詐欺等案件,符合規定條件時應辦理慰問;其他案類則得視警力許可比照辦理。暴力犯罪案件包含強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案件是否屬於規定列明的案類:
- 強盜屬暴力犯罪,符合應辦理關懷慰問的案類。
- 一般市場扒竊不因失物金額較高,就自動成為重大竊盜或住宅竊盜。
- 強制性交與妨害名譽案件,依其專案或一般刑案處理方式辦理,並非本題所問規定中應實施慰問的案類。
因此,選項 A 符合列明的案類。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警察受理強盜殺人案件致被害人死亡案件,被害人家屬報案時,依據「警察機關關懷協助被害人實施計畫」有關被害人家屬關懷事宜,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關懷協助被害人實施計畫」對於被害人家屬報案時的初步關懷慰問及業務分工。判斷重點是家屬到哪個單位報案,以及該單位由誰負責初步關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報案地點區分承辦情形:家屬逕至偵查隊報案時,依計畫由偵查隊隊長進行初步關懷慰問;家屬至派出所報案時,則由值班員警進行初步關懷慰問。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把執行人員、聯繫窗口或業務單位寫錯。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有關警察機關執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的作業分工、監察期間、通訊監察書的對象範圍,以及現譯人員的作業場所與門禁管理。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拆成兩類核對:A、D是機關作業分工與場地規範;B、C則要對照當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監察期間、監察對象及監察書記載事項的要求。掌握監察書須特定監察對象、執行現譯人員須遵守場所管制,即可判定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錯誤。**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科負責通訊監察系統與監察網路的操作、管理、維護,以及警察機關通訊監察工作的管制與督導;不能因此推論各級法院、檢察署對民營行動及固網電信的通訊監察投單,都由該科受理。此選項把刑事警察局的建置、管理職責,擴張成所有投單作業的統一受理權責。
第 21 題2 分
有關偵查隊與派出所偵辦案件之分工聯繫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26 點「各警察機關分局偵查隊及分駐所或派出所偵辦案件之聯繫事項」,重點在於現行犯通報、案件主辦分工、移送卷宗份數,以及承辦員警與偵查隊的配合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比對各選項與手冊第 26 點的規定:
- 查獲現行犯時,應立即通報的是分局偵查隊,由偵查隊隊長視案情決定是否派刑事人員協助。
- 案情單純,或嫌疑人已被拘提、逮捕且犯罪事證明確的普通刑案,原則上由分駐所或派出所主辦。
- 派出所陳報的案卷資料,應依移送檢核表檢視並依序彙整三份。
- 派出所案件承辦員警應隨案至偵查隊為原則,以利說明案情及補齊複訊或後續卷證資料。
依此逐項核對,只有 D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派出所受理案情急迫案件或查獲現行犯案件,應立即通報分局偵查隊,由偵查隊隊長視案情輕重、所需偵辦時間及是否需擴大偵辦等因素,決定是否指派刑
第 22 題2 分
有關案情研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案情研判是依現場跡證、犯罪結果及相關資料,推論案件的基本事實,例如犯罪性質、嫌疑人人數、犯罪方法及嫌疑人的特徵。常見研判面向包括:
- 犯罪性質:判斷案件屬自殺、他殺、意外死亡,或是否涉及犯罪。
- 犯罪動機:探究行為人為何犯罪,例如財物、仇怨或情感因素。
- 犯罪方法:研判犯罪過程、使用手段,以及進出現場的路線。
- 嫌疑人特徵:由現場情況、損害情形或所用工具,推估嫌疑人人數、能力或職業背景。
本題依官方答案,關鍵在於分辨「自殺、他殺或意外死亡」屬於犯罪性質的判斷,並非犯罪動機研判。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選項所描述的研判內容與其分類。若選項將犯罪性質、犯罪方法、嫌疑人特徵誤稱為犯罪動機,即為錯誤。題幹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分類不當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證人保護法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人保護法》所定的證人資格、司法警察機關先行採取保護措施的陳報期限,以及法院或檢察官核發證人保護書的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3 條,受本法保護的證人,須願意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依第 4 條,司法警察機關認為證人有受保護必要時,可以先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但應於 7 日內陳報檢察官或法院。依第 12 條,法院或檢察官得核發證人保護書,禁止或限制特定人接近證人或其密切利害關係人的身體、住居所、工作場所,或為一定行為。依第 13 條,短期生活安置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所述的權限與期限,再核對法條:證人是否仍須於偵查或審理中作證、警察機關須在幾日內陳報、限制接近命令由誰作成,以及短期安置經費由哪個部會編列。選項 C 符合第 12 條,其餘選項分別與第 3 條、第 4 條及第 13 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有關當舖業法相關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當舖業法》的流當物定義、收當時的身分查驗與指紋規定、利息上限,以及登記簿的備查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關鍵細節與《當舖業法》規定,尤其注意期限、指紋部位及利率上限等容易被改動的數字或用語。
選項分析
- (A) 錯誤。《當舖業法》第 3 條所稱流當物,是指「滿當期日屆滿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的質當物。選項省略了屆滿後五日的期間,寫成滿當日一屆滿便符合定義,與法條不符。
第 25 題2 分
有關警察機關案件移送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刑事案件移送時的作業方式,包括現役軍人案件的通報、移送書的記載,以及何時可採「函送」格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要特別分辨「移送」與「函送」:全案調查完畢、認有犯罪嫌疑,通常依規定移送;有些案件情形則得以函送方式,將資料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程序細節:通報對象是否正確、軍人案件的管轄是否適用,以及移送書各欄應記載的內容。選項 D 的情形,正是警察機關作業規範列舉得以函送的案件類型。
選項分析
**(A) 錯誤。**警察機關查獲現役軍人涉毒案件,應依相關作業規定通報地區憲兵隊。通報對象應按案件查獲地的轄區判斷;題示案件在臺北市大安區查獲,不能因甲在新竹縣服役,就直接通報新竹憲兵隊。
第 26 題2 分
有關各警察機關對於涉外案件之處理,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處理涉外刑案時的協助偵辦程序,以及外交豁免身分、館舍與私人寓所的保護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相關規定為準。
外交豁免身分會影響警察可採取的偵查措施。警察應先確認身分及豁免範圍;對享有外交豁免者,不得逕行詢問、搜索或逮捕等處分。若無法確認身分,應循手冊指定的管道查證。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兩類規定:
- 國際刑案協助偵辦:可透過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助。
- 外交豁免案件及身分查證:依手冊所定程序陳報、轉知,身分不明時則向指定機關查證。
D 選項把查證管道寫成「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通報駐外代表處」,與命題年度手冊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處理涉及國際刑案者,可以請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助偵辦。刑事警察局負責國際刑事案件及相關警務聯繫、協處,因此此項敘述符合涉外案件的協助機制。
第 27 題2 分
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對「公開」、「揭露」的定義,以及偵查中公開資訊的例外和媒體拍攝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為民國 108 年 3 月 15 日修正版本。
依第 2 條,偵查不公開旨在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進行與真實發現,保障相關人員的名譽、隱私及安全,並落實無罪推定。第 4 條所稱「公開」,是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見聞、知悉;「揭露」則指公開以外,足使特定人或不特定人見聞、知悉的行為。第 8 條容許在法定情形下,經審酌公共利益或合法權益保護確有必要時,適度公開或揭露;但仍受去識別化及不得詳盡描述犯罪行為等限制。第 9 條則限制偵查中讓媒體拍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例外說成任意公開,或把「揭露」定義縮得過窄;再對照第 8 條的公開限制與第 9 條的媒體拍攝禁令。符合第 9 條規定的 D,為本題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偵查不公開並非只禁止公開「偵查內容」,第 7 條明定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心證均不公開。第 3 條所稱偵查內容包含相關人員個人資料,因此不得以求破案效率為由任意公開犯罪嫌疑人的個人資料。
第 28 題2 分
根據「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下列何者得出現於刑案新聞之畫面或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對刑案新聞內容及畫面的限制。偵查中發布新聞須審酌必要性,並依規定處理;涉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偵查方法、個人識別資料或偵查中的重要證據資料,原則上不得公開或揭露。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呈現偵查過程、犯罪嫌疑人供述,或可識別個人身分的資料。再對照注意要點第五點第三款:除為澄清不實報導或傳述內容等規定情形外,不得公開或揭露與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之查證對話、偵詢過程,或執行搜索扣押、提示贓證物之畫面或談話。
本題問「得出現」於刑案新聞中的內容,只有單純呈現查獲贓證物符合官方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犯罪案件之管轄責任區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不同案件所定的管轄責任。解題時要先辨明案件類型,再比對手冊指定的管轄依據,例如詐欺案件依是否涉及帳戶匯款區分,境外犯罪則依被害人的工作地、現住地及家屬現住地等因素排定順序。
本題涉及手冊規定;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為準,不適用後續調整。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寫的管轄地點與手冊規定:
- 涉及帳戶匯款的詐欺案件,以帳戶開立人戶籍地的警察機關管轄。
- 未涉及帳戶匯款的詐欺案件,由發生地的警察機關管轄。
- 境外犯罪案件的管轄順序為被害人工作地、現住地、家屬現住地。
依此可直接判斷,只有選項 (C) 符合手冊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明文列舉之重點諮詢地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列的「重點諮詢地區」。重點諮詢是警方為蒐集犯罪情資、掌握可疑人事物,針對特定地區或場所進行訪查與聯繫;作答關鍵在於辨認手冊明文列舉的場所,而非依日常直覺判斷哪些地方可能有線索。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手冊列舉的重點諮詢地區。醫院、當舖與旅館均在列舉範圍內;「車站」不在本題所據的列舉項目中,因此選擇 D。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重大刑案?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列「重大刑案」的案件類型。判斷重點是辨別各選項是否屬於手冊列管的重大刑案;其中,偽證案件不在本題所指的重大刑案類型內。
本題涉及警察偵查作業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手冊列管的重大刑案類型。題目問「何者非重大刑案」,因此選出不屬列管類型者;也要留意選項中「重大恐嚇取財」的「重大」限定,不能只看到恐嚇取財便排除。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哪些曾犯特定犯罪者,屬於得定期實施查訪的對象。判斷時須核對辦法列舉的罪名與刑法條號,不能只憑罪名類別推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所列刑法條號,與《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列出的犯罪類型比對。該條列有曾犯刑法第 325 條至第 327 條搶奪罪者,因此選項 A 符合規定;其他選項所列的偽造貨幣、傷害及妨害電腦使用罪,均不在當年條文的列舉範圍內。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聯繫配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有關警察機關間聯繫、委託調查、查詢犯罪資料及支援偵辦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以手冊當時條文為判斷依據。
手冊規定,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蒐集證據等;必要時也得向刑事警察局查詢犯罪資料。刑事警察局支援時,現場保全仍由負管轄責任的警察機關負責。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手冊規定,留意「得不受理」、「不得囑託」等絕對化用語,以及刑事警察局支援時的現場責任歸屬。符合手冊明文規定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接獲非屬管轄責任的犯罪案件,不得因此拒絕受理;警察機關仍應依案件情況處理,並與管轄機關聯繫配合。
- **(B) 錯誤。
第 34 題2 分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關於刑案紀錄資料建檔之規定,刑案紀錄表應於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之時起,多少時間內填輸?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刑案紀錄資料建檔時限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手冊第 271 點,刑案紀錄資料應於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之時起 48 小時內填輸,且不得虛報、匿報或遲報;發現錯漏時,應依相關規定補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起算點:「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之時起」。再對照手冊規定的填輸期限,即為 48 小時。題目問的是建檔填輸期限,不是偵查期限或移送期限。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關於刑事鑑識現場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初期處理與現場勘察的基本原則,包括救護傷患的優先順序、封鎖範圍的劃定,以及辨識犯罪嫌疑人的進出路線。現場處理須先確保人員安全、救護傷患,再進行現場保全與勘察;室內現場則應留意嫌疑人進入、離開的路線與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現場處理原則:先看是否顛倒救護與勘察的順序,再看封鎖線的數量與範圍是否符合原則,最後判斷室內現場的觀察重點。題目未涉及法條,以刑事鑑識現場處理的一般原則判斷。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室內現場應注意嫌疑人可能進入及逃離的路線與方法,這有助於研判其行動方式、可能留下的痕跡,以及勘察範圍與採證重點。
- (B) 錯誤。 敘述把程序順序顛倒。
第 36 題2 分
依刑事鑑識關於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勘察採證的程序與基本順序。現場勘察應有系統地逐區檢查,避免遺漏或破壞跡證;室內現場可依由低而高的順序,從地面開始,再檢查門、窗、牆壁,最後至天花板。勘察時也須遵守保密要求,並配合檢察官對命案現場的指揮與處理。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勘察順序、命案現場處理及保密原則。題目問何者正確,應選擇符合標準勘察順序的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由低而高」是室內現場勘察的空間順序:由地面開始,依次檢查門、窗、牆壁與天花板。按固定順序逐處檢查,可降低遺漏跡證的風險。
- **(B) 錯誤。
第 37 題2 分
刑事鑑識關於現場測繪之要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測繪的順序、分區處理及現場物品保全原則。測繪是以圖面呈現現場環境、物品與重要跡證的相對位置,使現場狀態得以記錄、說明與重建;作業時應先掌握較大的現場範圍,再逐步記錄現場內部及重要跡證的位置,並避免變動現場物品。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測繪要領:測繪順序是否由外而內、現場分散時是否應分別測繪、能否移動物品,以及圖面是否必須記載特定土地或屋主資料。符合由整體至局部、並維持現場原狀原則者,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測繪順序先記錄現場周圍,再測繪現場,最後呈現重要跡證的相關位置,符合由整體至局部、由外而內的測繪原則,有助於交代現場環境及跡證所在。
第 38 題2 分
關於子彈、彈頭證物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鑑識手冊》中子彈、彈頭(殼)證物的採取、包裝與送鑑原則。現場彈頭可能留有可供槍枝比對的痕跡,也可能附著微物跡證;採取及包裝時,應避免破壞痕跡或讓證物彼此碰撞。
依命題當年的處理原則,若有供比對用的同廠牌子彈,應準備三顆以上送鑑;彈頭(殼)應分別包裝,採取前宜記錄原始狀態,並避免以金屬器具直接夾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兩項關鍵要求:一是同廠牌比對子彈的送鑑數量,二是現場彈頭的採取與包裝方式。特別注意:記錄時點是採取前的「原始狀態」,包裝則是「分別包裝」;器具限制指向「金屬器具」。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刑事鑑識關於泥土證物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泥土證物的採集與包裝原則。泥土常用於比對嫌疑人鞋底、衣物或工具上附著物與現場土壤;採集時須保留不同位置、深度或層次的差異,並避免混樣與污染。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掌握三項原則即可判斷:比對檢體應按區域採集並保留足夠樣本;泥土中的夾雜物應另行處理;鞋底泥土的不同層次應分開採集與包裝。再依此檢視各選項的採集方式及包裝描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比對檢體宜分區採取表面下一公分內的泥土,避免不同區域或深度的泥土混在一起;每區各項檢體至少酌採 50 公克,以提供足量樣本供後續檢驗與比對。此為本題官方答案。
第 40 題2 分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之偵查要領,下列何者不是「人之清查」中應特別注意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列「人之清查」偵查要領,重點是辨識案件發生後,哪些人的異常行為或反應值得列為清查對象。這類徵象可作為偵查線索,但不能單憑某項表現就認定其涉案。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手冊所提示的可疑對象:關係人或可疑人突然失蹤、對案件特別關懷,以及案發後態度突然失常,均屬應特別注意的異常反應。單純生活困頓則不是題目所指的「人之清查」特別注意對象。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搜索的執行規範,重點包括夜間搜索的限制、搜索後恢復原狀、搜索時在場人員,以及搜索婦女身體的執行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手冊規定,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時,法律也要求適當人員在場。搜索執行完畢後,除不得已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並應儘可能恢復原狀。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搜索執行規範。看到「任何」「不得有任何第三人」「無須恢復」等一概而論的說法,應核對規定是否確實如此;性別搜索則直接對照手冊對搜索婦女身體的明文要求。
選項分析
- (A) 錯誤。「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過於絕對。刑事訴訟法及手冊規定有夜間搜索的例外情形,例如旅店、飲食店或其他夜間公眾可以出入的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得於
第 42 題2 分
關於令狀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通訊監察聲請程序,以及緊急監察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一般通訊監察須循法定程序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符合緊急監察要件時,則得先由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執行,再補行法定程序。
解題方法
依序辨別三件事:一般聲請由誰提出、監察書應記載什麼,以及緊急監察由誰通知先行執行。尤其要區分「一般聲請程序」與「緊急先行執行」的例外,並留意法條所定的時限是法院核復聲請的時限,還是緊急監察後補發監察書的時限。
選項分析
**(A) 錯誤。**一般情形下,司法警察機關應向該管檢察官提出聲請,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並非司法警察機關得逕行向法院聲請。
第 43 題2 分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關於盤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關於警察查證身分、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以及進入營業場所臨檢的法定要件與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警察依第 6 條規定查證身分時,得採取第 7 條所列必要措施;但若要把民眾帶往勤務處所查證,須符合第 7 條第 2 項的法定條件,不能僅因對方不配合就帶走。第 15 條則規範警察對營業場所實施臨檢的紀錄程序。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關鍵詞:帶往勤務處所是否有法定前提、時間上限為何、營業場所臨檢是否須作成紀錄,以及警察表明身分的方式。尤其應分清楚「受檢人不配合」與「法律所定得帶往查證的情形」並不相同。
選項分析
**(A) 錯誤。**受檢人不配合盤查,不當然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駐地。依第 7 條第 2 項,須以詢問或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警察始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第 44 題2 分
關於搜索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中搜索與扣押的執行規則。搜索是為發現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所為的強制處分;扣押則是取得並保全應扣押之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38 條規定:應扣押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或交付,或抗拒扣押者,得用強制力扣押。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考的是搜索執行的保密、搜索後的程序、軍事秘密場所的搜索,還是扣押物遭拒絕交付時的處理。把選項敘述與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定對照,即可判斷;特別留意條文所列的主體及「無正當理由」這項條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搜索應兼顧有效執行與受搜索人的權利、名譽。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之 1 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注意受搜索人的名譽。此選項稱名譽並非重點,忽略了法條明文要求。
- **(B) 錯誤。
第 45 題2 分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跟蹤、監視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執行時之注意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97 點所列的跟蹤、監視執行注意事項,重點在辨別手冊要求的情報紀錄標準。執行人員須詳細記錄所蒐集的不法活動資料及相關情報,內容要詳實、具體;選項 D 把「詳細」改成「簡要」,不符合規定。
本題涉及手冊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非執行時之注意事項」,再將各選項與手冊規定的關鍵要求比對。偽裝、裝備隱蔽及避免醒目外觀,都是維持跟監隱密性的注意事項;情報紀錄則須詳實具體。因此,將紀錄要求說成「簡要」的選項,與手冊明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偵查辯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偵查辯護人的選任及其權利。解題時須分清楚:辯護人如何選任、能否檢閱偵查卷證、能否在證人指認時在場,以及接見通信權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所述規則是否符合偵查中辯護制度:選任人數與資格、偵查中卷證資訊取得、指認程序的在場規定,以及羈押中接見通信的權利限制。選項若將偵查中辯護權限擴張為可全面閱卷,或錯誤限縮接見通信權,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偵查辯護之規定,偵查中選任辯護人以律師為限,每一犯罪嫌疑人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三人。本選項對資格及人數上限的敘述均符合規定。
第 47 題2 分
安全檢查及刑事搜索皆係對人身自由與財產權之限制,但兩者有諸多不同之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在比較警察的「安全檢查」與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安全檢查是警察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預防危害等目的,對特定場所或人員進行的檢查;刑事搜索則是為了發現犯罪證據或應受拘提、逮捕之人,依刑事訴訟法所為的強制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刑事搜索原則上須由法院核發搜索票,例外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得無票搜索。安全檢查的法源、目的與要件不同,不能直接套用刑事搜索的搜索票規則。
解題方法
先比較兩者的目的,再辨別實施對象與法律要件,最後檢查搜索票及強制效果的敘述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題目問「何者正確」,因此須逐一確認各選項有無將兩者的目的、適用條件或強制方式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 **(A) 兩者皆以發現犯罪證物為目的:錯誤。**刑事搜索以發現犯罪證據或應受拘提、逮捕之人為目的;安全檢查主要在預防危害、維護公共安全,並非以蒐集犯罪證物為目的。
第 48 題2 分
關於槍殺案件之偵查要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槍傷案件中,傷者受傷後的活動能力,以及槍傷數量、射擊距離與射入口和射出口判讀的基本原則。關鍵在於:槍傷造成的結果會受中彈部位、傷勢程度及個體狀況影響,不能把常見情形說成必然。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把鑑識現象寫成「一定」或「只會」發生。槍傷的外觀與後果具有差異;遇到絕對化敘述,應確認是否存在合理例外。
選項分析
(A) 正確。 槍彈擊中後,傷者不一定立即死亡。若中彈部位或傷勢未立即造成致命結果,傷者仍可能短暫行動,甚至行走若干步。因此,現場勘察不能僅憑傷者或屍體所在位置,直接認定中彈位置或案發經過,還須綜合血跡、彈道、傷勢與現場跡證研判。
第 49 題2 分
以刀具自殺,其傷口通常位於一定部位且有一定方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刀具自殺的傷口分布與判斷限制。法醫判斷自殺或他殺,須綜合傷口位置、方向、深度、數量、是否有試切傷,以及現場與其他證據;單憑某一種傷口特徵,通常不能正確定案。
自殺傷口原則上位於本人以手臂可及之處,但這是常見的判斷原則,不代表所有個案都只會出現在固定位置。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把「常見特徵」說成「絕對規則」,或把單一傷口特徵說成足以確定自殺。只有 B 描述了自殺傷口的可及性原則;A、C、D 則都使用了過度絕對或過度確定的說法。
選項分析
- (A) 可根據頭頸上刀痕數目,正確辨別是否為自殺:錯誤。 刀痕數目可作為判斷資料之一,但不能單獨、正確地區分自殺或他殺。自殺可能出現多處傷口或試切傷,他殺也可能造成多處刀傷,仍須配合傷口特徵與現場證據綜合判斷。
第 50 題2 分
關於詢問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性侵害案件詢問被害人的方式,重點在於避免誘導、重複詢問或增加被害人的心理負擔,並以適合其年齡與理解能力的方式取得可靠陳述。詢問兒童或少年被害人時,應多使用開放性問句,讓其以自己的話敘述經過,避免在問題中暗示答案或影響記憶。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被害人保護與適切詢問原則:陪同人員應尊重被害人的意願;詢問者不得引導或鼓勵誇大案情;詢問應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對兒童或少年則應採取較開放、非誘導的提問方式。
選項分析
(A) 得逕行通知被害人家屬到場陪同:錯誤。 陪同安排應考量被害人的意願與個案情況,不能不經適當確認就逕行通知家屬。家屬到場也可能使被害人感到壓力,或影響其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