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鑑識人員 刑事生物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警察特考・三等・刑事鑑識人員
試題代碼 刑事生物

第 一 題25 分

與 DNA 鑑定相關之檢體屬生物性檢體,應如何處理與運送,才能不污染、不腐敗?(10 分)

另請說明於實驗室收件後及實驗過程中,如何避免污染。(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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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DNA 檢體處理的目標有二:保存檢體中的 DNA,並維持檢體來源與證據同一性。污染是外來 DNA 混入;腐敗則是微生物、濕熱或其他環境因素造成生物材料及 DNA 降解。作答可依「現場採集與運送、實驗室收件、實驗操作」三階段說明。

本題未指定特定法條;以下依刑事鑑識證物保管、證物同一性及 DNA 實驗室品質管理的一般原則作答,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控制人員、器材與不同檢體間的交叉污染,再控制濕度、溫度與時間以減緩腐敗及 DNA 降解;最後以封緘、標示、紀錄與管制樣本,確認檢體在採集、運送及檢驗各階段均可追溯。

一、採集、包裝與運送:避免污染、不使檢體腐敗(10 分)

  1. 先做好人員與現場防護。 採集人員穿戴口罩、手套及適當防護衣;手套碰觸非證物表面或不同檢體後立即更換。採集工具使用無菌或已清潔器材,並避免直接觸碰檢體採樣部位。
  2. 不同來源分開採集。 每一處檢體、每一件物品分別採集、分別包裝、分別標示;不得把不同位置或不同來源的檢體混裝。採集順序宜先處理較乾淨或低量檢體,再處理明顯血液、精液等高 DNA 量檢體,以降低轉移污染。
  3. 濕檢體先乾燥再包裝。 血液、精液或濕潤衣物等,應在防止污染的清潔環境中自然風乾;不可用高溫烘烤或日曬加速乾燥。濕檢體直接密封容易形成潮濕環境,促進細菌及黴菌生長,造成腐敗及 DNA 降解。
  4. 乾燥後採透氣包裝。 乾燥的生物性檢體通常以乾淨紙袋、紙信封或適當紙盒包裝;小型檢體可先以乾淨紙摺包,再放入外包裝。不同檢體各自封裝,避免檢體彼此接觸。塑膠袋不宜用來密封尚未乾燥的檢體;如因檢體特性或安全需要使用不透氣容器,應先諮詢實驗室規範並確保檢體已妥善乾燥。
  5. 適當低溫保存與迅速運送。 盡速送交實驗室,避免長時間置於高溫、潮濕、日照或車內。短期保存依檢體種類及實驗室規範冷藏;預期長期保存或易降解檢體可冷凍保存,並避免反覆凍融。運送期間維持乾燥、低溫及包裝完整。
  6. 封緘、標示並維持證物鏈。 外包裝標示案件編號、檢體編號、採集位置或來源、採集日期時間及採集人員;封緘處由採集人員簽名或作識別記號。交接時記錄交付與接收人、時間、封緘狀態及保管方式,確保證物鏈連續。

二、實驗室收件後:確認證物完整並控制污染(15 分中的收件部分)

  1. 核對證物鏈與包裝狀態。 收件時核對案件及檢體編號、封緘簽名、交接紀錄;檢查外包裝有無破損、受潮、滲漏或封緘異常。發現異常時應拍照、記錄並依程序通報,不可逕自忽略。
  2. 建立收件紀錄與唯一識別。 登錄收件時間、交件人、檢體數量、包裝狀況及保存條件,並為每一檢體建立可追溯的實驗室識別碼。所有移轉、開封、分樣、檢驗與重新封存均留有紀錄。
  3. 檢體分流與安全保存。 檢查濕潤檢體時應在適當的防污染區處理;需要乾燥者於清潔且受控的空間乾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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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 DNA STR 系統中 D3S1358 marker 於人類染色體之意義。(5 分)

其對偶基因(allele)如為 14、15、16、17、18、19,則可將人類分成幾種型別(profile)?(10 分)

如何計算其對於人別鑑定有何貢獻?(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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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D3S1358 是人類第 3 號染色體短臂上的一個短串聯重複序列(short tandem repeat, STR)座位。名稱中的「D」表示 DNA 標記,「3」表示第 3 號染色體,「S」表示單一序列,「1358」為該標記的編號。此座位具有多型性,可依重複序列的長度區分不同對偶基因型別,供 DNA 個體識別使用。

人類為二倍體,在 D3S1358 座位上各有一個來自父方及母方的對偶基因。兩個對偶基因相同為同型合子,例如 15/15;不同則為異型合子,例如 14/17。

解題方法:可形成的型別數

題目給定的對偶基因為 14、15、16、17、18、19,共有 n=6n=6 種。個體在單一座位的基因型由兩個對偶基因構成,且排列次序不區分,因此計算可重複取 2 個、順序不計的組合數:

(n+12)=n(n+1)2=6×72=21\binom{n+1}{2} =\frac{n(n+1)}{2} =\frac{6\times 7}{2} =21

也可分成同型合子與異型合子驗算:

  • 同型合子:14/14 至 19/19,共 66 種。
  • 異型合子:從 6 種對偶基因中任選 2 種,共 (62)=15\binom{6}{2}=15 種。
  • 合計:6+15=216+15=21 種基因型 profile。

例如 14/15 與 15/14 是同一種型別,不能重複計算;14/14 則是有效的一種型別。

解題方法:對人別鑑定的貢獻

D3S1358 的鑑別力可用該座位各型別的隨機符合機率表示。若採用族群中各對偶基因的頻率,以 pip_i 表示第 ii 種對偶基因頻率,則在 Hardy–Weinberg 平衡假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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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傷害案件、車禍事件等,被害人常有頭部之創傷,試說明:

(一)顱骨之組成 10 項以上。(10 分)

(二)如發生穿刺傷,將穿透哪些組織?(10 分)

(三)如有結痂,係包含哪些成分?(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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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頭部由外而內的解剖層次,以及創傷後傷口表面結痂的組成。作答時應區分「顱骨」與「頭皮」:顱骨是包圍腦部並構成顏面的骨骼;頭皮則有五層。穿刺傷若穿過顱骨進入顱腔,還會經過腦膜,並可能傷及腦組織。

解題方法

(一)顱骨之組成

成人顱骨通常分為腦顱骨 8 塊與顏面骨 14 塊,合計 22 塊。答題時逐一列出名稱並標明成對骨,可清楚呈現組成:

  • 腦顱骨 8 塊:額骨 1 塊、頂骨 2 塊、顳骨 2 塊、枕骨 1 塊、蝶骨 1 塊、篩骨 1 塊。
  • 顏面骨 14 塊:上顎骨 2 塊、顴骨 2 塊、鼻骨 2 塊、淚骨 2 塊、腭骨 2 塊、下鼻甲骨 2 塊、犁骨 1 塊、下顎骨 1 塊。

以上已列出 22 塊顱骨,符合題目「10 項以上」的要求。耳小骨不列入這 22 塊顱骨的通常計數。

(二)穿刺傷可能穿透的組織

以頭部正中一般部位為例,由外而內依序說明:

  1. 頭皮五層:皮膚、緻密結締組織、帽狀腱膜、疏鬆結締組織、顱骨骨膜(pericranium)。
  2. 顱骨:外板、板障、內板。
  3. 腦膜與顱內結構:硬腦膜、蛛網膜、軟腦膜;蛛網膜下腔內有腦脊髓液,最內側的軟腦膜緊貼腦表面,穿刺若繼續深入即可傷及腦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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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之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具備何種要件,才能聲請就相關證物或檢體進行 DNA 鑑定?(15 分)

其立法意旨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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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第 2 條的定讞後 DNA 鑑定聲請門檻,以及該條例建立此制度的立法目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這項制度的定位,是在有罪判決確定後,讓受判決人得以透過 DNA 鑑定尋求救濟。聲請的關鍵不只是「案件已定讞」,還須符合證物或檢體、鑑定方法及預期結果等條件,並合理相信鑑定結果可作為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的新事實或新證據。

解題方法:依條例第 2 條逐項檢核

有罪判決確定後,符合下列三項要件,且合理相信對本案相關聯之證物或檢體進行 DNA 鑑定,其結果可作為再審的新事實或新證據,始得聲請鑑定:

  1. 證物或檢體由政府機關保管。 聲請標的是政府機關保管的證物或檢體;若已不存在或不由政府機關保管,即不符合本款文字要件。

  2. 符合鑑定經過或方法更新的條件。 聲請鑑定的證物或檢體,須符合下列其一:

  • 從未進行 DNA 鑑定;或
  • 曾經進行 DNA 鑑定,但現已有新的鑑定方法。
  1. 鑑定方法具有科學上合理性。 所提出的方法或技術須有科學上的合理根據,不能僅因當事人希望重新檢驗,就要求採用欠缺科學基礎的方法。

此外,以上三款不是全部門檻。鑑定標的還須與本案相關聯,而且須合理相信鑑定結果可能成為再審的新事實或新證據。法條所要求的是合理相信,不是聲請人必須先證明鑑定結果必然推翻原判決。

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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