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鑑識人員 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偵辦刑案如需使用無名屍查詢系統,該查詢系統係由下列何單位建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無名屍查詢系統」的建置機關。偵辦刑案時,若死者身分不明,須透過相關資料比對與查詢,協助確認身分。依本題所問的系統建置單位,官方答案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詞「無名屍查詢系統」,直接辨認其所屬機關即可。此題考的是機關與業務的對應,無須套用法條或進行計算。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爆炸案件現場,如發現屋頂或天花板毀損情形較嚴重時,最可能因爆炸物何種性質所造成?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爆炸物或爆炸性氣體的相對密度與爆炸壓力造成的破壞位置。相對密度小於空氣的氣體會向上擴散、聚集於較高處;若在該處發生爆炸,屋頂或天花板較容易受到較嚴重的破壞。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提供的現場特徵:屋頂或天花板毀損較嚴重,表示爆炸影響集中在較高處。再判斷何種性質會使爆炸性氣體上升並聚集於高處:比空氣輕的氣體符合此特徵,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爆炸物比空氣重:錯誤。 比空氣重的氣體傾向往低處聚集,較難解釋屋頂或天花板毀損較嚴重的現象。
- **(B) 高爆炸物:錯誤。
第 3 題2 分
依據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法官法庭係分別由法官及國民法官各幾人共同組成?就本法所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共同進行審判之合議庭。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法官法》所定國民法官法庭的組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國民法官法》第 4 條,國民法官法庭由法官 3 人及國民法官 6 人共同組成,負責審判本法所定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國民法官法庭」的法定人數,直接對照《國民法官法》第 4 條即可:法官 3 人、國民法官 6 人,符合選項 (A)。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中央主管機關為環境部。 ②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③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屬本法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 ④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屬本法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 條的主管機關,以及第 3 條毒性化學物質的分類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第 2 條規定,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環境部。第 3 條依毒性特性區分各類毒性化學物質,其中:
- 第一類: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
- 第二類:具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
- 第三類: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
解題方法
第 5 題2 分
依據洗錢防制法條文所訂,有關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①本辦法所稱行為人,是指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經金管會裁處告誡之人。 ②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帳號,為提供代理支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業者開立之買方帳號。 ③本辦法所為帳戶、帳號暫停等措施之效力,自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之告誡日起算 5 年。 ④本辦法行為人之金融帳戶如屬電子支付帳戶,每個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 3 萬元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洗錢防制法》授權訂定的「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重點是「行為人」及「帳戶、帳號限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期間與額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辦法中的三類規定:第 2 條的用詞定義、第 4 條的措施效力期間,以及第 6 條對電子支付帳戶的額度限制。題目各敘述分別改動了裁處機關、第三方支付帳號的對象、期間起算依據及額度,抓出條文用語差異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① 錯誤。 辦法所稱「行為人」,是指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人;並非經金管會裁處告誡之人。此處混淆了裁處機關。
② 錯誤。 辦法所稱第三方支付帳號,是提供代理支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業者開立的賣方帳號,不是買方帳號。
第 6 題2 分
依據洗錢防制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洗錢防制法》對洗錢行為的定義、特定犯罪所得的認定、金融機構範圍,以及交易紀錄保存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考試時適用的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即可:洗錢行為看《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特定犯罪所得是否須以前置犯罪有罪判決確定為條件,看第 4 條;金融機構範圍看第 5 條;交易紀錄保存期間則看第 8 條。選項若將「至少」寫成「至多」,即與法條方向相反。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命題時適用的《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屬於洗錢行為。選項內容與法條一致。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
核心觀念
本題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第 1 款對「槍砲」的列舉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法條列出麻醉槍、空氣槍、魚槍等種類;「鋼珠槍」則不在列舉名稱中。
須注意,法條另以「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作概括規定。因此,不能只憑物品名稱判斷;若未列名的槍枝符合該概括要件,仍可能落入槍砲定義。
解題方法
先對照法條列舉的槍種,再判斷未列名的選項是否符合「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且具有殺傷力」的概括條件。本題依官方答案,將「鋼珠槍」視為不屬於條例所稱槍砲;其餘三種均在條文明文列舉之內,故選 B。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的主管機關、專責單位,以及法院、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機關實施強制採樣時,通知與拘提程序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的採樣程序由哪個機關啟動,再核對通知方式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法律效果:
- 法院或檢察官認有必要進行 DNA 比對,依條例第 6 條以傳票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採樣時,得拘提並強制採樣。
- 司法警察機關依條例第 5 條實施強制採樣,依第 7 條以通知書通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選項分析
(A) 錯誤。《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不是法務部;依施行細則第 2 條,指定的專責單位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不是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第 9 題2 分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 ②檢察官受理聲請案件,應於 6 小時內核復。 ③聲請書應記載偵、他字案號及第 11 條之事項,其監察對象非電信服務用戶,應予載明。 ④檢察官受理聲請案件,如案情複雜,得經主任檢察官同意延長 4 小時。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的通訊監察書聲請程序,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對聲請書記載事項的補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偵查中,通訊監察書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聲請書須記載偵、他字案號及法定事項;監察對象不是電信服務用戶時,也須載明。檢察官受理聲請案件,應於 4 小時內核復;案情複雜時,經檢察長同意,得延長 4 小時。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中的程序主體與期限:偵查中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司法警察機關是向檢察官提出聲請。再核對兩組細節:聲請書的記載要求,以及檢察官核復期限。這樣即可判斷①、③正確,②、④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內,每 10 日至少作成 1 次以上之報告書。 ②符合本法第 6 條第 1 項所訂情形,檢察官應告知執行機關第 11 條所定之事項,並於 12 小時內陳報該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 ③第 5 條、第 6 條繼續之監察期間,原則不得逾 1 年。 ④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 3 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通訊監察的執行監督、緊急監察補發程序、監察期間及監錄內容取回頻率之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敘述中的法定數字與程序,再選出正確組合。這類題目常以「每幾日」、「幾小時」替換法條數字;辨認關鍵數字即可排除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① 錯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內,每 15 日至少作成 1 次報告書,不是每 10 日一次。敘述將 15 日誤改為 10 日。
**② 錯誤。**依同法第 6 條第 1 項,遇有法定緊急情形,檢察官告知執行機關第 11 條所定事項後,應於 24 小時內陳報該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不是 12 小時內。
第 11 題2 分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通訊監察資料管理、另案資料使用、統計資料公開及損害賠償的規定。解題時要注意法條中的「應與何機關系統連線」、「另案資料能否直接作為證據」及「統計年報送哪個機關備查」等細節。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修正公布,涉及本題的系統連線及統計資料規定已有修正;本題官方答案仍為 D。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計算,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先辨認 D 所述的損害賠償日額與計算基準,再檢查其他選項是否把主管機關、另案資料的證據限制或年報受送機關寫錯。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修正公布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為通訊監察的聲請、核發、執行及所得資料管理,應建立連續流程履歷紀錄,並與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連線。
第 12 題2 分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中通訊資料調取及通訊監察執行、監督的程序規定。判斷時要分清楚「通訊資料調取」與「通訊內容監察」的程序,也要留意調取票核發後應送繳的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施行細則的規定:
- 調取通信紀錄或通訊使用者資料後,調取票應送繳何處?
- 建置機關人員能否接觸通訊內容?
- 電信線路是否應以專線接至建置機關監察機房?
- 司法院能否要求電信事業設置設備,傳輸行動通訊監察上、下線資訊供監督?
其中,最直接的判斷點是調取票的送繳機關:法規規定送繳「法院」,不是「地檢署」。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之 1,法院核發調取票調取通信紀錄或通訊使用者資料者,執行機關應於調取完畢後,將調取票送繳法院。選項寫成送繳「地檢署」,機關錯誤。
第 13 題2 分
有關地緣剖繪原理,所引用犯罪學理論與解釋地緣剖繪有關觀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運用犯罪地點的分布,推估犯罪者可能的居住地、活動中心或熟悉區域。題目考的是犯罪學理論如何解釋犯罪者選擇犯罪地點的空間決策:
- 日常活動理論:犯罪發生於時空交會之處,重點在犯罪者、合適標的與缺乏有效監控者的時空重疊,並可用來理解犯罪機會與地點的時空分布。
- 理性選擇理論:犯罪者會衡量成本、風險與報酬,傾向選擇較有利、較省力的行動方案。
- 犯罪型態理論:犯罪者在日常活動中形成對環境的認知空間,並在熟悉的節點、路徑與區域內尋找犯罪機會。
- 通勤型與劫掠型犯罪者:這是地緣剖繪對犯罪者空間行為模式的分類,著重犯罪者如何移動、選擇犯罪地點,不能直接歸因於日常活動理論。
解題方法
逐項配對理論與觀點:日常活動理論看「犯罪機會的時空條件」;理性選擇理論看「成本與效益」;犯罪型態理論看「環境認知與犯罪活動空間」。再檢查選項是否把犯罪者類型誤配給某項理論。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錯誤配對是 D。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電腦犯罪案件可以應用網路 Cookies 特性進行偵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 Cookies 的用途與儲存位置。Cookie 是網站傳送給瀏覽器的一小段資料,由瀏覽器保存;瀏覽器之後連回同一網站時,會依 Cookie 的設定將資料送回伺服器。網站可藉此辨識瀏覽器、維持登入狀態,或記錄造訪與使用情形。
因此,Cookie 通常存放在使用者端的瀏覽器,不是存放於網路伺服器端。伺服器可以接收、讀取或管理與 Cookie 對應的資料,但這不代表 Cookie 本身存放於伺服器。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 Cookie 的傳遞方向與保存位置:伺服器可設定 Cookie 並傳送給瀏覽器,瀏覽器保存;往後瀏覽器連線時,再依規則把 Cookie 傳回伺服器。選項中若將 Cookie 的存放位置說成伺服器端,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據犯罪剖繪學理,下列剖繪步驟順序何者最正確?
①鑑識檢驗和驗屍報告 ②分析犯罪現場(含被害人) ③發展剖繪 ④成立假設
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剖繪(criminal profiling)的程序順序,重點是先分析現場及被害人,再以鑑識與驗屍資料補充、檢驗案情,接著成立假設,最後發展剖繪。犯罪剖繪是根據犯罪現場、被害人特徵及相關證據,推論犯罪者可能的特徵與行為模式;它是輔助偵查的分析方法,不能取代鑑識證據或直接作為認定犯罪者身分的結論。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四個步驟,先抓住程序的先後關係:
- ②分析犯罪現場(含被害人):掌握現場情境、犯罪行為及被害人狀況,建立分析基礎。
- ①鑑識檢驗和驗屍報告:取得並納入物證檢驗與驗屍資訊,補足或確認現場分析。
- ④成立假設:綜合前述資料,提出對犯罪者及犯罪行為的解釋。
- ③發展剖繪:依據成立的假設,形成可供偵查運用的剖繪結果。
因此順序為 ②①④③,對應選項 (D)。
第 16 題2 分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中央主管機關,以及警政、法務、社政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的分工。解題時須先辨認法條中的機關名稱與其負責事項,避免把被害人服務、犯罪偵查及加害人處遇的權責混為一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關於「主管機關」的定義,再逐一檢視各選項所列的權責是否與法定分工相符。本題官方答案為 A,依官方答案作答時,應掌握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餘選項則須留意事項歸屬與法條用語。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命題當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因此本選項符合主管機關的法定定義。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數位鑑識常用的技術與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數位鑑識的目的與常用技術。數位鑑識是以合乎程序且可驗證的方式,從數位裝置或媒體中取得、保存、檢視與分析電子資料,藉以發現、還原並呈現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常見方法包括關鍵字搜尋、密碼破解,以及刪除資料的復原。
網路安全防護則以預防、偵測或阻止網路攻擊與未授權存取為主要目的,屬於資訊安全防護工作,並非數位鑑識的典型技術與方法。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的工作目的:若是為了從數位媒體中取得、搜尋、解密或還原證據,便屬於數位鑑識常用方法;若主要是為了保護系統與網路免受威脅,則屬於防護措施。依此判斷,A 與其餘三項性質不同,故選 A。
選項分析
(A) 網路安全防護技術:錯誤選項,為本題答案。 防火牆、入侵偵測與防禦等網路安全技術,主要用來降低攻擊風險、保護系統與網路。它們可提供事件調查的紀錄或脈絡,但「防護」本身不是數位鑑識常用的證據搜尋、取得或還原方法。
第 18 題2 分
進行數位證物鑑識時,下列何者最為恰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數位證物鑑識的證物完整性與可重現性。數位資料容易因操作而新增、刪除或改變,因此鑑識分析應盡量避免直接操作原始證物,並保留可供驗證的原始資料。
「工作複本」是從原始數位證物製作的複製資料,供檢驗人員進行分析。製作與使用複本時,應以適當方式確認複製結果與原始資料一致,例如比對雜湊值,並記錄採證、複製及分析過程。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數位證物鑑識的基本原則:保全原始證物、在複本上分析、使用適當工具並留下可驗證紀錄。題目問「最為恰當」,符合上述原則的作法為製作工作複本後再分析。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直接在原始證物上分析,可能改變檔案內容、時間戳記、系統紀錄或其他數位痕跡,影響證物完整性與後續驗證。原始證物應妥善保全,避免不必要的操作。
第 19 題2 分
數位鑑識設備工具之驗證程序的重要性何在?
核心觀念
數位鑑識工具驗證,是確認鑑識軟體、硬體或程序能否依預期功能正確運作,並留下可重現、可稽核的驗證紀錄。驗證有助於證明分析結果的可靠性,讓鑑識人員能說明所用工具及其結果如何取得,進而支持鑑識報告在法庭上的證據能力與可信性。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驗證程序的重要性」,應抓住驗證在數位鑑識中的核心目的:確保工具產生的結果可靠,並能在司法程序中說明與檢驗。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或加快分析速度,可能是工具管理或使用的附帶效益,但不是驗證程序最直接、最重要的理由。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區塊鏈技術在警方應用中的重要性不僅在於保全證據,亦可防止數位證物遭到何種影響?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塊鏈在數位證物管理與證據保全上的用途。區塊鏈以分散式帳本及密碼學雜湊等機制記錄資料;資料寫入後,若遭到變更,相關雜湊值或鏈上紀錄便會不一致,因而有助於發現證物紀錄遭到竄改,提升證據的完整性與可追溯性。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不僅在於保全證據,亦可防止數位證物遭到何種影響」的關鍵。區塊鏈最具代表性的特性是資料紀錄難以事後更改,應對應到「證物竄改」。這裡的「防止」宜理解為透過可驗證、難以任意變更的紀錄降低竄改風險,並協助偵測變更;區塊鏈本身並不能保證數位證物在所有環節都不會被動過。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在詐欺犯罪中,偽稱買賣的手法通常涉及什麼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詐欺犯罪中「偽稱買賣」的手法辨識。這類手法是行為人假借買賣交易取得被害人交付的財物,之後不履行交易或迅速脫離聯繫,使貨主受有財產損失。判斷關鍵在於是否以買賣為名取得貨物,再將貨物騙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描述的詐騙情境,辨認何者符合「假借買賣取得貨物」:若是以退稅名義套取個資、提供假商品或服務,或提出虛偽營運資料,雖可能涉及詐欺,手法都不等同於本題所稱的偽稱買賣。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加害人」的定義,以及觀護人對付保護管束加害人可採取的處遇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加害人原則上是指觸犯本法所定性侵害犯罪,且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第 34 條則列出觀護人可採取的處遇,包括命有事實可疑施用毒品者接受尿液採驗,以及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實施測謊或科技設備監控。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中的定義是否符合第 2 條,再將其餘選項與第 34 條列舉的處遇方式及其條件核對。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條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對加害人登記、報到,以及相關事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指定。題目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施行細則》第 3 條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涉及的事項,分別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答時要分清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廣播電視事業,以及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各自對應的主管機關不同。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所列機關是否與《施行細則》第 3 條的指定相符,再檢查 A 所述登記、報到的機關。法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在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報到,不是向矯正機關辦理。
選項分析
- (A) 錯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2 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等資料的登記、報到。
第 24 題2 分
犯罪現場發現類比式錄影設備之影像資料,為進行數位影像強化處理,以利案件偵查,請問要將類比訊號轉換至數位訊號,該數位化程序何者正確?
①編碼 ②取樣 ③量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類比影像轉換為數位資料的基本流程。類比訊號連續變化,數位化通常依序經過:
- 取樣:按固定時間間隔讀取訊號,將連續時間訊號轉成離散時間訊號。
- 量化:將每次取樣所得的振幅,對應到有限個離散數值。
- 編碼:把量化後的數值轉成二進位碼,供數位設備儲存與處理。
因此,標準順序是「取樣 → 量化 → 編碼」。
解題方法
依照數位化流程,先在時間上取得訊號樣本,再將樣本振幅分配至有限的數值等級,最後以二進位形式表示。套用至題目所列程序,即為:
第 25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刑案現場調查組、勘察組的任務分工,以及發現爆裂物時的安全處置程序。手冊將現場人員依任務區分為調查組與勘察組:調查組負責現場及鄰近地區調查、訪問與情資蒐集;勘察組負責現場勘察。若發現疑似爆裂物,須先排除安全疑慮,才能由勘察人員續行勘察。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所述工作是否符合手冊的組別分工,再檢查發現疑似爆裂物時是否先確保現場安全。A、C 都把調查組的任務錯放到其他組別或描述錯誤;B 對現場物品的處理方式不符證物保全要求;D 符合先確認安全、再續行勘察的順序。
選項分析
(A) 錯誤。 手冊將「如案情需要,於現場相關處所搜尋附近監視影像及其他可能遺留之跡證」列為調查組的具體任務。
第 26 題2 分
在進行現場勘察時,發現有多處可能的指紋痕跡,應優先採取下列何種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指紋處理的優先順序。現場發現多處疑似指紋時,應先以相機記錄其原始位置、分布與狀態,再依痕跡性質及承痕物選擇適當的顯現或採取方法。
解題方法
先區分選項性質:拍照是現場紀錄;磁粉、矽膠及氣體法則是用來顯現指紋的處理方法。題目問「應優先採取」何種方法,應先選不接觸、較不會改變痕跡狀態的攝影記錄,以保存指紋在現場的原貌及其與周遭物件的相對位置。完成記錄後,再進行適當的顯現與採取。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在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下列何者不是受理報案與通報管制及支援應注意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受理報案與通報管制及支援」的注意事項。此處重點在受理報案後的層級通報、案件管轄與偵查責任,以及警察機關間的聯繫和支援;「案件移送及司法偵審」則屬案件後續處理與司法程序範疇,並非本題所問的注意事項。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不是」,應先界定手冊所列事項的範圍,再逐項比對。凡與報案受理、通報、管轄責任或機關支援直接相關者,屬於本題範圍;案件移送及司法偵審則偏向後續司法程序,應選為不屬於者。
本題依官方答案,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相關規定及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法規與制度為準。
選項分析
- (A) 逐級報告程序及時機:錯誤選項。 逐級報告的程序與時機,是案件受理後的通報管制事項,屬於題幹所問的注意事項,因此不是正確答案。
第 28 題2 分
依據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完成前,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之程序,下列何者最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法庭 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對司法警察(官)強制採尿所設的過渡程序。判決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原有採尿規定欠缺適當程序保障,因此要求修法完成前,採尿須有事前許可原則及急迫時的事後審查、救濟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判決所定過渡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是否情況急迫」區分程序:
- 非情況急迫: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採尿。
- 情況急迫:得先採尿,並於採尿後 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 3日內撤銷;受採尿者得於採尿後 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
將各選項的期限與權責機關和這組程序對照,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告訴乃論案件,除應詢問告訴人是否提出告訴,並記明筆錄外,尚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告訴乃論案件受理時,對告訴期間、告訴效力及案件處理方式的掌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遲誤期間,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則規定,對告訴乃論罪的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解題方法
先辨別兩種容易混淆的效力:
- 告訴權人彼此之間:各人的告訴期間分別判斷,一人逾期不影響其他人,見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 共犯彼此之間:對其中一名共犯告訴或撤回,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見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
再核對暫不提告及特殊案件的處理要求,即可判斷其餘選項的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告訴期間為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各自享有告訴權;其中一人遲誤期間,法律明定效力不及於其他人。
第 30 題2 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與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對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 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的急迫保全證據逕行搜索,以及《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對警察受檢察官指揮執行時的程序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偵查中如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若不迅速搜索,證據在 24 小時內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得由檢察官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因此,警察在這種急迫保全證據的情形下,不能自行決定並逕行搜索;須受檢察官指揮。警察機關注意事項另要求記錄、補具檢察官指揮的程序,以留下執行依據。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述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的急迫保全證據搜索,而不是同條第 1 項的其他逕行搜索情形。接著掌握兩個關鍵:
- **誰能決定搜索?**此類搜索由檢察官為之,或由檢察官指揮警察等人員執行。
- **警察受指揮時如何記錄?**依警察機關注意事項,應請檢察官簽發指揮書;若檢察官以言詞指揮,須將內容詳載於公務電話紀錄簿,執行完竣後請求補發指揮書。
符合這兩點的選項是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司法警察(官)不能在未經檢察官指揮下,自行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逕行搜索。該項規定的搜索權限屬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只能受檢察官指揮執行。
第 31 題2 分
依據警察機關處理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案件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關於告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對「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裁處告誡的性質與作業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之 2 第 2 項,違反同條第 1 項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屬於《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4 款所稱的警告性裁罰處分,也是警告性質的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告誡處分的法律性質,還是案件的管轄、再犯效果及作業期限。B 的敘述直接符合《行政罰法》對警告性裁罰處分的分類;其餘選項則分別混淆了管轄所在地、再犯年限及作業期限。
選項分析
(A) 錯誤。 告誡處分的管轄,依當時警察機關相關作業規定,以帳戶或帳號開戶人的戶籍所在地警察機關為準,不是現居住所在地。除連江縣以警察局為管轄機關外,其他直轄市、縣市以警察分局辦理。
第 32 題2 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遇有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者,得逕行拘提之,下列情形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的「逕行拘提」要件:偵查犯罪時須有法定情形,且情況急迫;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不及報告檢察官時,才得依法逕行拘提。題目並納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用語,作為選項判斷依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及手冊列出的四種情形,注意幾個容易混淆的細節:第一款涵蓋正犯或共犯;第三款對輕罪的限制看的是「最重本刑」;第四款的門檻則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另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選項若改動其中關鍵文字,即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列情形為: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正犯或共犯嫌疑重大。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一項第一款則規定「共犯嫌疑重大」。本選項寫「有相當理由認為正犯或共犯嫌疑重大」,把法定的「有事實足認為」改成「有相當理由認為」,不符題目所據規定的文字,因此不選。
第 33 題2 分
有關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所規範網路犯罪案件之處理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網路犯罪案件的偵辦、搜索及資料查詢規範。解題重點是辨認手冊明文允許或要求的處置:警察機關可依法向業者查詢資料;搜索前可從民眾檢舉或自行發現的非法網站著手蒐集資料;搜索電腦時,應防止受搜索人接觸設備而刪除證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的法規及手冊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手冊規定即可。尤其要留意選項是否把「可以請求協助」說成必須先經某一層級偵辦無效,或把手冊明文允許的查詢、蒐證方式改寫成禁止事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涉及系統入侵或網路重大犯罪案件,可由地方警察機關刑事警察大隊或刑事警察隊所屬科技犯罪偵查專責隊、專責組協助蒐證;必要時,並得請求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支援。規定沒有「地方警察局偵辦無效後,才得請求刑事局」的先後門檻。選項增加了手冊未規定的限制。
第 34 題2 分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情形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的無票搜索,特別是司法警察等人得無搜索票進入住宅或其他處所的法定情形。判斷時要看題目描述是否符合條文所列的急迫事由,以及對象是否在該處所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法定情形包括:為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且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內;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且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內;以及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選項若僅寫有嫌疑或逃逸,卻不符合上述法定事由,即非住宅無票搜索的依據。
選項分析
(A) 正確。 為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住宅或其他處所內時,得無票搜索。
第 35 題2 分
通訊監察是警察偵查犯罪重要手段,有關通訊監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通訊監察」與「調取通信紀錄」的程序差異,以及警察機關內部審核層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通信紀錄調取不是監聽通訊內容;警察司法警察官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辦理時,須按案件類型循法定程序報請檢察官許可或同意,必要時並向法院聲請調取票。通訊監察聲請案件則依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管制作業要點,由指定層級從嚴審核決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描述的是哪一類程序,再核對兩項要件:
- 機關內部審核:通訊監察聲請案件須由機關首長、刑警大隊大隊長或分局長從嚴審核決行。
- 通信紀錄調取:依題述罪名與程序,區分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或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
本題官方答案為 A。A 的錯誤在於加上「情況急迫時可先由業務單位主管代為決行,或逕予二層決行」的例外;作業要點明定不得如此辦理。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依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管制作業要點,通訊監察聲請案件應由機關首長、刑警大隊大隊長或分局長從嚴審核決行,不得先由業務單位主管代為決行後再補陳核閱,也不得逕予二層決行。選項前半段符合規定,後半段卻增列急迫時的例外,與作業要點不符。
第 36 題2 分
犯罪偵查中為保障人權,犯罪嫌疑人得選任辯護人,有關偵查中辯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偵查中辯護制度,重點是辯護人的選任、訊問在場及陳述意見、接見通信,以及偵查中閱卷與搜索扣押在場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辯護人得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陳述意見;若有法定妨害偵查情形,得限制或禁止。偵查中辯護人並得以手寫方式札記訊問要點,故不得札記的說法錯誤。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權限是否符合偵查中辯護規定。最明確的判斷點是選項 B:它列出的限制在場事由大致符合第 245 條,但又主張辯護人不得手寫札記訊問要點;這與當時相關規定所承認的札記權相反。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28 條及第 30 條,辯護人以律師為限;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此規定亦適用於偵查中的辯護選任。
- **(B) 錯誤。
第 37 題2 分
有關刑案現場保全相關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封鎖與跡證保全的基本原則:限制未經許可的人員進入、記錄進出人員及其工作、及早保護易受環境或人為因素破壞的跡證,並要求進入者穿戴適當防護裝備。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應依現場保全的作業原則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封鎖的目的:維持現場完整,避免無關人員進出或污染跡證。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這項目的;若選項把某類人員排除於管制之外,即與封鎖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登記進入人員的單位、職別、進出時間與工作項目,可以掌握現場接觸紀錄,協助判斷跡證是否遭污染、篩選採集結果,並供後續查證。
- **(B) 錯誤。
第 38 題2 分
以刑案現場物證的類型而言,對於初到刑案現場的員警,瞭解物證範疇是重要的課題,刑案現場物證的分類,有關「型態性物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物證的分類,重點在辨認「型態性物證」與環境狀況資料的差別。型態性物證著重於現場物件、痕跡及其分布或變化所呈現的形態,可用來分析事件經過;溫度、天候等則屬現場環境狀況,並非型態性物證。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描述的內容是否呈現物件、痕跡或現場分布的形態。血液噴濺、玻璃破裂、起火點與延燒方向,以及衣物和物品散布狀況,都可從現場形態進行觀察與分析;溫度及天候則是環境條件,分類不同。因此,錯誤敘述為 D。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有關刑案現場採證生物跡證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生物跡證的採取、乾燥、包裝及保存原則。生物跡證容易受潮、腐敗或遭微生物破壞,處理時應避免污染,並依證物種類選擇適當的乾燥與保存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類證物的保存條件,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維持人體組織原狀」誤當成不冷凍的理由。現場採得的肌肉、骨骼及人體組織等生物檢體,通常應冷凍保存,以減緩腐敗並維持檢體狀態;「不宜冷凍」違反此原則,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A) 正確。 現場採得的生物跡證,如血液斑跡、精液斑跡等,應先充分陰乾,再以紙袋等透氣包材分別包裝。潮濕證物若直接密封在塑膠袋中,容易滋生微生物,造成檢體劣化。
第 40 題2 分
有關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袋及相關證物鑑定後保管及後續處理流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完成鑑定後,依案件是否已告訴、自訴,以及案件是否屬告訴乃論,分別決定證物的移送、保管與銷毀方式。解題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刑事鑑識手冊》第 64 點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三個容易混淆的分界:
- 案件已告訴、自訴或已移送:證物袋、相關證物連同鑑定書,移送檢察機關或法院。
- 告訴乃論案件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證物由犯罪發生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保管;原則上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但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者例外。
- 非告訴乃論案件,犯罪事實明確但尚未查獲嫌疑人:依未破刑案證物規定,由警察機關併未破刑案證物保管。
此外,被害人血液及胚胎於鑑定後由實驗室保存六個月後銷毀;被害人採證後無法聯繫或未報案的證物袋及相關證物,則須自採樣蒐集起保管一年六個月,且仍無法聯繫被害人或查無其他證據,才得銷毀。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當您進入槍擊案發現場時,對於槍枝、子彈、彈頭等證物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槍擊現場中槍枝與彈道相關證物的現場紀錄、安全處置、妥善包裝及避免污染或損傷。處理時應先記錄證物的原始狀態與位置,再確認槍枝安全,並以適當方式固定、包裝及送驗;彈頭、彈殼等證物也應避免刮傷或留下不必要的痕跡。
本題未以特定法條為判斷依據,重點在犯罪偵查及鑑識作業原則。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中的絕對用語與操作方式:槍枝是否先記錄再安全處理、是否真的由單一單位一律檢視、送驗子彈是否有固定數量,以及金屬器具直接夾取是否會損害證物。符合「先記錄、確認安全、妥善包裝」原則者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槍枝採取前應先記錄其原始狀態,包括所在位置、方向、外觀及周遭情形;拍照與必要的現場測繪完成後,再由受訓人員確認槍枝安全,依程序妥善包裝及保存。證物袋或證物盒須選用適合槍枝尺寸與狀態者,並避免槍枝在包裝中移動或受損。
第 42 題2 分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有關刑案匿報及遲報之認定基準,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第六點「刑案匿報、虛報、遲報之認定基準」。判斷時要分清案件類別,並區別「匿報」與「遲報」:
- 匿報:普通刑案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若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即屬匿報。
- 遲報:重大刑案逾規定時限通報,或逾規定時限填報刑案紀錄表,屬遲報;命題年度重大刑案的時限為通報逾二小時、填報逾四十八小時。
- 虛報:陳報內容偏頗不實,例如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各選項中的關鍵詞:案件類型、行為(未填表或延遲通報/填表)及時間門檻。選項若將案件類型或時限換錯,便不符合規定;若敘述與條文所列情形相符,即為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重大刑案受理報案時發現案件未報、破案才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 四十八小時以上,即屬匿報;選項寫成七十二小時以上,時間門檻錯誤。
- **(B) 正確。**普通刑案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依規定屬匿報。這項認定不以另有通報偵防中心義務為前提。
- **(C) 錯誤。
第 43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處理刑案現場作業程序規定,進入刑案現場人員應先利用時間拍照並記錄現場狀況,下列何種狀況並非現場紀錄之重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的初步紀錄重點:進入現場後,應盡早以拍照、文字等方式記錄現場原始狀況,尤其要保存容易變動或消失的資訊,以及物件位置、現場出入口與可能動線。被害人的家庭、交友及前科資料,則屬於背景調查或偵查資料,並非現場狀況紀錄的重點。
解題方法
先區分「現場紀錄」與「案件背景調查」:
- 能呈現現場原貌、物件狀態、易消失跡象或可能進出動線者,屬於現場紀錄重點。
- 被害人的家庭、交友及前科等個人資料,雖可能有助於後續偵查,仍不屬於現場狀況本身。
因此,題目問「並非現場紀錄之重點」,應選擇與現場狀況無直接關聯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詢問證人之相關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詢問證人時的拒絕證言告知,以及《證人保護法》與《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保護對象、保護要件及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手冊內容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法定身分關係時,得拒絕證言;其中姻親範圍為二親等內。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06 點,證人因到場作證而有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危害之虞時,得依《證人保護法》聲請保護;檢舉人、告發人、告訴人或被害人須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且有保護必要者,則比照該法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援引的規範層次:親屬拒絕證言看《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證人保護的保護原因看《證人保護法》;被害人等是否比照適用,則直接對照《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06 點。再核對選項中的身分對象、危害種類、程序階段及期限是否與規定一致。
選項分析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所列姻親範圍是「二親等內」,不是三親等內;適用對象則是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
第 45 題2 分
內政部警政署為統一各警察機關辦理指紋蒐集及鑑識工作之程序及方法,以提升指紋鑑識水準,訂定指紋鑑識作業手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指紋鑑識作業手冊》對指紋、掌紋採證的程序要求,尤其是採證對象是否已遭拘提或逮捕,以及無名屍體指紋採證是否須經勘(相)驗者許可。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等人的身體採證,也須注意《刑事訴訟法》關於勘驗及鑑定許可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手冊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採證對象與情境:已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與未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人,適用的採證程序不同;無名屍體則另須遵守勘(相)驗程序。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逐項核對採證是否可違反本人意願,以及是否需要檢察官或勘(相)驗者許可。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蒐集證據之必要,對已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採取指紋、掌紋。此選項敘述符合手冊所列採證規範。
第 46 題2 分
虛擬貨幣是最新科技,影響人類生活經濟層面甚鉅,內政部警政署為此頒定警察機關辦理虛擬通貨錢包凍結作業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辦理虛擬通貨錢包凍結的作業流程,以及區分不同幣流情形的處理方式。錢包凍結是暫時性措施,目的在爭取偵查及後續扣押的時間;能否申請凍結,須依幣種、錢包地址與相關業者的處理管道判斷,不能只因交易所設於境外就一概排除。
本題涉及警察機關作業程序,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對象與流程:A 是凍結措施的性質,B 是 USDT 的處理管道,D 是國內交易所的辨識及調閱資料方式。再檢視 C 的「一律不可」是否符合程序所採取的緊急處理原則。選項以絕對語氣排除所有境外交易所案件,與緊急凍結的處理方式不符,因此 C 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錢包凍結屬暫時性作為,主要是防止相關虛擬通貨繼續移轉,替後續偵查及依法聲請或執行扣押爭取時間。因此應把握時效,不能將凍結視為最終的財產保全或扣押程序。
第 47 題2 分
為規範各警察機關執行民營行動電信及固網電信通訊監察作業,嚴格受理及監察管制作業,依據警察機關執行民營行動及固網電信通訊監察作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執行民營行動及固網電信通訊監察作業規定》所定的受理、執行及保密原則,並涉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緊急監察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描述哪一種規範:由哪個機關負責統籌與受理、執行單位應遵守的通案原則,或緊急監察的法定期限。再核對作業規定及通保法的主體與程序,尤其留意「誰受理」、「誰執行」以及緊急監察期限。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規定下的通訊監察投單作業,並非由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統籌並辦理上線監察。依作業分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通訊監察組負責受理包括警察機關及特定機關的通訊監察投單;此選項將受理、執行權責錯置給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第 48 題2 分
隨著網路普及與科技進步,衍生新型態的不法行為,使性別暴力不再限於言語與身體之侵害,諸如,某網紅以電腦合成深偽技術換臉方式,製作不實性影像,對外散布、營利,對人民隱私安全及人格尊嚴造成危害,有關數位(網路)性暴力案件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2 年修正《中華民國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後,對數位性暴力、性影像與網路業者責任的規範。判斷重點是:法律是否已明定網路業者處理性影像的義務,以及其他選項對修法內容的描述是否正確。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逐項核對修法目的與規範內容。尤其要區分「網路業者有營業自由」與「法律仍可課予業者防制、移除內容的義務」:營業自由不代表業者不受法律規範。
選項分析
(A) 正確。 112 年修法前,針對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以深偽技術製作不實性影像等新型態行為,既有刑法規定未必能完整涵蓋。例如,妨害秘密罪著重秘密的取得或探知,散布猥褻物品罪著重猥褻物品的散布,妨害自由罪則須符合其個別構成要件;部分新型態行為因而可能難以用既有罪名妥適處理。
第 49 題2 分
依據執行提審法告知及解交作業程序,下列關於提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提審法》及《執行提審法告知及解交作業程序》中,警察逮捕、拘禁人民時的告知義務、法院核發提審票後的解交期限,以及法院裁定釋放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提審制度是讓遭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的人民,得迅速請求法院審查其人身自由是否受合法限制。依《提審法》第 3 條,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時間、地點及得聲請提審的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規中的三個關鍵規定:
- 逮捕後的告知內容與程序。
- 收受提審票後,機關應在多久內解交。
- 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或法院裁定釋放時,機關應如何處理。
其中,提審票解交期限是 24 小時;法院裁定釋放,被解交機關應即執行,且不得聲明不服。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近來時常有因使用戒具造成之爭議案例,依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相關實施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的戒具定義、使用戒具的限制,以及對特定對象的保護規定。解題時要區分一般使用戒具的原則,與法規明文禁止使用戒具的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是否符合辦法明文:
- 第 2 條規定戒具的種類。
- 第 3 條禁止將戒具作為懲罰方法,並規定即將生產、分娩中或甫生產後的婦女「不應使用戒具」。
- 第 6 條要求使用戒具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程度,並避免公然暴露戒具。
因此,凡把「不應使用」改成「仍應使用」的敘述,即與法規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 辦法第 2 條所稱戒具,包含手銬、腳鐐、聯鎖、束繩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與選項所述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