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鑑識人員 刑事生物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警察特考・三等・刑事鑑識人員
試題代碼 刑事生物

第 一 題25 分

南投縣竹山分局偵辦林某涉嫌違反《動物保護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於現場初步檢測後,將待鑑證物分列如下:

(1)採自林某小貨車手煞車桿下方手套 1 雙,其上血跡經血跡初步檢測結果呈陽性反應,人血檢測呈陰性反應。

(2)副駕駛座腳踏墊上血跡轉移棉棒 2 根,其初步檢測結果同上。

(3)採自小貨車車斗右內側疑似組織轉移棉棒 1 根。

(4)採自車斗左後外側血跡轉移棉棒 2 根,其初步檢測結果同上。

(5)涉嫌人林某唾液棉棒 3 根。

請說明上述所使用血跡初步檢測方法之名稱、原理及結果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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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血跡的初步篩檢:以呈色反應判斷檢體是否具有類似血液的反應,再與人血檢測結果分開解讀。初步檢測只能表示「疑似血液」,不能單憑陽性結果確認血液種類或來源。

解題方法

題目所述的血跡初步檢測為 Kastle–Meyer 酚酞法(KM 法)。檢測原理是利用血紅素中血基質的類過氧化酶活性,催化過氧化氫氧化酚酞原,使其生成呈粉紅色的酚酞。

酚酞原在鹼性條件下為無色;加入過氧化氫後,若檢體含有具催化活性的血紅素,反應可簡化表示如下:

酚酞原(無色)→鹼性條件血紅素催化 H2O2酚酞(粉紅色)\text{酚酞原(無色)} \xrightarrow[\text{鹼性條件}]{\text{血紅素催化 } H_2O_2} \text{酚酞(粉紅色)}

實務判讀著重於加入過氧化氫後立即出現的粉紅色反應。KM 法屬推定性檢測,不是血液的確認試驗,也不具有人血種屬特異性。

本題結果判讀

(1)、(2)、(4)所列血跡初步檢測呈陽性,表示檢體出現符合 KM 法的反應,可研判為疑似含血液成分;人血檢測呈陰性,表示該項人血檢測未支持「人血」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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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60 分

實驗室接獲第一題所述證物後,進行下列鑑驗:

(1)血跡及組織進行粒線體 DNA 序列檢驗,其結果均相同;復與 NCBI 基因資料庫比對,結果顯示與山羌有百分之百相似度。請說明什麼是粒線體 DNA 序列檢驗及為何採用它,並說明什麼是 NCBI。

(2)手套內側棉絮取得檢體與林某唾液棉棒,進行體染色體 DNA STR 型別分析,檢出之相對應型別均相符,無基因型別矛盾情形。請說明體染色體 DNA STR 型別分析。另外,上述實驗室的檢出結果分別說明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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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種 DNA 鑑驗的用途差異:**粒線體 DNA 序列檢驗主要用於物種或母系遺傳型別的比對;體染色體 DNA STR 型別分析則用於個體識別及生物跡證來源比對。**解讀結果時,須分清楚「檢體屬於哪一物種」與「檢體是否與特定個人相符」。

解題方法

(一)粒線體 DNA 序列檢驗及 NCBI

粒線體 DNA(mitochondrial DNA,mtDNA)是位於細胞粒線體內的 DNA。粒線體 DNA 序列檢驗,是取出檢體中的粒線體 DNA,針對特定區段定序,再將所得序列與參考資料比對,以判定序列相似程度及其所屬的分類群。

採用粒線體 DNA 的原因包括:

  1. 每個細胞內有許多粒線體,每個粒線體又有多份 DNA,因此檢體中即使核 DNA 含量少或已降解,仍較容易取得粒線體 DNA。
  2. 粒線體 DNA 通常經由母系遺傳,適合用來比對母系遺傳型別。
  3. 粒線體 DNA 序列可用於物種鑑定,尤其在檢體形態特徵不完整或核 DNA 不足時,可提供物種比對資訊。

NCBI 是美國國家生物技術資訊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Biotechnology Information),隸屬美國國家醫學圖書館,提供生物資訊資料庫與分析資源。題目所稱與 NCBI 基因資料庫比對,是將檢體定出的 DNA 序列與資料庫中的參考序列進行比較。

本題血跡與組織的粒線體 DNA 序列相同,表示兩者具有相同的粒線體 DNA 序列型別;與資料庫中的山羌序列達百分之百相似,則支持檢體來源屬於山羌。粒線體 DNA 會由同一母系的個體共享,因此這項結果適合支持物種判定或母系型別比對,不能單獨據以認定血跡與組織必定來自同一個體。

(二)體染色體 DNA STR 型別分析及結果解讀

體染色體是性染色體以外的染色體。STR(短串聯重複序列)是 DNA 上由短序列單元連續重複排列的區段,不同個體在重複次數上常有差異,因此可作為 DNA 型別分析的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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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死亡現場推定之方法概以:

(1)屍體現象推定;

(2)現場事物現象推定。

請分別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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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死亡現場推定,是綜合屍體及周遭環境所留下的跡證,研判死亡時間、死亡地點、死亡時姿勢,以及屍體是否曾遭移動等事項。題目所稱「屍體現象推定」與「現場事物現象推定」,分別是從屍體本身與現場物件及環境變化著手;兩者應互相印證,不能僅憑單一跡象下結論。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分成兩類,逐一說明各類可觀察的現象及其推定用途,最後補充環境因素與交叉比對的限制。屍體現象著重死後身體變化;現場事物現象則著重屍體周圍物品、環境及生物活動所呈現的線索。

(一)屍體現象推定

  1. 屍冷:死亡後體溫逐漸下降,檢視屍體溫度並配合現場環境溫度,可作為推定死後經過時間的依據。衣著、體型、濕度、通風及接觸地面的情形,都會影響散熱速度。

  2. 屍斑:死亡後血液受重力作用沉積於低處,形成皮膚暗紅或紫紅色斑塊。屍斑分布可協助判斷屍體死亡時或死後一段時間內的姿勢;若屍斑位置與發現時姿勢不相符,應進一步研判屍體是否曾被翻動或搬移。屍斑形成及固定程度亦可輔助推定死後時間。

  3. 屍僵:死亡後肌肉逐漸僵硬,之後再逐漸緩解。檢查屍僵的部位與程度,可輔助推定死後經過時間,也可配合屍體姿勢及現場情況,判斷屍體是否曾遭擺置或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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