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鑑識人員 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警察特考・三等・刑事鑑識人員
試題代碼 犯罪偵查

第 1 題2 分

下列哪些是適格偵查人員應具備之辦案核心能力?

①犯罪證據蒐採與處理 ②現場物證比對與鑑定 ③犯罪情資分析與應用 ④偵查及移送法定程序 ⑤新聞媒體溝通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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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適格偵查人員辦案時應具備的核心能力,可分為證據蒐採與處理、犯罪情資分析與應用,以及遵守偵查和移送的法定程序。偵查工作須兼顧證據品質、資訊運用與程序合法性。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哪些是偵查人員本身的辦案核心能力,再對照各選項組合。依官方答案,①犯罪證據蒐採與處理、③犯罪情資分析與應用、④偵查及移送法定程序屬於核心能力;②現場物證比對與鑑定偏重專業鑑識工作,⑤新聞媒體溝通與協調則非本題所指的核心辦案能力。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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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被害人指證在公園某處遭人持刀恐嚇取財,警察進行現場勘察,在現場周邊尋獲歹徒丟棄之西瓜刀,採取刀柄上之生物跡證,經由 DNA 比對,找出歹徒身分,最後逮捕歹徒破案。下列何種理論最能解釋上述破案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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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偵查中以不同面向的證據相互連結,逐步確認犯罪事實與行為人的思考方式。題幹中,被害人指述遭持刀恐嚇取財;警方在現場周邊找到西瓜刀,並從刀柄採得生物跡證;DNA 比對再進一步指向歹徒身分。從被害人陳述、現場物證、生物跡證到嫌疑人身分,形成彼此連結的偵查脈絡,符合「四面向連結理論」。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證據如何串接即可:被害人指述提供犯罪情節,現場勘察發現疑似犯案工具,刀柄上的生物跡證提供可供比對的線索,DNA 比對則連結到特定行為人。題目要選的是最能概括這種多面向證據連結、共同支持破案的理論,因此選擇 D。

選項分析

  • (A) 路卡理論:錯誤。 路卡理論著重犯罪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與現場、被害人或物品接觸時,可能留下或帶走痕跡的觀念;它可用來理解刀柄上可能留有生物跡證,但不足以完整概括題幹中各項證據相互連結、辨認歹徒的破案過程。
  • **(B) 痕跡理論: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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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鑑識分析特性來分類物證,可分成物理性、化學性和生物性,下列哪些正確?

①油漆屬生物性 ②工具痕跡屬物理性 ③爆炸物殘跡屬化學性 ④輪胎痕屬物理性 ⑤毛髮屬生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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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物證依鑑識分析特性所作的分類:

  • 物理性物證:以形狀、尺寸、紋路、受力或接觸痕跡等物理特徵進行比對與分析,例如工具痕跡、輪胎痕。
  • 化學性物證:以物質的化學成分、反應或殘留物進行分析,例如爆炸物殘跡。
  • 生物性物證:來自人體、動植物或其他生物材料,例如毛髮、血液、唾液。

判斷時要看題目所指物證的主要鑑識分析性質,而不是只看它是否來自某種材料。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五個敘述,再對照選項。②、③、④、⑤均符合分類;①將油漆列為生物性,分類錯誤。因此正確敘述是②③④⑤,對應 (B)。

選項分析

① 油漆屬生物性:錯誤。 油漆屬化學性物證,鑑識上可分析其成分、層次與配方等特徵;它不是生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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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犯罪剖繪之適用範圍,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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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犯罪剖繪是根據犯罪現場、犯案手法、被害人特徵及犯嫌與被害人間的互動等資訊,推論犯嫌可能的心理特徵、行為模式與生活背景,協助縮小偵查範圍。它是偵查輔助方法,不能單獨作為認定犯嫌身分或有罪的證據。

犯罪剖繪較適合用於犯罪行為呈現明顯心理特徵,且犯嫌與被害人有較多互動、留有可供分析資料的案件。它並非適用於所有案件,也不以單一案件為特別適用對象。

解題方法

本題要辨認犯罪剖繪的「適用範圍」。判斷重點是:案件是否提供足夠的犯罪行為與互動資料,供分析犯嫌特徵。犯嫌與被害人互動越多,通常越能從行為脈絡、控制方式及現場情況中形成剖繪線索,因此(D)符合適用原則。

選項分析

(A) 犯嫌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出現正常人格特質:錯誤。 犯罪剖繪不以犯嫌展現「正常人格特質」為前提。剖繪著重分析犯罪行為、現場跡證及互動模式,據以推論可能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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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照犯罪分類手冊(Crime Classification Manual),下列何者不是縱火犯罪動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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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分類手冊》(Crime Classification Manual)對縱火犯罪動機的分類。手冊所列的主要類型包括破壞型、興奮型、報復型、掩飾犯罪型、謀利型、偏激型及系列性縱火。判斷時要辨認選項是否屬於這套分類中的動機名稱。

解題方法

先對照各選項與手冊列出的縱火動機類型。破壞、報復、掩飾犯罪均屬於分類中的類型;「權力控制型」則不是手冊列出的縱火犯罪動機類型,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破壞型:錯誤選項。 破壞型縱火是手冊列出的動機類型,常見於出於惡意或惡作劇而故意造成損害的情形。
  • **(B) 報復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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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基於數學機率之計算以達個化(individualization)效果?

①指紋 ②DNA ③個異性鞋印 ④彈頭來復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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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化」與「數學機率計算」的關係。個化是根據檢材的特徵,判斷其是否可歸屬於特定來源;題目要辨認的是,哪些鑑識方法以機率統計評估檢材來自特定個體的可能性。

指紋與 DNA 鑑定都可透過特徵比對及機率統計支持個化判斷。個異性鞋印與彈頭來復線則是依鞋底或槍枝所留下的個別特徵進行比較,並非本題所問「基於數學機率計算」的類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限定:「基於數學機率之計算」。這不是單問哪些證據可以用來辨識來源,而是要區分個化判斷所採用的基礎。

依本題官方答案的分類,指紋與 DNA 屬於以特徵資料及機率計算支持個化者,因此選項組合為①②;個異性鞋印與彈頭來復線不列入此組。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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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物證分類與應用之觀念,下列何者錯誤?

①刑案現場茶杯口之犯嫌唾液為關聯性物證 ②犯嫌身上之被害人手機為移轉性物證 ③同卵雙胞胎指紋不同 ④基本上,同卵雙胞胎 DNA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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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物證的分類,以及指紋與 DNA 在個體辨識上的差異。判斷時要分清楚「關聯性物證」與「移轉性物證」:前者著重證物與案件或待證事實是否有關;後者著重物質是否因人、物或場所間的接觸而發生轉移。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物證分類與鑑識常識,再比對各選項所列的錯誤敘述。題目官方答案為 A,因此錯誤敘述是①、②。

選項分析

① 錯誤。​茶杯口的唾液可能含有犯嫌 DNA,可用於比對身分,屬於具有關聯性的生物跡證;但題目所考的物證分類中,現場留下的唾液是因接觸而留存、轉移的物質,應歸為移轉性物證,不宜稱為關聯性物證。

② 錯誤。​犯嫌身上的被害人手機,主要是能連結犯嫌、被害人與案件的關聯性物證。手機本身雖可能經由接觸或移動而轉手,但本題分類著眼於其證明案件關聯的用途,因此不是題幹所稱的移轉性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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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照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下列何者正確?

①勘察組對於現場附近之環境、交通狀況及案發當時之天候、風向、氣溫等進行必要之觀察。 ②調查組應研判犯罪嫌疑人進出路線、犯罪時間、方法、手段、工具、犯行、過程等,以明瞭犯罪事實。 ③如案情需要,調查組應對現場相關處所進行搜查,尋找可能遺留之各種跡證。 ④勘察組應運用科學技術與方法勘察現場、蒐集證據,作為犯罪偵查或法庭偵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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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刑案現場「調查組」與「勘察組」的任務分工。判斷關鍵是分清楚:調查組著重現場周邊調查與相關處所搜尋;勘察組則以科學方法勘察現場、蒐集跡證,並研判犯罪過程。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手冊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句核對各項工作屬於哪一組:環境、交通與天候觀察,以及研判嫌疑人動線和犯案過程,應依手冊所列組別判斷;現場相關處所搜尋跡證和運用科學方法採證,也各有其負責組別。確認後,符合題意的敘述為③、④,故選 D。

選項分析

① 錯誤。​對現場附近環境、交通狀況,以及案發時天候、風向、氣溫等進行必要觀察,屬於調查組的工作;題目將組別寫成勘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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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某公寓室內命案現場之系統化物證搜尋,應採用下列何種方式最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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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的系統化搜尋方式,以及如何依現場空間形態選擇適合的搜尋模式。常見方式包括螺旋式、放射式、線條式與分區式;選擇時應考量現場範圍、格局、障礙物,以及是否能將搜尋工作分工並確認完成情形。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公寓室內命案現場」,屬於有牆面、房間與家具等區隔或障礙的室內空間。將現場依房間或區域劃分,再逐區仔細搜尋,能使搜尋範圍清楚、便於分工,也較容易確認各區是否搜索完畢,因此最適合採用分區式。

選項分析

  • (A) 螺旋式:錯誤。 搜尋者由現場內部或外部起點,沿螺旋路線逐步向外或向內搜尋。此法較適合範圍相對單純、可維持連續路線的空間;室內家具與房間隔間容易中斷路線,降低搜尋完整性。
  • **(B) 放射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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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現場重建七步驟,依序應為下列何者:

①提出假設 ②驗證 ③資訊蒐集 ④重建報告 ⑤跡證辨識 ⑥狀況評估測定 ⑦跡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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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重建的七個步驟及其先後順序。現場重建是依據現場狀況與跡證,蒐整資訊、提出並驗證假設,進而形成重建結果與報告的程序。

解題方法

先掌握流程的起點與終點,再排列中間步驟:

  1. 狀況評估測定:先評估現場狀況並進行必要測定。
  2. 跡證辨識:辨認現場可供調查與重建的跡證。
  3. 跡證紀錄:記錄跡證及其所在位置、狀態。
  4. 資訊蒐集:彙整現場與案件相關資訊。
  5. 提出假設:根據資訊與跡證形成可能的事件經過。
  6. 驗證:檢驗假設是否符合跡證及其他資料。
  7. 重建報告:整理並呈現重建結果。

因此順序為 ⑥⑤⑦③①②④,符合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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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照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實施單一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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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對「單一指認」的適用限制。單一指認是讓指認人直接辨認一名特定對象;由於沒有其他相似對象供比較,容易受暗示而誤認,因此須留意指認人與嫌疑人的關係,以及逮捕情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官方答案為 (B)曾與指認人近距離接觸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不得實施單一指認」,再逐項檢視是否屬於注意事項所列的不宜採單一指認情形。選項 (B)曾與指認人近距離接觸者,會使指認人對該人有直接、具體的接觸經驗;依本題命題所據規定,不得對此類對象實施單一指認。其他選項則屬於規定容許單一指認的特定情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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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Reid 偵詢技術共有九個步驟,依序為:

①說辭發展 ②克服反駁 ③提出一個非此即彼的選項 ④操弄犯嫌被動情緒 ⑤讓犯嫌敘述各種犯罪細節 ⑥由口頭供述轉為書面供述 ⑦處理否認 ⑧取得並維持犯嫌的注意 ⑨正面對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 Reid 偵訊技術(Reid Nine Steps of Interrogation)九個步驟的標準先後順序。題目各項敘述對應如下:

  1. 正面對質
  2. 說辭發展
  3. 處理否認
  4. 克服反駁
  5. 取得並維持犯嫌的注意
  6. 操弄犯嫌被動情緒
  7. 提出一個非此即彼的選項
  8. 讓犯嫌敘述各種犯罪細節
  9. 由口頭供述轉為書面供述

換成題目代號,依序為 ⑨①⑦②⑧④③⑤⑥。

解題方法

先掌握步驟的前後架構:偵訊以「正面對質」開場,接著發展說辭;面對犯嫌否認與反駁後,進一步取得注意並處理被動情緒;再提出二選一問題,促成供述,最後詢問犯罪細節並將口頭供述轉為書面。

題目代號依此排列為:

⑨→①→⑦→②→⑧→④→③→⑤→⑥⑨ \rightarrow ① \rightarrow ⑦ \rightarrow ② \rightarrow ⑧ \rightarrow ④ \rightarrow ③ \rightarrow ⑤ \rightarrow 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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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跟蹤與監視之實施,下列何者錯誤?

①合稱為跟監,亦稱為行動蒐證 ②法律依據為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③係對於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而為之 ④得以目視、衛星定位器或科技工具進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實施跟蹤、監視的概念,以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和《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範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跟蹤與監視是偵查人員對特定人、車輛、處所或物品所為的秘密、持續或週期性觀察,用以掌握活動及相關訊息。實施方法可包括目視觀察及科技工具;但「法律依據」不能只寫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因為手冊屬警察機關的內部作業規範,法律授權依據則涉及《警察職權行使法》。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敘述是在問「跟監的實務概念與方法」,還是在問「法律依據」。①、③、④描述跟監的稱呼、對象與實施方式;②則把作業手冊說成法律依據,混淆了內部規範與法律層級。

依官方答案,②、④為錯誤,因此選項 C 正確。④的爭點在於它列出衛星定位器;此類科技定位的使用涉及基本權限制與法律授權,不能因手冊或實務上可使用,就一概認定其得以作為跟監方法。

選項分析

①「合稱為跟監,亦稱為行動蒐證」:正確。跟蹤與監視合稱跟監,實務上也以行動蒐證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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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對於監視器之偵查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①法律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 ②為維護個人隱私,警察不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 ③非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 3 年內銷毀之 ④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所保存之監視器蒐集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 5 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對公共場所監視器的設置與影像資料保存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第 1 項,警察於經常發生或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利用既有攝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 同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蒐集的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 1 年內銷毀。
  • 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保存的資料,另須注意同法第 18 條:資料對警察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時,應註銷或銷毀;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最遲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 5 年內註銷或銷毀。

解題方法

先確認監視器的直接法源,再把保存期限分成兩種情形:一般治安監視資料適用第 10 條的 1 年期限;因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必要保存者,則受第 18 條最長 5 年的期限限制。依此逐項比對,可判斷①、④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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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錄影監視影像之觀察方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錄影監視影像的觀察與分析方法。觀察影像時,常見做法包括依時間順序檢視、鎖定特定人或物比對,以及逐一分析畫面,以掌握事件經過、人物特徵與行動路徑。「同心圓交叉比對法」則不是本題所列的錄影影像觀察方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影像檢視時可直接採用的分析方式:按時間整理影像、針對特定目標追查,或逐畫面檢視,都是常見的觀察切入點;再看是否有選項描述了不同於影像觀察的概念。「同心圓交叉比對法」不屬於此處的錄影監視影像觀察方法,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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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對於監視影像調取,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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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視影像調取時的保存期限、系統時間校正、影像備份及調取範圍。監視影像可能因循環覆寫而消失,偵查人員須及早調取,並確認設備時間與實際時間的差異,才能正確還原影像發生時序。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調取實務。私人與公有監視系統的保存期限,會受設備容量、畫質、錄影設定及管理方式影響,不能概括認定私人系統保存較久;其餘選項則分別涉及備份播放工具、時間校正及案發初期的調取範圍。

選項分析

(A) 正確。 私人監視系統的影像格式與播放方式可能因設備而異。拷貝影像時,應一併取得專用播放程式或確認可用的播放工具,避免影像檔案雖已拷貝,卻無法正常開啟、播放或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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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行動通訊裝置可能存在數位證據的位置,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動通訊裝置中數位證據的儲存位置。手機中的資料會依資料類型與使用方式,分布在 SIM 卡、內建儲存空間、外接儲存空間及雲端服務;不能把門號、設備識別碼、用戶識別碼與通訊錄等資料一概視為存在同一處。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列資料與儲存位置是否相符。SIM 卡主要承載用戶識別與電信服務相關資料;手機本體的儲存空間通常保存訊息、通話紀錄及應用程式資料;SD 卡可保存文件、照片等檔案;雲端則可保存或同步文件、照片、影片等資料。只要選項把資料類型或位置錯置,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 SIM 卡可包含用戶識別相關資料,並可能儲存部分通訊錄;但 IMEI 是識別行動裝置本身的設備識別碼,通常與手機設備相關,不是 SIM 卡所包含的資訊。選項將 IMEI 列為 SIM 卡內容,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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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涉及系統入侵或網路重大犯罪刑案現場之數位證物蒐證,得請求下列何單位協助?

①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偵查專責隊(組)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 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 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科技研發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系統入侵或網路重大犯罪案件的數位證物蒐證支援機制。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規定,明列地方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或刑事警察隊所屬的科技犯罪偵查專責隊(組)可協助蒐證;必要時,也可請求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支援。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字「得請求……單位協助」,再對照當年規定所列的單位名稱。地方專責隊(組)對應①;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對應②,因此選取①②。

本題問的是規定所列的蒐證支援單位,不是所有曾參與科技犯罪勤務、或具有數位鑑識相關職掌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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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進行刑案現場數位鑑識,針對智慧型手機處理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①開啟飛航模式避免資料遭遠端清除 ②需取得 PIN CODE 及密碼(含圖形鎖) ③手機如為開機應予關機,避免電力耗盡 ④擷取揮發性及邏輯性資料,應首選以筆記方式記錄所有操作之動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智慧型手機的數位證據保全與初步處理,包括防止遠端竄改或清除、妥善保留手機狀態、取得解鎖資訊,以及記錄鑑識操作。重點是避免證據遭變動,並留下可供檢驗與說明的完整紀錄。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處理方式是否有助於保存證據:

  • 能降低遠端連線風險、協助取得資料或保留操作紀錄者,屬適當措施。
  • 會改變或破壞手機狀態,或把較完整的紀錄方法誤稱為「首選」者,屬錯誤敘述。

依此判斷,③錯在對開機手機一律關機;④錯在把筆記記錄列為擷取揮發性及邏輯性資料時的首選紀錄方式。因此錯誤組合為③④,即選項 C。

選項分析

① 開啟飛航模式避免資料遭遠端清除:正確。 飛航模式可切斷或限制手機的無線通訊,降低遠端刪除、遠端鎖定或其他網路操作影響證據的風險。實務處理仍須留意特定無線功能可能被個別開啟,並記錄採取措施前後的手機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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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社群網路所提供的個人資訊類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辨社群網路可提供或呈現的個人資訊類型。社群平台上的個人資訊,通常包括使用者建立的社群連結與相關人、位置資料,以及自行發布的貼文內容。對象上網瀏覽紀錄則是個人在網路上的瀏覽活動資料,並非社群網路本身所提供的個人資訊類型。

解題方法

先區分「社群平台呈現的個人資訊」與「使用者在網路上的活動紀錄」:

  • 社群連結、位置資料、貼文內容,都是社群平台可能直接呈現或由使用者提供的資訊。
  • 上網瀏覽紀錄反映的是使用者瀏覽網頁的軌跡,通常由瀏覽器、網站或相關服務記錄,不能直接歸為社群網路所提供的個人資訊類型。

因此,選出與社群平台資訊類型不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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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未與我國簽署共同打擊犯罪暨警政合作協定(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與外國簽署的「共同打擊犯罪暨警政合作協定(議)」,重點是辨認哪些國家與我國已有此類合作協定。題目指定以官方答案為準,判斷未簽署者為日本。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指的協定名稱,逐一核對四個國家是否列在我國相關警政合作協定的締約對象中。美國、越南及泰國均屬已簽署對象;日本不在其中,因此選 A。

本題屬協定對象的記憶題,沒有需要套用的法條或計算公式。題幹亦未提供協定簽署日期或清單,作答時應依命題當年的締約情形及官方答案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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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偵查勤務,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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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的偵查勤務種類與工作內容,重點在辨別值日、地區探訪、巡邏及刑案偵查各自負責的事項。題目未直接考查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的警察勤務分工用語判斷。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中的勤務名稱與其典型任務配對,再檢查敘述是否把其他勤務的工作誤列為該項勤務。官方答案為 D,因此關鍵在於辨明「布建諮詢」是否屬於刑案偵查的勤務內容。

選項分析

(A) 值日小隊負責受理報案:正確。 值日勤務負責警察機關內部的值勤與為民服務事項,包含受理報案、處理民眾求助等工作,故此項敘述符合勤務分工。

(B) 地區探訪包括人的查訪、處所查訪和預防犯罪:正確。 地區探訪著重掌握轄區人、地、事、物狀況,工作可包括對特定人的查訪、對場所或處所的查訪,以及藉由訪查發現治安問題、預防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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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第三、四級毒品裁罰,下列何者錯誤?

①裁罰對象以無正當理由持有未達 20 公克之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為限 ②由各警察分局辦理裁罰 ③處分書之處罰內容包括罰鍰、毒品危害講習和沒入 ④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辦理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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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的行政裁罰,以及裁罰機關、處分內容與毒品危害講習的執行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四項敘述是否符合當時規定,再找出錯誤敘述的組合。當時相關規定的重點是: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須達一定重量才適用行政裁罰;裁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講習則由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處分內容包括罰鍰、毒品危害講習及毒品沒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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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詢問(interview)和偵訊(interrogation)之比較,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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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犯罪偵查中的詢問(interview)與偵訊(interrogation),重點在於兩者的目的、進行方式及提問角色。詢問通常用來蒐集資訊、了解案情;偵訊則以追問涉案嫌疑人、釐清其與犯罪的關聯為主。

本題屬偵查方法的概念比較,並非直接考查特定法條。題目未要求適用特定程序法規,故無須以命題當年法規作為判斷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詢問與偵訊的典型特徵,尤其注意「誰主導談話、誰提出較多問題」。詢問著重讓受詢問者自由陳述,偵查人員多以開放式問題引導;偵訊則由偵查人員針對案情與嫌疑人的說法進行追問,提問通常更多、更具方向性。因此,將兩者的提問多寡對調的選項就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詢問為任意處分,偵訊為強制處分:正確。 依本題所採用的典型比較,詢問以受詢問者自願提供資訊為前提,偵訊則具有較強的追訴與查證性質,題目以「任意」與「強制」概括區分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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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錄影監視影像之偵查功能,下列何者最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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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錄影監視影像在犯罪偵查中的功能。監視影像可協助還原事件發生經過、追蹤嫌疑人的行動路線,並據此尋找相關處所或物證;但影像畫質、拍攝角度、光線與遮蔽等因素,會限制辨識個人身分的能力。題目問的是各項功能中「最薄弱」者。

解題方法

比較各選項與監視影像的直接偵查用途:影像通常能提供時間、地點、行為及移動方向等線索,供警方重建案情並延伸查找;要由影像直接確認歹徒身分,則須有足以辨識的人臉畫面,且受拍攝條件影響較大。因此,最薄弱的是人臉辨識歹徒身分,符合官方答案 D。

選項分析

  • (A) 重建犯罪過程:錯誤。 影像可呈現犯案前後的活動、犯罪行為及逃逸情形,是重建犯罪過程的重要資料。
  • **(B) 查出歹徒住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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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6 項中,所稱「深夜」,係指下列何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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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6 項對「深夜」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解題方法

直接依條文界定的起訖時間判斷:深夜從當日午後 11 時開始,到翌日上午 8 時結束。題目中的「午後 11 時至翌日午前 8 時」與法條文字相同,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午後 11 時至翌日午前 8 時:正確。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6 項的明文規定。
  • **(B) 翌日凌晨 0 時至午前 6 時: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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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何程序決定執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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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的「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以及法官保留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因此,題目已排除兩種例外,應依原則由法官裁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扣押是否附隨於搜索。若非附隨於搜索,再看是否符合題目所列例外:扣押物是得為證據之物,或權利人同意。題幹以「除……外」排除這兩種情形,便回到法律的一般要求:須經法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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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近年來,應用錄影監視影像輔助犯罪偵查,已有重大成效。其中偵查人員調閱特定對象行動的「來線」、「去線」,是依時間先後順序,逐一觀看錄影監視影像,以搜尋歹徒情資,此觀察方法稱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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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視器影像的調閱與觀察方法。偵查人員為掌握特定對象的行動軌跡,調閱其行經路線上的影像,依時間先後逐一觀看,藉此追查對象的「來線」與「去線」。這種依時間順序串接影像的方式稱為時間次序法(Time-Sequence Method)。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線索:「依時間先後順序」與「逐一觀看錄影監視影像」。題目描述的是按時間排序、追蹤特定對象行動的調閱方法,因此對應「時間次序法」,選 (C)。

選項分析

  • (A) 逐一畫面分析法(Frame by Frame Analysis Method):錯誤。這指逐格檢視影像畫面,著重細看單一影像中的動作或細節;題幹考的是依時間先後串接監視器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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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於 24 小時內解送指定之處所。遇有特殊情形時,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下列「特殊情形」的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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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關於「24 小時解送期間不計入時間」的例外。拘提或因通緝逮捕的被告,原則上應於 24 小時內解送指定處所;法定特殊情形所經過的時間,則不計入該 24 小時計算。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判斷。題目要辨別各種不計入期間的情形,以及各情形的法定等候上限。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所列情形及時間上限。注意各例外的「事由」和「不得逾越的等候時間」都須符合規定;若選項事由雖相同,但上限寫錯,仍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夜間停止詢問犯罪嫌疑人所經時間,屬於不計入 24 小時解送期間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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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通知證人之通知書應於應到時間多久前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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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以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接受詢問時,通知書應預留的送達時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通知證人之通知書應於應到時間 24 小時前送達。

這是警察機關通知證人接受詢問的作業規定,應與法院傳喚證人的傳票規定分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通知證人之通知書」,而非法院傳喚證人的「傳票」;接著依警察機關當時的通知作業規定判斷送達期限。規定以「應到時間」為基準,須至少提前 24 小時送達,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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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關於刑事案件送達證書的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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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有關刑事案件送達的程序,包括送達證書的製作、本人未會晤時的補充送達、拒絕收領的處理,以及郵寄送達後回執的留存。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規定,送達文書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拒絕收領」時應採取的處理方式,是本題關鍵。民國 108 年的規定是: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者,得將通知書留置於送達處所,並將送達情形記明於送達證書後附卷。選項 C 把應記載並附卷的「送達證書」說成「通知書正本」,且將「得」留置通知書的程序改寫成必須附卷,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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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偵查機關得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提出「控制下交付」偵查策略之偵查計畫書,並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前述之「入、出境管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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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1 的「控制下交付」程序,以及《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 3 條所列的「入、出境管制機關」。

控制下交付是偵查跨國毒品犯罪的方式:經檢察總長核可並核發偵查指揮書後,由入、出境管制機關依指揮書配合,許可相關毒品、人員及其關係人、貨物入出境,以利追查犯罪網絡。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1 的機關名稱後續配合法制調整,現行條文使用「最高檢察署」;本題選項判斷仍依當年規定及當時的機關名冊。

解題方法

直接核對《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 3 條。該條列出的入、出境管制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包括: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 內政部移民署
  •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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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實施現場勘察應注意下列事項,下列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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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勘察的基本原則,包括防止勘察人員污染或破壞跡證、規劃現場動線,以及發現爆裂物時的安全處置。命題重點在於:命案現場的屍體勘察須遵守法定程序,不能在檢察官到場前逕自完成或先行報告勘察結果。

涉及法定程序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現場勘察的安全與跡證保全原則,再特別檢視命案屍體勘察的程序。依刑事訴訟法,檢察官相驗屍體時,應命法醫師或檢驗員檢驗;勘察人員可先進行必要的現場保全與案件初步了解,但屍體勘察及結果報告須依相驗程序辦理。因此,選項 C 所稱「同時進行屍體勘察」並於檢察官到場後「立刻報告屍體勘察結果」,不符合程序要求。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穿著刑案現場勘察服,並使用帽套、手套、鞋套等防護裝備,可降低自身跡證帶入現場或現場跡證附著於人員、裝備而遭污染的風險。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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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警察人員到達刑案現場後,宜先觀察全場,了解發生之事故,下列處置作為,何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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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到達刑案現場後的初步觀察與現場安全、保全處置。到場人員應先掌握全場狀況,留意嫌疑人是否仍在現場或混入圍觀人群,並觀察可能的進出路線;同時妥善保全現場,避免無關人員進入或破壞證據。

本題屬現場勘察處置原則題,沒有特定計算公式。題目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重點在辨認各選項的處置是否符合現場指揮與封鎖原則。

解題方法

先區分「立即封鎖現場」這項必要措施,與「封鎖必須等勘察組組長同意才可進入」這項限制。現場封鎖應迅速執行,但進入現場的管制須依現場指揮及勘察作業需要辦理;不能把進入許可一概限定為必須取得勘察組組長同意。因此,A 的後半段設定過於絕對,是不正確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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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所稱之司法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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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所定義的「司法警察機關」。題目問的是哪些機關屬於該條例所稱的機關,應依該條例的特別規定判斷,不能只因某機關依法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就直接認定它也在本條例列舉範圍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已配合機關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及列舉內容;本題仍依命題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與施行細則第 3 條逐一對照。民國 108 年該條列舉的機關包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及所屬一定層級單位、憲兵司令部及所屬一定層級單位,另包括其他同級以上的司法警察機關。

因此,海岸巡防署、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局均在列舉範圍內;法務部廉政署則非本條明列機關,依題目官方答案,應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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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 8 條,下列何者不屬於「證明書」應記載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DNA 採樣證明書的應記載事項。依民國 108 年適用規定,證明書須記載被採樣人身分資料、採樣案由或事由、採樣時間與地點、採樣機關,以及被採樣人的法定權利;「採樣方法」不在列舉事項內。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證明書應記載事項」,應直接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逐項比對,而不要把採樣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資料,全部當成證明書的法定記載事項。

該條列有被採樣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採樣案由或事由、採樣時間及地點、採樣機關,以及被採樣人的權利;其中沒有「採樣方法」。因此,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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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查獲製造毒品先驅原料,應追查原料之來源,並通報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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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2 的通報規定。依該條,查獲製造毒品先驅原料時,應追查原料來源,並通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也就是食藥署。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條文所列通報機關已是「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該條後續未改變本題所考的通報對象。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查獲製造毒品先驅原料」:這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2 的法定用語。依條文直接對應通報對象,無須以一般毒品查緝分工推論,答案是食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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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從感冒止咳藥裡萃取提煉毒品的「紅磷法製程」,會經過還原法及純化結晶階段,因無刺鼻性及酸性氣體味關係,時常隱身於市區大樓內。請問「紅磷法製程」是屬於哪一種毒品的製程方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毒品製造方法與前驅原料的辨識。「紅磷法」是以含麻黃鹼類成分的感冒藥為原料,經還原反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的方法;題幹提到從感冒止咳藥萃取、還原及純化結晶,正是辨認此製程的關鍵線索。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組提示:「感冒止咳藥」指出原料可能含有麻黃鹼類成分;「紅磷法」則指向將麻黃鹼類還原製成甲基安非他命的製程。依這些製程特徵,選擇甲基安非他命。

選項分析

  • (A) 海洛因(heroin)錯誤。 海洛因是由嗎啡衍生製成,與題幹所述由感冒藥中的麻黃鹼類成分進行還原的紅磷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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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在 105 年間,震驚全國的第一銀行 ATM 提款機遭盜領新臺幣 8000 餘萬元,其中該犯罪組織 A 嫌犯先將藏放前述多數現金之 3 只行李箱藏在臺北車站北一門地下一樓置物櫃;3 日後,由 B、C 二嫌至該處取走 3 只行李箱,搭乘計程車離開前往五星級飯店藏匿。過程中 A 與 B、C 雙方互不碰面、亦互不認識,此種轉換贓物手法,稱之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偵查中轉換、移轉贓物的「轉手」方式。判斷重點是:交付贓物的雙方是否直接碰面,以及贓物是否透過預先約定的藏放處所交接。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A 將裝有現金的行李箱放進臺北車站置物櫃,3 日後由 B、C 前往取走;A 與 B、C 不碰面,也互不認識。這種由前手先將贓物放在約定或指定地點,再由後手自行取走、雙方不直接接觸的交接方式,稱為「死轉手」。

本題不涉及法條適用;依題目所列官方答案作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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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關於新興詐欺中「假冒機構」詐財之作案手法(Modus Operandi)的敘述,何者為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假冒機構」詐財的典型手法,重點在辨認詐欺集團如何冒充警察、檢察官等機關人員,利用被害人擔心涉案的心理,誘使其交付款項或配合操作金融帳戶。題目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涉及洗錢防制法的敘述,是詐欺集團常用的話術。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假冒機構」:典型情境是冒充警察或檢察官,佯稱被害人帳戶涉及案件,要求其配合調查、監管或交付財物。再逐項比對作案模式;若選項描述的是以性交易為誘因、透過網路聊天誘導操作提款機,便不屬於假冒機構詐財的典型手法。

選項分析

(A) 大多假冒警察、檢察官辦案為由:正確。 假冒機構詐財常冒充警察、檢察官等執法人員,謊稱被害人涉案或帳戶遭犯罪者利用,再以調查、監管等理由要求被害人配合。

(B) 多數詐欺集團會向被害人聲稱其金融帳號遭盜用,涉及洗錢防制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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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行動電話國際移動裝備辨識碼(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簡稱為 IMEI)具有犯罪偵查的意義及功能,主要是 IMEI 碼具有獨一無二的特徵,請問該特徵主要指下列何項編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IMEI(國際移動裝備辨識碼)的組成,以及哪一部分具有辨識個別行動裝置的作用。IMEI 用來識別行動裝置,傳統格式共 15 位數,主要由型號核准碼(TAC)、出廠序號碼(SNR)及檢查碼(Check Digit)組成;較早期格式另有備用碼(Spare)。

其中,出廠序號碼用來區別同型號的不同裝置,是 IMEI 具有個別辨識性的關鍵部分,具有犯罪偵查上的追蹤與比對意義。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各編碼所代表的層次:型號核准碼識別裝置型號,出廠序號碼識別同型號下的個別裝置。題目問 IMEI「獨一無二」的特徵主要指哪一項,因此應選能區分個別裝置的出廠序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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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刑事案件且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下列所列偵查案類,何者不符合前述規定,而是應經法官核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調取通信紀錄的原則與例外。通信紀錄涉及通訊對象、時間等資訊,調取程序須依法律規定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原則上,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調取通信紀錄,須依法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列出特定犯罪類型,偵查這些案件且有必要時,可由檢察官依職權調取,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調取,不受前述法院調取票程序限制。

108 年條文所列的例外犯罪包括: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以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現行法已修正,列舉的犯罪類型與適用內容有所增修;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選項所涉案件,是否落在 108 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的列舉範圍:

  • 列舉範圍內:適用題幹所述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許可的程序。
  • 列舉範圍外:回到原則程序,應依法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

注意題目問的是「何者不符合前述規定,而是應經法官核准」,也就是找出不在例外列舉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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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而有監察通訊,以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之必要者,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通訊監察書。其通訊監察期間,每次最長期間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情報工作法》關於因國家安全需要監察通訊、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符合該法所定要件時,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通訊監察書;這類通訊監察的每次期間,最長為一年。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及「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通訊監察書」。這指向《國家情報工作法》的特別通訊監察規定,應依該法期間規定判斷,而非套用一般通訊監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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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實施指認,應依指認人描述之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於外型無重大差異之被指認人,供指認人進行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請問前述指認應安排多少名以上被指認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所定的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人數。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規定,應依指認人描述的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六名以上外型無重大差異的被指認人,供指認人進行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

列隊人員外型相近,是為避免嫌疑人因外觀特徵突出而被指認人選中,降低指認程序受暗示或外觀差異影響的風險。

解題方法

抓住規定中的數字門檻:「六名以上」。題目問「多少名以上被指認人」,直接依注意事項規定判斷,選六人以上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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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現場重建是多元證物共構與交互作用下的產物,如何將多元證據轉換成系統性、組織性與邏輯性的現場重建元素,則有賴於證物的有效分類與整合。

實際案例:一個腳印明顯落在輪胎痕上,則可顯示有某個人在車輛離開後,曾在現場走動。請問,上例可用於建立或有助於建立某一事件或更多事件發生的證據,稱之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現場重建中「接續性證據」(Sequential Evidence)的判讀。接續性證據是指不同證據之間具有先後順序或時間上的承接關係,能用來建立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的先後次序。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證據呈現的「先後關係」:腳印明顯落在輪胎痕上,表示腳印形成時,輪胎痕已經存在。因此可推知車輛先離開或留下輪胎痕,之後才有人在該處行走。這種由痕跡的覆蓋、交疊關係推定事件順序的證據,即屬接續性證據。

選項分析

  • (A) 接續性證據(Sequential Evidence)—正確。 腳印與輪胎痕的交疊關係,呈現輪胎痕先形成、腳印後形成的事件順序,符合接續性證據的用途。
  • **(B) 指引性證據(Directional Evidence)—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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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據「刑事鑑識手冊」之規定,關於唾液檢體之採樣,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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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鑑識手冊」所載的唾液檢體採樣與保存流程,重點在口腔黏膜細胞的採集、棉棒數量及樣本保存方式。題目依手冊作答,非以法條內容判斷;因此無法條年版本問題。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採樣流程:先確認採樣前的口腔狀況與採集位置,再判斷棉棒配置及樣本保存方式。官方答案指定 C,關鍵在於該選項所述「一枝萃取、一枝備份」並非手冊規定的採樣方式。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被採樣人有嚼食檳榔,或採樣前曾進食時,宜先漱口,再採集唾液檢體,以減少口腔殘留物對檢體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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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偵辦性侵害案件時,下列何者屬於「不適當」的詢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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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性侵害及兒少性剝削案件的詢問原則:詢問應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與心理負擔,並依其年齡、理解能力及身心狀況,採取適當的溝通方式。涉及法規時,以下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兒童、少年被害人的詢問,應使用其能理解的語言,並以開放、簡明、不具誘導性的問題,鼓勵其依自己的記憶陳述;不宜一味使用「是/否」問句,以免限制陳述內容或造成暗示。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不適當」的詢問方法,因此逐項辨認哪些作法能保障被害人、降低重複詢問,哪些作法會限制或影響其陳述。A、B、D均符合保護被害人的方向;C雖要求使用兒少能理解的語言,但將「是/否」問句作為主要方式,會壓縮其自由陳述空間,故不適當。

選項分析

(A) 正確。 被害人為女性時,原則上由女性警察同仁詢問,有助於降低被害人的不安與羞辱感,也符合性侵害案件詢問時重視被害人感受及隱私的原則。選項所稱「原則上」保留了個案上確有需要時的彈性,並非絕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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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下列何者不屬於「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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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對「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的法定定義,關鍵在於逐項比對法條所列的行為態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條文列有四種行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利用兒少從事性交或猥褻以供人觀覽、拍攝或製造相關圖畫及影像等物品,以及使兒少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不屬於」性剝削的選項,再將各選項的動詞與當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比對。尤其要看清楚第三款規定的是拍攝、製造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的相關物品;題目選項 C 的動詞則是散布,不在當時第 2 條所列的定義中。

選項分析

(A)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錯誤。 這是民國 108 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明列的第一種性剝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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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關於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項,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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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規範。指認可能受記憶偏差、暗示或誘導影響,因此程序重點包括:由適當人員辦理、全程錄音錄影、指認前先記錄指認人的原始描述,以及避免提供暗示性資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據《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住指認程序的關鍵規則:原則上由非案件偵辦人員辦理;只有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不能由非案件偵辦人員辦理,且全程連續錄音、錄影時,才例外由案件偵辦人員辦理。

因此,選項 A 把原則與例外的辦理人員顛倒,是錯誤選項。B、C、D 分別符合指認場所與錄製、事前陳述及防止暗示等要求。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規定的原則是指派非案件偵辦人員辦理指認;如遇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不能由非案件偵辦人員辦理,且全程連續錄音、錄影,才得例外由案件偵辦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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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時,因符合「特殊情形」且情況急迫,得執行逕行拘提(或稱為緊急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下列關於「特殊情形」的敘述,請選出最正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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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的逕行拘提。依民國 108 年法規,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遇有法定特殊情形且情況急迫時,得逕行拘提;司法警察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發時,應即釋放。

該條所列特殊情形包括:

  1.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
  2. 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
  3. 有事實足認為犯有法定重罪,且情況急迫。
  4.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第 88 條之 1 所列的「特殊情形」,再逐項比對法條文字。選項中,只有 A 對應「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B、C 是容易與其他強制處分要件混淆的敘述,D 則省略了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是《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明列的逕行拘提事由。題幹另要求情況急迫,符合該條適用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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