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鑑識人員 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刑案知識庫資料運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知識庫的查詢方式、檢索功能,以及其與其他刑事資訊系統的應用關係。題目重點在辨別「以人查案」和「以案查人」的查詢方向。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描述的知識庫功能,再檢查查詢名稱與查詢條件是否相符。「以人查案」是從特定人物或嫌疑人資料出發,查找其涉及的案件;若先鎖定案件類型,再查找符合條件的案件或嫌疑人,描述的就不是「以人查案」。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刑案知識庫以流程圖呈現刑案處理流程,使用者可依流程了解各處理階段,並進一步查看相關詳細資料。
- **(B) 正確。
第 2 題2 分
觀察屍體外部變化可推斷死亡時間的方法中,下列何者不包含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可由屍體外部變化推估死亡時間的徵象。常見方法包括測量屍體溫度、觀察屍斑形成與變化,以及檢視死後僵硬的發生與消退。
「屍體痙攣」則是死亡瞬間出現的特殊肌肉僵硬現象,並非一般用來推斷死亡時間的屍體變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包含」哪一項,再把選項分成兩類:是否為可隨死後時間呈現變化、供推估死亡時間的徵象。屍體溫度、屍斑與死後僵硬都具有時間變化;屍體痙攣的重點在死亡瞬間的發生特徵,因此選它。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現場勘察應遵循之步驟,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勘察的基本順序與範圍。勘察時應依現場狀況選擇適當方法,兼顧跡證保全與完整性;常見原則包括由外而內、由明顯處至隱蔽處,以及依序檢查現場各部位。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所述的勘察方向與先後順序,辨認哪一項把現場部位的勘察次序倒置。勘察室內現場時,通常由上而下,先勘察天花板,再依序檢查牆壁、窗、門,最後勘察地面;因此,選項 C 的順序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由戶外逐步進入戶內,再向現場中心勘察,符合由外而內、逐步接近核心區域的方向原則。
- (B) 正確。 依題目所列「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並循點、線、面、立體的方式擴大勘察範圍,重點在有系統地涵蓋現場及其周邊。
第 4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有關司法警察人員現場封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犯罪現場封鎖的規定,以及「勘察」與「勘驗」的用語差異。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手冊規定,司法警察實施犯罪調查,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現場封鎖範圍則視現場環境及事實需要而定,原則以三道封鎖線為準。
本題涉及手冊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指定的法源,再比對各選項與手冊規定的關鍵用語。A 將手冊所稱的「即時勘察」改成「即時勘驗」,因此與規定不符,為錯誤選項。
「勘察」是司法警察對犯罪現場進行調查、觀察及採證;「勘驗」則是刑事訴訟法上的證據調查方法,通常由法院或檢察官依法實施。兩者概念與用語不同。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關於案情研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案情研判」的依據、步驟、目的,以及它與「犯罪人分析」的區別。案情研判是綜合偵查所得資料,釐清案件事實、爭議點與案件性質,據以判斷合理的案情並規劃後續偵查方向。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所問的「案情研判」,再逐項檢視選項是否描述其資料來源、研判程序、重要性或目的。前三項都在說明案情研判如何進行及其對偵查的影響;D 則將焦點轉向嫌疑人的犯罪成因、類型及模式,較接近犯罪人分析,與案情研判的主要目的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案情研判須以已取得的客觀資料為基礎,例如調查、訪問、觀察、搜索及現場勘察所得,不能只憑臆測下結論。
第 6 題2 分
有關偵訊工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訊室的安全管理、合法詢問原則,以及筆錄與錄音的製作和保管。偵訊應以合法、客觀的方法進行;筆錄及相關資料也須妥善保管,避免遭不當閱覽或洩漏。涉及法規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安全、合法及保密原則。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當方法違反合法詢問要求;偵訊室應排除可能造成傷害的物品;筆錄和錄音也不能以任人翻閱或事後照稿朗讀取代正當製作程序。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均不是合法有效的詢問方式。以此取得的供述可能影響其任意性與證據能力,也違反偵訊倫理及程序要求。
第 7 題2 分
有關逮捕、拘提人犯戒護注意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逮捕、拘提及押解人犯時的戒護安全原則,重點是:戒具與其他戒護措施,應依人犯的危險性、逃脫風險及現場情況審慎採取,不宜一概而論;戒護時也須避免人犯攻擊執勤人員或自傷、逃脫。
題目涉及執勤戒護原則,並非以特定法條文字為判斷核心;以下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戒護觀念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是否出現「一律」「一定」等絕對用語,再檢視其措施是否符合比例與安全原則。必要時使用戒具或採取特定戒護措施,須視個案狀況判斷;把措施說成不分情況一律實施,通常是本題的關鍵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現行犯必要時一定要上戒具」及「最好設鐵欄杆銬住,亦可銬住椅子」將戒具使用與銬置方式說成固定做法。
第 8 題2 分
有關「現場勘察與搜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勘察的範圍,以及戶外現場的勘察時機與搜尋方式。現場勘察不只針對肉眼可見的有形跡證,也包括潛在、肉眼不易直接辨識的跡證;搜尋時則應依現場特性選擇適當方法,並留意不同位置與高度。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在說明「勘察對象」、「戶外現場的蒐證時效」,還是「搜尋方法」。其中,若選項把勘察對象限縮為肉眼可見的跡證,便與現場勘察也須發現、顯現及蒐集潛在跡證的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現場勘察的對象包括有形跡證,也包括潛在或肉眼無法直接看見的跡證。例如指紋、血跡或其他微量跡證,可能須透過適當光源、顯現方法或專業檢驗才能辨識。將勘察範圍限於肉眼可見的有形跡證,明顯過度限縮,因此本選項錯誤。
第 9 題2 分
關於「地緣剖繪技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的用途與犯罪地點分布模式。地緣剖繪會分析系列犯罪的地點、時間及彼此的空間關係,推估犯罪者較可能的居住或活動基地,協助警方安排搜索與調查資源。它也可用於分析犯罪者可能再次犯案的區域,支援犯罪預防與巡邏規劃。
解題方法
先掌握犯罪者移動與犯罪地點的典型關係:犯罪者通常從住處或活動基地向外移動,但距離拉遠後,犯案數量不會一路增加。犯罪者可能不願在住處附近犯案,以避免被熟人辨認;但移動距離過遠又會增加時間與成本。因此,犯罪地點常呈現「緩衝區」或「距離衰減」現象,不能解讀成離住家愈遠,犯罪愈多。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緣剖繪可推估犯罪者的住處或活動基地,協助偵查;也可推估可能的再犯區域,供犯罪預防及警力部署參考。
第 10 題2 分
關於合法通訊監察之聲請作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合法通訊監察的聲請權限與警察機關核准後的投單、審核及設定上線流程。通訊監察會侵害人民秘密通訊自由,須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定程序,由有權聲請者向法院聲請,不能只經機關首長核准便逕向法院提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題目所列作業流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問的「聲請作業」是否符合當時法定程序,再檢視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後的行政作業流程。選項 A 說偵查人員經所屬機關首長核准後即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忽略了依法定程序提出聲請的權限及轉報層級,因此錯誤;其餘選項描述的是核准後將通訊監察書送交相關單位審核並設定上線的流程。
選項分析
(A) 錯誤。 偵查人員不能僅憑所屬機關首長核准,就逕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依民國 109 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聲請程序,應由法定有權機關及人員依規定提出聲請;
第 11 題2 分
GPS 衛星定位與追蹤器運用於犯罪偵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GPS 追蹤器的偵查用途、設備供電方式,以及使用定位追蹤可能涉及的隱私權與法律保留。
GPS 接收器依衛星訊號計算位置,追蹤器再透過行動通訊或其他傳輸方式回傳位置資料;定位、傳輸與顯示在地圖上,是不同的功能環節。偵查機關使用追蹤器時,也須考量蒐集行蹤資料對隱私權的干預程度。以下法理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屬於哪一類敘述:A、C 是追蹤器的偵查用途與操作方式;B 是船舶追蹤器的供電描述;D 是 GPS 跟監涉及隱私權時的法律界線。依官方答案,錯誤選項為 B;作答重點在於 B 把特定設備的供電情形說成船舶追蹤器的一般常態。
選項分析
- **(A) 正確。**將電子追蹤器置於車輛、身上或交款袋等物件,可協助偵查人員掌握目標移動情形,減少近身跟監的需求,降低暴露與人員安全風險。這是追蹤器的偵查用途描述;實際使用仍須符合法律及比例原則。
第 12 題2 分
有關「刑案現場攝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案現場攝影的基本原則與拍攝程序。現場照片應忠實呈現現場狀況,並以適當的拍攝距離與角度,記錄現場全貌、各物證的位置及其彼此關係。使用鏡頭時,應避免造成比例或透視失真;廣角、望遠鏡頭各有適用情境,不宜一概作為拍攝現場全貌的主要方式。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忠實、完整記錄」的要求,再看拍攝程序是否能呈現現場與物證的空間關係。若選項將特定器材說成現場全貌攝影的通則,或將攝影效果直接等同於法律上的證據能力,就要留意是否混淆了攝影技術與證據法概念。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受傷者因緊急救護必須移動時,救護優先。現場人員應在不妨礙救護的前提下,盡可能先拍攝受傷者原始狀態,並在現場筆記記錄移動原因、時間、方向及移動情形,以保留現場原貌及後續說明依據。
(B) 正確。 刑案現場攝影重視真實性與完整性,應客觀呈現拍攝當時的現場狀況,不任意增減或改變畫面內容,並以足夠照片記錄重要區域與物證。
第 13 題2 分
有關刑案現場之「物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物證的功能、紀錄、標記與包裝原則。物證處理須兼顧證據價值、可追溯性及避免污染;現場紀錄則不只一種形式,通常包括筆記、攝影、錄影、現場測量與繪圖等。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何者錯誤」,可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物證處理原則。A、C、D 均符合基本觀念;B 將物證紀錄方式限縮為兩種,與現場紀錄的實務方式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犯罪行為常呈現一定的犯行特徵或模式。物證可提供犯罪手法、行為過程及犯罪者特徵等線索,協助分析犯罪模式。
- (B) 錯誤。 刑案現場紀錄方式並非僅有筆記及現場描繪。
第 14 題2 分
有關「陷害教唆」和「誘捕偵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陷害教唆」與「提供機會型誘捕」的區別,以及兩者對取證合法性、證據能力的影響。判斷關鍵在於:犯罪犯意是行為人原本就有,還是由偵查人員創造出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必要限度,且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手段為之。實務上,警察提供機會,使原已有犯罪意思的人暴露犯罪事證,通常稱為提供機會型誘捕或「釣魚偵查」;若警察使原無犯意者萌生犯意,則屬違法的陷害教唆。
解題方法
先辨明「釣魚偵查」的用法:在刑事偵查技術上,通常指提供機會型誘捕,也就是行為人原已犯罪或原有犯罪意思,偵查人員僅佯裝交易對象、提供機會蒐證。這種偵查方式與「陷害教唆」不同,依釣魚方式取得的證據並非當然欠缺證據能力。
因此,逐項核對各選項是否把兩種偵查方式的定義與法律效果混淆,即可判斷 D 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選項描述的是「陷害教唆」:行為人原本沒有犯罪故意,因警察設計、引誘或教唆才萌生犯意,並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其問題在於犯罪犯意由偵查機關創造,已超出單純提供取證機會的範圍。
第 15 題2 分
通訊監察對第三人之秘密通訊自由形成侵害,於是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訂定幾項原則加以制約,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通訊監察對秘密通訊自由的限制,以及通訊監察須遵守的基本原則。通訊監察可能使偵查機關取得監察對象與他人往來的通訊內容,因此法律要求監察須有法定事由、經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並受犯罪類型、必要性及期間等條件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規範犯罪偵查目的的通訊監察,核心要求包括:所涉犯罪須符合法定範圍、監察有必要性及補充性,並原則上須由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監察也受法定期間限制。通訊監察通常以「令狀原則」、「重罪原則」、「最後手段原則」及「期間限制原則」概括說明。[^1]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符合通訊監察的法定控制原則。「無令狀原則」意指不必取得法院令狀,與通訊監察原則上須經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相反,因此是錯誤敘述。其餘三項均是通訊監察的重要限制原則。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有關「偵查不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原則與例外。偵查不公開旨在維護偵查順利、保障訴訟關係人權益及落實無罪推定;但符合特定事由,並經審酌公共利益或合法權益而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部分偵查程序或內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是民國 108 年 3 月 15 日修正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是在問「原則」還是「例外」,再逐項核對辦法中的定義、不得公開事項及例外公開事由。特別注意:選項若將「得適度公開或揭露」說成「仍不得公開或揭露」,即與例外規定相反。
選項分析
- (A) 正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
- **(B) 正確。
第 17 題2 分
有關「管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管束」要件與時間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警察於法定情形下,得管束人民;管束是為了排除急迫危害、保護本人或他人安全,並非一般性的處罰或偵查手段。管束時間不得逾 24 小時;執行時,警察得檢查受管束人的身體及所攜帶的物品。
解題方法
先核對兩類規定:一是第 19 條列舉的管束事由,二是管束的最長時間。選項 A、B 涉及法定事由,C 涉及執行時的檢查權,D 則是時間限制。只要比對法定上限,即可判斷 D 將時間延長至 48 小時,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或交付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洩漏監察通訊秘密資料的刑事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27 條規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的資料,無故洩漏或交付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及「無故洩漏或交付」,即可對應第 27 條。法定刑上限是三年,因此選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其例外情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原則上不得於夜間進行;但具備法定例外情形之一時,才可以夜間詢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條列出的例外包含: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夜間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人別、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以及有急迫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四種例外,特別注意第一款要求的是受詢問人「明示同意」。選項 A 寫的是「暗示同意」,與法條要件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逕行搜索被告、犯罪嫌疑人之住宅或其他處所,應於執行後多少天內報告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無搜索票逕行搜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住宅、處所後的報告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依同條規定逕行搜索者,應於執行後 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無搜索票」、「逕行搜索」及「執行後多少天內報告」,對應《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條文所定期限是 3 日,因此選項選擇「3 日」。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徒步跟蹤人員應防止被察覺,如遇不利情況時,應採取因應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徒步跟蹤時,對象察覺異狀、試探跟蹤人員,或發生突發狀況時的應變原則。重點是維持自然、不引起注意,並依安全與偵查需要調整跟蹤方式;一旦跟蹤人員已遭發覺,應評估是否中止或改由其他人員接續,不宜不加判斷地繼續跟蹤。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跟蹤應變原則,尤其留意選項是否把「對象已發覺跟蹤」與「繼續跟蹤」直接連結。前者通常代表原跟蹤方式已失去隱蔽性,應依情勢處置,而不能一概續行。
選項分析
(A) 正確。 對象突然停步、回頭或折返,可能是在試探是否有人跟蹤。執行人員應保持自然行動,避免因慌張、停步或刻意迴避而暴露;並可視現場狀況通知其他人員接續或協助跟蹤。
第 22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與《刑事鑑識手冊》規定,有關司法警察人員勘察採證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與《刑事鑑識手冊》對刑案現場分工、死亡案件處理,以及爆裂物爆炸現場勘察採證的規範。解題關鍵是辨認各組的職掌,並區分「發現未爆或疑似爆裂物」與「爆裂物已爆炸」兩種現場情況。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規範中的分組名稱與任務:偵查工作由偵查人員負責,現場勘察採證由鑑識人員負責;死亡案件則應注意檢察官進行勘驗或相驗的程序。至於爆裂物現場,依《刑事鑑識手冊》規定,爆炸現場應會同刑事警察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處理,與選項 D 相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手冊規定為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勘察採證現場應依任務需要分組,相關分組是調查組與勘察組,並非選項所稱的「偵查組與調查組」。選項將組別名稱混淆。
第 23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有關司法警察機關執行刑案現場查訪及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重大刑案現場的指揮與分工,重點是辨認各職務負責的工作:現場指揮、現場搜索與證物保全、現場調查與勘察採證。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手冊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職務」、「督同人員」及「負責工作」是否符合手冊所定分工。尤其要區分「現場搜索及證物保全」與「現場調查及勘察採證」兩類任務,不可只看職稱是否屬於警察機關主管。
選項分析
- **(A) 錯誤。**重大刑案現場指揮官並非由管轄警察局局長或其代理人擔任。此選項將現場指揮官的職務層級與人選寫錯。
- **(B) 錯誤。
第 24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重大刑案發生除立即偵破外,均應訂定偵查計畫。有關偵查計畫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重大刑案偵查計畫的內容,重點是辨認計畫應記載的案件背景、現場勘察、偵查方向與執行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於偵查計畫的內容。A、C、D 均是案件基本資料、勘察結果或偵查執行規劃;B 將「搜索環境、擬訂搜索任務及決定搜索時間、地點、對象」列為計畫內容,與手冊所列內容不符,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司法警察(官)因偵查殺人棄屍案件之需要,以證人身分依法通知詢問證人甲,於警詢過程中,根據證人甲之供稱,發現證人甲涉有本宗殺人棄屍共犯之重嫌。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詢中受詢問人身分轉換的處理原則。司法警察(官)原以證人身分通知甲到場,卻在詢問過程中發現甲涉有犯罪重嫌時,應依其實質涉案情形改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處理,並保障其相關訴訟權利。
依命題所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這種情形應將甲改列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涉案緣由及相關權利事項;必要時,應徵得甲同意後,針對其涉案部分重新詢問,並製作犯罪嫌疑人警詢筆錄。法規基準為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甲已由證人轉為犯罪嫌疑人」以及「先前以證人身分所做的詢問,不能直接當作犯罪嫌疑人警詢續行」。應先辨明身分,再告知權利,並依手冊規定處理後續詢問及筆錄。
因此,選項中須同時符合「改列犯罪嫌疑人」、「告知緣由及權利」、「必要時徵得同意後重新詢問」及「製作犯罪嫌疑人筆錄」等要件。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有關偵查中之辯護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之權限,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不影響偵查秩序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中辯護人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的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辯護人得在場、陳述意見、筆記,並於詢問完畢後協助犯罪嫌疑人閱覽筆錄;但不得與犯罪嫌疑人互通書信或其他非正當方式聯絡。
辯護人於偵查中得行使的權限,不等於得檢閱偵查卷宗。卷宗閱覽權有其法定要件與適用範圍,不能僅因辯護人在詢問時得在場或筆記,就推論其可於詢問後檢閱卷宗資料。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列出的權限,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所列事項:在場、陳述意見、筆記,以及詢問完畢後協助閱覽筆錄。再檢查選項是否把「協助閱覽筆錄」擴張為「檢閱卷宗資料」。兩者範圍不同,因此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與最高法院及內政部警政署之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強制偵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偵查中的「強制偵查」及其與現場勘察的區別。判斷重點在於:該措施是否屬刑事訴訟法所定、得以公權力介入或限制權利的調查處分;「勘察」則是司法警察在犯罪現場進行觀察、蒐證等偵查活動的實務用語,與刑事訴訟法上的「勘驗」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得實施勘驗,第 213 條列出履勘處所、檢查身體、檢驗或解剖屍體等勘驗處分;第 218 條規定對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速相驗。鑑定則依同法第 198 條以下規定進行,因鑑定而需採取身體檢體等資料時,也可能涉及強制處分。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所指的是法定訴訟處分,還是警察現場工作的實務用語:
- 「鑑定」「相驗」「勘驗」均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調查方法或程序,執行時可能涉及強制介入。
- 「勘察」通常指司法警察對犯罪現場進行勘查、採證及紀錄,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以下所稱的「勘驗」。
因此,題目問「非屬強制偵查」,依官方答案應選「勘察」。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司法警察(官)甲任職於某縣市警察局刑警大隊第 A 偵查隊(簡稱刑大偵 A 隊),因偵查網路詐欺集團刑事案件之需要,擬聲請通訊監察該網路詐欺集團之相關共犯。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通訊監察犯罪範圍與聲請程序,以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內部審核層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通訊監察限於法定罪名,並須符合危害情節重大、通訊內容與案件有關,且不能或難以用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等要件。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司法警察機關不是直接向法院聲請。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犯罪是否屬可監察範圍」、「警察內部由誰核決」、「對外由誰聲請」,以及「法院駁回後能否救濟」。本題關鍵在 D:當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明定,聲請不合法定程序、不備理由、未經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予駁回;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選項分析
- (A) 錯誤。「網路詐欺」不是單一罪名,仍須看實際涉嫌的罪名及法定刑。民國 109 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1 項已列有《刑法》第 339 條、第 339 條之 3、第 339 條之 4 等罪;符合該條其他要件時,網路詐欺案件可能聲請通訊監察。因此,不能概括認定網路詐欺一律不得聲請。
第 29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有關司法警察人員偵查刑案移送遞解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司法警察人員偵查案件後,應採「移送」或「函送」方式處理的規範,並檢驗案件調查進度、犯罪嫌疑及告訴程序是否符合各選項所述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移送」與「函送」均是司法警察機關將案件送交檢察機關處理的方式,但適用條件須依手冊規定判斷;不能只因告訴人堅持告訴,或案件存在疑義,就認為必須移送。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所述情形是否符合手冊規範,特別留意三個判斷點:
- 犯罪嫌疑是否已經調查釐清。
- 案件是否已調查完畢。
- 告訴乃論案件的告訴權人是否已向檢察官告訴。
其中,D 明確指出案件尚未調查完竣,但告訴權人已向檢察官告訴;這正是手冊所定得將案件函送檢察署的情形。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與《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司法警察(官)處理少年刑事案件而詢問涉犯少年時,司法警察(官)於詢問涉犯少年前,依法令應先向涉犯少年履行告知義務。有關告知義務應先告知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9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司法警察(官)詢問涉犯少年前應履行的告知義務。辨別關鍵是核對法定告知事項,尤其注意「選任辯護人」與「請求法律扶助」的文字差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詢問前應告知涉犯少年的事項:涉案事由、緘默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以及辯護人相關權利。選項 D 將「得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與「得請求法律扶助」一併表述;依本題所據規定,後者並非這項告知義務的法定告知事項,因此 D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有關網路犯罪案件之搜索計畫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網路犯罪案件「搜索前置作業」與「搜索計畫內容」的區分。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手冊規定,搜索前置作業包含決定搜索地點、對象與時間;搜索計畫則著重現場狀況、搜索任務與搜索警力等執行安排。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描述的是「搜索計畫內容」,還是「計畫擬訂前的搜索前置作業」。若選項談的是決定何時、何地、對何人搜索,便是在描述前置作業;若談現場資訊、搜索任務或標的,則屬於計畫執行所需的內容。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有關各種刑事鑑識工作項目之分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鑑識手冊》對刑事鑑識工作項目的分類,重點是辨認各類鑑識工作的範圍。鑑識工作可依專業性質分為生物、化學、微物及綜合鑑識等類別;其中,重大刑案現場勘察與重建須整合多種鑑識專業,歸入綜合鑑識。
解題方法
逐項抓取工作內容的核心對象,再對照其所屬鑑識類別:體液酒精濃度屬化學分析;毒品鑑定屬化學鑑識;工具痕跡屬痕跡鑑識;重大刑案現場勘察與重建則屬跨專業整合的綜合鑑識。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有關刑案現場初步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鑑識手冊》「刑案現場初步處理」的作業原則,重點包括:注意嫌疑人可能的進出路線、確認嫌疑人是否仍在現場或混在人群中、適時封鎖現場,以及依跡證特性妥善處理並送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手冊規定為準。**本題考的是手冊作業用語與程序,不涉及公式或法條要件。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手冊所列的初步處理原則。尤其要辨別跡證處理的完整流程:採集後,須依跡證特性記錄、陰乾、冷藏、包裝、封緘,審慎處理,避免污染,再掌握時效送請鑑驗。若選項省略這些處理要求,或將送驗用語改成與手冊不同的說法,即不符合題目所問的手冊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室內現場應注意犯罪嫌疑人進入及逃離現場的路線與方法,以利研判行動動線並搜尋可能遺留的跡證。
第 34 題2 分
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有關司法警察機關現場勘察人員對於車輛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鑑識手冊》第 21 點所定的住宅或車輛勘察採證程序。車輛勘察採證可能涉及財產權、隱私權及搜索、鑑定等法律程序,因此原則上應先取得搜索票或鑑定許可書;例外則包括急迫情形,以及當事人出於自願性同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問的重點是急迫時應採取的程序:依手冊規定,急迫情形應報請檢察官指揮實施,並非先自行勘察,再於事後補行審查。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三種情形,再對照選項:
- **一般情形:**原則上使用搜索票或鑑定許可書。
- **自願同意:**無須聲請上述文書,但須告知同意意旨與勘察採證範圍,並請同意人在勘察採證同意書簽名或蓋章。
- **急迫情形:**應報請檢察官指揮實施勘察採證。
選項 D 把急迫程序寫成「先逕行實施,事後 3 日內陳報檢察官補行審查」,與手冊規定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有關司法警察機關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強制採樣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鑑識手冊》所列的去氧核醣核酸(DNA)強制採樣程序,重點是採樣前的程序、樣本採取順序、採樣人員資格,以及採樣後應交付的證明書。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 8 條規定,執行採樣完畢後,應發給被採樣人已接受採樣的證明書;《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第 4 條另規定樣本採取順序及採樣人員資格。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採樣程序規定即可:
- 採樣前須依法通知或辦理相關程序,不是先取得「鑑定許可書」。
- 樣本採取順序為唾液、血液、毛髮。
- 血液樣本應由醫事人員採取。
- 採樣完畢後,執行採樣機關應製作採樣證明書交給被採樣人。
因此,只有選項(D)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據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278 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有關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警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的「到場詢問通知」及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278 號刑事判決對其性質的說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通知書應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並記載姓名、應到時間及處所等事項。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278 號判決指出,這種通知屬於對人的強制處分;但法條使用「得使用通知書」,並非「應使用通知書」。因此,遇有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司法警察也可以臨時以電話、親自登門等方式請嫌疑人到場。若嫌疑人願意配合,仍須遵守詢問程序;判決並指出,在該案情況下因此取得的自白並非當然沒有證據能力。
解題方法
先抓判決的兩個重點:第一,通知的法律性質是對人的強制處分;第二,通知書不是唯一通知方式。再以第 71 條之 1 的文字核對拘提程序: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司法警察是「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不能自行逕行拘提。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中拘提、逮捕與「有令狀/無令狀強制處分」的區分。拘提原則上須由法院或檢察官核發拘票;逮捕則是依法逕行控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屬無令狀強制處分。判斷時須留意:法條規定的無令狀例外,不會因此使拘提本身也變成無令狀處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概念:拘提是以拘票為依據的強制到場手段;逮捕是依法直接拘束人身自由。再核對《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與第 88 條之 1:第 76 條規定拘提被告應用拘票;第 88 條之 1 則規定特定急迫情形下,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逮捕。由此可判斷,拘提屬有令狀處分,逮捕屬無令狀處分。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偵查犯罪之需要,依法通知證人甲實施警詢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之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可以通知證人到場詢問;但相關程序僅在法律明定的範圍內準用法院訊問證人的規定。
解題關鍵是分辨:**哪些法院訊問證人的規定已被第 196 條之 1 明文準用,哪些沒有。**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196 條之 1 的相關準用範圍,現行法亦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之 1 第 2 項列出的準用條文,再逐項檢查選項所述程序是否在其中:
- 第 184 條涉及證人不能到場時的所在地詢問。
- 第 177 條第 1 項、第 3 項在準用範圍內;但第 177 條第 2 項的科技設備訊問規定並未列入。
- 第 192 條使證人訊問準用相關交互詰問規則。
- 第 181 條規定證人因陳述恐使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時,得拒絕證言。
因此,選項 B 將法院以科技設備訊問證人的規定,直接套用到司法警察詢問,超出第 196 條之 1 明定的準用範圍,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偵查中之程序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偵查中四種程序文書的核發權限:搜索票、拘票、鑑定留置票及鑑定許可書。判斷時要注意,票狀或許可書由誰簽發,會依程序階段及法律規定而異。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刑事訴訟法》規定:
- 搜索票:依第 128 條,搜索票由法官簽名;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必要,依第 128 條之 1 向法院聲請核發。
- 拘票:偵查中由檢察官簽發;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依第 77 條、第 78 條。
- 鑑定留置票:依第 203 條之 1,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
- 鑑定許可書:依第 204 條之 1,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則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第 40 題2 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鑑定留置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至第 203 條之 3 的鑑定留置規定。鑑定留置是為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狀況,在必要時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的措施,並涉及核發鑑定留置票、留置期間及必要強制力的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所定的核發機關、票證例外、強制力界線及留置期間。最容易判斷的關鍵是:偵查中鑑定留置票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並非由檢察官自行核發;因此 (A) 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規定,鑑定留置原則上應用鑑定留置票;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核發,審判中則由法院依職權核發。選項稱偵查中由檢察官核發,漏掉「聲請法院」而將核發機關寫錯。
第 41 題2 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與《刑事鑑識手冊》相關規定,有關司法警察人員對於住宅實施勘察採證,實施勘察採證前,應先取得勘察採證標的權利人之同意;如勘察採證標的權利人不同意時,現場指揮官如仍認有實施之必要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對住宅實施勘察採證時,如何取得合法進入及採證的依據。住宅受憲法居住自由保障;住居權利人不同意時,司法警察不能只憑現場指揮官認為有必要,就逕行進入勘察採證,必須改循法定程序。
本題依民國 109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作答,涉及《刑事訴訟法》、《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刑事鑑識手冊》。關鍵在於辨別各選項所列方式是否為規定容許的替代程序。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情境:勘察採證標的位於住宅,權利人不同意。接著逐一檢視選項所列程序是否有法定依據。報請警察機關內部主管核可,屬行政內部核准,不能取代進入住宅所需的刑事訴訟法程序;其餘選項則是循檢察官勘驗、鑑定許可或法院搜索票等法定程序處理。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偵查案件之必要,擬採檢被告口腔內之假牙,俾益鑑定比對後以資作為證據資料使用。有關採檢被告口腔內假牙之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中「為鑑定而採取身體相關物」的程序,並要區分鑑定人採取檢體與司法警察自行採取證據的權限。
依命題當年《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1,鑑定人因鑑定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此類處分並須載明於第 204 條之 1 的許可書。口腔內假牙屬於附著於身體的物品,為鑑定比對而採取,應循此鑑定程序。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要採取的物品,再看採取目的與執行者:
- 物品與身體的關係:假牙位於口腔內,屬於附著於身體之物。
- 採取目的:題目明示要供鑑定比對,屬於鑑定所需的採取行為。
- 對照法條權限:第 205 條之 1 明定鑑定人經許可後,可採取附著於身體之物,故應選 B。
題幹提到司法警察因偵查必要而擬採檢,不代表司法警察可直接依第 205 條之 2 採取任何身體相關物;仍須依採取物品的性質與法定權限判斷。
選項分析
- (A) 第 204 條:錯誤。 第 204 條規定鑑定人因鑑定必要,經許可後得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特定處所。它是鑑定人的必要處分規定;本題採取假牙有更直接的規範,即第 205 條之 1 所稱採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
第 43 題2 分
依據《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規定,有關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的程序要求。指認容易受暗示、誘導影響,規範重點包括:由適當人員辦理、全程錄音錄影、指認前先由指認人陳述特徵,以及安排足夠且外型相近的被指認人進行選擇式列隊指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警政署於民國 109 年 8 月 14 日修正注意事項,增訂指認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得選任辯護人,以及詢問、記錄指認人信心程度等規定;本題四個選項所涉核心程序要點仍可據以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原則上」的程序要求,尤其注意各選項是否把規範的對象或方向顛倒:
- 辦理人員:原則上由非案件偵辦人員辦理。
- 錄製方式:原則上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
- 列隊指認:依指認人描述的特徵,安排六名以上、外型無重大差異的被指認人。
- 指認前準備:應由指認人先陳述犯罪嫌疑人的特徵,不得先由警方提供具暗示或誘導性的資訊。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實施跟蹤監視。有關跟蹤監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的「跟蹤監視」要件、核准層級與期間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警察為防止犯罪,符合條文所定情形且認有必要時,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於一定期間內,對被監視者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
同條並規定,跟蹤監視期間每次不得逾 1 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以 1 次為限。
解題方法
本題可抓住第 11 條的三個關鍵點逐項核對:誰核准、觀察什麼、期間多長。選項 C 與法定期間限制相符;其餘選項分別錯在核准層級、法無此項陳報期限,以及擴張了觀察範圍。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律要求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實施。選項所稱警察分局長、大隊長或其代理人,並非本條所定的核准層級。
第 45 題2 分
依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強制採樣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 5 條所列的強制採樣對象。判斷時要核對條文列舉的《刑法》罪名及具體項次;同一條的其他項次不會因罪名相同,就一併納入強制採樣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的罪名、項次與《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 5 條的列舉內容比對:
- 若罪名與項次都在法定範圍內,屬強制採樣對象。
- 若法條只列該罪的特定項次,選項所列項次未被列入,便是本題所問的「非屬」對象。
選項分析
(A)《刑法》第 173 條第 2 項失火罪之被告:正確答案。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 5 條就《刑法》第 173 條列舉的是第 1 項及第 3 項,未列第 2 項。
第 46 題2 分
物證依據區分標準之不同,有諸多分類系統,其中與偵查運用最為契合者,國內多數學者專家首推李昌鈺博士所提出之 5 項物證種類之分類方法(5 大物證種類)。依據李昌鈺博士所提出之 5 項物證種類之分類方法(5 大物證種類),有關刑案現場水杯杯口緣之唾液,其性質屬下列何種物證種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李昌鈺博士提出的「五大物證種類」分類。五類物證包括:
- 關聯性物證:能顯示人、物或事件彼此間關係的物證。
- 移轉性物證:因人、物接觸或移動,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或現場的物質,例如指紋、毛髮、纖維、血液、唾液。
- 暫時性物證:容易隨時間或環境改變、消失的跡象,例如氣味、溫度、煙霧。
- 情況性物證:呈現現場狀態或事件情況的跡象,例如物品位置、門窗狀態、現場凌亂程度。
- 功能性物證:可用來判斷物品功能、使用方式或狀態的物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水杯杯口緣的唾液」這項物質本身。唾液會因飲用者嘴唇接觸杯口而留在杯緣,屬於人體物質由人體轉移至物品上的痕跡,因此是移轉性物證。題目描述的位置有助於理解其形成方式,但分類重點仍是唾液經接觸而轉移。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犯罪偵查理論中有所謂「桌腳理論」。「桌腳理論」認為犯罪偵查就像建造一張桌子,四個桌腳(四項偵查重點)都很重要,沒有這四根桌腳(四項偵查重點),案件很難偵破。因此,提出了犯罪偵查的四項偵查重點(桌腳)。下列何者非屬此四項偵查重點(桌腳)之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桌腳理論」所指的四項犯罪偵查重點。這個比喻強調,偵查須從不同方向蒐集、分析線索,四項重點相互支撐;缺少其中一項,案件偵查就可能出現缺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列出的四個概念,並對照桌腳理論的四項偵查重點:人、物、現場及時。選項中的「人證」對應人,「物證」對應物,「現場」即為現場;「書證」不在這四項之中。因此選擇 A。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有關司法警察(官)實施《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之同意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的「同意搜索」:受搜索人出於自願同意時,司法警察(官)得不使用搜索票;執行人員仍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同意搜索的範圍可包括人身、住宅及其他處所;同意須出於自願,且同意者須對搜索標的具有相應的同意權限。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要件與程序:確認搜索範圍、同意意旨應記載的文件與時間,以及三日內陳報規定的適用情形;最後判斷搜索程序能否依抗告程序救濟。
選項分析
- **(A) 正確。**同意搜索可及於人身、住宅及其他處所。搜索範圍須在受搜索人同意的範圍內;對人身搜索,原則上須由本人同意;對住宅或處所,則須由對該處所有管領或支配權限者同意。
第 49 題2 分
取得犯罪者可能的空間行為,或犯罪相關地點的資訊,藉由連續犯罪的位置,以預測犯罪者的可能住處以及下次犯罪的可能地點。有關此一偵查理論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這項偵查方法會分析連續犯罪案件的發生位置與空間分布,推估犯罪者較可能的居住、工作或活動區域,並據此協助警方判斷其可能的活動範圍,以及後續犯罪較可能出現的區域。
題幹提到「藉由連續犯罪的位置」預測犯罪者可能住處及下次犯罪地點,正是地緣剖繪的核心概念。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動作:利用多起犯罪的地點分布,推估犯罪者可能的住處與未來犯罪區域。這是以犯罪地點的空間關係推估犯罪者活動基點,應辨認為地緣剖繪。
選項分析
(A) 屬地緣剖繪之概念。—正確 地緣剖繪依據連續犯罪的地點及其空間分布,推估犯罪者可能的居住或活動區域,並協助預測其可能的活動範圍,符合題幹描述。
第 50 題2 分
有關犯罪偵查理論中「犯罪剖繪」基本原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剖繪」的基本原理:分析犯罪現場、犯罪行為及被害人遭遇等資訊,推論犯罪者的特徵與行為模式。常見原理包括:犯罪現場會留下反映犯罪者人格與行為的線索;犯罪者的核心人格相對穩定;作案手法(modus operandi,簡稱 MO)會因經驗、環境或避免被查獲而改變;犯罪者的簽名行為則較能反映其心理需求,通常具有相對穩定性。
解題方法
先區分「作案手法」與「簽名」:
- **作案手法(MO)**是完成犯罪所需的實用行為,可能隨犯罪者經驗、情境或規避偵查而調整。
- **簽名(signature)**不是完成犯罪所必需,而是犯罪者為滿足內在心理需求而額外表現的行為,通常較具個人特徵與穩定性。
依此判斷,將「作案手法推陳出新」說成犯罪剖繪的基本原理,與題目所採的概括原理不符,因此依官方答案選 C。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