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鑑識人員 刑事生物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犯罪現場之跡證經常可以採集到不同的態樣與種類,試就生物鑑識於不同檢體的情況下,敘述如何配合槍彈鑑識(5 分)、毒品鑑識(5 分)、毛髮鑑識(5 分)、數位鑑識(5 分),上述不同鑑識各列舉一種檢體說明。如檢體狀況良好,最終可以得到什麼結果?(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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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生物鑑識如何與其他鑑識領域協作:同一案件中的槍彈、毒品包裝、毛髮或數位裝置,除了其本身的物理或化學特徵,也可能留有血液、唾液、精液、皮屑等生物檢體。生物鑑識可從這些檢體萃取 DNA,建立 DNA 型別,再與參考樣本比對,以協助判斷檢體來源。
解題時應分清楚兩件事:其他鑑識確認物件或物質的性質;生物鑑識分析附著其上的生物檢體。 DNA 型別相符可支持來源同一性,但不會單獨證明檢體何時、如何留下,也不必然證明持有人曾實施犯罪。
解題方法
依序說明各領域可採集的檢體、生物鑑識的處理方式,以及檢體良好時可得到的結果。採證與檢驗須注意避免污染,並依檢驗方法及實驗室標準作業程序安排順序;若某項化學或物理檢驗會消耗、污染或改變檢體,應先評估 DNA 採樣與保留需求。
一、槍彈鑑識:彈殼上的皮屑或唾液
檢體例: 彈殼表面可能留有射擊者操作時轉移的皮屑、汗液或唾液。
配合方式: 槍彈鑑識先檢視彈殼的擊痕、刮痕等特徵,以比對槍枝或相關彈藥;生物鑑識則對彈殼適當部位採樣,萃取 DNA 並進行 STR 分析。
良好檢體的結果: 可建立 DNA 型別,與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參考樣本比較,判斷是否與特定個體相符。彈殼上有某人的 DNA,不能單憑此事證明該人開槍,仍須綜合其他證據判斷。
二、毒品鑑識:毒品包裝上的觸碰 DNA
檢體例: 塑膠袋、夾鏈袋或包裝封口處,可能留有接觸者的皮屑與汗液。
配合方式: 毒品鑑識以化學分析確認包裝內物質是否為毒品及其成分;生物鑑識則採集包裝外表或封口處的生物痕跡,進行 DNA 檢驗。採樣位置與先後應依實驗室流程規劃,以免影響毒品分析或 DNA 檢驗。
良好檢體的結果: 可取得 DNA 型別,並與相關人員的參考樣本比較。結果可指出包裝上的生物檢體是否與特定個體相符,但不能單獨證明該人知悉包裝內含毒品或曾經販售毒品。
三、毛髮鑑識:附有毛根的毛髮
檢體例: 犯罪現場採得、帶有毛根組織的毛髮。
第 二 題15 分
車禍現場發現中年女性死者一名,倒地摩托車一輛,經勘查發現前輪葉子板沾有黑色毛髮一撮,請問應該進行何種查訪?(5 分)送實驗室後可以進行何種分析?(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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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毛髮作為生物跡證時,如何先以現場查訪建立可能來源,再以實驗室檢驗判斷毛髮的種類、形態及是否與特定人相符。毛髮的顯微形態比較可評估特徵是否相似,但單靠外觀通常不能唯一辨識個人;個人化鑑定須視毛根及檢體狀況進一步進行 DNA 分析。
解題方法
先把葉子板上的毛髮視為待確認來源的跡證,查訪並採集可能來源者的比對樣本;送驗後,依序進行毛髮形態檢查與適合的分子生物學分析。作答時應說明核 DNA 與粒線體 DNA 的適用條件,避免把毛髮顯微特徵比較直接寫成個人化鑑定。
現場查訪(5 分)
- 確認死者身分並查詢髮況:向家屬或熟識者查訪死者平日的髮色、長短、髮型,以及近期是否染髮、漂髮、燙髮、剪髮或使用假髮。
- 調查可能接觸者與車輛使用情形:查明摩托車的所有人、騎乘人及近期乘坐或接觸車輛者,並詢問是否有人具有相近的髮色、髮長或髮型。
- 採集對照毛髮:在適當程序下,採集死者及相關人員不同部位的毛髮作為已知樣本,並記錄採集部位、日期及染燙等處理情形,以供實驗室比較。
查訪的目的,是建立毛髮可能來源的範圍及比對基準;髮色相同只能作為線索,不能單獨證明毛髮屬於某人。
送實驗室後的分析(10 分)
- 毛髮形態與顯微檢查 先確認檢體是否為毛髮,並判斷屬人毛或動物毛。
第 三 題60 分
請舉出國內獲認證之 DNA 鑑識實驗室 5 個以上(5 分);並敘述其個化之主要分析方法(5 分);達到個化之標準為何?(5 分)
如有非一親等親緣鑑定之需要,請再敘述 3 種分析方法(15 分);其設備應該如何管理始能通過認證,請敘述 5 個以上要點。(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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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四部分:國內獲認證的 DNA 鑑識實驗室、個人識別的主要 DNA 分析方法、DNA 型別達到「個化」的判定標準、非一親等親緣鑑定方法,以及實驗室設備管理。
此處「認證」指實驗室依認證範圍通過 TAF(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評鑑,符合 ISO/IEC 17025 的技術與管理要求;認證是針對特定實驗項目,不代表該實驗室所有工作都在認證範圍內。
解題方法
一、國內獲認證的 DNA 鑑識實驗室
作答時列出五家以上即可,機關名稱與實驗室名稱應清楚。可舉例如下: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
- 法務部調查局 DNA 鑑識實驗室。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DNA 實驗室。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
- 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
答題時可註明實驗室的認可狀態及範圍以命題年度的 TAF 認可資料為準;認可範圍可能隨時間增減。
二、個人識別的主要分析方法
法醫 DNA 個人識別主要使用體染色體短串聯重複序列(autosomal STR)分析。STR 是由短序列重複構成的多型性基因座,不同個體在重複次數上常有差異,可用以建立 DNA 型別。
常見流程如下:
- 自生物跡證中取樣並萃取 DNA。
- 定量 DNA,評估是否適合後續分析。
- 以多重 PCR 擴增多個 STR 基因座。
- 以毛細管電泳分離擴增片段,依片段大小判讀等位基因型別。
- 將案件 DNA 型別與參考檢體或資料庫型別比對,並依族群基因頻率計算隨機相符機率。
STR 的多基因座組合具有高度辨識力;若檢體降解、量少或分析目的不同,亦可使用 Y-STR、粒線體 DNA 等方法輔助。
三、達到個化的標準
「個化」是指 DNA 型別具有足夠辨識力,能支持該檢體型別來自特定個人的判斷。常用指標是隨機相符機率(random match probability, RMP):隨機抽取一名無關個體,其 DNA 型別與案件型別相同的機率。
可用的判定基準是:以臺灣人口約 2,300 萬人估算,DNA-STR 型別的隨機相符機率低於 ,可達個化程度。此門檻約相當於在 99% 信心水準下,型別在臺灣人口中具個人識別力。
計算概念是依各基因座型別的族群頻率估算,再在適當假設下合併多個基因座的機率;基因座越多、型別越罕見,RMP 通常越低。不能只說「有幾個基因座相同」便認定個化,仍須看型別頻率與計算結果。此標準是統計上的識別力,不表示數學上絕對不可能有第二人具有相同型別。
四、非一親等親緣鑑定的三種以上分析方法
非一親等關係如手足、半手足、祖孫、叔姪、甥舅等,遺傳共享型態較直接親子關係複雜,通常以體染色體 STR 作為基礎,再按親屬關係選用輔助系統。可列舉:
- 體染色體 STR:分析多個常染色體 STR 基因座,依假設親緣關係與無關關係計算似然比或親緣指數。常用於手足、祖孫及遠親關係。
- Y-STR:分析 Y 染色體 STR,適用於父系男性親屬,例如男性手足、叔姪等同父系關係。
第 四 題20 分
一般刑案現場可能發現的生物跡證種類繁多,如血液斑、唾液斑、精液斑、毛髮等,請敘述對應之跡證初步檢測方法(10 分)。如發現口罩一枚,可檢測什麼項目?(5 分)有何功用?(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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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生物跡證的初步檢測:先依跡證外觀與可能來源,選擇適合的篩檢方法,判斷是否值得進一步做確認檢驗及 DNA 分析。初步檢測結果只能指出「可能含有」某種體液或生物材料,不能單獨作為該跡證確定來源的結論。
解題方法:依跡證種類配對初篩方法
| 跡證種類 | 初步檢測方法與原理 |
|---|---|
| 血液斑 | 可用 Kastle–Meyer(酚酞)試驗:血紅素具有類過氧化酶活性,能催化過氧化氫,使還原態酚酞轉為粉紅色。也可用 Hemastix 試紙檢測血紅素的類過氧化酶活性;搜尋現場隱匿血跡時可用 魯米諾(luminol)試驗觀察化學發光。這些方法屬篩檢,陽性反應不等於已確認為人血。 |
| 唾液斑 | 以 澱粉酶活性檢測作初篩,例如 Phadebas 試驗。唾液含較高濃度的 α-澱粉酶,可水解試劑中的澱粉基質並產生可觀察的顏色或擴散反應。澱粉酶也存在於其他體液,陽性結果不能單獨確證為唾液。 |
| 精液斑 | 以 酸性磷酸酶(AP)試驗作初篩。精液中的酸性磷酸酶活性通常較高,與試劑反應可顯色。也可用顯微鏡搜尋精子,作為後續判讀線索;但未見精子不能排除精液,例如無精症或精子數量低的情形。 |
| 毛髮 | 先作肉眼與顯微鏡檢查,觀察毛幹結構、髓質、色素分布、毛根及附著組織,初步判斷毛髮特徵與是否有人為拔除的根部組織。毛髮本身不是以血液、唾液或精液的化學試驗篩檢;若有毛根組織,可進一步分析核 DNA,無毛根時可評估毛幹粒線體 DN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