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鑑識人員 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警察特考・三等・刑事鑑識人員
試題代碼 犯罪偵查

第 1 題2 分

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應向何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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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示帳戶的解除程序。警示帳戶是金融機構依通報列為警示的帳戶;申請解除時,應向原通報單位提出,由原通報單位審查解除事由並辦理後續通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題目所列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向何機關申請」,也就是解除程序的受理對象。金融機構負責依通報辦理帳戶管制,並非申請解除的受理機關;解除申請應回到原先通報該帳戶的單位。因此選擇「原通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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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關於洗錢防制法所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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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洗錢防制法第 4 條「特定犯罪所得」的範圍,以及認定犯罪所得是否必須先有前置特定犯罪的有罪判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洗錢防制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特定犯罪所得是「犯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同條第 2 項並明定,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第 2 項是民國 107 年修法增訂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按第 4 條第 1 項拆解所得範圍:須是因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包括其孳息。再對照第 2 項判斷有罪判決是否為認定要件。選項 B 說必須有罪判決,與第 2 項明文相反,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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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民國 107 年 1 月 3 日修正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有關「組織犯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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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於民國 107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核心條文之理解,包含:

  1. 犯罪組織之法定定義(第 2 條第 1 項):犯罪組織之成員人數、手段、罪質門檻,特別是「持續性」與「牟利性」之要件關係(為選擇要件「或」,而非併存要件「及」)。
  2. 犯罪組織之存續狀態(第 3 條第 4 項):參與組織罪不以查獲時組織現存為必要。
  3. 被害人與證人之保護及科技訊問程序(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法庭外訊問、視訊訊問及境外科技設備之取證授權。

現行法已於後續歷經微幅修正(如民國 112 年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等罪),但本題涉及之第 2 條「持續性或牟利性」與第 12 條證人保護之核心架構並未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要件比對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抓取關鍵連接詞:警察法規修正之重點常在於構成要件的擴大或限縮。舊法原規定「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修法後放寬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遇到定義性條文時,應立即檢視「及/或」之邏輯關係。
  2. 逐項檢視法條授權:針對證人與被害人之刑事訴訟特別保護條款(法庭外訊問、遠距科技訊問),核對法條是否同時明定偵查與審判程序、得否依職權或聲請發動。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之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此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防止犯罪組織成員於案發後先行解散組織、隱匿證據以規避刑責;因此縱使行為人被查獲時該犯罪組織已解散或實際上不存在,仍得成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故本選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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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刑案現場處理,有關「救護傷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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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案現場處理中的「救護傷患」原則:到場後先確認有無傷患,並以救命、救傷為優先;救護過程應盡量維護現場痕跡,必要時記錄因救護而造成的變動。傷患衣物則可能留有血跡、纖維、槍彈痕跡等證據,須妥善保全,不能任意丟棄。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刑案現場處理規範觀念作答;題目未涉及需套用特定法條的計算或法律要件。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敘述是否符合「救護優先、保全現場、妥善保存證物」三項原則。前三項均符合救護及現場維護要求;D 選項前半段雖提到詢問及記錄,後半段卻要求將傷患衣物迅速棄置,違反證物保全原則,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察抵達現場後,應依現場狀況確認是否有人受傷,以便及時安排救護。救命救傷是現場處理的優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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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刑案現場處理,有關「現場保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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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案現場初期封鎖與現場保全原則。封鎖範圍須把可能的犯罪現場、跡證位置及相關進出路線一併納入,並隨現場環境與勘察需要調整;初期封鎖的重點是避免跡證遭移動、污染或破壞。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刑案現場處理的基本原則說明。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現場保全的核心目的: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進入者應採取防護措施;封鎖範圍則須依現場需要妥適設定。若為了交通便利而先把封鎖範圍劃得過窄,可能使未納入區域的相關跡證遭破壞,或使後續勘察無法完整進行,因此不符初期封鎖原則。

選項分析

(A) 正確。 實施封鎖後,應派員在封鎖線外警戒,管制人員進出。非經現場指揮官同意不得進入,可降低現場遭破壞、污染或干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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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為免跡證遭受風吹、雨淋、日曬等自然力所破壞,下列何者非屬初抵現場人員應有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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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初抵犯罪現場人員對易受風吹、雨淋、日曬等自然力影響之跡證,應採取的現場保全措施。重點在於:初抵人員應先設法防止跡證繼續受損,並予以適當記錄;題目所問的是「何者非屬」這類保全作為。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處理原則,未涉及特定法條;答案依題意及官方答案判定。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選項是在「保全現場跡證」,還是在「採取跡證」。使用帳篷、雨棚等遮蔽物,以及適當記錄,都是防止跡證受自然力破壞的現場保全作為;「設法採取跡證」則是採證行動,不屬於題目所問的初抵人員保全措施。

選項分析

(A) 設法採取跡證:錯誤,為本題答案。 初抵現場人員的首要工作是保護現場、避免跡證遭受進一步破壞,並維持現場狀態供後續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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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強制處分與任意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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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學理為準(現行法精神亦同)。核心考點在於​「偵查手段之分類(任意偵查 vs. 強制偵查)」​與​「起訴後之偵查界限」:

  1. 偵查方式之分類:學理與實務依是否行使物理強制力或干預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將偵查作為區分為「任意處分(任意偵查)」與「強制處分(強制偵查)」。
  2. 強制處分法定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強制處分因干預、侵害人民之身體、人身自由、隱私或財產等憲法基本權,依憲法第 23 條規定,必須有法律之明文規定與授權,始得為之。
  3. 任意偵查之容許性:任意偵查未施加強制力,亦無干預人民之權利,基於犯罪偵查之必要性,原則上不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即不採嚴格之法律保留),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於符合比例原則下本得使用。
  4. 起訴後偵查禁止原則(起訴後不得為強制偵查):起訴係偵查與審判程序之分水嶺。案件一經起訴繫屬於法院,偵查程序即告終結。檢察官轉換為公訴人(當事人)地位,基於控訴原則、當事人對等(武器平等)原則與公平法院之要求,起訴後調查證據原則上應於審判期日聲請法院為之,不得再以偵查主體地位發動強制偵查。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者,解題切入點分為兩大層次:

  1. 手段屬性層次(選項 A、B、C):判斷偵查作為是否侵害基本權。侵害基本權者屬強制偵查,受嚴格法律保留原則拘束;未行使強制力且無基本權侵害之任意偵查,得便宜實施,不以法律明文為限。
  2. 程序階段層次(選項 D):判斷「偵查」與「審判」之程序界限。檢察官一旦起訴,偵查程序終結,檢察官喪失以偵查主體身分行使強制處分之權能,其起訴後調查證據不得再為強制偵查。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偵查作為依有無實施強制力或侵害基本權,在學理及實務上明確劃分為「任意偵查」與「強制處分(強制偵查)」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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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刑案現場無論是如何混亂,初抵現場員警應記住優先處理原則,依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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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初抵刑案現場時的優先處理順序。現場再混亂,也要先處理攸關生命安全、嫌犯控制及證人保全的事項,接著才進行現場勘察與後續偵查規劃。

依題目所列的處理事項,順序為:

  1. 救護傷患
  2. 逮捕嫌犯
  3. 初步訪問並留置目擊證人
  4. 保全現場
  5. 實施現場勘察
  6. 案情研判
  7. 提出偵查計畫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無須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的法規時點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別哪些工作具有立即性:傷患救護是人命優先;嫌犯仍在現場或附近時,應先控制或逮捕;目擊證人則應及早辨識、留置並初步訪問,避免離去或彼此影響證詞。其後保全現場,降低無關人員進入、破壞或污染跡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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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勘察組負責現場勘察、採證與記錄。下列何者非屬「勘察組」之主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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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勘察組的主要任務,以及「現場勘察、採證」與「執行搜查」的職務區分。勘察組的工作重點是運用科學方法觀察現場、研判犯罪情形、蒐集與妥善處理跡證,並詳實記錄;在現場進行搜索,則屬依法執行的偵查作為,不能直接列為勘察組的主要任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類工作:若是現場觀察、犯罪情境研判、跡證採集與保全,屬勘察組的核心職責;若是對處所進行「搜查」,則涉及特定偵查程序與法定權限,不能只因目的在尋找跡證,就歸為勘察組的主要任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相關規範與職務分工為準。核心判準是「勘察組負責勘察與採證」,而非概括取得對相關處所執行搜查的職權。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運用科學技術與方法勘察現場、蒐集證據,供犯罪偵查或法庭偵審使用,正是現場勘察的基本目的,也是勘察組的主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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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種證據的形成,不符合「路卡交換原理」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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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路卡交換原理」(Locard’s Exchange Principle):人或物彼此接觸時,會發生物質或痕跡的交換。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犯罪現場或相關物體接觸後,可能留下痕跡,也可能把對方的物質帶走,例如毛髮、纖維、泥土、灰塵或輪胎痕跡。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重點在辨別證據是否源自接觸所造成的物質或痕跡交換。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證據是否能由人、物接觸所產生的物質移轉或痕跡留下來。若證據是人的觀察、記憶或陳述,而非接觸造成的物質或痕跡交換,就不符合路卡交換原理。

選項分析

  • (A) 性侵犯身上有被害人毛髮:錯誤選項。 性侵犯與被害人接觸時,被害人的毛髮可能轉移並附著在嫌犯身上,屬於接觸造成的物質交換,符合路卡交換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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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詢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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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刑事訴訟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現行法均維持適用)。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偵查主體(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在偵查作為上的權限區分」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涵蓋以下重點法條:

  1. 「訊問」與「詢問」之概念與主體區分:法官、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調查程序稱為「訊問」(使用傳票,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則為「詢問」(使用通知書,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2. 詢問通知書之簽發與不到場之效果: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但書,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無權直接報請法官。
  3. 夜間詢問之禁止原則與例外: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原則上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法律明定有除外情形,並非絕對禁止。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時,切入點在於掌握刑事訴訟法上「權責主體」與「法定程序」之精確法理:

  1. 主體與名詞對應:檢察官發傳票實施訊問;司法警察發通知書實施詢問。遇題目將「檢警」包裹並列使用通知書者,即屬主體混淆。
  2. 拘票核發之權限層級:偵查中強制處分權區分為「檢察官保留」與「法官保留」。司法警察受通知人不到場欲行拘提時,法律賦予之管道為報請偵查主體(檢察官)核發拘票,不可能跳過檢察官直接報請法院核發。
  3. 法律規定的原則與例外:刑訴法對於犯罪嫌疑人之人身自由與人權保障,常採「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結構(如夜間詢問、無令狀搜索)。若選項出現「完全禁止」、「絕對不得」等極端字眼,通常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 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
  • 錯誤原因: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明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本條主體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並不包括檢察官。檢察官因調查犯罪傳喚被告到場進行者為「訊問」,所使用者為「傳票」(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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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有關「證人保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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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人保護法》的保護權限、緊急處置及保護措施選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證人保護法》第 4 條明定,法院於審理中、檢察官於偵查中,均得依職權或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司法警察機關在法定情形下也得先採取必要保護措施。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是分清楚「誰能核發證人保護書」與「誰能先採取緊急保護措施」:

  • 核發證人保護書者,包括法院及檢察官,並非只有法官。
  • 時間急迫或司法警察機關認有保護必要時,得先採取必要措施;司法警察機關並應於七日內陳報檢察官或法院。
  • 保護措施須依個案情況及法律列舉方式審慎決定。

因此,宣稱「僅法官能核發」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證人保護法規定有施以保護必要時,實務作業會請證人書立切結書,以確認其願意配合保護措施及相關事項。切結書是保護作業的配合程序;核發證人保護書的法定權限,則依本法規定由法院或檢察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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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海關執行毒品控制下交付作業要點規定,有關「控制下交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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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執行毒品控制下交付作業要點》對案件啟動、通知、後續追蹤及密件處理的規定。控制下交付是偵查跨國毒品犯罪時,在檢警及相關機關監督下,使涉案毒品或貨物繼續移動,以追查犯罪網絡及相關嫌疑人。

本題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1,以及海關作業要點對通知程序的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作業要點,尤其注意「偵查指揮書由誰核發」。選項 B 說應檢附「檢察官核發」的偵查指揮書;依當年規定,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發,因而 B 的核發機關寫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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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下列有關「重大刑案之通報時間起算點」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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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第七點,重點是重大刑案各類通報的起算點與時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刑案紀錄表應於案件發生及破獲後 48 小時內填輸,逾時依認定基準懲處。

解題方法

辨別「重大刑案通報單」和「刑案紀錄表」兩種資料的時限,再逐項比對。A、B、D 所述時限或處理方式均符合當年規定;C 把刑案紀錄表時限寫成 24 小時,與規定的 48 小時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受理他轄發生案件,應即時通報管轄機關並傳送相關資料;管轄機關自接獲通報起,應於 2 小時內填輸發生通報單。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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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種採取潛伏指紋之增顯技術處理法,通常用於非吸水性材質、光滑表面之物件,例如五金、塑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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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偵查與刑事鑑識中「潛伏指紋增顯技術(Latent Fingerprint Development Techniques)」針對不同「承載物材質表面特性(Substrate Properties)」的選擇與應用原則。

在指紋鑑識實務中,檢體承載物依物理特性主要區分為兩大類:

  1. 非吸水性/非多孔性表面(Non-porous surfaces):如金屬(五金)、塑膠、玻璃、磁磚、烤漆表面等。此類表面不吸收汗液成分,汗液與皮脂殘留於物體表層。
  2. 吸水性/多孔性表面(Porous surfaces):如各類紙張、紙板、未上漆木材、布料等。汗液中的水分及水溶性物質會迅速滲透進入材質纖維內部。

鑑識人員必須根據材質特性、指紋殘留成分(水分、胺基酸、氯化物、脂肪酸等)以及檢驗程序的不可逆性,選用最適當的物理或化學增顯方法。


解題方法

  1. 掌握題幹關鍵條件:題幹明確指出「非吸水性材質、光滑表面之物件,例如五金、塑膠等」。
  2. 分析指紋殘留成分與沉積機制:
  • 非吸水性光滑表面上的潛伏指紋,分泌物(水份、皮脂、微量胺基酸)直接曝露於表層,易隨時間風乾或受外力抹除。
  • 處理非吸水性檢體時,首要考量能使紋線固化、提高耐磨度,或具物理吸附作用的技術。
  • 氰丙烯酸酯法(Cyanoacrylate Ester Fuming)​利用單體蒸氣與指紋分泌物中的水分、胺基酸及脂肪酸發生催化加成聚合反應(Anionic Polymerization),在紋線上生成堅硬且抗摩擦的白色聚合物,是國際與台灣鑑識實務上處理五金、塑膠等非多孔性光滑檢體的黃金標準方法。

選項分析

  • (A) 氰丙烯酸酯法【正確】

  • 原理:俗稱「三秒膠燻法」或「快乾膠法」。利用氰丙烯酸烷基酯(如氰丙烯酸甲酯或乙酯)單體在加溫或減壓環境下揮發形成蒸氣,蒸氣分子接觸到指紋殘留物中的微量水分、胺基酸及乳酸時,引發陰離子聚合反應,在指紋脊線上沉積生成白色的聚氰丙烯酸酯(Polycyanoacrylate)固態聚合纖維。

  • 適用範圍:專門用於非吸水性(非多孔性)平滑表面,如塑膠製品、金屬五金、玻璃、武器、膠帶光滑面等。顯現後的白色指紋性質穩定耐磨,後續還可搭配螢光染劑(如 RAM、Rhodamine 6G)與多波段光源(ALS)進一步激發檢視。本選項完全符合題意。

  • (B) 寧海德林法(Ninhydrin)【錯誤】

  • 原理:寧海德林試劑能專一性地與汗液殘留物中的游離胺基酸(α\alpha-Amino acids)及胜肽起化學反應,經加熱催化後,脫羧並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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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種非屬常見的「血跡呈色試劑」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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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血跡的初步顯現方法,以及各種試劑的用途。血跡呈色或顯現試劑通常利用血紅素的催化作用,促使試劑氧化而產生顏色或發光反應,以協助尋找肉眼不易辨識的血跡。

蘇丹黑主要用於顯現油脂、脂質或某些指紋,並非常見的血跡呈色試劑。

解題方法

逐一辨識四種試劑的典型用途:發光胺、酚酞及孔雀綠均可用於血跡的初步檢測或顯現;蘇丹黑則以染色脂質等物質為主。題目問「非屬」,因此選出用途不屬於血跡處理的試劑。

選項分析

  • (A) 發光胺法:錯誤選項。 發光胺(luminol)遇到血液中的血紅素,在適當氧化條件下會產生藍色化學發光,常用於搜尋大面積或清洗後仍可能殘留的血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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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首創鑑識與犯罪情資整合「大數據」連結分析,作為追蹤查緝犯罪之偵查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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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鑑識資料與犯罪情資整合分析,協助追蹤查緝犯罪的系統名稱。關鍵在題幹的「鑑識與犯罪情資整合」及「大數據連結分析」,答案是 CSI 智慧查緝系統。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描述的功能:它不是單一的車牌、DNA 或 RNA 辨識工具,而是整合鑑識與犯罪情資、運用大數據進行連結分析的查緝系統。依此辨認系統名稱,即可選出 CSI 智慧查緝系統。

選項分析

  • (A) 車牌辨識追蹤系統:錯誤。 主要功能是辨識車牌及追蹤車輛,屬於特定資料的辨識、追蹤工具;題幹所述則是整合鑑識與犯罪情資的大數據分析系統。
  • **(B) DNA 生物辨識查緝系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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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偵辦電腦犯罪案件,涉及系統入侵、網路洗錢等重大案件者,得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哪一個偵查大隊協助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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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警察局偵查大隊的業務分工。偵辦涉及系統入侵、網路洗錢等重大電腦犯罪案件,可會同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協助偵辦。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系統入侵、網路洗錢」及「重大電腦犯罪案件」等關鍵語,對應刑事警察局負責電腦犯罪偵查的專責大隊,即可判斷為偵查第九大隊。本題考的是機關業務分工,並非刑法構成要件或計算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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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刑責區員警依轄區治安狀況,自行建立之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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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刑事警察責任區」(簡稱刑責區)制度中,員警建立轄區治安動態與列管資料的實務規範與資料分類。

  1. 法令與作業依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警政實務為準,主要依據《刑事警察責任區訪查作業規定》(或《刑責區手冊》)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
  2. 刑責區自建資料之本質: 刑責區員警「自行建立之資料表」,核心目的在於「深耕轄區情蒐與預防犯罪」。其內容針對居住或活動於轄內之特定潛在犯罪族群、高風險列管人口建立常態性名冊,以利平時動態掌握與查訪。
  3. 全國線上查詢資料 vs. 轄區自建資料: 司法通緝資料屬於國家機關(法院、檢察署)依法發布之全域性動態法律狀態,登錄於內政部警政署「查緝逃犯系統」,屬於員警線上即時「查詢與查緝」之資訊,而非各刑責區依局部治安狀況「自行編造、列管」的轄區專屬資料表。
  4. 現行法修正提醒: 本題選項 (C) 之「觸法及虞犯少年」,係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08 年將《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虞犯少年」修正為「曝險少年」,實務列管表冊名稱亦隨之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刑責區基層在地自建資料」​與​「警政資訊系統全國連線資料」:

  1. 檢視資料屬性: 刑責區員警「自行建立」之資料表,必須具備「轄區在地性」、「常態列管性」與「預防查訪性」。符合此特徵者包括:不良幫派組合、治安顧慮人口、少年事件對象、毒品調驗人口等。
  2. 辨別資訊來源與動態性: 通緝犯由司法機關發布與撤銷,資訊每分每秒動態變動,全國警察共用警政知識聯網(M-Police載具)隨時連線檢索,不可能亦無必要由各刑責區員警自行彙整一份屬於個人轄區的「通緝查詢逃犯名冊」。因此,「通緝查詢」屬系統查詢功能,非自建資料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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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中華電信的 IP 分為行動上網(中華電信 emome)及居家寬頻光纖網路(中華電信 HiNet)兩種形式,而 HiNet 所屬的 IP 網段可以在投單系統中查調,但中華行動上網 emome 所屬的 IP 網段必須發文向中華電信查詢,下列何者非屬該 IP 之查詢依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偵查中向電信業者查詢資料時,查詢標的與法律依據必須相符。依題意,偵查人員要查的是與行動上網 IP 有關的電信使用者資料;判斷各選項時,須區分「司法警察偵查犯罪的職權依據」、「電信業者受理查詢的規範」,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當年所規範的調取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已修正,解題應依當年條文內容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非屬查詢依據」;再逐一比對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及第 231 條第 2 項,涉及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偵查犯罪的職權。
  •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 3 條,規範哪些機關得依法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以及查詢時應敘明法律依據。
  • 民國 107 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規範的是特定條件下調取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的程序,並非本題所述以一般偵查公文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的依據。

因此,符合題意的「非屬」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A)《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正確,屬查詢依據。 第 230 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並於知有犯罪嫌疑時開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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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執行電腦搜索應注意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執行電腦搜索」時的數位證據保全與搜索程序。執行人員應避免更動或破壞電腦內資料,妥善固定、保存證據,並依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在場人的規定辦理。法規與程序背景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電腦搜索的通用注意事項,並特別辨認「搜索學校時應會同何人」是否屬於法定要求。搜索對象是學校,並不因此一律要求會同系主任或相當職務人員;此敘述把特定機關內部職務人員說成必須會同者,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將電腦檔案證據列印並請受搜索人簽名、按指印,可留下其確認資料內容的紀錄,作為搜索及證據保全的程序佐證。執行時仍應留意數位資料的原始性與完整性,避免以列印本取代原始電子資料的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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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修正之《採驗尿液實施辦法》規定,有關「尿液採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採驗尿液實施辦法》106 年 11 月 14 日修正後的採尿程序,重點是檢體的最低採集量、分裝及指紋封緘方式,以及異常檢體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第 12 條、第 13 條即可。第 12 條規定哪些情形必須重新採尿;第 13 條則規定檢體分裝與指紋捺印的細節。作答時要留意:採尿總量與每瓶分裝量不同,指紋捺印的左右手順序也有明文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第 13 條規定尿液檢體分裝為二瓶,每瓶至少 30 毫升,由應受尿液採驗人按捺左大拇指指紋封緘。第 12 條所定 60 毫升是檢體總量;本選項把每瓶量誤寫為 60 毫升,也把左大拇指誤寫為右大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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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查獲疑似毒品製造工廠時,現場相關物質宜全部採集、秤重,並酌採多少公克(顆)送驗,不滿者,得全部送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實務作業規範為準。考點在於「毒品犯罪現場勘查與物證採樣送驗標準」。

依據民國 107 年當時有效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案件現場勘察採證作業程序》,查獲製造毒品工廠案件時,扣押之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物質常具備數量龐大、成分不均、揮發性或危險性之特徵。為兼顧鑑驗分析所需(定性檢驗、定量純度分析、公務複驗留樣)與物證安全管理,現場採證必須遵循「全部採集、分別秤重、代表性採樣送驗」原則:針對各類物質應先全面秤重記錄,並分別酌採 10 公克(顆) 送驗;若檢體本身不足 10 公克(顆),則應全數送驗。

法規現況提醒:現行《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雖於民國 108 年及 110 年進行大幅翻修與整併,但毒品工廠現場勘查對於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代表性採樣送驗基準(以 10 公克/顆 為標準送驗量),在刑事鑑識化學組的標準作業程序(SOP)中仍維持一致之實務操作。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警察特考與鑑識類科常見的「標準作業程序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掌握毒品檢驗能量與程序需求: 毒品製造工廠常有數十至數百公斤之液態反應物(如鹵化、氫化溶液)或結晶粉末。鑑識實驗室進行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紅外線光譜(FTIR)等定性與定量分析時,所需實際檢驗量雖僅數毫克至數百毫克,但考量「代表性抽樣均質化」、「純質淨重推估計算」、「行政留存」及「訴訟中司法機關複驗需求」,規範明定統一之酌採基準量為 10 公克(或 10 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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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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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射擊殘跡(槍枝擊發後留下的微量粒子)之採證原則,重點是採證位置、採證時機,以及不同證物應分別採集。射擊殘跡容易因時間經過、清洗、擦拭或救護處置而減少,故採證應儘速進行,並清楚標示部位,以利後續檢驗與解讀。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採證原則。關鍵在於區分「衣物表面殘跡」與「手部殘跡」的採集條件:手部殘跡特別容易因日常活動或清潔而流失,採證時應記錄並考量手部是否曾清洗、擦拭或接受救護處置。依官方答案,C 將「未經清洗、擦拭、救護」列為手部採證條件,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座或銅座採集,並依不同部位分開採證、分別標示位置,可避免樣本混淆,保留殘跡的部位資訊。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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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偵辦性侵害案,對犯罪嫌疑人施以身體檢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身體檢查、身體標本與辨識資料的權限,關鍵在於辨別「執行者、到案方式、採取標的」三項要件。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說明。

依當時《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採取指紋、掌紋、腳印、照相、測量身高等;如有相當理由認為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可作為犯罪證據,也得採取。

同法第 205 條之 1 則規定,鑑定人因鑑定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行為。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即可:先看對象是否拘提或逮捕到案,再看執行者是否屬法條列舉的人員,最後核對採取標的及其條件。第 205 條之 2 的強制措施有到案方式限制;單純「傳喚到案」不符合此條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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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施行後,對警察機關查察賄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後,查察賄選時的通訊監察與通信紀錄調取程序。要分清楚兩種措施:

  • 通訊監察涉及監聽通訊內容,須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所列罪名及其他法定要件,並由檢察官書面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
  • 調取通信紀錄是取得通聯時間、對象、長度等紀錄,不是監聽內容;依同法第 11 條之 1,司法警察官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於民國 113 年有重要修正,但不影響本題依 107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分別核對各選項所述的「犯罪類型」及「聲請程序」:

  1. 第 5 條列有可聲請通訊監察的賄選相關罪名,也包括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仍須符合危害情節重大、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以及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等要件。
  2. 同條明定通訊監察書的聲請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同一案件可以同時聲請數張。
  3. 調取通信紀錄時,依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司法警察官的程序是「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因此,若選項稱直接向檢察官聲請調取票,即與法定程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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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分局受理或接獲分駐所、派出所或其他單位轉報之特殊、重大刑案,除迅速通知偵查隊偵辦外,均應立即報告主管,並轉報哪個單位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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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實務中「特殊、重大刑案通報與列管體系」之運作程序。主要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警察機關重大刑案查處作業規定》與《警察機關偵辦刑案作業規定》為準(現行相關規範已整併修正於警察機關偵辦刑案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中)。

警察通報列管機制嚴格遵循「一級報一級、分層列管」原則,其行政通報鏈如下: 派出所/分駐所⟶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偵查隊)⟶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刑事警察局)\text{派出所/分駐所} \longrightarrow \text{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偵查隊)} \longrightarrow \text{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longrightarrow \text{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刑事警察局)}

分局身為基層執行機關,受理或接獲轉報特殊、重大刑案時,內部立即啟動偵查與報告主官(管),對外則應向上級督導機關(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並受其列管。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關鍵在於「發報主體之層級」與「通報對象之對應性」:

  1. 確立主體層級:題目問的是「分局」接獲案件後的處置。
  2. 區分內外作為:
  • 對內橫向通知:通知分局「偵查隊」趕赴現場進行勘察及偵查。
  • 對內縱向報告:立即報告分局主官(分局長或其職務代理人)。
  • 對外向上通報:向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轉報列管,啟動上級機關的督導、跨分局協調支援與情資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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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特殊、重大或普通刑案發生與破獲時機,如係重大變化或重要階段告一段落時,必須如何報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發生與破獲時的分階段報告方式,重點是區分初報、續報、複報與結報。這類報告制度依案件進展及重要程度,逐步更新案件狀況。

本題屬警察機關刑案報告作業規範的考點,應掌握「案件有重大變化或重要階段告一段落」時,須以續報接續報告最新進度。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重大變化」或「重要階段告一段落」。這不是案件剛發生時的首次通報,也不是全案偵查完成後的最終報告,而是案件進展中,對前次報告作補充更新。因此應選「續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相關規定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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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其移送案件之被告受羈押者,認為有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時,得報請檢察官核發偵查指揮書,交警察機關帶同被告繼續查證,惟應於當日何時前解交檢察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9 條至第 11 條,測驗司法警察帶同受羈押被告外出追查贓證、共犯時的程序,以及當日解交檢察官的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第 10 條,司法警察機關對其移送案件中經法院羈押的被告,如認有帶同外出查證的必要,應派員攜帶公文向檢察官報告;檢察官認為確有必要,得依第 9 條填發偵查指揮書,交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帶同被告查證。第 11 條並規定,司法警察人員應於當日下午 11 時前將被告解交檢察官。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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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下列何者不是特殊刑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分類中「特殊刑案」與「重大刑案」的區別。判斷重點在於題幹所列情形是否屬於特殊刑案的認定類型。涉及刑案分類規定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深切影響社會治安、手段殘酷或情節離奇,以及新發現且須迅速偵破以遏止的嚴重犯罪手法,均符合特殊刑案的描述。竊取槍械、軍火或國防重要設施、器材,則不屬於本題所考的特殊刑案類型,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屬於特殊刑案。 此類案件的社會影響重大,符合特殊刑案的認定特徵。
  • **(B) 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屬於特殊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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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情報諮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犯罪偵查」領域中情報諮詢(諮詢對象之遴選、管理、運用與考核)​之法規規範與命題重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警察機關諮詢工作實施要點》及相關犯罪偵查規範為準。

情報諮詢工作的核心宗旨是「深入社會各階層蒐集預警情資,擴大犯罪偵防觸角」。由於諮詢對象不具司法警察身分,為防範弊端與保護當事人,實務規範確立了嚴格的管控界限,尤以​「不發給任何證件、不給予任何名義、不得使其直接參與辦案行動」​為最高防弊鐵律。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公權力界限」與「風險防範機制」切入:

  1. 身分管控原則:諮詢對象僅為情報提供者,非警政編制人員,絕不能賦予任何足以表彰公權力之外觀憑證。
  2. 執法安全原則:偵查、逮捕、搜索等為法定司法警察職權,涉及重大強制力與生命危險,不得轉嫁非編制之諮詢人員。
  3. 查核選項關鍵字:檢視各選項敘述是否符合情資管理規範。選項 (B) 明顯出現「發給證件」之文字,與防止假借身分招搖撞騙之核心管制規範直接牴觸,即可迅速鎖定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規定,遴選諮詢對象應以社會各階層、各行業「熱心公益及樂於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人士」為原則。實務上多鎖定旅宿、交通運輸、保全、特種行業、倉儲等能掌握特定治安動態之人脈網絡,且須經忠誠度及身家背景考核。

  • (B) 錯誤(本題應選): 凡經遴選諮詢工作請求合作之對象,應依規定陳報核定並「列冊備查」,但​「不得發給任何證件,亦不得給予任何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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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偵查開始原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的「偵查開始原因」。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自訴」則是犯罪被害人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屬於審判程序的起訴方式,不是檢察官開始偵查的原因。

解題方法

比對選項與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列舉的事由:告訴、告發、自首都在條文內;不在列舉中的「自訴」是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因此不屬偵查開始原因。題目問「何者非」,故選自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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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關於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勘察採證的現場指揮官指派原則,以及勘察時應遵守的基本要求:現場指揮、必要支援、縝密採證與必要時重返現場或進行重建。解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相關規定及現場勘察作業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陳述「誰擔任現場指揮官」,還是「如何進行勘察採證」。再依規定檢核指揮官的指派層級與其餘勘察原則。題目已提供官方答案為 A,關鍵在於 A 將重大刑案現場指揮官概括指定為「管轄警察局偵查隊長或其他代理人」,與規定所要求的指派方式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重大刑案現場指揮官的指派,應依相關作業規定由適當層級及職務人員擔任;選項稱由「管轄警察局偵查隊長或其他代理人」擔任,未符合規定所定的指揮官人選及指派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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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重大刑案發生,除立即偵破外,均應訂定偵查計畫,下列何者非偵查計畫內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刑案偵查計畫的應記載內容。重大刑案除立即偵破者外,應訂定偵查計畫,以交代案件發生或受理情形、偵查工作的執行方式與分工,以及相關協調聯繫事項。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與考試實務判斷;題幹未列出具體法條,重點在辨認哪些事項屬於偵查計畫的內容。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是在說明「案件如何發生、如何受理」或「偵查工作如何規劃與執行」,還是屬於犯罪人的個人背景資料。前兩類可作為偵查計畫內容;犯罪人生活情形則不是偵查計畫的必要記載項目。

選項分析

  • (A) 犯罪人生活情形:錯誤,為本題答案。 犯罪人的生活情形可能是偵查過程中蒐集、分析的背景資料,也可能有助於研判動機、交往對象或行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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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偵查人員如必須實施被害人、檢舉人或目擊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下列要領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重點在於警察實施犯罪嫌疑人指認之正當法律程序,法源依據為當時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民國 107 年版第 67 點)及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 (現行法已修正:相關要領已進一步整合並精緻化於現行《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最高法院具體指認法則判決要旨中,惟「嚴禁單一暗示性指認」之核心精神歷久不變。)

解題方法 偵查實務上實施指認之核心目的,在於「防止記憶污染」與「避免先入為主之暗示」。指認法則三大基本要求為:

  1. 先陳述後指認:由證人先口述特徵記錄在卷,避免事後附會。
  2. 選擇式(成列)指認:原則上禁止一對一單獨指認(無論真人或照片均同)。
  3. 外型相當性:被指認人與陪襯人在年齡、體型、容貌上不得有顯著差異,防止指認對象「鶴立雞群」。 解題時只要檢視各選項是否違反「禁止誘導與暗示」之原則,即可迅速鎖定不當之偵查手段。

選項分析

  • (A) 正確(非本題選項):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犯罪嫌疑人之特徵。此舉能確保證人之原始記憶不受後續指認對象之影響,並留存紀錄以利法庭檢驗其信用性,符合指認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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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為調查犯罪情形,通知證人之通知書應於應到時間幾小時前送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調查犯罪時,通知證人到場的通知書應預留多久送達。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警察機關辦理刑案證人指認及通知到場作業要點》,為調查犯罪情形,通知書應於應到時間 24 小時前送達。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警察機關通知證人到場的送達期限,再記住法定基準為「應到時間前 24 小時」。因此選擇 24 小時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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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刑案證物,子彈、彈頭證物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槍彈證物的現場處理與送驗原則,重點在於避免破壞彈頭表面可能留存的工具痕跡、射擊痕跡及微物跡證,並妥善記錄、分別包裝與送驗。題目不涉及法條,無須另行適用民國 107 年法規版本。

解題方法

依「採取前先記錄、採取時避免新增痕跡、包裝時防止證物互相碰撞或污染」的原則,逐項檢視敘述。尤其要注意:彈頭表面可能留有供槍彈比對的細微痕跡,不宜用金屬器具直接接觸或夾取。

選項分析

(A) 錯誤。 以金屬器具直接夾取彈頭,可能在表面留下刮痕、壓痕或其他接觸痕跡,干擾原有痕跡的鑑識與比對。應避免金屬器具直接接觸彈頭,採取時以不致損傷痕跡的適當方式處理;個別包裝、防止證物彼此碰撞則是正確的包裝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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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筆錄不得竄改、挖補或留空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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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製作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時的形式要求,以及檢察官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無書記官在場的筆錄製作方式。依題意以民國 107 年法規及規範為準,主要涉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筆錄製作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 43 條、第 43 條之 1。

筆錄如有增刪、更改,須由製作人與受詢問人確認更改處;刪除處須留存原字跡,並依當時規定記明更改字數。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原則上由行詢問以外之人製作筆錄,以落實詢問與記錄分工。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筆錄不得竄改、挖補或留空行」,判斷題目在考筆錄更改程序及製作人員分工。接著逐項核對兩個關鍵:更改時應由哪些人簽章,以及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是否須由詢問者以外的人製作。A 把更改時的簽章人員寫成「或」,與應由雙方共同確認的規定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有增刪、更改時,應由製作人及受詢問人在更改處蓋章或按指印,並非由製作人「或」受詢問人擇一為之。「或」將必要的共同確認改成任一人即可,故本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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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有關「告訴乃論之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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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刑事訴訟法》規定為準(相關法條至今未修正)。核心測驗點在於「告訴乃論之罪」之本質、程序效力、代行告訴制度,以及「撤回告訴之法定最後期限」:

  1. 犯罪之分類與本質:以「告訴」是否為訴追及審判之訴訟要件(訴追條件),犯罪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
  2. 告訴之程序性質: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告訴為發動偵查之原因之一;於告訴乃論之罪,合法告訴更是國家刑罰權行使的「實體訴訟要件」。欠缺合法告訴時,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第 252 條第 5 款),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第 303 條第 3 款)。
  3. 撤回告訴之時限: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4. 代行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刑事訴訟程序基本觀念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快速檢視「撤回告訴的法定時點」。考生應直接將各選項之敘述與法條明文、刑事訴訟法理進行比對:

  1. 鎖定「時間限制」關鍵字:撤回告訴是否能延續至第二審?依文義直接辨識出法定終期為「第一審」而非「第二審」。
  2. 逐一覆核其餘選項關於「分類標準」、「訴訟要件」與「代行告訴指定權限」之法理及條文正確性,確認無誤。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法律為兼顧司法資源與程序安定性,不容許當事人在第一審判決後或案件上訴至第二審時恣意撤回告訴。因此,撤回告訴之法定終期為「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非「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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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有關拘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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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的例外事由、拘票副本與執行方式。拘提原則上須依法簽發拘票;法律另規定特定情形可逕行拘提,並規範拘票交付及跨轄執行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規則,再對照《刑事訴訟法》:

  • 第 76 條列出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被告的情形,其中包括「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者」。
  • 第 78 條規範拘提的執行及轄區外執行方式。
  • 第 79 條規範拘票應備二聯及交付對象。
  • 第 88 條之 1 規範偵查中逕行拘提,以及情況急迫時司法警察得先行拘提的程序。

選項分析

(A) 錯誤。​被告為現役軍人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選項稱「公務員或軍人」均不必知照,至少對現役軍人而言與法條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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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司法警察人員執行搜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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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的夜間搜索限制及其例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夜間原則上不得入內搜索有人居住或看守的住宅及其他處所;但法律另列有例外情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是在陳述夜間搜索的原則,還是法定例外,再逐一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只要選項把法條規定的例外說成禁止,或把禁止說成例外,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有人居住或看守的住宅或其他處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符合第 146 條的夜間搜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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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搜索發現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惟應於執行扣押後多少時間內報告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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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中發現、扣押未記載於搜索票之物的處理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第 2 項,執行搜索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雖未記載於搜索票,仍得扣押;但應於執行扣押後 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關鍵情形:搜索中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但該物「未記載於搜索票」。接著對應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第 2 項,記住法定期限為「扣押後 3 日內」,因此選擇 3 日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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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關於警察機關偵查刑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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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中,警察機關偵查刑案結束後之​「移送」​與​「函送」​之要件、程序及「案件未調查完畢」之處理限制。

法規現況提醒:現行法已於民國 109 年後大幅修正《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全面精簡條文並落實「去法院化」(偵查機關僅對檢察署移送或函送,法院僅在自訴繫屬調卷時副知),但本題解答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條文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警察偵查實務之「文書處理規範與管轄對象」:

  1. 移送 vs. 函送:移送具高度強制性與案件成熟性(如現行犯解送、檢察官命移送);函送則適用於未拘捕、案情疑義或單純送交卷證之情形。
  2. 應 vs. 得:具有法定義務者為「應」,具有行政裁量空間者為「得」。
  3. 對象機關:偵查主體為檢察官,刑案移送對象為「檢察署」,不可逕自將案件移送「法院」(僅在自訴情形受法院函調時始送法院)。
  4. 全案未調查完畢之原則與例外:原則上禁止送出案件,僅限「自訴」或「檢察官命令移送」兩種法定例外。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依命題當時《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檢察官為偵查主體,警察機關受檢察官之指揮監督。「檢察官命令移送者」,警察機關具有法定義務,應將全案移送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而非「得」移送;且移送對象僅為檢察署,不得將刑案移送管轄法院。本選項「得」字與「法院」均屬錯誤。

  • (B) 選項錯誤 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因訴追要件已欠缺,原則上得不移送或函送。但若「告訴人已向檢察官告訴者」,該案檢察署業已立案繫屬,警察機關縱知告訴人撤告,仍應函送管轄檢察署,使檢察官得以合法為不起訴處分結案,不可逕自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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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組織犯罪案件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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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組織犯罪案件的蒐證與檢舉人保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1 條規定,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為保護檢舉人,應將檢舉人身分資料另行封存,且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的文書內。選項 B 把「不得附入」寫成「並附入」,因此錯誤。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中具有明確法規規範的關鍵詞:「檢舉人身分資料」「封存」「移送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1 條比對,封存是為了保密,移送法院的文書不得載入檢舉人身分資料。再檢視其餘選項是否符合組織犯罪案件的蒐證及保護原則。

選項分析

(A) 正確。 組織犯罪案件可能透過公司、帳冊、資金與分工關係呈現犯罪組織的運作。蒐證時注意公司企劃書、帳冊等資料,必要時請會計專業人員協助解讀,有助於釐清資金流向及組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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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刑案紀錄表應於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之時起,幾小時內填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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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紀錄表的填輸時限,屬刑案資料登錄作業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時,刑案紀錄表應於 48 小時內填輸。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再判斷其後填輸刑案紀錄表的期限。此處考的是明定時限,直接辨認規定的「48 小時」,不須換算或另作推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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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生物跡證的保存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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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生物跡證的採集、包裝與保存。保存方式須依檢體型態及是否已乾燥選擇,重點是避免潮濕造成微生物生長、腐敗或 DNA 降解。血液、尿液等液態檢體,以及肌肉、骨骼、人體組織等檢體,都應依規範低溫保存;但現場跡證採集後,不能不分狀況直接裝入紙袋。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跡證型態—包裝方式—保存溫度」是否相符。看到「直接置於紙袋」要特別留意:紙袋可用於已乾燥的生物跡證,但濕潤或未乾燥的跡證直接裝袋,容易受潮而劣化;因此不能概括適用於所有現場生物跡證。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現場生物跡證」範圍很廣,可能包含濕潤或未乾燥的檢體,不能一律直接置於紙袋。通常應先依檢體狀態適當乾燥,再以合適的包裝材料分別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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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無被害者犯罪(Crime without victim)此類犯罪型態雖無明顯法益之侵害,但卻存有極大之非法交易市場,下列何者非屬無被害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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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無被害者犯罪(Crime without victim)之定義 本概念最早由美國社會學家舒爾(Edwin Schur, 1965)提出,指在自願、合意的成年人之間,進行具有道德爭議或法律所禁止的非法商品或勞務交易。
  2. 四大核心特徵
  • 行為具雙方合意性:交易雙方互利互惠(如買毒與賣毒、賭客與莊家),欠缺傳統刑法意義下的直接被害人(指訴者)。
  • 無明顯實質法益侵害(主要為道德與公序良俗):其規範多源於社會道德價值之維護,未直接對特定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專屬財產造成急性侵害。
  • 存有龐大之非法黑市:由於存在持續性的市場需求,供給與需求在地下市場蓬勃發展,形成利潤豐厚的非法經濟網絡。
  • 偵查困難與主動偵查(Proactive Policing):因無人主動報案或申訴,犯罪黑數極高,偵查機關必須依賴主動發掘、線民蒐報、通訊監察、誘捕偵查(釣魚/控制下交付)等主動偵查手段。
  1. 經典型態 犯罪學與偵查實務上最經典的無被害者犯罪四本柱為:藥物濫用(毒品)、賭博、性交易(娼妓)、自願墮胎。
  2. 法令背景說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相關法規與犯罪學學理為準(註:現行法中華民國刑法賭博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雖於後續年度陸續有所修正,但不影響本題之學理定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犯罪學與犯罪偵查交集的經典學理題。解題關鍵在於掌握題幹所指出的兩項核心判準:

  1. 「無明顯法益之直接受害個人」(欠缺主動報案之特定直接被害人)。
  2. 「存有極大之非法商品/勞務交易市場」(屬常態性之黑市經濟活動)。

對照選項:

  • (A)、(B)、(D) 均屬於因個人嗜好、需求而向黑市尋求勞務或商品之自願交易行為,為舒爾(Schur)及國內犯罪學教科書所明定之典型無被害者犯罪。
  • (C)「賄選」雖亦有買票、賣票雙方合意之特徵,但其侵害者乃「民主選舉公正性」與「國家政權合法性」之國家與社會重大法益,非屬無被害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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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擄人勒贖案件中,犯罪的被害者對於加害者產生情感、同情加害者、認同加害者的某些觀點和想法,甚至反過來幫助加害者的一種情結,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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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斯德哥爾摩症候群」(Stockholm syndrome):人質或其他受害者在遭受控制、威脅的情境中,對加害者產生情感依附、同情或認同,甚至協助加害者的心理現象。題幹列出的特徵正是此症候群的典型描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線索:「擄人勒贖」、「被害者同情或認同加害者」、「反過來幫助加害者」。這些線索指向人質與挾持者之間形成的情感連結,故選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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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關於偵查守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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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偵查的基本守則:以犯罪現場為基礎、秉持科學與客觀求證精神、尊重人權,並要求執行偵查任務的人員在具利害關係時迴避。題目所列原則中,錯誤的是把「自由」列為偵查犯罪應遵守的原則;此處應為「法治、科學、人權」等原則。

本題涉及偵查守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相關偵查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符合偵查守則所強調的現場勘察、科學求證、避免主觀偏見及利益迴避等要求,再檢視選項列舉的原則名稱是否正確。A、C、D 都描述偵查工作的具體要求;B 將「自由」列入原則,與題目所依據的偵查守則用語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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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涉外案件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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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涉外刑事案件中,外交特權與豁免的適用,以及一般外國人遭逮捕後的領事通知。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為準。

享有外交豁免或與外交人員相當待遇者及其家屬涉有犯罪嫌疑時,警察應循外交管道陳報,並不得逕行訊問、搜索、扣押或逮捕等強制處分。一般外國人遭逮捕、拘提、收容或羈押後,原則上應通知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或機構;但當事人明示反對通知時,得不予通知。

解題方法

先辨別涉案者的身分,再確認警察可採取的程序:

  1. 若對象享有外交豁免或相當待遇,應走陳報及外交協調程序,不可逕行採取強制處分。
  2. 若對象是一般外國人,應依規定辦理領事通知;當事人明示反對時,適用例外。
  3. 若對象是我國籍使領館職員,不能僅因受僱於使領館就推定享有外交豁免,原則上依一般法定程序處理。

依此判斷,B 一面要求陳報外交部核辦,一面又稱可逕行訊問、搜索等強制作為,與外交豁免案件的處理原則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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