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鑑識人員 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112 年・警察特考・三等・刑事鑑識人員
試題代碼 犯罪偵查

第 1 題2 分

下列關於扣押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的扣押物發還與暫行發還,以及同法第 144 條關於扣押物影本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 142 條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若扣押物是贓物,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應發還被害人。另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請求,得命其負保管責任而暫行發還。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文字,留意法律規定的發還條件與程序:贓物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條文直接規定「應發還被害人」,沒有要求另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同意。再檢查影本選項是否符合第 144 條所列對象及要件。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第 1 項前段: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時,不必等案件終結,應由法院以裁定或檢察官以命令發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依照刑事鑑識手冊之規定,採取證物送鑑之數(重)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鑑識手冊》對不同類型證物的採取與送鑑數量。判斷時要分清楚火(炸)藥、比對用子彈、疑似毒品製造工廠相關物質,以及 DNA 樣本各自的規定;本題不是計算題,也沒有適用的公式或法條。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手冊所列的數量與採取方式。火(炸)藥的數量是關鍵:手冊規定酌採 0.5 公克,而非 5 公克,因此 (A) 的數量錯誤。其餘選項所列的子彈、毒品工廠相關物質及頭髮數量,均符合題目所據的手冊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火(炸)藥送鑑時,宜先由爆裂物處理人員酌採 0.5 公克,以紙張包妥後置入塑膠證物袋;選項寫成 5 公克,與手冊規定不符。爆裂物須由專業權責單位先行安全拆解,再依規定採集火(炸)藥送鑑。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有關刑案管轄與偵查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23 點「管轄及偵查責任區分」判斷。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警察機關管轄;犯罪行為或結果跨越兩個以上警察機關轄區時,原則上由先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的機關主辦。

詐欺案件另有特別規定:未涉及帳戶匯款的當面取款詐欺,由取款地警察機關主辦;涉及帳戶匯款的案件,原則上由匯款帳戶開立人戶籍地警察機關管轄。但同時涉及當面取款詐欺時,統一由取款地警察機關主辦。網鴿恐嚇取財則由被害人現住地或鴿舍所在地警察機關管轄。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的案件類型,再套用該類型的特別管轄規則。一般刑案看犯罪行為或結果是否跨區及受理先後;詐欺要確認是否有帳戶匯款、是否另有當面交款;網鴿恐嚇取財則看被害人現住地或鴿舍所在地。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重大刑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列的「重大刑案」類型。判斷重點是看案件是否符合手冊列舉的案類或情形;不能只憑犯罪名稱看起來嚴重,或單看查獲毒品的重量,就認定屬於重大刑案。

本題涉及警察偵查作業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手冊所列重大刑案情形:恐嚇取財、涉及外國駐臺人員的特定案件,以及毒品分裝場所案,均落在列舉類型;單純查獲愷他命 500 公克案,若未另具手冊所定的重大情節,不能只以重量認定為重大刑案。

選項分析

(A) 千面人恐嚇取財案:錯誤。 恐嚇取財案屬手冊列舉的重大刑案類型。選項所述案件符合該類型,因此是重大刑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依照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之規定,下列實施作為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對偵查中新聞發布的例外與限制。偵查不公開是原則;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符合要點所列情形且認有發布必要時,才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內容。即使符合發布例外,仍須注意無罪推定、個人隱私及偵查資訊保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要點列出的新聞發布情形,再檢查有無額外限制。尤其要點明文規定:屬重大影響或社會矚目案件而發布新聞時,不得僅因共犯指述或證人指認,在犯罪事實尚未調查明確前就發布。選項 C 正落入此限制。

選項分析

  • (A) 澄清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之 deepfake 性交影片新聞:正確。 媒體報導或網路傳述與事實不符,且影響案件相關人員重大名譽、隱私權益或案件偵查,經認有澄清必要時,得適度發布新聞。色情內容也應避免不必要地揭露或重製,並依規定妥善去識別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甲分局偵查隊越區至同一警察局之乙分局轄區辦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同一警察局所屬分局跨轄辦案時,情報蒐集、探訪與搜捕行動的通報及協同規定。應區分一般偵查活動與搜捕行動:搜捕行動須依規定通報轄區分局勤務中心;已完成通報者,得免請求轄區分局派員會同執行。

本題涉及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相關警察勤務及跨轄辦案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越區至同一警察局之他分局轄區」,再辨明各選項所述活動種類與程序要求:

  • 情報蒐集、探訪是否一律須通報?
  • 搜捕行動由誰核准、如何通報?
  • 臨時變更地點是否免通報?
  • 通報後是否仍須請求轄區分局派員會同?

題目關鍵在於「得免請求派員會同」:轄區分局勤務中心接獲通報後,並非一律還要派員陪同。

選項分析

**(A) 錯誤。**情報蒐集及探訪活動並非一律依規定通報乙分局。選項把通報要求擴張成所有情報蒐集、探訪活動均須通報,範圍過廣;不能僅以避免衝突與危險為由,推論一律適用通報程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依照「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對接觸對象、接觸方式,以及接觸前報准與接觸後陳報期限的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規定於民國 112 年修正,緊急情況的事後陳報期限有所調整。

規定所稱「治安顧慮人口」,包含曾犯竊盜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接觸交往則包括書面、電信通訊、面晤、聚會及飲宴等聯繫或交際行為,因此以 LINE 聯繫也屬於接觸交往。

解題方法

先確認對象是否屬於規定中的特定對象,再辨別接觸方式是否落入「接觸交往」的範圍;最後比較一般公務接觸與緊急特殊情況的程序及期限。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於緊急情況的事後陳報期限,不能把一般程序的期限套用到緊急程序。

選項分析

(A) 禁止與假釋出獄 1 年之竊盜犯接觸交往:正確。 曾犯竊盜罪且假釋出獄者,屬治安顧慮人口;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依規定獲准外,警察人員不得任意與之接觸交往。因此,假釋出獄 1 年的竊盜犯仍屬規範對象。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依照刑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手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手冊》的現場處理原則:蒐證時要避免變動證物資料、保全揮發性資料,並妥善控制網路連線,防止遠端操作或資料遭刪除。

手冊對網路設備的處理重點是:**先維持設備運作,查看連接設備並蒐集相關資料;確認沒有其他資料需要蒐集後,再中斷網路。**不能一到現場就立即中斷網路設備運作。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手冊原則,特別留意「立即」中斷網路這類一律性的操作。中斷網路可能阻止遠端刪除,但也可能使仍在運作的設備或連線資料無法蒐集,因此必須先查看與蒐集,再決定何時中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隔離犯嫌與數位證物,可降低犯嫌操作設備、修改或刪除資料的風險,符合保全證物的目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依照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的指認程序原則及例外。指認程序旨在降低暗示、誘導與錯誤辨識風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注意事項第 2、4、5 點分別規定指認人員、指認前告知及指認方式。

一般而言,指認應由非案件偵辦人員辦理;指認前應告知指認人,犯罪嫌疑人未必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真人指認原則上應安排六名以上、外型無重大差異的被指認人,採選擇式列隊指認。但第 5 點另列單一指認的例外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注意事項的文字,特別留意兩處:

  1. 指認前應告知「犯罪嫌疑人未必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不是等指認後發現錯誤才告知。
  2. 單一指認有例外,包括經當場或持續追緝而逮捕的現行犯或準現行犯。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實施指認應指派「非案件偵辦人員」辦理;選項稱指派瞭解案情的偵辦人員,與規定相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依照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對線索提供方式、保密、移送及承辦人作證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原則上,民眾提供線索的資料應嚴予保密;承辦人受司法機關傳訊作證時,應出庭說明,但不得敘述線索來源。民眾同意接受公開表揚時,則屬保密原則的例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要點第三點至第七點的明文:

  1. 線索能否透過警用電話提供?
  2. 線索及其來源是否應保密?
  3. 移送時是否將線索紀錄附入卷宗?
  4. 民眾同意公開表揚時,身分能否公開?

掌握這幾項規定,就能直接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要點第七點規定,警察機關不得對外洩露提供線索民眾的身分、資料;但經民眾同意接受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因此,民眾同意後,得提供其身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關於派出所警員逕行拘提住宅強盜案犯罪嫌疑人,下列作為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的「逕行拘提」及其後續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符合該條所列情形且情況急迫時,司法警察得逕行拘提;警員執行後,須以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為限,並應立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立即釋放被拘提人。

住宅強盜案可能涉及該條所定重罪類型,但仍須符合犯罪嫌疑重大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等要件,不能只因案名是強盜便逕行拘提。

解題方法

先抓住逕行拘提的程序順序:**急迫情況下先執行,執行後立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發,就立即釋放。**再以此對照選項:把聲請補發拘票延至分局移送時,便不符合「執行後應即報請」的要求。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依照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下列關於民意代表違法之處理,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民意代表逮捕、拘禁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手冊區分中央與地方民意代表,並以「是否為現行犯或通緝犯」及「是否在會期內」判斷是否需要議會同意。

就地方民意代表而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所屬議會或代表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並應先報請管轄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換言之,現行犯與通緝犯屬例外,不受會期內議會同意的限制。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三項條件:

  1. 代表層級:立法委員,或地方民意代表。
  2. 逮捕事由:現行犯、通緝犯,或其他犯罪嫌疑。
  3. 會期狀態:會期內或休會期間。

若屬現行犯或通緝犯,便適用例外;若不是這兩種情形,且在會期內,才涉及議會同意及先報請管轄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要求。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有關通訊監察執行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2 條所定的通訊監察期間,關鍵是區分一般犯罪偵查的監察(第 5 條、第 6 條)與國家安全情報監察(第 7 條),並分清「每次監察期間」與「繼續監察期間」。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12 條規定:第 5 條、第 6 條監察每次不得逾 30 日;第 7 條監察每次不得逾 1 年。第 5 條、第 6 條如有繼續監察必要,繼續監察期間不得逾 1 年;逾期仍有必要者,須依第 5 條、第 6 條重行聲請。

解題方法

先依監察事由判斷適用的條文,再核對期間上限:

  • 一般犯罪案件:第 5 條、第 6 條,每次最長 30 日;繼續監察期間最長 1 年。
  • 國家安全情報案件:第 7 條,每次最長 1 年。

題目中的「國家安全遭受危害」及「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外之通訊」,均指向第 7 條。依命題時第 12 條,該條規定的是每次期間最長 1 年,並未規定繼續監察期間最長 3 年。故 D 的期間敘述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依照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有關刑案匿報、虛報、遲報之認定基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第六點的匿報、虛報、遲報認定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匿報:重大刑案未依規定通報,或受理報案時發現重大刑案未報、破案才報,且發生至破獲相隔 48 小時以上;普通刑案發生或破獲未填報刑案紀錄表,也屬匿報。
  • 虛報:陳報偏頗不實,例如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
  • 遲報:重大刑案逾規定時間通報或填報;普通刑案逾 48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強盜及擄人勒贖均屬重大刑案;普通竊盜與言詞恐嚇則不因案名本身成為重大刑案。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案屬重大刑案或普通刑案,再依題幹描述對照「匿報、虛報、遲報」的構成方式與時間門檻。特別留意:普通刑案未填報刑案紀錄表,規定列為匿報;普通刑案逾 48 小時才填報,才是遲報。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甲男涉嫌性侵乙女,經警察拘提甲到案,甲委任辯護人丙到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時辯護人的權限界線,以及被害人受詢問時得由哪些人陪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48 條之 1,以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辯護人在警察機關執行職務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規定,辯護人得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警察認有妨害國家機密、湮滅或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其他足以妨害偵查秩序的情形時,得限制或禁止其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

不過,辯護人在場的權限不等於可以自行錄音,也不代表在警察機關可以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被害人受詢問時,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1,由法定代理人、配偶、一定親屬或法定列舉的人員等,經被害人同意後陪同並陳述意見;辯護人並不因為是被告的辯護人,就取得陪同被害人受詢問的權利。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分成三種程序情境:

  1. 警察詢問甲(犯罪嫌疑人):丙有在場、陳述意見及札記詢問要點等權限,但仍受偵查規範限制。
  2. 警察詢問乙(被害人):適用被害人陪同規定,不能直接套用甲的辯護人權利。
  3. 警察機關中的證物或接見安排:確認辯護權的範圍,不可把審判中或羈押程序中的權利,擴張到一般警詢及證物處理。

依此逐一檢視,D 符合辯護人不得自行以手機錄音,且警察得依法限制其在場的規範。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警員執行警勤區訪查,適逢被訪查人父子發生爭吵,警員勸阻未果,引發兒子不滿並持刀攻擊警員。警員順手拿起被訪查人家中之球棒,擊落兒子刀械,造成右手骨斷裂,並以現行犯逮捕。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關於警械的認定、使用警械致人傷亡後的處置,以及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的調查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警械使用條例》第 1 條,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第 4 條則規定,警察人員的生命、身體等遭受危害或脅迫時,必要時得使用其他器械。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的調查權限,限於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事件。

解題方法

先判斷球棒在本案中是否屬警械,再依傷勢檢視後續通報、所屬機關調查與內政部調查小組的適用條件。題目明載右手骨斷裂,並未指出傷勢達到法定「重傷」程度;因此不能僅因發生骨折,就認為內政部調查小組的調查條件已成立。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械的認定不以物品是否為警察配發裝備為唯一標準。警員遭持刀攻擊,屬生命或身體受危害的情境;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必要時得使用其他器械,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因此球棒雖是民眾家中物品,在本案中仍可視為警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有關警察機關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及《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的規定。第三人是「非警察人員」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其得秘密蒐集特定對象的相關資料,但不得違法,也不因此取得警察職權。第三人的工作費用、訓練及蒐集範圍,均有明文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稱的「第三人」是警察以外、受遴選協助蒐集資料的人,再逐項對照《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 第 4 條規定遴選後的訓練及免訓條件。
  • 第 12 條規定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的支給方式及經費來源。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規定第三人的資格及資料蒐集範圍。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機關、年限、身分與蒐集範圍,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有關刑案現場之物證系統搜尋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物證的系統搜尋法,以及各方法的適用場域、搜尋路徑與人力需求。常見方法包括線條式、分區式、螺旋式及放射式;選擇時須考量現場大小、形狀、障礙物與可投入的人員。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搜尋法的典型特徵,尤其留意題幹將搜尋法與「需由幾人實施」相連的敘述。螺旋式搜尋可以由一人沿螺旋路徑向內或向外搜尋,並非必須二人,因此「需由二人實施」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線條式搜尋法由搜尋人員沿平行直線逐列搜尋,適合範圍較大、地形相對開闊的戶外現場;人員可並列推進,涵蓋面積較大。
  • **(B) 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警察實施夜間路檢勤務,發現某車輛未開大燈甚為可疑,即予攔檢盤查。該車假意配合停車,未料突然從副駕駛座跳下甲,右手持刀揮舞並以左手拉住路人乙欲挾持,威脅警員丙不得靠近;同時該車駕駛人丁突然加速並朝車前方警戒警員戊衝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下警察使用槍械的逕行射擊要件,以及合法使用警械造成損害時,應區分「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4 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或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將危及其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責任方面,同條例第 11 條區分:

  • 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依《國家賠償法》辦理。
  • 依規定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丁的行為是否符合逕行射擊要件;再看受傷或死亡者是警械使用的相對人,還是第三人,以及警察使用警械是否合法。合法使用造成第三人損失,原則上走補償;違法使用造成權利侵害,才依國賠法處理。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丁駕車突然加速,朝車前方警戒的戊衝撞。車輛在此情形下是危及警員生命或身體的危險工具,符合第 4 條第 4 項的逕行射擊要件,戊得使用警槍朝丁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有關跟蹤犯罪嫌疑人之方式或技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跟蹤犯罪嫌疑人的人員配置與跟蹤方式,尤其要分辨「ABC 跟蹤法」的代號意義,以及多人徒步跟蹤、跳蛙式跟蹤的操作特性。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跟蹤勤務的基本原則:ABC 跟蹤法要看 A、B、C 是否被正確描述為跟蹤人員;徒步跟蹤要考量人員配置與曝光風險;跳蛙式跟蹤則看跟蹤人員是否持續尾隨對象。依官方答案,錯誤敘述為 A。

選項分析

  • **(A) 錯誤。**ABC 跟蹤法中的 A、B、C 是跟蹤勤務中的人員代號,不能據此說成「對象 C 由警察 A 與 B 進行跟蹤」。此選項把 C 說成被跟蹤對象,對 ABC 跟蹤法的角色關係描述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有關監視影像偵查技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視影像在犯罪偵查中的用途,以及警察設置監視設備的法源與民眾申請調閱影像的關係。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警察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在法定要件下設置監視器;警察監視影像也不只用於治安維護,符合相關規定時,民眾得申請調閱或提供影像。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逐項檢視各敘述是否將監視器設置目的或影像調閱規則說成過度限縮。選項(C)主張「僅限治安維護」且「民眾不得申請調閱」,兩個部分都過於絕對,與題目所採用的法制觀念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警察職權行使法》有警察設置監視器的依據;但設置須符合法定要件,並非警察可不受限制地任意設置。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重新偵辦十年前發生之槍擊殺人冷案,原偵查卷宗內僅有一段作案歹徒開槍後騎機車離開之監視影像,該機車車牌號碼隱約可見。為查明車牌號碼,以下列何種影像觀察法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監視影像的觀察與分析方法。題幹要從歹徒騎機車離開的影像中辨識隱約可見的車牌號碼,重點在於逐格檢視影像,觀察車牌字樣隨畫面變化所呈現的細節,藉此提高辨識機會。

解題方法

先看待查資訊及影像內容:待查的是特定畫面中的車牌號碼,而現有資料是一段連續監視影像。適當作法是將影片分解為單一畫面,逐一放大或檢視各格,找出車牌較清楚的影格,再綜合判讀。因此應選「逐一畫面分析法」。

選項分析

  • **(A) 時間次序法:錯誤。**依事件發生的時間先後整理影像內容,適合掌握事件經過及人物行動脈絡;題目要辨識的是模糊車牌,並非重建事件順序。
  • **(B) 逐一畫面分析法: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規範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所列的「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規範對象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以及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自訴人本身不在這份列舉之中。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規範對象」,再將各選項逐一對照法條及辦法所列人員。符合列舉或屬於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職務者,即屬規範對象;未列入、也非因此身分於偵查程序執行職務者,則不屬之。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關於強制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的拘提執行、戒具使用及搜索票核發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核發搜索票的程序不公開。偵查中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並不代表檢察官可以簽發搜索票。

解題方法

先辨明「聲請核發」與「簽名核發」的權限:偵查中由檢察官等依法聲請,法官審核並簽名核發。再核對拘提現役軍人及戒具使用的法條要件,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有關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逕行拘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的逕行拘提。逕行拘提是偵查中情況急迫,且符合特定法定事由時,無須先取得拘票即可拘提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得逕行拘提者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並須具備法定事由之一及「情況急迫」要件。法定事由包括:因現行犯供述且有事實足認共犯嫌疑重大、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盤查後逃逸且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以及特定重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

解題方法

先核對三個要件:誰能執行、是否有法定事由、是否情況急迫。接著比對選項文字是否符合條文。若選項加入條文沒有的「法官」、「24 小時內」或限縮執行者,就不是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鑑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中鑑定人的程序規定,尤其是當事人調查證據及詢問鑑定人的權利、鑑定人具結的時間,以及未具結的證據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的關鍵用語:鑑定人不到場的法律效果、未具結意見的證據能力、當事人詢問鑑定人的權利,以及具結時間。這幾處皆有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抓住「不得拘提」、「不得作為證據」、「鑑定前具結」等字眼即可辨別。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刑事訴訟法第 199 條規定得處以罰鍰,並得命其具領旅費再行傳喚;此處並非規定得拘提。不要將鑑定人與被告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到場效果混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時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搜索的執行方式,包括同意搜索、搜索婦女身體、軍事處所搜索,以及搜索時使用強制力的界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同意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須出於受搜索人自願;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告知受搜索人得拒絕搜索,並將同意意旨記明筆錄。搜索婦女身體依同法第 123 條,應命婦女行之。搜索軍事上應秘密處所,依第 127 條,須得該管長官允許。執行搜索遇有抗拒時,得依第 132 條使用必要強制力,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的明確要件,尤其留意題目是否把法律要求的「出示證件、告知得拒絕」換成其他形式,或把特定處所擴大成所有軍營。依官方答案,本題錯誤選項為 A:穿著制服不是同意搜索的法定要件,且 A 漏列了告知受搜索人得拒絕搜索的要求。

選項分析

(A) 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要求執行人員「出示證件」,並先告知受搜索人得拒絕搜索、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同意,且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警察查獲少年吸食愷他命案件,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的責任通報義務,以及《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 2 條的通報方式與期限。警察屬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悉少年施用毒品,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規定的最遲通報期限是 24 小時,不是 48 小時。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情形是否屬應通報事項,再把各選項與通報規定逐一比對:

  1. 少年施用愷他命,屬施用毒品情形,依法應通報。
  2. 一般通報應立即辦理,最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3. 情況緊急時,可先以言詞或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知悉起 24 小時內補填通報表。
  4. 無正當理由違反通報義務,依法有罰鍰規定。

因此,將期限寫成 48 小時的 B 與法規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偵查犯罪應以下列何者為基礎,並運用科學器材與方法,合法取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揭示的刑案偵查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規定,偵查犯罪應以現場為基礎,運用科學器材與方法,合法取證。現場勘察、調查與分析能發掘線索,並配合刑事科學鑑識技術證明犯罪、確認犯罪嫌疑人。

解題方法

題幹幾乎直接重述手冊的原則句:「偵查犯罪應以現場為基礎,運用科學器材與方法,合法取證。」掌握「以何者為基礎」這個關鍵問法,直接比對原文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現場:正確。 手冊明定偵查犯罪應以現場為基礎。現場提供犯罪發生的時空脈絡與跡證,是後續勘察、蒐證及分析的重要起點。
  • **(B) 物證: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針對犯罪行為,任何人只要發現有犯罪事實,均可提出(甲);被害人之配偶,得獨立(乙)。上述(甲)、(乙)依序分別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的「告發、告訴、自訴」三種程序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240 條規定,任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第 232 條規定,犯罪被害人得提出告訴。同法第 233 條第 1 項並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至於自訴,是犯罪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程序;被害人之配偶得獨立提起自訴,規定於第 319 條第 2 項。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中的身分與行為:

  • 「任何人」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提出的是告發,因此甲為告發。
  • 「被害人之配偶,得獨立」須分辨題目所指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明定配偶得獨立告訴;第 319 條第 2 項也明定配偶得獨立自訴。依本題官方答案及選項配置,乙採告訴。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有關刑案現場證物之採取與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證物的採取、乾燥與包裝原則,重點是避免證物受損、污染或彼此混合。不同種類的證物應依其特性選擇適當工具與包裝;同類證物也要留意是否需要分開包裝,以維持證物的完整性與可辨識性。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三項原則:

  1. 採取工具不可損傷證物或留下額外痕跡。
  2. 微量跡證應妥善固定,避免遺失或污染。
  3. 潮濕或可能含生物跡證的物品,應先適當乾燥;多件證物則應避免混裝造成交互污染或失去個別性。

選項分析

  • **(A) 錯誤。**彈頭、彈殼可能有指紋、工具痕跡或其他可供鑑識的特徵。以金屬鑷子直接夾取,可能造成刮痕、壓痕或其他損傷。採取時應使用適當工具並避開重要痕跡;包裝時也須固定證物,避免碰撞摩擦。選項所稱「避免破壞指紋」並不能合理化直接使用金屬鑷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在民國112年的兩組規定:一是通訊監察的犯罪門檻,二是通信紀錄的定義與調取要件。

依命題當年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犯罪嫌疑人涉嫌最重本刑達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符合危害情節重大、通訊內容與案件有關,以及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證據等要件,得聲請通訊監察。通訊監察不是只要案件涉及犯罪就能實施。

當年的第3條之1將「通信紀錄」定義為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產生的發送方、接收方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第11條之1則規範通信紀錄的調取程序與條件。

解題方法

先看 A 所涉罪名是否達通訊監察的法定刑度門檻,再用法條定義判斷 B、C 的受監察人及通信紀錄範圍,最後檢查 D 所涉案件是否符合當年調取通信紀錄的刑度限制。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民國113年修正,涉及通信紀錄調取門檻等規定;以下仍依112年法規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當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其中一項犯罪門檻;本罪最重本刑為五年,達到門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桃園市警方於 111 年間於桃園市龍潭區破獲臺灣史上最大大麻農場案,下列關於大麻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麻的毒品分級、植物形態與中樞神經作用分類。解題時要分清楚「毒品法定級別」與「藥理作用分類」:大麻在我國列為第二級毒品,但藥理上屬中樞神經抑制劑,並非興奮劑。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大麻的法定分級與常見植物特徵,再判斷其主要藥理作用。題目要求找出錯誤敘述;其中「中樞神經興奮劑」與大麻的作用分類不符,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大麻係第二級毒品:正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附表,大麻列為第二級毒品。
  • **(B) 大麻葉瓣為奇數: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某日帶班巡邏,因甲獨自 1 人開自小客車蛇行、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形跡可疑而遭你攔停後,目視發現車上乘客座椅上放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下列相關作為,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的現行犯(含準現行犯)逮捕、附帶搜索與逕行搜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第 3 項另將特定情形視為現行犯,包括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身上留有犯罪痕跡,而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依同法第 130 條,執法人員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得無搜索票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至於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則須符合第 131 條所列逕行搜索要件;其中包括因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且有事實足認該人確實在該處所內。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是否足以支持逮捕,再確認搜索的對象與範圍:

  1. 甲車內座椅上有目視可見的安非他命,依題目設定,足以使甲顯可疑為持有毒品的犯罪人,得依現行犯相關規定逮捕。
  2. 逮捕後,依第 130 條可附帶搜索甲的身體及其所使用的車輛等法定範圍。
  3. 甲的住所不是第 130 條列出的附帶搜索範圍;要無票搜索住所,必須符合第 131 條等法定要件。題幹沒有指出甲在住所內,也沒有提供其他逕行搜索要件,因此不能只因車內發現毒品就逕搜住所。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行工作。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行工作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33 點,警察機關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

「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則屬依法向法院提出聲請的程序行為,不在上述囑託工作範圍內。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但這不表示可以將該聲請程序列為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行的工作。

解題方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案件,經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交由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相驗者,於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卷證陳報檢察官。此所稱司法警察官係指何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第 2 項的相驗程序,以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執行相驗職務之司法警察官的具體界定。依該手冊,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而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相驗時,所稱司法警察官,是指警察分局刑事小隊長職務以上人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法源:題目所述「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司法警察官會同相驗」「相驗完畢後陳報卷證」,對應《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第 2 項。再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職務標準比對選項,答案是警察分局刑事小隊長職務以上人員。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美國關於毒品及管制藥品管制,有所謂「三大約會強暴藥」。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常見的「三大約會強暴藥」(date rape drugs)及其藥理特性。此稱呼通常指可能被摻入飲料、使人鎮靜、失去意識或記憶,進而遭人趁機侵害的藥物,代表藥物為 GHB、Ketamine 與 Rohypnol(氟硝西泮,俗稱 FM2)。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列出的三種典型約會強暴藥,再找出不屬於這個常見分類者。GHB、Ketamine、FM2 正是題目所指的三大類;LSD 雖是具有致幻作用的管制藥物,卻不在這組常見分類之內。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種對人之強制處分需以「法官保留」方式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官保留」:對人民自由的重大限制,法律要求由法官事前或依法定程序核准,不能僅由檢察官或警察自行決定。題目中的關鍵是分辨各項處分是否須由法院裁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鑑定留置須由法院以裁定為之;因此屬法官保留。鑑定留置是為鑑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精神或身體狀態,將其暫時留置於適當處所,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哪些處分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再判斷法律是否要求法院裁定。鑑定留置有《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明文要求法院裁定;拘提及逮捕則依其法定要件與程序執行,並非一概須由法官事前核准。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下列關於地緣剖繪的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緣剖繪(geographical profiling)中,犯罪者的犯罪型態與犯罪地點分布之關係。分析時須分辨犯罪者的組織能力、犯罪類型,以及犯罪者是否有計畫性;這些特徵會影響其行動範圍,以及犯罪地點與住居所的距離。

一般而言,較有組織能力、具計畫性的犯罪者較能選擇作案地點,活動範圍也可能較廣;衝動或無組織的犯罪者則較常在熟悉或接近住居所的區域犯案。不同犯罪類型與地點距離的比較,仍須依題目所採用的分類關係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問「最不適當」,作答時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地緣剖繪常見的犯罪者行為模式。A、B、C 均符合題目所採用的比較方向;D 將工具型犯罪描述為較複雜多元,卻又推論其犯罪地點較接近住居所,前後不符合地緣剖繪的典型關係,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相較於無組織力犯罪者,組織力較強者通常較能規劃犯罪,活動範圍也較廣,犯罪地點可能較為分散。無組織力犯罪者則較常受限於熟悉環境,於住居所附近犯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關於刑案被害人保護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被害人的即時救護、隱私保護,以及偵查程序中如何避免被害人或家屬承受二度傷害。法源觀念包括警察機關辦理刑案被害人保護事項的作業要求,以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適用範圍。

法規時間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被害人保護原則,尤其要分清楚「機關人員應遵守偵查不公開義務」與「被害人及其家屬不得接受媒體採訪」是不同的事。偵查不公開主要規範偵查及偵查輔助人員等依法應遵守的對象,不能因此要求被害人家屬不得對外受訪。

選項分析

(A) 正確。 被害人受傷時,應優先協助並護送就醫;在適當情況下通知家屬送往的醫院,有助於家屬掌握被害人狀況,符合救護與照顧需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為落實犯罪被害保護,偵查人員於偵辦相關案件時,須依「警察機關關懷協助犯罪被害人實施計畫」辦理犯罪被害人關懷協助工作。下列案件何者不適用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關懷協助犯罪被害人實施計畫」所列的關懷協助案件類型。依命題當年適用範圍,重點包括:因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重傷,以及社會矚目的重大傷亡案件。這項計畫的關懷對象與犯保制度的所有被害人並不完全相同;遭受財產犯罪損失,不會只因損失金額重大,就當然符合本計畫的適用類型。

解題方法

逐一看案件是否符合「暴力犯罪致死或重傷」或「社會矚目的重大傷亡」:

  • 有死亡者,符合死亡案件類型。
  • 有重傷者,依傷勢及計畫所列重傷參考標準判斷。
  • 多人傷亡、具社會矚目性的重大案件,可能符合重大傷亡類型。
  • 單純財產犯罪,不能只憑損失金額認定符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計畫內容為準。警政署於民國 113 年修正計畫,配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制調整相關內容;本題仍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規範判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個異特徵是指某一個獨特的特性或紋痕只限於某特定人或特定物所具有,亦即它是一種獨一無二的特徵,因而能達到個化(individualization)鑑識之目的,以作為研判物證之特定來源。請問下列何者屬於彈頭之個異特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異特徵」與「類別特徵」的區別。類別特徵可將物證歸入某一群組,但不能單獨指出特定來源;個異特徵則是物件在使用或製造過程中形成的細微、獨特痕跡,可用於比對物證與特定工具或來源。

槍管內的來復線由陽線、陰線構成,其寬度、纏度及陰線深度等規格,通常是槍械設計或製造上的共同特徵,主要用來描述槍械種類或型式。子彈射擊時,彈頭與槍管內壁接觸,槍管表面的細微不規則處會在彈頭留下刮擦紋痕;這些微細紋痕可供比對,屬於本題所指的個異特徵。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描述的是「槍管規格」還是「射擊後留在彈頭上的微細痕跡」。規格通常只能分類;射擊後形成、可供比對的刮擦紋痕,則是個化鑑識的重要依據。因此,應選射擊後的來復線刮擦紋痕。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調閱監視系統影像是當前成功偵查犯罪的重要偵查方法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偵查中調閱監視器影像的目的與管理方式。調閱影像時,應依犯罪發生時間與偵查需求,釐清嫌犯行蹤、犯案路線、犯罪過程及可能的接觸對象,並統一各監視系統的時間基準、妥善保存與管理影像。

解題方法

題目問「最不適當」,要找出與監視影像調閱目的不符的敘述。關鍵在於區分犯罪發生前後的影像用途:犯案前的影像,主要用於掌握嫌犯如何接近現場、從何處前來,以及是否有事前勘查或接應;犯案後的影像則有助於追查逃逸方向及可能共犯。

選項分析

(A) 正確。 錄影監視系統能直接呈現人員外貌、行動及犯罪經過,是偵查時取得影像線索的重要來源。但影像清晰度、拍攝角度與設備時間誤差等因素,仍須一併考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偵辦系統入侵或駭客攻擊之案件時,應注意揮發性資料之蒐集。下列敘述何者不屬於揮發性資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數位鑑識中的揮發性資料(volatile data):這類資料主要存在於系統執行期間,關機、重新開機或相關程序終止後,內容可能立即消失或改變。因此,偵辦系統入侵案件時,應優先蒐集仍在運作中的系統資訊。

常見揮發性資料包括記憶體內容、執行中的處理程序,以及當下的網路連線狀態。相較之下,儲存在硬碟或其他非揮發性儲存媒體中的紀錄,通常不會因關機而立即消失。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是:系統一旦關機或程序結束,該資料是否會立即消失或改變?

若資料反映的是系統當下的執行狀態,通常屬於揮發性資料;若資料是已寫入儲存媒體的歷史紀錄,則通常不屬於揮發性資料。依此判斷,即時通訊紀錄屬於已留存的紀錄,故選 (C)。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公開來源情資(Open-source intelligence, OSINT)搜尋調查已係當前重要的科技偵查方法之一。偵查人員於 Facebook 進行 OSINT 調查時,通常可獲得相關公開之資訊,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Facebook 公開資訊與私人通訊的區別。公開來源情資(OSINT)是透過合法可公開取得的來源蒐集、整理與分析資訊;偵查人員可利用公開貼文及其互動資訊,但私人訊息內容不屬於一般公開資訊。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判斷重點是資料能否由公開來源直接取得,而非偵查人員是否有其他合法程序可調取資料。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資訊的性質:若是公開貼文、公開互動或公開分享的位置資訊,通常可透過 OSINT 搜尋;若是帳號間的私人通訊內容,則不能僅靠公開來源取得。依此即可找出不屬於公開資訊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調查對象回應他人之貼文資料:錯誤選項。 回應若公開顯示在他人貼文下,偵查人員可透過公開頁面觀察其內容與互動情形,屬於可供 OSINT 蒐集的資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關於刑案現場封鎖任務之實施,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封鎖的目的、警戒位置,以及封鎖範圍的劃設原則。封鎖現場是為了維護人員安全、避免未經授權者進入,並保全現場跡證;執行時須依現場環境與案件需要,設置適當範圍及層次的封鎖線。

涉及法規與作業規範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敘述是否符合刑案現場封鎖的基本原則。關鍵在於辨別警戒人員應位於封鎖線的哪一側:封鎖線內是待保全的現場,須避免不必要的人員進入或活動;警戒人員應在封鎖線外執行管制,並依勤務需要守望出入口,而非進入封鎖區內警戒。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實施犯罪調查時,為保全證據及查明案情,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即時勘察;此為刑事偵查及現場處理的基本作法。
  • **(B) 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行政院於 111 年 7 月訂頒「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依據該行動綱領及任務分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於民國 111 年 7 月訂頒的《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中,四大面向的統籌機關分工:

  • 識詐:宣導教育面,由內政部統籌。
  • 堵詐:電信網路面,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籌。
  • 阻詐:贓款流向面,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
  • 懲詐:偵查打擊面,由法務部統籌。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列的面向與統籌機關。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只要找出機關與綱領分工不符的敘述即可。特別注意,「識詐」包含教育宣導工作,但統籌機關是內政部;教育部是參與相關工作的機關之一,不是識詐面向的統籌機關。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警察於轄區汽車旅館房間內,查獲吸食安非他命之住宿客人,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1 條之 1,以及《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對「特定營業場所」的認定與防制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實際經營住宿業務的場所,曾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原則上自查獲翌日起三年內屬於特定營業場所;但場所人員已事先向警察機關通報者,不在此限。列為特定營業場所後,業者須執行相關防制措施,包括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以及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加毒品危害防制訓練。

解題方法

先確認汽車旅館屬於「住宿」業務,再比對題目所列的列管條件與措施。關鍵數字是訓練比例:辦法規定每年應指派五十分之一以上從業人員參訓,並設有最多十人及不足五十人至少一人的規定。選項 D 把比例寫成三十分之一,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偵查人員於跟蹤時應防止被察覺,遇有不利情況時,應採取因應作為,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跟蹤勤務中的隱蔽性、警覺應變與人員協調。跟蹤時應避免暴露身分;遇到被跟蹤對象起疑、改變行動路線或試圖甩脫時,應保持冷靜,視情況調整跟蹤方式、交接給其他人員,或停止跟蹤。支援人員的安排也必須配合現場環境,避免引起注意或增加暴露風險。

解題方法

題目問「最不適當」,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措施是否符合跟蹤勤務的基本原則:先維持隱蔽,再依現場狀況調整或交接;支援安排不能因情勢緊張而倉促採取,導致行動暴露。

選項分析

(A) 適當。 對象突然回頭觀察時,偵查人員若立即做出明顯反應,容易引起注意。保持自然行走、若無其事,並視情況通知其他人員接續跟蹤,符合維持隱蔽及彈性交接的原則。

(B) 適當。 對象懷疑遭跟蹤並上前詢問時,偵查人員應保持鎮靜,依現場狀況合理因應,避免慌張或做出不自然反應而暴露勤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某銀行於上午十一時遭歹徒行搶,犯罪嫌疑人立即逃離現場,並由共犯接應駕車逃逸。關於該案之查察作為,下列何者不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搶案發生後的現場查察、證據蒐集與緊急攔截。處置重點包括:迅速掌握嫌疑人的外貌與逃逸方向、查訪目擊者、彙整逃逸交通工具及共犯資訊,並即時通報鄰近警察機關協助攔截。

本題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重點在犯罪偵查的現場處置原則。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項作為是否符合搶案發生後的即時偵查需求:能協助辨認嫌疑人、確認逃逸情形或促成攔截的作為,均屬適當;若處置方式欠缺必要性,或可能影響證據與程序正當性,即為不適當。

選項分析

(A) 應立即調閱監視器查明犯罪嫌疑人身材、衣著、年貌特徵:適當。 監視器影像可協助確認嫌疑人的外觀及行動情形,供後續辨識、比對與追查使用,應儘速調閱並妥善保存。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