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鑑識人員 刑事化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有關血跡潛伏指紋的顯現,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潛伏指紋出現的選擇原則。(10 分)
(二)血跡潛伏指紋顯現的原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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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潛伏指紋是肉眼不易辨識、由手指脊線殘留物轉移至物體表面的痕跡。顯現方法的選擇,核心在於判斷指紋殘留物、承受指紋的物面,以及後續鑑識需求,再選擇能增加脊線與背景對比、且盡量保存其他證據的方法。
解題方法與選擇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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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記錄與非破壞性檢視 先以適當光源觀察、攝影,確認物品外觀與疑似指紋位置。若檢體還要進行血跡、DNA 或其他檢驗,應先安排檢驗順序,避免顯現藥劑污染或破壞後續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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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物面孔隙性選擇方法
- 非多孔物面,如玻璃、金屬、塑膠:指紋殘留物多留在表面,可考慮粉末法、氰丙烯酸酯燻蒸後染色或螢光檢視。
- 多孔物面,如紙張、紙板:殘留物會被物面吸收,常考慮與胺基酸反應的化學方法,例如寧海德林或 1,2-茚二酮。
- 半多孔、粗糙或特殊物面:須考量表面材質、吸收程度及試劑是否容易造成背景著色,再選擇適用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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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指紋殘留物性質選擇 潛伏指紋殘留物含有水分、胺基酸、脂質及其他有機成分。不同方法的作用標的不同:粉末主要附著於殘留物;寧海德林、1,2-茚二酮主要與胺基酸反應;氰丙烯酸酯燻蒸則在指紋殘留物上聚合沉積。若指紋是由血液形成,應改採針對血液中蛋白質或血紅素等成分的血跡指紋增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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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背景與對比 試劑或粉末所形成的顏色、螢光應與物面形成足夠對比;深色、多色或有花紋的背景,應選擇適合的螢光處理與光源觀察,避免指紋與背景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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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指紋狀態及後續檢驗 指紋的新舊、潮濕或乾燥狀態、是否曾受熱或受水影響,都會影響顯現效果。若要保留 DNA 或其他物證,應優先考量處理方法對後續分析的影響;顯現後應立即攝影、記錄並妥善保存。
解題技巧
可用「物面—殘留物—對比—檢驗順序」四個問題快速整理:物面是否多孔?要顯現的殘留物是一般汗液殘留還是血液?處理後能否與背景形成對比?這項處理會不會妨礙後續 DNA 或其他檢驗?本題指定血跡指紋,因此第二小題應聚焦於血液成分及血跡增顯試劑的反應標的。
(二)血跡潛伏指紋顯現的原理(15 分)
核心觀念
第 二 題25 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卡西酮(2-氨基-1-苯基-1-丙酮)及甲基卡西酮(2-甲氨基-1-苯基-1-丙酮)分別列為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卡西酮的分子式為 ,分子量為 ,CAS No. 為 5265-18-9,化學結構示意圖如下。
🖼️【此處有附圖,請對照原卷】
得以衛生福利部之尿液中卡西酮類之檢驗方法(一):尿液檢體中 N-benzylmethcathinone 等 24 品項卡西酮類成分及代謝物經淨化及衍生化後,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基卡西酮的分子式、分子量、化學結構示意圖與 CAS No. 的意義。(10 分)
(二)使用穩定同位素標記的內部標準品,如 methcathinone-d3 的優點;使用七氟丁酸酐(HFBA)進行衍生化的優點;使用選擇離子監測(SIM)模式監測的優點。(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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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項分析化學觀念:由化學結構推導分子式與分子量、理解 CAS No. 的用途,以及尿液檢體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時,內部標準品、衍生化與選擇離子監測(SIM)的作用。
題幹所述毒品分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相關公告作答:卡西酮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列為第三級毒品。
解題方法
(一)甲基卡西酮的分子式、分子量、結構與 CAS No.
甲基卡西酮的結構名稱為 2-(甲氨基)-1-苯基-1-丙酮,可寫成:
從卡西酮轉成甲基卡西酮,是將胺基上的一個氫換成甲基();淨增加 。題幹給定卡西酮分子式為 ,因此:
分子量依原子量計算:
因此,甲基卡西酮分子量約為 163.22 g/mol;以整數表示時約為 163。
甲基卡西酮的游離鹼 CAS No. 為 5650-44-2。題幹所列 5265-18-9 是卡西酮的 CAS No.,不可誤填為甲基卡西酮的編號。
CAS No. 是 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Registry Number,即化學文摘社登錄號,用來在化學資料庫中辨識特定化學物質。它是登錄識別碼,不代表分子式、分子量或化學結構;不同物質、鹽類或立體異構物也可能各有不同登錄號。末碼為檢查碼,用於檢查編號輸入是否可能有誤。
(二)內部標準品、HFBA 衍生化與 SIM 的優點
1. 使用穩定同位素標記內部標準品,例如 methcathinone-d3
methcathinone-d3 是以氘取代部分氫的甲基卡西酮,化學性質與待測物相近,但質譜訊號的質荷比可與未標記待測物區分。
第 三 題25 分
槍擊事件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深受政府和民眾之重視。有關槍擊現場的跡證鑑識偵查,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槍擊現場 5 種跡證及涉案槍枝鑑識。(10 分)
(二)涉案子彈鑑識及查獲可疑槍枝及子彈後的射擊距離推測。(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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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槍擊現場鑑識的重點,是將現場跡證、涉案槍枝、子彈及彈殼相互比對,判斷槍枝是否曾擊發、彈頭或彈殼是否由該槍射出,並推估射擊距離。鑑識結論須分清楚「類別特徵」與「個別特徵」:口徑、膛線數量及旋向等通常屬類別特徵;槍管、擊針、槍機面等因製造及使用形成的細微痕跡,則可供個別比對。
本題不涉及法條適用;槍枝及彈藥管制法規不影響下列鑑識方法。
(一)槍擊現場五種跡證及涉案槍枝鑑識
1. 彈頭、彈體碎片及彈丸
彈頭可能留在人體、牆面、車輛或其他物體內,也可能因撞擊而變形、破裂。發現後應記錄位置、方向及周遭撞擊痕,避免以尖銳工具直接夾取彈頭表面,以免破壞膛線痕跡。包裝時各件分開固定,並標示發現位置。
彈頭可觀察口徑、材質、形狀、被甲及變形情形;具有膛線痕跡者,可記錄陽線與陰線數目、寬度及旋向,並與試射彈頭比對。
2. 彈殼
彈殼常留在射擊位置附近,應記錄每一彈殼的位置、方向、彈底朝向及散布情形。彈殼可顯示底火擊針痕、槍機面痕、退殼鉤痕及拋殼挺痕;這些痕跡可與涉案槍枝試射彈殼比較。
彈殼上的指紋、DNA及射擊殘留物也可能具有證據價值,因此應避免徒手接觸,採取適當採證與分別包裝。
3. 彈孔及撞擊痕
應檢視門窗、牆面、家具、車體及衣物等處的孔洞、凹痕、刮痕與碎裂情形,記錄位置、大小、形狀、方向及相互關係。彈孔周邊的煙垢、粉粒、燒灼、撕裂及擦拭環,可提供射擊方向、彈道及距離判斷線索。
彈孔方向不能只靠孔洞外觀下結論,應綜合入口與出口特徵、現場物件位置及彈道測量。
4. 射擊殘留物
槍枝擊發時,底火、火藥及彈藥組成物會形成微粒或殘留物,可能附著於射手手部、衣物、槍枝、彈殼及目標物。應儘速採集射手手部等部位的樣本,並以適當採樣器保存;延遲、擦拭、洗手及環境污染都會降低檢出機會。
射擊殘留物檢驗可採掃描式電子顯微鏡搭配能量散布 X 光分析等方法,觀察微粒形貌與元素組成。檢出結果須配合採樣時間、活動情形及其他證據解讀,單憑檢出或未檢出均不足以直接認定某人曾射擊或未曾射擊。
5. 人體及其他關聯跡證
傷者或死者的傷口、衣物、血跡、組織、毛髮及現場接觸痕跡,均可協助判斷射擊方向、距離、彈道與涉案人員關聯。人體及衣物應由法醫與鑑識人員依程序檢視;衣物須保持乾燥並個別包裝,以保存射擊殘留物及生物跡證。
涉案槍枝鑑識
槍枝送驗時,先記錄外觀、廠牌型號、序號、口徑、槍管及機件狀態,並由合格人員確認安全狀態。不得任意擦拭槍管、擊發機構及槍枝表面,以免破壞射擊殘留物、指紋或 DNA。
鑑識步驟如下:
- 檢查槍枝構造與功能:確認槍枝種類、口徑、槍管膛線、擊發機構、保險及供彈、退殼功能,並檢視是否改造或有故障。
- 檢查序號及標記:記錄序號與其他識別標記;如有磨除跡象,可採適當金屬顯影方法嘗試恢復。
- 試射取得標準樣本:在安全且受控的試射環境中,以相容彈藥試射,收集試射彈頭與彈殼,並保留彈藥及試射條件紀錄。
- 比較彈頭與彈殼:以比較顯微鏡等設備,比較現場彈頭與試射彈頭的膛線痕、個別刮痕;比較現場彈殼與試射彈殼的擊針、槍機面、退殼鉤及拋殼挺痕。
- 綜合判讀:先確認口徑、膛線等類別特徵是否相符,再評估個別痕跡的相似程度與品質。
第 四 題25 分
洛卡交換定律提出的痕跡證據,對沒有生物證據的案件,是破案的重要關鍵。有關痕跡證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洛卡交換定律及其應用。(10 分)
(二)玻璃及纖維痕跡證據分析。(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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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洛卡交換定律(Locard’s Exchange Principle)由法國犯罪學家艾德蒙・洛卡(Edmond Locard)提出,核心主張是:物體、人與人或人與物接觸時,通常會發生物質或微量痕跡的轉移,也就是「每一次接觸都會留下痕跡」。
接觸可能造成雙向轉移:行為人把自己的物質留在現場或被害人身上,也可能把現場或被害人的物質帶走。常見痕跡包括毛髮、纖維、玻璃、油漆、土壤、火藥殘留及微量碎屑。
解題方法與應用
運用此原理時,可從「誰與什麼接觸、接觸後可能留下或帶走什麼」切入:
- 由現場尋找外來物質:例如破窗案在嫌疑人衣物或鞋底尋獲玻璃碎屑,或在被害人衣物上發現嫌疑人的纖維。
- 由嫌疑人或被害人尋找現場物質:例如嫌疑人身上沾有現場土壤、油漆或纖維,可能支持其曾接觸特定場所或物件。
- 比對痕跡特徵:比較物證與已知來源樣本的形態、成分及物理化學性質,評估兩者是否相符。
- 結合情境解釋證據:痕跡的種類、數量、位置、轉移方式、保存狀態及可能的二次轉移,都會影響其證明力。
痕跡證據的價值在於建立人、物、場所之間的關聯,並協助排除嫌疑人、檢驗供述、重建活動過程,或串聯不同案件。痕跡相符表示具有關聯性,不等於單憑該痕跡即可證明犯罪或唯一確定來源;仍須考量背景普遍性、轉移與脫落、污染、保存及其他證據。
解題技巧
作答時以「定義—雙向轉移—應用—限制」的順序呈現,可避免只背「每次接觸留下痕跡」而未說明鑑識如何運用。尤其要指出痕跡是關聯證據,應依完整案情評估其意義。
(二)玻璃及纖維痕跡證據分析
核心觀念
玻璃與纖維都是常見的微量物證,可依洛卡交換定律檢驗是否曾發生接觸或轉移。鑑識的基本原則是先以非破壞性方法觀察、比對,再視需要進行成分分析;檢驗結論應反映方法的鑑別能力,不把「相似」直接說成「唯一同源」。
玻璃痕跡分析
1. 採證與初步檢查
妥善記錄玻璃碎片的發現位置、數量與狀態,避免不同來源碎片混合。先觀察顏色、厚度、表面特徵、曲率、夾層或塗層等,再與已知來源玻璃進行比較。
若碎片斷面可與某一缺口作物理拼合,吻合的斷裂面可提供強力的個別化關聯;若無法拼合,則進一步比較物理與化學特徵。
2. 比較項目與方法
- 折射率:利用浸液法等方法比較碎片的折射率。玻璃折射率會受組成與製程影響,是常用的比較特徵。
- 密度及外觀特徵:可比較密度、顏色、厚度、表面或夾層等,但單一特徵通常不足以作來源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